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警案的保釋等待上訴
【七警案】3被告保釋 官指無推翻定罪機會:理據毫不現實(15:58)
佔領行動期間襲擊示威者曾健超的7名警員,同被判罪成並判監兩年,其後全部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其中高級督察劉卓毅、警員劉興沛和黃偉豪今獲准申請上訴期間保釋。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批准保釋時表示,警員作為維持治安的執法者,佔領時須長時間工作,更須面對示威者的暴力行為。楊官直言,曾健超的潑水行為是具攻擊性、高度挑釁和不安全,而案中七名警員則作出同等愚蠢(equally senseless)的行為,將曾帶到變電站教訓,才會有是次針對警員的嚴重指控。
楊官認為,原審法官低估警員在處理佔領運動時面對的壓力,2年半的量刑起點值得爭議,加上上訴庭未必能在6至9個月內安排排期上訴,故決定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至於推翻定罪的理據,楊官直言劉卓毅曾干預襲擊的說法毫無說服力,以中途警員曾換人的說法更是毫不現實,認為他們無推翻定罪的機會。(28.6.2017 明報即時新聞)
楊副庭長批准了3警保釋的一番話, 已替7警案上訴定了調。第一, 定罪上訴會被駁回, 第二判刑上訴會成功。上訴庭時常用計數機來計算刑期的(一笑), 所以我也拿計數機來算下。以下是一些數據:
- 7警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監以兩年半為起點, 減6個月, 最終刑期兩年, 即是104個星期。
- 第5被告陳少丹的「普通襲擊罪」判監1個月同期執行。
- 7警在2017年2月17日開始服刑, 到了今天, 共133日, 即19星期。
- 楊副庭長說因上訴排期, 未必在6至9個月內可以聽審, 故此批准保釋, 言下之意即是批准判刑上訢的話, 到時就可能會坐多了監。
開始計數。一般坐監行為良好及扣減假期, 實際會坐刑期三分之二。現在坐了133天, 再加6個月的話, 即是加180天, 總刑期是313天, 即31個星期。若從現在計再加9個月, 即是加270天, 連同已坐的總共是403天, 即57.6個星期。
假設判刑上訴得直, 扣完假坐31個星期, 還原的判刑會是
31÷2x3=45.5星期(469.5日)。
若以實際坐57.6個星期來計, 還原判刑會是
57.6÷2x3=86.4個星期(604.5日)。
7警的刑期如果不變, 104個星期, 打折後實際上會坐69.3個星期。但副庭長說太長, 再坐6至9個月也可能太長, 那麼, 看來改判15個月或更短的刑期機會頗大。如果判15個月, 即65個星期(455日), 打折扣3分1, 是43.3個星期(303.3日), 會是短過再等6至9個月的上訴排期。我原本預測是15個月, 看來我是準確的。問題是, 現在保釋了, 正審後如改判15個月, 就要繼續坐多24個星期, 坐監咁斬件上可能仲慘。最近郭炳江案就是一例。
我不會同人爭抝應該怎樣判, 除非有案例, 以前都大幅討論過, 不想重複講。反正上訴庭說了就是終結, 除非7警對定罪上訴到終審法院獲批, 判刑上訴就不能上終院, 上訴庭的判刑一錘定音。
7警案保釋等候上訴的判辭
忙了一整天, 吃完晚飯才有閒暇讀判辭, 楊副庭長批准7警案其中3人保釋等候上訴的判辭上載了。看了判辭, 我有點意見。這件案的上訴還有兩關要過, 第一關是上訴許可, 第二關是上訴正審。在楊大人席前的課題是保釋申請, 保釋申請會考慮定罪被推翻的機會, 也會考慮判刑是否恰當。在考慮的過程中, 以免給上訴人錯誤的印象, 或者對處理正審的法官在看法上的壓力, 考慮保釋時一般都不會講得太多。楊大人對判刑方面似乎講得太明確, 他這樣講:
45. Without in any way underestimating the seriousness of what the applicants and his colleagues did, it is, in my view, highly arguable that the 2 ½ year starting point, 6 months off the maximum sentence, adopted by the judge is manifestly excessive and that a significantly lower starting point should be adopted.
講判刑‘highly arguable’無問題, 表達可爭議量刑起點‘a significantly lower starting point should be adopted’, 是否講過了界線呢? 以Dufton原本的兩年半量刑起點作比對, 怎樣才算是‘significantly lower’? 兩年抑或兩年3個月, 都不夠significant, 分分鐘以1年半為起點才算了。若以18個月為判刑起點, 又有甚麼求情因素呢? 楊官列了一籮, 集中批評曾健超的行為, 不是嗎:
41. As pointed out to the judge, police officers, in carrying out their duties, had to work very long hours without proper rest and they were also subject to unwarranted and serious insulting remarks as well as violent behavior from some of the protestors of whom Tsang was perhaps an infamous example.
42. The applicants and their colleagues were acting under immense stress in the face of the violent and provocative behavior of the protestors, many of whom were oblivious to the fact that police officers were there to maintain law and order, and to safeguard the well-being of the society as a whole.
