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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羅向陽內幕交易案”:案件“顧問費”、親屬願“頂包”

2015年春天,時任新時代證券總經理助理的羅向陽正在國外訪學。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彼時證監會正在開展針對證券期貨行業的“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專項檢查。

自證監會監管轉型、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後監管傾斜以來,針對證券行業進行的現場檢查經常發生。對於這一輪專項檢查,羅向陽也許並未特別在意。更何況,他從一開始就為自己的違法行為做出層層掩護——在新時代證券之外設立公司走賬、切割自己與操控股票賬戶的關系,案發後甚至還有家人試圖“頂包”。

然而讓他想不到的是,此次現場檢查是由證監會稽查總隊負責,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了羅向陽的隱藏問題,檢查組人員立即轉變角色,開始稽查辦案。

“證券從業人員大多是普通家庭走出來的孩子,在學生階段大部分是學業優秀的好學生。畢業進入了證券行業,同錢打交道,誘惑比較大。”一位證監會稽查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很多人聰明反被聰明誤,以為搞點小動作監管部門發現不了。羅向陽違法手法非常隱蔽,也存在對抗監管、串供等情形,但最後還是被處罰並市場禁入。

蹊蹺的顧問費

羅向陽出生於1976年,河南許昌人。在了解他的人眼中,羅向陽從小成績優秀、家庭和睦,大學畢業後曾在國海證券任職,負責債券業務。進入新時代證券之後,依然主要做債券項目,負責開拓業務、承攬項目。

弟弟羅楊穎比羅向陽小三歲,二人同為新時代證券員工,羅楊穎時任新時代證券許昌智慧大道營業部(原許繼大道營業部)營銷總監。

2015年1月起,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證監會在證券期貨行業開展了“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專項檢查工作。檢查的第一階段是自查,到3月下旬自查就已經結束,專項檢查工作進入抽查階段,抽查對象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機構和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

由於市場監管任務加重,稽查隊伍也加入到現場檢查當中,這一次證監會是直接動用稽查力量來進行現場檢查。

“我們承擔了新時代證券現場專項檢查任務。專項檢查涉及的事項是比較多的,要對證券公司的各業務模塊,各條線的風險點進行全面梳理。”一位辦案人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當時檢查的重點放在券商相關業務是否進行了利益輸送。

為了找到證據,檢查組要求新時代證券提供所有資管項目、投行項目、債權項目所有流程性文件,包括從項目申請到項目完結,重點核查某一項目,包括哪些人參與、角色是什麽、做了什麽事、責任是什麽、收益如何、費用如何支出等等,十分詳細。

“我們檢查組選取了若幹項目的顧問費協議支出情況進行核查,要確認證券公司將顧問費支付給了誰,”上述辦案人員說,就是在這個過程中,發現了羅向陽及其弟弟羅楊穎涉嫌違法的線索。

事實上,在2014年債市風暴時期,有的案件利益輸送就是通過成立顧問公司、咨詢公司,在持牌機構體外,完成錢權交易的。明面上的理由,即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收取顧問費,而實際上則是項目獎勵、收益分成,甚至行賄受賄。比如2015年北京市第二中院做出終審判決的張某債市腐敗案,該涉案人員在某國際信托公司擔任債券交易員期間,向自己實際控制的信息咨詢公司輸送利益2.07億余元。

羅向陽案中涉及的咨詢公司,也引起了稽查人員的註意。基於相關經驗,初期檢查人員鎖定羅向陽、羅楊穎,就是發現新時代證券承做的某債券項目的顧問費,支付給了河南某咨詢公司。進一步追查資金的走向,發現資金進入了一些個人銀行賬戶。

再查詢這些人賬戶,發現他們都多次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定增公告前交易相關股票的行為。包括東方鐵塔收購青島海仁股權、黃河旋風定增項目,而羅向陽正好都參與了這些重組、定增事項。

“資金都是以顧問費的名義,從新時代證券出去。咨詢公司進來的錢,又都轉出到個人賬戶了。篩查個人賬戶的交易情況就發現,不但交易的股票涉及到新時代證券服務的上市公司,買入的時點也非常敏感。”上述辦案人士說,本來是做現場檢查,此時不得不立刻轉變角色,化身稽查人員開始辦案。

誰在操控賬戶

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規避監管的方式上,羅向陽著實花了心思。首先,前述河南咨詢公司的股東和人員,都與羅氏兄弟二人沒有關系;其次交易東方鐵塔、黃河旋風的股票賬戶名義持有人為“汪某英”、“楊某玲”、“曹某濤”等。

如何來確認羅氏兄弟對涉案賬戶的控制關系,成為本案的一大關鍵。“控制關系,還是要從涉案賬戶的資金來源、資金的支配、資金收益歸屬等三個方面來分析,”上述辦案人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羅某倫是羅氏兄弟的父親,楊某玲是某親,孟某娟為羅楊穎之妻。

雖然前述咨詢公司股東人員均與羅向陽、羅楊穎沒有關系,但是,公司的銀行賬戶、網銀、公章等關鍵手續都是兄弟二人管理及使用;該公司賬戶的資金絕大多數來源於羅向陽承攬項目收取的“顧問費”。另外,通過與該咨詢公司的名義股東、涉案賬戶名義所有人進一步核實情況,也確認了羅氏兄弟在案件當中的角色。

