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圖)
截至2016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38件,大多數難以向前推進。與2016年1月至11月追回外逃人員908人、追回贓款23億余元相比,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夠完善,嚴重影響了反腐成效。
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這是2017年後,“兩高”首次發布司法解釋,對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首次提出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了細化。哪些罪名、哪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司法機關遵照何種程序審查、審理,都將明確。
在適用罪名方面,《規定》對《刑事訴訟法》第280條的“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作出詳細規定。尤其恐怖活動犯罪,《規定》列舉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試試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的諸多行為,比刑法的描述更加細致。
除上述罪名外,《規定》還將洗錢罪及其上遊犯罪列入適用罪名。比如危害國家安全、走私、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以及電信詐騙、網絡詐騙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
至於何為“重大”案件,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重大”即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而不能簡單以刑法輕重或涉案數額為標準。同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也可認定為“重大”。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解釋,這樣的標準是為了有效追逃追贓,特別是針對“紅通人員”。
此外,《規定》也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做出進一步保障。比如《規定》寫道,在違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區)主管機關明確支持的情況下,逃匿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相關訴訟。
與此同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參加訴訟。對於那些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參與第一審訴訟的利害關系人,如果他們在二審期間申請參加訴訟,二審法院應當準許,並將案件發揮原審法院重審。
《規定》的出臺,與國內反腐浪潮及海外追逃追贓工作的嚴峻形勢息息相關。據最高法院透露,截至2016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38件,其中大多數案件尚處在公告、延長審理期限狀態,難以向前推進。與2016年1月至11月追回外逃人員908人、追回贓款23億余元相比,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夠完善,嚴重影響了反腐成效。
為此,《規定》專門明確了針對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系人的法律文書送達程序,以及請求境外協助采取限制措施的執行規程。“實踐中,有些國家的司法制度要求扣押、凍結等限制措施的發文機關必須是法院。”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解釋,所以《規定》要求,對於這類國家,偵查機關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法院審查同意並制作相關請求函後,層報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家的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開展在線訪談。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副局長文月壽就“有效查處騙稅虛開違法行為”等與網友在線交流。
在回答關於國家大力支持外貿發展,而稅務總局開展打騙工作,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矛盾的問題時,文月壽表示,二者不矛盾。
他指出,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決定,稅務總局與相關出口監管部門先後出臺了一系列貿易便利化的措施,有力地支持了外貿發展。與此同時,應註意防範出口騙稅風險。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不僅不會阻礙外貿的發展,而且能夠為出口企業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維持正常的出口退稅秩序,更好地促進中國出口貿易的健康發展。
文月壽還透露,2017年稅務總局將重點組織查處一批跨區域大案要案,對騙稅、虛開的上下遊企業實施全鏈條打擊,進一步加大威懾力量,盡最大努力挽回國家稅收損失,同時,抓緊研提防範騙稅、虛開的相關政策、制度建議,力求從根本上遏制騙稅、虛開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以下為問答節選:
問:騙稅是近年來才出現的嗎?
文月壽:不是,自1985年實施出口退(免)稅政策以來,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活動就相伴出現。分析其原因,國家大幅提高出口退稅率是不法分子鋌而走險的一個重要誘因。近年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沖擊,穩定和擴大外貿出口,國家連續多次大範圍提高出口退稅率,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相關部門也陸續采取了海關無紙化通關試點、外匯核銷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降低出口貨物查驗率等便利企業出口的措施。這些支持出口的政策和便利措施有力促進了外貿出口,但同時客觀上也降低了騙稅的成本,加大了騙稅風險,防範和打擊騙稅面臨更加嚴峻而複雜的形勢。
問:2016年,稅務總局在打騙打虛方面采取了哪些具體的工作措施?取得了什麽效果?
