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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依法明確舉債融資政策邊界 嚴禁利用PPP變相舉債

據財政部網站4日消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都對此提出明確要求。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指出,一些地方存在變相和違法違規擔保行為,債務風險仍在累積,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以下簡稱《通知》)。就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一、問:當前我國政府債務風險情況如何?《通知》出臺背景是什麽?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年修訂)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實施以來,地方各級政府加快建立健全規範的舉債融資機制,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取得明顯成效。截至2016年末,我國地方政府債務15.32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務率(債務余額/綜合財力)為80.5%。加上納入預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債務12.01萬億元,兩項合計,我國政府債務27.33萬億元。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我國2016年GDP初步核算數74.41萬億元計算,我國政府債務負債率(債務余額/GDP)為36.7%,低於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水平,風險總體可控。

與此同時,一些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融資問題仍時有發生,部分金融機構對融資平臺公司等國有企業提供融資時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擔保承諾,部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政府投資基金等存在不規範現象。這些行為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擾亂了市場秩序,積聚了財政金融風險。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專門印發《通知》,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依法明確舉債融資的政策邊界和負面清單,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底線。

二、問:《通知》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通知》嚴格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在組織清理整改地方政府融資擔保行為、切實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管理、規範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進一步健全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大力推進信息公開等六個方面,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明確了規範的舉債融資行為的政策邊界和負面清單,正面引導地方政府履職盡責,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

一是組織全面清理整改。《通知》要求各省級政府抓緊設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盡快組織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改正不規範的政府融資擔保行為,對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是切實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管理。《通知》要求規範地方政府註資行為、融資平臺公司舉債融資行為以及金融機構提供融資行為,包括土地註資、擔保承諾、境外發債等方面,分清政府和企業的責任邊界。

三是規範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允許地方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範的市場化運作。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四是進一步健全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通知》強調地方政府舉債必須按照預算法有關規定,一律采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五是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加強對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以及融資平臺公司舉債融資情況的監測,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金融機構等的違法違規舉債融資行為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

六是大力推進信息公開。《通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要求全面推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債融資行為的信息公開,嚴格公開責任追究,主動回應社會關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問:《通知》對切實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從地方政府與融資平臺公司的關系、地方政府對融資平臺公司註資行為、金融機構向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行為、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形成的債務處理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引導融資平臺公司按市場化方式融資,嚴禁地方政府違法違規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變相舉債。

一是厘清地方政府與融資平臺公司的邊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推動融資平臺公司盡快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健全信息披露機制,融資平臺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應當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並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防止誤導投資者決策行為,促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是規範地方政府註資行為。地方政府不得違規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註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推動提高融資平臺公司資產的合法合規性,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又避免地方政府繞道通過國有企業變相舉債。

三是規範金融機構提供融資行為。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防範,落實企業舉債準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相關程序,審慎評估舉債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防範經營風險。金融機構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違法違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支持融資平臺公司市場化融資,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四是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債務。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形成的債務,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要求,依法妥善處理,由債務人和債權人合理分擔債務風險。

四、問:《通知》如何規範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

答:《通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鼓勵地方政府以規範的方式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采取不規範的PPP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明股暗債”等方式違法違規舉債。

一是鼓勵地方政府與社會資本依法規範合作。要求地方政府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允許地方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範的市場化運作,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二是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各類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地方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應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參與PPP項目、設立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過承擔項目全部風險的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同時,明確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五、問:《通知》提出進一步健全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一是依法明確了規範的舉債融資方式。嚴格執行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規定,地方政府舉債一律采取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

二是鼓勵地方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系。允許地方政府結合財力實際狀況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鼓勵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資範圍內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

三是嚴禁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擔保。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承諾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融資承擔償債責任。

六、問:《通知》提出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通知》針對當前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融資擔保行為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特點,致力打破部門信息孤島,完善統計監測機制,推動建立相關部門組成的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實施聯合懲戒,形成監督合力。

一是完善統計監測機制。針對地方政府融資擔保行為的主要類型,《通知》明確由財政等五部門建設大數據監測平臺,統計監測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以及融資平臺公司舉借或發行的銀行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情況,加強部門信息共享和數據校驗,定期通報監測結果。

二是開展跨部門聯合監管。針對地方政府融資擔保行為的關鍵環節和參與主體,《通知》提出建立財政等六部門以及註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律師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參加的監管機制,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融資平臺公司、金融機構、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跨部門聯合懲戒,形成監管合力。

