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50520
刑事法(十九) 犯罪無能3
蕭律師執筆
〈精神錯亂Insanity〉
「精神錯亂」是指被告在犯案時的精神狀態,在那時,被告可能患有永久性或間歇性精神失靈。這與他的精神狀況在審訊時正常是無關的。***
就算以精神錯亂抗辯成功,並不等於完全宣判無罪。 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雖然在法律上“精神錯亂”,但確有做過被指控的行為,其宣判應為“由於精神錯亂而無罪”。 法官或裁判司必須宣判被告要入精神病院羈留作治療(即「入院令」),或頒發以下三種命令之一:監護令guardianship order、監督令supervision order或 治療令treatment order。如果法例定下一個“固定刑罸”,如謀殺,法庭毫無選擇,必須判入院令。***
1996年以前,「精神錯亂」必引致入院令。 由是之故,亦由於在刑事法中對精神錯亂的狹隘釋義,精神錯亂不常作為一種辯護。 在1963年前當仍有死刑時,精神錯亂在謀殺案中較多用來作辯護,以避免當時的強制性死刑,但該年香港通過《殺人罪行條例Homicide Ordinance》,第三條(等同英國Homicide Act第二條)有「減責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的辯護,故此利用精神錯亂的辯護案例有所下降。但精神錯亂仍屬重要,因它與有關「無意識行為automatism」的辯護有關。
精神錯亂的原則源自英國1843年著名的M’Naghten案的判例,在此案中,被告企圖射殺內政大臣卻誤殺了他的私人秘書。 陪審團判被告無罪獲釋。上議院大法官定下以下原則:「任何人假設是神智正常的,除非能反證明其為不正常。 」
要精神錯亂成立,被告須以 “相對性可能”滿足以下要素:
(一)推理缺陷
被告「被剝奪推理能力」。
在Clarke(1972)一案,被告被控盜竊。他的辯護是由於抑鬱以致健忘。法官認為這等同提出精神錯亂辯護,被告遂改為認罪而上訴。 上訴庭撤銷他的判罪,並表示推理缺陷暗指喪失推理能力,而非臨時的喪失記憶。
(二)由於精神病
推理缺陷是起於一種精神病。 推理缺陷是一個 “法律上”的解釋,不一定等同 “醫學上”的解釋。在Kemps(1957)案中,被告患動脈硬化,不時會令他失去理性。在其中一次,他用鎚子襲擊他的妻子,令她身體嚴重傷害。 精神病被解釋為一種影響一般推理能力的病,包括此案中被告的病,此種病可以是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可治癒或不可治癒的—- 這是「法律」上的涵義,不一定是「醫學」上的涵義。
此種辯護和「無識意行為」的辯護有所不同。 精神病能影響被告的心智功能,無識意行為是短暫失去心智功能。 為了分別這兩種辯護,法庭用「內在」及「外在」的因素去分別,如果是外在因素促成,那就是無識意行為。****
Quick(1973)案中的被告患糖尿病並且是一位精神醫院的護士,被控嚴重傷害一名傷殘病人身體。 他旁晚曾服用胰島素,但沒有吃午餐,隨後又飲了酒。當法庭裁決他的推理缺䧟是由於糖尿病而引致精神錯亂後,為了避免法庭會頒發當年強制性的入院令(即不再提出精神錯亂的辯護),他改為認罪。上訴庭推翻判罪,理由是他的精神狀況不是由於糖尿病而是由於使用胰島素,再加以酒精及沒有吃午餐。 所以被告的神智失常是由於外在因素,而不是一種疾病。這是無識意行為,而無識意行為的辯護應交由陪審團裁決。由於判罪理由不充份,所以推翻判罪。
在Sullivan (1984)案,上議院被要求考慮「精神有病disease of mind」的意思。在此案,被告患有癲癇癥,一星期發作一兩次。 在一次輕微的發作中,被告傷害了比他年長的朋友。 醫學證供表示有可能在被告不知情下發生。當法庭裁決他的辯護構成精神經錯亂時,他改認毆打引致實際身體傷害罪。 上議院重新肯定M’Naghten案的原則,並裁定癲癇是一種精神病,因為被告的精神機能被損害至喪失推理能力,其病因是因為器官organic損害或是機能functional損害是無關的,也不論損害是永久性、過渡性或間歇性,只須在犯案時存在即告成立。
在Hennessey(1898)案,被告被控未經許可拿走了一部車,並在停牌期間駕駛。他是一個糖尿病患者而精神經常緊張,而緊張又影響他的血糖及所需的胰島素。他的胰島素份量不足,導致血糖過高。他以無識意行為去抗辯,聲稱在犯案時他的血糖過高,是在不自覺間的無識意行為。法官裁定如果他所說屬實,那是精神錯亂。上訴庭支持裁決,認為血糖過高是由一個內在條件,是一種精神病,緊張與焦慮不能視為外因。這案與Quick案不同,在Quick案的血糖過高是由酒精、食物及過多胰島素做成。
1991年以前,夢遊被視為無意識行為而非精神錯亂。但自Burgess(1991)案後,法庭視夢遊為一種內在原因的精神病,除非有清晰的外因證據。在此案中,被告以暴力傷害一個女子。他辯解他犯案時是在夢遊中。有醫學證據指出,被告犯案時的行為是由內在因素引起的夢遊。上訴庭支持原審法官裁決,證據顯示是精神錯亂,符合M’Naghten案的原則。此案的裁決並沒有否定:如果夢遊是由於外在因素(如酒精),則是非精神病的無意識行為。
(三)被告不知道他所做是錯誤的
如果喪失推理能力是由精神病引起,被告必須證明他不知道犯案行為的性質,或不知他所做是錯的。
Windle(1952):被告的妻子經常說要自殺。 他誘使妻子服食了100粒阿斯匹靈,殺死他的妻子,認為這樣對妻子有好處。 雖然有證據顯示他有精神病患,但他知道這樣做會問吊(死刑),即是說他知所做的為法律所不容。上訴庭維持他的判刑,認為法庭不應以道德上的錯與對去裁決,而應根據甚麼是違法。 所謂「錯」,意即違法。****
〈法庭程序〉
精神錯亂是一般舉證責任與標準的例外。
因此當被告以精神錯亂作為不適宜答辯的理由,他就須以 “相對可信性”的標準去舉證。醫學證供是必需的。 較常見的是,被告提出他的精神狀況,引出無意識行為或減責的辯護。 如此,控方則可以用帶出精神錯亂的問題,並舉證至 “無合理懷疑”。
在某些情況下,陪審團可以回應一個誤殺罪名以代替謀殺罪。如此,被告在辯護上就有多個選擇,包括精神受損或疾病作為代替精神錯亂的辯護。
說史150507
最寒冷的冬天(五十九) 尾聲 1
蕭律師執筆
韓戰讓美國民主黨深受其害。 它留下的大筆債務首先由民主黨,然後由全體美國人承擔。 杜魯門承受著各方壓力,壓力不僅來自韓戰和蔣介石的失敗,更源自於在這個異常艱難、極端痛苦的時代裡的內憂外患,讓民主黨人心力交瘁。 1952年是戰後民主黨執政的第七年, 儘管他們在經濟和政治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不得不接受一種不安多於勝利的新型戰爭。 共產黨國家很可能成為資本主義的永恆敵人,所以美國人需要改變自己、調整自己,這已不足為怪。 但韓戰的教訓卻揮之不去,像病毒一樣滲入民主黨人的血。
一九五○代後,中國一直是最讓民主黨頭痛的問題。二戰之後,民主黨在穩定歐洲政治經濟局勢方面的成功大多被人淡忘,但他們在中國問題上的失敗則彰彰明甚。