文月壽:我局力求多角度創新,不斷拓展工作成果,主要做法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創新工作機制。在防範和打擊出口騙稅部際聯席會議領導下,我局聯合公安部、海關總署和人民銀行成立四部委打擊騙稅和虛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指揮、協調和督導全國打騙工作。二是深化數據應用。利用大數據平臺對海量數據進行深度分析,精準篩選高風險案源,為精準打擊騙稅和虛開奠定了堅實基礎。三是組建專業團隊。我局在全國範圍內抽調業務骨幹組建20個工作組,派駐20個重點地區直接查處重點案件。四是全面檢查取證。各地稅務機關會同公安、海關和人民銀行,通過案頭分析和實地檢查,找準案件突破口,全鏈條調查取證,確保案件查深查透。五是加強考核督導。通過定標準、細指標、劃檔次,督促各地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成效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有效挽回國家稅款損失;二是成功查處深圳“鐵鍬1號”和“鐵鍬2號”、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騙稅案、河南某光電公司騙稅案、青島趙某某團夥騙稅案等一大批典型騙稅案件和廣東“6·26”、廈門“7·08”、湖北“12·08”、福建“11·27”等重大虛開案件,有力打擊了騙稅虛開分子的囂張氣焰;三是及時治理整頓了醫藥、棉紡、服裝、電子、家具、大宗商品交易等高風險行業稅收秩序,化解了部分地區涉稅違法案件高發頻發的稅收風險,有效提升了行業和區域企業的納稅遵從;四是進一步凈化了外貿營商環境,對規範地區外貿秩序產生積極影響;五是宣傳震懾效應持續增強。
問:為什麽將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和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一盤棋”考慮?兩者之間有什麽關系?
文月壽:一般而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騙取出口退稅的上遊違法行為,不法分子實施出口騙稅往往需要先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查處虛開是實現騙稅行為全鏈條打擊的必要環節。打騙打虛不是割裂的,需要統籌考慮,協同打擊,才能事半功倍。
問:現在國家大力支持外貿發展,而稅務總局開展打騙工作,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呢?
文月壽:不矛盾。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決定,稅務總局與相關出口監管部門先後出臺了一系列貿易便利化的措施,有力地支持了外貿發展。與此同時,我們應註意防範出口騙稅風險。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不僅不會阻礙外貿的發展,而且能夠為出口企業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維持正常的出口退稅秩序,更好地促進我國出口貿易的健康發展。
問:稅務部門每年怎麽確定查處的出口企業名單?
文月壽:需要強調的是,打擊騙取出口退稅一定是建立在科學選案、精準打擊的基礎上,它是保障國家財政資金安全,維護外貿經濟正常發展的有效途徑。近年來,稅務總局每年會下發一批高風險企業下發各地重點檢查,各地也會結合實際情況科學選案確定重點檢查名單。在選案過程中,我們充分利用大數據平臺,科學構建騙稅高風險企業數據分析模型,從海量數據中精準發現案源線索,實施有效打擊。
問:只有私營企業才會騙稅吧?有國企背景的企業不會騙稅吧?
文月壽:我們發現騙稅涉案主體日益多元。不法分子之前實施騙稅主要借用外貿公司作為平臺,近年來生產企業也頻頻成為涉案主體,騙稅行為有增加的趨勢。不僅如此,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也開始被不法分子作為退稅平臺。
問:虛開在哪些地方、領域比較高發?
文月壽:在地方政府保護幹預較多的內陸縣鄉和稅源與稅收征管人員數量不配比的沿海發達地區,虛開、騙稅較為集中。涉農行業產生的“農產品票”、大宗商品、日用消費品批發行業產生的“富余票”、超額財政返還等形成的“優惠票”、變造海關進口繳款書信息形成的“進口票”往往成為虛開騙稅票源,並向下延伸一系列虛開騙稅問題。
問:營改增後,哪些新增的虛開風險需要註意呢?
