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改革增防守力 油價回升紓困 新興債基本面俏 貝萊德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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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0-19 06:07:30【明報專訊】晨星數據顯示,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今年以來收益表現僅次於亞洲高收益債券,其基準指數摩根全球多元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指數,截至9月底回報達14.77%。過去3年,美國聯儲局加息帶來的緊張氣氛,環球商品價格的下跌,均令市場風險胃納低企,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傾向防守。但目前基本因素已改變,商品價格亦反彈,而且美國加息步伐緩慢,貝萊德因此看好新興市場債券。
貝萊德早於2月初提出,持續3年的新興市場債熊市即將結束,惟當時市場普遍仍傾向低配,經歷美國加息和人民幣貶值,新興市場進入第二階段,由跌轉升,此時聯儲局剛「鷹轉鴿」,中國人民銀行出力穩定人民幣匯率,市場對油價減產協議亦有期待。然而,直到脫歐公投之後,投資者才察覺新興債復蘇,主動基金和ETF均錄得大量淨流入。貝萊德報告指,此時投資更多在於增加β(啤打值)而非α(亞爾法值),換言之,市場投資較缺乏選擇。
貝萊德新興市場債券產品策略師Ernesto Bettoni指,投資者對新興市場債券的復蘇毫無準備,經過了早前復蘇,料新興市場債回報經歷調整後將回歸常態水平,收益維持穩定。
普遍投資者錯過新興債復蘇
摩根全球多元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指數內共65個國家,貝萊德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含其中的46個國家。Bettoni指,新興市場債券在防守策略下才會更傾向亞洲,當下拉丁美洲和非洲等前沿市場更具吸引力(基金投資分佈見附表)。
「零售投資者擔心美國加息和『Brexit』對新興市場資產表現的影響,然而以上因素只是藉口。實際上,機構投資者開始著重關注新興市場債市基本面,包括經濟結構性改革,政治層面的轉型,以及財政自律性,這些變化可增強新興市場債的抵禦能力。」
貝萊德現時在新興市場債的部署為高配利差(spread)低配久期(duration),基準指數和基金孳息率分別為4.81厘和5.86厘,反應基金傾向增加風險暴露,並且對新興債券市場基本面抱有較大信心,希望捕捉周期反彈。另一方面,現時通脹逐步上升,市場猜測歐洲央行(ECB)縮減量化寬鬆。為防範發達國家意外加息,基金低配其久期至4.39年,顯著低於指數的6.83年。
小心防範發達國閂水喉
正如去年底剛上任的阿根廷總統毛利西奧.馬克里,上任後積極應對通脹、抑制外國投資流出,並積極削減財政赤字,世界銀行《全球經濟展望》報告估計,阿根廷的經濟衰退將於2016年結束,2017年資本流入將不斷增強。巴西、印度和印尼等國家亦有類似政治方面的轉型以及結構改革,這些改革令貝萊德對上述市場持積極態度。
此外,油價升至每桶50美元以上,亦令部分新興市場債券基本面改善。貝萊德見到石油已在年初結束熊市,開始增加石油資產的投資,經濟高度依賴石油的委內瑞拉和俄羅斯受到貝萊德新興市場債券基金高配。摩根大通全球新興市場多元化債券指數中委內瑞拉和俄羅斯分別佔比1.98%和4.17%,而基金持有比例則分別為6.08%和5.46%。
石油熊市結束 高配委內瑞拉俄羅斯
上周,委內瑞拉國有石油企業委內瑞拉石油公司(PDVSA)延長了其2017年到期的53萬美元債券到期日,並允許債券持有者將該2017年到期的債券置換成2020年到期債券,提供其美國全資子公司CITGO控股的股份作為抵押,此外,委內瑞拉總統尼古拉斯·馬杜羅亦有公開表示其還債決心。
Bettoni認為重新安排債務,可提供更加充足可靠的抵押,加強了對債券持有者的保護,可見委內瑞拉當局償還債務的意願非常強,令市場態度更加積極。
明報記者
[姚丁鈺 基金特區]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4172&issue=20161019
范太:港無三權分立法律界怒轟歪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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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0-21 05:08:19■范徐麗泰力挺梁振英申覆核禁議員宣誓。資料圖片
【本報訊】特首梁振英漏夜提司法覆核阻青年新政議員再宣誓,遭立法會議員及法律界人士批評破壞三權分立,但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力挺梁的做法可以理解,除炮轟港獨派議員外,又不點名批評法律界和民主派人士誤導市民,強調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公民黨楊岳橋譴責范太的說法才是嚴重誤導及錯誤。記者:呂浩然范徐麗泰昨回應港府以司法覆核阻游蕙禎和梁頌恆宣誓時,先批評二人宣誓時「用一種兒戲嘅態度,用一種冇誠意、冇承擔嘅態度,而且出言有侮辱成份」,又指梁頌恆回應傳媒提問時「用各種藉口,包括自稱鴨脷洲口音」,之後力挺梁振英做法,指特首考慮自身職責而提出司法覆核,做法可以理解。對於外界批評當局此舉有違三權分立,范太反駁在《基本法》框架內說三權分立「未必係完全正確嘅講法」,歸咎法律界和民主派人士「不斷咁講」,「所以令香港大部份人都以為係《基本法》保障我哋三權分立,其實裏面冇講呢一樣嘢」。惟立法局前主席黃宏發接受傳媒訪問,形容當局提司法覆核是「好儍嘅做法」,「俾人印象係要快刀斬亂麻,你要將佢全面滅聲,唔准佢哋嘅聲音再出現」。香港律師會會長蘇紹聰昨出席活動後,被問到梁振英入稟覆核會否破壞三權分立時指,既然法院已批出許可,說明法院也覺得申請非全無理據,法院會公正、公平處理,以往也判過政府敗訴,可見香港有非常獨立的司法制度。對於范太指《基本法》沒寫三權分立,蘇稱《基本法》已寫得很清楚,將行政、立法、司法寫於不同段落。