“羅向陽是許昌人,黃河旋風是許昌的上市公司。在現場檢查過程中,通過對羅向陽過去承做項目的檢查,發現了他之前做過的項目,他的內幕知情人身份是比較容易確認的。而且,由於羅楊穎是營業部營銷總監,有開戶量及交易規模的考核指標,或許因為這個原因,羅氏兄弟多個交易賬戶都是開在新時代證券。

此次檢查共發現羅氏兄弟操縱的三次內幕交易。2013年11月27日至12月13日之間,羅氏兄弟在東方鐵塔收購青島海仁公開之前,利用控制的“汪某英”、“楊某玲”、“曹某濤”證券賬戶合計買入東方鐵塔16.41萬股。此次內幕交易導致虧損12.6萬。

2014年3月17日至6月16日間,羅氏兄弟利用實際控制的“汪某英”賬戶交易“黃河旋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賣出後虧損486.7元。

第三次是2015年1月19日至5月21日,羅向陽、羅楊穎利用實際控制的“曹某濤”賬戶交易10.6萬股“黃河旋風”,實際盈利44.69萬。

值得註意的是,羅氏兄弟大費周章,三次內幕交易卻虧損兩次。據業內人士分析,查出的三次內幕交易盈利並不多,可能是因為該案僅是針對專項檢查發現的線索進行處理;另外,可以看到第三次內幕交易當中,羅氏兄弟在黃河旋風複牌第一天就以最低價格賣出,降低違法所得,逃避處罰。

主動“頂包”

案件調查順利進行,主要事實很快確認。但是令調查組沒有想到的是,調查期間,孟某娟提出賬戶是她操作的。她告訴調查組,涉案三個賬戶都是由她控制、交易,羅氏兄弟並不知情。

該案涉及賬戶眾多,人員關系複雜,但是查清案情並沒用太長時間。“一個星期的時間,主要事實就查完了,”前述辦案人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該案最大的挑戰不是“證實”,而是要“證偽”。

經過多次訪談,調查組很快發現孟某娟明顯缺乏股票常識,也不能解釋三次交易同內幕交易信息形成、發展的高度吻合情況。而且,交易地點和交易電腦,也均指向了羅楊穎。

“‘頂包’肯定是頂不了的,幾百萬的交易金額,羅氏兄弟不知情是不可能的。”辦案人員告訴記者,雖然判斷孟某娟只是為了掩護羅氏兄弟主動抗下責任,但還是要找到證據來證明,確實是羅氏兄弟控制交易,而非孟某娟操控。

調查人員最終認定,羅楊穎與羅向陽收入能力有差異,可以認定資金主要來源於羅向陽。兩人對混同後的資金均可自由使用,因此,由此取得的投資收益由羅向陽、羅楊穎兄弟兩人共同享有。三次交易的交易時點均與內幕信息的形成、發展高度吻合,三次交易中存在虧損賣出其他股票,集中證券賬戶內資金買入涉案股票,或突擊轉入大筆資金的情況。

另外,作為新時代證券總經理助理,羅向陽基於職務身份及參與的相關業務活動,知悉相關內幕信息。最終,證監會決定,對羅氏兄弟前兩次內幕交易分別罰款60萬,對第三次內幕交易“沒一罰三”,沒收44.69萬、罰款134.08萬。三案總計罰沒款298.77萬元。

對羅向陽、羅楊穎分別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如果不是專項檢查,相關違法線索也確實很難發現,”前述辦案人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還要繼續完善、落實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制度,包括報備人員的完整性、報備相關人員知悉的時間節點。而且,同內幕信息所涉事件有關的人員都應該嚴格報備,不僅包括項目實際參與人員,也應包括為項目提供服務的後臺人員。

該人士說,還要加強警示教育,而最好的宣傳教育,就是執法辦案、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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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計委:部分地區社會撫養費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增加

昨日,國家衛計委通報了對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的結果。檢查發現,全國29個省(區、市)已經完成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部分地區與社會撫養費征收相關的行政訴訟案件有增多趨勢。

為了確保全國兩孩政策順利落地,2016年1月1日,完成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正式實施。檢查發現,各地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主要內容基本進行了落實。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個突出現象是,全面兩孩政策相關配套制度協調性不夠,因而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各地反映新法實施前後社會撫養費征收政策的銜接還存在問題,部分地區與此相關的行政訴訟案件有增多趨勢。

今年兩會,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建議,社會撫養費征收制度跟全面兩孩政策背景下的鼓勵生育新規已經有所沖突,應該盡快取消。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明確提出,對於“搶生”群體,應該立刻停止征收社會撫養費。

此次衛計委的檢查還發現,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後,計劃生育重視程度和工作力度有所弱化。一些基層計生幹部工作思路轉變不及時,感到無所適從,無事可做,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強,存在畏難情緒。

其次,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生育登記服務中存在生育登記率不高、信息共享滯後等情況;流動人口跨省信息交換還存在網絡不暢的問題;隨著出生人口增加,部分地區婦幼健康服務資源不足,出生缺陷發生率有升高風險;隨著非法采血鑒定胎兒性別等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整治“兩非”工作難度加大。

