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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七警案的判刑, 看法官的判案步驟

香港受到政治氣候的影響下, 近年司法機構也變成磨心。十幾年來, 搞社會運動涉及示威遊行、非法集結、行為不檢、阻街等的控罪, 審訊經歷三級法院(裁判法院、高院及終審法院)的審訊及上訴, 逐步釐清了這些控罪在法律上的元素, 以及牽涉《人權法》、《基本法》及一些國際公約賦予平民權利義務方面的解說。經終院闡釋後, 下級法院在審案時比以前更易處理法律爭拗。以前建制人士不會批評法官, 只有泛民及激進社會運動人士罵法官。可是到了近年, 建制人士也開始罵官了, 不止罵官, 還會罵娘。一下子甚麼監察法官判案, 甚麼警拉官放等一干言論, 甚囂塵上。七警被定罪和判監兩年之後, 這股罵官氣氛被推上高潮, 連警察也罵官了, 又說會按章工作。不少人提出近期個別判決, 譬如襲警脫罪、暴徒輕判感化, 衝擊政府機構判社會服務令等例子, 來證明「黃官」的偏頗。我寫這一篇是預了給人罵的。我一直以來都被人罵撐警, 現在連撐警的人都罵起我來。罵就無需講道理, 罵我無妨, 有沒有道理都可以罵人, 這是言論自由賦予我們的權利。我罵得人多, 被別人罵也可能活該, 但道理我還是想講的。

我寫這一篇有兩個目的, 其一, 粗略分析一下法官判刑的準則, 其二, 上一篇有讀者在留言留下一篇文章的連結, 是香島中學鄧飛校長在《文匯報》發表一篇叫《用法治的方式解決法治中可能存在的問題》的文章, 我從鄧校長的文章學習之餘, 也寫一下香港法院在判刑一致性方面的法律原則。我不是為了反駁鄧校長的觀點而寫, 而是見到他在文章末兩段講英國的情況, 我借香港上訴庭一宗案例來講香港、英國及澳洲三地對判刑一致性(parity)的思維。

罵警拉官放的人其實也希望警拉官放吧, 他們不是很希望Dufton判七警無罪嗎? 如果Dufton判七警無罪, 到其時就輪到非建制的人罵警拉官放了。即是說, 只要法官釘你想釘的人, 而放你的同路人就可以了。那麼法官變成磨心, 兩面不討好, 該怎辦? 咿, 來個網上投票, 順應民情來判案好嗎? Majority wins. 一於搞判案雷動計劃, 發動網民來決定是釘是放, 符合民主精神, 豈不美哉? 真正維護法治, 不是那種一方面講維護法治, 另一方面收受利益, 也不是講贏了法治輸了公義、七警不是故意打人那類廢話。Dufton判這件案, 仔細考慮了影片呈堂的法律爭拗, 涉案人身份的爭論, 也衡量證據事實, 詳盡解釋了理據, 寫了817段判辭。不滿這裁決, 請從這判案書找空間去上訴, 沒有入會阻你, 而不是發動種族歧視去罵這洋法官, 罵就找判詞的錯處來罵。判刑可以批評嗎? 當然可以, 不過要用法律去批評, 說他判得輕和判得重, 都要提出實質理據。

法官判刑是隨心所欲的嗎? 基本上法官可以有兩種途徑去決定怎樣量刑。其一, 司法機構有判案的Manual, 提供給不同工種的各級法官作為參考, 這種Manual是時常更新的, 民事、刑事、家事、各種審裁處、死因庭諸如此類, 都各有判刑及程序指引, 這些Manual只有法官才看到, 因為要從司法機構的內聯網登入, 公眾接觸不到。其二, 參考Sentencing In Hong Kong這本書, 這書是由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及他的下屬前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共同撰寫的, 現已出到第七版。法官判案的量刑基本上參考這些東西, 參考了也難免同一個官, 判同一件案(超過一名被告)會出現不一致的刑罰, 因為裏面涉及很多不同因素, 年齡、背景、案底、犯法的角色等, 都足以使判刑時出現各被告刑罰不一樣的情況。同一個官, 判不同的案就更加千變萬化了。不同的法官, 處理同類形和不同類形的案就更加不會一致。再加上有些法官仁慈, 有些法官嚴厲, 根本無可能會一樣。七警遇到另一位法官可能脫了罪, 定罪也未必判多過15個月, 根本沒有對錯可言, 有人會把量刑起點降低, 再把求情因素增大, 就會出現很不一樣的結果了。如果案情特別, 沒有可作參考的案例, 就靠法官個人看法去判刑了。七警案可算是這種情況。

