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因張小明進行虛假交易而禁止其重投業界的決定
1 :
GS(14)@2011-02-26 18:23:27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1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裁決後,決定禁止張小明(男)
重投業界,為期12個月,由2011年2月18日至2012年2月17日止。張是工商東亞集團前任行政總裁及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融資)前負責
人員(註1、2及3)。
工商東亞融資於2004年擔任一家申請上市的公司的保薦人
及牽頭包銷商,證監會調查工商東亞融資的相關行為後,決定對張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證監會發現,在該公司上市的首兩天,工商東亞融資透過本身的自營帳戶買入
該公司的股份,從而在市場上為該公司上市後的股價提供不恰當的支持(註4)。
證監
會的調查發現,張以本身在工商東亞集團任行政總裁的身分,決定為有關股份的市場提供支持並指示下屬執行購買股份的指示;這些買盤造成了減輕該公司股份沽售
壓力的效果,因而為這些股份的自然供求及價格營造虛假且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了證監會《操守準則》一般原則1(誠實及公平)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
條(虛假交易的罪行)。
證監會基於上述調查結果決定對張作出紀律處分,同時考慮到張以往從沒有遭受過紀律處分,以及完成本案執法程序所需時間,於是決定禁止張重投業界12個月。張其後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的處分決定。
在
2011年2月18日,上訴審裁處駁回張的申請並確認證監會對張的紀律處分決定。上訴審裁處在裁定中表明:"……證監會完全有權裁定張的行為構成《證券及
期貨條例》第295條下從事虛假交易的罪行。在本案中,證監會無需先取得法院確認張曾犯罪的刑事裁決,方可裁定張曾作出等同上述虛假交易罪行的行為,並據
此對張作出紀律處分……"。
上訴審裁處拒絕接納張指稱虛假交易中沒有受害者的說法:"虛假交易的最主要受害者是那些誤信市場當前的交易活動是真實的,以為有關股份確有需求,因而入市購買的投資者……其他受損害的還有市場的廉潔穩健、公眾對市場的信心,以及市場的股本資金成本。"
完
備註:
張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於2003年2月至11月期間隸屬工商東亞融資,目前並非證監會持牌人。工商東亞融資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在2009年10月已不再是持牌法團。上訴審裁處由主席辛達誠法官(Hon Justice Saunders)、何炘基教授及胡經昌先生組成。上訴審裁處的網站
www.sfat.gov.hk將登載有關裁定理由。請參閱證監會在
2008年6月6日、
2009年11月17日及
2010年7月5日發出的新聞稿。
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因岑碧茵操作秘密帳戶而暫時吊銷其牌照的決定
1 :
GS(14)@2011-02-26 18:25:01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17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裁決後,決定暫時吊銷岑碧茵(女)的牌照七個月,由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註1及2)。
證
監會發現,岑在任職星展唯高達香港有限公司(星展唯高達)期間,透過本身在註冊機構上海商業銀行(上海商業)開立的證券帳戶進行大量個人交易活動。更重要
的是,證監會發現岑蓄意向僱主星展唯高達隱瞞自己在上海商業開立證券帳戶,亦沒有向上海商業表明本身受僱於星展唯高達。按照證監會《操守準則》的規定,上
海商業若得知岑受僱於星展唯高達,便須向星展唯高達取得書面同意,確認准許岑經上海商業進行證券交易(註3)。
由於岑操作秘密帳戶,證監會認為岑並非繼續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證監會考慮到岑以往並沒有遭受過紀律處分,決定暫時吊銷岑的牌照七個月。岑其後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的決定。
上訴審裁處於2011年2月18日駁回岑的覆核申請,同時確認證監會就秘密帳戶所採取的立場:
"
除非持牌僱員向僱主披露自己在其他機構開有證券交易帳戶並……提交有關交易詳情,否則該僱主根本無法監察有關僱員的交易活動。除非僱主能夠監察僱員的交易
活動,否則不能確保有關的監管規定已獲妥善遵從;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僱員與其客戶之間沒有利益衝突,並且僱員不會利用任何內幕消息獲利。"