而共和黨人卻一如既往,在嘴上絕不姑息共產主義。 他們把共和黨標榜為打擊共產主義的衛士,他們的使命就是堅定不移地對抗 赫魯曉夫和他的繼承人。至於國家安全,共產主義陣營的威脅已近在眉睫,但如何準確衡量這種威脅卻越來越難,它現在和共和黨的政治深深地糾纏在一起。
在1952年大選後幾年裡,儘管海外軍事力量的配置基本上就位,但冷戰氣氛急劇增長,成為美國頭號的政治問題。 鬥爭已不只限於與蘇聯在歐洲主導權之爭。蘇聯已成為名副其實的超級大國,憑藉自身強大的實力,把自己的意願和極權體制強加於他的衛星國。 人們把這些國家區域看成第三次世界大戰的新戰場。在這裡,對抗西方殖民地或新殖民體系的本土力量不斷強化。為此,他們經常求助於社會主義的援助和武器。在這些國家,衝突與對立在地緣政治上並沒有什麼意義,不至於改變全球力量的對比。
英國和法國已經認識到繼續維持他們的殖民統治已毫無意義,開始逐漸放棄這些殖民地。 然而,美國卻開始打著反共的旗幟來到這裡,頗使他的盟友們感到意外。
為了適應新行政治環境,即使是民主黨,也開始調整自己的戰略。到了一九六○年,當代絕大部分矛盾都在甘迺迪這位當年民主黨最有魅力年輕總統候選人身上集中體觀出來。 古巴的 卡斯特羅在 艾森豪威爾執政期間成為古巴領導人,即是說,卡斯特羅問題始於共和黨執政期間,古巴已成為美國總統是否「夠男人」的試金石。 在一九六○年的大選中,副總統候選人詹森每次演說都不忘表達對卡斯特羅的強硬。
甘迺迪指責共和黨對共產黨手軟,他們使整個國家陷入核子恐懼之中。事實上馬上就驗證了他的指責,雙方在戰略導彈數量中出現明顯落差—美國有兩千枚,而蘇聯只有六十七枚。 但共和黨仍採取防禦姿態,而自恃強大無比的 赫魯曉夫也從來沒有糾正甘迺迪。
甘迺迪在大選中僅以區區十萬張選票險勝尼克遜。 他的執政從一開始就遇到麻煩。中情局制訂的一個讓人無法理解的「豬灣入侵」計畫(幫助古巴反政府力量在古巴海岸線登陸,從卡斯特羅手中奪取政權),因甘迺迪未能提供有效的空中支援而以徹底失敗告終。 兩個月後,他在維也納與赫魯曉夫會晤。赫魯曉夫指出「豬灣入侵」是大錯,並以此來恐嚇甘廼迪。 西方世界與共產主義世界遂在越南一決雌雄。 赫魯曉夫認為這更能顯示他的勇敢,而甘迺迪不僅決定迎戰,還增加賭註,準備在越南豪賭一場。
但關於越南,又不能不牽涉中國問題。 越南會否變成另一個新中國?不可否認的是,越南和中國是同一問題的兩面。 甘迺迪當時最大的願望就是在可預見未來把 毛澤東領導的中國排除在聯合國之外。 他給當時任美國聯合國大使 史蒂文生一個任務,就是讓臺灣在聯合國裡繼續代表中國至少一年。 他說:「如果讓紅色中國在我們任期第一年裡就進入聯合國—這既是你的第一年,也是我的第一年,那麼就相當於把我們趕下臺。」
1961年晚秋,甘迺迪再一次將越戰升級。 最初美國向南越派出600名軍事顧問,但到了1963年駐南越的美軍已達17,000人,星條旗遍插在越南的土地上,並被敵人視為交戰者。 但隨著戰事的深入,他們逐漸發現自己對情勢越來越缺乏控制力;事實上他們正重複法國人走過的路。
在甘迺迪涉足越南諸多因素中,主要還是國內政治因素。*** 由於在第一個任期裡未能在中國問題上有所作為,甘迺迪不能再失去越南。 把南越從共產黨手中拯救出來本是可做可不做的事,但民主黨不想被趕出華盛頓— 他們想以越戰來為1964年的大選爭取時間。 由於美國人在這個過程中陷得太深,只有取得更有說服力的結果,才能向國人有一個好的交代。 因此,為了彌補戰場上成果的缺失,甘迺迪政府製造一臺巨大無比的撒謊機器,它的基地在華盛頓,主要的輔助設備在西貢。 這臺機器不僅會系統化地拒絕所有來自戰場上的負面消息,而且還能根據需求,製造出他們幻想的勝利成功。 這臺撒謊機器讓真實的消息整整延遲了三年才傳到美國。 在這三年裡,美國對真正有效的政策喪失了理性判斷力。
甘迺迪本打算在自己的第二個任期內徹底解決南問題,卻在1963年遭暗殺身亡。他的前任把越南這個包袱丟給他,而他則替繼任者 詹森(他的副總統)把這泥淖挖得更深。***
最寒冷的冬天:韓戰真相解密 The Coldest War:America and the Korean War
作者: David Halberstam
譯者: 王祖寕、劉演龍
出版者:八旗文化部落
法律151014
刑事法(二十九) 殺人1
蕭律師執筆
刑事罪行可分為兩大類:
(A)侵犯人身罪行
這又可細分為
a殺人;
b非致命的侵犯人身;
c性罪行。
(B) 侵犯財產罪行
侵犯人身罪行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殺人Homicide〉
Def 「殺人」指一個人殺死另一個人。 殺人可以是合法或非法的。合法,是指在行使自衛權利和防止罪行的情況下使用合法武力殺人,或者是香港在1993年以前執行死刑的結果。(1993年香港廢除死刑。)
如果殺人是非法的,就是一種罪行了。在香港有四種殺人罪行:謀殺murder和誤殺manslaughter兩種普通法罪行;殺嬰infanticide和 危險駕駛引致死亡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是成文法的罪行。
並非所有非法殺人都構成罪行。 (1)如果無法證明所需的犯罪意圖或犯罪行為,例如殺人出於意外,那就沒有刑責;或是(2)值得全部或部份寬恕,因被告在精神混亂下殺人;(3)被告成功提出一種辯護,如在脅迫下殺人(謀殺除外)。
謀殺‧誤殺‧殺嬰
謀殺(在香港是最嚴重的罪行)、誤殺和殺嬰都有共通點。
在某些情況下,謀殺與誤殺可在香港起訴,即使罪行不全在香港境內發生。不論引致受害者死亡的人是任何國籍,就算犯罪行為是在公海或香港境外發生,只要受害者基於該行為的結果而在香港死亡,即可在香港起訴。***
謀殺的定義,源出於十八世紀Sir Edward Coke在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所作的解釋:“謀殺,是當一個有健全記憶的人,在有責任能力的年齡,預先有惡意,(在英皇普天之下),非法去殺另一有生命的人。”****
“有健全記憶的人”,即除去那些精神混亂的人;“在有責任能力的年齡” 即除去那些沒有刑責、不足法定年齡的孩童。“在英皇普天之下”已失時效,起碼在香港如此。以現代語簡單說,謀殺就是「非法殺害一個人」。
“有生命的人”
被殺害者必須是“有生命的人”。 殺害未出生嬰兒不是謀殺而是其他罪行,如非法墮胎或殺胎。 如果傷害加諸一個仍在母胎內的嬰兒,該嬰兒出生,但後來被証實死於產前的傷害,那會是謀殺或誤殺。
香港Kwok Chak-ming(Nos.1 and 2)(1963)案
被告以刀插進一個懷孕婦人腹部,傷害了胎嬰。胎嬰出生後死於被告的刀傷,被告被控謀殺。 法庭審視一系列歷史性著作(包括Coke的—他認為這是謀殺,及Hale的—他持相反意見),下結論認為Coke的權威性較重,判被告誤殺。在上訴時,合議庭Full Court (1997回歸後改稱終審庭Court of Final Appeal)肯定原審庭的判決。合議庭申明:“當一個嬰兒誕生出來,但出生後死於在母胎內所受的傷,加諸傷害的人,如果其它謀殺和誤殺因素也存在,可被判此等罪名。”此錘定音,後來又護得英國上議院在A-G’s Reference(No.3 of 1994)案中再肯定。但大法官卻懷疑,如果被告本來無意對胎或出生後的嬰兒施加嚴重身體傷害,那又算不算犯了這些罪行?
