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28日下午在京閉幕。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主持會議並講話。
俞正聲指出,2017年中國共產黨將召開十九大。全國政協要把迎接十九大、服務十九大、學習宣傳貫徹十九大精神作為貫穿全年的重大政治任務,部署落實到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為十九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俞正聲強調,一要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牢固樹立並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中共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到人民政協全部工作中去。二要聚焦經濟社會發展獻計出力。自覺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開展調研、研究問題力求深入,努力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三要切實抓好民主監督。要準確把握政協民主監督的性質定位,突出政協民主監督的重點,加強組織領導。四要努力凝聚共識、增進團結。要拓展工作領域、搭建議政平臺、暢通表達渠道,加強團結聯誼,共同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五要進一步提升政協工作科學化水平。要總結好本屆政協工作,不斷提升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水平。嚴格遵守換屆紀律,確保換屆工作風清氣正。六要集中精力開好全國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要加強政治引導,堅持正確導向,營造良好氛圍,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保持良好會風,確保會議圓滿成功。
閉幕會通過了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將提交全國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審議的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和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以來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會議決定,增補尚福林、徐紹史、高虎城、梁振英為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增補尚福林為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徐紹史為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張連珍為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徐敬業為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高虎城為港澳臺僑委員會副主任。會議追認了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十二次、五十四次主席會議分別作出的撤銷黃紅雲、田偉、侯小勤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免去鄭立中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港澳臺僑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撤銷其委員資格的決定。
全國政協副主席杜青林、韓啟德、帕巴拉·格列朗傑、董建華、萬鋼、林文漪、羅富和、何厚鏵、張慶黎、李海峰、陳元、盧展工、王家瑞、王正偉、馬飈、齊續春、陳曉光、馬培華、劉曉峰、王欽敏出席會議。
閉幕會前,舉行了學習講座。外交部部長王毅應邀作了《當前國際形勢與我國周邊外交》的講座。
讀書札記170315
不當行為(十九)趁火打劫正X街!
朝日執筆
大家還記得第七集情境10c中,那罐在「方圓十里」唯一的「爛鬼士多」/「星級酒店」中賣的「大力牌」啤酒嗎?我們當時用了一個「交易效用」模型,來解釋購買啤酒的決策。今集,我們嘗試從另一個「哲學」一點的角度—「公平」,去看這個問題。
究竟讓經濟交易(看似)「公平」的因素是什麼?或者說,怎樣才算是「合(心)理價格」呢?Thaler夥拍 康納曼,還有另一位在 西門菲莎大學任教的環境經濟學家 Jack Knetsch,共同進行這個「公平研究」。他們選擇了一個在經濟學極為罕見,但卻廣為其他社會科學研究所應用的方法—「電話民意調查」。問題有很多條,以下是其中一條:
情境19a1:某交通不便的屋邨爆水管,水務署已派水車到現場支援。附近的一間雜貨舖卻把原本一直賣$50的水桶,加價至$100。你認為這次加價是否公平?(原題中的貨品為「暴風雪後的雪鏟」,並有四個選擇:1完全公平 2尚可接受 3有些不公 4極為不公。為簡化數據,將1和2合併為「可接受」;3和4合併為「不公平」。)
調查結果:認為可接受者佔18%;不公平者佔82%。
相信大多數人都會覺得那雜貨舖的行徑,實在相當「X街」:「人哋爆水管已經夠慘,佢仲乘機掠水!」不過,所有曾經接觸過基礎經濟學的人,又或者曾被教導怎樣說「demand and supply」的鸚鵡,都應該十分清楚下面這個「教科書式問題」的答案:
情境19a2:水桶的供應量是固定的。現在由於爆水管,導致水桶的需求量在短期內大增,但短期內水桶的供應量顯然不能增加。在這段時間內,水桶的價格將發生何種變化?