證監會歡迎上訴審裁處所作出的裁決。
自2007年5月以來,證監會一直打擊持牌人操作秘密帳戶,證監會認為持牌人並無任何正當理由需要使用秘密帳戶。
自2007年起計,證監會向持牌人作出了最少17項類似的紀律處分行動(註4)。
完
備註:
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於2000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間隸屬星展唯高達,現時隸屬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上訴審裁處由主席辛達誠法官(Honourable Mr Justice Saunders)、彭玉榮先生及鄧宛舜女士組成。有關裁定理由載於上訴審裁處網站
www.sfat.gov.hk。《操守準則》第12.2(c)段規定,除非持牌人或或註冊人已接獲該另一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替另一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買賣證券或期貨合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在
2007年5月17日、
2007年6月26日、
2007年7月30日、
2007年8月28日及
2007年11月13日發出的新聞稿。
梅媽爭產終極上訴失敗
1 :
GS(14)@2011-05-10 15:45:12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110510&sec_id=4104&art_id=15240015
【本報訊】已故歌星梅艷芳 2003年病逝後,遺產官司糾纏多年,昨日有了終極了結。爭產連番敗訴的梅媽昨上訴至終審法院,即日被駁回。爭產案 08年開審時,遺產包括五項物業及現金,當時值逾億元。雖然遺產不斷遭每月領取最高 15萬元生活費的梅媽蠶食,只剩下三個物業,但隨樓價飆升,遺產現值反升至約 1.7億元。
2 :
鱷不群(1248)@2011-05-10 15:55:01拿走放租,收入都過百萬啦,竟然搞到隨時「斷糧」

3 :
GS(14)@2011-05-10 15:58:02自己招來的
4 :
skycity(2352)@2011-05-10 16:12:50只能講有D咁的阿媽,真無奈!

5 :
龍生(798)@2011-05-10 16:15:38佢專登的...又咁講, 呢的官司
唔打白唔打, 佢個仔養到變左廢人
佢百年歸老後, 個仔就仆直架啦喎
所以打到上終審佢都會打的....
輸左都係咁, 嬴左就有1.7億, 做咩停手?
法院就朗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142)前任董事的上訴作出裁決
1 :
GS(14)@2011-05-22 12:55:20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50
原訟法庭早前頒令朗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朗迪)(現稱西伯利亞礦業集團有限公司)須取得法院的批准,方可就針對朗迪前董事張鏡清(男)、周梅(女)及另一名前任董事劉嘉文(男)的法律訴訟作出妥協或達成和解,張及周就這項命令提出的上訴遭上訴法庭駁回。
上訴法庭同時裁定周另一項上訴得直,將其被取消擔任董事資格的期間由五年減至四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原先對張、周及劉展開法律訴訟程序,基於失當行為的理由,要求法院頒令取消他們參與管理任何公司的資格,證監會同時要求法院頒令,指示朗迪向這三名董事展開法律程序追討賠償。
在本案中,證監會首次取得原訟法庭頒令,指示上市公司向前任董事展開法律程序,就這些董事的失當行為申索賠償(註1)。張及周提出申訴,認為朗迪應可在無須先獲得法院批准下,就向他們提出的賠償申索達成和解(註2)。
上訴法庭對此表示不同意,同時裁定上述法院命令有關的任何和解亦應經由法院批准。
上訴法庭亦命令張及周繳付證監會75%的上訴費用。
完
備註:
1. 有關證監會的法律程序及高等法院的命令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3月18日的新聞稿。劉亦被飭令作出賠償及取消董事資格,劉沒有提出上訴。
2. 朗迪根據證監會向法庭取得的命令,向該等前董事展開法律程序追討賠償,總金額約為1,900萬元。朗迪嘗試就索償安排達成和解,總金額約為1,100萬元,但和解條款至今仍未獲法院批准。
3. 上訴法院的判案書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http://www.judiciary.gov.hk/tc/legal_ref/judgments.htm)。
上訴法庭確認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禁止內幕交易者錢柏昌重投業界的決定
1 :
GS(14)@2011-06-18 14:13:33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67
