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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助陣 新浪微博社會化電商之路日漸清晰 李妍

http://xueqiu.com/8689584849/23724979
$阿里巴巴集團(ALIBABA)$ 戰略入股$新浪(SINA)$ 微博,將是微博商業化路上的重要轉折,從展示廣告、信息流廣告、到社會化電商,新浪微博的商業化之路日漸清晰。

上月,微博低調上線的「櫥窗推薦」產品,為新浪和阿里共同打造社會化電商路徑埋下了伏筆。本週,阿里新浪達成戰略合作後,細心的朋友已經注意到,微博首頁底部廣告已經換成了一組「一淘熱賣」的櫥窗廣告,雙方合作迅速推進,然而這或許僅僅是阿里和新浪微博合作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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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公告並沒有明確給出雙方展開合作的具體方案,但國內最大的社會化媒體和最大規模的電商聯姻,無疑將在營銷層面產生更強的協同性和更大的想像空間。

微博商業化窘境

新浪的管理層曾試圖在廣告、遊戲、電商等方向,向華爾街描繪一幅商業化的美好「錢景 」,但一直以來,微博仍然主要依靠照搬傳統門戶展示廣告的方式來實現營收。在確定了社會化媒體的定位後,微博的社交屬性逐漸被淡化,由於難以獲悉用戶的喜好,加大了今年才正式上線的信息流廣告產品商業化的難度。再具體到電商領域,從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小米、Smart、樂視相繼在微博上發起搶購活動,雖然實現了不錯的營銷效果,但這種閃購模式更適合品牌知名度較高的爆款產品,微博的社會化電商之路也被限制在相對狹小的領域。

如此一來,微博的商業化前景一直得不到華爾街的肯定,新浪的整體估值水平也難以實現大幅提升。今年3月份i美股發佈的「互聯網投資手冊-新浪」研究報告中,在未考慮阿里巴巴戰略合作情況下,給予新浪微博23億美元估值,給予門戶10億美元估值。阿里巴巴集團的戰略入股給予新浪微博的估值為32.5億美元,新浪目前總市值提升至37億美元,這次合作從哪些層面提升了市場對新浪商業化的信心?

推薦邏輯

利用社交圈熟人關係的推薦做電商,聽上去是一件相當靠譜的生意。先從「櫥窗推薦」產品說起,這一產品大致是這麼實現的,如果你分享一個淘寶商品鏈接到微博,淘寶將推薦2個相關度較高的商品,以推廣櫥窗的形式,展示在該條信息流的下方。該產品的預期能否實現,首先取決於是否有足夠多的用戶願意分享淘寶短鏈;其次是淘寶的推薦是否有足夠吸引力,從而產生點擊轉化。

《2012年網站微博年度發展報告》數據顯示,2012年新浪微博的短鏈分享量當中,排名前10名網站共佔總分享量的27.2%,其中淘寶網排第一,佔7.6%,天貓佔0.5%,從短鏈分享量上可以看出,阿里與微博合作確實有著天然的結合契機。

有了分享和推薦,是否能夠產生大量點擊和轉化,要看阿里和微博在賬戶互通、數據互通上的合作深度。「櫥窗推薦」事實上應該算是一個相對粗糙的推薦產品,該推薦用的只是淘寶的基礎數據,阿里並未開放用戶在淘寶購物的數據給新浪,所以該產品的推薦邏輯,主要是在影響發佈者的粉絲,而非發佈者本人,相當於通過看哪些人點擊了圖片及短鏈,瞭解發佈者朋友的喜好,進而優化信息流廣告的推薦精準度。

相信未來,阿里和微博在賬號互通、數據互通層面將會有深層次的合作,如此一來,微博可以直接獲取用戶在淘寶購物歷史的數據,更精準的推送用戶可能感興趣的信息流廣告,淘寶也可以掌握用戶在微博發佈的LBS、興趣、意向等信息,更精準的推薦給用戶合適的購物選擇。

貨幣化

貨幣化角度講,我們猜測淘寶的推薦應該會優先考慮淘寶直通車、天貓直通車的客戶,新浪微博則可能按照點擊、購買情況,與淘寶進行分成。目前淘寶上有600萬賣家、天貓有5萬商家,能多微博這麼一個天然的營銷工具,對商家是極大的吸引力。天貓淘寶去年雙十一一天就產生191億元的交易額,為了更好的實現共贏,釋放更大的營銷價值,微博和阿里將在社會化電商的營銷方式上進行深入探索和合作。

新浪微博去年共計實現營收6600萬美元,主要來自品牌廣告,對比品牌廣告以及遊戲,社會化電商是新興的營銷方式,它意味著高增長和廣闊的市場空間,而且信息流廣告的推薦形式能更好的利用微博在移動端的流量優勢。

新浪在公告中稱,本次和阿里的戰略合作預計在未來三年內給新浪微博帶來大約3.8億美元的營銷和社會化電子商務的收入,「3.8億美元」界定了微博在未來3年在社會化電商這一領域的貨幣化前景,對比過去的營收數字來看,將本次戰略合作看做微博商業化路上的重要轉折應該不為過。而且,未來阿里集團還將追加對微博的投資,使持股比例上升至30%,反映了阿里對微博未來商業價值的信心和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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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社會轉型系列之二十八 陳啓宗: 熊市出英雄

2013-05-13  NCW
 
 

 

“不和政府打不需要的交道”—— 與恒隆地產董事長談企業文化

【對話背景】

在地產圈中,恒隆地產董事長陳啓宗是個“另類” 。他總是獨來獨往于香港與內地之間,SOHO 中國的董事長潘石屹曾在微博里形容他——“左上口袋永遠插著七八支筆和一個小錄音筆” 。

他敢罵人,也敢於自嘲。 “我老罵別人是傻瓜、笨蛋,其實我自己才是最大的傻瓜” 。恒隆堅持“零負債經營” ,別人像兔子一樣快速擴張,恒隆卻像烏龜一樣每年只做一兩個項目。陳啓宗話鋒一轉, “做商業房地產,兔子一定死,烏龜一定贏” 。

對於這兩年來在中國興起的商業地產浪潮,他在近日接受財新記者專訪 時,提出了一系列激烈的觀點加以抨擊: “中國大部分的商業地產項目都是垃圾” , “18個月之內蓋好的商場絕對是垃圾” , “全國有水平的商業地產開發商只有6家” ,等等。

陳啓宗有批評同行的本錢。現年64 歲的陳啓宗已執掌恒隆20餘年,經歷過 幾輪經濟周期,踩准了幾次 “低買高賣”被市場稱為“熊市捕手” 。他自詡為賺 長期的錢。

恒隆地產(00101.HK)2012年營業收入達73.72億港元,其中租金收入占比超過八成,股東應占淨利達83.95億港元(含物業增值部分) ,市值超過1300 億港元。

近十年來,陳啓宗每年都在恒隆地產財務報告中親自撰寫“致股東函” ,一些投資者甚至將其與巴菲特的“致股東函”相媲美。

在今年的“致股東函”中,他用很大篇幅談了地產商與政府的關係。他說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貪汙現象可能比西方發達國家更普遍,因此要更謹慎明智地使用“政府關係” ,絕不能為達成交易而放棄道德原則。

【對話摘登】

財新記者: 恒隆地產在2012年初提出“只選好的,只做對的”作為公司主題。如何理解?

陳啓宗:這是恒隆的中心原則,從把握市場時機、選擇地塊位置、進行建築設計到運營項目及培養和發展人才,一切都以它為依據。每一步都堅持走對,才能成功。

三年前,我們在香港大概還有200 億元的物業單位沒有賣。之後,我們陸 續賣了幾十億元。到現在,還有250億元的單位——因為物業升值了。

1994年我們就決定在香港只做高端房地產,不做一般房地產。另外,我們幾次買地都是在最低潮,賣房子是在相對高潮。

1999年 -2000年,香港最便宜的地幾乎是我們買的。到現在為止,單個項目賺錢最多的土地也是那個時期買的比如“君臨天下”一個項目就賺了200 多億港元。

而從2001年到現在,我們沒有在香港買地,而是轉到內地發展。2004年時大家都搶著去一線城市,我們卻去二線城市。那時沒人看二線城市, 天津、 濟南沈陽、無錫等。沒有競爭對手,才有便宜的東西買。其實我們對每個決定都是小心謹慎的,做對的決定,加起來就是很好的結果。

財新記者 :企業都想做對的決定,但要做到很難。

陳啓宗 :事先很難知道對錯,事後才知道,只能在過程中盡力而為。

現在中國在大發展期,老話講“草莽出英雄” ,但大發展期也是大過渡期,很多草莽英雄過不了五年、十年就沒了短期很威風,賺短線錢,那都是小見識只有不斷做正確的決定,才能有持久的成功。但現在很多人不這樣想問題,都想賺快錢。

其實,讀過經濟史的都知道“烏龜和兔子”的故事,短線看,兔子威風,烏龜傻瓜;長線看,兔子一定死,烏龜一定贏。

恒隆現在一年才做一兩個項目,一個項目能給我們增加3億元的租金收入,進展好像很慢。但是,時間會證明複利的厲害。恒隆在上海的項目運營12年,達到了40% 的年回報率。每產生100元的租金,84元進我的口袋。

在上海之外,恒隆還有800億元投資。五年完工,十年運營,按照20% 的淨收益計算,15年後,每年產生淨利160億元。再加上上海恒隆項目每七年收益翻一番,15年後,恒隆每年純租金的淨利就是400億元。但是,國內沒有人算那麼長。這就是烏龜的故事,也惟有烏龜能做到。做商業地產,最後絕對 是烏龜贏。

財新記者:企業如何抓住反經濟周期的機會?現在內地持續房地產調控,恒隆是否會買地?

陳啓宗 :沒有熊市,何來英雄?英雄就是別人都死掉,你活下來。只有在熊市來臨時,才能買到便宜的土地。這樣下來,才會成功。做生意要心如止水,安靜得像睡著了,但內心是靈敏的。該動的時候,要動若脫兔,重拳出擊。

在一個周期里,我能拿到一塊地就很 滿 意 了。2007年 -2008年 是50年 一遇的大周期拐點,我買了兩塊地——無錫的第二個恒隆廣場和大連項目。過去這兩年是一個小周期,我們最近在武漢又買了一塊地。沒有熊市,就不去買地。

如果因為有錢就去買東西,那一定是個大笨蛋。

財新記者 :每年你都會親自撰寫“致股東函”。為什麼這樣做?

陳啓宗 :為什麼不這樣做?做董事長就是要對股東負責。股東是我的老闆,對老闆總要有該做的事情。

財新記者 :你在今年的“致股東函”中用很大篇幅談到了與政府的關係。恒隆在內地如何處理與政府官員的關係?

陳啓宗:除非有合情合理的實際需要,否則我們不會主動接觸政府官員。我們在香港如是,在內地更加如是。我們決不籠絡地方或中央領導人,亦從不贈送昂貴禮品。我們明文規定不僱用前政府高官。

在任何一個經濟體里,房地產發展商都不能不與政府打交道,但恒隆從來不跟政府打那些不需要的交道。我記得小時候我爸爸從來沒有請政府官員到家里吃過飯,出去吃飯也沒有。我父親去世時,報紙上都找不到一張他的照片。

他很少與官員打交道,除非在有必要的時候。

在內地,土地都是政府的,買地就要找政府,必須要與政府打交道。很多人和政府官員打麻將、旅遊、送一大堆東西。我們從來不做。

財新記者 :你提到,願意為秉持高的道德標準而付出代價,如何理解其得失?

陳啓宗 :有些得並不是得,有些失也不是失。以為失去的,其實失去了很多麻煩;以為得到了一塊便宜土地,實則得到了很多官司和麻煩,比如政府監察系統或許就會找你的麻煩。所以,很難說 得失是什麼。

我們只能保持自己的道德水平。在香港,恒隆不是最大的公司,但我可以誇口,恒隆是最乾淨的,從上一代開始。

孔子說,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如果做人都沒做好,怎麼做事?

財新記者:如果其他人通過一些不正當手段獲得了機會,比如說拿到了更好、更便宜的土地,是否會對你造成干擾?

陳啓宗 :有些錢,你賺了覺得很開心;有些錢,你賺了不開心。我們只賺那些開心的錢。

上世紀60年代,我父親的一個好朋友找到他,說拿到了澳門的賭場執照,要預留一部分賭場給他。父親很感謝,但當即拒絕了。陳家不做賭博,賭博當然賺錢,但害人子弟的錢,不能賺,天是有眼的。

財新記者:你曾在海外求學,但近年來的言論似乎反對中國一味學習西方的文化與價值觀。回到企業管理和文化層面,你如何看待中西方的差異和短長?

陳啓宗:中西方各有所長。中國人講究以人為本,不是以制度為本。而西方講究的是制度,制度好,社會就好 ;制度不好,社會就不好。孰優孰劣?很難一概而論。

比如,西方人說,凡是家族企業都不行,很少有管治得好的。這句話就不對。問題不在於是不是家族企業,而在於監管制度。西方監管制度要求企業每個季度報告業績。有時,企業領導者會為了短期利益而出賣企業的長遠前途。

而有大股東的家族企業反而能避免這樣的風險。家族企業如果能在一個監管比較健全的大環境下生存,這會是很不得了的事情。當然,如果家族企業沒有西方那一套監管制度的話,也是不行的。

需要兩者結合才可以。

財新記者:恒隆如何平衡資本市場的短期訴求和企業的長期發展?過去幾年,每次恒隆在內地拿地,股價都會上漲。

但你說,不會為迎合股價上漲多拿地。

陳啓宗:我們比較幸運,香港是一個以西方監管制度為主的城市,同時我們又有一個家族控制的大股東。

監管制度的健全,讓大股東不能亂來,家族企業可以看得更長遠。我不關心下季度能賺多少錢,我看的是五年、十年、二十年之後。這樣才能建立起長久的企業。

財新記者 :在很多中國企業里,創始人、領導者的威權甚至個人崇拜都很常見。

你怎麼看?

陳啓宗:搞個人崇拜是很傻的事情,一定沒有第二代。

這樣的人往往很短視,個人威風了二三十年,卻不一定有企業的未來。凡是有一個英雄式人物的大企業,一定要極度小心,因為很可能無以為繼,最終失敗概率很大。企業沒有好的制度,只有一個“英雄” ,一定是不行。

今天的商業世界,不可能一個人什麼都懂,真正英明的人是把更英明的人聚在身邊 ;只能用庸才的人,自己就是最大的庸才。

財新記者: 好的公司治理架構是什麼?

陳啓宗 :說到底,管理就是對人性的洞察。如果什麼都由一個人來決定,沒有規範,沒有監管,肯定是不行的。國家如此,企業亦如此。

企業由誰來監管?股東 ;誰來代表股東監管?獨立非執行董事。恒隆的獨董具有很高的積極性與獨立性。十幾年前,我和董事會說,提名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只能由獨董來當,所有執行董事都不能當,包括我自己在內。設立提名和薪酬委員會,把權力放到獨董手上的那一天,我真的感覺有人把我的心肝拿出來了。因為這原本是我獨有的權力。

在那之前,公司所有人的工資我一個人說了算,喜歡誰,想多加就能加。但是,公司治理需要平衡。

同樣,我們也設立了期權制度。公司前100多位管理人員都是股東,擁有期權,有些甚至已身價過億,但他一旦被辭退的話,損失也會慘重得不得了。

這也是一種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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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tis:社會資本才是中國所必需的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5136

我們已經多次聽到這樣的觀點,中國的資本存量遠不如發達經濟體的水平,因此將不可避免地繼續增加。同時,我們可以繼續依賴努力地建設道路、高樓、機場和其它基建設施——只要看看中國較落後的東部省份已經把大量資金投入到新項目中,就知道這個觀點已經被付之行動。

但我們不得不反問,究竟是高增長導致資本存量的增加,還是相反呢?從另一個角度講,能否肯定地說,如果基礎設施能為市民所用,這些建設遲早都會帶來積極影響的?排除融資負擔不談,我們應該怎麼分別「好投資」和「壞投資」呢?怎麼在短期分辨它們呢?

今年4月,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金融學教授Michael Pettis在這個問題上提出了一些見解。簡而言之, 理想情況下,每個國家都應該擁有足夠的資本存量,這有利於提高所有人的生活標準。然而,只是建立大量的基礎設施和樓房,是不會使一個國家變「發達的」,也不會使人民享受到發達國家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其中的原因是被Pettis成為「社會資本」的東西,它包括健全的制度、法律框架、社會信任和其它一些朦朧的概念。幸運的是,Pettis最新的文章給出了關於他所謂的「社會資本」更多詳細的解釋,並舉出了一些歷史例子,以及這些例子與中國可能存在的聯繫:

對我而言,最為明顯的證據是,一個經濟體為了創造可持續的財富,必須做比增加資本存量更多的努力,這是受戰爭洗禮的前發達經濟體得到的經驗。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那些貿易港口,比如說香港和新加坡,以及那些小型而資源豐富的經濟體,比如說科威特和十八世紀的海地,極少貧窮和未發展的經濟體成功從貧窮轉變到富裕。特殊的例子可能只有南韓和台灣,這兩個經濟體都在冷戰期間處於非常有利的環境。然而,「貧窮」但發達的經濟體,比如說一戰以後的比利時和德國,或二戰以後的德國和日本,在國家經歷戰爭的洗禮以後,它們的人均GDP都出現了快速的增長,相對容易地就能從貧窮狀態轉變到富裕的狀態。

我認為,其中的原因是,雖然戰爭可能已經摧毀了這些國家的實體資本,但因為戰爭並沒有摧毀這些國家的社會資本,所以這些國家在戰後有能力以較快的速度可持續地增加投資,它們的人均收入也能持續的上升。對於那些實體資本基礎受到摧毀而變得「貧窮」的發達經濟體來說,為什麼發展這麼容易呢,但為什麼對於很多發展中國家而言又這麼困難呢?