如果出生嬰兒因傷極度畸形,不似人形,更且難活長久,也算是“有生命的人”:Range v Mid-Downs Health Authority (1991) 。當嬰兒仍生存時,積極決定結束其生命,或在例外的情況下,不給予養份或治療,可以是謀殺。
〈死亡〉
怎樣才算死亡?在有關殺人法律中,迄無定論。***
在上世紀五十年代,法律意義上的死亡依據當時的醫學判定,心肺功能停頓就可定義為死亡。*** 但維持生命的機器面世後,這樣的判定就顯得不充份,因為這些機器可以很長時期維持昏迷病者的血液循環和呼吸,並且提供養份。
因此對「死亡」需要一個新的醫學測試,足以告訴醫生甚麼時候他們可以合法地關掉維生機器。這引出一個新的「腦死亡」測試。據此,當測試顯示某部分負責基本身體功能(如呼吸和循環系統)的腦已遭不能復元的損害及不再起作用時,就可宣判病者死亡。***
「腦死亡」在香港多宗謀殺案中曾被提及,但其水平尚未達到上訴庭要求對死亡定下法律意義的權威程度。
舉例說,在Chan Yu-keung(1987)謀殺控罪中,被告關掉維持他的兄弟 “生命”的維生機器,正按察司 羅弼時Roberts CJ在引導陪審團時提到以「腦死亡」去決定死亡的關鍵時刻,但未達到理想及不受質疑的水平,最後陪審團裁決被告無罪。
受害人的死亡必須是由被告行為所“引致” 。
「致死原因」提出幾個問題。
首先,「致死」實際上意指使受害人的死亡早於應該發生的時刻—有時可以說是「加速受害人的死亡」。 換句話說,即使受害人瀕臨死亡的原因並非被告的行為,但如果該行為實質上使受害人早死一點,被告也不能免去謀殺或誤殺的刑責。
第二,死亡可以是由於一個行為或是一種疏忽,而此種行為或疏忽起於被告對受害人應承責任的失責。 這是針對普通法的謀殺與誤殺而言;至於殺嬰,“蓄意行為或疏忽” 則明載於成文法中。
第三,致命行為並不一定直接針對身體的本質。舉例說,它可以包括蓄意的行為引致精神或心理創傷,恐嚇受害人,引導受害人做出某些事(如由高處跳下),因而引致受害人死亡。
讀書劄記151222
盛唐詩(十九) 不知明鏡得秋霜: 李白5
蕭律師執筆
《夏日山中》
嬾搖白羽扇,躶袒青林中。脫巾掛石壁,露頂灑松風。
《自遣》
對酒不覺暝,落花盈我衣。醉起步溪月,鳥還人亦稀。
李白社交應景詩比以上兩首所謂「個人詩」為多。甚至在社交詩中,李白都以自我為中心,如在《宣州謝眺樓餞別校書叔雲》中的兩名句亦如是:
「抽刀斷水水更流,舉杯消愁愁更愁。」
即使在餞別詩中,亦安排自己是詩中的主人,表現出狂熱的個人情緒,別人的傷感顯得無足輕重。
與 王績一樣,李白覺得酒是獲得精神自由和直率行為的媒介。李白的關註主要是飲者而非飲酒。此類詩中最著名的是組詩《月下獨酌》之一:
花間一壺酒,獨酌無相親。舉杯邀明月,對影成三人。
月既不解飲,影徒隨我身。暫伴月將影,行樂須及春。
我歌月徘徊,我舞影零亂。醒時同交歡,醉後各分散。
永結無情遊,相期邈雲漢。
在這首詩及大多數李白的作品中,孤立而不孤獨,也不是寧靜的隱逸,而是為詩人提供機會,顯示創造的豐富的自我,以及以個人想像控制周圍環境的能力。只要有詩(以及來自世俗世界的觀眾)他就不會孤獨。即使鳥和雲離開了,他仍能找到好的夥伴:
《獨坐敬亭山》
眾鳥高飛盡,孤雲獨去閑。相看兩不厭,只有敬亭山。
詩人想入非非,任意構造和理解世界。
李白不僅通過各種面具來展露他的存在和創造力,還通過描寫及技巧來表現。後人看到李白詩的「奇」,是因為詩背後的詩人和他的創新與獨特。王維在運用句法組合也創造了「奇」,從而在最終說明感覺的性質。李白走向更大的極端,通過這樣做強調詩人的構造和改造力量。李白令人驚奇地顛倒感覺,出現在地平線上三座山峰變成了:
「三山半落青天外。」
「奇」的另一手法是令人震驚的誇張,如《秋浦歌》之九:
白髮三千丈,緣愁似箇長。不知明鏡裡,何處得秋霜。
這首詩充分表現李白的放任不羈、誇張,以至近乎戲謔;他不求真實,在詩中將虛假表露無遺,從而體現這位強大的造假者。詩人的過分狂放,就正正是這點,使讀者體會到創造天才。
面對著古蹟,其他詩人看到的只是自己和傷感,李白卻看到古代人物的紛繁演出:
《越中覽古》
越王勾踐破吳歸,戰士還家盡錦衣。宮女如花滿春殿,只今惟有鷓鴣飛。
簡樸的語言,直露的旨意,以及生動呈現的想像,都是李白出自同一模式作品的特徵。
李白似乎對道教特別傾心,這顯現在他在詩中對神仙的崇拜,也在詩中表現對道教意旨的了解。他結交著名道教人物,如 吳筠,並因這些人物的引薦而得到玄宗的賞識。 玄宗對道教的扶持,使它成為宮廷寵臣的捷徑,李白走的正是這條路。他從未參加進士考試,即使參加,以李白的不羈性格,通過的可能甚微。與王維相比,他更算不上是宗教詩人:他所深切關註的,既不是道家的宇宙觀,也不是道教煉丹的原始科學。神仙,對李白來說只是供他馳騁幻想的「工具」:
《元丹邱歌》
元丹邱,愛神仙。朝飲穎川之清流,暮還嵩岑之紫煙。
三十六峰長周旋。長周旋,躡星虹。
身騎飛龍耳生風,橫河跨海與天通,我知爾遊心無窮。
這首詩,就像李白的多數作品,感覺的活動遠遠超過理智,詩人只試圖通過語詞創造一種直接的感官體驗。
李白有首出名的關於幻想遇仙的詩:
《廬山謠寄廬侍禦虛舟》
我本楚狂人,狂歌笑孔丘。手持綠玉杖,朝別黃鶴樓。
五嶽尋仙不辭遠,一生好入名山遊。
廬山秀出南鬥旁,屏風九疊雲錦張,影落名湖青黛光。
金闕前開二峰長,銀河倒掛三石梁。香爐瀑布遙相望,迴崖沓嶂淩蒼蒼。
翠影紅霞映朝日,鳥飛不到吳天長。
登高壯觀天地間,大江茫茫去不還。黃雲萬里動風色,白波九道流雪山。
好為廬山謠,興因廬山發。閑窺石鏡清我心,謝公行處蒼苔沒。
早服還丹無世情,琴心三疊道初成。遙見仙人彩雲裡,手把芙蓉朝玉京。
先期汗漫九垓上,願接盧敖遊太清。
這首詩描繪了想像中的精神遨遊,沿襲了楚辭的傳統。不過李白在這裡,遨遊天空被理性化為做夢。
李白對京城詩人而言是局外人。他忽略京城詩人,而京城詩人也忽略他。王維和李白是同時代最著名的詩人,但李白從未提及王維,王維也無視李白,這可能是兩位詩人屬不同社交圈子,或由於他們的詩歌觀念不同,缺乏遇合的共用基礎。就目前的資料,孟浩然對李白熱情的贈詩處之淡然,並沒有回應讚美。王昌齡可能對李白有一首贈詩,這兩人處理絕句的方式有些相似,但王昌齡要較溫和,較有節制。京城詩人中,只有 李頎可能會為李白的天才而心折。但李頎詩放在李白詩之旁會黯然失色,變成僅是大聲的吶喊。
李白至少結交兩位重要詩人:高適和杜甫。高適和李白相遇時,仍非名滿天下的詩人,他似乎並未受到李白明顯的影響。杜甫遇見李白時,還只是一位有前途的青年。李白對杜甫崇拜的回報,僅是幾首平淡的詩而已。李白確實對杜甫詩產生了影響,但這一影響是經過改造後才滲入杜甫複雜詩歌的個性。在天寶時,李白的詩確有一定程度的流行和影響:岑參、杜甫和李頎的詩都可以清楚地聽到李白的迴響。李白的「奇之文奇」對天寶趣味起了重要作用,這包括狂士角色、追求奇異及虛幻想像。