按照「理性經濟學模型」,「標準答案」是:價格會上升至足以讓每個願意支付漲價部分的消費者,都「剛好」買得到水桶。
加價不但不「X街」,而且還是讓「全民福祉最大化」的唯一「正確」做法。因為這樣做,才能確保每一個水桶,(以消費者肯付的代價來評估,)都落在「最重視」它們的人手中!正蒙受爆水管之苦的一眾邨民,根本沒有惱怒的理由。雜貨舖老闆唯一值得詬病的,應該是他沒有把水桶逐一拍賣,以便讓「它們」找到「最好的歸宿」。
為了測試「經濟人」是否當真比較「理性」,Thaler以問卷方式,把情境19a1的問題,交給他MBA班上的學生。結果,他們的答案果然非常符合「標準經濟理論」:可接受76%;不公平:24%。
果然是「知識越多越反動」!大學果然是一個「堅離地城」,經過反覆的「理性經濟人」思考方式操練,這些現任或未來的企業高管,似乎都已經忘記正常人類是如何思考的了。
類似情境19a1的問卷調查,曾經在不同地區進行,儘管比例稍有出入,但總體而言,大多數「正常人」都會認為雜貨舖老闆的加價行為是「不可接受」的。秉承著建立「展望理論」的初衷,幾位研究者並沒有嘗試判斷,究竟怎樣才算是「公平」,或者哪種做法才是「正確」。 研究的目的只是建立一套可以較有效地描述,以至預測人類行為的「描述性理論」。 無論如何,反正這種按照「標準經濟模型」,在爆水管時把水桶加價的「趁火打劫」行為,就是會讓人非常憤怒。事實上原來很多奉行「市場經濟」的地區,都有不同形式及程度的「反趁火打劫法律」。這也側面反映出這種行為是多麼的「天怒人怨」!
作為一個被「理性經濟人」思考方式「汙染」良久的「經濟學家」,Thaler希望知道,到底還有哪些商業行為會讓人類感到深惡痛絕呢?於是他和同伴又作了一系列的「電話民調」。為了確保任何問題中的商品(例如「水桶」),本身並沒有特別「神聖」/「邪惡」之處,若發現問題出現「有趣結果」時,他們會在同一題目中換上另一種商品,再作一次調查。例如以下的一題:
情境19b1:在某偏遠小鎮唯一的玩具店,大受小朋友歡迎的椰菜娃娃在聖誕前一個月就全部都已經被領養回家了。在聖誕前一周,理貨員意外發現,貨倉原來還有一個。店主知道很多客人都會想買這個娃娃,為了「公平起見」,他決定透過店內廣播,宣佈將會在平安夜前一天舉行拍賣會,把娃娃賣給出價最高的顧客。
結果:可接受26%;不公平74%。
看來水桶和椰菜娃娃應該不是什麼「神聖」之物(或許是一樣「神聖」!),但若我們再想深一點,這次拍賣(或水桶加價)之所以招來不滿,究竟是基於什麼原因呢?到底是因為「憎人富貴」,單純是讓「最財大氣粗」的人得到那個椰菜娃娃就足以令人感到憤怒?抑或是,因為店主竟然打算敲心急如焚的家長竹槓,以圖「趁火打劫」榨取最多油水的這種「邪惡行徑」?
情境19b2:在某偏遠小鎮唯一的玩具店,大受小朋友歡迎的椰菜娃娃,在聖誕前一個月就全部都已經被領養回家了。在聖誕前一周,理貨員意外發現,貨倉原來還有一個。店主知道很多客人都會想買這個娃娃,為了「公平起見」,他決定透過店內廣播,宣佈將會在平安夜前一天舉行拍賣會,把娃娃賣給出價最高的顧客,並將拍賣所得,不扣取成本,全數捐予「聯合國兒童基金」。
結果:可接受79%;不公平21%。
若收入會捐給慈善機構(也就是店主並非「趁火打劫」以自肥),似乎就會得到「豁免」。這時,大多數人並不介意讓「最出得起錢的人」(的小女兒),把最後一個椰菜娃娃「領養」回家。
不過,這個結論還有一個例外。若上述的情境換成是「在疫癥蔓延的小鎮中的最後一包藥」,就算拍賣所得是捐給「無國界醫生」,絕大多數人對把藥物拍賣仍是會感到憤憤不平。
絕多數人都認同,世上存在只有富人才能負擔的「奢侈品」,但同樣也有很多人(尤其是「已發展國家」),認為「醫療」並不應在此之列。相當一部分奉行「社會主義」的「西方發達國家」,都把「健康照顧」視為「基本公民權利」。香港(還有美國)這類「資本主義」地區,似乎未必有這樣的「社會共識」,但也不至於把付不出錢的意外重傷者拒諸急癥室的門外。(至於奉行「有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其他國家」,其情況就比較「特殊」,這裏也不作討論了。)
再進一步說,忽略黑市的存在,當今世上還沒有一個國家(的國民),有足夠的「經濟理性」立法容許人體器官買賣(甚至「拍賣」),以便讓每一個腎都能放在「最有需要(最願意出錢)的人」體內,發揮最大的效用(以「市值」衡量)。
大概我們在高舉「生命無價」的同時,心底也很清楚,其實每一條生命也還是「有價」的。因此,我們才特別厭惡讓「理性經濟人」介入,因為這會把「生命的價錢」赤裸裸地暴露出來!