這種不一致, 就帶入鄧飛校長的宏文提出的論據。我講了不是要反駁, 而是用香港案例來展示香港法院的思維。在吳敏兒案 (HKSAR v Ng Man Yee CACC 278/2013), 上訴庭副庭長 Stock及上訴庭法官McWalters (不好意思, 那些不喜歡老外法官的, 這兩位是老外, 而且以前都是在律政司工作的), 在判辭中講了判刑是否一致的原則:
40.  When disparity of sentence is the ground of appeal we note that in 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decision of Lowe v The Queen (1984) 154 CLR 606 Mason J expressed the view that the fact that the sentence is not a just sentence is a ground for appellate intervention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injustice is generated by error arising in proceedings other than those of the appellant.  At page 613 he said:
“The sentence under appeal may be free from error except in so far as discrepancy itself constitutes or causes error. And the justification which the courts assign for intervention in the case of disparity is that disparity engenders a justifiable sense of grievance in the applicant and an appearance of injustice to that impassive representative of the community, the objective bystander.” [5]
41.  These views were subsequently followed by the majority of the High Court in Green v The Queen (2011) 244 CLR 462 where French CJ, Crennan and Kiefel JJ said at page 475, paragraph 32:
“32 A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 deciding an appeal against the severity of a sentence on the ground of unjustified disparity will have regard to the qualitative and discretionary judgments required of the primary judge in drawing distinctions between co-offenders. Where there is a marked disparity between sentences giving rise to the appearance of injustice, it is not a necessary condition of a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s discretion to intervene that the sentence under appeal is otherwise excessive. Disparity can be an indicator of appealable error (88). It is also correct, as Mason J said in Lowe, that logic and reality combine to favour the proposition that discrepancy is a ground for intervention in itself (89). Unjustifiable disparity is an infringement of the equal justice norm. It is appealable error, although it may not always lead to an appeal being allowed.”
42.  It is important to recognize that whether a disparity between sentences is an unjustifiable one, thereby resulting in an unjust sentence, does not fall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subjective feelings of the offender whose sentence is under appeal.  As the majority said in Green at page 474, paragraph 31:
“31. … The sense of grievance necessary to attract appellate intervention with respect to disparate sentences is to be assessed by objective criteria.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arity principle does not involve a judgment about the feelings of the person complaining of disparity …”
43.  In Hong Kong the objective test that has been applied is that expounded by Lawton LJ in Fawcett (1983) 5 Cr App R (S) 158 which he described at page 161 as:
“… would right-thinking members of the public, with full knowledge of all the relevant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learning of this sentence consider that something had gone wrong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6]
44.  The argument in the present case seeks to extend disparity of sentence as a ground of appeal beyond co-offenders to a disparity in sentence between wholly unrelated offenders; here the applicant and other persons sentenced for the same type of criminal activity but in respect of completely unrelated crimes. In considering whether such an extension should be permitted it is helpful to have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foundation of the parity principle.  This was explained by the majority in Green.  They said at page 473, paragraphs 28-29:
“28. … Consistency in the punishment of offences against the criminal law is “a reflection of the notion of equal justice” and “is a fundamental element in any rational and fair system of criminal justice” (75). It finds expression in the “parity principle” which requires that like offenders should be treated in a like manner (76). As with the norm of “equal justice”, which is its foundation, the parity principle allows for different sentences to be imposed upon like offenders to reflect different degrees of culpability and/o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77). [7]
29. … The consistency required by the parity principle is focused on the particular case. It applies to the punishment of “co-offenders”, albeit the limits of that term have not been defined with precision.” [8]
45.  As can be seen from this passage the parity principle is confined in its application to co-offenders.  Likewise, in Hong Kong where there is long line of authority that limits disparity of sentence as a ground of appeal to co-offenders sentenced differently by the same judge.[9] It has never been extended to offenders charged with the same offence arising out of completely unrelated criminal conduct.
46.  Nor, has it been so extended in England. In the English case of Large (1981) 3 Cr. App. R (S) 80 the Court of Appeal refused to entertain a submission that there was disparity of sentencing between the sentence imposed on the appellant and sentences imposed by the same judge on other offenders for the same offence but who were participants in completely unrelated crimes.  At page 82 the Court said:
“This Court declines to entertain such a submission. By reason of the appeals which consistently come before it the Court is aware of the general level of sentencing throughout the country. If, when individual sentences are being considered, it was permissible for counsel to analyse sentences passed by other judges on other occasions for other offences the work of this Court would come to a standstill. It would occupy the time of the Court to an inordinate extent and would do no more than draw its attention to the sentencing practice of a particular judge on a particular occasion in circumstance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ose with which the Court is immediately concerned. We will consider the matter of disparity when it arises in respect of participants in the same offence who have received different sentences for the parts that they played in the offence. Where it appears that for similar involvement in the offence the offenders have received very different sentences it is a warning sign that something may possibly have gone wrong with one or more of the sentences.”
47.  The New South Wales Supreme Court adopted a similar view in Kardoulias v The Queen (2005) 159 A Crim R 252.  After accepting that what in Australia is referred to as the parity principle applies to co‑offenders, the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 said at page 274, paragraph 106:
“However, the parity principle is not to be applied when a ground of appeal invites comparison between sentences imposed upon two offenders who are not co-offenders simply because the two offenders may have similar characteristics and may have committed similar crimes.”
48.  There is nothing in the judgment of the High Court in Green to suggest that the parity principle can inure to the benefit of persons other than co-offenders; nor is there in English or in Hong Kong case law.  All three jurisdictions speak with one voice.  The only occasion that relativity to other offenders’ sentences will create a justified sense of grievance is when the relativity concerns sentences imposed on persons who participated in the same offence as the offender.  That is not, of course, the position here.
49.  Outside of this situation it is for each applicant to demonstrate error or excessiveness in his own case.  A sentence otherwise appropriate for the level of that offender’s culpability does not become unjust simply by reference to an erroneous or unduly lenient sentence imposed on another offender in an unrelated crime.
50.  That being so, it cannot be said that other erroneous or unduly lenient sentences imposed in unconnected cases involving the same offence, provide an offender receiving a heavier sentence than those imposed in these other unconnected cases, with a justified sense of injustice.  It does not seem to us that it matters what the reason is for the alleged disparity between the cases; whether it be one judge being more lenient than another or the prosecutor selecting the wrong venue for trial.  Whatever the reason, the principle remains the same – the parity principle only applies to co-offenders.
51.  We do not doubt that this applicant and his family may not understand why others involved in more serious money laundering activity have been sentenced apparently more leniently but, for the reasons we have given, this does not entitle this applicant to harbour a justified sense of injustice.