李白的偉大無可置疑,他在後代的影響巨大無比。但從寬泛的意義上,他一直保持孤獨的、獨一無二的形象。
資料來源: 宇文所安Stephen Owen《盛唐詩The Great Age of Chinese Poetry : The High Tang》
法律160226
刑事法(三十九) 非自願誤殺 1
蕭律師執筆
「非自願誤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是一種非法誤殺,無法證明謀殺所需的犯罪意圖。***
有兩種 非自願誤殺:(1)非法行為誤殺,和(2)嚴重疏忽誤殺。
〈非法行為誤殺〉
非法行為誤殺又稱為「推定誤殺constructive manslaughter」。 要推定誤殺罪名成立,D必須犯了一項非法行為,此非法行為必須是危險的,此非法行為引致死亡,D有意圖做此非法行為。****
〈非法行為〉
要構成推定誤殺,其行為必須是一種罪行。
但並非所有罪行都算得上與推定誤殺有關。 例如 “不小心駕駛”或 “魯莽駕駛”是一種罪行,但不能作為推定誤殺的非法行為。
Andrews v DPP(1937): D的雇主差遣D駕駛一部接送傷殘人士的車子。D在超越前車(港人稱「扒頭」)時,在對線輾死一個行人,D被判誤殺。
上議院裁決: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和不小心駕駛引致死亡是 法定罪行statutory offence,那不是誤殺中的非法行為。要構成誤殺罪行,控方須證明D有嚴重疏忽(或不小心)。上議院大法官Atkin如是說:“誤殺的法律與做一個非法行為,或 不小心做一個法例上定為刑事的合法行為(筆者按:駕車是一個合法行為。),有很大的分別。要定被告誤殺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十分高度的疏忽。”
襲擊與毆打是非法行為。如果控方欲據此控告D誤殺,控方必須證明襲擊與毆打的所有要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
在Arobieke(1988)案中,被告和死者互相仇恨。有證據顯示死者知道,如果被告找著他會施加暴力。一天,被告去到一個火車站要找死者。死者見到被告,慌忙逃避,當橫過通了電的鐵路時被電死。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當時曾對死者加以恐嚇,也沒有任何被告的舉止使死者覺得有危險。上訴庭裁決:被告站在臺上望著火車不是非法行為;即使死者真的相信有危險也不能判被告誤殺;並無足夠證據給判審團去裁決被告對死者有襲擊行為。
更重要的是,在Lamb(1867)案,英國上訴庭裁決,如果控方欲依賴襲擊與毆打作為一種非法行為,就必須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
在此案中。L和他的朋友玩弄一支左輪手槍。L知道槍膛內裝有兩粒子彈,而沒有一粒是對著槍管的。但他有所不知,在板機後槍膛是會自動轉的。 L用槍指著朋支,板機,將朋友殺死。L訴說死亡是意外,他並無恐嚇或傷害他的朋友。如果接受這種說法,那就否定了襲擊或毆打意圖。他被控誤殺。
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指出被告“板機”是非法行為,即使他無意傷害。L被判誤殺。上訴庭推翻誤殺裁決,認為L並無襲擊意圖,所以沒有非法襲擊。被告可能因極端疏忽而罪成,但原審法官卻錯誤引導,沒有解釋怎樣才算非法行為。
Lam案的裁決原則被後來的Gary v Barr(1971)民事案所追隨。大法官Denning作如此觀察:「在每種誤殺案中,必須有一個犯罪思想。……. 在誤殺中相關的非法行為,被告必須做了一個危險動作,有意圖去恐嚇或傷害某人,或知道很可能會令某人恐懼或傷害,而他繼續去做,不計後果。」
Scarlett(1993):被告是一名酒館老闆,他用力將一名醉的酒客逐出酒館外。酒客跌倒,頭撞到硬物而死。被告誤殺罪成,上訴時獲撒銷判罪。
英國上訴庭裁定:(1)並無充分證據顯示被告使用過分武力,所以沒有非法行為;(2)聲稱的襲擊或毆打的犯罪意圖必須被證明:“陪審團應被引導:除非控方能證明被告的行動有構成襲擊的心理因素,即是說,他有意地或不小心地對另一人施用武力,否則被告被控的襲擊或毆打罪不能成立。”
這亦即意指,如果聲稱的襲擊或毆打是得到另一人的合法同意,或武力是合理地使用以作自衛、防止罪行或合法體罰,也不算是「非法行為」。
不須證明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非法”的。至於被告的行為是否“非法”,應由陪審團去決定。
讀書劄記160505
盛唐詩(二十九) 天地一沙鷗:杜甫6
蕭律師執筆
杜甫離開 夔州後所作的詩,與在夔州時沒有重要的不同,但一些詩篇顯得蕭瑟荒涼,具有一種連王維都未能達到的嚴謹。
《江漢》
江漢思歸客,乾坤一腐儒。片雲天共遠,永夜月同孤。
落日心猶壯,秋風病欲蘇。古來存老馬,不必取長途。
讀者分不清是雲還是詩人與天共遠。這是一個奇異的自我象徵世界,在老馬的形象中達到頂點:老馬就像年老的官員,應給予照顧,而不應任其隨處漫遊。
杜甫從未在他的時代處於詩壇的中心。杜甫卒後三十年中,他的作品基本上被忽視。令人驚奇的是經過湮沒無聞之後,他竟能很快就被推為那一時代與 李白齊名的最偉大詩人,成為文學成就的公認標準。***
同時代頌揚的評價不全可信(即像今天我們常聽說某某宗師、股神、天王、大師等等),可能只是出於社交禮節或其他原因。杜甫確曾擁有一小批讚美者,但並未見到對其偉大成就的普遍承認。九世紀初對杜甫的復興作出貢獻的,都是中唐的主要文學人物:韓愈、元稹(《杜公墓繫銘》)、及白居易(《與元九書》)等。
杜甫卓著聲譽的真正形成,不是靠頌揚和軼事(據傳 張籍曾將杜詩燒成灰和水吞掉以便吸收杜甫的天才。),而是靠中唐作家對其詩的反覆模仿。*** 韓愈的詩(如《石鼓歌》)特別突出,還包括 孟郊和張籍(《新樂府》)、白居易和元稹的詩。整個九世紀都在持續不斷地提及杜甫和利用杜甫。到了北宋,杜甫在詩壇傑出的地位得到確認,並一直保持至今。