(未完待續)
19集關鍵字:
公平
「合理」價格
趁火打劫
堅離地城
慈善豁免
生命有價
《不當行為》Richard Thaler著/劉怡女 譯
政府明年中推出公共終身年金計劃 更新:2017/04/10 21:15
政府計劃明年中推出公共終身年金計劃,讓年滿 65 歲的長者,每人投資最多 100 萬元,然後以保證回報,每月發放金額,初步預算是內部投資回報率 3 至 4 厘,其中男性長者,最多可每月獲發 5,800 元,女性就會少一些。
本港人口快速老化,政府決定明年中推出首批 100 億元公共終身年金計劃,為長者理財,年滿 65 歲的長者,投資入場門檻是 5 萬元,上限 100 萬元,之後每月會獲派發指定金額直至終老,計劃有保證回報,初步預計投資內部回報率有 3 至 4 厘,由銀行負責銷售。
由於女士比男士長壽,所以計劃說明兩性的實收回報有分別,以 65 歲投資 100 萬元計,按內部回報率 4 厘計算,男性每月可以收到 5,800 元,相當於年金率 7 厘,即投資 14 年回本,但女性只會收到 5,300 元,相當於年金率 6.4% ,要 15.6 年才回本。
公共年金由按揭證券公司管理,外匯基金負責投資,金管局總裁陳德霖表示,一旦投資回報達不到年金保證要求,按揭證券公司會包底,副總裁余偉文透露,最新外匯基金的長期投資組合,內部回報率有 12% ,有信心達到年金保證要求,計劃有退出機制,但長者可退回的金額,會按一定比例扣減,計劃亦有身故保障,若長者去世,後人可獲相當於保費 105% 的保障。
法律170501
刑事法(五十九) 強姦3
蕭律師執筆
〈犯罪動機 Mens rea〉
意圖或罔顧 Intention or recklessness
強姦的犯罪動機主要和「受害人的同意」有關。根據第118(3)(b)章強姦的定義,必須證明被告 “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這是追隨在DPP v Morgan (1976) 定下的普通法測試。
但自英國上議院在Caldwell (1982) 及Lawrence (1982)的裁決後曾有一時不太確定究竟在強姦案中,“罔顧”是否給予Cunningham (1957) 式的意義,需要證明被告實際承認或能預見受害人可能不同意和他性交,或是Caldwell和Lawrence案提倡的伸延意義。(前已多次討論,不贅。) 在剛述兩案不久後的Pigg (1982) 案,似乎一個伸延的定義獲採納,即被告就是“罔顧”,如果他漠不關心、不去想想受害人在當時情形下有可能不會同意;只要多想一下,就很明顯會有受害人不同意的危險。
此延伸意義在香港Shing Hung-sang (1983) 案中獲得採納。當時的正按察司 羅弼時Roberts CJ說:“在英國上訴庭Pigg案不外是要求原審法官應告訴陪審團:一個人就是“罔顧”,如果他漠不關心、或他知道那女人有可能不同意而仍堅持去做。”這種構想表明單單漠不關心那女人有可能不同意,並不需要被告知悉有此可能,已符合118(3)(b)章“罔顧”的要求。
但英國上訴庭在Satnam (1983) 最後將先前“罔顧”的意思“倒退”,認為Caldwell及Lawrence中的“罔顧”意義與強姦案無關,又回頭採用Morgan案例的普通法觀點,裁定在強姦案中,如果被告不理會受害人是否想要性交而強來,那就是“罔顧”。這和Cunningham式的“罔顧”意義相近,因為它基本上要證明被告毫無懷疑已承認、或已預見受害人不會同意而毫不理會仍要硬來。
在香港Sohn Young-shek John (1990) 案,上訴庭強調當被告將犯罪動機作為爭論點時,原審法官必須引導陪審團關於何謂“罔顧”的意義。
錯誤相信 Mistaken belief
英國上議院在Morgan (1976)中裁決,在普通法下,如果一個男人錯誤相信女人同意和他性交,他並無強姦刑責;錯誤否定了強姦的犯罪動機。再者,即使是一個不合理的錯誤仍可依賴。這個普通法原則同樣適用於成文法中的強姦。由是,如果證據顯示被告可能相信已獲得同意,則控方不須證明被告的性交是未得到同意,知道未經同意或“罔顧”的可能至無合理疑點。控方如要成功,就必須從被告的證供中否定有此“相信”的存在。
Morgan案的大法官認為,無論任何此等「相信」是合理與不合理,都是證據問題,這些證據在普通法下會被考慮去決定被告是否相信有沒有得到同意。
在Cheung Moon-tong (1981) 案,香港上訴庭強調,當被告聲稱他相信獲得受害人同意,陪審團的基本考慮就是被告人是否的確有此相信。*** 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與受害人的證供完全相反,比如說被告聲稱受害人非常願意和合作,但受害人聲稱在當時她在昏迷中,因而令被告有一個錯誤以為她同意,法官則無須過分細緻要控方證明被告知道或罔顧是否得到同意。
醉中同意 Drunken consent
在Bree (2007)案,英國上訴庭處理一宗投訴人(B)在性交時是在酒醉中作出裁決:如果由於醉酒令她暫時失去是否要性交的選擇能力,B沒有同意;而如果被告當時有所需的犯罪意圖而進行性交,就是強姦。如果B自願飲下相當份量的酒精,但仍能作出是否進行性交的選擇,而在醉中同意這樣做,被告沒有強姦。