上訴法庭駁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上訴,並重新確認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的決定,禁止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摩根大通)前任股票部銷售人員錢柏昌(男)重投業界,為期十年(註1及2)。
上訴審裁處早前決定,將禁止錢重投業界的處分由終身禁止改為只禁止十年,證監會就此提出上訴。根據上訴審裁處的決定,錢在十年內不得重投業界(註3)。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早前裁定,錢與兩名人士從事涉及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中國海外)股份的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其後決定對錢作出紀律處分,禁止其重投業界(註4)。
完
備註:
1. 上訴法庭由鄧國楨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司徒敬上訴法庭副庭長(Hon Stock)及夏正民上訴庭法官(Hon Hartmann)組成。
2. 錢在1988至2006年期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隸屬摩根大通(或摩根大通先前收購的公司)。證監會於2006年4月撤銷錢的牌照,錢目前並無持有由證監會發出的牌照。
3. 錢遭禁止重投業界達十年的決定於2010年9月22日(即上訴審裁處公布裁決理由後)生效。
4.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在2004年1月7日至2004年1月26日期間,錢向兩名人士披露關於摩根大通與中國海外洽談中國海外以先舊後新方式配股的內幕消息。該兩名人士認為中國海外股份的市價將於市場得悉上述有關消息後下跌,於是各自沽出其持有的中國海外股份,以免因股價下跌而招致損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報告可於其網站取覽(
www.mmt.gov.hk)。
2 :
GS(14)@2011-06-18 14:17:34The SFC loses in its attempt to reinstate a lifetime ban after the SFAT reduced it to 10 years.
證監會原本應將其終身禁止,但最終失敗,上訴最終減少至禁止十年。
證監會擬就Tiger Asia 案的法院裁決提出上訴
1 :
GS(14)@2011-06-25 16:33:50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73
原訟法庭今天就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Tiger Asia)案早前作出的決定,公布決定理由。原訟法庭之前決定,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決定在紐約經營的資產管理公司Tiger Asia 及其三名人員(Bill Sung Kook Hwang先生、Raymond Park先生及William Tomita 先生)(統稱Tiger Asia有關方面)是否曾經違反香港的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法例(註1)。
原訟法庭在今天的裁決中裁定,只有行使刑事司法權的法院,或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才擁有司法權決定是否已發生違反香港內幕交易法律及操縱市場法律的事項,這表示在上述法院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有關裁定前,證監會無法尋求法院作出最終頒令(註2)。
證監會質疑原訟法庭這項決定是否正確,並打算就今天這項裁定提出上訴。
證監會指Tiger Asia有關方面違反了香港禁止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的法律規定。有關指控涉及Tiger Asia 所進行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設銀行)股份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銀)股份的交易(註3)。
證監會早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Tiger Asia有關方面展開法律程序(註4)。證監會尋求法院頒令要求Tiger Asia有關方面作出補救行動,同時尋求法院發出強制令以保障香港市場。
Tiger Asia有關方面不受香港刑事法庭的司法權管轄。此外,若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本案展開研訊,Tiger Asia有關方面最終可免於遭受檢控,但證監會認為Tiger Asia有關方面不應享有免受檢控的豁免權。