三是嚴格依法依規追究責任。針對涉嫌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的責任主體,《通知》明確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的,依法依規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融資平臺公司從事或參與違法違規融資活動的,依法依規追究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責任;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擔保承諾的,依法依規追究金融機構及其相關負責人和授信審批人員責任;對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為融資平臺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信用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的,依法依規追究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責任。

七、問:《通知》對大力推進信息公開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圍繞地方政府債務和當前潛在風險的重點領域,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做到舉債融資行為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結果公開等“四個公開”,主動回應社會關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一是完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制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重點公開本地區政府債務限額和余額,以及本級政府債務的規模、種類、利率、期限、還本付息、用途等內容。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參考國債發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債務發行計劃。

二是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公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重點公開政府購買服務決策主體、購買主體、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合同資金規模、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內容。

三是推進PPP項目信息公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重點公開PPP項目決策主體、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信息、合作項目內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社會資本方采購信息、項目回報機制、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內容。

四是推進融資平臺公司名錄公開。

八、問:近期在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2014年修訂了預算法,並出臺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構建了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明確了地方政府融資擔保行為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但由於個別地方政府法治觀念薄弱、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不強等原因,違法違規融資擔保問題仍時有發生,財政部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切實防範政府債務風險。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債務常態化監督機制。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財預〔2016〕175號),發揮專員辦就地監督優勢,授予專員辦就地查處的權力,建立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問責一起的機制,加快推進建立全方位、常態化的監督體系。

二是認真核查違法違規融資擔保問題。2016年以來依據審計移交線索和舉報線索,先後組織駐相關地區專員辦,對部分地方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開展專項核查,持續保持對地方政府債務監督的高壓態勢。

三是嚴格依法懲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據預算法、國務院文件等法律和政策規定,對部分地方政府、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一律按照管理權限轉請有關省級政府、中央監管部門核實情況,嚴格依法處理,及時防止風險擴散。

四是公開曝光一批違法違規案例。分批公開通報典型案例,敢於對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揭開蓋子。目前已分3批公開通報部分市縣政府和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既起到警示作用,也有利於引導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金融機構回歸服務實體經濟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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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依法明確舉債融資政策邊界 嚴堵違法違規融資擔保後門

5月4日,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答記者問時表示,《通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鼓勵地方政府以規範的方式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采取不規範的PPP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明股暗債”等方式違法違規舉債。

5月3日,六部門聯合發文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通知》要求,結合2016年開展的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等統計情況,盡快組織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融資擔保行為摸底排查,督促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加強與社會資本方的平等協商,依法完善合同條款,分類妥善處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規範的融資擔保行為。

以下為全文:

依法明確舉債融資政策邊界 嚴堵違法違規融資擔保後門——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答記者問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都對此提出明確要求。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指出,一些地方存在變相和違法違規擔保行為,債務風險仍在累積,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以下簡稱《通知》)。就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一、問:當前我國政府債務風險情況如何?《通知》出臺背景是什麽?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年修訂)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實施以來,地方各級政府加快建立健全規範的舉債融資機制,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取得明顯成效。截至2016年末,我國地方政府債務15.32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務率(債務余額/綜合財力)為80.5%。加上納入預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債務12.01萬億元,兩項合計,我國政府債務27.33萬億元。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我國2016年GDP初步核算數74.41萬億元計算,我國政府債務負債率(債務余額/GDP)為36.7%,低於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水平,風險總體可控。

與此同時,一些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融資問題仍時有發生,部分金融機構對融資平臺公司等國有企業提供融資時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擔保承諾,部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政府投資基金等存在不規範現象。這些行為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擾亂了市場秩序,積聚了財政金融風險。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專門印發《通知》,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依法明確舉債融資的政策邊界和負面清單,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底線。

二、問:《通知》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通知》嚴格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在組織清理整改地方政府融資擔保行為、切實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管理、規範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進一步健全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大力推進信息公開等六個方面,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明確了規範的舉債融資行為的政策邊界和負面清單,正面引導地方政府履職盡責,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

一是組織全面清理整改。《通知》要求各省級政府抓緊設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盡快組織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改正不規範的政府融資擔保行為,對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是切實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管理。《通知》要求規範地方政府註資行為、融資平臺公司舉債融資行為以及金融機構提供融資行為,包括土地註資、擔保承諾、境外發債等方面,分清政府和企業的責任邊界。