文月壽:營改增全面推開後,虛開在範圍、領域、手段和方法等方面都會產生新的變化。特別是建築、房地產、生活服務等行業,成本核算複雜難控,供貨單位零星分散,進項發票不易取得,存在潛在的虛開風險。目前,部分地區的稅務機關已經發現相關行業有的企業存在虛開專用發票、虛抵進項和虛開普通發票問題。
問:2016年稅務、公安部門查獲了多少起騙退稅案?現在騙退稅案有何特點?
文月壽:2016年,全國稅務機關在公安、海關和人民銀行等部門的支持配合下,有效查處一批典型騙稅案件。從查處的案件分析,與以前相比,騙稅、虛開活動主要呈現以下新特點:一是分布構成相對集中。不法分子較為熟悉稅收法律、政策和管理規定,往往選擇社會管理和稅收征管相對薄弱的領域實施騙稅和虛開違法活動。二是作案手法更加專業隱蔽。隨著國家持續加大治理力度,不法分子采取更加專業化和隱蔽化的作案手法,逃避監管打擊。三是出現新的涉稅風險。當前,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采購業務等出口新業態蓬勃興起,但有的企業防範稅收風險意識不強、內控制度不甚健全,部分不法中小企業或虛開騙稅團夥利用出口平臺達到騙稅的目的。
問:2017年,稅務總局怎麽組織打擊騙稅和虛開,會采取哪些措施?
文月壽:2017年,稅務總局將繼續緊密圍繞“打、研、改、防”總體思路,按照“標本兼治、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完善制度”的要求,針對騙稅、虛開重點地區、重點產品進行精準選案,以選派專案組和屬地查處相結合方式,加大稅務部門行政執法力度。今年我們將重點組織查處一批跨區域大案要案,對騙稅、虛開的上下遊企業實施全鏈條打擊,進一步加大威懾力量,盡最大努力挽回國家稅收損失,同時,抓緊研提防範騙稅、虛開的相關政策、制度建議,力求從根本上遏制騙稅、虛開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近期,樂天集團同韓國防部正式簽署“薩德”換地協議。中國的網民反應強烈,呼籲抵制樂天。據央視,商務部今日舉行發布會,新聞發言人孫繼文對此作出回應。
孫繼文表示,“美韓推進在韓國部署'薩德'反導系統,嚴重損害中國的戰略安全利益,也損害了中韓合作的民意基礎。我們理解有關方面維護自身安全的合理關切,但一國安全不應建立在損害別國安全的基礎上。中方堅決反對在韓部署'薩德'系統,強烈敦促有關方面停止相關部署進程,不要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孫繼文強調,中國政府重視對韓經貿合作,歡迎包括韓國企業在內的外國企業來華投資興業,始終依法保護外國企業在華的合法利益,但前提是有關企業在華經營必須依法合規。
據央視2月28日報道,韓軍方28日上午已非公開地和樂天集團簽署薩德用地交換合約。27日,據韓國國防部消息,韓國國防部收到了來自樂天集團的通報,稱樂天集團理事會同意轉讓星州高爾夫球場,這意味著樂天集團同意給韓美提供薩德反導系統的最終部署地。
央視“3·15”晚會曝光了食品營銷欺詐亂象,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求相關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調查,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罰。
針對食品產品、生產經營、宣傳信息等欺詐行為,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訂了《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已向社會征求完意見,即將發布。《辦法》將以網絡、電話、電視、廣播、講座、會議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列為食品宣傳欺詐,在對生產經營企業處罰的同時,將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食品的生產經營監管,嚴懲重處非法添加、非法宣傳等嚴重危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鼓勵消費者舉報,發現食品欺詐行為時,撥打12331投訴舉報電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提醒消費者,普通食品不能聲稱功能,保健食品不是藥品,沒有治療作用。消費者選購食品和保健食品時要認清包裝上保健食品標誌(小藍帽)和批準文號。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要警惕“專家義診、權威證明、免費試用、宣稱療效”等非法宣傳營銷“陷阱”,科學、理性消費。
據銀監會網站17日消息,外商獨資銀行等可以依法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開展國債承銷應5日內報告。外商獨資銀行等開展國債承銷等業務不需獲得行政許可。