完
備註:
1. Tiger Asia成立於2001年,是一家在紐約經營的資產管理公司,專門管理於中國、日本及韓國的股本投資,其全部僱員均在紐約,在香港並無實質業務運作。
2. 法院的決定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www.judiciary.gov.hk)。
3. 就建設銀行股份的交易而言,證監會指稱:(a) 在2009年1月6日開市前,某家香港配售代理人邀請Tiger Asia參與美國銀行公司(Bank of America Corporation)計劃在香港進行的建設銀行股份配售;(b) 配售代理人告知Tiger Asia配售計劃涉及的股數及配售價折讓幅度;(c) 這些資料屬機密及股價敏感資料,Tiger Asia及該三名高級人員亦知道這些資料的性質;(d)Tiger Asia其後在2009年1月6日即建設銀行股份配售計劃尚未公布前,賣空合共9,300萬股建設銀行股份;(e)Tiger Asia在2009年1月7日以低於建設銀行股份當時市價的折讓價買入配售股份,為先前的賣空交易平倉;及(f) Tiger Asia最後獲利估計高達2,990萬元。就中銀股份的交易而言,證監會指稱:(a)Tiger Asia曾獲預先通知並獲邀參與UBS AG(瑞士銀行)及蘇格蘭皇家銀行分別於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月13日進行的兩宗中銀股份配售; (b)Tiger Asia其後獲提供兩項配售的詳情;在此之前,Tiger Asia已獲通知並同意這些詳情屬機密及股價敏感資料;(c)Tiger Asia亦同意,接獲這些資料後不會進行中銀股份的交易; (d)Tiger Asia在瑞士銀行於2008年12月31日配售中銀股份前,沽空了1.04億股中銀股份,推算從中賺得利潤860萬元;及Tiger Asia在蘇格蘭皇家銀行於2009年1月13日配售中銀股份前,沽出了2.56億股中銀股份(當中2.51億股為沽空股份),估計Tiger Asia因此虧損約1,000萬元。證監會亦指Tiger Asia 在賣空建設銀行股份時,透過令建設銀行股價下調的活動,涉嫌操控建設銀行的股價。
4. 第213條規定,凡任何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有關條文,原訟法庭有權作出多項命令,包括強制令及飭令該人採取法庭指示的步驟,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的命令。這條文賦予法院司法管轄權在有人違反有關法律條文時作出補救命令(及其他命令)。證監會認為,法例並無規定須事先由刑事法庭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裁定或裁斷,然後才可尋求法院根據第213條作出補救命令。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8月20日及2010年4月26日的新聞稿。
證監會擬就法院撤銷Tiger Asia法律程序提出上訴
1 :
GS(14)@2011-07-16 15:33:49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8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早前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向涉嫌違反香港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法例的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Tiger Asia)及其三名人員(統稱Tiger Asia有關方面)頒發命令,原訟法庭今天剔除證監會就此提出的法律程序 (註1及2)。
法院下令將證監會針對Tiger Asia有關方面提出的法律程序剔除。法院之前曾於2011年6月21日決定,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裁定當事人違反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法例。這意味著如未經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或刑事法庭作出裁定,法院無權以違反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法例為理由,作出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的命令。
證監會之前表示,擬就法院於6月對第213條的適用範圍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
證監會亦會就法院今天的裁決,即剔除對Tiger Asia有關方面全部法律程序的決定提出上訴。