楊岳橋:終院案例常提及
楊岳橋則譴責范太說法「嚴重誤導亦都係錯誤嘅」,指終院的案例不下一次指香港有三權分立,最近的例子就有去年的梁國雄案;過往法律年度開啟時,終院首席法官都有提及香港享有三權分立。法律界郭榮鏗亦指,三權分立為香港實行的普通法內重要概念,《基本法》亦清楚指行政、立法、司法獨立行事、互相監察,促請范太「唔好再混淆視聽」。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021/19807674
港上月基本通脹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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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0-21 05:10:48【本報訊】政府統計處昨公佈最新通脹數字,今年9月份本港綜合消費物價指數(CPI)按年升2.7%,較8月份的4.3%為低,主要因去年8月政府代繳公營房屋租金導致比較基數較低,而9月份的數字則不受這影響所致。若剔除所有政府一次性紓困措施的影響,9月基本通脹率2.3%,較8月的2.1%為高。不過政府發言人認為,上月通脹壓力仍維持溫和,而基本通脹率在9月份微升主要因為公營房屋租金上調所致。第三季合計,基本通脹由第二季進一步回落。另外,基於環球通脹低企,加上本地成本壓力溫和,發言人指,通脹風險短期內仍會受控。
電力燃氣升幅較大
各類消費項目中,9月份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電力、燃氣及水升幅較大,上升10.3%,住屋及外出用膳按年分別升4.2%及2.9%,而錄得按年跌幅較大的類別為耐用物品及衣履,分別按年跌5.4%及3.6%。綜合今年首三季,基本通脹按年升2.8%,單計第三季則按年升3.1%。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1021/19807460
譚惠珠:《基本法》無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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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0-24 03:18:16【本報訊】對於政府入稟法院覆核立法會主席決定,被法律界批評為破壞三權分立,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圖)昨早出席港台節目時,聲稱三權分立只是香港法院判案原則,並非香港政治架構,反指「行政主導」才是香港奉行的制度,但有大律師反駁,《基本法》同樣沒有寫行政主導,強調終審法院過去判決已講明,三權制度是互相監察及制衡。
稱行政主導遭反駁
譚惠珠昨早接受港台訪問時指,特區政府的憲制架構,是以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立法互相配合與制衡,三權分立只是法院判決原則,並非屬於憲制安排。譚惠珠又批評,某些人不斷鼓吹「三權分立」,是沒有看清楚《基本法》的相關文獻,亦漠視了歷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和中央官員過去20年一貫重申香港是行政主導的說明。譚又認為政府就兩名青年新政議員再宣誓提出司法覆核有法理依據,即使有議員未完成宣誓程序亦不影響大會進行。至於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是否有權應建制派議員要求,在下周大會調動議員宣誓議程,譚認為梁君彥應顧及大多數議員看法。不過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昨日接受本報查詢時批評,譚惠珠口中的「行政主導」,其實亦無明文寫在《基本法》,本港最權威的終審法院過去判案時,已多次講明香港奉行「三權分立」,當中核心思想是行政、司法、立法機關「互相監察、互相制衡」,「行政機關唔可以霸道、肆意干預立法、司法機關,呢個先係重要」。■記者林俊謙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023/1980969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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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1-08 05:36:59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資料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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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08/19826595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就《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所作出的說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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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1-08 