我能想到的最為合理的原因是,發達經濟體已經存在一套健全的體制,容許它們能充分利用投資,所以,只要它們有能力增加資本存量,它們就可能在短時間裡變得富裕。我認為,一個廣為人知的事實進一步證明了這個觀點——大部分跨國的資本流動(我認為超過90%)都是流入富裕國家的,而不是貧窮的國家。如果富裕國家沒有能力更有效率地吸收新的資本,並比貧窮國家帶來更多的收益,這個事實就完全說不通了。從另一方面講,如果真正重要的是資本飽和率,那麼離資本飽和越遠的國家,在這些國家投資的盈利能力就越高,那麼更多的資本就應該流向貧窮的國家而不是富裕的國家。但明顯這是錯誤的。

那麼,什麼樣的社會體制才是重要的呢?從一個因素考慮,具有明確和強制性法律系統的經濟體,一般都有較高水平的社會資本,因為企業家能更容易地利用經濟條件和基礎建設,建立有盈利能力的業務。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體系,那麼商業機會一般會被擁有政治影響力,能在法律體系中佔便宜的實體所壟斷。很明顯,更有實力的實體並不一定更具有經濟效率,而反向的結論可能才是事實——這被Acemoglu和Robinson稱為「可提拔的」精英(實權階級)。

Pettis還解答了一些關於「可提拔的」精英以及權貴資本主義的問題。

有很多社會原因和政治原因去關心被經常稱為權貴資本主義的不同特徵——腐敗、關係、裙帶主義、只給實力強大的內部人士提供信貸、保護國有企業免受高效競爭者的影響等等,但是在這裡更重要的一點是,因為權貴資本主義通過嚴重傾向於獎勵那些玩政治玩得更好的實體,而不是獎勵那些玩經濟玩得更好的實體,這限制了經濟實體充分利用資本存量所能帶來好處的能力,這樣損害了經濟體吸收更高水平資本的能力。對那些具有較強權貴資本主義的國家,投資的目的一般不是最大化生產效率,而是成為了回饋政治的途徑,所以那些更有能力高效利用資本存量的經濟實體,它們的能力被大幅削弱了。

這不是說,權貴資本主義不能帶來增長。很明顯,是能帶來增長的。但我會認為,只有當實權階級的利益能正確地與增長結合在一起,權貴資本主義才能帶來增長。比如說,我會認為在改革的早期階段,特別是在經受多年經濟災難和低投資的經濟體,權貴資本主義是可以伴隨高增長的,因為引導增長的經濟計劃——在資本存量極低的國家中大部分是投資計劃,將能直接使實權階級受益。然而,一旦出現利益的分化,權貴資本主義將不能和高增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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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週刊》或再易手,社會化時代消亡了誰

http://www.iheima.com/archives/41818.html

【導讀】權威的聲音正被你的好友推薦取代,這個趨勢在Facebook出現之前已經有了,伴隨社交網絡的出現,發展越來越快。

 

來源:華爾街日報 鳳凰網科技譯 i黑馬編輯

 

據《華爾街日報》報導,美國互聯網公司IAC/Interactive Corp董事長巴裡·迪勒稱,該公司正在探索出售《新聞週刊》。這距離《新聞週刊》放棄印刷版全面轉向數字版還不到6個月的時間。同時迪勒還稱,出售《新聞週刊》將使得IAC專注於旗下新聞網站《The Daily Beast》。

知情人士稱,目前已經有47萬用戶訂閱了平板電腦版《新聞週刊》,較去年年底時的4.15萬已經有了大幅提升,但遠不及《新聞週刊》轉向數字版時的140萬份印刷版發行量。

此前的讀者哪去了?《名利場》曾評價稱:

「考慮到你正在網絡上讀這篇文章,你已經知道一部分答案了。權威的聲音被你的好友推薦取代了,這個趨勢在Facebook出現之前已經有了,伴隨社交網絡的出現,發展越來越快。」

數字替代印刷還是有積極的一面,《新聞週刊》的巨額虧損已經得到控制。去年12月做出地放棄印刷版的決定幫助該雜誌削減成本4000萬美元,部分歸因於《新聞週刊》裁掉了270名員工中的一半。布朗和謝蒂週三在發給員工的備忘錄中稱,到今年第四季度時,《新聞週刊》將實現「不賺不賠」。

此外,《名利場》曾把時代雜誌的藝術評論大師Bob Hughes的追悼會跟《新聞週刊》停發紙質版連在一起,來論證這個時代權威的消亡。並表達了這樣一個觀點:

「讓Hughes獲得成功的那種讀者群體已經基本消失了,權威的聲音也被好友推薦所取代,而傳統媒體為了追求有噱頭的封面而變得沒有定力:《新聞週刊》可以先因為奧巴馬承認了同性婚姻,一週內就在封面上讓他頭頂光環;三個月後,又發表文章猛烈批評他。想要把公信力毀於一旦,沒有比這更好的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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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講解《我的投資學》——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區別 CHQ森

http://xueqiu.com/1693466204/2456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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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利的哲學基礎——談格雷厄姆與索羅斯(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區別為套利提供了可能)

由於對知識的渴求,我很早之前就思考一個問題——真理到底不存在。在讀完休謨的不可知論時,我更加迷茫,但後來我從實用主義出發,想到在工程上搞測量,無論我怎麼測量多不可能得到物體長度的真值,但是這點誤差並不影響我的工作;如果世界上不存在真理,醫生給你亂開藥是很難想像的。因此,至少就運用的角度而言,對知識的有效性是沒有爭議的。雖然對科學追求的意義,也是先驗性的假定,但是我認為完全是有必要的。

曾經我一度迷戀於真理的追求,但是最後才發現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是不同的,特別是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方法論差異。在從價值論的視野看,它們兩者主要存在一下區別:

首先,社會科學工作者具有雙重身份,既是研究者,又是參與者,既是主體,又是客體,自然科學一般不介入他們正在研究的現象。社會科學家自身在研究現象之中,因此,研究者必然會把自己的知識結構、情感、意志、價值觀念等帶進認識過程,並最終影響到認識過程的結果——觀念性產品。這種觀念性產品就很難脫離主觀性。

其次,從研究對象上來說,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有根本區別。自然科學的研究對象是自然界,與人類存在著語言隔離。研究中只能獲得對象信息的單向性作用。而社會科學則不同,研究者在獲取被研究者的信息的同時,被研究者也在獲取研究者的信息。因此,這就難免影響了研究客體,不能代表正常狀態下對象的行為規律,會影響社會科學研究中資料的客觀性與理論預測的準確性。

第三,按照馬克思•韋伯的觀點,社會事實與自然事實完全不同,社會事實的特點是與價值相關,而自然事實卻完全相反。因此,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有著原則上的界限。韋伯由此推論出,自然科學中對規律概念的用法在社會科學中尤其是在歷史研究中很少有所得。在自然科學中,規律越是普遍適用,對精確的自然科學越是重要,也就越有價值。但在社會科學中卻恰恰相反,最普遍的規律正是非常空洞的,往往也是最沒有價值的。

在我讀索羅斯的《金融煉金術》之後,我更是堅定這些看法。當我完全明白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區別,我知道索羅斯和格雷厄姆的投資,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我也更佩服索羅斯,相信他是一個天才。怎麼他們兩者放在一起討論呢?

索羅斯在《金融煉金術》當中寫道,「金融市場的天性就是不穩定。我把概況市場的反身性理論描述成始終有效的理論,這在某一種層面是正確的,因為反身性之中最重要的雙向反饋機制可以隨時運作;但這在另一種層面卻是錯誤的,因為他並非隨時運作,事實上,在多大數情況下,他十分微弱,所以我們可以安然地忽略它。就前者來說,某種修正的機制可以防止認知與現實之間出現過度的背離;後者而言,反身性的雙重反饋機制處在運作當中,除非即存在的條件或制度出現顯著的變化,否則認知與現實便不會趨於一致。在第一種情形下,古典經濟理論是適用的,而認知與現實之間的分歧可以視為噪音而加以忽略;在第二種情形下,均衡理論便毫無關聯了,我面對的是單向的歷史過程,其中認知與實現的變化都是無法反轉的,我們必須區分這兩種狀態,因為一種是正常的,另一種則是反常的。」

索羅斯把市場的狀態劃分為兩種情況,其套利的行為主要利用第二種反常的情況。他說過一句非常有名的話,「蒼蠅不叮沒有問題的雞蛋」,可以知道想啟動反身性理論的運作機制,需要發現有問題的雞蛋。這個是基礎。因此當年英鎊、越南等這些有問題的雞蛋,都被索羅斯盯上。也就是說,當你這個金融體系是存在巨大漏洞和缺陷的,以索羅斯的影響力和其在社會金融界的話語權,把這個金融漏洞公佈於眾,把他的量子基金以及他能影響的資金從那個的地方撤離,就會人們就會從原來泡沫的繁榮當中甦醒過來,給造成人們的巨大的恐慌。原本存在的某些問題,政府和金融機構本身可以修正和解決,但是由於人們的恐慌和非理性的情緒化反應,已經讓索羅斯的預言成為現實。所以,正如大家所說的那樣,索羅斯是走在市場曲線前的人。這只是索羅斯分析的第一層境界,第二層境界是無中生有。

索羅斯說到,「自然科學家的優勢在於,同他們打交道的是獨立於人的意識的自然現象。自然自然現象屬於一個世界,科學家的陳述屬於另一個世界,因此,自然現象可以充當獨立的客觀標準。與此適成對照的是,社會科學的參與者的思維對象卻不是獨立地給定的,它依其本人的決策而定。作為確定參與者觀點的真實性或有效性的標準,它還不夠資格,但它又卻確實提供了某些標準,一些期望為後來的事件所確認,另一些則沒有。可是確認的過程留有寫遺憾,人們永遠也無法肯定,究竟是預期與後來的事情相一致,還是後來的事情順應了預期?在此自然科學所強調的思想與事件之間的分離蕩然無存了。

索羅斯強調,「在自然現象領域中,科學方法只有當其理論證據確鑿時才是有效的;而市場的參與者講他們的決策建立在對所參與情景的不完備理解之上,即使理論沒有確鑿的證據也可以是有效的。科學家只能通過其行為——而不是思想來影響研究對象,並且科學家的行為同所有其他自然現象一樣受到相同的規律的支配,最重要的是,無論科學家多麼能幹,一般金屬也絕無變成金子的可能。而社會現象不一樣,它削弱了遵守約定的意義,更糟的是,它為踐踏約定、譁眾取寵的做法開闢了道路。它成了社會煉金術士們手中的法寶,在用詛咒語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象的戲劇性的時刻屢屢靈驗。」從而實現了無中生有。

索羅斯說,「比起其他投資商,我具有某種優勢,因為我至少對於金融市場的運作方式擁有自己的見解,然而,如果我聲稱總是能夠根據自己的理論框架構造有價值的假說,那就是在說謊。有時並不存在反身性過程,有時我有未能覺察,此外,最令人痛心的是,有時我搞錯了,往往在缺乏合用假說時卻不得不介入投資,其效果自然無異於隨機漫步了。幸運的是我在金融市場中與反身性過程很合拍,我的主要成功就來自於利用反身性過程所呈現的機會。」

索羅斯主要是關注宏觀經濟,而格雷厄姆主要是關注企業、個體,微觀層面的分析。格雷厄姆怎麼描述市場先生,「很久以前,我的朋友和老師本•格雷厄姆曾描述過對待市場波動的正確心態,我認為這種心態對於投資是否成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你必須想像市場報價來自於一位特別樂於助人的被稱為『市場先生』的朋友,他是你私人企業的合夥人。市場先生每天都會出現,報出一個他既可以買入你的股份也可以賣給你的股份的價格。儘管你們倆的合夥企業具有非常穩定的經濟特性,但市場先生的報價卻有各種可能。因為不幸的是,這個可憐的傢伙有感情脆弱的老毛病。有些時候,他心情愉快,而且只看得見對公司發展有利的因素。在這種心境下,他可能會報出非常高的買賣價格,因為他害怕你會盯上他的股份,搶劫他即將獲得的利潤。在另一些時候,他意氣消沉,而且只看得見公司和整個世界前途渺茫。在這種時候,他會報出非常低的價格,因為他害怕你會將你的股份脫手給他。此外,市場先生還有一個討人喜歡的特點,就是他從不介意無人理睬他的報價。如果今天他的報價不能引起你的興趣,明天他再來一個新的報價。但是否交易嚴格按照你的選擇。在這些情況下,他越狂躁或者越抑鬱,你就越有利……遵循格雷厄姆的教誨,查理和我讓我們的可流通股票通過它們公司的經營成果——而不是它們每天的,甚至是每年的市場價格——來告訴我們投資是否成功。市場可能會在一段時期內忽視公司的成功,但最終一定會用股價加以肯定。正如格雷厄姆所說:短期內市場是一台投票機;但在長期內它是一台稱重機。」

巴菲特在《從100元到160億元》中寫道,「正如大家所觀察到的,市場常常是有效率的,他們就因此不正確地得出市場永遠是有效的結論,這些觀點的區別在於一個是白天,一個是黑夜。」可見,市場不是總是有效的。而格雷厄姆強調的情況,是屬於索羅斯說的第一種情況。格雷厄姆從事證券投資時,非常強調以低於企業的內在價值的市場價格買進一間企業的股票,而這種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套利的行為,充分利用信息的不對稱,人們認知的偏差和人性的弱點等因素來實現。

可以看到,格雷厄姆在利用索羅斯說的第一種情況,「某種修正的機制可以防止認知與現實之間出現過度的背離」來獲利,在確保這樣做能成功的前提是什麼呢?

格雷厄姆在《證券分析》中寫有一段話,「價格向價值回歸緩慢的危險——從理論上看,第二個前提也是同樣正確的。但在實際中卻往往得不到驗證。由於忽視或誤解而導致的低估某一證券價值的情況經常會持續一段極長的時間,而過度狂熱或人為刺激產生的高估某一證券價值的情況也會經久不退。正是這種拖延給分析家帶來了危險,因為在價格向他所發現的價值回歸之前,新的決定因素有可能出現而取代舊因素。換句話說,當價格最終體現出價值時,這個價值已經發生變化了。當時用以做出判斷的事實和理由都已不再適用。

分析家必須盡最大可能規避這種風險。方法之一是在不大可能發生突然變化的環境中開展工作;方法之二是挑選那些比較吸引公眾興趣的證券,這樣,一旦分析家有所發現,公眾會有及時的反應給予響應;方法之三是根據總體的市場狀況而調整自己的工作,在商業和市場都很平穩時注重尋找價值被低估的證券,而當市場壓力和不確定性增大時則應該謹慎行事。

內在價值與市場價格的關係——附表能夠進一步澄清關於內在價值與市場價格的關係的一般問題,該表追蹤了影響市場價格的各種因素。從表中可以看出,被我們稱作分析因素的因素對市場價格的影響是部分的和間接的——它是部分的,因為純投機因素也經常從相反的方向影響市場價格;它是間接的,因為它要通過人們的感覺和決定才能產生作用。也就是說,市場不是一台根據證券的內在品質而精確地、客觀地記錄其價值的計量器,而是彙集了無數人部分出於理性,部分出於感性的選擇的投票機器。」

巴菲特對這種投資策略反思說:「除非你是一名公司資產清理人。在一家度日艱難的公司裡,一個問題還沒解決,另一個問題又冒出來了——正如同廚房裡不會只有一隻蟑螂。其次,任何你得到的初始優勢很快會被公司『掙來』的低回報侵蝕。以一般的價格買入一家不同尋常的企業,比以不同尋常的價格買入一家一般的公司要好得多。我們會堅持尋找一流管理人員的一流公司。」

從巴菲特對價值投資理論的完善當中來看,價值投資者希望能找到具有內在穩定性、穩健性和簡單而永恆的企業,甚至巴菲特聲稱「我們不想投資那些我們認為有可能會被淘汰的公司」。巴菲特在伯克希爾哈撒韋年會上表示:「未來10年中,我不會對蘋果和谷歌的市值上漲感到驚訝,但我不會買入這些公司股票。不過我也可以肯定不會做空這些公司。像英特爾這樣的企業會受到物理規律的制約,這種制約總有一天會導致一張芯片上無法容納更多的晶體管。我覺得,每年30%或者其他比例的增長率將會持續很多年,但不可能會持續到無限的未來。因此,英特爾必須利用它目前在半導體行業中的領導地位開發一些新的業務,就像當年IBM利用製表機開發出了計算機業務一樣。而預測某些公司是否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對我們來說簡直太難了。」

「像高科技企業這樣的公司,我們一點都不知道其未來的息票是多少。但是當我們找到一家我們認為自己相當懂的企業時,我們就會努力考察它的未來,並計算它未來的息票是多少。事實上,我們可以說是試圖現在就把這些未來的息票打印出來,這就是我們判斷一家企業10年或20年後的價值改採取的方法。當我們於1972年買下喜詩糖果的時候,我們當時不得不在以下方面得出結論:我們能否弄明白經營的競爭環境、喜詩糖果的優勢以及劣勢、今後10年、20年或30年這家企業的情況會如何。

如果你試著評估內在價值,就會發現全都與現金流有關。當前在任何一個投資對象中投入現金的唯一原因是你期待將來可以取出現金,不是通過將投資賣給他人(因為這是一種十足的狗咬狗(who beats who)遊戲),而是通過你投資的資產的產出。購買一座農場是這樣,買一套公寓也是這樣,購買一家企業同樣如此。」因此你會發現企業的內在價值能不能很好地估價與企業的內在穩健性息息相關。

而巴菲特的好搭檔——芒格在努力完善這個問題的另一個方面——錯誤認知心理學。因為我們處在這個混沌的社會當中,憑什麼你的判斷就比別人準確,你的認知與現實之間就不會出現的背離呢?而索羅斯恰恰相反,他是要發現有問題的雞蛋。如果說,巴菲特是試圖在不確定的市場當中確立一種穩定性,那麼索羅斯就是試圖利用市場的不穩定性。索羅斯堅決主張市場的估價總是失真的,不僅如此——這是對均衡理論的決定性背離——這種失真具有左右潛在價值的力量。索羅斯一直在利用這種力量,而巴菲特力求把這種力量的影響降到最低。天才總是能顛覆常規。

可能我說索羅斯太抽象,還是說說渾水——唱空機構。搞得許多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市場價格大跌,甚至退市,每天都像坐過山車的樣子。它們利用的原理是什麼呢?和索羅斯一樣,先做盡職調查,發現臭雞蛋,你有沒財務造假,你管理層有沒問題等等,然後做空你,把你的信息公佈於眾。當然,也有一些是製造你造假的假象,利用公眾的信息不通暢和恐懼心理、美國打官司你要耗費極大的人力物力等因素,做空你。你覺得自己死得很冤枉嗎?在逐利的世界裡,沒有道德的底線,只有收穫財富的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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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進的城鎮化或催生畸形社會

http://wallstreetcn.com/node/52828

雖然中國的城鎮化率已經過半,但中國新一屆領導人已經計劃,未來10年進一步推進城鎮化進程。按照不同的定義,未來10年需要移居城市的人口在2.6億到4億之間。預期城鎮化將給中國經濟增長帶來強大的後勁。

在今年晚些時候舉行的18屆三中全會上,更多的城鎮化細節預期將會出台。但現在已經有人質疑,中國的城市是否已經過剩了?