證監會指出,即使法院已在6月作出決定,但法院仍可作出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的命令,禁止Tiger Asia有關方面買賣香港上市證券及其衍生工具,理據是證監會覺得Tiger Asia有關方面已違反有關法例或曾牽涉有關的違法行為,或日後有可能違反有關法例或牽涉有關違法行為。
證監會續指,禁止買賣的命令並無要求法院就有關違法行為作出裁定,因此不應剔除證監會這部分的法律程序。
法院認為證監會在之前進行的聆訊並沒有就這一點進行爭辯,並決定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基於違反法例的表面證據而作出有關命令。
完
備註:
1. 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8月20日、2010年4月26日及2011年6月21日的新聞稿。
2. 法院的決定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www.judiciary.gov.hk)。
陳振聰周一提終極上訴
1 :
GS(14)@2011-10-22 14:15:24http://news.sina.com.hk/news/5/1/1/2467981/1.html
消息稱,陳振聰下周一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時,會罕有地要求終審法院批准在爭產案上訴中加入「新證據」,而該等新證據為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早年就龔如心○六年遺囑展開調查時召見的證人書面供詞,當中包括被指為遺囑見證人的王永祥及吳崇武的書面供詞。但華懋慈善基金將提出反對,華懋一方認為王永祥及吳崇武向警方錄取的書面供詞,內容早於爭產案原審時處理,而原審法官林文瀚亦在判詞中作出詳細分析,根本「不屬於新證據」。
陳振聰一方屆時亦會強調案件遺產數額龐大,涉及大量物業,案件引起公眾極大關注,以及陳振聰被指控偽造遺囑,對他有極嚴重的後果,因此應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根據司法機構資料顯示,今次的終院上訴申請許可預留兩小時進行爭拗。據知,陳振聰就今次終極上訴許可申請,律師團隊重新組合,主帥為英國御用大律師John Katz,輔以香港前大律師公會副主席郭兆銘資深大律師,以及大律師葉天慧和何冠驥,陳振聰亦繼續聘用齊伯禮律師行的江惠明律師協助。至於華懋慈善基金則以「原班人馬」上陣,由資深大狀張健利統帥,另有大律師馬嘉駿,及高露雲律師行的何文基及陳豔懿律師。
.....
2 :
honey(6546)@2011-10-22 14:29:50佢究竟有無唸過:自己點解攪成咁?自己既將來又係點?
3 :
GS(14)@2011-10-22 14:34:53他有想過才會咁啦,不然他也不會打
4 :
龍生(798)@2011-10-22 15:50:40明是爭產, 實是黨爭....
陳振聰只是失敗者, 不是儍瓜....
講完
5 :
游浪潮(3792)@2011-10-22 15:55:16炒懵輪輸到向前跌倒在地上,連架私人機都要賣埋,呢一野破釜沈舟啦
6 :
greatsoup38(830)@2011-10-22 15:56:07人地同我講,真實消息某人很久輸期指輸過億
7 :
游浪潮(3792)@2011-10-22 22:01:186樓提及
人地同我講,真實消息某人很久輸期指輸過億
真係傳聞滿天飛,又 i kill u later又期
那周老師早前說過的哨牙仔不是佢?
8 :
greatsoup38(830)@2011-10-23 09:17:57肯定是他啦...還有買徐淑敏老公間餐廳都是佢
9 :
游浪潮(3792)@2011-10-23 12:35:008樓提及
肯定是他啦...還有買徐淑敏老公間餐廳都是佢
咁多範數,唔怪得周老師話,無咁既觸角就唔好同D富豪玩
10 :
greatsoup38(830)@2011-10-23 13:04:28咁咪執埋囉
獄中襲擊懲教員 剪貼製假證供上訴
1 :
GS(14)@2012-01-14 00:17:06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5979175
李國能包致金中招
被告早於 1998年因販毒罪判囚 18年, 04至 07年間因三度襲擊懲教署職員,遭加刑 6個月。至 08年,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呈交與原審版本不同的口供,律政司最終同意定罪不穩妥,而終審法院於 09年 6月裁定被告得直。被告另就兩宗普通襲擊及刑事損壞案提出在審訊時未被披露的口供及文件,獲法庭接納為呈堂證供,最終仍被裁定罪成。
被告又於 09年 4月去信原訟庭法官任懿君,就其獄中涉及多宗紀律聆訊被加監 440天所提司法覆核索取法律意見,信中夾附十多份偽造文件。警方調查後揭發文件為偽造,搜查被告的囚室,撿獲包括涉案偽造口供及醫學報告等大量文件,政府化驗師相信假文件以剪貼方式製成。
當日審理被告上訴的終審法院五名法官為首席法官李國能、常任法官包致金、陳兆愷、李義,以及非常任法官梅師賢。案件編號: DCCC14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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