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廢除了延續近30年的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穿囚服、戴戒具的做法,但是,去除“有罪標簽”的舉措還不夠徹底,尚未涉及被告人的坐席問題。
我國刑事法庭上,審判席居中,審判席前方右側是公訴人席、公訴人席右側依次是被害人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席、證人、鑒定人席;審判席前方左側是辯護人席。被告人席單獨設置於審判席正面,有的法庭為了安全,仍用低柵欄圍住被告人席,兩面有法警看守。
被告人坐席的這種設置,明顯帶有暗示被告人“有罪”的意味,被告人仍然是審問對象,還沒有得到當事人的禮遇,審判的實質還是“審訊”或者“審問”。被告席更像一種“懲罰”的工具,讓被告人一進入法庭,就能感受到心理上的壓力或者羞辱、自卑等不良情緒,即使不穿囚服、不戴手銬、不坐囚籠。而任何一個邁入法庭的人無需介紹,都很清楚誰是被告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既然是無罪推定,在判決作出之前,就不能讓被告人看上去“有罪”,要防止給法官造成先入為主的偏見,因為外在的“有罪標簽”可能會影響裁判者的最終裁決。
同時,刑事法庭上,被告人不能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只有辯護律師才能與檢察官面對面而坐,相互進行辯論。而國際上通行的法庭布局是,讓被告人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因為辯護權是被告人最核心的訴訟權利,被告人本人才是辯護方的主角。辯護律師的辯護權來源於被告人的委托,必須與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我在韓國刑事法庭旁聽時,翻譯特意用漢語寫字告訴我,與檢察官相對而坐的兩個人是:被告人+辯護人,被告人在前,辯護人在後。當我告訴她,在中國與檢察官相對而坐的只能是辯護人,被告人被置於另外一個單獨的坐席時,這位沒有任何法律知識背景的女孩驚訝地說:“那怎麽行呢?他要是想與自己的律師商量事情不是不方便麽?”
被告人不能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割裂了辯護方的整體性,限制甚至剝奪了被告人在審判中及時獲得法律幫助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不能隨時與被告人交流、溝通和協商,只能經審判長許可後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獨自承受著來自各方的共同“審問”,本該為被告人提供幫助的律師卻成了法庭審問的參與者。更嚴重的是,我國刑事辯護率非常低,很多案件中沒有辯護律師,被告人只能自己辯護,在沒有專業法律素養的背景下,被告人很難與檢察官進行法律上的平等交流。即便有辯護人,實踐中還可能出現辯護人當庭拒絕辯護,以及辯護人因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驅逐出庭後庭審繼續進行的現象。當庭審沒有辯護律師的時候,預設的審判方、控訴方、辯護方、被告人構成的“四方”格局就會坍塌。
事實上,早在1993年,我國民事、經濟、海事、行政案件的庭審中,就已經遵循控辯平等的理念讓被告人和訴訟代理律師坐在了一起。時隔二十多年後,刑事法庭的被告人卻依舊被桎梏在傳統的被告人席上,盡管包括筆者在內的一些學者已經多次呼籲對此進行改革,也有地方法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但此次法庭規則的修改依舊沒有作出回應,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科學合理的法庭布局,不但是訴訟理念的外在體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會促使訴訟價值得到發揮。我們應當盡快轉變傳統思維,尊重被告人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順應現代司法文明的要求,徹底去除強加在被告人身上的“有罪標簽”。
我們主張,在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應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並與公訴人相對,被告人不再被法警看守。被告人席位的變化,去除了被告人的“有罪標簽”,體現出法庭對控辯雙方平等看待的態度,被告人不再是審訊的對象。被告人坐在辯護人旁邊能適時與辯護人溝通,及時尋求法律幫助,共同調整辯護策略,成為共同行使辯護職能的一個整體;也可以緩解心理壓力,減輕自卑、羞辱等負面情緒,讓被告人有尊嚴地接受庭審。
不過,為保障庭審人員的人身安全,對於涉嫌嚴重暴力犯罪的被告人;明顯有脫逃、行兇、自殺、自殘等人身危險性較大或者經常出現情緒失控、過激舉動的被告人,可以考慮被告人席周圍仍留有法警看守。在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中,如果被告人或被申請人要求出庭且人民法院準許的,在允許其與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坐在一起時,可以對精神病人使用限制自由活動的束縛式座椅。
在適用特別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中,建議采用“圓桌審判”的模式。圓桌審判可以增強法官的親和力,減輕未成年被告人或和解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壓力,營造一種平等參與討論、合力解決糾紛的氛圍,有助於促進被害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合作,提高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法學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