有條件同意Conditional consent
同意可以是有條件的。舉例說,W同意性交,條件是M要戴上安全套。如果性交中安全套脫落或損壞,M仍然繼續,那是強姦。
法律170501
刑事法(五十九) 強姦3
蕭律師執筆
〈犯罪動機 Mens rea〉
意圖或罔顧 Intention or recklessness
強姦的犯罪動機主要和「受害人的同意」有關。根據第118(3)(b)章強姦的定義,必須證明被告 “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這是追隨在DPP v Morgan (1976) 定下的普通法測試。
但自英國上議院在Caldwell (1982) 及Lawrence (1982)的裁決後曾有一時不太確定究竟在強姦案中,“罔顧”是否給予Cunningham (1957) 式的意義,需要證明被告實際承認或能預見受害人可能不同意和他性交,或是Caldwell和Lawrence案提倡的伸延意義。(前已多次討論,不贅。) 在剛述兩案不久後的Pigg (1982) 案,似乎一個伸延的定義獲採納,即被告就是“罔顧”,如果他漠不關心、不去想想受害人在當時情形下有可能不會同意;只要多想一下,就很明顯會有受害人不同意的危險。
此延伸意義在香港Shing Hung-sang (1983) 案中獲得採納。當時的正按察司 羅弼時Roberts CJ說:“在英國上訴庭Pigg案不外是要求原審法官應告訴陪審團:一個人就是“罔顧”,如果他漠不關心、或他知道那女人有可能不同意而仍堅持去做。”這種構想表明單單漠不關心那女人有可能不同意,並不需要被告知悉有此可能,已符合118(3)(b)章“罔顧”的要求。
但英國上訴庭在Satnam (1983) 最後將先前“罔顧”的意思“倒退”,認為Caldwell及Lawrence中的“罔顧”意義與強姦案無關,又回頭採用Morgan案例的普通法觀點,裁定在強姦案中,如果被告不理會受害人是否想要性交而強來,那就是“罔顧”。這和Cunningham式的“罔顧”意義相近,因為它基本上要證明被告毫無懷疑已承認、或已預見受害人不會同意而毫不理會仍要硬來。
在香港Sohn Young-shek John (1990) 案,上訴庭強調當被告將犯罪動機作為爭論點時,原審法官必須引導陪審團關於何謂“罔顧”的意義。
錯誤相信 Mistaken belief
英國上議院在Morgan (1976)中裁決,在普通法下,如果一個男人錯誤相信女人同意和他性交,他並無強姦刑責;錯誤否定了強姦的犯罪動機。再者,即使是一個不合理的錯誤仍可依賴。這個普通法原則同樣適用於成文法中的強姦。由是,如果證據顯示被告可能相信已獲得同意,則控方不須證明被告的性交是未得到同意,知道未經同意或“罔顧”的可能至無合理疑點。控方如要成功,就必須從被告的證供中否定有此“相信”的存在。
Morgan案的大法官認為,無論任何此等「相信」是合理與不合理,都是證據問題,這些證據在普通法下會被考慮去決定被告是否相信有沒有得到同意。
在Cheung Moon-tong (1981) 案,香港上訴庭強調,當被告聲稱他相信獲得受害人同意,陪審團的基本考慮就是被告人是否的確有此相信。*** 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與受害人的證供完全相反,比如說被告聲稱受害人非常願意和合作,但受害人聲稱在當時她在昏迷中,因而令被告有一個錯誤以為她同意,法官則無須過分細緻要控方證明被告知道或罔顧是否得到同意。
醉中同意 Drunken consent
在Bree (2007)案,英國上訴庭處理一宗投訴人(B)在性交時是在酒醉中作出裁決:如果由於醉酒令她暫時失去是否要性交的選擇能力,B沒有同意;而如果被告當時有所需的犯罪意圖而進行性交,就是強姦。如果B自願飲下相當份量的酒精,但仍能作出是否進行性交的選擇,而在醉中同意這樣做,被告沒有強姦。
有條件同意Conditional consent
同意可以是有條件的。舉例說,W同意性交,條件是M要戴上安全套。如果性交中安全套脫落或損壞,M仍然繼續,那是強姦。
袁國強稱港府有權向國家出租土地 更新:2017/07/26 18:141. 「比喻國家是『業主』,可向『租客』租回房間」喂,猿司長此言差矣。如果殺人政權係地產霸、收租霸,自己唔夠地方用,點解唔即時收樓,反而咁ON9要問個租客分租返俾自己?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繼續解釋在高鐵西九龍總站出租地方成立內地口岸區的法理基礎,他指香港土地屬國家擁有,比喻國家是「業主」,可向「租客」租回房間,又指法律須與時並進,不應限制香港發展,民主派質疑是曲解基本法。
高鐵實行一地兩檢,要將香港市中心的西九總站租出四分一給內地,實行內地法律、由內地人執法,特區政府是否有權這樣做?袁國強解釋,《基本法》第七條講明,香港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比喻國家才是業主。
人大常委會會授權香港劃出內地口岸區,依據的是《基本法》第二十條,即是中央有權授予「其他權力」給特區政府。 2007 年深圳灣設港方口岸區,擴大香港的司法管轄範圍,都是用第二十條授權,吳靄儀當年有份審議。