05:37:00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參選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1984年6月,鄧小平同志就明確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於甚麼是愛國者,鄧小平同志指出,「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及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組成人員的規定,貫穿着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理香港的原則,其中一項重要的要求是: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基本法具體條文起草過程中,這一要求與香港通行的就職宣誓制度結合起來,形成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依法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香港基本法頒佈後,對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是這樣理解和執行的。1996年成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在其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中,都規定行政長官參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設立的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機構,其所作出的決定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按照香港基本法和籌委會上述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6條和《立法會條例》第40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並在歷任行政長官和歷屆立法會選舉中得到遵循。鑑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中,出現了公開宣揚「港獨」的人參選並當選的情況,有必要明確參選或者出任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公職的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為此,本解釋(草案)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香港宣揚和推動「港獨」,屬於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從根本上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第十二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等規定。宣揚「港獨」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含義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有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按照法律規定及其實踐,這一規定至少具有4個層次的含義:第一,宣誓是該條規定的有關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有關公職人員不得就職,從而也不得行使相應的職權和享受相應的待遇。第二,宣誓是一項莊嚴的聲明,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即宣誓人的行為方式必須真誠、莊重,在宣誓內容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誓言準確、完整、莊重地進行宣誓。第三,如果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也應認定該宣誓行為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實質要求,從而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資格。至於不是出於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可允許宣誓人進行再次宣誓。第四,宣誓必須有監誓的安排。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相應地也具有對宣誓是否有效作出決定的權力。對故意違反宣誓要求者,不得為其重新安排宣誓。