43. When police officers were trying to clear the protestors, having removed the barricades set up by them, Tsang splashed liquid of an unknown nature onto them. Tsang’s arrogance and stupidity, as demonstrated by his unsavoury, highly offensive and provocative behaviour, unfortunately led to an equally senseless response from the applicants, who together with the other defendants had decided to teach Tsang a lesson by taking him to the substation to assault him. It is in such circumstances that the court has to assess a suitable sentence.
警察長時間超時工作, 面對不必要辱罵, 還要應付曾健超這刁民的表表者, 這些刁民行為粗暴, 言辭使人惱怒(所以抵打一鑊, 口脗好似白宮發言人為小學雞總統辯護, 話佢喺twitter鬧記者因為被provoked)。楊大人以5個形容詞來描繪曾健超有幾抵打:
Tsang’s arrogance and stupidity, as demonstrated by his unsavoury, highly offensive and provocative behaviour...
7警只是equally senseless。楊官又幾貼地喎。
Dufton判7警入獄時, 在警察面對佔中長期超時工作壓力及定罪後會被撤職的後果的描述, 只有這一段, 一句批評曾健超的說話也沒有:
18.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circumstances prevailing at the time and the great stress the police were under in handling the Occupy Central movement; that the defendants, all of clear record, have served the community as police officers; that the conviction will result in all the defendants being dismissed from the police force and the likely loss of any pensions; and the stress caused while waiting for trial, I reduce the sentence by 6 months to 2 years imprisonment.
(Reasons For Sentence DCCC 980/2015)
Dufton的判刑理由, 重點集中於7警行為使警隊蒙羞及打擊香港聲譽:
13. The defendants have not only brought dishonour to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they have also damaged Hong Kong’s reput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assault having been widely viewed around the world and reported as front-page news in a number of countries
[5].
14. Although Tsang had broken the law for which he was subsequently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6] and the defendants were at the time acting under immense stress, there was no justification for taking Tsang to the substation and assaulting him.
15. The defendants, serving police officers who in the execution of their duty took Tsang to the substation to assault him; the multiplicity of the injuries sustained by Tsang as a result of the assault; and the damage to Hong Kong’s reputation make this, in my view, a very serious case.
16. I am satisfied a term of imprisonment is appropriate. Tsang was defenceless, his hands handcuffed behind his back with plastic ties. The assault was a vicious assault, in particular the first thirty seconds when Tsang was dumped on the ground, stabbed, stamped on and repeatedly kicked. Most fortunately Tsang did not suffer more serious injuries.
當然, 這課題有得寫續集, 到正審時看下是否楊官主理, 最終的判刑會不會appeal against sentence allowed to the effect of an immediate release。
法官的對錯, 只能用官階來衡量, 只有坐上面的可以話下面錯, 除此之外, 只有草民可以指指點點了。
溫德乙狀告證監會一審敗訴,代理人稱“不確定是否上訴”
5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欣泰電氣原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溫德乙狀告證監會案做出一審判決,溫德乙一審敗訴。

溫德乙請求撤銷證監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券市場禁入決定,都被法院宣布駁回。第一財經記者在現場看到,溫德乙本人沒有出庭,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這是欣泰電氣狀告證監會終審敗訴之後,溫德乙繼續做出的動作。
“溫德乙目前處於取保候審階段,當地公安可能是為了企業更好地穩定經營,對其人身自由進行一定限制。”了解案情的相關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取保候審是逮捕之後的程序,所以溫德乙應該是已經被批捕了。
不過,溫德乙代理律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雖然目前敗訴了,但可以看到很多內容都還是有爭議的,目前不確定是否會繼續上訴,會回去同委托人再做進一步商量。