檢查還發現,“失獨”家庭信訪問題突出。部分地區新增生育假獎勵和生育津貼落實困難。單位用人成本增加,影響了女性平等就業。

通報提出,下一步要完善全面兩孩政策相關配套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工作:繼續指導各地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妥善解決部分地方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獎勵和退休職工獨生子女父母年老獎勵落實難的問題。完善扶助關懷政策,構建全方位的計生特殊家庭長效幫扶機制。協調相關部門,推動落實生育假獎勵和生育津貼,保障女性平等就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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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證監會亮紅牌:“幹擾改革發展”案件將納入監管

在2015年證監法網行動、2016年專項執法行動之後,2017年證監會對市場的監管將全面升級,並首次明確提出將“幹擾改革發展”的案件納入監管。

證監會發言人鄧舸17日稱,2017年證監會的專項執法行動將在繼續嚴厲打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傳統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全面篩查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影響市場穩定、幹擾改革發展的各類違法案件。

“資本市場重大體制性改革,往往會遇到一定的阻礙力量。比如有的利益主體利用制度漏洞、規避監管,從中擾亂市場、謀取暴利,也可能會有市場利益既得者誤導市場,破壞改革。”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除監管違法行為外,推動市場改革是監管層更重要的任務,將“幹擾改革發展”的案件納入監管,傳遞出監管層對金融機構主動適應監管的更高要求。

瞄準四類違法

強監管已經成為證監會主席劉士余最突出的標簽。過去一年,證監會先後針對審計評估機構未能勤勉盡責、IPO欺詐發行及違規披露、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組織了多次專項執法,查處了一批市場影響大、違法情節嚴重的案件。

2017年,證監會強監管的基調還將延續,同時在具體打擊範圍、執法手段上全面升級。“這是證監會從市場改革穩定發展的全局出發,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決治理市場亂象,堅決打擊違法行為的一項整體工作安排。”據鄧舸介紹,證監會今年在打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傳統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還全面篩查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影響市場穩定、幹擾改革發展的各類違法案件。

一是事關市場風險防範的案件。包括借助結構化資管產品、利用多種融資渠道包括場外配資、使用大批賬戶,多點聯動,嚴重影響市場穩定運行的惡意操縱行為,債券市場和私募基金資管業務中具有風險外溢性的違法違規行為,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轉讓證券的行為等。

二是市場和輿論關註的重點、熱點案件。包括在重組、舉牌過程中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刻意隱瞞一致行動人、利用杠桿資金違法交易的行為;公司股權轉讓及減持過程中編題材、講故事,實施信息操縱的行為;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股市“黑嘴”以及中介機構喪失職業操守的行為。

三是影響市場改革發展的案件。包括在多層次市場建設、發行融資和並購重組制度改革、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創新以及市場對外開放過程中違規經營、規避監管、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四是其他重大欺詐案件。包括公司在發行上市、再融資、並購重組、信息披露等環節進行財務造假、違規披露的行為,多次從事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或持續炒作題材非法牟利等慣犯、累犯行為。

嚴禁“幹擾改革”

監管是手段,改革才是目的。穩節奏、嚴監管,最終目的都是“求進”。劉士余今年2月在“兩會”記者會上曾表態,改革要有新進展、要有新成效、要有新突破,尤其是資本市場參與者達成共識的一些關鍵性制度,必須邁出關鍵步伐。

既要改革,又要防止改革受到幹擾。上述四類案件當中,證監會首次專門提出一類,即“影響市場改革發展的案件”,這些改革,包括多層次市場建設、發行融資和並購重組制度改革、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創新以及市場對外開放。

根據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介紹,《證券法》可能在4月份進行二審。按照業內預期,2017年年底之前新《證券法》有望推出。在此背景下,註冊制改革、創業板改革、新三板轉板、行政執法授權等多個方面,都將有更加清晰的安排。

目前豆粕期權、白糖期權上市前的各項工作已經完成,根據安排,豆粕期權合約將於2017年3月31日在大連商品交易所掛牌交易,白糖期權合約將於2017年4月19日在鄭州商品交易所掛牌交易。另外,在對外開放領域,劉士余在“兩會”期間表示正在論證滬倫通。

在業內人士看來,證監會明確提出將瞄準“影響市場改革發展”的案件,既是對違法經營者的警告,又是“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董登新認為證監會監管態度的變化,體現出三層含義。

首先,這是對過度創新、規避監管行為的警告。當前存在過度創新、利用創新規避監管的現象,有的創新偏離了金融業的本質,是以規避監管為目的的過度創新,偏離了金融業基本定位,對金融改革會形成一定的破壞。

其次,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改革的“排頭兵”,更應該成為改革支持者,而不是破壞者。2017年是改革關鍵年,《證券法》有望在年底前修訂完成,屆時許多重大事項將達成共識,註冊制改革、新三板轉板等都會有實質進展。在改革關鍵期、制度更替時,難免會存在監管漏洞,此時往往會有利益群體“興風作浪”,利用機制轉換的空檔期牟利。

第三,被動監管的模式發生改變,監管層對金融機構提出了“主動適應監管”的要求。

“監管與創新一直以來都是一對矛盾。從金融發展過程來看,創新往往都是為了規避監管獲利而產生,出現創新、風險擴大、監管跟進,一般是這樣的過程。”董登新說,但是監管層通過公開表態的方式,向市場清楚傳達了一種信息,即要求市場主體要守住底線,要有職業操守,甚至要有長遠眼光和大局意識。不過最後的定性和處罰,當然還是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

