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連出監管條例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變相打價格戰搶占市場的行為。種種亂象也讓支付機構吃到了苦頭,市場上能夠實現盈利的支付機構比例極小。
每經記者 史青偉
在被稱為央行31日發布的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網絡支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透露出政策監管的一大意向,那就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回歸支付通道,去日益形成的清算功能。
業內人士表示,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實現體系內的轉賬,其實在之前十部委的《指導意見里》,就已經明確規定了所謂的第三方支付立足分散、小額需求。征求意見稿真正打掉的是那些第三方賬戶利用體系內轉賬的便捷方便,變相使自己成為了一個清算機構的行為。
第三方支付機構淪為通道?
雖然第三方支付機構最不願意自己承擔單純的通道職能,不過監管層的意見較為明顯的指出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未來。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稱,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轉賬的,轉出賬戶應僅限於支付賬戶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辦理支付賬戶向銀行借記賬戶轉賬的,轉入賬戶應僅限於客戶預先指定的一個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
這就意味著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實現體系內的轉賬。而針對“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其他機構開立支賬戶”的規定,央行在回應中更是直指第三方支付機構新的定位。“雖然不能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企業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務,將付款人的款項劃轉至網絡借貸等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這不會影響網絡借貸等企業的業務開展,而且有利於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也符合《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央行稱。
仁和智本資產管理集團合夥人陳宇表示,《意見稿》的核心其實在於兩點,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所有的資金必須進銀行的賬戶,第二是不允許第三方支付進行體系內轉賬,從而讓支付公司回歸到通道技術本身,不要成為一個存款公司。
讓支付機構回歸通道,這就涉及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最開始的定位。“當初給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確是因為第三方技術可以讓小額劃轉更為便捷。互聯網支付的牌照更多是一種通道型支付,所謂通道型支付,其實是幫助資金更好的流轉,而不是截留資金,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在做的賬戶劃轉也好,多應用消費也好,都已經是一點點走到了類銀行賬戶的角色上去,離當初的牌照定位已經相差甚遠了。”陳宇稱。
對於支付機構開展網絡支付的定位,《意見稿》與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高度一致,明確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
如果只是通道,支付賬戶能做什麽?
“如果僅僅是通道,這個行業將很難發展。”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衛明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另一位做支付企業並購的人士也告訴記者,他已經告知持牌待售機構降低對牌照的估值,估值水平會因為《意見稿》大幅下移。
記者從一些途徑了解到,目前市場上一個牌照的價值在5000萬左右,這種類型的牌照實際上並沒有支撐過很多交易,市場上近300張牌照,交易額活躍的比例並不大。
在《意見稿》把第三方支付機構定性為支付通道後,第三方支付賬戶價值還將如何顯現?
自從傳統的收單業務遭受重創之後,支付機構逐步把支付賬戶拓展為綜合類賬戶。業內人士表示,2013年開始,三方支付機構開始探索為大宗商品交易市場、P2P、眾籌平臺進行資金托管以及供應鏈綜合服務業務,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始轉型。
然而2014年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單亂象,還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監管層對支付市場的擔憂。監管層連出監管條例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變相打價格戰搶占市場的行為。種種亂象也讓支付機構吃到了苦頭,市場上能夠實現盈利的支付機構比例極小。
不過,盡管支付機構出現了種種亂象,包括監管層人士也曾向記者表示,第三方支付機構對於我國支付基礎設施建設功不可沒。
問題在於,此次《意見稿》如果正式落地,還有多少支付機構還願意繼續做原本的收單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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