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ittermelon2009.blogspot.com/2011/04/fight.html
小經濟好閉翳 大經濟無得Fight(作者:Bittermelon)
註:紅色字體代表刪減了的段落
筆者的住處附近有一個舊區,空閒時都喜歡到那裏逛逛。舊區雖然道路狹窄,人車爭路之餘又比較污糟,但時間許可的話,會寧願捨棄有空調又潔淨的大型商場通道,特意繞道途經舊區回家。
喜歡舊區,除了因為它們「買少見少」外,主要是被那裏的生命力所吸引。例如菜檔和果檔檔主落力的叫賣聲,豬肉佬斬豬肉和燒臘師父斬料時,準繩又純熟的刀 法,夾雜著廿四味,新鮮出爐麵包和燒肉的香氣,雜貨舖五花百門的雜貨,紙紮舖門前各式各樣的紙紮和花燈,大小食店的美食等等。當然還少不了人,例如結伴而 行或者三五成群,同去買餸的師奶,把產品介紹得天上有地下無的潔具推銷員,拿著零食汽水雪條的學生哥,一字排開,穿著不同顏色風褸的電訊推銷員等等。
小經濟貢獻良多
相較鄰近的大型商場,這裏有的就只是李超人最近提及過的「窮生意」,筆者卻喜歡稱他們為「小經濟」。不論是人均還是總值,相信舊區的GDP總和,與鄰近大 型商場比較只是九牛一毛而已。有人認為能創造的價值那麼低,這些窮生意小經濟應該被淘汰。從投資角度去看可能是對,但從社會貢獻的角度去看,它們實在功不 可沒,不單不應被淘汰,更應創造合適的環境,好讓它們發揚光大。
小經濟雖然賺錢少,但就可以養活店東檔主一家。有些稍大一點聘有一兩個伙計的,更是維持著幾個家庭的生計。大商場大經濟賺錢多,自然也養活更多的家庭。可 是,大部分從大經濟賺到的財富,卻只會落在少數投資者和富豪手中,不像小經濟般能藏富於民。而且,在小經濟中各人都是老闆,多努自然多得,大家都有向上爬 的希望。相反,大經濟中老闆只是少數,市民大眾只能替其打工,雖然打工也有向爬的希望,但受眷顧的只是少數。窮一生精力去為大企業大經濟打工,最終因年紀 大了而被淘汰的,大有人在。
創業守業同樣艱難
從香港近年的情況來看,小經濟小生意愈來愈艱難,想創業賣點小商品小食嗎?街舖,商場業主們開天殺價,如果你生意好的話更會瘋狂加租,筆者就有一位朋友,其樓上咖啡店被業主加租四成,最後只好把生意結束。
街舖、商場舖租貴嗎?不如到公共屋邨租個地方吧!剛創業完全沒有相關營商經驗?對不起啊,領匯不會租地方給你。就算能說服他們使其首肯,領匯要向投資者負責,商舖參考市場價來厘訂,租金也不菲。
好了好了,找個舊區租個舖位吧!哈哈,原來也不容易,市建局、地產發展商不斷收樓重建,舊區已買少見少,就算找到合適的舊區,但不知何時會給「重建」二字盯上,不利小生意的長遠發展。
算了算了,索性擺街邊!可是都不成啊,因為港府早已不再發出小販牌照,擺街邊隨時會被小販管理隊拉人兼封艇,不但一個月內會遭多次票控,最近的「新作」是一位老伯未開檔已被拉,血本無歸。
創業艱難,守業同樣也難。最低工資即將實施,加上高昂的租金,一些窮生意和小經濟肯定因此不能維持而結業,而大生意大經濟則因少了競爭而愈發壯大,使其進一步壟斷市場,結果是更多人要替大企業打工。除此以外,小經濟的沒落也會導致其他行業萎縮,例如筆者從事的會計業,很多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生意早以大不如前,但大型會計師行卻生意不絕。最近就有一位年青的同行,因抵受不住其小型事務所生意上的壓力而輕生,實在令人惋惜。
大生意大企業的確能創造很多財富和職位,但是香港過去之所以成功,全賴一眾中小企業。如果一個地方的經濟全掌握於一小撮大企業大商家手裡,大部份人都要為他們打工,這個社會絕對不會健康。
筆者不敢寄望政府會為小經濟創造有利於營商的環境,只要能少製造幾只像領匯和市建局的洪水猛獸,少攪幾項像最低工資般,既損害了營商環境但又不能全面保障打工仔的施政,已經是功德無量,造福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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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們在過去半年,不停從身邊一班股海戰士口中聽到的說話。希臘與中國有何共通之處?為何每個人都在談論?從金融角度來看,會影響到亞洲嗎?如果老撾或柬埔寨有問題,這個世界會停頓嗎? 在 一個投資者眼中,希臘的債務危機,會影響歐洲銀行,並非亞洲銀行。對亞洲來說,或者會有些次要的影響,但我難以想像它會令中國的國民生產總值(GNP)陷 入相當大的危機,你想像到嗎?歐羅這貨幣的誕生早已是一個錯誤,就好似一匹五班馬跟一匹純種馬落場比賽,最後邊匹會贏?