三是規範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允許地方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範的市場化運作。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四是進一步健全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通知》強調地方政府舉債必須按照預算法有關規定,一律采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五是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加強對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以及融資平臺公司舉債融資情況的監測,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金融機構等的違法違規舉債融資行為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

六是大力推進信息公開。《通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要求全面推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債融資行為的信息公開,嚴格公開責任追究,主動回應社會關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問:《通知》對切實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從地方政府與融資平臺公司的關系、地方政府對融資平臺公司註資行為、金融機構向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行為、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形成的債務處理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引導融資平臺公司按市場化方式融資,嚴禁地方政府違法違規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變相舉債。

一是厘清地方政府與融資平臺公司的邊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推動融資平臺公司盡快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健全信息披露機制,融資平臺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應當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並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防止誤導投資者決策行為,促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是規範地方政府註資行為。地方政府不得違規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註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推動提高融資平臺公司資產的合法合規性,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又避免地方政府繞道通過國有企業變相舉債。

三是規範金融機構提供融資行為。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防範,落實企業舉債準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相關程序,審慎評估舉債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防範經營風險。金融機構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違法違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支持融資平臺公司市場化融資,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四是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債務。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形成的債務,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要求,依法妥善處理,由債務人和債權人合理分擔債務風險。

四、問:《通知》如何規範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

答:《通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鼓勵地方政府以規範的方式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采取不規範的PPP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明股暗債”等方式違法違規舉債。

一是鼓勵地方政府與社會資本依法規範合作。要求地方政府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允許地方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範的市場化運作,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二是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各類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地方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應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參與PPP項目、設立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過承擔項目全部風險的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同時,明確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五、問:《通知》提出進一步健全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一是依法明確了規範的舉債融資方式。嚴格執行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規定,地方政府舉債一律采取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

二是鼓勵地方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系。允許地方政府結合財力實際狀況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鼓勵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資範圍內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

三是嚴禁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擔保。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承諾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融資承擔償債責任。

六、問:《通知》提出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通知》針對當前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融資擔保行為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特點,致力打破部門信息孤島,完善統計監測機制,推動建立相關部門組成的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實施聯合懲戒,形成監督合力。

一是完善統計監測機制。針對地方政府融資擔保行為的主要類型,《通知》明確由財政等五部門建設大數據監測平臺,統計監測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以及融資平臺公司舉借或發行的銀行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情況,加強部門信息共享和數據校驗,定期通報監測結果。

二是開展跨部門聯合監管。針對地方政府融資擔保行為的關鍵環節和參與主體,《通知》提出建立財政等六部門以及註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律師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參加的監管機制,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融資平臺公司、金融機構、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跨部門聯合懲戒,形成監管合力。

三是嚴格依法依規追究責任。針對涉嫌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的責任主體,《通知》明確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的,依法依規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融資平臺公司從事或參與違法違規融資活動的,依法依規追究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責任;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擔保承諾的,依法依規追究金融機構及其相關負責人和授信審批人員責任;對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為融資平臺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信用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的,依法依規追究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責任。

七、問:《通知》對大力推進信息公開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圍繞地方政府債務和當前潛在風險的重點領域,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做到舉債融資行為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結果公開等“四個公開”,主動回應社會關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一是完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制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重點公開本地區政府債務限額和余額,以及本級政府債務的規模、種類、利率、期限、還本付息、用途等內容。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參考國債發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債務發行計劃。

二是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公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重點公開政府購買服務決策主體、購買主體、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合同資金規模、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內容。

三是推進PPP項目信息公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重點公開PPP項目決策主體、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信息、合作項目內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社會資本方采購信息、項目回報機制、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內容。

四是推進融資平臺公司名錄公開。

八、問:近期在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2014年修訂了預算法,並出臺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構建了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明確了地方政府融資擔保行為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但由於個別地方政府法治觀念薄弱、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不強等原因,違法違規融資擔保問題仍時有發生,財政部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切實防範政府債務風險。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債務常態化監督機制。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財預〔2016〕175號),發揮專員辦就地監督優勢,授予專員辦就地查處的權力,建立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問責一起的機制,加快推進建立全方位、常態化的監督體系。

二是認真核查違法違規融資擔保問題。2016年以來依據審計移交線索和舉報線索,先後組織駐相關地區專員辦,對部分地方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開展專項核查,持續保持對地方政府債務監督的高壓態勢。

三是嚴格依法懲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據預算法、國務院文件等法律和政策規定,對部分地方政府、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一律按照管理權限轉請有關省級政府、中央監管部門核實情況,嚴格依法處理,及時防止風險擴散。