在他看來,市場案件數量多、規模大,操作手法越來越複雜。除傳統的圍繞信息披露造假、股價操縱、內幕交易進行違法犯罪之外,還結合了並購重組、借殼上市、定向增發等熱點事件,大大提升了風險。這讓監管層在事後監管中“疲於奔命”,所以更加需要進行提前警示,向市場清晰地劃出“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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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搶生二孩”案件增多 社會撫養費存廢待明確

昨天(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兩起“搶生二孩”案。以浙江省為代表,全國範圍內的搶生二孩案件目前出現增多趨勢。法律學者認為,社會撫養費相關政策規定的模糊客觀上促進了此類案件的增多,有關方面應正視矛盾,順應人口大勢,盡快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存廢問題。

搶生訴訟案增多

昨日再審的兩起搶生二孩案都是單獨二孩,代理人是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有水。其中,單獨夫妻陳楊國、徐姍姍的第二個孩子2014年1月13日出生,此時國家“單獨二孩”政策已經實施。但是,2014年1月17日,孩子出生四天後,《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才修訂完成,規定“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臺州市路橋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以違規超生為由,於2014年9月8日,向這對夫妻發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要求其繳納社會撫養費79020元。

另一對單獨夫妻章榮真、李善霞於2012年7月生下第二個孩子,2014年7月收到《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被要求繳納13萬元社會撫養費。

兩對夫妻都表示不服,並將當地計生部門告上法院,歷經一審、二審,均敗訴。隨後他們向浙江高院提出申訴。昨日,浙江高院再審後宣布審理結果將擇日宣判。

吳有水認為,行政行為必須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依據,被廢止的法律法規行政機關不得再援引適用。因此,兩地計生部門在單獨二孩政策實施之後還依據過去的法規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而一、二審法院判決兩對夫婦敗訴,理由是他們生育二孩時“單獨二孩”尚未入法、允許“單獨二孩”的新法沒有溯及力以及征收社會撫養費是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因此應該對他們使用舊法進行處理。

類似的搶生二孩案件在全國許多省市都存在,尤其是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此類案件出現增多趨勢。國家衛計委3月3日通報了對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的結果。通報稱,檢查發現,新法實施前後社會撫養費征收政策的銜接還存在問題,部分地區與社會撫養費征收相關的行政訴訟案件有增多趨勢。

社會撫養費存廢待明確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法律學者表示,社會撫養費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增多,一方面是因為群眾的依法維權的意識增強,另一方面,也跟社會撫養費相關政策規定不夠明確有關系。

由於現行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不適應形勢變化,2014年,衛計委起草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2014年11月2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後,《送審稿》便一直沒有消息。

這一情況就使得目前的社會撫養費政策陷入一個相對複雜的狀態。修正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更要繼續征收社會撫養費,但一方面是新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遲遲沒有出臺,另一方面,按照衛計委在起草《送審稿》時的說明,舊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已不適應新形勢。同時,由於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生育政策發生了重大變化,而對於搶生群體到底該采取何種措施,衛計部門只是含糊地表示,社會撫養費具體征收政策由各省自行決定。

這種政策上的不明確導致相關訴訟案件處於僵持狀態。除了湖北省武穴市、黃石市有兩起搶生案當事夫妻勝訴外,多數此類訴訟長時間處於待宣判階段。去年4月28日,被稱作“全國非獨搶生第一案”的湖北監利非獨搶生案開庭後至今沒有宣判。去年8月,監利縣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回應第一財經記者詢問時曾表示,已經請示上級,正在等待批複。3月4日,該案件當事人黃艷芳表示,自己曾多次給監利縣法院打電話詢問案件審理結果,但是一直沒有人接聽。

左右為難的不光是基層法院。江蘇省一位基層計生幹部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這種政策上的不明確給基層工作帶來困難。“繼續征收,阻力太大;不征收吧,也不符合有關規定。我們很為難。”

今年“兩會”上,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建議,社會撫養費征收制度跟全面兩孩政策背景下的鼓勵生育新規已經有所沖突,應該盡快取消。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明確提出,對於“搶生”群體,應該立刻停止征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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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通報企業、個人外匯違規典型案件

2016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堅決清理市場亂象,堅決打擊違法行為,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了嚴厲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企業和個人外匯違法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以促進各市場主體提高外匯業務合規經營意識和水平,維護健康良性外匯市場秩序。

一、企業外匯違規案件

案例1:武漢胭脂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資為境內個人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間,武漢胭脂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資名義,多次為境內個人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共收取了22名境內個人總計7192.49萬元人民幣,然後該公司以境外投資名義,將其中6738.17萬元人民幣分23筆購匯匯至境外,從而協助個人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該公司從中非法牟利454.32萬元人民幣。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第二條和第四條,屬於逃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外匯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36.9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2:江西贛州思創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4月2日,江西贛州思創貿易有限公司在銀行辦理了1筆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962.49萬美元,然後該公司偽造合同、商業發票,篡改提單等資料,虛構轉口貿易,將上述貸款資金以支付“轉口貿易貨款”的名義全部匯往香港。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2〕38號)第三條,屬於逃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6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3:廣西欽州勇佳順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6月至7月期間,廣西欽州勇佳順貿易有限公司憑借進口合同及海關進境備案清單,在銀行辦理11筆合計1036.88萬美元對外付匯後,又重複使用該進口合同及海關進境備案清單,在另一家銀行辦理了對外付匯。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2〕38號)第三條,屬於逃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29.96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4:山東龍陽化工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6月至8月期間,山東龍陽化工有限公司多次虛構進口交易,通過偽造變造進口合同、發票、提貨單及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等資料,分別在3家銀行辦理4筆對外付匯,合計407.65萬美元,非法將資金轉移境外。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屬於逃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8.2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二、個人外匯違規案件

