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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設立上海金融法院,這些案件將由該院管轄

為推進國家金融戰略實施,健全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促進經濟和金融健康發展,中國擬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

4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

稍早前的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會議強調,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要圍繞金融工作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務,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金融審判體系。

為何要設立金融法院

25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就《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作說明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表示,“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於增強中國金融司法的國際影響力,有利於國家金融戰略的深入實施,有利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建設。

世界近代史表明,經濟強國必然是金融強國。我國要從經濟大國邁向經濟強國,掌握國際金融交易規則的話語權至關重要,而金融法治環境是其中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障。

從世界範圍來看,英美等發達國家和阿聯酋、哈薩克斯坦等新興市場國家均建立了專門的金融司法體系。通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有助於提升我國在國際金融交易規則制定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我國經濟轉型升級、“一帶一路”建設營造更好的國際環境。

周強表示,服務實體經濟、防範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不僅需要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政策的有效性,也需要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金融審判體系。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不僅有利於依法保障金融改革順利推進,引導金融行業“脫虛向實”,服務實體經濟,同時也有利於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形成合力,加強市場監管,維護金融安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為何設立在上海

上海是中央確定並支持建設的國際金融中心,轄區內金融機構數量多,外資金融機構占比大,金融要素市場齊全,金融市場交易額巨大。近年來,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現新類型案件多、案件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較大、國際關註度高等突出特點,對金融審判專業化提出更高要求。

周強表示,近年來,上海市涉金融案件數量迅速增長,2013 年至2017 年平均每年增長51%,去年受理一審金融商事案件數量達到17.9萬件。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將進一步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統一裁判標準,促進法律統一適用,提升金融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為“到2020年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中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也顯示,近五年來,上海全市法院受理各類案件317.84萬件,審結314.79萬件,同比上升54.2%和52.7%。其中,一審金融案件共審結47.8萬件,同比上升358.3%。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提交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服務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提案。呂紅兵指出,上海目前金融案件數量較多、增幅很快,而且從趨勢來看,未來會更多更快。“案多人少”、“案多庭少”矛盾突出,加之金融案件專業性強、影響性大,新問題層出不窮,新法規不斷湧現,法官及法院壓力不小,且日漸增大。

 

周強表示,探索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完善中國特色金融司法體系,應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選擇金融案件數量較多、金融審判基礎較好的上海探索設立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金融案件的類型和數量以及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具體規定。

上海金融法院屬專門法院,其審級與上海市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相同。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設立後,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根據法律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和審判監督;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案件,接受上海市同級人民檢察院的訴訟監督。

哪些案件將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具體包括:1.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2. 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關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涉金融行政案件;3. 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複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定由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等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職責引發的一審民事、行政案件。

對上海金融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上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不再管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周強表示,確定上述管轄,主要是堅持嚴格依照法律、便於理解適用、服務發展大局原則,突出金融法院的專門職責,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加強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直接對接,防範金融風險。《決定(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後,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專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問題。

“在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研究論證過程中,有單位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金融法院的布局進行頂層設計、整體規劃。考慮到上海金融法院設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們認為,應當堅持先行探索、穩步推進的原則,即先行探索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周強稱。

為確保上海金融法院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將不斷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金融審判專家輔助制度,加強金融糾紛案件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加強金融案件大數據資源庫和金融風險防範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機制和智庫建設,確保改革取得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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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熱議上海金融法院:互聯網金融案件應納入管轄

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組審議《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下稱《草案》)。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設立金融專門法院,是完善審判體系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有利於依法推進金融改革,維護金融安全,非常必要;也有一些委員認為,近年來新的金融案件形式不斷出現,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範圍也應該適應實際需要。

“金融案件大幅增長,出乎想象”

上海是中央確定並支持建設的國際金融中心,轄區內金融機構數量多,外資金融機構占比大,金融要素市場齊全,金融市場交易額巨大。近年來,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現新類型案件多、案件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較大、國際關註度高等突出特點,對金融審判專業化提出更高要求。

分組討論中,高虎城委員說, 上海設立金融法院非常必要,上海本身的一個發展定位就是國際金融中心。在國際金融方面,我們現在遇到的案子越來越多,上海又是十八大以來最早進行自貿區試驗的,也有比較好的執法基礎,上海可以做起來,逐步根據其他地方的需要一邊總結一邊完善,對我們進一步擴大金融以及金融有關領域的開放,特別是“一帶一路”的順利實施,都(能夠)在法律方面給予保障。

