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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史170405「依法治國」二千年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7/04/05/%e8%aa%aa%e5%8f%b2170405%e3%80%8c%e4%be%9d%e6%b3%95%e6%b2%bb%e5%9c%8b%e3%80%8d%e4%ba%8c%e5%8d%83%e5%b9%b4/

說史170405
「依法治國」二千年
朝日執筆:歷史小品系列18

朝日最近讀了一篇期刊論文,主題是關於 秦統一前「南郡」(本為楚地)「編戶民」(即登記戶籍居民)的「身份認同」問題。當然,文章的論證過程也是「毫不意外地」冗長和「悶餅」。不過,朝日想與大家分享的,卻是在整篇文章中的一個細節,這是一個發生在二千多年前的「國籍認證」問題。更重要的,是這個小故事還反映出我國「自古以來」已是一個「法治國家」。國家主席 習近平同誌不止一次在正式場合,強調要嚴格實行「法治」—「依法治國」。這個故事說明習大大所提倡的「法治」,絕非「照搬外國的一套」,而是我國「古已有之」的優良傳統。

這篇文章名為《秦代南郡編戶民的秦、楚身份認同問題》[註一]。作者 琴載元是韓國人,在韓國 慶北大學主修中國秦漢史,在 北大歷史系唸博士,現於西安西北大學歷史系任教。文章的論證過程和結論朝日也就不說了,有興趣的話各位就自己上網搜一下吧。不過,文中引用的一個案例倒是挺有趣。

在說故事前,當然首先要交代一下時代背景,各位就當是普及歷史知識,看一下就好。 話說秦 昭襄王二十九年(278 B.C.),白起攻陷楚國 郢都,楚王被迫遷都逃亡,秦置郢為 南郡。由此時至 秦王政二十四年(223 B.C.)楚國滅亡的五十多年間,南郡一直是與(縮小後的)楚國相望的邊境前線。

我們的故事就發生在這段期間的南郡[註二]。這是一個搶劫傷人案,案件的「上下集」分別記在兩份竹簡冊上。「上集」是南郡 州陵縣的長官「州陵守」綰 及副官「州陵丞」越,為請求上級機構「郡廷」「讞」(請示審議),而聯名所作的案情和審判過程報告。至於「下集」,則是南郡「假守」(署理長官)賈 給予州陵縣的回覆。

註腳中有簡牘的「釋文」[註三],讓大家知道簡牘或帛書(經過幾百個小時的「拼圖」後)的「原文」大約是什麼樣子。各位有興趣可以自行細閱。不過,朝日為免各位太辛勞,也就簡單地先說一下「上集」的內容,也就是有關的案情和審判過程紀錄吧!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有一個為數十四人的「跨境國際犯罪團夥」,襲擊並搶劫「好」等人。經審訊後發現該團夥原來由兩個「子團夥」組成,「治」等四人本來是「秦人」,後來逃亡到楚國的京州居住,另外「閬」等十人則是本來就居於京州的「荊人」(秦國為避秦王政之父「子楚」名諱,故稱「楚」為「荊」。)此十四人後來相約一起到往秦國「歸義」,途經州陵縣時卻改變了主意,決定落草為寇。此十四人觸犯了法律中「盜殺傷」這一條,州陵縣自可「依法辦理」。那到底跟這十四人的「國籍」有何關係呢?

問題出在應該如何獎賞「逮捕群盜有功」的「屍」等一眾義士(他們可能是專業的「賞金獵人」)。按照秦律,原來逮捕「秦人」盜賊及「它邦人」盜賊,應得的獎賞是不同的。由於群盜的「國籍問題」,雖然涉及的金額不算多,但由於牽涉的是重要的「法律問題」,州陵縣廷不敢貿然作出判決。

「治」等四人本為「秦人」,後來逃亡到楚,並「據信」(因為州陵縣只能憑犯人的供詞認定,而沒法取得他們在秦國或楚國的戶籍紀錄以驗證)已成為楚的「編戶民」[註四],那法律上應把他們視作「秦人」抑或「荊人」呢?州陵縣廷認為此事有待斟酌。不過,那十個京州原居民是「荊人」這一點,大概不會有疑問了吧?
且慢!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原來真正的關鍵在於他們案發的時間。根據案件紀錄,原來案發之前不久,王翦已攻陷楚都並俘虜楚王,雖然南方還有若幹地方尚未平定,但包括(「閬」等人的原籍地)京州在內的大部分楚地已向秦國投降。也就是說,「治」、「閬」等人犯案之時,京州已由「楚地」變成「秦地」。因此,州陵縣廷對判定「閬」等十人的「國籍問題」,同樣有所猶豫。面對如此的「高級法律問題」,唯有向上級請示審議了。