杜甫對詩歌發展多所貢獻,其中對題材的處理尤其重要。在他之前,詩人們寫什麼和如何寫,重要是根據題材。杜甫不但大大超出傳統題材的限制,而且擴充了現成題材的範圍,並將分散的詩歌「類型」的各種要素重新結合,創造出混合形式。**** 杜甫名望在中唐的上升,正與題材在詩歌創作中的重要地位大幅度下降相一致。這既反映了中唐的特殊興趣,也突顯了杜甫的典範意義。
杜甫對不定場合詩歌的處理具有持別重要的意義。在整個八世紀,不定場合的詩得到了重要發展,王維和李白的許多著名詩篇就是以這一形式寫成的。可是,在已經有了現成應景題材情況下,不定場合的詩篇普遍受到限制,如王維的《送別》和《終南別業》,就受到訪問詩傳統的影響。杜甫晚年作品中,不定場合詩佔了很大的比例。杜甫將這一形式擴展至不常見的題材,如《客至》,並應用於新的場合,如《ト居》。在許多情況下,不定場合詩與較舊的、純修辭的題材結合在一起。例如,當杜甫寫一首題為《雨》的詩時,那是一首不定場合詩,而同時又是一首詠物詩。杜甫開闢了許多新題材,為中唐詩、特別是北宋詩的廣闊範圍提供了模式。詩歌不再受制於特定的程式化事件,而是適合於生活體驗的寬廣範圍。
組詩是杜甫對詩歌傳統的另一重要貢獻,他是第一位充分發展組詩的詩人。在他的組詩中,每一首詩只有的在整組詩的背景裡才能體現出完整的意義。 這種組詩,既能充分展開題目,又不破壞短篇的簡潔、密度和強度。 《秦州雜詩》是杜甫早期的組詩。到了夔州時期,在寫《秋興》時,杜甫將這種組合技巧與一些較古老的組詩技巧相結合,如毗鄰的兩首詩的末句和首句重複,像曹植的《贈白馬王彪》。此外,組詩的前三首按照從黃昏到第二天清早的時間順序,較繁密地結合在一起。上述各種持續因素在《秋興》中形成複雜的修改和變形:夔州的長江先被長安的曲江所取代,其後又被「銀河」和「禦宿」所取代。隔絕和突破的意象以各種形態重複出現;色彩繽紛的世界與黑白的世界交替出現。
杜甫的風格既樸素又古雅,但他最富於獨創性的文體特徵是語言的複雜化與主題的複雜化相應。語言的複雜以模糊多義的形態出現,這種模糊多義有時會達到無法理解的地步。
《戲為六絕句》第五首
不薄今人愛古人,清詞麗句必為鄰。竊攀屈宋宜方駕,恐與齊梁作後塵。
在組詩的前面,杜甫已為庾信和初唐四傑作了辯護,反對同時代的復古詆毀者。首句涉及問題是:「今人」和「古人」何所指?「今人」是杜甫同時代的作家還是一直追溯到庾信和唐初四傑的時代(按傳統的「古」代文學的結束期)?同樣地,「古人」到底是庾信和四傑,還是先秦的屈原和宋玉?除此之外,首聯還存在著真正的語言問題。(作者認為首聯可以有多種解釋,於此略去。)
在杜甫全部詩篇中,存在著一種以多種形式重複出現的模式,這一模式可以寬泛地定義為文明與野蠻的對立,藝術與自然的對立。無從以簡單表達杜甫在這一對法中的「位置」。從整體上,他傾向於秩序、文明及其藝術的一邊,這在唐代詩人中是罕見的。
藝術基本上是與時間對抗的表示,對文明正在消失的輝煌秩序,藝術力求保留或重現。在夔州,杜甫觀看了 李十二娘表演劍舞。李十二娘是宮廷大舞蹈師 公孫大娘的弟子。杜甫在童年時曾觀看過原來的宮廷舞蹈,故情不自禁地從眼前的表演看到了開元盛世的消失:
「梨園弟子散如煙,女樂餘姿映寒日。金栗堆南木已拱。瞿唐石城草蕭瑟。」
金栗堆是玄宗的墓,墓旁的樹已茁壯成拱。夔州保存了過去的舞蹈,詩篇保存了現在的舞蹈。從原始作品轉移的每一階段,都改了變了保存中的藝術的意義,直到這一藝術只能用來暗示失落的事實。
所有藝術最終都是人類文明的體現。當文明消逝時,自然以自己的超形式嘲諷地取代了人工製品。下引詩是詠太宗玉華殿廢墟的美麗哀歌:
「溪回松風長,蒼鼠竄古亙。不知何王殿,遺構絕壁下。
陰房鬼火青,壞道哀湍瀉。萬籟真笙竽,秋色正蕭灑。
美人為黃土,況乃粉黛假。當時待金輿,故物獨石馬。
憂來藉草坐,浩歌淚盈把。冉冉征途間,誰是長年者。」
自然的永恆「藝術」代替了衰朽的人工技巧:它的絕「壁」赫然聳立於破敗的宮殿遺「構」之上;它的火棲居於無人的空房;它的真正音樂(莊子的「地籟」)取代了消逝的宮廷笙竽。它掩沒了宮女的「假」飾和宮女本身。這座避暑宮殿的所有人工作品中,只餘送喪的石馬,作為對人類短暫無常的嘲笑。
面對人類的必然短暫,杜甫堅定地作著永久、秩序及文明的詩歌表達。他自信地看到自己作品是「千古事」,但他還感到:
名豈文章著,官應老病休。飄飄何所似?天地一沙鷗。
(杜甫全文完)
資料來源:
宇文所安Stephen Owen《盛唐詩The Great Age of Chinese Poetry : The High Tang》
讀書劄記160505
盛唐詩(二十九) 天地一沙鷗:杜甫6
蕭律師執筆
杜甫離開 夔州後所作的詩,與在夔州時沒有重要的不同,但一些詩篇顯得蕭瑟荒涼,具有一種連王維都未能達到的嚴謹。
《江漢》
江漢思歸客,乾坤一腐儒。片雲天共遠,永夜月同孤。
落日心猶壯,秋風病欲蘇。古來存老馬,不必取長途。
讀者分不清是雲還是詩人與天共遠。這是一個奇異的自我象徵世界,在老馬的形象中達到頂點:老馬就像年老的官員,應給予照顧,而不應任其隨處漫遊。
杜甫從未在他的時代處於詩壇的中心。杜甫卒後三十年中,他的作品基本上被忽視。令人驚奇的是經過湮沒無聞之後,他竟能很快就被推為那一時代與 李白齊名的最偉大詩人,成為文學成就的公認標準。***
同時代頌揚的評價不全可信(即像今天我們常聽說某某宗師、股神、天王、大師等等),可能只是出於社交禮節或其他原因。杜甫確曾擁有一小批讚美者,但並未見到對其偉大成就的普遍承認。九世紀初對杜甫的復興作出貢獻的,都是中唐的主要文學人物:韓愈、元稹(《杜公墓繫銘》)、及白居易(《與元九書》)等。
杜甫卓著聲譽的真正形成,不是靠頌揚和軼事(據傳 張籍曾將杜詩燒成灰和水吞掉以便吸收杜甫的天才。),而是靠中唐作家對其詩的反覆模仿。*** 韓愈的詩(如《石鼓歌》)特別突出,還包括 孟郊和張籍(《新樂府》)、白居易和元稹的詩。整個九世紀都在持續不斷地提及杜甫和利用杜甫。到了北宋,杜甫在詩壇傑出的地位得到確認,並一直保持至今。
杜甫對詩歌發展多所貢獻,其中對題材的處理尤其重要。在他之前,詩人們寫什麼和如何寫,重要是根據題材。杜甫不但大大超出傳統題材的限制,而且擴充了現成題材的範圍,並將分散的詩歌「類型」的各種要素重新結合,創造出混合形式。**** 杜甫名望在中唐的上升,正與題材在詩歌創作中的重要地位大幅度下降相一致。這既反映了中唐的特殊興趣,也突顯了杜甫的典範意義。
杜甫對不定場合詩歌的處理具有持別重要的意義。在整個八世紀,不定場合的詩得到了重要發展,王維和李白的許多著名詩篇就是以這一形式寫成的。可是,在已經有了現成應景題材情況下,不定場合的詩篇普遍受到限制,如王維的《送別》和《終南別業》,就受到訪問詩傳統的影響。杜甫晚年作品中,不定場合詩佔了很大的比例。杜甫將這一形式擴展至不常見的題材,如《客至》,並應用於新的場合,如《ト居》。在許多情況下,不定場合詩與較舊的、純修辭的題材結合在一起。例如,當杜甫寫一首題為《雨》的詩時,那是一首不定場合詩,而同時又是一首詠物詩。杜甫開闢了許多新題材,為中唐詩、特別是北宋詩的廣闊範圍提供了模式。詩歌不再受制於特定的程式化事件,而是適合於生活體驗的寬廣範圍。