為此,本解釋(草案)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述解釋內容是依法宣誓的必然含義,也是香港歷來有關宣誓的基本要求。香港回歸後,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絕大部份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能夠按照基本法的要求依法進行就職宣誓,但個別立法會議員背離宣誓的基本要求,而且愈演愈烈。特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過程中破壞莊嚴的宣誓儀式,呼喊與宣誓無關的口號,不按法定誓言宣誓,甚至侮辱國家和民族。這些人的行為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違反依法宣誓的要求,嚴重挑戰「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因此,進一步明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規定,是維護香港基本法和法律尊嚴的要求,也是恢復立法會議員宣誓秩序的需要。三、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依法宣誓的法律約束力及其法律責任宣誓是宣誓人以公開聲明的方式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誓言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而言,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項法律承諾。宣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行為,宣誓人必須真正贊同、真誠信奉誓言要求,並決心遵守誓言,同時也公開表明如果違反誓言,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題中應有之義。據此,本解釋(草案)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資料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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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08/19826602
指《基本法》地位高於立會高院判詞:三權分立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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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1-16 05:27:36■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表示,今次判決可助日後處理議員宣誓問題。馬泉崇攝
【宣誓覆核】【本報訊】梁頌恆及游蕙禎一方多番強調香港實行三權分立,司法機關不得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包括議員的宣誓事宜。但法庭對此並不同意,強調《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地位高於立法會,而是次宣誓風波中所涉及的第一百零四條除了規範立法會議員外,還包括特首、行政會議成員、各級法院法官等,質疑何以只有立法會議員的宣誓行為不在司法管轄內。記者:楊思雅法官區慶祥並不接納梁、游一方基於「不干預原則」的抗辯理據,指出「不干預原則」是源自英國實行的三權分立原則,但英國與香港不同之處是英國沒有明文憲法,但香港有《基本法》,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形。
■公民黨郭榮鏗與黨友昨見傳媒,指判詞稱今次判決並無考慮人大釋法,證明案件與法律爭議無關,釋法是大錯特錯。
引案例指法庭有最終裁決權
區官引述鄭家純控訴李鳳英案例,內文提及《基本法》在香港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立法會是《基本法》框架下一個獨立個體,獲法例賦予權力和責任,只要立法會在制定法例及運作上沒抵觸《基本法》,立法會原則上「不受干預」,否則法庭可介入裁決。由此可見,《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地位是高於立法會。而根據梁國雄訴立法會主席剪布的司法覆核案,終審法官指出應用「不干預原則」時,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的憲制規定;當法例賦予立法機關權力及責任時,法庭有最終裁決權,裁定立法機關是有否擁有某一權力、特權、或豁免權。由此可見,法庭認為受《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範的宣誓事宜不屬立法會內部事務,梁、游一方不能以「不干預原則」抗辯。
■大批記者昨在高院門外等候判決。易仰民攝
第104條非只規範議員宣誓
區官另指出,第一百零四條除了規範立法會議員外,還包括特首、行政會議成員、各級法院法官等,若只有立法會議員的宣誓行為不在司法管轄內,並不合理。再者,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身分行事資格為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區官指法庭受理案件時,必須裁定相關議員是否已喪失資格,故根據該條例,立法會已確立了法庭對此絕對有司法管轄權。資料大律師梁家傑認為,即使英國與香港兩種司法制度有別,不代表三權分立、互不干預的精神應該退讓。梁家傑又質疑除了宣誓層面,到底法庭何時不適用「不干預原則」,他期望終審法院能夠澄清。