首先是來自華爾街日報的報導:

薄玉全是鐵嶺新城一個開發區吸引到的為數不多的幾個企業主之一。這位中年企業主經營著一家地板材料商店。

薄玉全說:「人都在哪兒?這裡根本沒有人。…他不久就會關閉店舖,他和員工正在商量去北京找工作。」

鐵嶺新城景觀設計者胡潔說:「未來10到20年,鐵嶺可能會有不錯的發展,但前提是你能設法把企業吸引來。」

很明顯,只有商業開始蓬勃發展,一個城市才能持續發展下去——但這應該怎麼開始呢?如果沒有商業會怎麼樣呢?很自然,就業將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幾年前就被廣泛報導的鄂爾多斯「鬼城」,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過去,中國先建樓後發展的模式一直都不存在嚴重的問題。正如華爾街日報寫道的,在10年前建樓的時候,「浦東新區的大樓」都是空置的,但很快就變成了中國經濟成功的標誌。

從另一個角度說,是否可以理解成,浦東的繁榮應該算是特例,而鄂爾多斯的凋落才算是常態,或者至少是中國很多中小型城市更為普遍的處境?有力的論據總是難以獲得的,但華爾街日報形容,先建樓再等待增長的策略,已經「在全國範圍內帶來了象鐵嶺新城那樣的空蕩蕩的郊區和鬼城了」。

中國最大房地產發展商也認同這個觀點。據BBG報導:

萬科集團的副總裁毛大慶在中國城鎮化與企業家論壇上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可能難以承擔城鎮化的成本。

以北京作為例子,毛大慶表示,假設每年有70萬人湧入北京,這可能使地方政府每年至少新增770億元城鎮化相關的支出,相當於北京年賣地收入的兩倍,或多征25%的稅收。

毛大慶表示:「這完全超出了地方政府的負擔能力,北京沒有能力承擔。」他還質疑,在大部分人一直湧入70個最大城市群的時候,中國是否還需要更多的城市。

毛大慶表示:「大城市吸引人,因為它們有更多的就業機會、教育機會和醫療資源。…剩下的610座城市儘管已經形成城市,但缺乏吸引力。…這意味著,這610座城市中的部分城市存在問題,或沒有生存能力。」

確認鄂爾多斯和鐵嶺新城是中國城市的常態,還是特例的數據非常難以獲得,正如渣打銀行經濟學家Stephen Green所表示的。上月,Green嘗試測量中國一二三線城市的房地產市場健康程度,得到的結果顯示,情況並沒有那麼糟糕。Green寫道:「雖然一些其它『鬼城』的報導,但較小城市的情況看起來有一定彈性。」

然而,在測量城鎮化的整體成功程度上,Green所關注的點有一系列的不足。首先,他分析房地產市場使用的三種方法中的兩種,只觀察了30-40個最大的城市。第三種方法用了300個城市的數據,發現了二線城市出現的一些問題,還顯示開發商在較小城市的買地活動持續增加。

(綠線代表二線城市;藍線代表二線以下城市)

Green認為,這意味著開發商對需求前景充滿了信心。這個觀點可能是對的,但也無法否認,萬科認為中國較小城市商品房供應過剩的結論。這部分是因為上圖有接近400座城市沒有覆蓋,還因為商品房銷售並不意味著一切——商品房最終是否有利於經濟、社會和城市的發展仍沒有結論。

中國很多商品房銷售都是被動的,因為農村徵地活動引起的,這不禁會質疑,在大部分城市,「城鎮化」究竟意味著什麼呢?比如說,據紐約時報報導,一個家庭因為承擔了巨大的按揭貸款,讀大學的女兒不得不放棄學業,找工作幫忙還債。

通過建造商品房、銷售商品房和商品房內閒置的電視機,可以帶來很高的經濟增長,但這可能也是資源的嚴重錯配。中央政府「快速的」城鎮化計劃,明顯集中關注較小的城市,可能擔保了更多的商品房銷售——但如果人們在這些城市裡找不到工作,那麼這就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城鎮化」過程了。

這就是毛大慶希望支出的問題。今年3月,瑞銀經濟學家Jinsong Du、Duo Chen和Parker Ding也寫道:

雖然人們普遍認為,中國的城鎮化是關於農村人口遷移到城市的過程,但事實是完全不一樣的。政府的官方數據顯示,只有1/3的新城鎮化人口是從農村來的外來務工人員。剩下的2/3大部分是當地的農村戶籍人口,也就是,城市範圍已經擴張到他們居住的地方。因為更多更好的工作計劃集中在上級城市,很多低級城市實際上已經在經歷人口的淨流出,但同時這些城市的土地銷售仍然快速增長,加劇了商品房供應過剩的問題。在我們能夠收集數據的287個城市中,只有97座城市(1/3)的長期居住人口比戶籍人口多。這意味著,剩下的2/3,也就是190座城市,可能已經經歷了人口的淨流出。

下圖顯示了這些較小的城市人口外流和開發商買地的情況:

(紅色代表長期居住人口減去戶籍人口;藍色代表2008-2012年的商品房土地供應的增長速度;點擊放大)

如果缺乏可持續收入意味著,人們在一年中的11個月都要居住在較大的城市,那麼這也可能意味著,這種增長並不是真正會帶來可持續的消費、創造就業和「中產階級」的增長。這主要因為戶籍制度的存在,意味著那些在較大城市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只能以二級市民的身份生活。

雖然已經有很多關於戶籍制度改革的報導,但細節仍然模糊,而且有強大的力量抵制這些改革的發生。據財經網報導:

發改委城市和小城鎮改革發展中心主任李鐵表示,沒人希望如此大規模的移民成為自己的鄰居、分享他們所謂的居民空間。這存在利益衝突。我們正面臨太多的市長和城市精英發自內心的反對,而他們有能力影響決策。

這不僅讓人發問,簡單地通過轉移越來越多的人進入新建的商品房,就能打造一個更為「發達」的經濟體嗎?就算這些商品房有良好的供水供電配套,和美麗的公園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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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否對社會有害? 每天發現一個更好

http://xueqiu.com/9220236682/24868064
這裡討論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指:將銀行的貸款轉化成證券在市場上交易。

首先,資產證券化對銀行沒有實質意義。比如放貸10000元,本來可以賺500元的利息,證券化後用10200賣給別人,只賺200塊。然後用這10200元繼續放貸,然後再轉賣給別人賺差價。因為一筆貸款的總收益率已經確定,證券化後只是將這些收益重新做了分配而已,所以從整體來說,貸款收益率不會提高。如果槓桿率相同,淨資產收益率(ROE)不變,長期看,賺的錢是一樣的,這對銀行業來說沒有實質意義。

其次,若資產證券化後槓桿率提高,銀行的經營風險將會提高,有害而無益。一旦遇到金融危機,槓桿率高的公司更容易破產。如果為了提高槓桿搞證券化,還不如直接降低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再次,資產證券化後,貸款風險將指數倍增加。你如果向銀行貸款,那麼借錢的對象直接就是銀行,銀行會認真檢查你的抵押物價值,確保你能按期還款,並且會想盡辦法保證你能按時還款。貸款證券化後,銀行貸完款轉手就把貸款賣給了其他人,有的甚至會經過多次轉手,當貸款出現違約時,銀行也不會承擔損失,所以銀行沒有動力去確保貸款能夠按時還款。這正是美國2007年發生次貸危機的根源,資產證券化讓風險變成泡影,使得放貸者忽視風險的存在,使得貸款風險成指數倍增加。

既然貸款資產證券化沒有意義,並且會使得貸款風險成倍增加,那為何要干這個事?

有人說可以讓評級公司來給貸款識別風險,若這個有效,次貸危機就不會爆發了。若一筆貸款不在發放時確定風險,事後誰又能確定風險?將老婆娶回家,再問別人合不合適?放貸時已經產生了風險,後面就看哪個冤大頭去承擔,源頭失控,後患無窮。

有人說貸款資產證券化是為了讓貸款資產提前變現以增加流動性,這個理由就像是一個人吃撐了又吐出來一樣,缺現金你可以少貸點款嘛。

這個貼子的最初啟示來自於巴菲特在股東信中對旗下移動房屋貸款公司的論述,他說他會持有全部貸款,不會為了賺快錢和流動性而去證券化。另外請看官們就事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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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化網絡實踐:春秋航空如何從零開始打造內部社交引擎

http://www.iheima.com/archives/49012.html

春秋航空的特別之處在於,公司把社會化媒體部門從市場部獨立出來,部門的負責人直接報告給總裁,部門行政地位平行甚至略高於市場部,從戰略上,已經棋高一著。

在訪談中,張潔說,春秋的總裁是一個走在行業前沿的人,比如他很早開始就堅持做網絡訂票,也非常重視員工的海外學習和交流。 然而,令老闆真正意識到社會化媒體的影響力與重要程度卻不是一躍而就的事。張潔在公司內部一直很重視社交文化的推廣,小到公司年會引入微博大屏幕,大到公關危機用微訪談的形式取代媒體通稿。正是這些細節的一步步推進,這個相對傳統的公司在各個層級才逐漸瞭解和接受了社會化。使得總裁決定單獨成立社會化媒體部門的最後一根稻草是2012年的一次小小的」公關危機」。(圖1.社交媒體團隊里程碑)

」 部門成立之前公司經歷過幾次網友和媒體熱議,都是通過網絡爆發的。當時我們就意識到,社交媒體的傳播速度已經遠遠高於傳統媒體;在意見傾向上,傳統媒體也是趨向於」討好」大眾輿論導向的。 於是第二次」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網上稱」黑名單」)時,我提議讓董事長做微訪談,效果很好,之後董事長就決定要單獨成立社交媒體部門,直接報告給他。」

 

Part II – 從0到40人,社交媒體部的6個月部署

春秋航空直到2010年才有營銷部門,2012底就已經完成獨立社會化媒體部門運營。除了內部12人的運營團隊,張潔在企業的其他相關部門都分別設置了一個專員與她們的團隊對接;在總部之外,還有30個國內的外部營業站以及海外社交媒體(泰國,日本)的運營專員,總計超過40人。(圖2.社交媒體部門結構圖)

」 我們的海外航線同樣需要社交媒體的支持。對我們來說,社交媒體的應用是相對來說低成本的營銷,另外,我們在泰國和日本開行後,也的確會有粉絲提出問題,我們的運營人員會充當客服的前端角色。」

如此數目龐大的一個團隊在半年內成長起來,處理和協調與公司內部部門的關係,公司資源的調配是一個大課題。特別對於社交媒體部在企業中是一個全新的獨立存在的部門而言,新舊交替過程中很多東西上的推進都會難度。

張潔在初期對把社交媒體部門定位於內部服務性部門,而不是凌駕於其它部門之上。

張潔回憶到,在一次內部開會的時候,她們部門通過社交媒體聆聽發現了消費者取票難的問題,其它相關部門要求給出解決方案,這也讓張潔他們團隊很困惑。張潔的處理方式是,我們只提供數據,它是來自於消費者的真實反饋。至於決策,這個是涉及部門自己決定的。

張潔採用」HUB」的模式來運營社交媒體。我們在線下與諸多品牌社交媒體負責人的溝通中發現,」HUB」的」權力」很重要,所謂權力不是凌駕於其他部門之上,而是要有權限在整個組織內涉及到社會化媒體項目上建立新流程,制定政策,調動資源,多方合作,開展項目。而這個HUB也要負責項目高級別的戰略制定,管理,教育培訓,研究,評估,代理商選擇等。若無此權限,HUB將形容虛設。

 

HUB模式有一個特點,他需要不同團隊持續不斷的溝通 (這通常意味著高溝通成本),它要求企業在各個層級對社會化文化的高接受度。正因為如此,HUB模式尤其適合春秋航空的現狀。除了大老闆的支持,張潔本人在不同部的輪崗經驗也使得她具有成為HUB的先天優勢。在成立社交媒體部門後,每一個相關部門都安排一個人跟社交媒體部門對接,這點也大大提升了運作效率。

張潔在社會化媒體部門成立初期,調度企業內部資源方面做了不少努力,首先,她借助旅客的聲音推動公司內部的變革,只要是旅客提出來的問題,公司內部各部門都會願意去改進。其次,作為一個服務部門,張潔很清楚,她的部門必須要幫助其他部門一起成長,否則便會止步不前。

「在部門建立初期,更多的要想我對別的部門有什麼幫助,其他部門的資源,也會在一次又一次的溝通之中,越來越傾向我們。 從社交媒體部門到處跟其他部門要資源,到其他部門越來越依賴社交媒體部門;客艙部如果碰到有客人過激反應,會第一時間通知我們,預防在社交網絡上的負面信息。技術部網站改版也會想要通過社交媒體部門邀請消費者體驗等等。」

張潔建立的社交媒體部的HUB會在四個方面與公司其他部門合作(圖3.春秋航空社交媒體部門的HUB),首先是客戶服務;社會化媒體部門負責收集消費者訊息,一旦接到投訴,會通過系統反饋給所涉及部門的指定聯絡人,並由相關部門跟進;其次是市場,在初期,部門並不承擔過於細節的內部資源整合,重心放在把音量做大以及引導流量;經過半年多的發展後,張潔也有了自己的策劃人員,在營銷戰役方面與市場部門一起頭腦風暴。

與此同時,張潔會訂一個能在社交媒體傳播的內容標準,比如會有」硬銷售推廣」的每週出現頻率限制等;春秋航空本身不設有市場研究/消費者洞察的部門,而張潔的社會化媒體部門本身就充當起這個角色。這其中包括消費者洞察,消費者畫像,社會化用戶關係管理(SCRM);如今,張潔也承擔越來越多在線營銷的指標,在消費者洞察,輿情監控的基礎上,找到有消費傾向的受眾,主動聯絡,加載代碼鏈接,追蹤效果。整體看來,一年銷售額的有5%轉化自社交媒體,即2億5千萬人民幣。

對於自己部門的KPI,張潔並沒有感到很大的壓力,」考核剛開始是粉絲數量,但是我們粉絲漲的太快其實很沒意義了,於是我們把它弱化了。然後是活躍度;給我的營收指標每月2000萬-3000萬人民幣;現在是微信關注和訂閱數。」

 

對張潔來說,更重要的是做有意思的事情,幫助公司各個部門一起成長。對外,張潔很少使用第三方代理機構。比如微博微信運營方面,都是企業內部自己運作。

「這其中主要是出於效率的考量,航空業很多信息的時效性非常強,我們需要與內部其他部門很有效率的溝通。」

儘管如此,有四個環節張潔是必須要用到外部代理的,第一是意見領袖推廣,團隊無法大範圍尋找和管理意見領袖;二是輿情監控;三是社交媒體數據接口,張潔的團隊中有專門從事消費者行為分析的人員配備,因此,在這個環節,她需要的只是一個數據接口提供者;四是 APP以及系統的開發。這與春秋航空海外業務發展密切相關。春秋在海外運營臉書,比微博後台複雜很多,模塊需要企業自主開發,這一部分張潔會選擇外包。

Part III -社會化營銷,從 「真正解決商業問題」 開始

航空公司做社會化營銷已經不是新鮮事,比賽和贈送免費機票在增加用戶與品牌互動上的魔力也在降低。 從微博私信功能綁定,社交航班,到微信值機,微信預約機票一系列案例,每一個背後,春秋航空都有一個明確的商業目標,而非為了社會化而社會化。

在我們看來,一個成功的案例除了賺得影響力外,更重要的是明確的解決一個商業問題。

2012年底,春秋航空推出了」微選座」的服務。」社交航班」的概念並不新奇。早在2011年,荷蘭皇家航空公司就提出了這個概念,但令筆者印象深刻的是,如此趣味十足的案例背後,張潔當初接到的其實是一個」燙手的山芋」。

張潔說,大部分航空公司選座位是不要錢,而春秋航空作為廉價航空,會有很多小的子產品,賣座位就是其中的一個子產品。當時春秋航空推出了一款商務經濟艙的產品,第一排的位置都被徵用,這導致選座產品銷量大幅下降,增值部門的人就找到張潔,希望能跟社交媒體這一部分做一個合作,對方也願意拿出一些資源。

明確了商業問題,微選座的項目就這樣應運而生了。微博選座每個訂單只有一個人可以免費,第二個人就要付費,這對帶動消費的效果非常明顯。然而,社會化媒體對企業的要求牽一髮而動全身,當張潔更加主動地領導項目時,如何讓 「身子」 跟著一起動,還不摔跤,這也成了一大考驗。

實際上,微選座對春秋航空其他部門的資源配置要求很高,2013年3月份第二波用戶量迅速提高,一個月內超過一萬人使用此服務,問題就暴露了。由於微博選座是免費的,春秋航空在航班FOC (Flight Operations Control航班運行控制) 裡面是對這類旅客信息並無顯示,選座乘客會被認為佔座未成功,客戶投訴就來了。張潔個人很鄭重的跟各部門道歉溝通,由於之前」服務型部門」定位打下的良好基礎,各部門很快就投入到更加緊密的合作中。

「之後我們就立刻安排了培訓,包括呼叫中心、一線服務部門等,各部門針對這個社交航班的產品出新的服務流程和新的服務規範,系統要改進,地面服務部門,外站都要培訓,牽涉到很多一線部門會碰到而我們不知道的事項。從這裡我們就驗證了,社會化媒體絕對不是一個孤立的環節和產品,他的出現其實是對整個企業鏈條和模式的革新。」

社會化最大的價值在於用戶和行為數據的積累

接下來春秋會在數據的分析和應用上花更大的精力。雖然航空和銀行一樣是擁有消費者最完整基礎屬性的行業,但張潔仍然需要更多消費者的社會屬性,從而做出更加立體的消費者畫像,並在此基礎上,對消費者做更精準的銷售推廣,提升轉化率。截止到採訪為止,春秋航空的250萬微博粉絲中和會員打通用戶已經達到50萬,微選座的營銷戰役也是在這樣一個基礎上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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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5日 日記 Cedric & 科斯《社會成本問題》 濟南實習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ad4e2650101n7gk.html

201295日 日記 Cedric 科斯《社會成本問題》

 

    今天依然是讀了半天的上證報。然後是讀論文。

    貼一篇科斯的論文《社會成本問題》

 


社會成本問題*

 

羅納德·科 

 

一、有待分析的問題1

 