政府希望今年之內與內地部門達成合作協議,以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確實,之後就會展開本地立法程序,目標是明年暑假前完成立法。
法律170808
刑事法(六十九) 盜竊6
蕭律師執筆
〈屬於另一人〉
要使被告盜竊罪名成立,其另一要求是要證明 聲稱被盜的財產是“屬於另一人”。***
雖說聲稱被盜財產必須屬於另一人,有時不一定需要去確定及道出那一人;能證明被告向「某不知名人士」盜取已足夠:Noon v Smith(1964)
“屬於belonging to”在《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6(1)條中被廣泛地解釋,而另加(2)特別處理信託財產。
第6(1)條: “財產須視為屬於任何管有或控制該財產,或對該財產有任何所有權的權利或權益的人(權益不包括僅由轉讓權益協議或授予權益協議而產生的衡平法權益)。”
即是說,為了《盜竊罪條例》的目的,任何人「管有possess」或「控制control」某財產(或其權益),那財產即屬於那一人。「任何人」可以是多於一人。
那麼,怎樣才算「管有」或「控制」呢?
某人雖然只是「管有」或「控制」某財產,這財產是可以被盜取的。舉例作解釋:O是一條鑽石頸鏈的物主,他將之借給P作為展覽用途,而在展覽中由模特兒M戴上。D從M的頸上搶走鑽石頸鏈。D是從M(控制)、P(管有)及O(物主)處盜取。
要加入「管有」及「控制」,是為了確保有時被盜財產的主人不能被辨識而使盜竊控罪落空;有時受害人可能在盜竊時刻正是「管有」及「控制」有關財產的主人。***
第6(1)條可使之能控告財產的主人盜竊,如他或她不誠實地由「管有」及「控制」有關財產的人手中盜竊。所以,在上面舉例中,O是鑽石頸鏈的盜竊者而去投報保險公司,報說該頸鏈被「盜竊」而索取賠償。O,如果他的行為不誠實,可被判由P或M處盜竊。
在英國案件R v Turner (No.2)中,英國上訴庭確認,一部車的主人,將一部被維修好的汽車從維修車房中移走意圖避免繳付維修費,可被判盜竊。該車對被告而言,是被視為「屬於別人的財產」,理由是車房是該車的「管有」及「控制」者。與R v Meredith不同,在這案件中,法庭採取的觀點是:如果受保管者(對財產的主人而言)無權保留有關財產,此財產就不能被視為「屬於」該財產的保管者。所以,被告從警察汽車羈留中心中移走汽車並不算盜竊。上訴庭達致這種結論的理由,認為原審法官已正確地引導陪審團不要去考慮車房作為修理者對車有「置留權lien」的情況。(在普通法中,一個人有權置留在他掌控中另一人的財產,以作該另一人履行繳付應付欠欵責任的保證。)
在R v Kelly (1998),法庭追隨Turner (No.2) 對英國盜竊同名法例第5(1) 條(即香港的第6(1)條)看法的理據,認為「管有」或「控制」的事實已足夠。因此,英國皇家外科醫生學院The Royal College of Surgeons對掌控中的屍體部件,基於它(學院)擁有「管有」或「控制」權,被視為「屬於」它的。
Turner (No.2)及Kelly二案因此裁定:「管有」或「控制」不必是合法,由是財產甚至乎可以從一個賊人的手中偷去。***
一個人可以「控制」財產而不知道自己「管有」它。土地業主可以視為有權控制在他土地上的財產。
舉例說,在Hibbert v McKiernan (1948),高爾夫球手在玩打中將高爾夫球失落在湖中,失落的球是屬高爾夫球會的。在Woodman (1974) 案中,英國上訴庭裁定,留在一個已廢置工廠的碎塊金屬是「屬於」對該工廠有控制權的公司(它在工廠地盤築起金屬圍欄以防止外人進入),即使它不知道那些金屬碎塊是經銷商留下的。因此W後來偷進該地盤而拿走一些留下的碎塊金屬是盜竊。不過法庭認為這種「控制」的假設不是絕對的。這種假設是可以遭反駁推翻,比如說,第三者暗將毒品或爆炸品藏於地盤內。
法律180220
刑事法(七十九) 處理贜物2
蕭律師執筆
《盜竊條例》第24(1) 章:
「任何人如(在偷竊過程中除外)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貨品,或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作出如此安排,即屬處理贓物。」***
〈在偷竊過程中除外〉
這字句保證了貨品尚未完全成為盜竊物品前,處理贜物罪是不能成立的。只有在最初挪佔後、被告有明顯行為(如協助他人售買被偷貨品)才算是犯了處理贜物罪:HKSAR v Man Kwok Wan (2000)。
甚麼時候「偷竊過程」終結?
一種看法是偷竊是瞬間發生的,完成於挪占的瞬間,*** 由是容許有關貨物購成處理的第二個行動。
這是英國上訴庭在 Pitham and Hehl (1976) 案中的看法。在此案中, P和H與 X進入X仍在獄中的朋友的家中。X向前二人兜售入獄朋友屋內的傢俬。英國上訴庭裁定X在向P和H展現傢俬並向二人兜售的一刻就是挪佔了那些傢俬,由是偷竊完成了。P和H因此可以被控處理贜物。
這個分析備被受批評,似乎對盜竊的「過程中」一詞沒有給與任何意義。Griew教授就辯解「在原則上」盜竊過程在挪佔前一刻必然維持一些時間。***