2016年7月,證監會向欣泰電氣及相關責任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對欣泰電氣及其17名現任或時任董監高及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並對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溫德乙,時任總會計師劉明勝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其中,對欣泰電氣罰款832萬,對溫德乙罰款892萬。同時,中介機構興業證券、興華會計、東易律所也受到調查及處罰。
隨後,欣泰電氣、溫德乙及相關責任主體,陸續對證監會發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及禁入決定。
因為與欣泰電氣訴證監會案有關聯性,去年5月,溫德乙訴證監會案中止審理,等待欣泰電氣案審判結果。
去年12月,欣泰電氣訴證監會案二審在北京市高院開庭,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庭應訴並做總結陳詞。今年3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欣泰電氣敗訴。這也成為首例欺詐發行退市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也是首例中央國家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該判決生效後,溫德乙案恢複審理。
溫德乙提出的爭議與此前行政複議內容類似,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包括欣泰電氣是否構成欺詐發行、溫德乙本人是否作為實際控制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市場禁入決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執法標準的一致性及處罰幅度是否適當等等。
法院審理認為,溫德乙的訴訟請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證監會處罰委負責欣泰電氣相關案件的主審委員在現場接受采訪時表示,法院對溫德乙訴訟案的判決,將對違法行為形成一定的震懾,有利於欺詐發行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對於凈化市場環境、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切實發揮資本市場資源配置的作用都有積極意義。
被美國法院裁決向蘋果賠償5.39億美元 ,三星電子或尋求上訴
針對美國法院載決其向競爭對手蘋果支付5.39億美元的設計侵權賠償金,韓國科技巨頭三星電子5月25日誓言要考慮所有選擇,包括尋求上訴。
當天,美國聖地亞哥州美國地方法院的一個陪審團做出了一項決定,即三星因為侵犯蘋果的設計專利權,必須向蘋果支付5.39億美元的賠償金。
三星在聲明中說:“(美國)最高法院已就三星設計專利損害賠償金一案一致通過了有利於三星的裁決,但今天的裁決公然置最高院的裁決於不顧”。
“我們將考慮所有選項,以獲取不會妨礙企業和消費者創新和公平競爭的結果” ,三星補充道。
一位市場知情人士告訴韓國先驅導報,三星可能會考慮“額外的法律行動”,作為“所有選擇”的一部分,這意味著三星將會上訴法院,尋求另一輪法律戰。
這場韓國和美國科技巨頭之間的法律戰始於2011的設計侵權。第一個裁決是在2012年做出的,判定三星的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侵犯了蘋果的設計專利。
蘋果聲稱三星侵犯了它的設計專利,比如一個“圓角的黑色矩形正面”,“一個有圓角的矩形正面和一個凸起的邊緣”,以及一個“黑屏上16個彩色圖標的網格”。
三星在2015年向蘋果公司支付了5.48億美元的賠償金,其中3.99億美元作為設計侵權損害賠償。
如果最新判決得到官方證實,三星將不得不額外支付1.4億美元。
自糾紛開始以來,蘋果已經要求三星賠償10億美元,聲稱韓國公司通過銷售仿冒產品增加銷售收入23億美元、利潤10億美元。
第一手機界分析師孫燕飈認為,從三星與蘋果的競爭狀況看,三星手機在美國、歐洲的市場地位僅次於蘋果,但在發展中國家市場的地位正面臨中國手機廠家的挑戰。
孫燕飈認為,這次對三星來說是一件麻煩的事情。當年,三星和蘋果也曾經起訴HTC。後來HTC由於敗訴、被扣上專利侵權的帽子,在歐美市場潰敗。三星手機前年遭遇NOTE7爆炸回收的事件,如果這次又在專利糾紛中敗訴,將會對它在歐美市場產生重大影響。
不過,手機行業分析師付亮認為,專利糾紛在手機行業很常見,比如蘋果在美國告三星、華為在中國告三星,還有愛立信在印度告小米、酷派在國內告小米。訴訟成為大家爭取自己權益的一個手段。最終可能雙方坐下來談判、支付一定費用,來解決糾紛。
付亮說,三星目前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機供應商,蘋果在銷量上處於第二位,但從利潤來看,蘋果占了全球手機行業利潤的七八成。
談及此事對中國廠家的啟示,孫燕飈提醒說,這種專利官司一旦打起來,會耗費大量的金錢和精力,還會遭遇種種禁售。所以,中國手機廠“出海”,一定要找到一個安全的專利“盔甲”,否則一旦被海外廠家找到某種漏洞、進行襲擊的話,就會功敗垂成。
證監會因朱國承的不當交易行為而暫時吊銷其牌照上訴審裁處確認有關紀律處分決定
1 :
GS(14)@2010-07-06 23:00:47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76
證監會因朱國承的不當交易行為而暫時吊銷其牌照上訴審裁處確認有關紀律處分決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維持證監會紀律處分決定的裁決(註1)後,暫時吊銷朱國承(男)(註2)的牌照,由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為期18個月。
證監會早前對朱及其一名前任同事王康華(男)的可疑交易活動展開調查(註3)。證監會發現,兩人在2005年4月的三天內,使用稱為"搭棚"的交易策略(註4)進行三隻股份的交易,從而以較有利的價格賣掉有關股份。
證監會發現,兩人發出有關股份的沽盤後不久,會重覆發出、取消及再次輸入相同股份的多個買盤,從而大幅推高有關股份的表面需求。兩人在沽盤全數獲執行後,隨即取消所有或大部分仍未執行的買盤。
證監會認為兩人發出買盤的目的,是為了就有關股份供求營造虛假及具誤導性的印象。
證監會因此認為,兩人的交易活動損害市場的廉潔穩健,因此並非持有證監會牌照的適當人選,決定暫時吊銷朱的牌照。朱其後向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
2010年6月30日,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暫時吊銷朱的牌照的決定(註5)。
上訴審裁處在這項重要裁決中確認,凡在紀律處分研訊程序中審核涉及市場交易活動的個案,有關方面無須證明個案涉及刑事罪行或《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市場失當行為條文的違規行為。