組詩是杜甫對詩歌傳統的另一重要貢獻,他是第一位充分發展組詩的詩人。在他的組詩中,每一首詩只有的在整組詩的背景裡才能體現出完整的意義。 這種組詩,既能充分展開題目,又不破壞短篇的簡潔、密度和強度。 《秦州雜詩》是杜甫早期的組詩。到了夔州時期,在寫《秋興》時,杜甫將這種組合技巧與一些較古老的組詩技巧相結合,如毗鄰的兩首詩的末句和首句重複,像曹植的《贈白馬王彪》。此外,組詩的前三首按照從黃昏到第二天清早的時間順序,較繁密地結合在一起。上述各種持續因素在《秋興》中形成複雜的修改和變形:夔州的長江先被長安的曲江所取代,其後又被「銀河」和「禦宿」所取代。隔絕和突破的意象以各種形態重複出現;色彩繽紛的世界與黑白的世界交替出現。
杜甫的風格既樸素又古雅,但他最富於獨創性的文體特徵是語言的複雜化與主題的複雜化相應。語言的複雜以模糊多義的形態出現,這種模糊多義有時會達到無法理解的地步。
《戲為六絕句》第五首
不薄今人愛古人,清詞麗句必為鄰。竊攀屈宋宜方駕,恐與齊梁作後塵。
在組詩的前面,杜甫已為庾信和初唐四傑作了辯護,反對同時代的復古詆毀者。首句涉及問題是:「今人」和「古人」何所指?「今人」是杜甫同時代的作家還是一直追溯到庾信和唐初四傑的時代(按傳統的「古」代文學的結束期)?同樣地,「古人」到底是庾信和四傑,還是先秦的屈原和宋玉?除此之外,首聯還存在著真正的語言問題。(作者認為首聯可以有多種解釋,於此略去。)
在杜甫全部詩篇中,存在著一種以多種形式重複出現的模式,這一模式可以寬泛地定義為文明與野蠻的對立,藝術與自然的對立。無從以簡單表達杜甫在這一對法中的「位置」。從整體上,他傾向於秩序、文明及其藝術的一邊,這在唐代詩人中是罕見的。
藝術基本上是與時間對抗的表示,對文明正在消失的輝煌秩序,藝術力求保留或重現。在夔州,杜甫觀看了 李十二娘表演劍舞。李十二娘是宮廷大舞蹈師 公孫大娘的弟子。杜甫在童年時曾觀看過原來的宮廷舞蹈,故情不自禁地從眼前的表演看到了開元盛世的消失:
「梨園弟子散如煙,女樂餘姿映寒日。金栗堆南木已拱。瞿唐石城草蕭瑟。」
金栗堆是玄宗的墓,墓旁的樹已茁壯成拱。夔州保存了過去的舞蹈,詩篇保存了現在的舞蹈。從原始作品轉移的每一階段,都改了變了保存中的藝術的意義,直到這一藝術只能用來暗示失落的事實。
所有藝術最終都是人類文明的體現。當文明消逝時,自然以自己的超形式嘲諷地取代了人工製品。下引詩是詠太宗玉華殿廢墟的美麗哀歌:
「溪回松風長,蒼鼠竄古亙。不知何王殿,遺構絕壁下。
陰房鬼火青,壞道哀湍瀉。萬籟真笙竽,秋色正蕭灑。
美人為黃土,況乃粉黛假。當時待金輿,故物獨石馬。
憂來藉草坐,浩歌淚盈把。冉冉征途間,誰是長年者。」
自然的永恆「藝術」代替了衰朽的人工技巧:它的絕「壁」赫然聳立於破敗的宮殿遺「構」之上;它的火棲居於無人的空房;它的真正音樂(莊子的「地籟」)取代了消逝的宮廷笙竽。它掩沒了宮女的「假」飾和宮女本身。這座避暑宮殿的所有人工作品中,只餘送喪的石馬,作為對人類短暫無常的嘲笑。
面對人類的必然短暫,杜甫堅定地作著永久、秩序及文明的詩歌表達。他自信地看到自己作品是「千古事」,但他還感到:
名豈文章著,官應老病休。飄飄何所似?天地一沙鷗。
(杜甫全文完)
資料來源:
宇文所安Stephen Owen《盛唐詩The Great Age of Chinese Poetry : The High Tang》
法律160706
刑事法(四十九) 毆打 1
蕭律師執筆
〈毆打的犯罪行為與動機〉
Def. 「毆打Battery」的犯罪行為是對另一人“施加”非法個人武力。
如在「襲擊」中所討論,“武力”包括最輕微的使用武力,即使只是輕觸。
被告對受害人不需有實際身體接觸。舉例說,被告扔一塊石頭擊中受害人;或被告放狗撲向受害人(Plunkett v Matchell, 1958);或是被告將一些酸性液體放置在乾手機前,即使是由受害人自己按掣,酸性液體吹向受害人(DPP v K (a minor));或是被告使一個人抱著嬰兒而將之擲在地上,所有是些都算“施加個人武力”。作為毆打,個人武力不單包括向受害人身體施加,還包括向受害人的衣物。
襲擊或毆打,不須證明有意圖,也不須證明有任何種類的敵意。在毆打,只須證明有意或粗心大意向受害人施加非法武力即可。
DPP v K (a minor):被告是一個十五歲學生。他從化實學驗室偷走了一些腐蝕性液體,將之放在一支管內,走到去男廁,將之收藏於廁內的一部乾手機內,想遲些拿走。另一學生如廁後開動乾手機,機內放置的酸性液體射向該學生的臉上,做成永久疤痕。被告被判蓄意傷害引致他人嚴重身體傷害。
武力的使用不必是直接的。
Venna (1976): 被告涉及一宗街頭打鬥,用腳踢倒一個警員,令警員的手骨破裂,被判施加暴力引致他人身體受傷。他的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如果被告被證明他有意或粗心大意(如前所討論過的Cunningham式的,即被告可實質預見他的個人非法暴力可引致他人身體受傷)使用武力,他的毆打犯罪意圖就成立。
Fagan v MPC (1969): 一個警員指導被告泊車,被告的車意外地駛在警員的腳上。警員大叫,叫被告立即將車駛開,被告竟然拒絕。當被控毆打時,被告辯稱車踏警員腳時缺乏犯罪動機,因那純屬意外。法官認為犯罪動機於知道車壓警員腳而不將車駛開時成立。
與襲擊不同,語言或姿勢不能作為毆打。如果被告恐嚇受害人,那是襲擊;如果受害人在驚恐下跳窗逃走跌倒而受傷,那是襲擊引致嚴重身體傷害,但似乎不是毆打。
沒有使用一些武力就不算毆打。在一個婚禮上,被告將西班牙蒼蠅(有時作為催慾劑)放入供客人飲用的啤酒中,那不算毆打(但可以是犯了其他罪行)。同樣,以驚恐使別人心理上有傷害也不算毆打,因為這沒有牽涉到向受害人使用任何武力,雖然這可能構成襲擊。
〈非法〉
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在法律上可使用武力,即使是相當大的武力。這樣,被告的行為就不算是襲擊和毆打。被告在以下的主要情況可能牽涉到武力:
a一般日常生活行為;
b受害人明示或暗指同意;
c在有需要的環境下;
d合法糾正錯誤;
e自衛與防止罪行。
不大清楚以上情況是以辯護或簡單作為否定「非法」的元素視之。 二者的分別在於證據問題。***