四是公開曝光一批違法違規案例。分批公開通報典型案例,敢於對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揭開蓋子。目前已分3批公開通報部分市縣政府和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既起到警示作用,也有利於引導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金融機構回歸服務實體經濟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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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核減輸配電成本 內蒙古電改為企業發展註活力

新一輪電改的重點是有序推進電價改革,以價格杠桿引導電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而成本監審是政府制定和調整價格的基本程序,是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重要抓手。

近日,第一財經記者赴內蒙古自治區調研時了解到,內蒙古先後三次對省級電網開展輸配電成本監審,並在此基礎上順利實施了蒙西地區的電力多邊交易和輸配電價改革,以及蒙東地區的大用戶直接交易,直接推動了企業用電成本大幅降低和過剩產能的化解。

依法依規核減輸配電成本

據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提供的數據,經過成本監審,內蒙古西部電力公司、國網冀北電力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上報的輸配電成本均有所降低。

具體來說,2014年內蒙古西部電力公司上報的輸配電總成本中,共核減不應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25.79億元, 單位輸配電定價成本比企業上報的2014年單位輸配電成本每千瓦時降低了0.018元;國網冀北電力公司2015年上報輸配電總成本為197.76億元,核定總成本為175.64億元,共核減不應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22.12億元,單位輸配電定價成本比企業上報的單位輸配電成本降低0.018元;國網蒙東電力公司上報2015年輸配電成本總額為80.54億元,核減不應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為9.1億元,單位輸配電定價成本比企業上報的2015年單位輸配電成本0.279元/千瓦時降低0.031元。

輸配電成本監審取得上述成績與內蒙古自治區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局嚴格的核算程序和嚴謹的工作作風密不可分。

監審程序規範是保證監審結果科學、準確的前提和基礎。據內蒙古自治區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局局長劉喜林介紹,輸配電成本監審一般分四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資料初審,監審組對電力公司上報的成本資料進行初審,按規定要求企業補充完善資料;第二階段為實地審核,在完成企業資料初審後,協調相關各方召開輸配電成本監審啟動會,會上由企業匯報基本情況,價格部門提出具體要求。會後,監審組深入企業,對企業前三年各項輸配電成本費用進行全面審核;第三階段是將成本監審的結果向企業進行反饋,與電網公司交換意見,說明監審理由,最後達成共識;第四階段為形成實地審核報告,經集體審議後,起草正式成本實地審核報告上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

明確成本構成的過程中,如何把握主要成本因素進入成本的標準是確保成本監審科學、準確的關鍵。劉喜林告訴記者,電力企業的成本構成比較複雜,有效資產、折舊、共同費用的分攤比例、電力購入與銷售、人工成本、各電壓等級對應的固定資產、財務收入等指標都存在著相互制約的邏輯關系,梳理各成本構成項目,必須下一番抽絲剝繭的細功夫。

“對各項成本構成,采取多維度、多層次匹配方法處理;與其他業務共同發生的費用按照監審辦法核算確定分攤比例;對影響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進入現場反複核對,確保其符合行業標準和公允水平。”劉喜林稱。

多種電價運行模式並存

成本監審是落實政府定價項目管精、管細、管好、管到位的關鍵環節,對於科學準確核定價格,壓減不合理價格構成,濾掉虛高費用,發揮著第一道關口的作用。內蒙古的輸配電成本監審為紮實推進電價改革打下堅實的基礎。

“內蒙古電力體制改革起步早、力度大。當全國開始普遍推行新一輪電改時,內蒙古模式已經相對成熟,可謂早改早受益。”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副主任王金豹對記者表示。

內蒙古是我國第一個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也是我國第一個按照“準許成本加準許收益”原則測算能夠直接用於電力市場交易的省級電網獨立輸配電價。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價格處副處長宿中原介紹,由於是全國首家開展輸配電成本監審的省級電網,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在核定輸配電成本時,碰到問題就集體會審,並深入相關部門調研。

在談到成本監審成果時,宿中原說,蒙西電網大工業電價每千瓦時降低2.65分。2016年10月,蒙東電網輸配電價改革正式啟動,目前已完成成本監審工作,正在進行輸配電價初測,預計今年上半年可完成改革試點工作。