我沒有本事去翻譯, 一言以蔽之, 判刑的一致性只適用於同案的被告(the parity principle only applies to co-offenders)。時下聽到批評法官判刑, 甚麼黃絲藍絲的, 有沒有人認真去硏究孰輕孰重的因由, 連那些所謂法律學者也在胡謅, 又怎能怪一般市民。以我自己觀察, 事實上確有些不太稱職的法官, 也有些遇到棘手案件就以案情事實來判被告無罪的法官。世界不是完美的, 制度也不能說不存缺陷的, 在社會撕裂分化之下, 才會因感性充昏了理性, 七警案的審判結果使這種情緒完全發酵。我尚算有幸, 沒有置身於瘋癲之中, 還可以提出理性討論, 盡量撇開個人情感去思考。我不是睡不著輾轉反側才去思考, 我住在悉尼十多年, 有機會把兩地發生的事情作比較, 像曾蔭權那類案, 在澳洲, 官商利益輸送無日無之, 在澳洲那些官員, 給捅出來就只有撤職, 像影片落畫, 從來都不會被檢控。香港在法治方面的成績, 真的很不錯了, 把香港的法治精神輸到這裏來, 恐怕不少官員已鋃鐺入獄了。香港警察來澳洲做, 就會更舒適, 很少機會被辱罵, 動了粗也很多人撐你, 分別在於社會的氣氛很不相同。今時今日在香港當差不是一份筍工, 但尚算是一份好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6451

陳春花:理性決策的7個步驟

來源: http://www.iheima.com/zixun/2017/0612/163559.shtml

陳春花:理性決策的7個步驟
春暖花開 春暖花開

陳春花:理性決策的7個步驟

理性決策怎麽做?其實也很簡單,就是訓練自己掌握理性決策的步驟,一旦這些步驟成為你的思維習慣,你也就具有了理性決策的能力。

來源 | 春暖花開(ID:CCH_chunnuanhuakai)

 作者 | 陳春花

從管理的決策角度來說,決策分為兩大類,一類叫做日常決策,一類叫做重大決策。每一個管理者,都會面對日常決策和重大決策的挑戰。

決策

管理決策困難的地方是,既要面對人,也要面對事。所以管理者既要具備自然科學的思維方式,也要具備社會科學的思維方式。我用比喻來做個簡單的說明。

自然科學的方式就是數學的方式,微積分和極限,不斷的細分或者趨近事實。正是這樣,自然科學思維方式可以用實驗不斷接近真理的方式來獲得對於事物的判斷,也正是這種實驗的特征,可以允許不斷地犯錯誤,不斷地實驗和調整,最後獲得成功就是成功,之前的錯誤可一筆勾銷。

而社會科學的思維方式又是另外一種特征,社會科學的思維方式就是文學、史學、哲學的思維方式。社會科學的思維方式所具有的特點,使得我們無法用實驗的方式來認識事物,不能犯錯誤,一次錯就無法挽回,和自然科學的思維方式剛好相反。

管理科學具備了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兩種特征,因此進行管理決策的時候,我們不能簡單依據數據,也就是科學的方式來判斷,也不能夠簡單地憑借經驗來做判斷,對於重大的決策,我們必須考量諸多的條件和因素,才能夠做出決策,而這個過程我們稱之為理性決策的過程,我們必須力保所做出的選擇不能偏差太大。

也正是由此,我非常希望管理者既要有自然科學思維方式的訓練,也應該具有文史哲的素養和思維習慣,這些訓練如果都具備的話,對很多東西的判斷和處理就簡單一些。

當要做一項新制度和新安排的時候,要先在局部試點,不要全面鋪開,因為管理決策不能夠犯錯誤,所以先要實驗,獲得成功的經驗,之後再全面實施。請記住管理上任何新的變化,都不要全面展開,因為那樣風險太大,也違背了管理學科的特性。

我非常欣賞小平先生的“經濟特區”建設的策略,正是四個經濟特區的成功,我們才在全國範圍展開了30年改革開放的進程並獲得了世人矚目的成就,如果沒有四個經濟特區的建設經驗的摸索,改革開放的決策也許無法取得今天的成效。

我們要有科學的態度,實際上要有兩個態度,一個是要有自然科學的態度,以事實、以數據、以真理說話,還有一個叫社會科學的態度,以本質、以人性去說話,沒有這兩樣東西合在一起,決策就很難有效,所以重大決策一定要理性決策。