殷一璀委員說,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已經很多年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現在有了很大發展。現在市場交易總額已經達到1430萬億元,掛牌的金融機構有1537家,成為中外金融機構重要集聚地。金融業占上海GDP總值比例超過17%。初步形成包括人民幣產品創新、交易、定價和清算中心,集聚了從股票到債權、期貨、貨幣、票據、外匯、黃金、保險等各類金融要素。成為了全球金融要素市場最齊備金融中心城市之一。

圖片來源:新華社

“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大幅增長,出乎我們想象,2013年到2017年上海法院共受理的金融型商事案件48.2萬件,去年一年近18萬件,是近5.8倍的增長。占當年商事案件80%以上。同時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類型的案件比較多,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大、國際關註度高,對金融案件的審判提出了更高要求。主要的問題是金融審判的專業化程度還有待提高,金融審判資源配置不夠合理,金融審判的尺度不夠統一,金融大數據在審判領域的應用還不夠深入,審判質量有待於進一步提高。”殷一璀委員說。

殷一璀委員認為,金融案件集中管轄對於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改革的探索很有意義,特別是提高金融審判的效率和司法公信力,(這對)樹立我們在國際上的良好形象、獲得話語權,很重要。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新華說,上海設立金融法院整體上有利於審判的專業化,有利於更好地解決近年來不斷增多的且日趨複雜的金融糾紛案件,有利於探索和完善金融領域的司法裁判機制,更有效、更精準地打擊金融領域的經濟犯罪,也有利於鞏固上海金融中心的地位。

委員建議案件管轄範圍要適應實際

按照《草案》,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具體包括:1.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2. 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關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涉金融行政案件;3. 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複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定由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等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職責引發的一審民事、行政案件。

劉振偉委員說,在設計的案件管轄範圍共四項,第一項是金融借款,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借款、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借款,都應當包括在內。不太明確的是,現實中大量發生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法人之間的借款,在不在管轄範圍?還有農村的幾類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了資金互助,資金互助的借款、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借款,在不在管轄範圍內?

“設立金融法院是改革探索,改革有導向性和示範效應,建議把案件管轄範圍進一步界定清楚。案件管轄範圍適應實際需要,能夠有效解決現實中的突出問題,就達到了改革的初衷。”劉振偉委員說。

劉新華說,金融案件的種類很多,新的案件形式也不斷出現,範圍還可能擴大。(《草案》)沒有全部涵蓋現在的金融範圍和金融種類,比如互聯網金融就沒有。因此,以高院司法解釋的方式可以根據市場的情況隨時對管轄範圍進行調整是可行的。作出司法解釋應隨時進行,不要一個解釋出來多少年不調整,這樣對打擊金融犯罪的制約是很多的。

“另外,金融案件管轄列了九類,但就現實來講缺少信托、外匯、互聯網金融,能不能把這些在第一次司法解釋就涵蓋進去,不能設了一個金融法院只是負責傳統金融案件的受理和審判,新的東西甩一邊了。”劉新華說。

李曉東委員說,金融領域的發展日新月異,交易的方式、模式、途徑、品種等等層出不窮,過去我們拿一個存折、拿一個銀行卡就行了,現在手機上、網絡上的各種都有,對金融法院將來審理案件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金融方面的案件跨國際、跨區域程度很高,一弄就弄到外面去了,短信的詐騙都是在海外服務器上進行的,跨域跨國際程度很高,會造成很多的案件涉及不同的法律體系,將來在審理上,一方面有人才的考慮,一方面有不同法律體系兼容性的考慮。”李曉東委員說。

他還建議,金融案件的審判不僅要求法院具有豐富的審判經驗和法律修養,同時還要求有較高的金融操作實踐能力,應該考慮增加一些專家輔助的力量,也就是專業陪審員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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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披編報規則,對5宗案件做出處罰

證監會27日對5宗案件做出行政處罰,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3宗操縱市場案,1宗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涉及金亞科技等公司。

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進一步完善財務信息披露,滿足投資者需求。修訂內容主要有:不再要求更正後的財務報表進行全面審計,可有選擇或專項審計;適度延長更正財務報表後的發布時間,以及改進和明確披露方式等。