案例1:吳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年3月至12月期間,浙江籍個人吳某通過其控制的某公司離岸賬戶(OSA),按照地下錢莊經營者季某的指令,先後118次將總計3043.37萬美元轉入地下錢莊控制的離岸美元賬戶,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吳某上述行為違反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第三十二條,屬於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外匯局對其作出罰款212.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2:蘇某個人分拆逃匯案

2015年7月至8月期間,天津籍個人蘇某采取分拆方式,將共計1188.11萬元人民幣匯入39名個人賬戶,並使用該39名個人的銀行卡在自助終端(ATM機)上辦理了購匯業務,合計246.75萬加元。後使用該39名個人的身份證和銀行卡以境外留學等名義,將246.75萬加元全部匯入蘇某控制的香港賬戶,非法將資金轉移至境外。

蘇某上述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七條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第一條,屬於逃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其作出罰款12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3:王某個人分拆逃匯案

2015年7月至8月,山西籍個人王某將其本人的資金轉入自己公司30名員工的賬戶,並由其員工以境外留學名義購匯,分30筆匯至王某在境外的個人賬戶,總計金額折美元144.63萬美元。

王某上述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七條,屬於逃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其作出罰款9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4:黃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11月17日,廣東籍個人黃某與地下錢莊經營者阮某聯系,非法兌換港幣,等值14萬元港幣,用於境外賭博。

黃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屬於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外匯局對其作出罰款2.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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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通報16宗案件:利用多賬戶惡意拉擡次新股

4月14日消息,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發布四項內容,一是持股行權試點將擴展至全國範圍,二是證監會組織開展律師事務所從事IPO證券法律業務專項檢查,三是通報專項行動第二批案件,堅決打擊炒作次新股等惡性操縱,四是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證監會將持股行權試點擴展至全國範圍

持股行權試點自2016年2月開展以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實施主體,累計向試點區域170余家上市公司發送股東建議函,提出建議380余條,現場參與26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投資者說明會,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近日,證監會批準了投資者服務中心報送的《擴大持股行權試點方案》,將持股行權試點區域從上海、廣東(不含深圳)、湖南三個地區擴展至全國。

證監會就律所從事IPO證券法律業務開展專項檢查

本次專項檢查重點核查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執業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嚴格履行了盡職調查各項義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書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檢查內容包括律師事務所、律師核查驗證義務的履行情況,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書質量情況,律師事務所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執業利益沖突防範情況,工作底稿制作、保存情況等。

本次專項檢查結束後,證監會將向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通報檢查結果,並將所查處的律師事務所、律師違規失信情況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

證監會通報專項行動第二批案件 打擊炒作次新股

近日,針對炒作次新股和快進快出手法等惡性操縱市場行為,證監會部署了2017年專項執法行動第二批案件。這是繼3月24日證監會通報第一批專項行動案件以來,稽查部門集中部署的又一批案件。目前,相關調查工作已經全面展開,部分重點案件已經取得重要突破。

具體來看,16起案件的特點分別為,一是惡意利用次新股盤面市盈率低的特點,利用多個賬戶快速拉擡股價,引誘個股價格暴漲暴跌;二是成批使用地域明顯的賬戶,利用資金優勢,使用拉賬擡等方法炒作多只股票,團夥化特征明顯;三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等利益關聯方,非法操縱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市場機構明暗結合、虛實結合,聯手操縱公司股價,意圖通過高位套現非法謀利。

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3宗與ST成城有關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3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操縱市場案,1宗內幕交易案。值得一提的是,ST成城存在3起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事實。

3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一是吉林成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成城股份)未按相關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對外擔保,披露的對外投資金額存在虛假記載,未及時披露重大協議終止信息,以及虛增收入和利潤。二是成城股份未按期披露2013年年度報告。三是成城股份未按規定披露重大協議,未及時披露商業承兌匯票開具事宜。

以下為新聞發布會完整內容:

持股行權工作是證監會立足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運用市場化方式,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和服務的創新舉措。持股行權試點自2016年2月開展以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實施主體,累計向試點區域170余家上市公司發送股東建議函,提出建議380余條,現場參與26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投資者說明會,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督促了公司規範治理和相關監管制度的落地,也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依法行使股東權利的樣本和示範。根據持股行權試點工作評估情況和投資者調查,試點工作效果顯著,市場各方反應積極,也得到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充分肯定。

為更充分發揮持股行權的積極作用,擴大持股行權工作覆蓋面,全面落實法律賦予股東的各項權利,帶動更多中小股東行使權利、維護權利,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近日,證監會批準了投資者服務中心報送的《擴大持股行權試點方案》,將持股行權試點區域從上海、廣東(不含深圳)、湖南三個地區擴展至全國。投資者服務中心將對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有明確要求,但上市公司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從而涉嫌侵害中小股東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和救濟權等權益的事項,積極行使建議權、質詢權、訴訟權等無持股比例和時間限制的權利,探索通過征集投票權的方式,行使提案權、股東派生訴訟權等有持股比例和時間限制的權利。