選擇

理性決策怎麽做?其實也很簡單,就是訓練自己掌握理性決策的步驟,一旦這些步驟成為你的思維習慣,你也就具有了理性決策的能力。

識別問題

步驟一

在決策的時候,我們會遇到很多問題,所以理性決策的第一步是識別問題,識別問題的標準是依據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

在這一點上我們很多人就沒有理性決策的習慣。我舉個例子,很多企業的每一年目標都比前一年有增長的設計。比如一家企業2016年完成9億元銷售額,希望2017年增長30%,達成12億元的目標。如果這個目標確定,我們就要確定如何實現。大部分人在做完12億元目標的決策之後,他就開始分析怎麽樣可以實現這12個億。問題就出在這里了,理性決策不是識別12個億的問題,而是分析增長的30%如何實現。做理性判斷的時候,就是分析12億元和9億元之間的差距到底是什麽,圍繞這個差距來分析影響它的主要因素是什麽,有什麽限制,需要哪些資源。當把這些問題都識別清楚了,就可以做出一些合理的判斷。

所以有些時候,我不太建議請專家來做決策,你可以參考專家的意見,但是一定不要依據專家的意見做出決策,更加不能請專家來做出決策,雖然我自己也多數情況下被稱之為專家,但是我很清楚專家所具有的三個先天的局限性。

第一,專家在分析情況的時候都是以理想性來分析的,不是理性,總是會在理想狀態下,來做問題的識別。

第二,專家最大的局限性,是專家並不需要對決策承擔最後的責任。

第三個局限性就是,他所依據的數據都是整理過的,專家會保證獲得數據的工具是正確的,但是無法確保數據是正確和全面的。

所以識別問題的時候,還是要真實地考慮自己的現實和理想之間的差距才行。你不能完全借助於現實的情況做分析,必須識別理想和現實之間的差距到底是什麽,也不能完全依據理想來做分析,那同樣是無法區別問題而導致決策非理性。

確定標準

步驟二

理性決策的第二步就是確定什麽因素與決策相關。

我們必須清楚地知道什麽因素和決策相關,這些因素是否可以觀察,是否具體,是否可以測量。當一些和決策相關的因素無法觀察和測量的時候,決策常常會遇到阻力,甚至決策無法得到實現並帶來極大的損失,所以理性決策的第二步是非常重要的。

大亞灣核電站項目確定建設之後,在香港引起很大的震動,並提出要抵制建設的要求。大亞灣核電站成立了一個公共關系處,當時在國內的公司中沒有任何一個組織結構中有這個安排,但是他們設立了這個部門。為什麽呢?因為他們預先估計到香港團體的意見會影響這個項目實施,這是一個相關度極高的因素,必須做出安排。他們把香港地區的各個團體的代表者組織起來,安排這些代表來大亞灣參觀,了解整個設計和工程質量,實地考察電站的設置和保障工程,又請了很多專家去和代表們交流,最後大家達成共識:核電站是安全的、可靠的,同時香港是可以受益的,於是大亞灣核電站的項目得以順利進行。

分配權重

步驟三

事實上並非每一個標準都是同等重要的,恰當考慮它們的優先權是第三步。通過對每一個與決策相關因素的重要性的判斷,也就是明確步驟2所述標準的重要性,可以使我們更能夠解決關鍵問題,把資源分配到重要的地方去,以保證決策的選擇是正確的。

擬定方案

步驟四

列出能成功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案;無須評價,僅需列出即可。對於決策所需要的方案來說,在沒有做出選擇之前,越多越好,不要在決策之前就做出選擇,就制約提出方案,這樣會影響決策本身。

分析方案

步驟五

在列出的所有方案里面做出分析是一個關鍵的步驟,在這個步驟里面,我們需要分析方案是否可行,實施這個方案的代價高嗎?可能遇到的風險大嗎?在這里特別要註意兩點:第一,分析方案應該著重於建議,而不是人;第二,需要分析社會願望因素--取悅上司還是同事。

當你在分析方案的時候,一定要著重建議,不要管是誰提出來的,千萬不要因為是高層管理者提出的方案就要給予足夠的重視,也不要因為是專家提出的方案就有更強的選擇性,我們需要依據方案本身,而不是提出者的影響力。在做決策的時候,我們存在不夠理性的一個原因,就是誰官大誰說了算,理性決策的時候是不能這樣的,我們只需要關註建議。

建議

社會願望因素考慮取悅上司還是同事?其實表達了這樣一個思想:在分析方案的時候,要考量以下因素,如果這個方案是需要所有人去執行的話,取悅同事的方案比較容易獲得成功;如果這個方案是要上司批準的話,那麽取悅上司的方案比較容易通過。所以要求我們不要自己評估方案好還是不好,一定要看這個方案拿來幹什麽用,需要獲得什麽人的支持。

65

選擇方案

步驟六

在前面步驟的基礎上,我們開始做出決策選擇了,如何選擇方案,就是決策本身,我們需要界定以下一些問題:這個方案是最好的嗎?用前面的步驟來判斷;選擇這個方案是妥協的結果嗎?這個方案可以讓所有參與決策的人滿意嗎?在做出選擇的時候是否受到權力的影響?界定這些問題,只是希望選擇更加理性,而不是受個人因素影響,包括權力的影響。