以下為全文: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7〕12號
各銀監局,外資銀行:
為進一步明確監管政策,現就外資銀行開展下列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依法開展國債承銷業務,不需獲得銀監會的行政許可,但應在開展業務後5日內向監管部門報告。依法應獲得其他部門許可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依法開展托管業務,不需獲得銀監會的行政許可,應在開展業務後5日內向監管部門報告,但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應獲得其他部門許可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依法開展財務顧問等咨詢服務業務,不需獲得銀監會的行政許可,但應在開展業務後5日內向監管部門報告。依法應獲得其他部門許可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四、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可以依法合規與母行集團開展境內外業務協作,發揮全球服務優勢,為客戶在境外發債、上市、並購、融資等活動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應明確自身在母行集團內提供業務協作服務的職責、利潤分配機制,並於每年一季度末將上一年度與母行集團業務協作開展情況向監管部門報告。
五、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上述業務活動應加強制度建設、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提高並表管理能力,提升綜合金融服務水平。
2017年3月10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外資銀行)
3月24日,據財政部網站消息,今年1月份向重慶市反映了個別區縣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重慶市政府要求對黔江區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限期整改。
以下為全文:
重慶市政府高度重視地方債務風險
依法處理個別區縣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
根據審計線索,經財政部駐重慶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核查確認,2017年1月財政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十八屆中央第十輪巡視有關要求,向重慶市反映了個別區縣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並提出了處理建議。重慶市政府高度重視財政部反映問題,市政府主要領導同誌專門批示,要求市監察局會同黔江區政府、市財政局對黔江區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限期整改,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並於近期及時反饋整改和處理結果。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違法違規舉債擔保整改情況
(一)關於黔江區財政局出具承諾融資0.55億元問題。
經黔江區財政局與貴州中黔資產交易中心協商,已撤回黔江區財政局出具的承諾協調資金支付融資產品本息的《協助協調函》,並提前兌付本金及收益。
(二)關於黔江區教委與上海愛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1.2億元問題。
截至2016年12月,重慶鴻業事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業集團)已償還該筆債務0.38億元,剩余0.82億元。經黔江區財政局與上海愛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協商,已撤回黔江區財政局出具的相關文件,解除了黔江區財政局的擔保責任。
(三)關於黔江區教委與江蘇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1億元問題。
經黔江區財政局與江蘇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已撤回黔江區財政局出具的相關文件,解除了黔江區財政局的擔保責任。鴻業集團已全部償還該筆1億元債務。
二、相關責任人處理情況