與此同時,在推進電價改革的過程中,內蒙古形成了符合地區電力工業特點的運行模式,順利實施了蒙西地區的電力多邊交易和蒙東地區的大用戶直接交易。

蒙西電網電力多邊交易市場自2010年4月正式運行以來,電量成交額度、市場主體規模,購售雙方交易頻次和密度均大幅增長。

截至2017年3月,用戶成員由最初的16家增加到604家。參加交易的用電企業涵蓋了煤化工、氯堿化工、生物制藥、有色金屬冶煉、裝備制造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優勢特色的行業,發電企業均為符合國家環保政策機組。

電力多邊交易有效降低了企業的用電成本。

據內蒙古發改委提供的數據,蒙西電網“十二五”期間累計完成交易電量1395.6億千瓦時,到戶電價每千瓦時平均降幅2.5分,降低企業用電成本達到35億元;2016年蒙西電網實現交易電量765億千瓦時,占大工業用電量78%,到戶電價每千瓦時平均降幅7.2分,共降價55.08億元;2017年一季度,蒙西電網電力多邊交易累計交易電量223.69億千瓦時,占大工業用電量87%,平均每千瓦時降價幅度7.43分,降低企業用電成本16.62億元。

蒙東地區大用戶直接交易在降低企業成本方面亦可圈可點。

2013年,國家發改委批複了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輸配電價標準。2014年,內蒙古會同東北能監局、國網東北分部、國網蒙東公司正式啟動了蒙東地區大用戶直接交易工作。

2016年,33家電力用戶與25家發電企業開展了5批次大用戶直接交易,完成80億千瓦時大用戶直接交易電量,占大工業用電量44.4%,到戶電價每千瓦時平均降幅0.127元,降低用戶用電成本10.16億元;2017年一季度蒙東地區實現大用戶直購電交易電量19.16億千瓦時,占大工業用電量45.3%,到戶電價每千瓦時平均降幅9.78分,降低企業用電成本1.87億元。

除了企業用電成本降低這一成果之外,宿中原告訴記者,電價改革還使新興行業向內蒙古轉移,並拉動了電力增長,化解了過剩產能。

“我區對多(單)晶矽、雲計算、藍寶石、碳纖維、碳化矽系列、石墨電極以及稀土終端應用產品等7個新興行業生產用電進行無限價掛牌交易,成交價大幅度降低,形成了比較優勢,吸引這些新興行業向內蒙古聚集轉移。”宿中原稱。

在增加發電量、化解煤電產能過剩方面,蒙西電網2016年電量同比增長7.14%,今年一季度同比增長13.18%;蒙東電網2016年電量同比增長-2.8%,今年一季度售電量同比增長6.9%。

在談到內蒙古電價改革的未來規劃時,王金豹表示,由於歷史原因,蒙東電網電價結構較為複雜,最高與最低的電價差高達5毛錢,電價矛盾較為突出。蒙東電網經營虧損嚴重,售電量基數較小。下一步將采取財政補貼的方式,實現蒙東電網同網同價,逐步改善電網經營,降低用戶用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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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法對項俊波、楊崇勇和虞海燕提起公訴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6日消息,近日,江蘇、天津、重慶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涉嫌受賄案,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涉嫌受賄案,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項俊波利用其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崇勇利用其擔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虞海燕利用其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鋼廠廠長、酒鋼集團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總經理、董事長、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中共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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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回應鴻茅藥酒事件: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的“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引起社會和媒體廣泛關註。

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4月16日消息,針對近期媒體高度關註的“鴻茅藥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視,立即啟動相關執法監督程序,已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相關工作正在抓緊依法推進中。

 

此外,據“內蒙古檢察”微信公號,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聽取了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匯報,查閱了案卷材料。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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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ST三維環保信披違規行為

4月19日,深交所發布《關於對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關註函》,結合媒體報道事項對山西三維集團(以下簡稱*ST三維或公司)前期信息披露事項進行了核查。經核查發現,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度半年度報告未披露報告期多次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存在定期報告與臨時報告披露的環保信息不一致、信息披露不真實等問題。

據央視財經頻道悉4月17日晚間報道,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規傾倒工業廢渣,排放工業廢水,嚴重破壞周邊生態環境的環保違規行為,影響極其惡劣,引發市場高度關註。

深交所稱,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深交所已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啟動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程序,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公司環保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深交所高度重視上市公司環保信息披露,積極建立環保信息披露規則體系,督促納入生態環境部重點排汙單位的相關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汙染物排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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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強化依法治市,就擬終止*ST烯碳上市召開聽證會

5月24日,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召開首次聽證會,就擬作出的*ST烯碳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現場聽取了當事人的申辯意見。