執行方案

步驟七

進入實施步驟,就要考慮所有執行的人是否可以接受所選擇的方案,執行方案過程中資源是否受到限制。如果執行者不能夠接受決策方案,決策就不會獲得效果;同樣,如果實施中資源受到限制,難免決策也會無法得到執行,因此在實施決策的時候,需要特別關註這兩個問題:接受程度、資源限制。(本文完

理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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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春花:理性決策的7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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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決策怎麽做?其實也很簡單,就是訓練自己掌握理性決策的步驟,一旦這些步驟成為你的思維習慣,你也就具有了理性決策的能力。

來源 | 春暖花開(ID:CCH_chunnuanhuakai)

 作者 | 陳春花

從管理的決策角度來說,決策分為兩大類,一類叫做日常決策,一類叫做重大決策。每一個管理者,都會面對日常決策和重大決策的挑戰。

決策

管理決策困難的地方是,既要面對人,也要面對事。所以管理者既要具備自然科學的思維方式,也要具備社會科學的思維方式。我用比喻來做個簡單的說明。

自然科學的方式就是數學的方式,微積分和極限,不斷的細分或者趨近事實。正是這樣,自然科學思維方式可以用實驗不斷接近真理的方式來獲得對於事物的判斷,也正是這種實驗的特征,可以允許不斷地犯錯誤,不斷地實驗和調整,最後獲得成功就是成功,之前的錯誤可一筆勾銷。

而社會科學的思維方式又是另外一種特征,社會科學的思維方式就是文學、史學、哲學的思維方式。社會科學的思維方式所具有的特點,使得我們無法用實驗的方式來認識事物,不能犯錯誤,一次錯就無法挽回,和自然科學的思維方式剛好相反。

管理科學具備了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兩種特征,因此進行管理決策的時候,我們不能簡單依據數據,也就是科學的方式來判斷,也不能夠簡單地憑借經驗來做判斷,對於重大的決策,我們必須考量諸多的條件和因素,才能夠做出決策,而這個過程我們稱之為理性決策的過程,我們必須力保所做出的選擇不能偏差太大。

也正是由此,我非常希望管理者既要有自然科學思維方式的訓練,也應該具有文史哲的素養和思維習慣,這些訓練如果都具備的話,對很多東西的判斷和處理就簡單一些。

當要做一項新制度和新安排的時候,要先在局部試點,不要全面鋪開,因為管理決策不能夠犯錯誤,所以先要實驗,獲得成功的經驗,之後再全面實施。請記住管理上任何新的變化,都不要全面展開,因為那樣風險太大,也違背了管理學科的特性。

我非常欣賞小平先生的“經濟特區”建設的策略,正是四個經濟特區的成功,我們才在全國範圍展開了30年改革開放的進程並獲得了世人矚目的成就,如果沒有四個經濟特區的建設經驗的摸索,改革開放的決策也許無法取得今天的成效。

我們要有科學的態度,實際上要有兩個態度,一個是要有自然科學的態度,以事實、以數據、以真理說話,還有一個叫社會科學的態度,以本質、以人性去說話,沒有這兩樣東西合在一起,決策就很難有效,所以重大決策一定要理性決策。

選擇

理性決策怎麽做?其實也很簡單,就是訓練自己掌握理性決策的步驟,一旦這些步驟成為你的思維習慣,你也就具有了理性決策的能力。

識別問題

步驟一

在決策的時候,我們會遇到很多問題,所以理性決策的第一步是識別問題,識別問題的標準是依據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

在這一點上我們很多人就沒有理性決策的習慣。我舉個例子,很多企業的每一年目標都比前一年有增長的設計。比如一家企業2016年完成9億元銷售額,希望2017年增長30%,達成12億元的目標。如果這個目標確定,我們就要確定如何實現。大部分人在做完12億元目標的決策之後,他就開始分析怎麽樣可以實現這12個億。問題就出在這里了,理性決策不是識別12個億的問題,而是分析增長的30%如何實現。做理性判斷的時候,就是分析12億元和9億元之間的差距到底是什麽,圍繞這個差距來分析影響它的主要因素是什麽,有什麽限制,需要哪些資源。當把這些問題都識別清楚了,就可以做出一些合理的判斷。

所以有些時候,我不太建議請專家來做決策,你可以參考專家的意見,但是一定不要依據專家的意見做出決策,更加不能請專家來做出決策,雖然我自己也多數情況下被稱之為專家,但是我很清楚專家所具有的三個先天的局限性。

第一,專家在分析情況的時候都是以理想性來分析的,不是理性,總是會在理想狀態下,來做問題的識別。

第二,專家最大的局限性,是專家並不需要對決策承擔最後的責任。

第三個局限性就是,他所依據的數據都是整理過的,專家會保證獲得數據的工具是正確的,但是無法確保數據是正確和全面的。

所以識別問題的時候,還是要真實地考慮自己的現實和理想之間的差距才行。你不能完全借助於現實的情況做分析,必須識別理想和現實之間的差距到底是什麽,也不能完全依據理想來做分析,那同樣是無法區別問題而導致決策非理性。