(一)關於黔江區政府有關負責人。
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黔江區政府區長徐某進行批評教育,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區政協主席夏某(時任黔江區政府常務副區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二)關於黔江區財政局有關負責人。
對違法違規擔保負有直接責任的黔江區財政局局長盧某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三)關於融資平臺公司有關負責人。
對違法違規舉債負有直接責任的鴻業集團董事長肖某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違法違規舉債負有直接責任的重慶市黔江區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另外,負有相關責任的鴻業集團資金部部長曾某已被免職並開除黨籍,司法機關已對其涉嫌犯罪行為進行追究。
(四)責成書面檢查。
責成黔江區政府向重慶市政府書面檢查,深刻剖析原因,嚴防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政府債務風險防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專門作出部署。重慶市政府從大局出發,不遮掩問題、不推卸責任,堅持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處理個別區縣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有力地防範了區域性系統性風險。下一步,對涉嫌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的其他地區和金融機構,待相關省級政府和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後,財政部將及時通報處理結果。
3月26日消息,根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透露,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於歡故意傷害案”依法啟動審查調查,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等問題,依法調查處理。
近日,媒體報道山東省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即“辱母殺人案”,引起社會廣泛關註。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第一時間抽調公訴精幹力量全面審查案件,在該案二審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監督職責。對社會公眾關註的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等,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成立由反瀆、公訴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等問題,依法調查處理。
近日,國家網信辦接到網民舉報,“紅杏直播”“蜜桃秀”等18款直播類應用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經核查取證後,國家網信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應用商店下架並關停服務。
核查發現,被舉報的直播類應用未能落實主體責任,缺乏內容安全審核機制,一些主播利用這些平臺大肆傳播違法違規內容。有的網絡主播身著軍隊警察制服,佩戴軍銜警銜臂章等符號;有的衣著暴露、行為極具挑逗性;有的直播時發布私人微信、QQ,誘導粉絲至社交平臺進行色情交易等。這些網絡主播的行為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青少年健康成長帶來惡劣影響,網民反映強烈。
國家網信辦相關負責人表示,直播類應用作為新興移動互聯網傳播平臺,應認真落實主體責任,積極弘揚正能量,傳播健康向上、導向正確的內容。對於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依法依規立即查處,絕不姑息。國家網信辦將進一步加大監督執法力度,把日常管理與專項治理相結合,繼續深入查處直播平臺網民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國家網信辦歡迎網民舉報相關信息。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24小時受理公眾舉報,受理舉報電話12377,舉報網址www.12377.cn,舉報郵箱[email protected]。