投資者服務中心擴大持股行權試點,將堅持普通股東定位,確保所有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規範,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規則,不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營利為目的,不行使監管或自律職責,不代表證券監管機構的立場。同時,為有效防範工作風險,投資者服務中心將嚴格按照《擴大持股行權試點方案》要求,不斷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內部、外部工作制度,明確各項工作程序和標準;強化信息保密、內幕信息管理等配套措施,嚴控知情範圍,審慎選擇行權事項,推動持股行權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為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強化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監督主體責任意識,督促律師事務所嚴格履行勤勉盡責核查驗證義務,進一步發揮好律師事務所在證券發行中的核查把關地位作用,按照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部署安排,證監會組織開展了律師事務所從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證券法律業務專項檢查工作。

為做好本次專項檢查工作,證監會對轄區內從事IPO證券法律業務律師事務所較為集中的派出機構開展專項檢查工作做了專門部署。本次專項檢查重點核查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執業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勤勉盡責,是否嚴格履行了盡職調查各項義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書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檢查內容包括律師事務所、律師核查驗證義務的履行情況,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書質量情況,律師事務所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執業利益沖突防範情況,工作底稿制作、保存情況等。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IPO項目或律師事務所、律師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證監會將依法從嚴處置,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次專項檢查結束後,證監會將向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通報檢查結果,並將所查處的律師事務所、律師違規失信情況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下一步,證監會將在總結前期專項檢查的工作經驗基礎上,將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監管工作推向深入,逐步實現檢查監督全覆蓋。

近日,針對炒作次新股和快進快出手法等惡性操縱市場行為,證監會部署了2017年專項執法行動第二批案件。這是繼3月24日證監會通報第一批專項行動案件以來,稽查部門集中部署的又一批案件。目前,相關調查工作已經全面展開,部分重點案件已經取得重要突破。

今年以來,一些新上市股票連續上漲且短期漲幅較大,價量呈現明顯異常,聚積了較大風險。市場監控發現,多組高度可疑的關聯賬戶交替炒作、合力拉擡,已經涉嫌操縱市場。稽查部門堅決查處次新股交易中的各類違法不當行為,旨在引導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理性回歸,維護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這16起案件的主要特點為,一是惡意利用“次新股”概念和股票盤面小、市盈率低的特點,通過多個賬戶集中快速拉擡股價,引誘市場跟風,引發個股價格暴漲暴跌。二是成批使用地域特征明顯的賬戶,利用短期資金優勢,通過盤中拉擡、封漲停、對倒等多種欺詐手法,在短時間內輪番炒作多只股票,“團夥化”特征明顯。三是有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等利益關聯方非法操縱信息披露內容和節奏,與市場機構內外結合、明暗結合、虛實結合、真假結合,聯手操縱公司股價,意圖通過高位套現進行非法牟利。

操縱市場制造人為交易,誤導和欺騙其他投資者,嚴重破壞市場定價功能,容易積聚市場風險,歷來是我會稽查執法的重點。任何時期、任何領域、任何形式的操縱行為都不可能逃離監管執法視野,也必將受到法律嚴懲。有效打擊次新股炒作等市場操縱行為,離不開理性的市場環境。廣大投資者切莫盲目跟風,切莫出借賬戶給他人使用,警惕成為操縱市場的受害者。有關案件進展,我會將陸續公布情況。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3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操縱市場案,1宗內幕交易案。

3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一是吉林成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成城股份)未按相關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對外擔保,披露的對外投資金額存在虛假記載,未及時披露重大協議終止信息,以及虛增收入和利潤,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成城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實際控制人成清波、時任董事長徐才江等其他14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到90萬元不等的罰款;同時對成清波、徐才江分別采取10年、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二是成城股份未按期披露2013年年度報告,違反了《證券法》第6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成城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徐才江等10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到15萬元不等的罰款。三是成城股份未按規定披露重大協議,未及時披露商業承兌匯票開具事宜,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成城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徐才江等10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到20萬元不等的罰款。

1宗操縱市場案中,王耀沃於2014年9月至11月期間,控制使用“王耀沃”等6個證券賬戶,利用資金優勢,連續交易“雙林股份”等5只股票,推高股價直至漲停,且以漲停價大筆申報買入維持漲停,次一交易日通過連續申報、大筆申報、高價申報和撤銷申報等手段影響開盤價,隨後反向賣出,獲利共計約1,249萬元。王耀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王耀沃違法所得約1,249萬元,並處以約2,498萬元罰款。

1宗內幕交易案中,李貴傑是濰坊亞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亞星化學)股權轉讓及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貴傑控制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交易“亞星化學”,沒有違法所得。李貴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李貴傑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查處,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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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個城市環境質量變差且案件為零 環保部點名批評

2017年首季,秦皇島、張家口、茂名等19個城市環境質量變差,但查處的環境違法案件均為“零蛋”。這種情況讓環境保護部頗為不滿。

今天(27日)下午,環保部通報各地環保部門2017年一季度執行《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及移送環境犯罪案件情況時,點名批評了這些城市。

環保部介紹,一季度,環境質量變差且案件為零的有秦皇島市、張家口市、茂名市、清遠市、撫順市、吉林市、四平市、松原市、佳木斯市、七臺河市、綏化市、柳州市、百色市、定西市、銀川市、鐵嶺市、白山市、承德市、中衛市等19個城市。