其他案件(包括一些與搶劫有關的案件)就採取一些較宏觀的看法,容許盜竊過程超越挪占發生的一刻。如在Atakpu and Abrahams (1994) 案中,法庭就交給陪審團以常人的普通智慧去決定挪占能否延續至賊人能合理地在「做世界」過程中仍視之為盜竊。
〈處理的方式〉
「處理」是一個普通詞(會有些誤導,因為處理不一定需要觸摸物品)。指控處理,必須證明被告做出了以下任何一種行為:
a被告收受物品;
b被告承擔保管、移動、處置或變現貨品,或為其他人的利益而如此做;
c被告協助保留等等,為了他人或為其他人的利益而如此做;
d被告安排做以上任何一項。
以上每種行為的意義與範疇均依普通法解釋。
〈收受 receiving〉
一般而言,「收受」包括獲取對貨品的管有和控制。
如果賊人對貨品有獨有的控制,即使除真正物主或賊人外,對其他人而言沒有佔有,仍算是控制。
在香港案件HKSAR v Ho Wai Lun,H對借來的一部單車有絕對控制,他知道單車是盜竊得來的,雖然「借」的條件是必須還給借出人的。「收受」不一定牽涉處理者本人的實體佔有;由代理人收受已很充份。收受(及安排收受)可以是為了處理人自己的利益,但不必是為了其他人的利益。
〈從事保留須證明、移動、處置或變現貨品或為其他人的利益而如此做〉
被告的行為 –承擔和協助 — 必須直接與贜物的保管、移動、售賣或變現貨品或為其他人的利益而如此做有關。似乎必須證明一些被告的正面行為,而非只是被告將贜物放在親戚處:Sanders (1982)
「承擔」意指接受某些所需行動的義務與責任: R v Tang Chi Ho (1997)
英國法庭在 R v Kanwar認為拒絕回答警方盤問本身不足以構成「協助」,但對警方説謊促成另一人保留贜物足夠構成協助。這宗案件顯示,處理可基於一些被告所説的話,不一定須證明任何他對貨品的實際行動。
「協助」曾作狹隘的解釋。在英國案件Coleman (1986),C只是讓妻子花掉被指控盜來的錢用作購買樓宇,並沒有裁定協助處理盜欵;但如果他指定妻子以特定方式去處理盜欵,情況就完全不同。「協助」似乎需要一些促成或協助的實質行為。
「保留」須證明一些實質的行為,如向警方隱瞞成誤導警方,而非發現貨品是贜物後而只是保留貨品一段時間。***
「移動」似乎是意指貨品的實際移動。D簡單地將贜物由一處地方移到另一地方去交給另一人就是「處理」,因此D就是為了另一人的利益而協助移動。
「處置」包括拋棄、贈送或毀滅。被告承擔的行動必須是為了另一人或是為了另一人的利益。
英國案件 R v Boxham (1983),B被控處理一部買來的被盜汔車。B先前不知那車是盜來的,但當他後來懷疑那車是盜來時,就承擔將之售與第三者。B辯稱,出售是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是為了汽車買家的利益,因此他的行為不是「為了另一人的利益」。上議院同意,撤銷被告判罪。售賣(處置或變現)確是牽涉另一人,但不能夠説B承擔是為了另一人利益或是為了另一人而售買。
「安排」可以包括一些預先準備的步驟,但這些步驟後來確實付諸執行才算「安排」。事先安排處理並不足夠,但可以算合謀處理。
中國科學院第十九次院士大會、中國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會28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隆重開幕。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出席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中國要強盛、要複興,就一定要大力發展科學技術,努力成為世界主要科學中心和創新高地。形勢逼人,挑戰逼人,使命逼人。我國廣大科技工作者要把握大勢、搶占先機,直面問題、迎難而上,瞄準世界科技前沿,引領科技發展方向,肩負起歷史賦予的重任,勇做新時代科技創新的排頭兵,努力建設世界科技強國。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書記王滬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韓正出席會議。
習近平在講話中首先表示,中國科學院第十九次院士大會、中國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會是黨的十九大後我國科技界召開的一次盛會。習近平代表黨中央向大會的召開表示熱烈的祝賀,向全國廣大科技工作者致以誠摯的問候。
習近平強調,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總結我國科技事業發展實踐,觀察大勢,謀劃全局,深化改革,全面發力,堅持黨對科技事業的領導、堅持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奮鬥目標、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堅持以深化改革激發創新活力、堅持創新驅動實質是人才驅動、堅持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我國科技事業密集發力、加速跨越,實現了歷史性、整體性、格局性重大變化,重大創新成果競相湧現,一些前沿方向開始進入並行、領跑階段,科技實力正處於從量的積累向質的飛躍、點的突破向系統能力提升的重要時期。