確定標準

步驟二

理性決策的第二步就是確定什麽因素與決策相關。

我們必須清楚地知道什麽因素和決策相關,這些因素是否可以觀察,是否具體,是否可以測量。當一些和決策相關的因素無法觀察和測量的時候,決策常常會遇到阻力,甚至決策無法得到實現並帶來極大的損失,所以理性決策的第二步是非常重要的。

大亞灣核電站項目確定建設之後,在香港引起很大的震動,並提出要抵制建設的要求。大亞灣核電站成立了一個公共關系處,當時在國內的公司中沒有任何一個組織結構中有這個安排,但是他們設立了這個部門。為什麽呢?因為他們預先估計到香港團體的意見會影響這個項目實施,這是一個相關度極高的因素,必須做出安排。他們把香港地區的各個團體的代表者組織起來,安排這些代表來大亞灣參觀,了解整個設計和工程質量,實地考察電站的設置和保障工程,又請了很多專家去和代表們交流,最後大家達成共識:核電站是安全的、可靠的,同時香港是可以受益的,於是大亞灣核電站的項目得以順利進行。

分配權重

步驟三

事實上並非每一個標準都是同等重要的,恰當考慮它們的優先權是第三步。通過對每一個與決策相關因素的重要性的判斷,也就是明確步驟2所述標準的重要性,可以使我們更能夠解決關鍵問題,把資源分配到重要的地方去,以保證決策的選擇是正確的。

擬定方案

步驟四

列出能成功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案;無須評價,僅需列出即可。對於決策所需要的方案來說,在沒有做出選擇之前,越多越好,不要在決策之前就做出選擇,就制約提出方案,這樣會影響決策本身。

分析方案

步驟五

在列出的所有方案里面做出分析是一個關鍵的步驟,在這個步驟里面,我們需要分析方案是否可行,實施這個方案的代價高嗎?可能遇到的風險大嗎?在這里特別要註意兩點:第一,分析方案應該著重於建議,而不是人;第二,需要分析社會願望因素--取悅上司還是同事。

當你在分析方案的時候,一定要著重建議,不要管是誰提出來的,千萬不要因為是高層管理者提出的方案就要給予足夠的重視,也不要因為是專家提出的方案就有更強的選擇性,我們需要依據方案本身,而不是提出者的影響力。在做決策的時候,我們存在不夠理性的一個原因,就是誰官大誰說了算,理性決策的時候是不能這樣的,我們只需要關註建議。

建議

社會願望因素考慮取悅上司還是同事?其實表達了這樣一個思想:在分析方案的時候,要考量以下因素,如果這個方案是需要所有人去執行的話,取悅同事的方案比較容易獲得成功;如果這個方案是要上司批準的話,那麽取悅上司的方案比較容易通過。所以要求我們不要自己評估方案好還是不好,一定要看這個方案拿來幹什麽用,需要獲得什麽人的支持。

65

選擇方案

步驟六

在前面步驟的基礎上,我們開始做出決策選擇了,如何選擇方案,就是決策本身,我們需要界定以下一些問題:這個方案是最好的嗎?用前面的步驟來判斷;選擇這個方案是妥協的結果嗎?這個方案可以讓所有參與決策的人滿意嗎?在做出選擇的時候是否受到權力的影響?界定這些問題,只是希望選擇更加理性,而不是受個人因素影響,包括權力的影響。

執行方案

步驟七

進入實施步驟,就要考慮所有執行的人是否可以接受所選擇的方案,執行方案過程中資源是否受到限制。如果執行者不能夠接受決策方案,決策就不會獲得效果;同樣,如果實施中資源受到限制,難免決策也會無法得到執行,因此在實施決策的時候,需要特別關註這兩個問題:接受程度、資源限制。(本文完

理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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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地稅合並步驟明確:省局先改,市縣隨後

涉及中國十分之一公務員的國家稅務局(下稱“國稅”)和地方稅務局(下稱“地稅”)合並即將拉開帷幕。

6月12日,稅務總局召開全國稅務系統機構改革動員部署視頻會議,對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具體實施操作工作進行動員。這也是6月份第三場事關國地稅合並的重磅會議。

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書記、局長王軍在上述會議作動員講話。他表示,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涉及省、市、縣、鄉4級稅務機構,面向10多億納稅人和繳費人,情況複雜、任務艱巨。按照總體上比部委層面改革稍後一些、比地方機構改革稍前一些的進度安排,這次稅務機構改革分為統一思想保穩定、頂層設計定方案、動員部署鼓幹勁、改好省局樹樣板、市縣推進全覆蓋、總結經驗找差距、優化完善再升級七個主要階段。

王軍指出,在基本完成前三個階段工作的基礎上,目前正進入“先把省局改革做穩妥再紮實推進市局、縣局改革”的具體實施操作階段。

此前多位稅務人士告訴第一財經,6月份省級層面國稅地稅會正式合並。

2017年4月24日,福建省霞浦縣國地稅聯合辦稅服務廳正式啟用。

在6月2日至6月4日稅務總局舉辦的各省局主要負責人暨聯絡督導組成員機構改革培訓班上,王軍要求,各省級稅務部門要切實擔起責任,樹好改革樣板,確保平穩順利掛牌,確保稅務隊伍穩定和稅收收入平穩增長,不斷增強納稅人獲得感。