成件事簡直是一個笑話,這就等於香 港在過去26年內,儘管較鄰近亞洲國家有無可爭議的強勢,但港元卻貶值了55%。然而,政府忽視當中的機遇,任由我們的生活質素下降,但這又為了什麼呢? 就是那個病態兼過時的聯繫匯率,它一直勒住我們的頸。然而,無人可以投票踢走它。我不會將資金放在要人擔心的希臘和其他有問題的地方。除非會分析財務報 告,否則對於一般人來說,利潤總是難以捉摸的。此外,中港兩地各自有自己的問題,是我更應慢慢去思考。 香港充斥爛股國企多筍貨 先 講香港。為何我們的市場正在下跌,問題癥結是香港交易所被大量無用的公司淹浸着,而這些公司正由一班小丑管理,他們錯誤地引導股民,令股民買入其公司股 票,正如香港政府一樣。這些公司的股價太高,在最壞的情況結束之前,股價必然大幅下跌。我在之前的專欄寫過不少差劣的公司和狡猾的管理層,例如滙豐 (5)。但就算滙豐的新管理層把股東當成驢仔一樣,市場依然有人對我的評論感到厭惡。自滙豐公布11年首季業績後,股價下跌$6,我認為原因是「管理層不 肯面對現實」,而非估值過高。再講國企。由於市場的減持,因此無論是一批表現出色、管理層有誠信、務實及業務可信的優良國內企業,都開始受到拖累。因此, 當其他人正要沽貨之際,市場上就出現大量平貨給一班有實力的投資者買入。肯堅持和有先見之明的投資者,都絕不理會身邊所有的垃圾股,最終他們會贏錢。近期 的數據顯示中國的經濟正在放緩。我重申,毋須擔心,相反未來4年是中國市場最牛的日子。放長雙眼看! 華潤夠坦白 以下有一正一 反的例子。去年我對中國生物製藥(1177)作出的負面評論,已得到肯定,首季營業額有36%增長,而每股盈利只有6%增長。沒有控制成本、負現金流,並 用了$4.8億(約佔13%股東權益),進行投機活動,令公司在原有的低邊際利潤,及缺乏突破性藥物產品的問題上,雪上加霜。這家公司未必如我們所看到 的。華潤創業(291)首季業績不俗,但為何公司不賣食物、啤酒或者其他飲品?相比起其他零售,上述項目的邊際利潤的確較少。但華潤可將以上的所得款項, 用作強化其市值$800億人民幣的零售生意,或向股東派錢。管理層直截了當地公開公司數據,實在難得。祝君好運!艾 薩[email protected] 艾薩 Tony Measor的好友及舊同事,本身是特許會計師,有逾三十年投資實戰經驗,現於力寶證券負責管理私人客戶的投資戶口,並在Quamnet撰寫艾薩日誌。其 管理的環球投資組合,在91-00年間增長達十四倍。讀者對港股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郵本刊,中英亦可。[email protect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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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梁振英上場後,李嘉誠可謂「諸事不順」,先有長實(1)拆售雍澄軒酒店「撻Q」收場,後有和黃(13)旗下香港國際貨櫃碼頭(HIT)爆發持續個多月的工潮,矛頭直指香港首富李嘉誠。有香港「李氏力場」稱號的誠哥,早在今年三月長和系的業績會上,發出撤資的「預警」︰「如有不喜歡或反對聲音,便往外多作投資!」言猶在耳,誠哥終於「take action」,突然放風出售集團旗下「幫你(李)日日賺」的百佳。成功賣盤的話,香港業務佔和黃收入比重,將再「縮水」至一成左右!另一邊廂,李嘉誠在歐洲的影響力卻與日俱增,事件反映,梁振英政府出招打擊「地產霸權」、在香港營商環境轉變下,首富都要「鋪定後路」。 誠哥賣百佳,一直幫襯、買開有感情的街坊,都眾說紛紜。有的擔心內地商人接手、令「質素無保證」;有的擔心百佳不會再有「至抵價」。街坊陳先生更指,新買家會比超人賺得更盡,「我哋呢啲窮人,邊度平就去邊度買,啲商人得寸就進『丈』o架,梗係擔心啦!」持有長和股份的百佳顧客冼先生,拿着剛買入的橙,頭頭是道說:「都係同政治氣候唔好有關o架啦,政府唔俾面佢,唔聽話嘅,咪賣緊啲囉。最緊要就係唔好真係撤資呀!」似乎連牛頭角順嫂,都知誠哥為何要賣百佳。上週五晚,外電突然報導,指誠哥旗艦和黃,將持有已四十年的百佳超市「放盤」。消息一出,不單政經界錯愕,多家投行亦紛紛展開「競猜」百佳作價大行動。其中,摩根士丹利的報告指,百佳香港區業務增長放緩,內地表現又呆滯,出售百佳有利和黃減債,估計「最抵價」介乎一百九十億至二百三十億元。 「日日賺」原是「雞肋」 有三百四十五間分店的百佳,去年營業額高達二百一十七億元,平均每間鋪年做六千二百多萬生意,一直是集團的「現金牛」;聽落「和味」,但原來大型超市的純利率,一般只有百分之三;以惠康母公司、在新加玻上市的牛奶國際為例,去年超市業務收入約四百七十三億元,但經營溢利只有十四億八千萬,利潤率僅百分之三點一。