(以上內容根據現場速記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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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又出重拳,5起重大案件“在路上”

本周五證監會發布了一條看似平淡無奇的消息,但字里行間卻透露出,證監會已經對5起重大案件“開戰”。

證監會介紹稱,日前在深圳專員辦召開重大案件調度推進會,集中研判5起重大典型違法案件,系統調配稽查力量,統籌推進案件查辦。深圳、湖北、浙江、山東等地一線辦案同誌參會。證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黃煒出席。

第一財經從相關人處了解到,目前上述案件仍在調查中,還沒有更多細節可以披露。

證監會稱,上述會議對“參戰單位”提出四項要求。一是落實工作責任,參戰單位既要明晰各自職責又要相互協調配合,形成執法合力;二是做好調查方案,既要堅持整體研判,又要考慮個案特點,周密部署相關工作。

三是貫徹全面追責,對調查過程中發現的立案案由之外違法線索等深挖嚴究,絕不放過任何一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四是關註市場風險,在查辦案件的同時做好各項應急預案,主動研判、積極應對、妥善處理可能出現的市場風險情況。

“會議還對一線辦案中的具體問題進行了研究。”證監會表示,對重點領域重大案件集中調度統籌推進,是證監會稽查部門根據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工作要求,積極創新案件調查組織模式,充分調動系統執法力量,有效整合系統執法資源的積極探索。

其背景是近年來違法行為的新變化。證券期貨違法案件,正呈現出主體關聯隱蔽、行為交叉競合、手法複雜新穎的特點,由一家執法單位獨立承辦的調查組織模式,已經難以滿足新形勢下對重點領域重大案件快查嚴處的工作要求。

證監會表示,稽查部門對關聯線索及時串並分析,對關聯案件集中統籌推進,形成一家調查單位主辦、多家協同查辦的工作模式,更有利於整合執法力量,提高執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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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查處一起利用滬港通賬戶跨境操縱市場案件

2018年5月18日,證監會召開例行發布會,以下為主要內容:

1、證監會召開重大案件調度推進會

日前,證監會在深圳專員辦召開重大案件調度推進會,集中研判5起重大典型違法案件,系統調配稽查力量,統籌推進案件查辦。深圳、湖北、浙江、山東等地一線辦案同誌參會。證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黃煒出席。

近年來,證券期貨違法案件呈現主體關聯隱蔽、行為交叉競合、手法複雜新穎的特點,由一家執法單位獨立承辦的調查組織模式難以滿足新形勢下對重點領域重大案件快查嚴處的工作要求。按照統一指揮、系統調配、集中推進的工作原則,稽查部門對關聯線索及時串並分析,對關聯案件集中統籌推進,形成一家調查單位主辦、多家協同查辦的工作模式,有利於整合執法力量,提高執法效果。

會議要求,各調查單位要按照統一的工作部署,立足於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全局要求,有效應對證券期貨案件查辦工作面臨的困難和挑戰,協調推進相關案件查辦工作。一是落實工作責任,參戰單位既要明晰各自職責又要相互協調配合,形成執法合力。二是做好調查方案,既要堅持整體研判,又要考慮個案特點,周密部署相關工作。三是貫徹全面追責,對調查過程中發現的立案案由之外違法線索等深挖嚴究,絕不放過任何一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四是關註市場風險,在查辦案件的同時做好各項應急預案,主動研判、積極應對、妥善處理可能出現的市場風險情況。會議還對一線辦案中的具體問題進行了研究。

對重點領域重大案件集中調度統籌推進,是證監會稽查部門根據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工作要求,積極創新案件調查組織模式,充分調動系統執法力量,有效整合系統執法資源的積極探索。

2、證監會查獲一起利用滬港通賬戶跨境操縱市場案件

近日,我會成功查獲一起利用滬港通賬戶跨境操縱市場的典型案件。涉案機構和人員涉嫌操縱滬市4只股票,非法獲利超過2000萬元。該案是我會2017年第四批專項執法行動集中部署查辦的一起私募基金領域違法案件,也是今年我會稽查執法重點打擊的違法類型,相關案件正在審理之中。

調查發現,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兩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從業人員預先合謀,集中6個資管產品籌集的資金,利用資金優勢,在香港開立滬股通賬戶的同時,在內地以多位員工、親友的名義開立數個A股賬戶,跨境配合操作,通過連續交易等手法操縱菲達環保等4只滬市股票,交易金額近33億元。