簡牘的「下集」就是南郡郡廷所作的回覆。前半部主要是覆述州陵縣報告的案情重點,並認同縣廷對這宗「盜殺傷案」本身的判決相當恰當。後半部分則是郡廷對案件作出的判決。各位除了可以看註腳中的「釋文」原文外[註五],也可以看朝日的簡述,有關判決的內容大概是這樣:
「南郡假守」賈的判決是,「治」等四人是「秦人」;「閬」等十人是「荊人」。值得註意的是,從州陵縣廷(約今湖北荊州市洪湖市)到南郡郡廷(約今湖北荊州市荊州區)的路途近五百里,單程正常也要走十多天。而且,還不是每天都有郵驛出發,也就是說文件由縣廷發出,到送達郡廷,可能要接近二十天。然而,兩份文件的日期分別是「五月丁亥」和「六月丙辰」,相差僅三十日,在二千多年前絕對是極高的效率。對於「治」等四人的「國籍問題」,州陵縣良久未能判斷,但一到郡廷就很快能夠解決,這很有可能是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州陵縣外,其他南郡縣份的「編戶民」。因此,州陵縣廷未能從「縣檔案」中確認他們的身分,但南郡卻可以在「郡檔案」中迅速查到相關紀錄。

按照秦律,編戶的吏民自行離開「戶籍居住地」屬犯罪行為,法律名詞稱為「亡」。(逃離國境稱為「邦亡」,逃到楚國稱為「邦亡荊」。)「亡」對政府賦稅及徭役均造成重大損害,因此地方有關官員必須即時紀錄在案並上報上級地方政府,否則上繳時「唔夠數」,官員本身也會「好大鑊」。「可幸」由於實行「連坐法」,「亡」者也必然會被「極速檢舉」。由於「亡」者被緝拿歸案時,其處罰是按照「逃亡總日數」來量刑的(自首歸案有折扣),因此「亡」者的「亡地」和「亡日」都會被清楚地紀錄在案,以便日後「清算」。這也是郡廷一直保存著「治」等四人編戶紀錄的原因。
就算「治」等四人是否真的已在楚地「入籍」,既然他們在南郡有戶籍紀錄,那麼他們「首先是秦國人」。這一點跟現今我國「首先是中國人」的邏輯,二千年來都是一致的。

至於「閬」等十人,根據推斷,就是由於郡廷沒有發現他們的戶籍紀錄,並判斷他們不太可能其他秦國郡縣的居民(或不與楚國接壤,或距離京州太遠),因此就直接採信了他們的供詞。雖然在案發之時,他們的戶籍所在地京州,已向秦國「歸義」,但這並不表示京州原本的「編戶民」,就直接全部變成「秦人」。在法律上,他們必須經過秦政府編戶入秦國郡縣的「籍冊」,也就是名副其實的「入籍」,才是正式的「秦人」。*** 「閬」等十人既然從來未作過秦任何郡縣的「編戶民」,就算楚國已然滅亡,他們在法律上也只是「亡國的荊人」,而非秦人。這一點顯然與今日的法律觀點不盡相同,不過這也許是源於古今對「籍」的理解與定義的不同。

從這宗案件紀錄,我們可以得到秦國行政和司法模式一些較具體的印象。
首先,州陵縣廷之所以要判定群盜的「國籍」的主因,是計算發給「屍」等「捕盜有功」的獎賞,而捕獲「本國盜」和「外國盜」的賞金是不同的。這本來只是一宗小案件,但卻帶出了三層意義。其一,是「原來捉到賊真係有錢收架!」與當年商鞅「徙木為信」一樣,「令出必行」是「依法治國」的首要條件。其二,「派錢準則」也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本國盜」與「外國盜」價格不同。其三,官員斷案非按主觀判斷,而是以法律及證據為依歸。

