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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外商獨資銀行等可以依法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據銀監會網站17日消息,外商獨資銀行等可以依法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開展國債承銷應5日內報告。外商獨資銀行等開展國債承銷等業務不需獲得行政許可。

以下為全文: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7〕12號

各銀監局,外資銀行:

為進一步明確監管政策,現就外資銀行開展下列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依法開展國債承銷業務,不需獲得銀監會的行政許可,但應在開展業務後5日內向監管部門報告。依法應獲得其他部門許可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依法開展托管業務,不需獲得銀監會的行政許可,應在開展業務後5日內向監管部門報告,但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應獲得其他部門許可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依法開展財務顧問等咨詢服務業務,不需獲得銀監會的行政許可,但應在開展業務後5日內向監管部門報告。依法應獲得其他部門許可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四、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可以依法合規與母行集團開展境內外業務協作,發揮全球服務優勢,為客戶在境外發債、上市、並購、融資等活動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應明確自身在母行集團內提供業務協作服務的職責、利潤分配機制,並於每年一季度末將上一年度與母行集團業務協作開展情況向監管部門報告。

五、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上述業務活動應加強制度建設、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提高並表管理能力,提升綜合金融服務水平。

2017年3月10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外資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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