本案是我會繼2017年查處唐漢博跨境操縱市場案後,成功查獲的又一起利用滬港通賬戶跨境違法案件。為有效打擊跨境違法行為,服務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大局,我會將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協同境外監管執法機構,密切關註市場動態,監測異常交易,緊盯跨境賬戶異常聯動,堅決打擊跨境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互聯互通的市場機制平穩運行。

3、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操縱市場案,1宗內幕交易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證券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青島市恒順眾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順眾昇)未及時披露股東所持5%以上股份被質押及解除質押的信息;未如實披露嚴重影響投資計劃進展的信息;未按規定披露恒順眾昇與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的關聯關系;提前確認與四川電力1,100萬的設備成套采購收入9,401,709.40元、利潤3,921,394.65元,提前確認與四川電力的9,350萬的設備成套采購收入79,914,529.6元,利潤28,349,077.59元,導致恒順眾昇2014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恒順眾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恒順眾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到20萬元不等的罰款。

1宗操縱市場案中,2015年6月26日至6月29日、8月26日至8月28日,廣州安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廣州安州)控制使用“廣州安州-安州價值優選2號證券投資基金”等22個產品所開立的25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采用尾市拉擡、盤中拉擡、次日反向交易等方式操縱“節能風電”價格,獲利約5057.4萬元。廣州安州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廣州安州違法所得約5057.4萬元,並處以約5057.4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福亮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1宗內幕交易案中,施立新系洪橋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寶碩股份)合作投資新能源汽車項目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陳渺媛與施立新關系密切,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二人聯絡頻繁,施立新、陳渺媛共同使用“陳渺媛”賬戶買入“寶碩股份”525,000股,沒有違法所得。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翁凜磊與施立新存在接觸聯絡,同時翁凜磊控制使用“馬某傑”等5個證券賬戶交易“寶碩股份”,沒有違法所得。施立新、陳渺媛、翁凜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施立新、陳渺媛處以60萬元罰款;對翁凜磊處以60萬元罰款。

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2013年9月至調查日,姚麗系在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任職的證券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內,姚麗控制使用“姚某剛”、“姚某水”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獲利約30萬元。姚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我會決定責令姚麗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姚麗違法所得約30萬元,並處以約90萬元罰款。

1宗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證券交易案中,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間,蔣樂輝系在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的證券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內,蔣樂輝私下接受李某平等多名客戶委托,利用“梁某根”、“黃某玲”證券賬戶買賣證券,交易均由蔣樂輝決策實施,沒有違法所得。蔣樂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45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15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蔣樂輝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秉持依法全面從嚴的原則,繼續改進和加強監管,強化風險防控,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4、證監會:對債市後續可能出現風險正在開展摸排工作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18日表示,證監會關註到證券市場債券違約的案例比較多,已經提醒交易所重點關註風險做好提前排查和監測工作。最近的ABS原始權益人等方面證監會有關部門已經開始了提前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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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5宗案件做出行政處罰 涉奧蓋克、武漢凡谷等公司

2018年5月25日,證監會召開例行發布會,以下為主要內容:

1、證監會對5宗案件做出行政處罰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1宗內幕交易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證券交易案。

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一是青島奧蓋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奧蓋克)未按規定披露董事長、控股股東王在軍的代持情況;未披露王在軍未履行限售承諾原因及董事會擬采取的措施;未披露王在軍夫婦與公司關聯交易情況。奧蓋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13條、第20條規定,構成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60條所述行為。依據《證券法》第193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奧蓋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在軍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武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二是武漢凡谷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武漢凡谷)少計自制半成品的領用,導致2016年半年度報告合並報表虛增營業利潤15,595,879.52元,虛增存貨15,595,879.52元,武漢凡谷虛增的營業利潤占當期披露營業利潤的51.17%。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合並報表虛增營業利潤38,106,460.58元,虛增存貨53,702,340.10元,武漢凡谷虛增的營業利潤占當期披露的營業利潤的115.09%。武漢凡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武漢凡谷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孟凡博、王誌松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範誌輝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中,截至2016年8月14日,文細棠持有“中國軟件”23,526,411股,持股比例為4.76%。2016年8月15日,文細棠通過二級市場交易“中國軟件”,累計持有26,309,491股,持股比例超過5%至5.32%。文細棠在持股比例達到5%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也未按規定停止買賣該股票。文細棠在持股比例達到5%後,違規增持“中國軟件”1,732,152股,違規增持金額49,652,319.46元。2016年8月15日,文細棠在成為中國軟件持股5%以上的股東後,繼續買入“中國軟件”38,000股,又賣出“中國軟件”58,100股,交易金額分別為1,088,100元、1,655,860元。隨後,文細棠於當日又多次買入“中國軟件”。文細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38條、第47條、第8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195條、第204條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責令文細棠改正,對文細棠未依法披露增持行為和限制轉讓期內的違規增持行為給予警告;對文細棠未依法披露增持行為處以35萬元罰款,限制轉讓期內的違規增持行為處以250萬元罰款;對文細棠的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