相比之下,一季度案件數量較多的有山西、安徽、廣東、浙江、福建等地,案件較少的有寧夏、吉林等地。

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介紹,一季度,全國適用《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的案件總數4987件。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224件,罰款數額達26374.773萬元;查封扣押案件2190件;限產停產案件1228件;移送行政拘留958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案件387起。

與2016年一季度相比,案件總數增長195%。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數量上升54.5%,適用查封扣押案件數量上升229.3%,適用限產停產案件數量上升308%,移送拘留案件數量上升206.1%,移送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件數量上升46%。

其中,3月份,全國適用《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的案件總數為2755件,環比2月份(1134件)增加143%。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92件,環比增長18%;查封、扣押案件1227件,增長146%;限產、停產案件664件,增長174%;移送行政拘留516起,增長117%;移送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件255件,增長227%。

27日下午,環保部還通報了四川省成都市萌藝廢舊物資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浙江省紹興聖榮紡織印染有限公司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兩起環境違法案件。

環保部介紹,2016年12月20日,成都市雙流區環境監察執法大隊執法人員聯合雙流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對成都萌藝廢舊物資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場地內堆放有大量廢舊電瓶。

據了解,該公司從2015年初開始收購廢舊電瓶,類型主要有鉛酸電池、鎘鎳電池兩類,廢電瓶儲存在廠區後院,並進行切割處置。環保部門立即對現場涉案物品進行安全處置和封存。同時,公安部門進行取證並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查詢問。

2017年1月4日,雙流區環保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對該公司排汙溝下遊、廠西側1200米農田土壤對照點、廠區內廢舊汽車鉛酸電瓶儲存處的土壤進行了采樣,並對廠區內儲存的電瓶進行稱重。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排汙溝下遊處土壤中鉛超標56.032倍,鎘超標66.167倍。

2016年12月20日,成都市雙流區環境保護局對成都萌藝廢舊物資有限公司進行立案查處,並將該案件移送成都市雙流區公安分局。

環保部介紹,紹興市環保部門執法人員此前對部分重點排汙企業2016年在線監測數據和排水公司抽樣數據比對時發現,紹興聖榮紡織印染有限公司兩套數據存在較大差異,有偽造在線監測數據的嫌疑。紹興市環保局和公安局聯合小組召開會議,協商查處流程和相關事項。

2017年3月2日,紹興市、區兩級環保部門聯合公安部門對紹興聖榮紡織印染有限公司進行聯合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通過外排管道繞過在線監控,直接將調節池內未經處理的廢水排入汙水管網,同時還對汙水外排池內汙水進行稀釋,制造在線監控數據達標的假象。

經監測顯示,該公司排放口汙水濃度為化學需氧量967mg/L、氨氮95.2mg/L、懸浮物320mg/L,人為稀釋造假後的“在線監測池”汙水濃度為化學需氧量171mg/L、氨氮16.5mg/L、懸浮物28mg/L,上述行為已涉嫌偽造在線監控數據逃避監管排放汙染物。

近日,越城區環保局對聖榮紡織涉嫌偽造在線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超標排放水汙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責令企業實施停產整治,並將此案移送越城區公安分局作進一步處理,現已有8人被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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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包括1宗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

4月28日消息,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證監會通報四宗違法違規案件,其中包括一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宗內幕信息交易案、一宗從業人員違法交易股票案以及一宗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件。同時,證監會還發布了《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

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發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鄧舸指出,創新創業公示債券屬於公司債券的類別,發行主體包括,創新創業公司、募集專項投資於創新創業公司的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

證監會通報四宗違法違規案件

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通報四宗違法違規案件,其中包括:一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限制期內交易案、一宗內幕交易案、一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一宗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

鄧舸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

證監會將持續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堅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盛世嘉和未按規定辦理手續向16名投資者募集資金並承諾18%的年華收益率,並挪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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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汽車消費騙貸突出 案件還原事實難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12-03/1167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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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近日就汽車消費虛假騙貸案件情況召開了新聞通報會,對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間審理的該類案件的基本情況及典型案例進行通報。

據了解,汽車消費虛假騙貸案件具體有三個類型,冒用他人身份騙取貸款型,包括冒用前員工身份、前夫妻關系、鄰居朋友關系、陌生人身份等情形;汽車經銷商內部工作人員涉嫌惡意騙貸型;騙貸行為人構成刑事犯罪型。據了解,近兩年三中院審結涉汽車消費虛假騙貸再審案件共計27件,其中有14件均被提起再審,占全部提審案件的一成多,上述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後,均被裁定撤銷生效判決。

三中院副院長張美欣表示,汽車消費貸款作為一種新型消費方式越來越被社會民眾所接受,但隨之產生的糾紛也大量進入司法程序,其中冒用他人名義、偽造他人簽字、提供虛假材料、虛構個人身份、作出虛假陳述等騙貸情況尤為突出。

張美欣副院長介紹到,汽車消費虛假騙貸案件主要呈現出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再審申請的主體和訴求基本相同,再審申請人多主張不認識購車人,對於貸款合同及原審訴訟過程均不知悉,及至執行階段才得知涉訴情況;二是因惡意騙貸人提供信息不真實,導致原審法院無法進行有效送達而缺席審判,再審申請人在原審程序中失去陳述和申辯權利。三是案件事實還原存在困難,此類案件中汽車金融公司的應訴人員和再審申請人對涉案貸款合同的實際簽訂過程基本不知情,導致法院在查明事實時存在一定難度。