宣誓及釋法風波事件簿
10月12日(立法會首次大會):青政梁頌恆與游蕙禎宣誓時將中國稱為「支那」,又披上寫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披肩,被秘書長陳維安指宣誓無效10月18日:‧梁君彥中午裁定5名議員宣誓無效,包括梁頌恆、游蕙禎、劉小麗、姚松炎及黃定光,但准翌日大會重新宣誓‧政府入稟申請司法覆核,阻止梁為青政兩人監誓,指兩人應被撤銷議員資格。法官受理,但拒絕頒發臨時禁制令禁制兩人宣誓10月19日(立法會第二次大會):‧黃定光、姚松炎宣誓後,建制派集體離場策動流會,除梁游外,劉小麗亦未完成宣誓‧政圈開始傳出中央或釋法,袁國強稱中央雖有權釋法,但可按本港司法系統處理,毋須提請人大釋法10月25日:梁君彥稱為免立法會運作停頓,推翻原有決定,押後青政兩人宣誓,直至法院就覆核作裁決10月26日(立法會第三次大會):梁游在部份泛民議員護送下進場,要求重新宣誓不果,大會休會收場,劉小麗續未能宣誓11月1日:梁振英稱不排除人大釋法解決宣誓風波
11月2日(立法會第四次大會):劉小麗完成宣誓;梁游衝入會議廳自行宣誓,混亂期間與保安推撞,6名保安受傷送院11月3日:高院就宣誓案開審,法官區慶祥押後判決;特區政府晚上接獲通知,人大常委會將釋法11月6日:民陣發起反釋法遊行,1.3萬人參加
李飛
11月7日:人大釋法,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上僭建條文,指宣誓要真誠及莊嚴,並準確、完整讀出誓言,道具、口號等一概不容,否則監誓人須裁定宣誓無效,不允重新宣誓。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其後表示,釋法是「對法治的維護」。11月10日:有市民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裁定在宣誓時加料的梁國雄、羅冠聰、鄭松泰、邵家臻、陳志全及朱凱廸6名議員宣誓有效的決定,同時質疑梁君彥上月18日准許劉小麗及姚松炎重新宣誓,要求法庭頒令上述8名議員宣誓無效及議席懸空11月11日:「長洲覆核王」郭卓堅針對梁振英及3名建制派議員包括黃定光、蔣麗芸及石禮謙提司法覆核,指4人讀漏或讀錯誓詞,梁振英就任時更把「特別行政區」前讀漏「香港」二字,要求法庭宣告4人宣誓無效,喪失公職資格昨 日:高院裁定政府勝訴,梁游議席懸空。判詞指兩人行為客觀及清楚地顯示,不論在形式或內容上,都不願依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故裁定宣誓無效,取消議員資格。法庭又指推翻梁君彥早前准許兩人再宣誓的決定,及頒令禁止主席為兩人監誓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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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16/19835549
轟長毛搶文件林鄭撐報警梁國雄:《基本法》列明官員須答覆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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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1-23 07:46:57■梁國雄上周二會議時搶走馬紹祥文件,林鄭月娥(左圖)斥損行政立法關係。
【本報訊】署理特首林鄭月娥昨日出席行會前,主動談及上周二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出席立法會會議時,被社民連議員「長毛」梁國雄搶走其文件報警一事,批評梁未得馬紹祥同意下,將文件夾交給議員朱凱廸,朱更私自翻閱政府內部文件做法「不文明」,認同馬就事件報警。梁國雄反駁林鄭,指官員有責任根據《基本法》回應議員質詢,認為政府應該報警控告違規使用政府機密資料牟利的顧問公司。記者:林俊謙
林鄭昨日出席行會前指,上周二即晚已向立法會主席發信,表明政府對梁搶走馬紹祥文件一事極度遺憾,對於梁國雄及朱凱廸的行為表明「不能接受」,認為是「不文明和不檢」行為,做法損害行政立法關係、官員和議員「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基礎,以及立法會在公眾眼中的形象。林鄭指,當時已表明特區政府會保留「依法追究」權利,所以馬紹祥兩日後,與局長陳茂波商量後,決定去報警,「我都係認同佢哋呢個的決定」。林鄭又指,昨日收到立法會主席的覆信,指同意她的關注,認為兩名議員有不檢行為,指梁君彥信中「亦都好無奈」,知道作為立法會事務委員主席,當個別議員有不檢行為,「其實都無乜可以做,除咗叫佢退席」,指梁君彥已表明會將林鄭的關注,轉告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跟進。
梁指應控擅用機密顧問
林鄭又指,議員如覺得官員回答不到位或水準不夠,可以提出質詢,亦可會後向官員更高級司局長投訴,指官員回答不好或文件不齊,「但唔等於可以採取呢啲違法違規的舉動」,指「任何的藉口都唔足以令佢(長毛)當日採取呢個舉動」。梁國雄昨午回應林鄭月娥指控時反駁,《基本法》第64條指明,特區政府必須對立法會負責,答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指出政府早於去年9月已知有顧問公司違規使用政府機密資料,協助新世界集團牟利,但15個月後仍不公佈,要由傳媒披露後,政府才在無向立法會滙報情況下,透過發展局內部機制,停止有關顧問公司投標三個月。梁國雄批評政府做法是「視《基本法》如無物」,指政府最應該是報警檢控擅用政府機密資料牟利的顧問公司,並要求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及馬紹祥問責。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23/19842801