如以前者角度看,控方只需證明被告引致受害人意識到即時暴力的憂慮(襲擊),或實際向受害人施用暴力(毆打),即使是「最輕微」的觸碰,以建立襲擊或毆打的表面證據。 此後就由被告舉證武力的施加在那情況下是合法的。
如是第二種觀點,如果控方亦能證明,被告個人暴力的使用不是日常生活的接觸,也不是受害人所同意,襲擊或毆打的表證也可成立。
上述問題的答案會依據不同的特定環境而有所不同。所以自衛、防止罪行、需要及合法糾正錯誤時可視為辯護,因此不須在每宗案件去反證以求建立襲擊或毆打的表證。這些證據只有在有特別論點提出時才需要。
a 日常生活的一般接觸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機會存不同程度的身體接觸,如進入電梯或地鐵、上落巴士、走在繁忙街道上或穿越購物商場等。 這些接觸都不一定構成襲擊或毆打,其理由,即如大法官在Collins v Wilcock(1984)案中所指出,是基於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大多數日常生活中的肢體接觸是不能起訴訟的,因為所有在社會上走動的人都是暗示同意暴露肢體於此等碰撞的危險中。”
一般日常生活可接受的肢體接觸程度都是相對性頗低的。最常被考慮的情況是“向執行職務中的警員襲擊”:被告聲稱他對警員使用武力只是想保護自己以抗拒警員“使用非法武力”;因為警員“非法”,所以就不是在“執行職務”。
在Collins v Wilcock,舉例說,一個女警抓住一名被懐疑是妓女的手臂,意欲盤問她。那女子(尚未被拘捕)手抓女警意圖掙脫。這案件的裁決是女警已超出她使用武力的合法權限,亦超越日常生活使用武力的正當性;所以她(女警)的行動是“非法”,所以是毆打。因此,被告反應的武力是“合法”的,就如同使用武力去自衛或防止罪行發生一樣。
一個警員重複和持續觸碰一個市民被裁定是超越了可接受的界限:Kenlin v Gartner(1967)。
在Donnelly v Jackman(1970),“拍膊頭”或“拍背脊”以引起註意是可接受的,不算是襲擊。在Mepstead v DPP(1996),法庭認為警員抓著一個人的手臂,不是拘留或逮捕他,而是要他註意剛才對他說過話的內容,而抓著的時間不過長,那也是可以接受的。
小三今年全面參與基本能力評估 更新:2017/01/23 21:151. 「小三能力評估」,魔術師仲以為係「做小三」的能力評估添!到時游小三一定係摘星名師、補習天后喇! Yo! DQ賠錢,使乜驚呀!
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宣佈將「改良版」小三 TSA 研究計劃擴展至全港,並改稱 BCA 、即「基本能力評估」,並通知全港小學今年要考,吳克儉未有明言學校可否不參加。
多個辦學團體、家長,以及校長組織代表早上與教育局會面,會後一起拿著「反對無意義操練」的約章合照,吳克儉宣佈由於去年邀請五十多間小學試考「改良版」小三 TSA ,沒有出現機械式操練,考完的數據又能用於改善教學,決定擴大至全港小學。
上年試考 TSA 的五十多間小學都是自願參加,今年學校能否選擇不考?問了多次,吳克儉每次答案都有些不同。
至於家長能否「用自己的方法」,例如請假不考,吳克儉指全港官校會率先不買 TSA 補充,亦會推廣反操練倡議,他之後與傳媒午宴,回顧四年任期,提到針對他外遊的批評,指自己「條氣好唔順」,有些批評甚至是對他「人格謀殺」,他再解釋前年缺席 TSA 公聽會,是因為與家人去日本旅行,用了兩年籌備,每人都要放假,要尊重他的基本權利,被問到下屆會否留任,吳克儉指心無二想,目前只集中在六月底前完成工作。
信報 2017年1月24日3. 原來唔得掂去旅行係還妻子和母親的最後心願,睇怕都係「依家唔去就無機會去」,真係性情中人,點都估佢唔到。啲妄民就唔該積返啲口德,放佢一馬喇!
吳克儉回應留任問題:心無二想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率先宣布不留任下屆政府,民望長期徘徊榜尾的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則稱現時「心無二想」,沒透露是否有行政長官參選人邀請他組班。此外,吳克儉又反擊外界對他的批評,反指有人對他「人格謀殺」,揚言自己的表現「對得住」家校各方。
不滿遭「人格謀殺」
多次因言行備受批評的吳克儉,昨於傳媒茶敍時被問到留任問題。他強調自己目前「心無二想」專注工作,希望可盡量於任期結束前完成已承諾的事情,並沒有直接回應是否收到特首參選人邀請「埋班」。吳克儉於茶敍上重提任內各項爭議,例如於過去兩年外訪多達30次而遭受外界質疑;吳克儉承認會為此感到「唔公道、條氣唔順」,自稱若非他多次出外公幹,怎能成就與德國、瑞士及深圳的教育合作計劃。他稱會為不明白的人盡量解釋,但也會「ignore(無視)」部分「人格謀殺」的惡意言論,因為他認為對他人身攻擊沒有意思。提及母妻病故哽咽
吳克儉於2015年曾因要到日本旅遊而缺席全港性系統評估(TSA)公聽會,他解釋當時因為妻子身體問題而安排家人遊日數天,已籌備多時,當知悉外遊與會期重疊後,已隨即建議改期但不果。他認為應尊重他的基本生活,放假是其權利,如有人仍「攞嗰樣嘢嚟玩,我真係幫你唔到。」對於母親及妻子先後於去年3及6月病故,吳克儉形容打擊甚大,他提及喪事時亦一度哽咽,指去年相當辛苦;不過,他指曾任官立學校副校長的亡妻曾囑咐他要為教育工作全力以赴,故不會因為別人的批評而改變自己決定或減慢政策步伐,說要毋忘初心。
荃灣劏房火警房內發現焦屍 更新:2017/01/12 23:004. 學乜 sir 話齋,間劏房可以加速收租,加大被動現金流,早日達成財務自由?或者係嘅,收租仔欺負多一個基層,當然就會多一份收入。問題係多一個來歷不明、三九唔識七的租客,就多一份風險 — 到時收租屋變凶宅,唔好話轉手,就算想加按套現難(難以估價是也),咁就真係偷雞唔到蝕把米了。
荃灣享和街一個劏房單位傍晚發生火警,消防員在劏房內發現一具男性焦屍。
劏房起火後冒出大量濃煙,消防員由大廈外圍射水,近二百名大廈住客疏散到附近空地。附近食肆的負責人看到火場有小朋友,立即幫忙救人。
起火的是荃灣享和街金城大樓,大廈本身是商住用途,一樓其中一個單位被劏成九間房,其中一間約八十呎的劏房傍晚近7時起火,一度傳出爆炸聲。消防約一小時後將火撲熄,在起火的劏房發現一具男性屍體,又指當局曾經巡查過起火單位,消防正調查起火原因及死者身分。
信報 2017年1月19日
占飛 忽然文化
世盃決賽周擴軍 錢作怪!