習近平指出,進入21世紀以來,全球科技創新進入空前密集活躍的時期,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正在重構全球創新版圖、重塑全球經濟結構。科學技術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深刻影響著國家前途命運,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深刻影響著人民生活福祉。
習近平強調,要充分認識創新是第一動力,提供高質量科技供給,著力支撐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要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以支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把提高供給體系質量作為主攻方向,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顯著增強我國經濟質量優勢。要把握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融合發展的契機,以信息化、智能化為杠桿培育新動能,優先培育和大力發展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推動制造業產業模式和企業形態根本性轉變,促進我國產業邁向全球價值鏈中高端。
習近平指出,要矢誌不移自主創新,堅定創新信心,著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只有自信的國家和民族,才能在通往未來的道路上行穩致遠。樹高葉茂,系於根深。自力更生是中華民族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的奮鬥基點,自主創新是我們攀登世界科技高峰的必由之路。我國廣大科技工作者要有強烈的創新信心和決心,既不妄自菲薄,也不妄自尊大,勇於攻堅克難、追求卓越、贏得勝利,積極搶占科技競爭和未來發展制高點。要以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為突破口,敢於走前人沒走過的路,努力實現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把創新主動權、發展主動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要強化戰略導向和目標引導,強化科技創新體系能力,加快構築支撐高端引領的先發優勢,加強對關系根本和全局的科學問題的研究部署,在關鍵領域、卡脖子的地方下大功夫,集合精銳力量,作出戰略性安排,盡早取得突破。要把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科技創新的落腳點,把惠民、利民、富民、改善民生作為科技創新的重要方向。
習近平強調,要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提升創新體系效能,著力激發創新活力。創新決勝未來,改革關乎國運。科技領域是最需要不斷改革的領域。科技體制改革要敢於啃硬骨頭,敢於涉險灘、闖難關,破除一切制約科技創新的思想障礙和制度藩籬。要堅持科技創新和制度創新“雙輪驅動”,以問題為導向,以需求為牽引,在實踐載體、制度安排、政策保障、環境營造上下功夫,在創新主體、創新基礎、創新資源、創新環境等方面持續用力,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要優化和強化技術創新體系頂層設計,明確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創新主體在創新鏈不同環節的功能定位,激發各類主體創新激情和活力。要加快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發揮好組織優勢。要著力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改革科技評價制度,正確評價科技創新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把人的創造性活動從不合理的經費管理、人才評價等體制中解放出來。