三中院審監庭庭長饒亞東就積極完善針對此類案件的應對機制予以介紹,一是從法院司法裁判層面,嚴格審理尺度,窮盡送達方式,全面查明事實,警惕虛假騙貸。二是從汽車銷售行政管理層面,及時發出司法建議,建議汽車經銷商及相關單位恪守誠信經營宗旨,做到有序經營。三是從金融機構監管層面,及時作出風險提示,提示汽車金融公司及相關行政主管單位強化風控管理,對市場中出現的類似問題及時加以制止。四是通過法制宣傳、以案釋法等方式,強化正面引導和社會輿論宣傳,增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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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雙降”但形勢嚴峻,去年超億元案件逾50起

2017年,我國新發涉嫌非法集資案件、涉案金額繼續“雙降”,但總體形勢依然嚴峻。這是“2018年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上透露的信息。

4月23日下午,銀保監會上召開“2018年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會上透露,2017年全國新發涉嫌非法集資案件5052起,涉案金額1795.5億元,同比分別下降2.8%、28.5%。2018年1~3月,新發非法集資案件1037起,涉案金額269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6.5%和42.3%。

但是,案件總量仍在高位運行,參與集資人數持續上升,跨省案件持續多發。去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案偵辦非法集資案件8600余起,涉案金額超億元的案件50起,且動輒數十億、上百億元,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並且,涉及多個省份乃至全國的重特大案件仍時有發生,總體形勢依然嚴峻。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證監會多部委相關負責人參加了上述會議。

非法集資手段花樣翻新

會上透露,當前非法集資發案行業領域和地區相對集中。新發案件幾乎遍布所有行業,呈現“遍地開花”特點,投融資類中介機構、互聯網金融平臺、房地產、農業等重點行業案件持續高發。其中,大量民間投融資機構、互聯網平臺等非持牌機構違法違規從事集資融資活動,法案占總量的30%以上。

此外,非法集資手段花樣翻新,認定難度加大。會議指出,一些不法分子層層包裝設計所謂的項目和產品,以當下“熱門名詞”、“熱點概念”炒作,誘惑社會公眾投入資金。

一些無商品、無實體、打著“虛擬人物”名頭的案件陸續出現,許多非法集資借助互聯網平臺,近期還出現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開展非法集資行為,隱蔽性強、風險傳染快,風險不容忽視。

此外,非法集資與傳銷、詐騙等犯罪相互交織在一些領域和地區更加突出,農村地區非法集資“口口相傳”、“熟人拉熟人”現象明顯,都給防範和打擊工作帶來了更大困難。

根據公安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發言材料》,當前非法集資犯罪形勢依然嚴峻。一是案件高發多發。去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案偵辦非法集資案件8600余起,發案數呈現高位運行態勢。其中涉案金額超億元的案件50起,且動輒數十億、上百億元,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

二是波及領域廣泛。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投資擔保等傳統領域案件時有發生,借貸理財、私募股權、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新興領域已逐步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重災區。特別是互聯網上非法集資犯罪成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傳染聚集速度更快。

三是犯罪手法善變。非法集資犯罪手法變形變異,欺騙性更強,有的冒用“金融創新”、“精準扶貧”、“慈善互助”等名目,裹挾誘騙群眾。有的授意唆使參與者虛構商品交易獲得“消費返利”,妄圖快速聚斂公眾資金,更有甚者包裝造假、隱匿資金、肆意揮霍,集資詐騙,引發嚴重的社會危機。

公安部門提醒消費者,如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資”、“理財”項目,務必警惕。一是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等為幌子的;二是以投資境外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三是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四是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註冊登記的;五是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六是以“扶貧”、“慈善”、“互助”等為幌子的;七是在街頭、商超發放廣告的;八是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九是“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最後,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交納投資款的。

《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箭在弦上

2月24日,2018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擴大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部署了2018年要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切實強化責任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要擔負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責任,強化組織領導與考核問責,加強基層工作力量,強化人員、經費保障。各行業主(監)管部門要加強行業監管,防控本行業領域風險,嚴防監管真空,做到監管全覆蓋。聯席會議加強溝通協調和工作聯動,增強合力。

二是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推動《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盡快出臺,深入研究新問題,總結規律,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三是推動妥善處置化解風險。督促各地依法穩妥處置重大案件,加快消化陳案,協同處置好跨省案件,妥善化解風險隱患。對一些打著“高大上”旗號、花樣百出、沒有可持續盈利模式的龐氏騙局,各地要果斷處置、堅決打擊。

四是加強監測預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整合資源,進一步建立健全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的監測預警體系。地方政府要加大舉報獎勵制度宣傳和實施力度,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常態化的風險排查機制,加強動態監測。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互聯網風險防控,遏制非法集資風險通過互聯網擴散蔓延的勢頭。

五是加大宣傳力度。2018年聯席會議將繼續組織開展3項重點活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活動和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訊信息排查清理活動。拍攝老年人題材、農村題材防範非法集資公益廣告,繼續加大在中央電視臺投放力度。推動宣傳教育活動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進社區、進村屯,進一步普及金融知識,提高群眾識別能力和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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