此前,國家網信辦等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整治網絡直播平臺存在的亂象,並根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將1879名嚴重違規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在各直播平臺禁止其重新註冊賬號,防止死灰複燃,營造良好網絡生態。
附:下架並關停違法違規直播類應用名單
紅杏直播、蜜桃秀、蜂直播、壓寨直播、蜜桃約、默默直播、ZANK、蜜播、假裝情侶吧、一起秀直播、酸果直播、嗨播、桃花直播、BlueSky、覓蜜直播、悅橙直播、樂秀直播、蜜豆直播
據最新消息,在雄安新區,任何以收取定金、意向金等變相銷售“五證”不全商品房都屬於違法行為,購買此類房屋不受法律保護。
新華社記者4日晚從河北雄安新區籌委會獲悉,針對雄安新區設立後一些媒體關於炒房人員到新區聚集、房價上漲等報道情況,雄安新區發布消息說,嚴格貫徹“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精神,安新、容城、雄縣三縣已經依法對土地、建設、房地產交易等進行管控。
雄安新區發布的消息稱,任何以收取定金、意向金等變相銷售“五證”不全商品房都屬於違法行為,購買此類房屋不受法律保護。新區希望廣大群眾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輕信、不傳播、不參與各種房地產違法項目的宣傳及銷售活動。
據介紹,雄安新區將嚴格執行房地產調控政策,嚴厲打擊二手房和小產權房違規交易,嚴厲打擊違規建設,嚴厲打擊黑中介非法銷售、誇大宣傳、哄擡價格等行為。
說史170405
「依法治國」二千年
朝日執筆:歷史小品系列18
朝日最近讀了一篇期刊論文,主題是關於 秦統一前「南郡」(本為楚地)「編戶民」(即登記戶籍居民)的「身份認同」問題。當然,文章的論證過程也是「毫不意外地」冗長和「悶餅」。不過,朝日想與大家分享的,卻是在整篇文章中的一個細節,這是一個發生在二千多年前的「國籍認證」問題。更重要的,是這個小故事還反映出我國「自古以來」已是一個「法治國家」。國家主席 習近平同誌不止一次在正式場合,強調要嚴格實行「法治」—「依法治國」。這個故事說明習大大所提倡的「法治」,絕非「照搬外國的一套」,而是我國「古已有之」的優良傳統。
這篇文章名為《秦代南郡編戶民的秦、楚身份認同問題》[註一]。作者 琴載元是韓國人,在韓國 慶北大學主修中國秦漢史,在 北大歷史系唸博士,現於西安西北大學歷史系任教。文章的論證過程和結論朝日也就不說了,有興趣的話各位就自己上網搜一下吧。不過,文中引用的一個案例倒是挺有趣。
在說故事前,當然首先要交代一下時代背景,各位就當是普及歷史知識,看一下就好。 話說秦 昭襄王二十九年(278 B.C.),白起攻陷楚國 郢都,楚王被迫遷都逃亡,秦置郢為 南郡。由此時至 秦王政二十四年(223 B.C.)楚國滅亡的五十多年間,南郡一直是與(縮小後的)楚國相望的邊境前線。
我們的故事就發生在這段期間的南郡[註二]。這是一個搶劫傷人案,案件的「上下集」分別記在兩份竹簡冊上。「上集」是南郡 州陵縣的長官「州陵守」綰 及副官「州陵丞」越,為請求上級機構「郡廷」「讞」(請示審議),而聯名所作的案情和審判過程報告。至於「下集」,則是南郡「假守」(署理長官)賈 給予州陵縣的回覆。
註腳中有簡牘的「釋文」[註三],讓大家知道簡牘或帛書(經過幾百個小時的「拼圖」後)的「原文」大約是什麼樣子。各位有興趣可以自行細閱。不過,朝日為免各位太辛勞,也就簡單地先說一下「上集」的內容,也就是有關的案情和審判過程紀錄吧!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有一個為數十四人的「跨境國際犯罪團夥」,襲擊並搶劫「好」等人。經審訊後發現該團夥原來由兩個「子團夥」組成,「治」等四人本來是「秦人」,後來逃亡到楚國的京州居住,另外「閬」等十人則是本來就居於京州的「荊人」(秦國為避秦王政之父「子楚」名諱,故稱「楚」為「荊」。)此十四人後來相約一起到往秦國「歸義」,途經州陵縣時卻改變了主意,決定落草為寇。此十四人觸犯了法律中「盜殺傷」這一條,州陵縣自可「依法辦理」。那到底跟這十四人的「國籍」有何關係呢?
問題出在應該如何獎賞「逮捕群盜有功」的「屍」等一眾義士(他們可能是專業的「賞金獵人」)。按照秦律,原來逮捕「秦人」盜賊及「它邦人」盜賊,應得的獎賞是不同的。由於群盜的「國籍問題」,雖然涉及的金額不算多,但由於牽涉的是重要的「法律問題」,州陵縣廷不敢貿然作出判決。
「治」等四人本為「秦人」,後來逃亡到楚,並「據信」(因為州陵縣只能憑犯人的供詞認定,而沒法取得他們在秦國或楚國的戶籍紀錄以驗證)已成為楚的「編戶民」[註四],那法律上應把他們視作「秦人」抑或「荊人」呢?州陵縣廷認為此事有待斟酌。不過,那十個京州原居民是「荊人」這一點,大概不會有疑問了吧?