1宗內幕交易案中,翁惠萍系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杉杉股份)擬收購某公司股權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徐康軍與翁惠萍系前同事關系,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徐康軍與翁惠萍存在通訊聯絡,翁惠萍向徐康軍泄露了內幕信息相關內容,之後徐康軍控制使用本人證券賬戶買入“杉杉股份”30,000股,獲利約1.5萬元。翁惠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6條規定,構成泄露內幕信息行為。徐康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6條規定,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對翁惠萍處以3萬元罰款;沒收徐康軍違法所得約1.5萬元,並處以5萬元罰款。

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證券交易案中,謝競系在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的證券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內,謝競控制使用其妻子“黎某裕”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獲利約2.7萬元。同時,謝競私下接受客戶何某梅、張某華、謝某群委托,與上述3名客戶共同控制使用3個證券賬戶買賣證券,獲得交易傭金提成約2.8萬元。謝競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第145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第215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謝競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2.7萬元,並處以約5.4萬元罰款;對謝競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2.8萬元,並處以15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繼續加大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權益,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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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3宗案件做出行政處罰,涉及文山電力、智慧松德等

2018年6月8日,證監會召開例行發布會,以下為主要內容:

1、證監會對3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3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2宗內幕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寧波聖萊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聖萊達)2014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預計2015年度凈利潤亦將為負,為防止被交易所特別處理,聖萊達尋求增加營業外收入,以便扭虧為盈。為此,聖萊達通過虛構影視版權轉讓業務和虛構財政補助的手段,虛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潤2000萬元,虛增凈利潤1500萬元,導致2015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聖萊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聖萊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於相關責任人員,我會將另行依法處理。

2宗內幕交易案中,一是王良友、周某文系雲南文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文山電力)重大資產重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王良友控制使用“於某松”、“於某宇”和“閆某紅”賬戶買入“文山電力”,獲利約173萬元;石朝輝系周某文表哥,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其與周某文存在通訊聯絡,並控制使用本人賬戶買入“文山電力”,虧損約10萬元。王良友、石朝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王良友違法所得約173萬元,並處以約348萬元罰款;對石朝輝處以30萬元罰款。二是李胤某某系松德智慧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智慧松德)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漢騰與李胤某某存在聯絡接觸,陳漢騰控制使用本人證券賬戶買入“智慧松德”134,100股,獲利約34.9萬元。陳漢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對陳漢騰沒收違法所得約34.9萬元,並處以約104.8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對市場秩序造成了負面影響,應當堅決予以嚴厲打擊。我會將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原則,整治市場亂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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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面啟動進口博覽會司法保障,相關案件指定管轄、集約審理

為進口博覽會舉辦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上海全面啟動了進口博覽會的司法保障。

6月1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服務保障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的若幹意見》的通知(下稱《若幹意見》)發布,全面啟動進口博覽會司法保障工作。

即將於11月在上海舉辦的進口博覽會,是中國政府堅定支持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主動向世界開放市場的重大舉措。

為給進口博覽會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上海高院制定了《若幹意見》,並針對其中的案件管轄和知識產權保護兩項重點特色工作,專門制定了與之配套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案件集中管轄和指定管轄的規定》和《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服務保障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的實施意見》。

“上海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保障進口博覽會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傾力為進口博覽會的順利籌辦、成功舉辦和持續發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保障。”上海高院黨組成員、司改辦主任、服務和保障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郭偉清說。

