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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就法院撤銷Tiger Asia法律程序提出上訴

1 : GS(14)@2011-07-16 15:33:49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8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早前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向涉嫌違反香港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法例的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Tiger Asia)及其三名人員(統稱Tiger Asia有關方面)頒發命令,原訟法庭今天剔除證監會就此提出的法律程序 (註1及2)。

法院下令將證監會針對Tiger Asia有關方面提出的法律程序剔除。法院之前曾於2011年6月21日決定,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裁定當事人違反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法例。這意味著如未經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或刑事法庭作出裁定,法院無權以違反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法例為理由,作出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的命令。

證監會之前表示,擬就法院於6月對第213條的適用範圍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

證監會亦會就法院今天的裁決,即剔除對Tiger Asia有關方面全部法律程序的決定提出上訴。

證監會指出,即使法院已在6月作出決定,但法院仍可作出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的命令,禁止Tiger Asia有關方面買賣香港上市證券及其衍生工具,理據是證監會覺得Tiger Asia有關方面已違反有關法例或曾牽涉有關的違法行為,或日後有可能違反有關法例或牽涉有關違法行為。

證監會續指,禁止買賣的命令並無要求法院就有關違法行為作出裁定,因此不應剔除證監會這部分的法律程序。

法院認為證監會在之前進行的聆訊並沒有就這一點進行爭辯,並決定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基於違反法例的表面證據而作出有關命令。



備註:

1. 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8月20日、2010年4月26日及2011年6月21日的新聞稿。
2. 法院的決定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www.judiciary.gov.hk)。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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