而為確保國地稅合並改革有序有力有效推進,稅務總局建立了一整套嚴密的組織推進工作機制,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規劃、聯絡督導、紀律檢查,並制定了一攬子改革事項的任務臺賬和路線圖、時間表,實行掛圖作戰、對表推進、到點驗收。

王軍要求,在推進稅務機構改革過程中,各級稅務部門和廣大稅務幹部要聽從指揮、服從安排、各履其職、各盡其責,有章有法、有力有效做好各項改革工作。各級稅務機構一把手要作表率、守公道、重擔當,深入細致做好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各級領導班子成員要擺正心態,幹好分內的事,盡好配合的責,全力維護班子團結和隊伍穩定;全體幹部職工要講政治、顧大局、重情義、盡心力、守紀律,既要實而又實、細而又細地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又要深入推進稅務系統全面從嚴治黨、依法組織稅收收入、全面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等工作,確保國家稅收安全,確保稅收營商環境優化,確保“兩不誤、兩促進”。

今年3月,《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省級和省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這將宣告分設了24年的國稅地稅將成為歷史。按照方案給出的改革時間表,省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要在2018年9月底前報黨中央審批,在2018年年底前機構調整基本到位。省以下黨政機構改革,由省級黨委統一領導,在2018年年底前報黨中央備案。所有地方機構改革任務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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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fb賬號 填虛假資料 9步驟絕迹互聯網

1 : GS(14)@2014-03-09 12:40:32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40309/18650273

                              資訊發達加上社交網熱潮,民眾隨時隨地都有被人「起底」的風險,令越來越多人關注網上私隱問題,要在網上刪除個人資料說易不易,有科技網站教路,只要不怕麻煩採取九個步驟,即可從網上「消失」,更可享受匿名搜尋、上網的樂趣。

                以英國倫敦為基地的WIHT網站博客指,要從網上消失,首要關掉fb(圖)等社交網站賬戶,之後用不同搜尋器搜尋自己的名字,關掉所有像MySpace之類已被遺忘的戶口,若然無法關閉或刪除賬戶訊息,則惟有填報虛假資料。
WIHT的博客坦言,最麻煩的是要求網上資料公司刪除紀錄,但相信只要有恒心不斷寫信和致電對方苦纏就可以,但提醒第七、第八步需要電郵聯絡和接收忘掉的密碼等,因此記緊最後一步才刪除電郵賬戶。
英國《每日郵報》

「網上消失」九部曲

                  1)關閉facebook、Twitter、Google和LinkedIn賬戶
2)用不同搜尋器搜尋自己名字,關掉所有被遺忘的戶口
3)對於無法關閉或刪除的賬戶訊息,惟有填報虛假資料
4)取消訂閱任何郵件
5)刪除搜索引擎上的搜尋結果
6)直接聯繫相關網站,要求他們刪除關於你的資料
7)要求專門收集和銷售網上資料的公司,刪除所有有關你的紀錄
8)要求網上電話簿或在線名錄不再紀錄你的資料
9)刪除你的電郵賬戶
英國《每日郵報》                                                        
2 : Ar Yan(11362)@2014-03-13 13:46:58

不如唔好上網登記任何戶口
e-mail
fourm acc
.
.
.
etc
3 : ironforge(21491)@2014-03-13 14:08:52

用個永世唔用,同自己無關既email 登記d乜網物網是常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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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故事:本月抽籤買新居屋8步驟

1 : GS(14)@2015-04-09 00:32:00

■五個新居屋接獲近13萬份申請表,將於本月抽籤。








近日金管局加辣招,調低銀行按揭成數至六成,若有意買樓,首期真的不知要儲到何年何月。相比之下,全城瘋搶的新居屋,樓價最低僅一百八十七萬元,更提供九成至九成半按揭,可算是不少上車族的佳音。踏入三月,新居屋抽籤必然是全城焦點。惟新居屋單位只有二千一百六十伙,倘若有幸「一擊即中」,購買須知及選樓程序更是不容忽視。記者︰吳美茸攝影︰馮就康


新居屋總共接獲十二萬八千九百份申請表,當中白表申請高達十一萬七千四百份,平均一百三十六人爭奪一個單位,房委會將於本月攪珠,中籤的幸運兒可望五月揀樓。當攪珠完畢,中籤者會按優先次序在約定日期的七天前收到房屋署書面通知,約定時間前往居屋銷售小組,按選樓次序選購心儀單位。選樓當日,申請人須帶備選樓通知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正副本,以及最少相等於所選購單位售價百分之十(綠表申請人為百分之五)的首期定金,以今批居屋單位普遍樓價二百餘萬元計算,百分之十即約二十萬元。該筆款項須以銀行本票繳付,票上註明支付予「香港房屋委員會」。在選擇單位後,居屋銷售小組職員會通知申請人所選購單位的首期定金,並會給予時間讓申請人前往銀行購買本票。申請人同時須簽署聲明書,聲明所填報的資料均屬真實,若有變更事項亦須一一列明,例如收入、資產淨值、婚姻狀況及家庭組合等。