本文涉及對他人產生有害影響的那些工商業企業的行為。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廠的煙塵給鄰近的財產所有者帶來了有害影響。對此類情況,經濟學的分析通常是從工廠的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分歧的觀點展開的。在這一方面,許多經濟學家都因襲了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提出的觀點。他們的分析結論無非是要求工廠主對煙塵所引起的損害負責賠償,或者根據工廠不同的煙塵排放量及其所致損害的相應金額標準對工廠主徵稅,或者最終責令該廠遷出居民區(當然也指煙塵排放對他人產生有害影響的地區)。以我之見,這些解決辦法並不合適,因為它們所導致的結果不是人們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們所滿意的。

 

二、問題的交互性質

 

傳統的方法掩蓋了不得不作出的選擇的實質。人們一般將該問題視為甲給乙造成損害,因而所要決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這是錯誤的。我們正在分析的問題具有交互性質,即避免對乙的損害將會使甲遭受損害,必須決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關鍵在於避免較嚴重的損害。我在以前的文章2中列舉了糖果製造商的機器引起的噪聲和震動干擾了某醫生的工作的事例。為了避免損害醫生,糖果製造商將遭受損害。此事例提出的問題實質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製造商採用的生產方法,並以減少其產品供給的代價來保證醫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損壞鄰近土地裡的穀物所產生的問題。倘若有些牛難免要走失,那麼只有以減少穀物的供給這一代價來換取肉類供給的增加。這種選擇的實質是顯而易見的:是要肉類,還是要穀物?當然,我們不能貿然回答,除非我們知道所得到的價值是什麼,以及為此所犧牲的價值是什麼。再舉一例:喬治·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問題3。如果我們假定污染的有害後果是魚類的死亡,要決定的問題則是:魚類損失的價值究竟大於還是小於可能污染河流的產品的價值。不言而喻,必須從總體的和邊際的角度來看待這一問題。

 

三、對損害負有責任的定價制度

 

我想以一個案例的剖析作為分析的起點。對此案例,大多數經濟學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觀點,即當造成損害的一方賠償所有損失,並且定價制度是正常運行時(嚴格地說,這意味著定價制度的運行是不需成本的),這一問題就會得到令人滿意的解決。

 

走失的牛損壞鄰近土地的穀物生長一案,是說明我們所討論的問題的很好例子。假定農夫和養牛者在毗鄰的土地上經營。再假定在土地之間沒有任何柵欄的情形下,牛群規模的擴大就會增加農夫的穀物損失,牛群規模擴大產生的邊際損害是什麼則是另一個問題,這取決於牛是否習慣於相互尾隨或並排漫遊,取決於隨著牛群規模的擴大和其他類似因素是否使牛變得越來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對牛群規模的擴大所造成的邊際損害的假定是無關宏旨的。

 

為簡化論述,我嘗試運用一個算術例子。假定將農夫的土地用柵欄圍起來的年成本為9美元,穀物價格為每噸1美元,並假定牛群頭數與穀物年損失之間的關係如下:

 

 

牛群頭數 穀物年損失 每增加一頭牛所造成的穀物損失

 

(頭)      (噸)            (噸)

 

                             1

 

                             

 

                             3

 

           10                  4

 

 

假定養牛者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如果他將牛群頭數從2頭增加到3頭,他須追加年成本3美元。在決定牛群規模時,他就須聯繫其他成本來考慮這一因素。這就是,除非追加生產的牛肉(假定養牛者宰殺牛)價值大於包括增加的損壞穀物價值在內的附加成本,否則他不會擴大牛群。當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飛機、步話機和其他辦法可減少損害,如果其成本低於免於損失的穀物價值,這些辦法就會被採用。假定圈圍土地的年成本為9美元,養牛者希望有4頭或更多的牛,當沒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達到同樣目的時,養牛者願支付這筆費用。當柵欄圍起來後,由於損害責任而產生的邊際成本為零,除非牛群規模擴大而不得不加固並建造花費更大的柵欄,因為養牛者有責任依靠這些柵欄管好更多的牛。當然,對養牛者而言,不設柵欄而支付穀物的損失費也許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術例子中牛群只有3頭牛或更少一些時那樣。

 

人們可能會想,養牛者將支付所有穀物損失這一事實會促使農夫增加種植量,假如養牛者逐漸佔據了鄰近土地的話。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如果以前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出售穀物,邊際成本等於已種穀物數量的價格,生產的任何擴張都會減少農夫的利潤。因為在新的情況下,穀物損害的存在意味著農夫在公開市場上出售穀物量的減少,但既然養牛者將為損失的穀物支付市場價,所以農夫從既定產量中得到的收入不變。當然,放牛一般都會造成穀物損失,因此養牛業的開始出現會抬高穀物的價格,那時農夫就會擴大種植。不過,我只想將注意力限於單個農夫的情況。

 

我說過,養牛者佔據鄰近土地不會促使農夫增加產量,確切地說是種植量。實際上,如果說養牛會有什麼影響的話,那它只會減少種植量。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塊土地而言,如果受損害的穀物價值是如此之大,以致於從未被損害的穀物的銷售中得到的收入少於耕種該塊土地的總成本,那麼對於農夫和養牛者來說,達成一筆交易而不將這塊土地留作耕種是有利可圖的。通過一個算術例子可以清楚地說明這個問題。假定起初耕種某塊土地所收穫的穀物價值為12美元,耕種成本為10美元,純收益為2美元。為簡明起見,假設農夫擁有土地。現在假定養牛者開始在鄰近的土地上經營,穀物損失的價值為1美元。在此情況下,農夫在市場上銷售穀物獲得11美元,因蒙受損失得到養牛者賠償1美元,純收益仍為2美元。現在假定養牛者發現擴大牛群規模有利可圖,即使損害賠償費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這意味著追加牛肉生產的價值將大於包括2美元額外損害賠償費在內的追加成本。但是,現在總的損害賠償支出是3美元。農夫耕種土地的純收益仍是2美元。如果農夫同意在任何的損害賠償低於3美元時就不耕種他的土地,則養牛者的境況就有改善。農夫為任何高於2美元的賠償費也會同意不耕種那塊土地。顯然,使農夫放棄耕作而達成滿意交易的餘地還是有的4。但同樣的觀點不僅適用於農夫耕作的整塊土地,而且也適用於任何分成小塊的土地。例如,牛有相當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樹陰地帶的路線,在此情形下,沿途道路兩旁的穀物損害量也許較大,因此,農夫與養牛者將發現,達成一項農夫不耕種這塊狹長土地的交易會對雙方都有利。

 

然而,這產生了一種進一步的可能性。假定牛有一條相當固定的路線,再假定耕種這一狹長土地所獲穀物價值為10美元,但耕種成本為1l美元。在沒有養牛者的情況下,土地就會荒蕪,然而,當出現養牛者之後,如果耕種這塊土地,所種穀物很可能會被牛損壞。在此情形下,養牛者將被迫支付給農夫10美元。誠然,農夫會損失1美元,但養牛者則損失10美元。很明顯,這種狀況不會無限期地持續下去,因為任何一方都不想這樣做,農夫的目的是要養牛者支付賠償,作為對農夫同意不耕種這塊土地的報答。農夫不可能獲得高於用柵欄圈圍這塊土地的成本的賠償費,獲得的賠償費也不可能如此之高,以致於使養牛者放棄使用鄰近的土地。實際上,賠償費的支付額取決於農夫與養牛者進行討價還價的本領。但這筆費用既不會高得使養牛者放棄這個地點,也不會不隨牛群規模而變。這種協議不會影響資源的配置,但會改變養牛者與農夫之間的收入和財富的分配。

 

我認為,如果養牛者對相應的損害承擔責任,而且定價制度運行正常,在計算牛群規模的擴大所包含的附加成本時顯然須考慮其他方面產值的減少這一因素。該成本應參照牛肉生產的附加價值來衡量,並假定養牛業處於完全競爭狀態時,養牛方面的資源配置將最佳化。需要強調的是,應計入養牛成本的其他地方的產值下降很可能低於通常牛對穀物的損害,這是由於作為市場交易的結果,可能停止耕種土地。在牛引起損害且養牛者願意支付賠償費的情況下,這筆賠償費超過農夫使用土地的所得總是令人滿意的。在完全競爭條件下,農夫使用土地的所得等於該土地上使用生產要素的總產值與這些要素在次優用途下的附加產值之間的差額(即農夫不得不為這些要素支付費用)。若損害超過農夫使用土地的所得,則要素在其他地方使用的附加產品將超過在考慮到損害後使用該土地的總產品。因此,人們就會放棄耕種這塊土地而將各種要素投到其他地方的生產中去。僅規定牛損害穀物必須賠償但不允許終止耕種,會導致養牛業中生產要素過少和穀物種植業中生產要素過多。但如果存在市場交易,則對穀物的損害超過土地租金的情況不會持久。不論是養牛者支付給農夫一筆錢讓他放棄土地,還是養牛者支付給土地所有者一筆稍高於農夫給的錢(若農夫自己正租地的話)而自己租下土地,最終結果都一樣,即使產值最大化。即使農夫種植在市場上無利可圖的穀物,這也純粹是短期現象,而且可以預料農夫與養牛者將達成一項停止種植的協定。養牛者仍將留在原地,肉類生產的邊際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對資源配置沒有任何長期影響。

 

 

四、對損害不負責任的定價制度

 

現在,我轉向分析這類案例,在這些案例中雖然假設定價制度運行順利(即成本為零),但是引起損害的企業對損害結果並不承擔責任。它不必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支付賠償費。

 

我要說明的是,在這種情況下資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損害的企業承擔損害責任時的情況一樣。由於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資源配置是最優化的,因此沒有必要再重複這一論點。

 

我仍以農夫與養牛者為例。農夫的穀物損失隨著牛群規模的擴大而增大。假設牛群頭數為3(這是假設不考慮穀物損失時維持牛群規模的數量)。如果養牛者將牛減為2頭,農夫願支付3美元;如果減為1頭,則支付5美元;如果減為零,則支付6美元。因此,如果養牛人將牛群頭數保持在2頭而不是3頭,那麼他從農夫那裡可得到3美元。這3美元就成為增加第3頭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養牛人在增加第3頭牛時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養牛人對相應的農夫穀物的損害負責),或者他不增加第3頭牛時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養牛人對相應的農夫穀物損害不負責),這些都不會影響最後的結果。在這兩種情況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頭牛的成本的一部分,井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慮。假如通過將牛群規模從2頭增至3頭,養牛業產值的增加大於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支付3美元穀物賠償費),那麼,牛群規模將擴大;反之則反是。無論養牛者是否對相應的穀物損害負責,牛群規模都將一樣。

 

有人會提出,這種假定的出發點 —— 3頭牛的牛群 —— 有點武斷。確實如此。但農夫並不願花錢去避免養牛者不能造成的穀物損害。例如,農夫被勸說支付的最高額不能超過每年9美元,這是每年用柵欄圈圍土地的成本。只有當這筆費用不會使農夫收入減至放棄耕種一塊特定土地的水平時,他才願意支付。進而言之,只有農夫相信,在他沒花錢的情況下,養牛者會使牛群規模保持在4頭或更多,他才願支付這筆費用。讓我們假定情況是這樣的:如果養牛者將牛減至3頭,農夫願付3美元;如果減至2頭,願付6美元;如果減至1頭,願付8美元;如果取消養牛業,願付9美元。必須注意,起點的變化沒有改變對養牛者來說是自然增長的金額,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數量減少牛群規模的話。如果養牛者同意將牛從3頭減至2頭,他將從農夫那裡收到額外的3美元,這3美元表示增加第3頭牛將毀壞的穀物的價值。雖然就農夫而言,由於養牛者在沒有從他那裡得到支付的情況下在保持牛群頭數上固執己見(無論是否得到證實),也許會影響他願意支付的總費用,但實際上,這種不同看法對養牛者將實際保持的牛群規模沒有任何影響。如果放牛者必須支付牛引起的損失,結果也一樣,因為放棄既定數目的收入相當於同樣數目的支出。

 

人們可能會想到,一旦交易達成,將牛群規模增加到超出養牛者原本想維持的頭數之上,會對他有好處,這樣可以讓農夫支付更多的總費用。這也許是真的。這在本質上與農夫的一種耕種土地的行為(當養牛者承擔損害的責任時)類似,而作為與養牛者達成協議的結果,農夫最終要放棄的這塊土地(包括在沒有養牛業時也根本不耕種的土地)。但這種策略只是達成協議的序曲,並且不影響長期的均衡狀況。不論養牛者是否對他的牛引起的穀物損害負責,情況都一樣。

 

有必要知道損害方是否對引起的損失負責,因為沒有這種權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權利轉讓和重新組合的市場交易。但是,如果定價制度的運行毫無成本,最終的結果(產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狀況影響的。

 

五、問題的重新說明

 

工商業活動的有害影響可謂形形色色。英國早期的一個案例是關於一幢建築物阻礙空氣流通,從而影響一座風車的運轉5。最近在佛羅里達州的一個案例涉及一幢房子在毗鄰的旅店的日光浴場、游泳池和帳篷上投下陰影6。雖然走失的牛群和穀物的損失問題作為上兩節詳細說明的題目似乎是特殊的例子,但實際上是一種以不同形式出現的問題的典型。為了闡明我的論點的本質,並表明其普遍適用性,我將著手分析四個實際案例以對此作出新的說明。

 

第一個重新思考的案例是我在「聯邦通訊委員會」一文中用於說明一般問題的「斯特奇斯訴布里奇曼案」(Sturges v. Bridgman 7。在此案中,某糖果製造商(在威格莫爾街)在生產中使用兩個研缽和杵,(一個在該地已使用了60多年,另一個則使用了26年)。不久,某醫生遷居鄰近房屋內(在威格莫爾街)。在頭八年,糖果製造商使用的機器並沒有對醫生造成損害,但此後醫生在花園盡頭緊挨製造商廚房處造了一間診所,他發現糖果製造商的機器發出的噪聲和震動使他難以使用他的新診所,「尤其是噪聲妨礙他用聽診器8檢查病人的肺部疾病。他還發現在此不可能進行任何需要思考和集中精力的工作。」醫生便提出訴訟,要求糖果製造商停止使用機器。法院爽快地發出了醫生所要求的禁令。「嚴格貫徹本判決所依據的原則會給個人帶來痛苦,但是,否定該原則甚至將導致更多的個人痛苦,並且同時對住宅土地的開發會產生不利的後果。」

 

法院判決確定了醫生享有不讓糖果製造商使用機器的權利,但當然也有可能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討價還價來修改法院判決所作的安排。如果製造商支付給醫生一筆錢,且其數目大於醫生將診所遷至成本較高或較不方便的地段所帶來的損失,或超過醫生減少在此地看病所帶來的損失,或多於作為一個可能的建議而建造一堵牆以隔開噪聲與震動所花的成本,醫生也許願意放棄自己的權利,允許製造商的機器繼續運轉。如果製造商付給醫生的錢少於他改變在原地的生產方式、或停止生產、或搬遷他處所需要的費用,製造商也許會願意這樣做。問題的解決實質上依賴於他繼續使用機器是否使製造商的收入增加大於給醫生帶來的收入減少9。但現在考慮如果製造商勝訴的話,那麼,他將有權繼續使用有噪聲和震動的機器而不必支付給醫生任何賠償費。於是,情況就要倒過來了:醫生將不得不付錢給製造商以求他停止使用機器。如果醫生在機器繼續使用時減少的收入大於他付給製造商的費用,那麼顯然在由醫生付錢以使製造商停止使用機器方面就大有討價還價的餘地。這就是說,製造商繼續使用機器並且向醫生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的不利情境(如果醫生有權不讓製造商使用機器的話),將變為醫生想付錢給製造商以促使他不繼續使用機器的情境(如果製造商有權使用機器的話)。此案的基本情況與牛損壞穀物的例子完全一樣。在市場交易的成本為零時,法院有關損害責任的判決對資源的配置毫無影響。誠然,法官們認為他們正在影響經濟制度的運行 —— 並且使之朝他們希望的方向發展,任何其他判決「都將對住宅土地的開發產生不利影響」,該論點在說明在一塊荒蕪土地上進行經營的例子時已闡述過,不久該土地就開發為住宅用地。法官們關於他們正在解決如何利用土地的觀點,只有在必要的市場交易的成本超過權利的任何重新安排所能得到的收益時,才是真實的。並且,只有在住宅設施的附加價值超過耗費的磚塊和鋼材的價值時,維持某區域(威姆波爾街或荒地)為住宅或其他專門用途(通過禁令,給予非工業使用者以阻止噪聲、震動和煙塵污染等方面的權利)才是合算的。但法官們似乎沒有意識到這一點。

 

「庫克訴福布斯案」(Cooke v. Forbes10是進一步說明同樣問題的另一個例子。在編織可可果纖維草蓆時,有一道工序是將草蓆浸在漂白劑裡,然後取出晾乾。來自某製造廠的硫酸氨氣體會使光潔的草蓆變暗變黑,原因是漂白劑含有氯化錫,當它受到硫化氫的影響時,就會發黑。原告要求發佈禁令,使工廠停止排放硫酸氨氣體。被告律師抗辯說,「如果原告不使用……某種特定的漂白劑,他們的草蓆纖維就不會受到影響;他們的生產工序是不正常的,是與商業慣例不相符的,甚至會對他們自己的纖維造成損害。」法官指出:「……對我來說十分清楚的是,一個人有權在自己財產上採用某道生產工序,在這種工序中他使用了氯化錫或其他金屬染料。但其鄰人無權隨意排放氣體,以干擾他的生產。如果可以追究鄰人的話,那麼他顯然有權來此要求消除這種損害。」但如果事實上損害屬於意外的或偶發的,若採取謹慎的防範措施,就毫無預期的風險,禁令就會遭到拒絕,原告如果願意,就只能自己採取行動對付損害。儘管我不清楚這以後的發展結果,但很清楚,這種情況本質上與「斯特奇斯訴布里奇曼案」一樣,只不過可可果纖維草蓆製造商除非不得不要求硫酸氨製造商支付賠償金,否則不一定能得到禁令。對這種情況的經濟分析與牛損害穀物的情況完全相同。為了避免損害他人,硫酸氨製造商可以加強預防措施或搬至他處,但這兩種方法都會增加他的成本。他可能會選擇支付賠償費。如果賠償費少於為避免損害他人而導致的成本的增加,他就會這樣做。於是,他所支付的賠償費就成了硫酸氨生產的成本。當然,如同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的,倘若通過改變漂白劑(假定這將增加草蓆製造商的生產成本)可以消除這種損害,並且其成本的增加少於在其他方面發生的損失,這樣,兩家廠商可能達成一項互惠的使用新的漂白劑的交易。假如法院的判決對草蓆製造商不利,其結果是,他將蒙受損失而得不到賠償,但資源的配置不受影響。如果改變漂白劑的附加成本少於損失的減少,那麼草蓆製造商就會這樣做。而且,既然如果硫酸氨製造商停止其活動,草蓆製造商願意支付給他一筆錢以彌補其收入的損失(成本的增加或遭受損失的增加),這一收入損失將成為硫酸氨製造商的一部分生產成本。此案例在分析意義上完全等同於牛的例子。