上訴審裁處明確指出:"若個案涉及的行為可恰當地稱之為進行並非真正的交易,有關行為明顯必然構成失當行為,亦同樣明顯必然是監管制度下仍然符合適當人選資格者不會進行的行為。虛假交易永不可稱為誠實公平的行為,亦不可說其符合市場最佳利益。我們接納證監會陳詞中提出的理據,即如能證明有人進行虛假交易,則進行有關交易的人士,必須因其失當行為而接受紀律處分……。"(註6)。
上訴審裁處考慮到在本案大約同期發生的其他類似個案後,將朱被證監會暫時吊銷牌照的年期,由三年減至18個月。然而,上訴審裁處亦注意到,"……證監會目前以更嚴厲的態度看待這類交易行為,實為正確……"(註7)。
完
備註:
[ol][li]上訴審裁處的
裁定理由登載於其網站
www.sfat.gov.hk。[/li][li]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屬軟庫金?投資服務有限公司、軟庫金匯期貨有限公司及軟庫金匯金融服務有限公司。[/li][li]有關證監會早前對王作出的紀律處分,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2月25日的
新聞稿。[/li][li]"搭棚"是一種市場操縱行為。一般來說,違規者透過輸入大量不擬執行的單一手買賣盤,企圖扭曲個別股份的供求情況。 這些虛假的買賣盤通常會在對盤前被取消。"搭棚"這種交易策略誤導投資者,並損害市場的廉潔穩健。[/li][li]上訴審裁處由主席辛達誠法官(Hon Justice Saunders)、關百忠先生及陳錦榮先生組成。[/li][li]請參閱上訴審裁處
裁定理由第90段。[/li][li]請參閱上訴審裁處
裁定理由第104段。[/li][/ol]
2 :
GS(14)@2010-07-06 23:01:13證監會禁止王康華重投業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軟庫金匯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及軟庫匯港證券有限公司的前持牌代表王康華(男)重投業界,為期三年,由2009年2月18日起至2012年2月17日止(註1)。
這項紀律處分源於證監會對王及其一名同事的可疑交易活動展開的調查(註2)。證監會發現兩人在三天內,連續發出多個買盤買入股票,但又隨即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自動交易系統進行配對前取消這些買盤。
證監會亦注意到王及其同事在取消買盤前,以略高於這些買盤的價格沽售有關股票。因此,證監會認為這些或不是真實買盤。證監會經仔細研究後,認為王及其同事進行交易活動時沒有盡力確保市場廉潔穩健,違反了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註3)。
完
備註:
1. 王於2008年4月3日前一直隸屬軟庫金匯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及軟庫匯港證券有限公司(現稱軟庫金匯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王現時並不隸屬任何持牌法團。
2. 王的同事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對其所作的裁決。上訴審裁處對申請作出裁定後,將公布證監會對該同事所作的紀律行動。
3. 根據法例及證監會的《操守準則》,任何人士不得非法干預及操縱股票買賣,即所有買賣盤必須是真實並能反映市場供求。證監會《操守準則》一般原則1及2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應以誠實、公平、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上訴法庭駁回泛海酒店集團(129,前八佰伴)市場操縱案的上訴
1 :
GS(14)@2010-08-20 21:32:07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96
上訴法庭駁回泛海酒店集團市場操縱案的上訴
陳前遠(男)早前因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被判監禁,陳不服上訴,今天遭上訴法庭駁回。
2009年11月26日,陳在上述香港歷來檢控的最大宗操縱市場案中被定罪,被判監30個月(註1),另外三名串謀操縱市場人士 ─ 陳的胞弟、小姨及陳的友人 ─ 各被判監26個月。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四名被告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陳為上述三人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人的交易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元。
上訴法庭將於稍後公布駁回陳的上訴的理由。
完
備註:
1. 有關陳的定罪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11月26日的新聞稿。
2 :
GS(14)@2010-08-20 21:33:05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9PR167
香港歷來最大宗操縱市場案四人被判監
區域法院今天在香港歷來最大宗的操縱市場案中,判處全部四名被告監禁26至30個月。
四人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們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的股票行情,參與導致泛海酒店集團股價被人為推高78%,並使公司市值上漲40億元(註1)。
陳仲衡暫委法官判處陳前遠(男)監禁30個月,陳的小姨歐陽文珍、胞弟陳前達及友人徐少峰(男)則各被判監26個月。
四人須各自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支付調查費用288,400元。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這是香港經法院審理最嚴重的操縱市場個案。案中四名被告串謀造市謀利,瞞騙無辜的投資者,令他們蒙受金錢上的損失。今次判刑發出了最明確的訊息,使違法者不會錯誤以為,瞞騙市場及廣大投資者後無須受制裁。他們要知道,違法者必定會被繩之於法,且會被判監。"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證監會指四人的交易活動實際上操控市場,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市場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的表象,參與導致泛海酒店集團股價被人為推高,並使公司市值上漲。
陳前遠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在彼此之間互相進行交易;他們的交易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元。
陳前達及徐少峰亦被控於證監會調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這項控罪的聆訊已排期於2009年12月17日展開。
完
備註:
1. 有關本案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7月10日、2008年8月7日及2009年11月13日的新聞稿。