以此計算,百佳去年利潤料只有六億七千萬元,等於和黃去年共二百六十一億元純利的百分之二點六,頗有「雞肋」之感。計計數,平均每間百佳,其實每月只賺十六萬元!城大經濟及金融系副教授李鉅威直言,在商言商,誠哥賣百佳是「精明選擇」,「對和黃嚟講,百佳每年賺嗰十億、八億,唔係咩大數。賣咗之後,社會對佢無咁多怨氣,亦無咁容易被人話佢壟斷,對聲譽都好啲啦!」他續稱,「經營超市好『瑣碎』,又要招呼suppliers同contractors,又勞工密集,百佳請咗近萬人,鋪頭佔地多,最低工資同租金上升,對經營成本構成唔少壓力。與其賣地拖、廁紙,不如賣樓好過!」事實上,百佳雖然經營穩定,但在香港要面對阿信屋等後起之秀的狙擊,在內地擴展又處處碰壁;百佳九四年已進軍大陸,至今全國只有約四十間店,上海兩家店在去年更已結業。 影響力持續減弱 故誠哥這次舉動,背後的象徵意義更大。百佳屬民生性強的業務,推出的「易賞錢」,儲有大量顧客個人資料,政治上較敏感。一名曾跟李澤鉅共事的人士稱,外界認為梁振英擺明車馬對付大地產商,會是和黃出售百佳的最重要因素,但他跟李的言談間,感到對方更看重李家與北京最高層的關係:「江澤民之後,北京領導人來香港,已經冇入住超人旗下酒店。」過往領導人來港,不是住新世界(17)旗下的灣仔君悅酒店,就是長實旗下的紅磡海逸酒店;由江澤民年代的直通天庭,到胡錦濤的漸漸平淡,再到習近平的刻意疏遠,李家認為對北京發揮影響力、從而獲得營商優勢的威力,不及從前,這才是他部署逐步撤出香港市場的關鍵。 外電報導,和黃已聘請高盛及美銀美林負責這次交易。買家背景,會是誠哥另一個考量。據報,和黃早前曾與家樂福、沃爾瑪等外資初步接觸,但因歐美主要以大賣場形式經營(hyper-market),與香港的超級市場(super-market)模式有別,因此興趣較細。餘下有實力的買家,就只有超市龍頭、市佔率近四成的惠康,及在香港市佔率百分之七點八的「國產貨」華潤創業(291)。其中前者有機會被指壟斷,難以出手,後者手持大量現金,機會較大。華潤創業旗下的華潤萬家,是本港第三大超市,收購百佳可擴大「地盤」,產生協同效應。翻開華潤創業去年年報,公司在中國及香港等地經營超過四千四百間零售店,收入達八百三十五億元,賺二十八億,而負債比率僅百分之二點五,手持現金約一百六十四億元,要「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69408 盧永仁又無得撈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02859 長毛脫罪, 無得郁昨日律政司發聲明, 表示長毛收受黎智英250,000萬捐款沒有申報一案, 脫罪後律政司不能上訴, 解釋十分清楚, 我是看明報這報導的: 長毛收款案 律政司棄上訴 稱裁決基於法官考量事實證供。其中一段這樣講: 律政司發言人指,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對區域法院法官就某裁定無罪的裁決,律政司長只能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而該類上訴只限法律事宜(matters of law)。 我在《長毛脫罪, 郁個官!》一文已評論過, 現在再講是提出案例出來印證。Happy Zenith在該文的留言引用了大公報的一篇評論來問我, 我寫這一篇是順便回應該文的看法, 而並非對號入座。 19. Where a magistrate has come to a conclusion or finding of fact which no reasonable magistrate, applying his mind to the proper considerations and giving himself the proper directions, could have come to, this would be regarded as an error of law. Such a conclusion or finding is often described as "perverse" (See Lord Goddard CJ in Bracegirdle v. Oxley [1947] 1 KB 349 at 353; Lord Widgery CJ in Harris Simon & Co. Ltd v. Manchester City Council at 417d; and Lord Bingham of