 

「布賴恩特訴勒菲弗案」(Bryant v. Lefever11以新的形式提出了煙塵妨害問題。在此案例中,原告和被告的房屋緊挨著,且高度相同。

 

1876年之前,原告可以在他房子內任何一間裡生火而室內都沒有煙;兩幢房子保持這一狀況達三四十年。在1876年,被告拆掉了舊房並蓋起了新房。他們在原告煙囪旁造了一堵牆,超過了原先的高度,並且在房頂堆放木材。因此,原告生火時,煙囪的煙就會進入室內。

 

當然,煙囪冒煙是造牆和堆放木材影響了空氣流通所致。在陪審團的審理中,原告得到40英鎊的損害賠償費。然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初審判決被推翻。布拉姆韋爾法官指出:

 

……據說,而且陪審團已發現,被告的所作所為引起了對原告房屋的侵害。我們認為,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這一點。無疑,侵害是存在的,但這不是被告引起的,他們沒有做出任何引起侵害的事,他們的房子和木材沒有什麼害處。恰恰是原告自己引起了侵害,因為他在離被告的牆過近的地方的煙囪裡生火,煙無法消散而進了室內。一旦原告不生火,一旦他將煙囪挪個地方,一旦他將煙囪造得再高些,侵害就不復存在了。那麼,是誰引起了侵害呢?如果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後建房,毫無疑問這是原告引起的;即使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之前建房,結論實際上也是一樣。但是(同樣的回答實際上意味著),如果被告引起侵害,他們將有權這樣做。如果原告除了忍受被告的建房和在房上堆木材的權利之外,沒有任何通氣的權利,那麼他的權利就服從於被告的權利,而且雖然被告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造成了對原告的侵害,但他們對此並沒有責任。

 

科頓法官還說: 

 

據說,被告房牆的豎立確實幹擾了原告屋內居住者的舒適感,而且據說,被告對於侵害需負責任。通常情況下確實如此,但被告的所作所為並不是將任何煙塵和有害氣體送進原告屋內,而是以某種方式阻斷了原告房子煙塵的出路,對此……原告並無法律權利。原告引起了煙塵,影響了自己的舒適。除了他有……權以特定的方式擺脫這種來自被告的干擾之外,他不能起訴被告,因為是他自己引起了煙塵,而對此他沒有採取任何有效的防範措施,從而造成了煩惱。這好比某人試圖通過下水道將自己土地上的污水排放到鄰居土地上一樣,在使用者取得權利之前,鄰居可以堵塞下水道而不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無疑,對產生污水的土地的所有者來說,這會引起很大不便。但是,他的鄰居的行為是合法的,且他對可能引起的結果不負任何責任,因為造成污水的人沒有採取任何有效手段清除污水。

 

我並不想表明,不論法院作出什麼判決,作為雙方當事人討價還價的結果(以在其他地方堆放木材的成本和提高煙囪高度的成本等為前提條件),該情況的任何改變都準確無誤地會有同樣結果,因為在牛的例子和對前兩個案例的討論中已詳細分析了這一點。我所要討論的是上訴法院法官的論點,即煙塵妨害不是由造牆者引起,而是由生火者引起的。該情況的新奇之處在於蒙受煙塵妨害的是生火者而不是其他第三者。此問題並不是微不足道的,因為這是所討論問題的核心。究竟誰引起了煙塵妨害?答案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是由造牆者和生火者共同引起的。在生火的前提下,若沒有牆壁,就不會有煙塵妨害;在造牆的前提下,若不生火,就不會有煙塵妨害。不造牆或不生火,煙塵妨害就消失了;按照邊際原理,顯然,雙方都有責任,則雙方在決定是否繼續會產生煙塵的行為時,都將面臨由煙塵帶來的損失,這是一種成本。而且在有進行市場交易的可能時,這正是實際上會發生的。儘管造牆者對妨害不負法律責任,但因為可以推定煙囪所有者願支付給他一筆錢以消除煙塵,這筆錢就成了繼續擁有高牆和在房頂堆放木材的成本。

 

法官認為是生火者自己引起煙塵的觀點,只有在我們假定牆壁是既定的條件下才是正確的。法官的判決意味著建造高牆的人有權這樣做。如果煙囪裡冒出的煙對木材造成損害,那麼此案就更有趣了。那時,造牆者蒙受了損失,此案就與「斯特奇斯訴布里奇曼案」相似,且毫無疑問,生火者要對木材的損失負責,儘管在木材所有者建高牆前不存在任何損失。

 

法官們不得不判定法律責任,但這不應使經濟學家混淆其中包含的經濟問題的性質。在牛群與穀物的例子中,的確是沒有牛群就不會有穀物損失;同樣,沒有穀物也就沒有穀物損失。如果糖果製造商不開動他的機器,醫生的工作就不會受到影響,但如果醫生不在該地設立診所,那麼機器並沒有影響任何人的工作。生產硫酸氨產生的氣體使草蓆變黑,但如果草蓆製造商不在該地晾草蓆或使用另一種漂白劑,那麼也不會有任何損害。如果我們想討論問題的因果關係,那麼當事人都引起了損害。如果我們想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那麼理想狀態應是雙方當事人在決定他們的行動計劃時都考慮有害影響(即妨害)。順利運行的定價制度的長處之一是,如前所述,因有害影響而造成的產值下降將是當事雙方的一種成本。

 

「巴斯訴格雷戈裡案」(Bass v. Gregory12是最後一個說明問題的很好的例子。原告是喬利·安格勒斯公寓的所有者和出租者。被告是毗鄰喬利· 安格勒斯公寓的一些小型別墅和一個庭院的所有者。在公寓下面是個岩洞式地下室。地下室有個洞或斜井與被告庭院的舊井相聯,這座井就此成為地下室的通氣管道。地下室「在釀酒過程中一直被用於特殊目的,那裡若不通風,就無法釀酒」。訴訟的原因是被告將柵欄從井口移走,「以便阻止或防止空氣從地下室自動升到井口」。從案例報告中看不出被告為何採取這一步驟。也許,「釀酒過程含有一種空氣」,這種空氣「升到井裡並冒到外邊的空氣中來」,對他來說是難聞的。無論如何,他傾向於關閉庭院裡的井。法院首先須決定公寓所有者能否有空氣流通權。若他們享有此權利,此案將有別於「布賴恩特訴勒菲弗案」(已分析過)。然而,分析此案並沒有任何困難。在此案中,空氣流通侷限於「嚴格規定的通道」,而在「布賴恩特訴勒菲弗案」中,所涉及的是「對所有人都通用的一般空氣流通。」法官因此認為公寓所有者享有空氣流通權,相反,在「布賴恩特訴勒菲弗案」中,私房所有者卻沒有此權利。經濟學家可能要說,「但是流動的空氣都是一樣的」。然而,在爭論的這一階段已經決定的是可能存在一種合法權利,而不是公寓所有者擁有了它。但有證據表明,從地下室到水井的通風管道已存在四十餘年,水井作為通風管道必然為庭院主人所知,因為當空氣排出時,空氣中有釀酒的氣味。法官因此認為,公寓主人因「被遺忘的授權的原則」(doctrine of lost grant)而獲得這樣的權利。該原則認為「如果合法權利被證實已經存在,並已行使了多年,法律應該假定該權利有合法的起源。」13因此,別墅和庭院的主人不得停止使用水井,並得忍受釀酒的氣味。

 

對經濟學家來說,法院在決定合法權利時陳述的理由常常似乎很陌生,因為判決中許多因素對經濟學家而言是毫不相干的。正因為如此,從經濟學家的角度看,與此相同的情況將由法院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解決。所有涉及有害影響案例的經濟問題,是如何使產值最大化。在「巴斯訴格雷戈裡」案中,通過水井得到的新鮮空氣有利於啤酒生產,但排出的混濁空氣影響了鄰居的舒適。經濟問題是要決定在二者之間選擇哪一個:是啤酒的低成本和毗鄰房屋的主人的不適感,還是啤酒的高成本和增加舒適感。在決定該問題時,「被遺忘的授權的原則」與法官的看法有關。但應該記住,法院面臨的迫切問題不是由誰做什麼,而是誰有權做什麼。通過市場交易修改權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當然,如果這種市場交易是無成本的,那麼通常會出現這種權利的重新安排,假如這種安排會導致產值的增加的話。

 

 

六、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

 

迄今所闡述的觀點都假定(這在第三、四節很明顯,第五節也暗含了這一觀點),在市場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當然,這是很不現實的假定。為了進行市場交易,有必要發現誰希望進行交易,有必要告訴人們交易的願望和條件,以及通過討價還價的談判締結契約,督促契約條款的嚴格履行,等等。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極端地和充分地高昂,至少會使許多在無需成本的定價制度中可以進行的交易化為泡影。

 

前幾節中,在研究通過市場重新安排合法權利的問題時,已經強調了這種重新安排只有通過市場進行,才會導致產值的增加。但這一論點假定市場交易的成本為零。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的成本,那麼顯然只有這種重新安排後的產值增長多於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利的重新安排才能進行。反之,禁令的頒佈和支付損害賠償金的責任可能導致發生在無成本市場交易條件下的活動的終止(或阻止其開始)。在這種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權利的一種安排會比任何其他安排產生更多的產值。但除非這是法律制度確認的權利的安排,否則通過轉移和合併權利達到同樣後果的市場費用如此之高,以致於最佳的權利安排以及由此帶來的更高的產值也許永遠也不會實現。下一節將討論界定合法權利過程中的若干經濟問題,在本節中我將研究權利的初始界定和進行既定市場交易的成本。

 

顯而易見,採用一種替代性的經濟組織形式能以低於利用市場時的成本而達到同樣的結果,這將使產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業就是作為通過市場交易來組織生產的替代物而出現的14。在企業內部,各種互相協作的生產要素間的討價還價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場交易。那時,毋需通過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討價還價,就可以對生產進行重新安排。考慮到各種活動之間的相關性將對土地的純收益產生影響,一個擁有大片土地的地主可以將他的土地投入各種用途,因此省去了進行不同活動的那些人之間的不必要的討價還價。大建築物或同一地區內若干毗鄰房地產的所有者都會以同樣方式行動。事實上,用我們的話來說,就是企業要獲得所有各方面的合法權利,活動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約對權利進行重新安排的結果,而是作為如何使用權利的行政決定的結果。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通過企業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必定低於被取代的市場交易的成本。但是,在很難締結契約和試圖描述當事人同意做什麼和不同意做什麼(例如,當事人可能會或不會引起的氣味和噪聲的數量和種類)的情況下,就需要制訂冗長的和極其複雜的文件,長期的契約就有可能被採用15。如果企業的出現或現有企業活動的擴展在許多解決有害影響問題時未作為一種方式被採用,這也不足為奇,因為只要企業的行政成本低於其所替代的市場交易的成本,活動的重新安排所獲的收益多於企業的組織成本,人們就會採用這種方式。我並不想詳細分析這一方式的特性,因為我在早先的文章中已對此作了說明。

 

但是,企業並不是解決該問題的唯一可能的方式。在企業內部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也許很高,尤其是當許多不同活動集中在單個組織的控制之下時更是如此。以可能影響許多從事各種活動的人的煙塵妨害問題為例,其行政成本可能如此之高,以致於在一單個企業範圍內解決這個問題的任何企圖都是不可能的。一種替代的辦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不去建立一套有關各種可通過市場交易進行調整的權利的法律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強制性地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麼或不得做什麼,以及什麼是必須遵守的。因此,政府(依靠成文法或更可能通過行政機關)在解決煙塵妨害時,可能頒佈可以採用或不許採用的生產方法(例如,應安置防煙塵設備或不得燃燒某種煤或油),或者明確特定區域的特定經營範圍(如區域管制)。

 

在某種意義上講,政府是一個超級企業(但不是一種非常特殊的企業),因為它能通過行政決定影響生產要素的使用。但通常的企業在經營中要受到種種制約,因為在它與其他企業競爭時,其他企業可能以較低的成本進行同樣的活動;還因為,如果行政成本過高,通常市場交易就會代替企業內部的組織。政府如果願意的話,就能完全避開市場,而企業卻做不到。企業不得不同它使用的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達成市場協定。正如政府可以徵兵或徵用財產一樣,它可以強制規定各種生產要素應如何使用。這種權威性方法可以省去許多麻煩(就組織中的行為而言)。進而言之,政府可以依靠警察和其他法律執行機構以確保其管制的實施。

 

顯然,政府有能力以低於私人組織(或至少是沒有特別的政府力量的組織)的成本進行某些活動。但政府行政機制本身並非不要成本。實際上,有時它的成本大得驚人。而且,沒有任何理由認為,屈從於政治壓力的且不受任何競爭機制制約的,易犯錯誤的行政機構制定的限制性的和區域性的管制,將必然提高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而且,這種適用於許多情況的一般管制會在一些顯然不適用的情況中實施。基於這些考慮,直接的政府管制並不必然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來解決問題更好的結果。但同樣也不能認為這種政府行政管制不會導致經濟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像煙塵妨害這類案例中,由於涉及許多人,因而通過市場和企業解決問題的成本可能很高。

 

當然,一種進一步的選擇方案是,對問題根本不做任何事情。假定由政府通過行政機制進行管制來解決問題所包含的成本經常很高(尤其是假定該成本包括政府進行這種干預所帶來的所有結果),無疑,通常的情形是,對帶有有害效應的行為進行管制的收益將少於政府管制所包含的成本。

 

本節對有害效應問題的討論(考慮了市場交易的成本)是很不夠的。但這至少可使人們明白,問題在於如何選擇合適的社會安排來解決有害的效應。所有解決的辦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沒有理由認為由於市場和企業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實際上,對政策問題要得出滿意的觀點,就得進行耐心的研究,以確定市場、企業和政府是如何解決有害效應問題的。經濟學家需要研究經紀人將當事各方聚攏在一起的工作,限制性契約的效力,大規模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問題以及政府的區域規劃及其他管制行為的實施。我確信,經濟學家和決策者一般都有過高估計政府管制的優點的傾向。但我的這種信念即使成立,也只不過是建議應減少政府管制,它並沒有告訴我們分界線應定在哪裡。似乎在我看來,必須通過對以不同的方式解決問題的實際結果進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結論。但如果以有缺陷的經濟學分析工具進行這種研究是不理想的。本文的主旨在於說明應該用什麼樣的經濟學方法來研究問題。

 

 

七、權利的法律界定和經濟問題

 

第五節的討論不僅闡述了觀點,而且提供了對有害效應問題進行法律分析的概要。所舉的案例雖說都發生在英國,但要選擇美國的案例也很容易,並且論證的特徵也完全相同。當然,如果市場交易是無成本的,則所有問題(公平的問題除外)就是各當事人的權利的充分界定和對法律行為的後果的預測。但是,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當市場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於難以改變法律已確定的權利安排時,情況就完全不同了。此時,法院直接影響著經濟行為。因此,看來法院得瞭解其判決的經濟後果,並在判決時考慮這些後果,只要這不會給法律本身帶來過多的不確定性。甚至當有可能通過市場交易改變權利的法律界定時,顯然也最好減少對這種交易的需求,從而減少進行這種交易的資源耗費。

 

儘管詳細研究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的前提條件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我一直沒能這樣做。然而,從粗略的研究中也顯而易見,法院常常承認他們的判決具有經濟含義,並意識到問題的交互性質(而許多經濟學家卻沒有意識到)。而且,他們一貫在判決中將這些經濟含義與其他因素一起考慮。在這方面,美國的學者以比英國的同行更明確的方式闡述了該問題。於是,引用普羅瑟論侵權問題的話來說就是,一個人可能

 

以對鄰人的損害為代價來使用自己的財產,或……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界度內,他所開的工廠產生的噪聲和煙塵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適。只有在他的行為不合理時棗就其效用和所導致的有害結果而言(著重號為作者所加),它才構成妨害。……正如一個在小鎮上製造蠟燭的古老案例中所說的,「事情的效用決定了爭端的解決」。

 

世界上總得有工廠、冶煉廠、煉油廠、有嗓聲的機器和爆破聲,甚至在它們給毗鄰的人們帶來不便時,也要求原告為了大眾利益而忍受出現的井非不合理的不舒適16

 

典型的英國學者並沒有如此明確地指出效用與所導致的損害之間的比較在決定是否將有害結果視為妨害時是一個基本因素。但類似的觀點,如果不是很強有力的表述的話,還是可以發現的17。法院認定有害結果必須是嚴重的這一理論,無疑部分地反映了總有一些收益會抵消有害後果這一事實。從個人案例的報告中看,顯然法官們清楚地意識到了授予禁令或判定賠償金給當事人帶來的得失。於是,在拒絕阻止妨礙視線的新建築時,法官指出:

 

據我所知,沒有一條普通法的一般規則……說過,某建築擋住他人的視線是一種妨害。如果真是妨害,就不存在大城鎮了;從而我就得對該城鎮的所有新建築下禁令。…… 18

 

在「韋伯訴伯德」(Webb v. Bird)一案中19,法官認定,校舍建在緊靠風車的地方,阻擋了空氣流通,從而妨礙其工作,並不構成妨害。而一個早期案例的判決似乎與此相反。蓋爾評論道:

 

在倫敦的舊地圖上,一排風車出現在倫敦北部高地。也許在詹姆斯國王時期,建房過分靠近風車而影響其轉動是危險的,因為這會影響對城市的食物供應20

 

在第五節討論的「斯特奇斯訴布里奇曼」一案中,顯然法官考慮了不同判決的經濟後果。如果他們遵循的這一原則

 

被實施,其邏輯結果將帶來極大的不便,因為某人可能進入諸如伯曼德賽製革廠,或者進入其他用於特定行業的或有噪聲和有難聞氣味的廠區,並通過在某空地建一幢住宅以阻止這種商業和製造業。

 

法官回答說:

 