習近平指出,要深度參與全球科技治理,貢獻中國智慧,著力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自主創新是開放環境下的創新,絕不能關起門來搞,而是要聚四海之氣、借八方之力。要深化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在更高起點上推進自主創新,主動布局和積極利用國際創新資源,努力構建合作共贏的夥伴關系,共同應對未來發展、糧食安全、能源安全、人類健康、氣候變化等人類共同挑戰,在實現自身發展的同時惠及其他更多國家和人民,推動全球範圍平衡發展。要堅持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科技創新,積極主動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提高國家科技計劃對外開放水平,積極參與和主導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工程,鼓勵我國科學家發起和組織國際科技合作計劃。
習近平強調,要牢固確立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全面聚集人才,著力夯實創新發展人才基礎。要創新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形成並實施有利於科技人才潛心研究和創新的評價制度。要完善科技獎勵制度,讓優秀科技創新人才得到合理回報,釋放各類人才創新活力。要通過改革,改變片面將論文、專利、資金數量作為人才評價標準的做法,不能讓繁文縟節把科學家的手腳捆死了,不能讓無窮的報表和審批把科學家的精力耽誤了。要營造良好創新環境,加快形成有利於人才成長的培養機制、有利於人盡其才的使用機制、有利於競相成長各展其能的激勵機制、有利於各類人才脫穎而出的競爭機制,培植好人才成長的沃土,讓人才根系更加發達,形成天下英才聚神州、萬類霜天競自由的創新局面。
習近平指出,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要繼續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作用,同全國科技力量一道,把握好世界科技發展大勢,圍繞建設世界科技強國,敏銳抓住科技革命方向,大力推動科技跨越發展,勇攀科技高峰。要繼續發揮院士群體的智力優勢,開展前瞻性、針對性、儲備性戰略研究,提高綜合研判和戰略謀劃能力,提出專業化、建設性、切實管用的意見和建議,為推進黨和國家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更多智慧和力量。
習近平強調,兩院院士是國家的財富、人民的驕傲、民族的光榮。黨和人民對廣大院士寄予了殷切的期望。希望廣大院士弘揚科學報國的光榮傳統,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學精神,勇於創新、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把個人理想自覺融入國家發展偉業,在科學前沿孜孜求索,在重大科技領域不斷取得突破。各級黨委和政府對院士們要政治上關懷、工作上支持、生活上關心。要做好退休院士工作,鼓勵他們繼續發揮作用。
習近平指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科技創新事業不斷前進的根本政治保證。要堅持和加強黨對科技事業的領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動員全黨全國全社會萬眾一心為實現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目標而努力奮鬥。各級黨委和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對科技事業的部署上來,切實抓好落實工作。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科學素養,不斷增強領導和推動科技創新的本領。要尊重科研規律,尊重科研管理規律,尊重科研人員意見,為科技工作者創造良好環境,服務好科技創新。
習近平強調,青年是祖國的前途、民族的希望、創新的未來。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放手使用優秀青年人才,為青年人才成才鋪路搭橋,讓他們成為有思想、有情懷、有責任、有擔當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當科學家是無數中國孩子的夢想,我們要讓科技工作成為富有吸引力的工作、成為孩子們尊崇向往的職業,給孩子們的夢想插上科技的翅膀,讓未來祖國的科技天地群英薈萃,讓未來科學的浩瀚星空群星閃耀。(講話全文另發)
部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軍委有關領導同誌出席會議。
大會由中國科學院院長白春禮主持。中國工程院院長周濟致開幕詞。
1300多位兩院院士,“百名科學家、百名基層科技工作者”代表,中央和國家機關及軍隊有關方面負責同誌,在京有關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和高等院校師生代表等出席大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