Cornhill CJ in R v. Mildenhall Magistrates' Court, ex parte Forest Heath District Council (161) JP 401 at 410 E-F.) This is the case where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 magistrate, in reaching his conclusion or finding, has misdirected himself on the facts or misunderstood them, or has taken into account irrelevant considerations or has overlooked relevant considerations. (See Lord Denning MR in Re D J M S (a minor) [1977] 3 All ER 582 at 589c-e.) In such a case, the court is entitled to intervene and the magistrate's conclusion or finding would not be allowed to stand. LI MAN WAI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FACC No. 6 of 2003 李運騰法官在判辭中詳細分釋了判長毛無罪的理據, 我在先前的評論也引用了該判辭中李官所指的疑點所在, 李官的結論並非“perverse”, 並無違反常理, 所以不屬法律犯錯(error of law), 控方就不能上訴了。 如果控方在不悖於常理的事實裁斷上可以上訴, 就等同叫法庭介定甚麼叫合理疑點, 合理疑點是從來都沒有人介定過的一種虛無的法律概念, 這概念與寧縱無枉的刑事舉證責任息息相關。但李官在判辭裏清楚分析了法理及案情, 理由並不虛無。那位中小型律師會會長, 恐怕只用了中小型的智慧, 沒有全面理解判辭及刑事法的法律理念, 就大聲疾呼叫律政司上訴, 豈不是在自暴其醜。我覺得律政司也應該常規性地多發一些訊息, 使大眾更清楚了解法庭的判決, 以免那些盲毛胡亂鼓動幾句, 市民就熱烘烘起來。The blind leads the blind....As the lost lead the way, another heart is led astray.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56118 長毛脫罪, 無得郁之二我本來以為這課題已完結了, 已沒有討論的餘地, 因為律政司表示了在法律上不能為長毛案上訴, 殊不知有讀者在上一篇把陳律師鍥而不捨的討論連結給我看, 還要我評論。我猶豫, 因為我不想挑起筆戰, 要挑也要找個值得挑的課題, 否則只會浪費時間。反正以前為這課題寫過兩篇, 我就再寫這篇作結。 為了方便討論, 我引用「港人港地」報導陳律師的講法: 陳曼琪質疑,立法會議員權力過大,不受法律約束,法治制度及根基被動搖,有走向人冶的危險,法律的公信力也受到嚴重打擊。她促請立法會需盡快堵塞立法會議員申報制度的大缺口。 陳曼琪建議律政司基於該案判決對社會負面影響極大,需鍥而不捨地再次重新考慮。「其實,我覺得有一個法律觀點需釐清的。一個人以立法會議員身分收錢的法律定義是什麼?『個人』的法律定義是否包括與他立法會議員身份有連繫的第三者呢?associated third party ? 這是法律問題需釐清!」 如果陳律師講的是政治評論, 我就一定不答嘴。每個市民都可以對立法會議員的行為作出批判, 如果現行規管立法會議員不端行為的規則不夠, 而應加強堵塞漏洞, 以建立足夠公信力, 有誰會提出異議? 但以律師身分來提出需要釐清法律問題, 那就需要嚴肅正視了。陳律師提出來要釐清的法律問題在長毛這件案是其中一個課題嗎? 我恐怕不是。 長毛這件案的審訊過程中有不少法律爭議, 沒有一點涉及陳律師倡議律政司去上訴由上訴庭去釐清這一點。控辯雙方對於議員可以收取及「代收」捐款毫無爭議, 議員收取了捐款必須申報, 立法會已有清晰的「個人利益登記指引」, 如屬議員「代收」對政黨的捐獻, 卻無需申報, 控方對這些原則沒有爭論, 控方只是游說法官否定長毛收黎智英這250,000屬「代收」。