決定某事是否構成妨害,並不僅僅依靠對事物「本身抽象的考慮,還要考慮其環境。在貝爾格雷夫廣場構成妨害的事,在伯曼德賽就不一定。在某地區由某商人或工廠主以特定和已有方式從事某特定商業和製造業,這並不構成公共妨害。法官和陪審團將有充分理由發現,並確信會發現,在該地區從事商業和製造業並不是一種私人的和可訴訟的錯誤21

 

肯定要確立這樣的原則,即鄰居的特性與決定某事是否構成妨害是相關的。

 

討厭車輛噪聲的人不要將其住所設在大城市的中心地區。喜歡寧靜生活的人不要生活在製造鍋爐或蒸汽船的工廠區22

 

所出現的情況一直被稱為「法定的計劃和分區制」(planning and zoning by judiciary 23。當然,在適用標準上往往困難重重24

 

在「亞當斯訴厄賽爾」(Adams v. Ursell25一案中可發現一件饒有趣味的事。此案涉及一家煎魚店,它設在工人區,但靠近「一個身份較高的人」的住所。英格蘭而沒有魚片是問題的矛盾所在,這一點顯然相當重要。法官指出:

 

一項禁令對於被告和在他店裡獲得食物的窮人來說,無疑是一大打擊。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並不是說被告不能在附近另一個更合適的地點開店營業。這決不意味著,煎魚店在一個地方是妨害,在另一個地方也是妨害。

 

事實上,限制厄賽爾先生經營煎魚店的禁令甚至不能擴展到整條街。他可以將店移到「身份較低者」的住所旁。毫無疑問,當地居民將認為油煎魚片要比原告描繪的瀰漫的油煎味和「霧氣」更重要。假如「附近更合適的地方」不存在,那麼此案就難以解決,判決就會有所不同。「窮人」將吃什麼東西呢?沒有一個英國法官會說:「讓他們吃蛋糕吧。」

 

許多法院並非總是很清楚地意識到許多案件中所提出的經濟學問題。但似乎在解釋諸如「合理的」或「普通的和通常的用途」此類詞語時,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案件中的經濟學問題,也許這多半是無意識的和不太明確的。在這方面,上訴法院對「安德烈亞訴塞爾弗裡奇有限公司」(Andreae v. Selfridge and Company Ltd.)一案的判決就是個很好的例子26。在此案中,(在威格莫爾街上的)一家旅店坐落在某一飛地上,該地區的其餘部分由塞爾弗裡奇有限公司佔據,該公司準備拆毀當地現存的建築物進行再建。由於拆房的噪聲和灰塵使該旅店顧客銳減,店主起訴要求塞爾弗裡奇公司賠償損失。初審法院判決旅店應得到4500英鎊的損害賠償費。後來,此案告到上訴法院。

 

在初審法院判決旅店主人有合法權利的法官說道:

 

我並不認為被告在原先經營的地點所做的事是以通常的利用和佔據土地或房屋的方式進行的。在我國,挖掘60英呎深的地基然後建上用鉚釘固定的鋼結構的建築,這是非同尋常的。……我想,在我國像被告那樣在進行第二次經營時 —— [Sh1]即拆除他們不得不拆除的所有房屋時,也不是對土地普通的或通常的使用。我認為,其中有五至六所房屋可用氣錘拆除。

 

威爾弗雷德·格林爵士在上訴法院辯護時,首先提醒說:

 

當一個人在進行拆除和重建這類工作時,任何人都不得不忍受某種不適,因為這種工作不可能不帶來一定的噪聲和灰塵。因此,涉及到干預的規則必須顯得服從這一條件。……

 

然後他談到先前的判決:

 

我很尊重這位閱歷豐富的法官,但我覺得他並沒有從正確的角度研究這一問題。對我來說,似乎不可能說……被告公司在其工作中所進行的拆除、挖掘、重建具有不尋常的性質,以致於使我所提到的限制條件不能在該工作中起作用。我似乎感到,當規則說到對土地的一般的和通常的使用時,並不意味著通過一些途徑使用土地和建房的方法是具有永久性的。隨著時光流逝,新的發明或新的方法使土地的使用更有效益,或向地下要地,或向空中要地。從其他觀點看,這是否是人們所企求的事與本案無關;但在使用你自己的土地時,造房時選擇什麼樣式、地基多深、高度如何才為合理,就當時情況和發展而言,這構成了對土地的正常使用一部分。……旅店裡的客人很容易發怒。人們到該旅店已習慣於寧靜,結果發現附近在拆除舊房,建造新房,自然會以為這座旅店的優點已經消失。這對原告來說是很不幸的。但假定被告所做的並沒有什麼錯,假定被告公司在拆舊建新時儘管產生了噪聲,但採用了合理的技術,採納了合理的預防措施,對鄰居並沒有妨害,這樣,即便原告失去了所有的主顧,她也沒有理由抱怨。……(但那些)說他們打擾了鄰居的舒適是正當的,因為他們的工作是正常的和常見的,並且採取了適當的謹慎和技術的人,有特殊的責任採取合理的和適當的謹慎和技術。這樣說是不對的:「沒人抱怨,我們就繼續做我們所喜歡做的!」……他們的責任是採取適當的謹慎措施,並將妨害減至最低點。他們這樣說則沒有答案:「但這意味著我們將放慢工作,不像我們所喜歡做的那樣,或者說這將使我們付出一些額外的代價。」所有這些都是常識意義上和程度上的問題。而且很清楚,就防止妨害而言,要求人們工作進度如此之慢,或代價如此之高,而且其成本和帶來的麻煩令人望而卻步,這是不合理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公司的態度似乎只能是繼續幹,直到有人抱怨。進而言之,如果公司的工作與鄰居的舒適確有衝突,而公司按其想法和便利來加緊工作的願望佔了上風,這……就沒有履行採取合理的謹慎和技術的義務。……結果將是……原告蒙受了一種可訴訟的妨害。……她有權基於這些原則得到一筆可觀的而不是數目很小的錢。……但在計算這筆錢時,……我不考慮顧客的任何減少,……雖然這可能歸因於旅店後面工程的進行而失去的舒適……

 

結果,損害賠償費從4500英鎊減到1000英鎊。

 

迄今為止,本節所討論的是法院對有關普通法中的妨害問題的判決。由於成文法的制定,該鄰域的權利界定也隨之而來。大多數經濟學家似乎都假定,在這一領域,政府活動的目的是把普通法不認為是妨害的活動認定為妨害,以此來擴大妨害法的範圍。而且毫無疑問,有些法規(如公共健康法)便有此效果。但並不是所有的政府立法都是如此。在這一領域,許多立法的效果是保護工商企業不受那些因受損害而提出各種要求的人的影響。因此,還存在著許多合法的妨害。

 

《霍爾斯伯裡的英國法律》一書對此立場做了總結:

 

當立法機關指令說一件事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做,或授權在特定地點為特定目標做某事,或授予意在執行的權力時,儘管保留了一些對行使方式的裁量權,但對於在貫徹法律授權中不可避免的妨害或損害,在普通法上不構成訴訟。不論引起損害的行為是為公眾目的還是為私人利益而獲得授權的,情況都是如此。某些人被議會授權可以向他人授予權力,在這些人授權下完成的行動,例如按照交易委員會(Board of Trade)的規定所做的事,被看作是有法律根據的。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似乎一個行使法律權利的機構不應僅僅因為它本可能以一種不同的方式行動而使損害降為最小,而對其行動承擔責任。

 

下面的例子就是對授權行為有免於承擔責任的自由的一個說明:

 

就水偏離水道、水管、排水溝、運河而淹沒土地的情形而言,訴訟並沒有對在無過錯情況下行使授權的機構產生不利,下面這些情況也同樣:馬路上的積物覆在陰溝上;鐵路引起的震動和噪聲;授權行為引起的火災;按法規要求用已知的最佳清除方法處理後才排放的污水造成的污染;電車對電話和電報系統的干擾;嵌入地下的電車的電極;因授權工程進行挖掘而必然引起的煩惱;因在行車道上設置柵欄而引起的交通事故;瀝青的散發;街廊或路邊安全柵欄給臨街住戶進出帶來的不便27

 

在美國,法律的規定與英國基本相仿,除了立法機關授權在普通法上什麼會被定為妨害外,至少沒有作出向受害者支付賠償費的規定。但美國的法律規定受到的限制更多,因為它要受到憲法的限制28。然而,這種權力仍然存在,並能找到與英國的情況多少相同的案例。在與飛機場和飛機運行有關的特殊形式中產生了問題。「德爾塔航空公司訴克西,克西訴亞特蘭大市」(Delta Air Corporation v. Kersey, Kersey v. City of Atlanta)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29。克西先生在亞特蘭大市買了地並蓋了一幢房子。幾年以後,該市在靠近克西的地產處建造了機場。克西抱怨說,「在機場建造前,他的房地產是寧靜之地,適合住家,但建機場後,灰塵、噪聲、飛機的低空飛行使得他的土地不宜住家了」。案情報告對此敘述得很詳盡。法官首先參考了早期的案例「托裡舍訴亞特蘭大市」(Thrasher v. City of Atlanta30。在此案中,亞特蘭大市已明確得到建造機場的授權。

 

由於這一特許權,航運被認為是一種合法的行業,並且是影響公共利益的企業。……所有按法定方式使用(機場)的人都享有市政當局授權的保護和豁免。飛機場本身不構成妨害,儘管建造和經營飛機場的方式會構成妨害。

 

既然飛機場是影響公益的合法行業,而且機場的建造是法律准許的,因此,法官接著參考了「喬治亞鐵路和銀行公司訴馬德克斯」(Georgia Railroad and Banking Co. v. Maddox)案31。該案寫道:

 

所建的鐵路終點站的調車場是經法定機構授權的,如果建造和使用方法得當,就不能判定它構成妨害。因此,從火車頭發出的噪聲、汽車的隆隆聲以及由此造成的震動、煙霧、灰燼、煙塵等等給調車場附近的居住者帶來的傷害和不便,都是正常的和必然的結果。而且,適當的使用和經營該車場也不是妨害,只不過是所授特許權的必然伴隨物。

 

據此,法官認定克西先生所抱怨的噪聲、塵埃「可能是對該機場的適當利用所產生的意外,這樣就不構成妨害」。但針對低空飛行的抱怨則不同:

 

……能不能說飛行……高度如此之低(離克西家的房頂僅25至50英呎)而對生活和財產造成的直接危險……是飛機場的必然伴隨物呢?我們並不認為對此可以作出肯定的回答。沒有理由表明,為什麼該城市不能為維護該地區(足夠大)的土地……而要求不作這種低空飛行,……為了公眾的便利,鄰近的財產所有者必須忍受因通常而適當的利用機場所產生的噪聲與灰塵,但就法律觀點看,如果這種不便不是適當地建造和使用機場所必需的,就得首先考慮他們的私人權利。

 

當然,這裡假定亞特蘭大市可以防止低空飛行,並繼續使用該機場。法官又補充道:

 

種種跡象表明,導致低空飛行的條件可以改變,但在審理中,看來為了公益,飛機場仍應繼續在目前的條件下運行,那麼,可以說原告不能得到禁令。

 

在另一起飛機案例「斯密斯訴新英格蘭航空公司」(Smith v. New England Aircraft Co.32中,法院審查了美國有關妨害合法化的法律,它與英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大致上相類似:

 

在行使管理權方面,政府立法部門的適當的功能,就是通過有關公共福利的詳盡法規來處理因採用新發明而產生的問題和風險,並以此調整私人權利,協調各方的利益衝突。……因噪聲、煙霧、震動、灰塵和無法忍受的氣味造成的對土地上空的侵害,也可依此類推。由於這些侵害得到了政府立法部門的授權,因而儘管這些土地實際上沒有被徵用,但在某種意義上其市場價值已經下降了,而土地所有者必須在沒有賠償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承受這種損失。立法機關將裁定哪些在其他場合構成妨害的行為屬於合法。這方面的損害賠償案例有,因鐵路運行而造成的煙霧、震動和噪聲給附近的土地帶來的損失;工廠鐘聲引起的噪聲;討厭的廢料;蒸汽機和高爐的設置;陰溝裡的難聞氣味;煉油和儲存石油……

 

大多數經濟學家似乎並不瞭解這一點。當他們在晚上因(公共授權,或許是公共經營的)噴氣式飛機的轟鳴而無法人睡時,當他們在白天因(公共授權,或許是公共經營的)火車經過時的噪聲及震動而無法思考(或休息)時,當因地方污水處理站的氣味(公共授權,也許是公共經營的)嗆得他們呼吸困難時,以及因修路造成的汽車堵塞(毫無疑問是公共設計的)使他們神經緊張、精神平衡受到干擾時,他們會抱怨私人企業的弊端並要求政府管制。

 

當大多數經濟學家對他們研究的問題的性質似乎有誤解時,他們所期望停止或減少的活動也許具有社會的合理性。問題的關鍵在于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與允許這些效果繼續下去的收益。當然,政府經濟活動範圍的擴大常常會導致這種保護,以針對造成超過意願的妨害的行動。一方面,政府似乎以慈善的眼光看待它要親自促進的企業;另一方面,政府可能以比私人企業做同樣事情時更令人愉快的方式來描述公共企業的妨害。正如大法官艾爾弗雷德·丹寧爵士所說:

 

……今天的社會革命的意義是,較之於過去偏重於產權和契約自由而言,現在政府不斷地對此干預,以給公共利益以適當的地位33

 

無疑,福利國家多半擴大了免除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而經濟學家對此習慣於譴責(儘管他們趨向於假定這種豁免標誌著政府在經濟體系中的干預是微不足道的)。例如,在英國,地方當局的權力被認為要麼是絕對的,要麼是有條件的。在前一範疇內,地方當局在實施其被授予的權力時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絕對權可以說覆蓋了其直接行動的所有必然的結果,即使這種結果等於妨害。」另一方面,有條件的權力僅以各種結果不構成妨害的方式來行使。

 

立法機關的意圖在於決定某權力是絕對的或有條件的。……(由於)立法機關的社會政策存在著時時變化的可能性,某一權力在某一時代可能是受到條件約束的,而在另一時代為了福利國家的政策則可能被認為是絕對的。在考慮有關妨害法方面的較古老的案例時,應牢記這一點34

 

這冗長的一節看來該做個總結了。我們在處理有妨害後果的行為時所面臨的問題,並不簡單地是限制那些有責任者。必須決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於作為停止產生該損害行為的結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損失。在由法律制度調整權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關妨害的案件中,實際上做的是有關經濟問題的判決,並決定各種資源如何利用。據說,法院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他們常常(儘管不是很明確的)比較防止具有有害效果行動的收益與損失。但權利的界定也是法律制定的結果。在這裡我們還發現了對問題交互性質的評價的證據。當法律設定增加妨害事項的清單時,訴訟也使那些本來在普通法上構成妨害的事情合法化了。經濟學家所考慮的要求有正確的政府行為的情形,實際上常常是政府行為的結果。這種行為不一定不明智。但真正的危險是,政府對經濟體系的全面干預會導致對那些對過分的有害後果負有責任的人的保護。

 

 

八、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的研究

 

本文討論問題改採用的現代經濟學分析方法之淵源是庇古的《福利經濟學》,尤其是第二部分中的章節,研究有關社會淨產品與私人淨產品之間差別,這些差別的出現是因為

 

某甲在為某乙提供一些服務的過程中(這種服務是有報酬的),附帶地也給其他人(不是同類服務的生產者)提供服務或帶來損害,這種服務得不到受益方支付的報酬,也不能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補償35

 

庇古在《福利經濟學》的第二部分闡述了他的目標:

 

確定在現存的法律制度下,自我利益的自由行使在多大程度上會傾向於以最有利於產生大量國民收益的方式來分配國家資源;在多大程度上,國家改善「自然」趨勢的行動是可行的36

 

從上述第一部分來判斷,庇古的目的是要發現能否對決定資源使用的現存安排做任何改進。既然庇古的結論是能夠做一些改進的,因此,人們自然期望他繼續說出他建議的帶來改進所需要的變化。但相反,庇古增加了相對於國家行動的自然趨勢的一段文字,這在某些意義上似乎將現存的安排與「自然」趨勢相等同,並意味著要達到這些改進需要國家行動(如果可行的話)。從第二部分第一章看,這多少是庇古的立場37。庇古開始談到「古典經濟學家的樂觀主義的追隨者」38。這些追隨者強調,如果政府在經濟體系中不進行任何干涉,經濟安排是那些「自然」產生的,產值就能最大化。庇古繼續說,如果自我「利益確實能促進經濟福利,這正是因為人類的制度被設計成產生這樣的結果。(庇古觀點的這一部分 —— 他發展這一理論得益於對坎南的引述 —— 對我來說是基本正確的。)庇古得出結論說:

 

但甚至在最先進的國家,也存在許多缺陷和不完善之處。…… 存在許多妨礙社會資源 …… 以最有效的方式進行分配的障礙。對這些障礙的研究成了我們現在問題的本質。……它的目的基本上是實踐性的。它試圖尋求更高瞻遠矚的方式,按照這種方式,政府現在或最終會控制經濟力量的遊戲,以此來促進經濟福利,並由此促進其所有公民總的福利39

 

庇古隱含的思想似乎是:有些人已認為不再需要國家行為了。但正是因為國家行為的作用,社會制度才會運行得這樣好。不過,仍然有許多不足之處。那麼,還需要哪些附加的國家行為呢?