3 :
GS(14)@2010-08-20 21:33:56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8PR104
證監會控告四人串謀操縱市場
2008年 7月 10日
證監會控告四人串謀操縱市場
證監會對四名人士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他們串謀操縱市場買賣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份。泛海酒店集團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證監會指稱陳前遠(男)、歐陽文珍(女)、陳前達(男)及徐少峰(男)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在股票市場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表現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具體而言,證監會指稱:
* 有關的交易活動將泛海酒店集團的股價推高78%,令該公司的市值上漲40億港元,藉此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在股票市場的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 一名被告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在彼此之間互相進行交易;及
* 他們的交易額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港元。
各被告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暫時無須答辯,案件押後四個星期至2008年8月7日再行聆訊,以便律政司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屆時,本案將會是第二宗可循公訴程序就《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罪行而提出的檢控(註1)。
鑑於案情嚴重,證監會已申請向四名被告施加保釋條件。陳前遠獲法院批准以200,000元保釋,但必須於每月最後一日前往落馬洲警署報到。其餘被告均每人獲准以100,000元保釋。
與此同時,證監會已向陳前達及徐少峰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他們於證監會調查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交易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
完
4 :
GS(14)@2010-08-20 21:34:29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8PR123
2008年 8月 7日
市場操縱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批准律政司的申請,將證監會第二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市場操縱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註1)。
四名被告──陳前遠(男)、歐陽文珍(女)、陳前達(男)及徐少峰(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二次出庭應訊。他們各被控一項控罪,即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份營造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
此外,陳前達及徐少峰被控於證監會調查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交易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
各被告將於2008年8月26日到區域法院出席答辯聆訊。
陳前遠獲法院批准以 200,000元保釋,及於每月最後一日向落馬洲警署報到。其餘被告每人獲准以100,000元保釋。
完
備註:
1. 證監會展開調查後,於2008年6月7日發出傳票。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08年7月10日刊發的新聞稿。
5 :
GS(14)@2010-08-20 21:34:53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9PR161
2009年 11月 13日
香港歷來最大宗操縱市場個案四被告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今天裁定,四名人士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股份市場行情的罪名成立(註1)。
這是香港首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操縱市場個案。
法院經過兩周的審訊後,裁定陳前遠(男)、陳的小姨歐陽文珍、胞弟陳前達及友人徐少峰(男)操縱市場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陳仲衡暫委法官昨天早上開始宣讀裁決理由,今天作出上述判決。案件押後至2009年11月26日判刑,四人分別獲准以200,000元保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操縱市場是不誠實的行為,屬嚴重刑事罪行,違規者企圖欺騙廣大投資者,從中謀取非法利潤。在本案中,四名被告被控就有關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場行情營造完全虛假的表象,令其市值被推高40億元。"
施衛民先生續說:"任何不法分子若以為可透過營造市場假象,從無辜的投資者身上謀取利益,應可從本案的判決中,清楚知道證監會將會竭力打擊違法行為,必將他們繩之於法。"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上述四人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行情營造虛假或誤導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的規定(註2)。
證監會又指:
* 他們四人實際上操控有關交易活動,藉此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市場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的表象;
* 這些虛假交易將泛海酒店集團的股價推高78%,導致該公司的市值上漲40億元;
* 陳前遠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是在彼此間進行交易;及
* 他們的交易額佔該段期間內泛海酒店集團股份逾半成交,涉及的成交額約為1.9億元。