梁游上訴「釋法如改基本法」官指中港法制不同 質疑評論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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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1-25 07:21:23■梁頌恆及游蕙禎昨離開高院時沒回答記者問題。謝榮耀攝
【本報訊】高等法院上周裁定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在立法會的表現屬拒絕宣誓,取消二人議員資格,梁、游隨即提上訴。上訴庭昨處理案件時,主動要求梁、游陳述二人對釋法的立場。梁一方指人大釋法實為修改《基本法》,惹來首席法官張舉能批評,指內地實行大陸法法制,實行普通法法制的香港,何以作出評論;而政府的立場則是人大只是釐清《基本法》含糊的地方,並非修法。記者:黃幗慧 楊思雅由於立法會主席不提出上訴,故上訴方只有梁頌恆及游蕙禎二人。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先陳詞,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主動要求戴陳述他對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的立場,指案件去到終審法院也要處理有關釋法問題,若上訴一方沒就此作陳詞,會令上訴庭感不安。戴表示人大釋法內容與本案無關。至於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指,人大的釋法內容,實為修改《基本法》,而有關釋法與本案無關係。張官質疑,指內地實行大陸法法制(Civil Law),但香港所實行的是普通法法制(Common Law),在不同法制下,若香港就釋法作如此評論,或會太過傲慢、無知、以為高人一等及專橫。由於當時臨近午飯時間,張官遂要求潘在午飯後解釋,他有何證據指人大釋法實為修法,而香港法庭有否司法管轄權指控人大的釋法無效,及違反《基本法》158條。
追溯力與本案無關
潘就人大釋法作陳詞,重申釋法與本案無關,即使有關,極其量也只是釋法內容第四點適用於本案,即指監誓人有權決定宣誓是否有效。潘後來又指,雖然釋法與本案無關,但其實釋法內容與他一方的陳詞並沒衝突。由於潘的立場作出不同調整,上訴庭法官潘兆初質疑他究竟依賴釋法哪一部份內容,潘最終表示,為免引起危機,他不再爭議釋法是否涉及修法。代表特首及律政司司長的資深大狀余若海昨向法庭呈上政府就釋法的書面陳詞,陳詞指根據人大釋法文件的題目,已開宗明義講明是人大常委關於《基本法》104條的解釋,並沒修改的意思,釋法過程沒不合規則的地方。政府一方引述當年終院在引起人大釋法的吳嘉玲居港權案的判詞,指若人大的立法行為違反《基本法》,香港法庭有權作出聲明,但終院同時指,香港法庭不但受釋法約束,也不能質疑人大釋法的權力,故政府認為法庭不應理會梁頌恆對人大今次釋法的質疑。政府續引述吳嘉玲案指,《基本法》是實施一國兩制的憲法工具,只是說明大原則,但隨着社會變遷,若有任何含糊的地方,就會釋法。而人大今次釋法,只是釐清《基本法》104條的原則和目的。終院指內地與香港雖實行不同法制,但釋法是符合規定。至於釋法有否追溯力,政府認為釋法只是澄清條文內容,故釋法內容適用於本案。但原審法官區慶祥已表明其裁決不受釋法影響,故是否有追溯力與本案無關。聆訊今續。案件編號:CACV224-7/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25/19845044
上訴庭:基本法地位至高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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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1-25 07:21:23【本報訊】梁、游二人續聘用資深大狀戴啟思及潘熙兩師徒應戰,兩人陳詞一再重申《基本法》訂明權力分立原則,梁、游二人是否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應由立法會主席裁決,宣誓事宜屬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干預。惟上訴庭認為宣誓涉及《基本法》第104條,而《基本法》在本港地位至高無上、凌駕普通法中的不干預原則,故法庭對此有司法管轄權。戴舉例指若立會主席或秘書拒為議員監誓、決定反覆無常或故意拖延,則法庭可介入;即使法庭有權介入,亦應待主席或秘書就兩人宣誓作裁決、或撤銷兩人議席後介入,否則言之過早。潘熙則同意依法宣誓是憲制責任,但宣誓方式、禮儀、次數等全屬立法會內部運作。而主席並沒裁定兩人違憲、即拒絕或忽略宣誓並允許他們重新宣誓,可見兩人行為與憲制責任無關。但首席法官張舉能指主席因不想硬着頭皮引用《宣誓及聲明條例》褫奪兩人議員資格,故採取中立准許兩人再宣誓,而有關安排意味主席的裁決是認為兩人拒宣誓。■記者楊思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25/1984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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