簽協議後房署或邀會面

就算簽署買賣協議後,也不要以為「上樓」有望。房屋署職員可能會邀請申請人及個別家庭成員會面,提供更詳細的資料申報,倘若最終被證實不符合資格,就算「買家」已簽署的買賣協議,亦會被撤銷。而且購樓所繳付的款項,也不獲退還,「買家」可能得不償失,或會面臨法律追究。此外,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就可向銀行申請按揭。一般未補地價的居屋,按揭年期加上樓齡不可以超過30年,不過新居屋長年期的按揭就不成問題。購買居屋一般成交期約為兩個月,由於新居屋還有兩年樓花期,買家還需要靜心等待。首次置業的上車一族要預留充裕資金,除了首期之外,還有律師費,收樓時的管理費按金、水費、電費及煤氣費按金等,當然還有裝修及添置家具費用。



■收樓時記得預留額外資金繳付雜費,如管理費及水電煤按金。圖為尚翠苑示範單位。





【購買程序】

1)留意支票戶口是否已被扣數200元及收妥確認信。2)本月攪珠,留意申請書編號最後兩位數字,中籤者可望五月揀樓。3)中籤者會按優先次序在約定日期的7日前收到房屋署書面通知。4)預備樓價10%首期定金,即場揀樓簽臨約。5)即日簽署聲明書,聲明資料要屬實,若有變更須列明。6)簽訂臨約後向銀行申請按揭,最高承造九成至九成半按揭,最長年期為30年。7)完成交易之後,安心等待兩年之後收樓。8)收樓時須繳付管理費、水費、電費及煤氣費等按金。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50307/1906627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9349

滬港通系統升級 簡化沽貨步驟

1 : GS(14)@2015-04-20 15:35:07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0420/news/ea_eaa4.htm


【明報專訊】乘內地A股近日又再起飛,滬港通的前端監控系統亦將在今天升級,以吸引更多投資者買賣A股。新的系統讓投資者簡化沽貨的步驟,毋須在沽貨前事先搬貨,讓買賣A股的方式更接近港股。

滬港通推出5個月以來,成交額一直未見大幅增長,但近日每日額度屢次出現負數,反映市波動下,賣盤大幅增加(見圖)。

沽貨前毋須事先搬貨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稱,現時很多基金經理都有興趣使用滬港通,但提前搬貨的問題一直困擾業界。另一個大障礙是「實益擁有權」問題,但港交所(0388)在上月底已發聲明給予解決辦法。「港交所人員這段時間捨棄假期,派出高層員工赴各地路演,成效甚大,未來包括歐洲的Ucits基金都會加速入場。」

現時投資者透過滬港通買賣A股,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將是港交所旗下的香港中央結算。港交所上月則表示,會向投資者發出憑證,證明他們是符合中國法律的股份實益持有人。

冀參與滬港通 改基金章程

然而,不少投資者仍未能參與滬港通,包括旗下基金多在盧森堡註冊的荷寶及景順。荷寶投資亞太股票聯席主管兼中國首席投資總監繆子美表示,非常有興趣參與滬港通,新的前端監控系統令賣盤更方便、更靈活,但能否投資A股的決定性因素是持有人的問題。現時荷寶正更改基金章程及向等待歐洲監管當局的批准,估計最快在本月開始參與滬港通。

景順首席投資總監陳柏鉅則稱,該行亦手更改基金章程,最快要年中才完成。他表示,港交所雖然提出解決方案,但有不少基金仍有保留,「港交所做法等於把風險『攬上身』,要大家相信它,但基金未必買帳。」
2 : GS(14)@2015-04-20 15:35:37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0420/news/ea_eaa5.htm
內地散戶 多對港股有興趣
2015年4月20日

【明報專訊】中港股市牽起炒股熱潮,內地散戶更對港股甚感興趣,年輕股民齊齊入市期望賺一筆。耀才證券(1428)上周六於深圳舉辦投資交流會,有近300名股民捧場。席間問得最多的就是買什麼港股,有剛大學畢業的年輕人,即使不太熟識港股行情,亦已開始買賣,更有大學生向父母借錢炒股。

不熟港股行情亦買賣

今年剛大學畢業的杜小姐,日前與朋友一起到交流會聽「貼士」,她表示自己剛剛開始買港股,「港股比A股有意思,因為港股反應較快,又不會停板。」她稱,現時有20%的資產配置到股票上,扣除日常開支後,其他餘錢都投放到股票上。

A股跟國策炒 憂秋官效應

而林小姐去年開始投資A股,現時已投資約10萬元人民幣,暫時未投資港股。她表示,「都是跟國家政策去炒,兩融受限或要看市場之後的走向,才決定沽貨還是不沽」。她又笑言已知香港將重播《大時代》,聽聞「秋官效應」有機會影響股市,故也有少許擔心。

現在在廣州讀大學金融系的黃先生,決定趁近日股市狂熱,與同學齊齊炒港股。「投資大概數萬元人民幣,是跟父母借的,我和同學們都有從證券行借孖展。」他表示今次加入炒股大軍,因為身邊有些同學帶起,故決定小試牛刀。

大學生向父母借錢炒股

他表示,現在所買的港股,多數是穩陣的藍籌股如匯控(0005),但有興趣玩輪證,因上落較大,「只要看對方向,可以一次過賺許多,但有時要不停留意市,其實也很頭暈。」他希望財富長遠像滾雪球,將來有機會買保時捷,但明言他日畢業後不會投身金融業。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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