此外,陳前達及徐少峰亦被控於證監會進行調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這項控罪的案件已排期於2009年12月17日進行審訊。
本案由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檢控。
完
備註:
1. 證監會在2008年提出控罪,各被告於2008年7月10日首次在裁判法院出庭應訊,案件其後於2008年8月7日移交區域法院循公訴程序審理。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7月10日及2008年8月7日的新聞稿。
2. 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者,只有循公訴程序被定罪,才可判處最高刑罰,即監禁十年及罰款1,000萬元。
6 :
GS(14)@2010-08-20 21:35:25http://magazine.caijing.com.cn/t ... -06&cl=106&page=all
《财经》特约记者 丰鸿平/文
2009年11月26日上午9点30分。
位于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中的香港区域法院,如常开始了一天的审判工作,但在七层的第22号法庭,宣判的案件与以往大不相同。
历时四年,香港证券市场最大宗操纵市场案当天在该法庭尘埃落定。主要被告陈前远被判入狱两年六个月,三名与其关系紧密的次要被告——欧阳文珍、陈前达和徐少峰均被判入狱两年两个月。
陈前远只是众多在东莞开工厂的香港老板中的一个,但一桩官司,让他在香港证券监管史中,留下了自己的名字。
判决书显示,陈前远等四名被告被控于2005年间串谋操纵泛海酒店(00292.HK,下称泛海)股价,制造大量虚假交投,成交额达1.9亿港元,令该公司市值劲升40亿港元。
该案是首宗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遵循公诉程序而提出的刑事检控的造市操纵市场案,也是自2003年内幕交易被列为刑事罪行后,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提出的第二宗刑事检控。
在宣布判词时,该案暂委法官陈仲衡称:“4名被告所犯罪行是严重的市场操纵,涉案交易额数量巨大、涉及中介人数众多。为维护香港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判决要有阻吓性,以防他人步其后尘。”
异动股惊动香港证监会
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泛海的股价从1.07港元攀升至1.89港元,涨幅高达78.3%。股价飙升、成交量突然放大的“异动”情况,引起了香港证监会的注意。
按惯例,出现泛海这类股价的异动情况,香港证监会都会出手调查。
2006年11月29日,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对陈前远的办公地点——荣昌工业大厦三楼的某单元房进行了搜查,查获大量文件,包括银行及证券买卖户口记录、证监会向陈前远及欧阳文珍发出的信件正本、陈前达的信件以及一本笔记本,当中载有欧阳文珍、陈前达及徐少峰于2005年8月至9月期间买卖泛海酒店股份的手写记录。
经过对有关文件的调查分析,案情逐渐浮出水面。调查组发现,陈前远等4人关系密切。陈前远46 岁、其小姨欧阳文珍45 岁、胞弟陈前达42 岁,徐少峰为陈前远之友人,54 岁。
四人在泛海股价飙升期间,进行了“完全偏离正常投资者的做法”: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他们通过多个不同经纪落盘,相互交叉买卖泛海酒店股份,他们有时甚至高买低卖,或在一分钟的时间买完即卖,交易甚至在没有利润以及明明要亏损交易费的状况下,仍然进行。
其中较为突出的一处细节是,2005年8月4日中午11点11分38秒,陈前达委托股票经纪Delta Asia Securities Limited以1.37港元成功购买泛海股票6万股;五秒钟后,陈前达又委托同一股票经纪以1.38港元成功购买泛海股票4万股;52秒后,陈前达委托另一个股票经纪Vivtory Securities以1.36港元的价格,抛售泛海股票10万股。
40亿港元的虚假泡沫
据进行控罪举证的香港律政司陈述,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欧阳文珍、陈前达及徐少峰,分别通过12家、8家及12家经纪,发出大量泛海酒店买盘及卖盘。
三人在涉案期间的买卖活动,买盘占泛海酒店总买入交易的60.2%,卖盘则占沽出交易的53.39%。
控方披露的情节还显示,有关交易资金均由陈前远提供。在这段期间,陈前远不时向其他三名被告的银行户口存入款项,让他们支付经纪做交收之用,但同时,三人又将款项转回陈前远账户。
香港律政司举例说,2005年8月12日,陈前远向徐少峰户口存入247.4万港元,而随后,徐少峰便向经纪支付247.4万港元,涉及的金额完全一致。
“这些行为根本不符合股票市场中投资者意在牟利的正常心态。”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的会长龙克裘在专业证词中如此表述。他参与了香港证监会对泛海案调查的数据分析。
是次案件,控方由龙克裘出任专家证人,编制报告指证各被告造市。由于龙克裘并非来自监管机构,且是首次出任专家证人,因此,他受到被告律师质疑没有足够的经验,亦不熟悉二三线股的交易情况。但法官经考虑后,决定接纳他的专家证人身份。
法官陈仲衡认为,四名被告是有经验的投资者,不可能同一日通过29个经纪做同一宗买卖,而且买卖价相同,这不合常理,明显是有人为了操纵市场而联手推高股价的行为。
据控方披露的数据,陈前远四人交易额占该段期间内泛海逾半成交量,涉及成交额约1.9亿港元,把泛海股价人为推高了78%,令该公司市值上涨了40亿港元。
控方认为,四名被告串谋在2005 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在股票市场就泛海的表现营造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违反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5条的规定。
被告所得蒸发且有亏损
在法庭上,法官陈仲衡表示,陈前远为案中主谋,判刑较重,其余被告的角色相对轻微,但参与程度相等。他同时透露,虽然控方于案发后三年才提出检控,但“延误仍属合理”。
此外,鉴于陈前远过往热心公益,又患有阻塞性睡眠窒息症,加上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节省了审讯时间,获酌量减刑。其余被告亦因案件延误三年和没有案底,获减刑四个月。主要被告陈前远最终被判入狱两年六个月,欧阳文珍、陈前达和徐少峰均被判入狱两年两个月。
四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在法庭上求情指出,泛海股价大幅上升并非纯因被告操纵市场,而是投资者当时认同酒店旅游业前景乐观,而泛海本身亦有其市场地位,加上事发后期泛海股价急速下滑,被告所得亦已全数蒸发,请求轻判。
代表律师同时说,陈前远在东莞开设两间厂房,有多达400名工人,被判监或会令工人失业。
同时,第三被告陈前达的代表大律师也表示,陈前达在事件中亏蚀逾300万港元,而次被告欧阳文珍亦因事件欠债200万元。
对此,法官陈仲衡认为,陈前远在经营业务上的成功,并不是求情的因素。