 

如果這是對庇古觀點的正確總結,那麼通過研究他所提出的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差異的第一個例子,就可以揭示其不足之處。

 

也許……有些成本加在了與它不直接有關的人們身上。據說,火車發動機的火星給周圍的樹木就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所有這類效果必須包括進來 —— 一些是正的、其他一些是負的因素 —— 以計算用於任何一種用途或任何一個地方的資源的任何規模上的邊際增加所帶來的社會淨產品40

 

庇古所用的例子反映了一種真實情況。在英國,鐵路公司一般並不賠償那些因火星外濺而蒙受損失的人。以庇古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中所說的禁令為例,庇古的政策建議首先是,應有某些國家行為來糾正這種「自然」情況;其次,鐵路公司應被迫賠償那些樹木被燒的人。如果這是對庇古立場的正確解釋,那麼我要強調,第一個建議是建立在對事實的錯誤理解之上,第二個則並不是不可或缺的。

 

讓我們來考慮一下法律立場。在「發動機產生的火星」這一題目下,我們可以在《霍爾斯伯裡的英國法律》中發現:

 

如果鐵路運營商在其火車上使用蒸汽發動機而無明確法律授權它可以這樣做,那麼無論有無過失,他們都將對發動機引起的火災負責。然而,鐵路運營商一般都有法定授權在其鐵路上使用蒸汽發動機。按照常規,如果發動機的建造包含了科學的防火裝置,並且在使用時無過失,那麼,鐵路運營商對火星可能引起的任何損失都不負普通法上的責任。…… 在發動機的結構中,鐵路運營商有義務使用所有科學提供的力所能及的發明,以避免造成傷害,假定是這樣,在考慮了損失的可能性和補救的成本和便利後,要求公司採用這樣的發明是合理的。但如果鐵路運營商拒絕使用其效率大大值得懷疑的裝置,那它對造成的過失不負責任。

 

1905年的「鐵路(火災)法」(1923年修訂)對這個一般規則開了個例外。這涉及農用土地或農作物。

 

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定權力使用發動機的事實並不影響公司對損害的責任。…… 這些規定僅僅適用於不超過200英鎊(1955年法中規定100英鎊)的損失要求,而且,在損失發生後7天之內,火災的書面報告和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送達公司;在20天之內,應將要求賠償金額不超過200英鎊的書面報告送到公司。

 

農業土地並不包括沼澤地和建築物,農作物也不包括那些可拿走的和堆積著的41。我並沒有詳細研究這一法律例外的立法歷史,但從1922年和1923年下議院的爭論來看,這一例外或許多是旨在幫助小農夫42

 

讓我們回到庇古所說的因火車發動機引起周圍樹木著火的不賠償的例子。這按理是為了說明「用國家行動來改善『自然』趨勢」是可能的。如果我們將庇古的例子看作是1905年之前的情形,或者是一個人為的例子(在此例中他也會以「周圍的建築物」代替「周圍的樹林」),那麼顯然,為什麼不賠償的理由肯定是鐵路公司有權使用蒸汽機(因此免除了因火星引起的火災責任)。這正是在1860年確立的法律的立場。在當時的案例中,奇怪的是,它也是有關因鐵路引起周圍樹木的燃燒43。在這一點上,近一個世紀的鐵路立法(包括國有化)尚未改變這一法律(除了一個例外)。如果我們從字面上來看待庇古所舉「因火車引擎的火星引起周圍樹木損失的不賠償責任」,並假定它指的是1905年以後的時期,那麼顯然,不賠償的理由是損失多於100英鎊(《福利經濟學》第一版)或超過200英鎊(最近版本),或者,樹木所有者沒有在7天內書面報告火情和在20天內詳細說明火災損失。在現實世界中,庇古的例子只有在立法機關作過深思熟慮的選擇後才能成立。當然,難以想像在自然狀態中的鐵路建設。最相近的情況是假定鐵路公司使用蒸汽機「毫無明確的法定權力」。然而,在此情形中,鐵路公司應有賠償那些樹木被毀的人的義務。這就是說,在沒有政府行為的情況下也應支付賠償。不賠償的唯一情形是存在政府行為。很奇怪,庇古會選擇這一特殊例子來說明「用國家行為改善『自然』趨勢」是可能的,因為他明確認為應支付賠償。

 

庇古對各種事實的看法似乎存在著缺陷,但在經濟分析方面他似乎也有錯誤。鐵路公司並沒有必要一定要賠償那些因火車引擎的火星引起的火災損失。在此,我並不想表明,如果鐵路公司可以與靠近路旁的每個財產所有者進行討價還價,並且毋需成本,那麼,鐵路公司與是否對因大火引起的損害負責並沒有什麼關係。在前面的幾節中我已分析了這個問題。該問題是,在交易成本過高的條件下是否讓鐵路公司對火災負責。庇古顯然認為應促使鐵路公司支付賠償,並且很容易看到或許導致他得出這一結論的那種主張。假定,鐵路公司正在考慮是否需要增開列車和提高現有列車的車速以及裝設引擎防火裝置。如果鐵路公司對失火損失不負責任,那麼在決策時,它就不會考慮增開列車、加快車速和不裝防火裝置所致損失而增加的成本。這就是私人淨產品與社會淨產品的差別的根源所在。它會導致鐵路公司採取降低總產值的行動, —— 如果鐵路公司對賠償負責,就不會這樣做。這個問題可以通過算術例子來說明。

 

以鐵路為例,鐵路公司對其引擎火星造成的火損負賠償責任,它在某一線路上每天開兩班火車。假設每天開一班車,鐵路公司每年所提供的服務價值為150美元;開兩班車每年所提供的服務價值為250美元。再假設開一班車的成本每年為50美元,兩班車則為100美元。在完全競爭條件下,成本等於由於鐵路公司追加生產要素而產生的產值在其它地方的下降。顯然,公司將發現每天開兩班車有利可圖。但假定一班車每天所致穀物火損(年平均)為60美無,每天兩班車將導致120美元損失。在此情況下,每天一班車將提高總產值,而兩班車則相反。第二班車使追加的火車服務價值為100美元,但產值在其它地方的下跌為每年110美元:50美元是追加的生產要素,60美元是穀物的損失。假如不開第二班車,情形將好些;假如鐵路公司對穀物損失負責,它就不會開第二班車。鐵路公司應對損失負責的結論似乎是無可置疑的。無疑,這是庇古立場的推論。

 

若不開第二班車情形將好些這一結論是正確的。鐵路公司應對損失負賠償責任的結論是錯誤的。讓我們改變一下有關責任規定的假設。假設鐵路公司對其火車引擎的火星引起的火災損失負責。一位在鐵路附近有土地的農夫將處於這樣的狀況:如果他的穀物被火車引起的火災毀壞,他將從鐵路公司那兒得到相當於市場價格的賠償;但如果他的穀物完好無損,他將通過銷售以市場價格獲得收入。因此,他就毫不關心他的穀物是否被毀壞。當鐵路公司不負責任時,情況就大不相同。鐵路火災引起的任何損失都會減少農夫的收入。他就會放棄那些損失超過土地的純收益的耕地(第3節已充分闡述了各種理由)。從鐵路公司對損害不負責任的制度變為負責任的制度,會引起鐵路附近耕地的增加。當然,它也會增加鐵路火災所引起的穀物損失。

 

讓我們回到前面的算術例子。假定隨著責任規定的改變,鐵路引起火災造成穀物的損失翻了一倍。每天開一班車,每年的穀物損失是120美元;每天兩班車,損失額將達到240美元。我們先前看到,如果鐵路公司每年要賠償損失60美元,那麼開第二班車就無利可圖。如果每年損害達120美元,那麼開第二班車的損失將多於60美元。但是,現在讓我們來考慮一下第一班車。第一班車提供的運輸服務價值為150美元,成本為50美元,支付的賠償費為120美元。如是這樣,那麼開任何火車都將無利可圖。在我們例子中,結果是這樣:如鐵路對火損不賠償,將開兩班火車;如果賠償,它就停止營業。這是否意味著沒有鐵路更好?要解答這個問題就需要考慮,如果豁免鐵路公司的責任以讓它營業(每天兩班車),總產值會如何。

 

鐵路營運能產生250美元的運輸服務價值。它還意味著各種生產要素的採用將在別處減少100美元的產值,而且它還意味著穀物損失價值為120美元,因為鐵路的興起還將導致一些耕地的放棄。由於我們知道,如果這些土地用於耕種,因火災造成的穀物損失將是120美元。既然土地上所有的穀物不可能都被毀掉,或許認為該土地所產穀物的價值高於120美元是合理的。假定它為160美元。但放棄耕種會返還用於別處的生產要素。我們所知道的是,產值在別處增加的數量將少於160美元。假定它為150美元,那麼,經營鐵路的收益為250美元(運輸服務的價值)減去100美元(生產要素的成本),減去120美元(火災造成的穀物價值損失),減去160美元(放棄耕地後穀物生產下降的價值),加150美元(生產要素返還到其他地方的產值)。這樣,經營鐵路所增加的總產值為20美元。由此可見,顯然鐵路不應對它引起的損失負責,這樣它就可以有利可圖。當然,改變一下數據,在別的情況下則要求鐵路對損失負責。從一個經濟學家的觀點來看,我已充分表明,一種「不賠償火車發動機火星引起的周圍樹木損失」的情形並不必然是不受歡迎的。是否要賠償,-切取決於具體情況。

 

庇古的分析怎麼會得出錯誤的結論呢?原因在於庇古似乎並沒有注意到他的分析所針對的是完全不同的問題。如此分析是正確的,但他得出的具體結論都是不合邏輯的。爭論中的問題並非是否要開追加的列車,或加快車速,或安裝消煙器,問題在於是否要建立一套制度規定鐵路公司應賠償那些因其引起的火損。當經濟學家在比較互替的社會安排時,適當的做法是比較這些不同的安排產生的總社會產品。而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的比較則是題外之話。一個簡單的例子便可說明這個問題。某司機開車到十字路口停下,因為前面有紅燈。十字路口的另一條馬路上沒有任何汽車。如果司機不理會紅燈,而且也不發生事故,那麼總產品將增加,因為司機可以早到達目的地。為什麼他不這樣做?理由很簡單,如果他闖紅燈,他將被罰款。通過馬路的私人產品要比社會產品少。我們是否會由此得出結論:如不對違反交通規則者罰款總產品將較大?庇古的分析告訴我們,有可能想像出一個比我們所處的世界更好的世界。但問題是要設計各種可行的安排,它們將糾正制度中的某方面缺陷而不引起其他方面更嚴重的損害。

 

我已相當詳細地分析了一個有關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差異的例子,我不想進一步對庇古的分析體系做剖析。但本文考慮的主要問題可以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中發現,該章是討論有關庇古的第二類差異的,因而看看庇古怎樣提出論證是饒有趣味的。本節開頭引用了庇古對此類差異的描述。庇古把某人提供服務而毫無報酬的情況與某人造成損害而不作賠償的情況作了區分。我們主要的注意力當然集中在後者。因此,令人驚奇地發現,正如弗朗西斯科·福特(Francesco Forte)教授向我提出的,庇古所用的煙囪問題--「股票例子」44或「教室例子」45 —— 是作為第一種情況的例子(無報酬的服務),並且從未明確地提到其與第二個例子的聯繫46。庇古指出,將各種資源用於預防煙囪冒煙是向工廠主提供了無報酬的服務。從庇古在稍後章節中的討論看,其含義是,應給使用煙囪的工廠主一定的獎金以促使他裝設消煙器。大多數現代經濟學家建議,對擁有煙囪的工廠主應徵稅。可惜,經濟學家(除了福特教授)並沒有注意到庇古的研究特點,既然意識到了用兩種方法中的任何一種解決問題會導致對問題的交互性質的確認。

 

在討論第二種情況(損害而不予賠償)時,庇古說「當某城市居住區的某塊地的主人在那兒造了一家工廠時,嚴重損害附近地段的舒適環境;或程度輕一點,他在利用自己的土地時,使他人房屋的採光受到影響;或者,當他在鬧市地段建造大樓時限制了鄰里的空間和娛樂範圍,進而有礙於居住在那裡的家庭的健康和效率」 47,他們都受到損害。當然,庇古稱這些行為為「無責任的危害」(uncharged disservice)是非常正確的。但當他指出這些是「反社會」的行為時,他就錯了48。這些行為或許是,或許不是。有必要權衡一下它所引起的危害和好處。反對任何引起危害他人的行為才是真正的「反社會」行為。

 

正如我所指出的,庇古在討論「無責任的危害」時所舉的例子並不是煙囪,而是亂竄的免子:「當某佔有者的禁獵活動涉及竄到相鄰佔有者土地上的兔子時 …… 第三方就蒙受了偶然性的無責任危害。」[Sh2]此案例特別有趣,不只是因為此案例的經濟學分析本質上不同於對其他例子的分析,而且因為其法律立場的特殊性,並啟示人們在界定權利這種純粹法律問題上經濟學也能有用武之地。

 

對兔子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是有關動物責任這一大研究課題的一部分49。我不得不將討論限制在兔子問題上。早期與兔子有關的案例涉及莊園主與公用地使用者的關係,因為從13世紀開始,莊園主常在公用地上放養兔子,這有利於兔子長肉和長毛。但在1597年的「博爾斯頓」(Boulston)一案中,某地主指控鄰近一地主,聲稱被告做了兔穴,兔子增加,而毀壞了原告的莊稼。結果原告敗訴,原因是:

 

…… 一旦兔子進入他的鄰居的土地,他可以殺掉它們,因為它們是野生的。做兔穴的人對兔子無產權,因而他不應為他沒有產權從而其他人可以合法地殺掉的兔子所造成損害受罰50

 

由於「博爾斯頓」一案已被作為有約束力的先例 —— 小佈雷在1919年說,他並不知道「博爾斯頓」案曾被推翻或質疑過51。庇古的兔子例子無疑反映了他撰寫《福利經濟學》時的法律立場52。而且在此案中,可以說庇古所敘述的情況因為缺少政府行為(以立法形式)因而是「自然」趨勢的結果。

 

然而,「博永斯頓」一案是法律上的一件怪事。威廉姆斯(Williams)毫不掩飾地對這個判決表示不滿:

 

以所有權為基礎的妨害責任概念顯然是混淆了牛群非法行為的結果;它既不符合法則也不符合中世紀有關水、煙和污染洩漏的權威判決。……對此問題作出令人滿意回答的前提是,最終放棄「博爾斯頓案」中有害的理論。……一旦該案消失,對整個問題的合理重述的方法就非常清楚了,它將與妨害法中其餘通行的原則相協調53

 

當然,審理該案的法官知道,他們的觀點取決於對此案與涉及妨害的案子的區分:

 

此案的訴因不像那些建石灰窯、染坊等案子那樣,因為在那些案子中,煩惱產生於當事人的行為,但此案卻不同,因為兔子自己跑進了原告的土地裡,而土地主可以抓住兔子,並從中得利54

 

威廉姆斯教授評論道:

 

那種返祖思想再度出現了,認為是動物有罪,而不是地主有罪。當然,引進的現代妨害法不是一個令人滿意的原則。如果甲造了一幢房子或種了一棵樹,以致讓雨流進了乙的土地,這是甲需負責的行為;但如果甲在自己的土地上放兔子,而兔子竄進了乙的土地,這是兔子的行為,甲對此不負責任 —— 這就是從「博爾斯頓案」中得出的貌似有理的結論55

 

人們已承認「博爾斯頓案」的判決看來有些奇特。某人可能對煙或異味所引起的損失負責,而沒有必要斷定他是否對煙或異味擁有所有權。在解決其他有關動物的案件時,「博爾斯頓案」的規則並不總是得到遵循。例如,在「布蘭德訴耶茨」(Bland v. Yates)一案中56,法官判定授予禁令,以制止某些人異乎尋常,超於常量地囤集糞肥,而這種做法孳生蒼蠅,影響鄰里。誰擁有蒼蠅的問題並沒提出。經濟學者不想提出異議,因為法律推理有時有些異常。但有足夠的經濟學理由支持威廉姆斯的觀點,即應在通常的妨害法中解決對動物(尤其是兔子)的責任問題。理由並不是指,唯獨留養兔子的人應對損害負賠償責任;穀物被吃掉者也一樣有責任。並且假定除非我們瞭解特定的情況,否則市場交易成本使權利的重新安排成為不可能的事情,我們就不能斷定,留養兔子者是否應對兔子給鄰居造成的損失負責。對該案中規則的反對意見是,按此規則,兔子留養者永遠不會有責任。這將責任規則推向一個極端,從經濟學家的眼光來看,這是不可取的,正如認為留養兔子總是有責任的這一極端一樣。但正如在第七節中所看到的,就像法院事實上處理的情況一樣,妨害法是靈活的,它允許對行為的功利與行為的危害進行比較。正如威廉姆斯教授所說:「整個妨害法旨在協調和消除利益衝突。……」57將免子問題放在通常的妨害法中解決,並不一定意味著留養者必然要對兔子造成的損害負責。這也不是說,在這種案子中,法院的唯一任務是比較行為的危害和功利。也不能期望,法院在作比較之後就一定能作出正確的判決。但除非法院行為極其愚蠢,否則,通常的妨害法比起採用僵硬的規則,似乎會帶來經濟上更令人滿意的結果。庇古的亂竄的兔子的例子提供了一個法律與經濟學問題如何相關的範例,儘管應遵循的正確政策看來與庇古的推論不同。

 

庇古允許其結論有一個例外,即在兔子的例子中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存在差異,他說:「…… 除非 …… 兩個佔有者之間處於地主與租戶的關係之中,這樣,在租金的調整中就能給予補償。」58這一修正相當令人費解,因為庇古的第一類差異大都與起草地主與佃戶之間令人滿意的契約的困難有關。實際上,威廉姆斯教授所引用的有關兔子問題的最新案例,都包含地主與佃戶之間公平權利的爭端59。庇古似乎在任何契約均不可能(第二類)的情況與契約不令人滿意(第一類)的情況之間做了區別。因此,他說,在私人淨產品與社會淨產品之間的第二類差異:

 

不能像租佃法的差異那樣,可以通過修改締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來緩解,因為差異產生於對契約當事人之外的人們的服務或危害60

 

但有些活動不是契約的主題的原因,實際上與有些契約一般不太令人滿意的原因完全一樣 —— 要使事情變得正確得花費過多的成本。確實,這兩種情況是一樣的,因為契約不能令人滿意,原因在於沒有涵蓋某些活動。庇古在討論第一類差異時其主要觀點的確切意義難以發現。他說明在一些情況中,地主與佃戶之間的契約關係會導致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的差異61。但他也繼續說明,政府強制性賠償計劃和控制租金也會產生各種差異62。他進而說明,當政府與私人地主立場類似時,例如當授予一公共事業特許權時,就會產生完全類同於私人所碰到的困難63。討論是令人感興趣的,但我難以發現,庇古想讓我們得出的有關經濟政策的一般結論究竟是什麼。

 

確實,本文談到的庇古對問題的研究是極為模糊的,對他的觀點的討論產生了幾乎無法克服的解釋困難。結論是,無法確信人們已理解庇古真正所指的是什麼。然而,難以反對這一結論,尤其儘管這可能是庇古式的經濟學家的觀點,即這種含糊性的主要原因是庇古沒有透徹考慮他的主張。

 

 

九、庇古傳統

 

令人奇怪的是,像庇古提出的這種理論竟會如此有影響,儘管其成功的部分原因也許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確性。既然是不明確的,那麼它也決不會有明顯的錯誤,尤為奇怪的是,這一模糊性並不妨礙一種頭頭是道的口頭的傳統的出現。經濟學家從庇古那兒所學到的,以及他們所傳授給學生的,即我所稱的庇古傳統,是足夠清楚的。我想通過揭示它所提出的被證明是錯誤的分析方法和政策結論,來說明庇古傳統的不足之處。