最重要的是,當縣級官員因證據不足或對有關法律概念理解不清時,並沒有「隨意」解讀法律而倉促斷案,而是鄭重其事地由地方的正副長官聯署,向上級單位提請「釋法」。請註意,此「盜殺傷案」本身的判決其實並無爭議,問題只出在某些細節上法律的理解問題。這種就「法律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做法,在後來唐宋元明清的司法系統中並不多見***,(有關「政治問題」如某犯人的「爸是李剛」,或者涉及重大倫理議題如「子誤弒父」之類案件,倒是有不少。)反倒有點像現代的司法系統做法。

在行政層面上,當案件到達郡級層面,郡廷迅速地作出判決。上面提過,這極有可能是因為郡廷從檔案中查到「治」等四人的戶籍紀錄,因此比縣廷有更多的證據,判定其四人的「國籍」。這首先說明了郡級政府的確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妥善紀錄和保存了所有的戶籍。而且辦事效率極高,在收到縣廷送來的「讞」後,從文書處理、翻查檔案紀錄、勘定證據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最多也不過用了十來天的時間。當然,最重要還是「依法」二字。各層級行政和司法人員,都有很強的「法治意識」。

很明顯,這是一個崇尚「法治」—當然是指「依法治國Rule by Law」,行政效率極高,而且行為模式相當「現代」的政府。只可惜進入科舉取仕時代(特別是明清),地方行政同時也是司法一把手的「父母官」,普遍都嚴重缺乏「法律訓練」,「法律意識」當然也很薄弱。這也許就是我國長期被認為欠缺「法治精神」的一大原因。
不過,這種日子已經過去了。在 習核心為首的中央政府帶領下,我國失落二千年的「法治」(「依法治國」)傳統,迎來了偉大的復興。司法人員當中,曾受專業法律訓練的比例,也逐步上升。上至中央大員,下至邊彊港口小吏,皆無不時時把「依法」二字掛於嘴邊。有顯著(傳統)中國特色的。「法治社會」已然重臨神州。

鬼佬的所謂「法治」──Rule of Law?不是早說了不能照搬外國的一套嗎?

註釋:
[註一] 原文載《簡帛研究二〇一五》秋冬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
[註二] 出自於不久前公布的《麓書院藏秦簡》(參)「2案例:〈為獄等狀四種.屍等捕盜疑購案〉」
[註三] 廿(二十)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廼二月甲戌,走馬達告曰:盜到傷走馬[三一正簡]好□□□部(?)中(?)。即(?)令(?)獄(?)史(?)驩(?)、求盜屍等十六人追。屍等產捕詣秦男子治等[三二正簡]四人、荊男子閬等十人,告群盜盜殺傷好等。●治等曰:秦人,邦亡荊;閬等曰:荊邦人,皆居[三三正簡]京州。相與亡,來入秦地,欲歸羛(義)。行到州陵界中,未詣吏,悔。謀言曰:治等巳(已)有辠(罪)秦,秦不[三四正簡]□歸羛(義)。來居山谷以攻盜。即攻盜盜殺傷好等。它如屍等。●診、問如告、辤(辭)。京州後降爲[三五正簡]秦。爲秦之後,治、閬等乃群盜【盜】殺傷好等。律曰:產捕群盜一人,購金十四兩。有(又)曰:它邦人[三六正簡]□□□盜,非吏所興,毋(無)什伍將長者捕之,購金二兩。●鞫之:屍等產捕治、閬等,告群盜盜殺傷[三七正簡]好等。治等秦人,邦亡荊;閬等荊人。亡,來入秦地,欲歸羛(義),悔,不詣吏。以京州降爲秦後,群[三八正簡]【盜盜殺傷好】等。皆審。疑屍等購。它縣論。敢(讞)之。·吏議:以捕群盜律購屍等。或曰:以捕它邦人[三九正簡]
[註四] 用現代的說法就是已入了「楚籍」。
[註五] 廿(二十)五年六月丙辰朔己卯,南郡叚(假)守賈報州陵守綰、丞越:子(讞):求盜屍等捕秦男子治等四人[四〇正簡]荊男子閬等十人,告群盜盜殺傷好等。治等秦人,邦亡;閬等荊人。來歸羛(義),行到州陵,悔[四一正簡]□□□□□□攻(?)盜(?),京州降爲秦,乃殺好等。疑尺(屍)等購。●(讞)固有審矣。治等,審秦人殹(也),屍[四二正簡]等當購金七兩;閬等,其荊人殹(也),屍等當購金三兩。它有【律】令。[四三正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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