陈仲衡指出,股票市场是香港经济的一部分,必须维持正常运作,禁止人为操控,造市行为会破坏它的信誉,因此,判刑要有阻吓性。他强调,犯案人有没有从中得益并不重要,因为行为可能令投资者有重大损失,亦损害市场正常运作及公正性。
另外,控方指香港证监会调查该案耗资过百万港元,因此,要求法官判被告摊还该笔调查费用。法官最后接纳控方要求,判处四名被告应当各自向香港证监会付28.8万港元费用。
26日宣判后,大批亲友散庭后拥往被告栏,与一众被告哭别。
由于陈前达及徐少峰在另一案中被香港证监会检控,指他们在香港证监会调查期间没有按照法例回答查问,该案将于12月17日聆讯。
调查慎之又慎
根据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高级经理陈德清的表态,这是自2003年4月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后,依公诉程序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第一例。
在香港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前,香港证监会负责的大多是民事案件,或者是连带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审判结果通常只是罚款;遇到更严重的,如涉及诈骗、公众利益等违法事件,香港证监会必须与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进行联合调查。
然而负责刑事案件以来,对于香港证监会而言,也带来了莫大的挑战。在去年,香港证监会即在一起市场操纵案中败诉。
当时,香港证监会怀疑证券行衍锋集团的投资负责人许巍瀚、何东及衍锋前职员林耀麟三人曾对认股证——中移汇理进行价格操控,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判香港证监会败诉。
这使得香港证监会对陈前远等人的调查慎之又慎。陈前远等四人的案卷卷宗厚达300页,提请的相关证人多达65名,包括证监会法规执行部的技术人员、汇丰银行职员、股票经纪、专业财经分析师等。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认为,这次的审判结果向市场发出了最明确的信息,即违法者瞒骗市场及广大投资者后,不仅会受到制裁,且还会被判刑入监。
之前,香港证监会对中信泰富、杜军等多个案件的调查,同样显示该机构对证券市场强势监管的决心。陈前远案,更是开创了香港证券监管史上新的一页。■
7 :
GS(14)@2010-08-29 18:20:08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2551&currpage=T
上訴法庭維持內幕交易案的定罪判決
1 :
GS(14)@2010-10-15 22:44:34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3
上訴法庭今天駁回馬漢傑及其妻曹建華就內幕交易判罪而提出的上訴申請,他們在2009年3月被裁定進行聯洲珠寶有限公司(聯洲)股份的內幕交易罪名成立(註1)。
另外,上訴法庭裁定他們的兒子馬俊濠上訴得直,並已撤銷其被指進行內幕交易的定罪判決。
上述三人均是前投資銀行家馬漢揚的親屬,同於2009年3月11日被區域法院裁定內幕交易罪成(註2)。
馬漢揚及其女友盧鈺華亦在同日被裁定內幕交易及相關罪名成立。馬漢揚被判監禁26個月,並須繳付罰款230,000元,而盧則被判監禁12個月及罰款210,000元。馬漢揚及盧均沒有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有人在聯洲公布私有化建議前買賣該公司的股份。馬漢揚當時是法國巴黎百富勤融資有限公司(現稱法國巴黎融資(亞太)有限公司)的副總裁,他曾參與聯洲私有化計劃的工作,並知道這屬機密及價格敏感資料。他在知悉該計劃後數日內,向女友盧鈺華及兄長馬漢傑洩露這項消息。盧及馬漢傑於2006年7月該計劃公布前買入聯洲股份。
這是自內幕交易於2003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列為刑事罪行以來,首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的相關檢控。
完
串謀詐騙罪撤銷 律政司上訴終院駁回 17圍標檔主:沉寃得雪
1 :
GS(14)@2010-11-26 10:46:29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335&art_id=14702443
【本報訊】大埔墟街市熟食檔 19名檔主, 04年進行競投檔位時圍標,預先分配檔位,協議不會彼此競逐,最終以底價投得檔位。 19名檔主其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判囚,其中 17人上訴得直脫罪。律政司昨向終審法院上訴,但被即日駁回。代表檔主的律師指,檔主的做法不涉欺詐等不誠實成份,不構成刑事罪行。勝訴的檔主高興說:「終於沉寃得雪。」
記者:黃幗慧
食環署表示會研究判詞,並諮詢律政司意見。身兼大埔墟街市商戶協進會主席的涉案檔主張志強對判決感到高興。他說一直對官司有信心,被控的商戶過去心情一直沉重,又要支付龐大律師費,幸得顧客支持。另一經營粥店的檔主黃德興笑言:「終於沉寃得雪。」他被定罪後,曾入獄廿多天,後取得保釋等上訴。
協議不互相競爭
提出上訴的律政司昨指,競投在 04年 7月進行,涉案的檔主本身能優先競投檔位,他們事前開會兩次,預先分配檔位予指定檔主,並協議好在競投時不互相競爭,令檔位以底價成交,目的就是要確保每個檔主都能以最低租金投得檔位,取得經濟上的利益。全部 40個檔位中,只有 4個成功公開競投,最終是以底價的 1.8倍成交。檔主明知沒有權這樣做,他們相互之間的協議就是欺騙食環署,令署方以為有真正及具競爭性的競投,做法不誠實。
但代表部份檔主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檔主的做法不涉及暴力、欺詐、誤導等不誠實成份,他們純粹協議不競投並不構成刑事罪行。
聽取雙方陳詞後,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昨即日駁回律政司的上訴,但押後宣佈判決理由。
涉案的 19名檔主原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判監 6至 12個月不等。其中 17人今年 3月上訴得直,推翻定罪。上訴庭當時指,若食環署欲保護自己利益,可要求競投者在競投前保證不會圍標。
案件編號: FACC4/10
2 :
GS(14)@2010-11-26 10:46:46涂謹申:圍標合法 賣地崩潰
2010年11月26日
【本報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終院昨日的判決影響深遠、重大,可能令政府公開拍賣土地制度崩潰。他指出終院判決形同把圍標合法化,日後數個大型地產發展商可能拍賣前私下協商,拍賣時只有一家發展商出價,即使明知有圍標行為,執法機構也不能採取行動,嚴重損害公眾利益,後果十分嚴重。他今日會緊急約見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及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要求當局研究如何補救。
3 :
龍生(798)@2010-11-26 12:26:16一早己經合法, 的業主立案法團, 招親標都係圍標,