因2014年、2015年、2016年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ST烯碳股票自2017年7月6日起暫停上市。聽證會上,深交所工作人員就擬作出的*ST烯碳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規則依據進行了現場陳述。

聽證會後,上市委員會繼續召開工作會議,結合聽證情況形成審核意見,深交所將據此作出*ST烯碳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下一步,深交所將堅持依法治市,認真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開的監管機制,努力建設透明交易所,為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保駕護航。

全文:

5月24日,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召開首次聽證會,就擬作出的銀基烯碳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烯碳”)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現場聽取了當事人的申辯意見。

聽證會上,深交所工作人員就擬作出的*ST烯碳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規則依據進行了現場陳述。因2014年、2015年、2016年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ST烯碳股票自2017年7月6日起暫停上市。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4.1條的規定,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情形被暫停上市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無論其財務報表是否為盈利或者虧損,都應強制終止上市。

聽證當事人從公司歷史沿革、公司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開展的工作、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公司2017年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涉及的事項、公司後續擬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向聽證委員作了闡述,並表示公司已知悉其明確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應終止上市情形,但希望考慮公司實際情況,給予公司一定的整改時間。參與聽證的委員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情況、獨立董事對公司2017年年報簽署棄權意見的原因、適用的《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應終止上市情形等進行了詢問,聽證當事人和深交所工作人員作了回應和解釋。聽證會後,上市委員會繼續召開工作會議,結合聽證情況形成審核意見,深交所將據此作出*ST烯碳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此次聽證會是深交所今年4月23日發布新修訂的《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後舉行的首次聽證會,也是深交所針對股票強制終止上市審核的首次聽證會。通過向當事人現場釋明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的事實理由和規則依據,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盡可能為上市委員會委員呈現更詳盡、準確的審核依據,提升重大監管決定作出的科學性和規範化水平。這次深交所與市場主體面對面聽證交流,進一步強化了市場主體對監管規則的理解,有效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對提升交易所一線監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積極作用。

下一步,深交所將堅持依法治市,認真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開的監管機制,努力建設透明交易所,為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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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網信辦、工商局依法約談查處抖音搜狗並責令整改

6月6日下午,北京市網信辦、市工商局針對抖音在搜狗搜索引擎投放的廣告中出現侮辱英烈內容問題,依法聯合約談查處抖音、搜狗,責令網站立即清除相關違法違規內容並進行嚴肅整改。

經查,抖音對其制作的廣告內容未盡到依法審核職責,搜狗搜索對其發布的廣告未盡到依法審核義務,導致侮辱英雄烈士違法信息在網上傳播,造成不良影響。以上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12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和第47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規定;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2條“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規定;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9條中明確的廣告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規定。

目前,市網信辦、市工商局已經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對抖音、搜狗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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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嚴肅追責問責 對不法企業施以重拳依法從嚴處理

7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疫苗作出重要指示,省委立即召開常委會議傳達學習,研究貫徹落實工作。省委書記巴音朝魯主持會議。

會議指出,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充分體現了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和保護人民群眾利益的堅定決心、鮮明態度,為做好案件查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們要深刻領會、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日前李克強總理批示要求,進一步增強做好長生疫苗案件查處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以最堅決的態度和有力的舉措,全力做好案件查處工作,一查到底,堅決問責,全力保障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安全穩定大局。

會議強調,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疫苗行為,性質惡劣,觸目驚心,必須依法依規堅決嚴厲查處。省市兩級成立工作組,在前階段工作的基礎上,全力配合國務院調查組和國家有關部門工作。要堅持高位統籌,強化屬地責任,強化部門責任,全面落實案件查處及相關工作的領導責任、工作責任。要加快推進案件調查,盡快查清事實真相。公安部門要采取果斷有力措施,依法依規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進行控制,對違法犯罪證據進行固定保護。要嚴肅追責問責,對不法企業施以重拳、依法從嚴處理,對不法分子堅決盡快嚴懲,對監管失職瀆職的堅決嚴厲問責。不論涉及到哪些企業、哪些人都要堅決嚴懲不貸、絕不姑息。要舉一反三,對全省疫苗生產企業進行全流程、全鏈條徹查,全面排查高風險藥品企業,堅決消除各種風險隱患,全力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藥。要切實回應群眾關切,及時公布調查進展。

責編:漆辛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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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生物董事長高某芳等15名涉案人員被依法刑事拘留

7月24日,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5名涉案人員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目前案件相關工作正在進行中。

責編:顧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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