且慢!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原來真正的關鍵在於他們案發的時間。根據案件紀錄,原來案發之前不久,王翦已攻陷楚都並俘虜楚王,雖然南方還有若幹地方尚未平定,但包括(「閬」等人的原籍地)京州在內的大部分楚地已向秦國投降。也就是說,「治」、「閬」等人犯案之時,京州已由「楚地」變成「秦地」。因此,州陵縣廷對判定「閬」等十人的「國籍問題」,同樣有所猶豫。面對如此的「高級法律問題」,唯有向上級請示審議了。
簡牘的「下集」就是南郡郡廷所作的回覆。前半部主要是覆述州陵縣報告的案情重點,並認同縣廷對這宗「盜殺傷案」本身的判決相當恰當。後半部分則是郡廷對案件作出的判決。各位除了可以看註腳中的「釋文」原文外[註五],也可以看朝日的簡述,有關判決的內容大概是這樣:
「南郡假守」賈的判決是,「治」等四人是「秦人」;「閬」等十人是「荊人」。值得註意的是,從州陵縣廷(約今湖北荊州市洪湖市)到南郡郡廷(約今湖北荊州市荊州區)的路途近五百里,單程正常也要走十多天。而且,還不是每天都有郵驛出發,也就是說文件由縣廷發出,到送達郡廷,可能要接近二十天。然而,兩份文件的日期分別是「五月丁亥」和「六月丙辰」,相差僅三十日,在二千多年前絕對是極高的效率。對於「治」等四人的「國籍問題」,州陵縣良久未能判斷,但一到郡廷就很快能夠解決,這很有可能是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州陵縣外,其他南郡縣份的「編戶民」。因此,州陵縣廷未能從「縣檔案」中確認他們的身分,但南郡卻可以在「郡檔案」中迅速查到相關紀錄。
按照秦律,編戶的吏民自行離開「戶籍居住地」屬犯罪行為,法律名詞稱為「亡」。(逃離國境稱為「邦亡」,逃到楚國稱為「邦亡荊」。)「亡」對政府賦稅及徭役均造成重大損害,因此地方有關官員必須即時紀錄在案並上報上級地方政府,否則上繳時「唔夠數」,官員本身也會「好大鑊」。「可幸」由於實行「連坐法」,「亡」者也必然會被「極速檢舉」。由於「亡」者被緝拿歸案時,其處罰是按照「逃亡總日數」來量刑的(自首歸案有折扣),因此「亡」者的「亡地」和「亡日」都會被清楚地紀錄在案,以便日後「清算」。這也是郡廷一直保存著「治」等四人編戶紀錄的原因。
就算「治」等四人是否真的已在楚地「入籍」,既然他們在南郡有戶籍紀錄,那麼他們「首先是秦國人」。這一點跟現今我國「首先是中國人」的邏輯,二千年來都是一致的。
至於「閬」等十人,根據推斷,就是由於郡廷沒有發現他們的戶籍紀錄,並判斷他們不太可能其他秦國郡縣的居民(或不與楚國接壤,或距離京州太遠),因此就直接採信了他們的供詞。雖然在案發之時,他們的戶籍所在地京州,已向秦國「歸義」,但這並不表示京州原本的「編戶民」,就直接全部變成「秦人」。在法律上,他們必須經過秦政府編戶入秦國郡縣的「籍冊」,也就是名副其實的「入籍」,才是正式的「秦人」。*** 「閬」等十人既然從來未作過秦任何郡縣的「編戶民」,就算楚國已然滅亡,他們在法律上也只是「亡國的荊人」,而非秦人。這一點顯然與今日的法律觀點不盡相同,不過這也許是源於古今對「籍」的理解與定義的不同。
從這宗案件紀錄,我們可以得到秦國行政和司法模式一些較具體的印象。
首先,州陵縣廷之所以要判定群盜的「國籍」的主因,是計算發給「屍」等「捕盜有功」的獎賞,而捕獲「本國盜」和「外國盜」的賞金是不同的。這本來只是一宗小案件,但卻帶出了三層意義。其一,是「原來捉到賊真係有錢收架!」與當年商鞅「徙木為信」一樣,「令出必行」是「依法治國」的首要條件。其二,「派錢準則」也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本國盜」與「外國盜」價格不同。其三,官員斷案非按主觀判斷,而是以法律及證據為依歸。