國際足協通過,2026世界盃決賽周將會由32隊增至48隊。除了歐洲足球會協會(European Club Association)激烈反對外,各洲足協都大力贊成,看來這已成定局。明眼人都看得出,此一政策,表面上是為了增加小國的參與,實際上是為了金錢與政治。
金錢,是國際足協收入大增,各洲足協順帶分到一杯羹。政治,是國際足協會長恩芬天奴(Infantino)可以藉此爭取到小國的支持,鞏固其地位。回顧歷史,第一屆世界盃只有13隊。第二屆增至16隊,一直到1982年第12屆都沒變,只有1938年和1950年因為政治理由,不夠16隊參戰。
賄賂誘因大
何以1982年由16隊增至24隊?事緣1974年,巴西人夏維蘭治(Joao Havelange)當選國際足協會長,一做便做了24年,1998年卸任,由白禮達接任,後因貪污舞弊下台,恩芬天奴去年接任。當年,夏維蘭治能夠當選,便是靠承諾增加世界盃決賽周隊伍而得到小國支持。他上任後,即通過1982年世界盃決賽周由24隊角逐。這一趟,恩芬天奴只是重施夏維蘭治故技而已!是否東施效顰,則要下回分解!
24隊實行了4屆,到1998年便要增至32隊。最主要的問題是,世界盃決賽周分開2輪比賽:小組循環賽和淘汰賽。決賽周要在32天內打完,每隊頂多打7場。增加比賽場數和時日,球員不勝負荷。為了依時完成賽事,第二輪淘汰賽隊伍數目必須是8的倍數,即8、 16或32。16隊打決賽周最簡單利落,4組每組4隊,冠、亞軍晉級,8隊打淘汰賽爭冠軍。24隊呢?6組每組4隊,12支冠、亞軍晉級,另加4支成績最佳的季軍。即是說,24隊小組循環賽只淘汰8隊出局,強隊幾乎必晉級,「聰明」的都會第一輪留力,以致許多小組賽事成為悶戰。剛過去的2016年歐冠盃便是最佳例子。明乎此,1998年世界盃決賽周增至32隊,8組每組4隊,16隊冠、亞軍晉級,賽事可觀得多。
決賽周只得24隊,有些賽果令人啼笑皆非。比如2016年歐冠盃,葡萄牙小組3戰均賽和,只得3分,卻可以晉身第二輪淘汰賽。土耳其和阿爾巴尼亞分別3戰3分,一勝兩敗,卻無緣晉級。道理何在?最終,葡萄牙奪得歐冠盃,豈非鼓勵球隊在小組賽留力、待淘汰賽才發力?
決賽周增至48隊,如何令淘汰賽只得16或32隊參加?現時傳出的消息是,48隊分16組,每組3隊,只淘汰一隊,32支球隊晉級淘汰賽。此制必會產生許多流弊。流弊之一,很易貪污舞弊。今時不同往日,現今賭波極為猖獗,許多小國都是貪污溫床。想晉級的球隊,只要買通另一隊,打一場假波,便可得償所願。賄賂誘因極大。
賽制有問題
流弊之二,賽制極不公平。4隊循環作賽,A對B;C對D,同日舉行。4隊休息同樣日數,交替再戰。這樣比較公平。3隊呢?A和B對賽時,C休息,賺了體力。下仗無論C和A、B哪一隊對賽,另一隊休息,亦相當着數。總之,連打2場的球隊一定吃虧。
小組賽只得3隊,出現同分的機會極大。3場都同樣比數打和(例如3場0比0或1比1),怎麼決定哪一隊出線?就算每場用12碼分勝負,若3隊都同樣比數各勝一場,12碼戰果亦相同,怎麼辦?抽籤乎?12碼分勝負,還有一個流弊,就是弱隊一定死守,博打和射12碼。賽事由是沉悶。假若A隊3比0贏B,4比0贏C,B只要打和C,已可憑失球較少而出線,豈不可笑?總之,弱隊對強隊,打和,無以尚之;輸波,只要小輸1比0之類,也有出線機會。是以球隊就算落後,也毋須強攻博和求勝——如此賽制,鼓勵球隊打9-0-1甚至10-0戰術死守。
1982年西班牙決賽周,舉行了兩輪小組循環賽。第一輪出線的12隊,分成4組,每組3隊,沒贏得是屆世界盃的巴西,打和都可晉身4強,卻因對意大利時仍打進攻足球,給穩守突擊的意大利隊3比2擊敗,緣盡世界盃。這支被認為是最佳的巴西球隊,令天下球迷同感不值,咸指3隊循環賽制極為不妥,在1986年便取消了。不知何故,今次傳出用此賽制的消息,難道國際足協諸公忘掉,或頑固的不肯汲取歷史的教訓?
撰文 : 占飛
信報 2017年1月19日8. 又係嗰句,蝗國最有在亞洲排第五、或第六、或第七,想出線世界盃一圓習大大的足球夢,一係就係做主辦國(到時唔似得好似京奧咁只得一個城市主辦,多個城市有有波踢,要招呼老外,唔知又使唔使下達硬命令,要全民提升英語能力呢?);再唔係就係要分豬肉獎喇!
占飛 忽然文化
恩芬天奴向亞洲國家叩頭?
世界盃決賽周增至48隊,中國最高興。不增加隊伍,中國可能到2050年仍無法進軍決賽周。現時,各洲隊伍分配仍未定局,傳出的消息是亞洲會由4.5隊(即亞洲第5隊跟另一洲球隊爭出線) 加至8.5隊——加幅近九成,是各洲之冠——難怪有評論指恩芬天奴向亞洲國家(尤其是中國)叩頭!若亞洲有8.5隊出線,中國出線機會亦大增矣!當然,若中國國家隊仍然不爭氣,連小香港也贏不了,要做亞洲八哥,難乎其難!
中國的好處還不止於此。國際足協有個不成文的規定,世界盃輪流在6大洲舉行。除非出現奇蹟,非洲經濟騰飛,否則再在非洲辦世界盃的機會不大。大洋洲(澳洲和紐西蘭)國家沒興趣辦世界盃。2014年巴西舉行,2018年在歐洲俄羅斯, 2022年在卡塔爾。2030年是世界盃百周年,為了紀念1930年烏拉圭初辦世界盃的貢獻,多數會在該國舉行。不在烏拉圭,也會在南美。
中國得償素願
現時,世界盃決賽周有32隊參加,已經相當大規模。2014年,巴西主辦,徹底暴露了該國組織不善、管理落後、經濟欠佳、政治不靖的弊病。世界盃一類體育盛事,強國也許趨之若鶩,弱國肯定受盡教訓,不敢造次。試想像,48支球隊,單單每隊23個球員,已經有1104人,還有領隊、教練、訓練員、軍醫、公關等等職員,以及各通訊社記者、球迷……主辦國要招呼多少人?48支球隊80場比賽,要多少個球場?球場所在城市要接待多少球迷和遊客?
總之,一旦增至48隊,除了經濟發達的大國可以獨力舉辦外,便要像2002年般由日、韓合辦。2026年世界盃,不是輪到美洲就是輪到歐、亞洲。歐洲經濟未復元,美洲非美國莫屬。亞洲,還有哪一個國家能/敢跟大國崛起的中國競爭?中國要大有作為的話,可以提早爭辦2026年的世界盃!不然,2034年應可得償素願矣!如是我信。
撰文 : 占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