《若幹意見》包括“總體要求”、“具體措施”、“工作要求”三大部分。其中,“具體措施”分為八個方面的舉措,明確了上海法院將對在參與進口博覽會籌辦、舉辦和撤展過程中發生的各類案件實行集中管轄,並設立專門法庭或專門審判團隊,通過巡回審判等方式進行集約審理。

同時,上海法院將暢通立案綠色通道,為涉進口博覽會案件立案設立專窗,並以訴調對接中心為依托,整合內外調解資源,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等的協作配合,健全完善涉進口博覽會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此外,上海法院將依法有力懲治刑事犯罪、高效化解民商事糾紛、依法回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需求、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加大執行力度,為進口博覽會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和諧共贏的良好法治環境。

《若幹意見》還強調,要高度重視法律適用統一,確保審判質量,平等保護涉進口博覽會案件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涉進口博覽會案件”主要是指進口博覽會組織者、參展者、采購者、參觀者、服務者等各類主體在參與進口博覽會籌辦、舉辦和撤展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類民商事、刑事、知識產權等案件。

針對相關案件,《若幹意見》提出要高效化解民商事糾紛,涉及基礎設施、布展交易、配套服務、物流運輸、金融支持5方面20多項內容,努力為進口博覽會營造法制化營商環境。《若幹意見》還強調,要高度重視法律適用統一,確保審判質量,平等保護涉進口博覽會案件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將充分運用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機制,有效保護進口博覽會組織者、參展者的標誌標識、衍生產品、展館設計、布展創意、展示技術、展示商品、包裝標識、宣傳文案等載體中的知識產權。

郭偉清表示,上海法院目前已制定了詳細的重點任務分解表,明確規定細化項目和牽頭部門,下一步,上海高院將統籌推進、確保各項舉措落到實處。

同時,上海高院將繼續指導全市各相關法院出臺有關落實保障意見,繼續加強服務保障大局經驗成果的轉化,並結合大調研活動,對相關意見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質量檢查和考核工作,跟蹤問效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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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紀委監委啟動對長生生物疫苗案件腐敗問題調查追責

吉林省紀委監委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領導指示精神和省委部署,高度關註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疫苗事件,要求對疫苗事件涉及到的責任者依紀依法,依照工作職能堅決查處,嚴肅追責。

目前,省紀委監委已采取三項措施抓緊工作:一是對反映長春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信訪舉報進行梳理和調度。二是責成駐省食藥監局紀檢組、長春市紀委監委在查清事實基礎上,厘清責任,對省市食藥監部門相關責任人失職瀆職問題,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問責。三是成立責任追究工作組,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腐敗問題進行調查追責。

連日來,吉林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誌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配合國家藥監局從嚴從速、依法處理,絕不姑息遷就。7月15日,吉林省食藥監局收回長生公司藥品GMP證書,並責令該企業停止生產狂犬病疫苗。7月23日,長春新區公安分局對吉林省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違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調查,對主要涉案人員依法審查。

責編:李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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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調查組趕赴吉林開展長春長生狂犬病疫苗案件調查工作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關於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案件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7月23日國務院調查組趕赴吉林,開展長春長生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案件調查工作。

7月24日,國務院調查組組長、市場監管總局黨組書記、副局長畢井泉主持召開調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求調查組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貫徹落實李克強總理重要批示要求,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切實做好案件調查、違法懲處及後續處置工作,堅決守住安全底線,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大局。

會議要求,要重點圍繞七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徹查涉案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全面查清違法違規事實和涉案疫苗流向,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二是依法嚴懲違法犯罪行為,嚴肅查處涉案企業,對直接責任人等涉案人員要依法嚴懲;三是對公職人員履職盡責進行調查,發現失職瀆職行為的要嚴肅問責;四是科學開展風險評估,研究提出分類處理救濟措施;五是要妥善處理涉案企業後續工作;六是要回應社會關切,及時公布案件調查進展情況,普及疫苗安全科學知識;七是要研究改革完善疫苗管理體制的工作舉措,建立健全保障疫苗質量安全的長效機制。根據工作需要,調查組下設案件調查組、監管責任組、綜合組和專家組等工作組。

調查組聽取了吉林省人民政府、藥監局檢查組的工作匯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證監會通報了前期工作開展情況。國務院調查組全體成員和吉林省有關領導參加會議。

​據悉,國家藥監局正抓緊組織全國監管力量對全部疫苗生產企業進行全流程全鏈條檢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

責編:顧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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