 

我並不想通過旁徵博引來論證我的觀點是有力的。我所以這樣做的部分原因是,引證文獻往往是零碎的,常常是引用庇古的一些話再加上一些解釋性評論,這樣就難以進行詳細的研究。但主要的原因是,這種理論儘管基於庇古的理論,可多半是口頭的傳授。當然,我在討論這些問題時所接觸的一些經濟學家已表示出觀點的一致性。無疑,也有一些經濟學家持不同的看法,但他們只佔少數。

 

討論的問題是分析現實生產的價值。私人產品是來自特定商業活動的追加產品的價值。社會產品等於私人產品加無賠償的其他地方的產品價值的下跌。因此,如果一個要素(無其他要素)的10個單位被某企業用來製造某種價值為105美元的產品;並且這一要素的所有者沒有得到使用要素的補償,他無法阻止這樣的使用;這10單位的要素在最好的替代選擇的生產中將產生100美元的產品;這樣,社會產品便是105美元減100美元為5美元。如果企業支付1單位的要素,其價格等於它邊際產品的價值,那麼,社會產品能提高到15美元。如果支付2單位,社會產品將提高到25美元。如此下去,直到105美元為止。此時所有要素單位都能得到報酬。不難理解經濟學家為什麼會輕易接受這一如此古怪的規定。這種分析集中在個別企業的決策上,並且既然使用一定的資源而不慮及成本,得益也會同等地減少。當然,這意味著社會產品的價值沒有任何社會意義。就我而言,似乎傾向於使用機會成本概念和通過比較各種要素在不同的用途或安排中產生的產品價值來研究問題。定價制度的主要優點在於它導致各要素的採用會產生最大的產品價值,並比其他別的制度的成本少(且不說定價制度也減輕了收入再分配問題),但如果通過一些上帝賦予的自然協調,使各要素流向生產價值最大化的地方,而不利用任何定價制度,結果也沒有任何補償,那麼,我將發現驚奇的源泉,而不是驚慌的起因。

 

社會產品的定義是奇怪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從這一分析中得出的政策結論必然是錯誤的。然而,將注意力從基本問題上分開的研究取向肯定存在許多危險,可以相信,這將對目前理論中的一些錯誤承擔責任。引起侵害效應的企業應對受損害者提供賠償(這在第八節討論庇古的鐵路火星例子中已做了透徹的討論),這一信念顯然不是將可獲得的總產品與可供選擇的社會安排進行比較後得出的。

 

在以稅收或獎勵的方法解決侵害效應的問題這一建議中,可發現同樣的缺陷。庇古對這種解決方案也寄予厚望,儘管他像通常那樣,沒有詳細闡述,論證得也不夠64。現代經濟學家傾向於從稅收的角度和十分精確的方式考慮問題。稅收應等於損害,並隨侵害效應的數量而變。由於沒有提出稅收的收益應支付給那些受損害者,因此,這一解決方案與強制企業支付給其行為造成損失的受害者的賠償方案不同。儘管經濟學家並未注意到這一點,井把兩者混為一談。

 

假設,某個有煙塵污染的工廠建在一個以前沒有煙塵污染的地區,引起每年100美元的損害。假定採用徵稅方法,這樣,只要工廠冒煙,工廠主每年就要交100美元的稅。再假定,消煙裝置每年花費90美元。在此情形下應該裝消煙裝置。可以用90美元的支出避免100美元的損失賠償,工廠主每年可省下10美元。但得到的結果並不是最佳的。假設,受害者遷移或採取其他防範措施便可避免受害,這些方法的成本或相當的收入損失為每年40美元。這樣就產生了50美元的生產價值,如果工廠繼續釋放煙塵並且上述兩種措施得以採納的話。如果工廠主須支付等於損失的稅額,則顯然需有一種雙重納稅制度,應讓該地區居民支付等於工廠主(或其產品的消費者)為避免損害而追加的成本的稅。在此情形下,人們就不會留在該地區或採取其他預防措施來防止損害發生。這樣做的成本將少於生產者減少損害所花費的成本(當然,生產者的目標不是要減少損害,而是要減少稅收)。僅用來向引起損害的生產者徵稅的稅收制度,將傾向於產生過高的避免損害的成本。當然,如果徵稅有可能不是基於損失,而是基於散發煙塵而導致的生產價值(最廣義的)的下降,那麼可防止過高的成本。但這樣做需詳細瞭解每一個參照係數的情況。我無法想像如何得到這樣的稅收制度所需要的數據。確實,以稅收的手段解決煙塵污染問題的方法困難重重;計算的問題,平均和邊際損害的差異,不同財產的損害之間的相關關係,等等。但在此不必研究這些問題。即使可以準確地調整稅收,使之與煙塵污染的每一增量給相鄰的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害相吻合,而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這種稅收不一定帶來最佳狀況就足夠了。冒煙工廠附近的居民和企業的增多,會增加煙塵污染的損害,稅額也要隨之增加。這會導致工廠使用要素的產值的下降,或者因為,由於稅收,要素被用於價值較小的其它用途導致的生產下降,或者因為,生產要素被用於降低煙塵污染程度。但決定遷移到工廠附近的人們並不考慮他們遷來所導致的產值的下降,這種不考慮給他人帶來成本的缺陷與工廠主不考慮其煙塵污染給別人造成的損害的性質是一樣的。沒有稅收,在工廠區將會煙塵污染太多、居民太少;但有稅收,則相反。沒有理由說,上述任一種結果必然會受到偏愛。

 

我不必過多地討論運用分區制讓產生煙塵污染的工廠遷出住宅區這一建議所包含的錯誤。工廠遷址導致生產的減少,這顯然需認真考慮,並應與工廠不遷時所帶來的侵害進行比較。這種管制的目標並不是消除煙塵污染,而是保證煙塵污染的最佳量,它是使產值最大化的量。

 

 

十、研究方法的改變

 

我相信,經濟學家未能對解決有害效果問題得出正確結論,這並不簡單地是由於分析方法上的欠缺,而是根源於目前福利經濟學的方法中存在的基本缺陷。我們需要的是研究取向的改變。就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的差異而言,把分析集中在制度中的具體不足之處,常常產生這樣一種觀念:任何消除缺陷的方法肯定是人們所需要的。這種分析的注意力脫離了那些勢必與糾正措施相聯繫的體系中的變化,而這些變化也許會產生比原先的缺陷更多的損害。在本節之前,我們已看到許多有關例子。但沒有必要以這種方式研究問題。研究企業問題的經濟學家習慣於運用機會成本的研究方法,比較要素的既定組合的收益與替代的商業安排。在研究經濟政策時,似乎也應運用類似的方法,比較不同社會安排所產生的總產品。在本文中,正如經濟學家通常所做的,分析限於由市場衡量的產值的比較。但在解決經濟問題的不同社會安排間進行選擇,當然應在比此更廣泛的範圍內進行,並應考慮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總效應。正如弗蘭克·奈特常常強調的,福利經濟學的問題最終必然要化解為美學和倫理學的研究。

 

對本文所討論問題的通常研究的第二個特點是,通過對自由放任狀態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較來進行分析。這種方法最終導致了思維的鬆散,因為所比較的替代對象的性質從來就不清楚。在自由放任狀態下,是否存在一個貨幣的、法律的或政治的制度?如果有,它們是什麼?在理想的狀態中,有沒有貨幣的、法律的和政治的制度?如果有,又是什麼?這些問題的答案都籠罩在神秘氣氛中,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得出他所喜歡的結論。實際上,幾乎不需要分析就可以說明理想的世界比自由放任狀態要好,除非兩者的定義恰好是一樣的。但是,整個討論大多與經濟政策問題無關,因為不管我們心中所想的理想世界是怎樣的,顯然,我們還沒有發現如何從我們所處的狀態過渡到另一種狀態的辦法。較好的方法看來是,將我們分析的出發點定在實際存在的情形上來審視政策變化的效果,以試圖決定新情形是否比原來的情形好或壞。按這種方法決策時,結論與實際情形就有一些關係。

 

未能提出足以解決有害效應問題的最後一個原因來自關於生產要素的錯誤概念。人們通常認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實物(一畝土地或一噸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實在)行為的權利。我們會說某人擁有土地,並把它當作生產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實際上所擁有的是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土地所有者的權利並不是無限的。對他來說,通過挖掘將土地移到其他地方也是不可能的。雖然他可能阻止某些人利用「他的」土地,但在其他方面就未必如此。例如,某些人可能有權穿過該土地。進而言之,人們可能或不可能在該土地上建某類建築,種某種莊稼,或使用某種排水系統。這種情況的出現並不簡單地是因為政府的管制。同樣也不是因為普通法。實際上,在任何法律制度中都是如此。對個人權利無限制的制度實際上就是無權利的制度。

 

如果將生產要素視為權利,就更容易理解了,做產生有害效應的事的權利(如排放煙塵、噪聲、氣味等)也是生產要素。正如我們可以這樣的方式使用一塊土地用,以致要阻止別人穿越、停車、或在上面建造房屋,我們也可以那樣的方式妨礙別人的視線、安謐或新鮮空氣。行使一種權利(使用一種生產要素)的成本,正是該權利的行使使別人蒙受的損失:不能穿越、停車、蓋房、觀賞風景、享受安謐和呼吸新鮮空氣。

 

顯然,只有得大於失的行為才是人們所追求的。但是,當在各自為政進行決策的前提下,對各種社會安排進行選擇時,我們必須記住,改善某些決策的現行體系的變化也可能會惡化其他決策。而且,我們必須考慮各種社會安排(不論是市場機制還是政府部門)的操作成本。在設計和選擇社會安排時,我們應考慮總的效果。這就是我所提倡的研究方法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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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導自演電影《鬼夜》為香港社會底層發聲 任達華:窮不可悲 可悲的是懶惰!


2013-09-09  TWM
 
 

 

一部三段式鬼片,在香港首輪戲院上映近六十日,締造出新台幣三千二百萬元的票房。

促成這部電影的,正是身兼導演與演員的影星任達華。

縱橫影壇三十八年,他首次走到攝影機後,把對社會的大愛用力說出來。

撰文 鄭淳予

「人最怕窮,窮比見鬼更淒涼!」穿著一件破爛汗衫的任達華,三更半夜睡不著覺,坐起身,環視「板間房(香港常見的低下階層居所,僅比一張單人床大一點)」內的破銅爛鐵,突然憤恨低罵一聲。

演而優則導的任達華,在首部電影導演作品《鬼夜》中,自己擔任男主角,為廣大香港市民吶喊出這樣的心聲。事實上,這也是他幾十年歲月以來,一直在品嘗的一句話。

八月二十七日,任達華隨片商到台北西門町宣傳新戲,只見拿著手機狂拍的圍觀群眾不分男女老少,其中還不乏日、韓觀光客認出他,熱情呼喊:「Simon Yam」,任達華又是握手、又是合照,還主動問候每一位小攤商、街頭藝人,短短兩百公尺的路,他走了十五分鐘。

任達華不疾不徐道出拍片初衷:「香港人有個話題一直不會退流行,就是買不起房子,現在,連麵包都要吃不起了!」他解釋:「以前,每條街都有一家麵包店,但店鋪租金愈來愈貴,四塊半(港幣)的菠蘿麵包在三個月內漲到六塊半,但麵包店還是一一收起來,現在要走六條街才找得到一家。」「麵包漲價、麵包店消失,就是香港生活壓力的縮影,但說穿了,各地都如此。」在新片《鬼夜》裡,他演出一名不斷失業的貧工,住在一間只比單人床大一點的小房間裡,生活壓力大到讓他每晚無法安睡,一連串靈異怪象頻頻發生。

「我是一個很喜歡觀察世界的人,我對平民和富人都很了解。」任達華安排演員林雪在戲裡扮演一邊嘔吐,還繼續狼吞虎嚥的貪吃鬼,他毫不客氣地告訴記者:「很多地產商不就是這樣的吃相嗎?」除此之外,在「任導演」的鏡頭下,還訴說了為工作忙到沒時間相處的夫妻,最後就在各自的忙碌中天人永隔;街上的孤魂野鬼,也和人一樣,汲汲營營要尋找自己的歸宿。

表面上看去,任達華是拍了一部道地的香港鬼片,實際上,全片都是人情味。而滿滿的人情味,來自於任達華真的看透了世間人情。

窮人家出身

和整個香港一起力爭上游

任達華十四歲那年,擔任水警高級警目的父親任錦球因公殉職,家庭頓失經濟支柱,只能仰賴母親四處替人幫傭,並且接做家庭手工。他回憶,自己在童年時就已學會獨立,自己煮飯、縫衣,甚至一個瘦小的身影就這麼走進嘈雜髒亂、龍蛇混雜的傳統市場裡 ── 他得自己買菜。

許多香港演藝界人士是這麼看任達華的:明明接的戲比誰都多,工作比誰都積極、比誰都辛苦,但他好像還是活得很快樂。這種「積極但又隨遇而安」的超能力,多多少少,就是源於他在成長過程中的訓練。

「有幾年,我們家住在西貢大埔仔的小村屋裡,那是最窮的時候。如果天氣好,又有難得的空閒,我會穿上泳褲,往身上抹些防曬油,跑到樓下停車場曬曬太陽,然後,假裝自己正在國外哪個有名的海灘享受日光浴。」認清自己的困境,面對它,然後學著怡然自得。

「窮也要窮得開心!」任達華說,這是他自小就刻在骨子裡的人生態度。就如同他鏡頭下的孤魂野鬼,即使落魄到做不成人只能當鬼,也能乘上旋轉木馬自得其樂。而回憶自己整個童年生活,任達華曾經給過這樣一句簡單的評論:「是很窮,但我的童年太美好了!」靠著獎學金,任達華讀到預科(香港舊制,五年中學教育後,成績良好的可升讀為期二年的預科,預科學業完成後才能考大學),之後沒有繼續就讀大學,而是選擇早一步出社會,以模特兒身分拍了幾支廣告、加入香港無線電視台藝員訓練班,畢業後就從電視劇的小配角演起。

對他來說,進入演藝圈後,至少有二十年的時間,他就隨著香港經濟的起飛在打拚。「八○年代,電視行業不容許你生病,病了也要拍!我最記得有一年,我總共做了三百七十幾場秀(通告),也就是說,每一天你都會見到我出現在電視機裡。」任達華這麼說。而他也曾對外表示:「從影至今,我從沒有一次在拍片現場遲到或因病缺席。」

迷亂發達路

低潮的人要靠自己堅強起來九○年代,他走進電影圈,在大銀幕上的任達華,時而是痴狂舞男,時而是變態殺手。有時,他在年初詮釋黑社會角頭,年底又化身為「阿Sir」。戲路廣,片量自然也高,最高紀錄一年有十六部電影看得到他,外加一部電視劇。

當時香港電影稱霸亞洲,高速生產的盡頭,卻是走向粗製濫造,兩岸三地以至於整個東南亞地區的觀眾,就在不少讓人哭笑不得的爛片中,認識了「接片天王」任達華。

爛片演多了,原以為任達華「就是這麼一個咖」,直到二○○四年,他才終於以《PTU》片中的警長一角,獲得香港金紫荊獎最佳男主角;比他晚六年進入「藝員訓練班」的劉德華,早他四年就得到這個獎項。但在後來的六年內,任達華又在香港拿下兩次影帝獎;自此,再沒有人會把他和「爛片」聯想在一起。

其中,在一○年香港第二十九屆電影金像獎,以︽歲月神偷︾獲得最佳男主角的任達華,在頒獎台上這麼說:「這個獎,我要和所有不如意的人一起分享。」這時大家才發現,這個咖,不但演技一流,同時也有他的生命高度,看盡底層社會與上流生活之後,任達華其實有著最真切的社會關懷。

所以,這幾年的任達華,好像又變得不一樣了。雖然中國電影市場崛起,但任達華卻更愛留在香港拍戲,急切地想要和香港人說些什麼。在《鬼夜》中,集結其他「愛港導演」,為香港留下具有「香港情懷」的電影;而他也不只一次地在各種專訪中感嘆:「現在的社會,充滿太多壟斷的企業,現在的老闆,愈來愈貪婪。」面對眼睜睜看到的貧富差距擴大問題,他這樣想:「能幫忙就幫忙,但說實在也是沒辦法的,太多因素了。我發現只能靠每一個人,都樂觀一點點,去面對生活壓力。」他繼續說道:「這個社會,應該多一點家庭生活,星期天應該是要出去玩的啊!但是第一個條件是什麼?就是老闆要捨得多分一點工資。」任達華說得口沫橫飛,像是要挑起無產階級革命;事實上,他早已在做模範老闆該做的事,《鬼夜》一片由他和安樂影業共同投資,他自願不領片酬,把資源分給工作人員,甚至自掏腰包兩萬港幣,作為拍片期間的茶水點心費。「我能照顧你,你就能照顧你的家庭,你的家庭又能照顧另一個家庭,這才是好的循環。」任達華說。

重生活態度

寧可奔波也要和女兒相聚

讓任達華鍾情留在香港的另一個原因,就是今年九歲的寶貝女兒。他突然說道:「我是個(對自己)很狠的男人。」為了拍戲,他和女兒總是聚少離多,但他每天都要和女兒通上至少半小時的視訊電話,若是在外地拍戲,他也寧可自己奔波一點,一星期至少飛回家陪女兒吃一頓晚餐、度過一個晚上。

「我到現在都不允許女兒到片場看我拍戲,她會以為,爸爸受到那麼多人服務是很正常的。」自己兒時的生活態度,任達華要完整傳承給女兒,在家裡,凡事都自己來,要喝水就自己倒、衣服也是自己洗,就是要讓女兒學習自己在童年就養成的好習慣。

「人最怕窮,窮比見鬼更淒涼!」這是任達華為香港底層民眾的發聲;但若是問任達華自己的生命態度,他是這麼說的:「窮不可悲,可悲的是懶惰。」年近耳順,任達華走過人生的榮辱,也見證家鄉的盛衰,在他身上有許多數十年不變的「好東西」——每天運動保持身材、每天看三份報章保持對社會的關懷、每回見到台灣的記者,總不忘提醒:「多吃水果、多喝白開水!」還有,無論在銀幕上戴過幾張面具,他始終真誠豁達的笑容。

任達華

出生:1955年

現職:演員、導演

經歷:香港無線電視台藝員訓練班、簽約演員成績:2004年香港金紫荊獎影帝(《PTU》)2006年香港金像獎影帝(《黑社會》)2010年香港金像獎影帝(《歲月神偷》)家庭:已婚,與模特兒妻琦琦育有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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