判辭第78段介定了這些基礎: “Accepting on behalf” (代收) 78. There is one proposition raised by the evidence of PW1 which appears to be common ground, that is to say that if a Member received a donation which was in fact intended for someone else rather than the Member personally, in other words if the Member only received the donation on behalf of a third person (“代收”), then Rule 83 of ROP would not be engaged and there would be not a duty to make disclosure of that donation pursuant to that rule. PW1 in his evidence cited a precedent concerning LegCo Member Alan Leong to that effect. In that incident, it was accepted that Mr Leong had received a donation on behalf of Alliance for True Democracy and he had not made any disclosure of that donation as a Member. The CMI looked into the matter and resolved that the non-disclosure was not a breach. I say that the proposition appears to be common ground firstly because the prosecution has not asked the court to reject the proposition whilst the defence relies on the proposition in the defendant’s defence. The prosecution’s attack on that defence is on the factual level, submitting that the defence evidence in this aspect should be rejected. Secondly, I note that the prosecution has laid no charge and raised no question in respect of the 2nd Payment (HK$50,000) from Mr Lai through Simon, even though the defendant was named as the payee on the payment cheque,[87] there being evidence that the defendant had subsequently withdrawn the money and paid it into the bank account of LSD. Thirdly, apart from PW1’s evidence, I also take into account the common stance of the parties. Lastly, as a matter of construction of the relevant rules of the ROP, I agree that if a Member receives a donation on someone else’s behalf, then he is not accepting the donation “as a Member” and in those circumstances Rule 83 would not be applicable. I note that there may an interesting legal issue which has not been addressed by counsel, namely “who is to decide whether an interest was required to be disclosed pursuant to Rule 83 of ROP, is it a matter for the court or is it within the exclusive cognizance of LegCo?” However, since my view on the proposition is the same as that of CMI, the point does not need to be resolv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trial.