無人圍標反而係奇事
上訴法庭表明刑事法律程序不適用於證監會紀律處分程序
1 :
GS(14)@2010-12-03 13:08:06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40
上訴法庭表明刑事法律程序不適用於證監會紀律處分程序
上訴法庭裁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早前一項裁決提出的上訴得直,同時裁定刑事法律程序並不適用於證監會的紀律處分程序(註1)。
2010年3月19日,上訴審裁處將證監會原本撤銷李國強(男)的牌照及禁止李重投業界十年的決定,更改為暫時吊銷李的牌照18個月;李早前被指欺騙證監會,及違反承諾拒絕合作。此外,上訴審裁處亦在裁決中,將證監會在紀律處分程序中的責任,等同刑事法律程序中控方的責任(註2)。
證監會其後就上訴審裁處所施加的罰則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同時反對上訴審裁處將證監會的紀律處分程序比作刑事法律程序。
由關淑馨上訴法庭法官、石仲廉法官(Mr Justice Stone)及包華禮法官(Mr Justice Bharwaney)所組成的上訴法庭,已一致裁定證監會上訴得直,同時加重李的罰則,由暫時吊銷牌照18個月,改為頒令禁止李重投業界三年(註3)。
完
備註:
[ol][li]上訴法庭2010年11月26日的判案書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www.judiciary.gov.hk,民事上訴案件編號CACV 85/2010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訴李國強)。[/li][li]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3月23日的
新聞稿。本新聞稿附有上訴審裁處的
裁定。[/li][li]由於李不再是持牌人,不能向其施加暫時吊銷牌照的罰則。因此,上訴法庭向李作出禁止重投業界的命令。[/li][/ol]
終審法院駁回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者的上訴許可申請
1 :
GS(14)@2010-12-25 12:57:37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0
2010年 12月 20日
終審法院駁回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者的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駁回鍾偉華(男)進一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理由是鍾的申請並無顯示給予上訴許可的合理理由。
鍾在2009年9月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從事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及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繳付調查費(註1)。
裁判法院當時裁定,在2006年,鍾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於香港招攬一名客戶在灝天環球市場投資有限公司(澳門灝天)(註2)開戶,但澳門灝天並未領有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牌照,鍾因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的規定。
完
備註:1. 請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2009年9月7日有關鍾被定罪的
新聞稿。
2. 澳門灝天在香港及澳門均未領有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牌照。
2 :
GS(14)@2010-12-25 12:57:492009年 9月 7日
周立章及鍾偉華從事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被判罰款
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兩名前任代理人周立章(男)及鍾偉華(男)分別在2009年8月31日及9月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從事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罪名成立,分別罰款2,200元及1,500元,同時須各自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11,998元及11,583元。
證監會在進行調查後向周及鍾提出檢控。調查發現2006年8月至12月期間,周及鍾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獲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註1)委聘為代理人,於香港招攬客戶在無牌機構灝天環球市場投資有限公司(澳門灝天)(註2)開戶買賣槓桿式外匯合約。這些活動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
證監會的調查亦發現,約在2006年12月,高顥洺(男)(註3)身為灝天環球投資有限公司(香港灝天)(註4)在香港的持牌代表,於香港招攬客戶在澳門灝天開設兩個帳戶買賣槓桿式外匯合約。裁判官裁定證監會未能證明其對高提出的指控無合理疑點,在2009年9月1日裁定高罪名不成立。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為保障自身利益,切勿在香港或香港境外透過無牌機構或無牌代表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投資者可在證監會網站(
www.sfc.hk)查核個別機構或代表在香港是否領有牌照。
完
備註:
1. 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並無獲證監會發牌在香港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
2. 澳門灝天在香港及澳門均未領有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牌照。
3. 高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自2006年8月30日起隸屬香港灝天,並自2007年12月14日開始出任香港灝天的負責人員。
4. 香港灝天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香港灝天、澳門灝天及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均為灝天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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