最重要的是,當縣級官員因證據不足或對有關法律概念理解不清時,並沒有「隨意」解讀法律而倉促斷案,而是鄭重其事地由地方的正副長官聯署,向上級單位提請「釋法」。請註意,此「盜殺傷案」本身的判決其實並無爭議,問題只出在某些細節上法律的理解問題。這種就「法律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做法,在後來唐宋元明清的司法系統中並不多見***,(有關「政治問題」如某犯人的「爸是李剛」,或者涉及重大倫理議題如「子誤弒父」之類案件,倒是有不少。)反倒有點像現代的司法系統做法。
在行政層面上,當案件到達郡級層面,郡廷迅速地作出判決。上面提過,這極有可能是因為郡廷從檔案中查到「治」等四人的戶籍紀錄,因此比縣廷有更多的證據,判定其四人的「國籍」。這首先說明了郡級政府的確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妥善紀錄和保存了所有的戶籍。而且辦事效率極高,在收到縣廷送來的「讞」後,從文書處理、翻查檔案紀錄、勘定證據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最多也不過用了十來天的時間。當然,最重要還是「依法」二字。各層級行政和司法人員,都有很強的「法治意識」。
很明顯,這是一個崇尚「法治」—當然是指「依法治國Rule by Law」,行政效率極高,而且行為模式相當「現代」的政府。只可惜進入科舉取仕時代(特別是明清),地方行政同時也是司法一把手的「父母官」,普遍都嚴重缺乏「法律訓練」,「法律意識」當然也很薄弱。這也許就是我國長期被認為欠缺「法治精神」的一大原因。
不過,這種日子已經過去了。在 習核心為首的中央政府帶領下,我國失落二千年的「法治」(「依法治國」)傳統,迎來了偉大的復興。司法人員當中,曾受專業法律訓練的比例,也逐步上升。上至中央大員,下至邊彊港口小吏,皆無不時時把「依法」二字掛於嘴邊。有顯著(傳統)中國特色的。「法治社會」已然重臨神州。
鬼佬的所謂「法治」──Rule of Law?不是早說了不能照搬外國的一套嗎?
註釋:
[註一] 原文載《簡帛研究二〇一五》秋冬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
[註二] 出自於不久前公布的《麓書院藏秦簡》(參)「2案例:〈為獄等狀四種.屍等捕盜疑購案〉」
[註三] 廿(二十)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廼二月甲戌,走馬達告曰:盜到傷走馬[三一正簡]好□□□部(?)中(?)。即(?)令(?)獄(?)史(?)驩(?)、求盜屍等十六人追。屍等產捕詣秦男子治等[三二正簡]四人、荊男子閬等十人,告群盜盜殺傷好等。●治等曰:秦人,邦亡荊;閬等曰:荊邦人,皆居[三三正簡]京州。相與亡,來入秦地,欲歸羛(義)。行到州陵界中,未詣吏,悔。謀言曰:治等巳(已)有辠(罪)秦,秦不[三四正簡]□歸羛(義)。來居山谷以攻盜。即攻盜盜殺傷好等。它如屍等。●診、問如告、辤(辭)。京州後降爲[三五正簡]秦。爲秦之後,治、閬等乃群盜【盜】殺傷好等。律曰:產捕群盜一人,購金十四兩。有(又)曰:它邦人[三六正簡]□□□盜,非吏所興,毋(無)什伍將長者捕之,購金二兩。●鞫之:屍等產捕治、閬等,告群盜盜殺傷[三七正簡]好等。治等秦人,邦亡荊;閬等荊人。亡,來入秦地,欲歸羛(義),悔,不詣吏。以京州降爲秦後,群[三八正簡]【盜盜殺傷好】等。皆審。疑屍等購。它縣論。敢(讞)之。·吏議:以捕群盜律購屍等。或曰:以捕它邦人[三九正簡]
[註四] 用現代的說法就是已入了「楚籍」。
[註五] 廿(二十)五年六月丙辰朔己卯,南郡叚(假)守賈報州陵守綰、丞越:子(讞):求盜屍等捕秦男子治等四人[四〇正簡]荊男子閬等十人,告群盜盜殺傷好等。治等秦人,邦亡;閬等荊人。來歸羛(義),行到州陵,悔[四一正簡]□□□□□□攻(?)盜(?),京州降爲秦,乃殺好等。疑尺(屍)等購。●(讞)固有審矣。治等,審秦人殹(也),屍[四二正簡]等當購金七兩;閬等,其荊人殹(也),屍等當購金三兩。它有【律】令。[四三正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