我想陳律師提出要釐清的事項, 在上面這段判辭已講清講楚, 是一個事實裁斷的問題而並非法律問題(套用李官的原話: The prosecution’s attack on that defence is on the factual level)。簡單講, 控方叫法官不要相信長毛在「代收」捐款, 控方認為長毛假借「代收」之名來「袋錢」。辯方卻叫法官接納長毛是「代收」捐款。整件案都沒有一個律政司可以以呈請方式提出上訴的法律事項, 上訴庭可以釐清一個在審訊過程中控辯雙方都沒有爭議過的法律議題嗎?上訴庭又怎樣可以釐清事實裁斷? 讀者問我陳律師的質疑站得住腳嗎? 我覺得陳律師除了要認真閱讀李官的判辭之外, 還要重新學習甚麼叫案件呈請式的上訴, 她在這方面的法律概念屬fundamentally faulted。 如果有人問我長毛扺唔抵釘, 我覺得條友呢件事根本係出古惑, 釘咗佢我就話你都有今日, 抵你死。但睇咗李官篇判辭, 寫到滴水不漏, 我又無話可說。咁講標少豈非搖風擺柳, 看風駛?。非也。法律的看法尚有案例可循, 事實裁斷卻沒有必然結論, 我會審視法官判案的心路歷程, 而不是看end result。昨天讀了女護士在迪士尼偷糖被定了盜竊罪而上訴得直的判辭(HKSAR and PANG Shuk-king (彭淑琼)), 對於高院法官Campbell‑Moffat批評原審裁判官黃國輝的講法, 我向老伴講那是rhetorical nonsense, 我也不是在看end resul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56322 津巴布韋小姐洩裸照失后冠無得選世姐1 : GS(14)@2015-06-15 01:25:002015年津巴布韋小姐卡喬特(Emily Kachote),承認曾拍攝裸照,被大會禠奪冠軍資格,痛失參加今年12月在中國三亞市舉行的世界小姐選美會。芳齡25歲的卡喬特,今年4月擊敗15名佳麗,艷壓群芳成為今屆津巴布韋小姐,但旋即捲入裸照醜聞,被報章揭發,有多張她的裸照在通訊軟件WhatsApp流傳,遭當地選美主辦單位以三甲得主不得拍攝裸照為由,剝奪她的冠軍名銜,改由獲亞軍的公主穆坦寶(Annie Grace Mutambu)補上。今次已非首次有津巴布韋小姐被賽會禠奪資格,去年冠軍菲里(Thabiso Phiri)亦同樣因裸照風波而喪失后冠。法新社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50613/19183051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0960 新泡泡紙無得啪 網民鬧爆1 : GS(14)@2015-07-04 14:01:06■新泡泡包裝膠紙氣囊打通。 逐粒「啪」,好玩!一次過啪一堆,更爽!可惜,具減壓作用的「啪泡泡」遊戲勢將成為集體回憶,因生產商為減輕泡泡包裝膠紙(bubble wrap)成本,推出改良版,氣囊全部打通,無法再被啪穿,惹來網民齊聲反對。 ■「啪」泡泡紙是不少人的玩意。 改良後的泡泡包裝膠紙叫「iBubble」,氣囊全部打通,意味其中一個氣囊受力,空氣只會被擠到其他氣囊,而不會逼爆氣囊。另外,iBubble可於使用前才充氣,充氣前佔用的空間是舊款的1/50,儲存和運送可以更省錢。iBubble較舊款便宜,唯一缺點是用家要自置氣泵。 氣囊打通省成本 雖然生產商會繼續生產舊款泡泡膠紙,但iBubble隨時會變成主流,難怪遭全球大細路詛咒!Twitter日前就充斥表示驚訝和憤怒的推文,有人批評「無得啪的泡泡紙證明邪惡力量存在」;有人驚嘆:「不!難道他們不知道,所有大人一見到泡泡紙就會變回兒童嗎?」泡泡包裝膠紙面世已經58年,當年美國工程師菲爾丁和拍檔沙瓦納本來研發塑料牆紙,靈機一觸,將失敗的發明用於保護易碎物品。泡泡膠紙現在每年全球營業額達2,300億港元。英國《每日鏡報》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50704/1920792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1255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