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據保監會網站消息,保監會4月25日晚第一時間召開黨委專題會議,學習傳達習近平總書記在4月25日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上的重要講話精神。5月2日下午,保監會召開黨委擴大會議,進一步學習傳達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研究部署保監會系統學習貫徹落實工作。
會議一致認為,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的重要講話全面分析了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內外部形勢,總結了今年以來經濟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績,深入分析了當前經濟運行面臨的挑戰,對下一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定不移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全面做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各項工作作出了明確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上的講話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深刻闡明金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新形勢下維護金融安全的六項重點任務,為做好金融工作、維護金融安全提供了思想和行動指南。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保險監管系統要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講話精神,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不斷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堅決肅清項俊波涉嫌嚴重違紀對保險監管造成的嚴重破壞和惡劣影響,堅持底線思維和問題導向,不斷提高防範和化解風險的能力,站在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高度抓好保險監管工作,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會議強調,2017年是實施“十三五”規劃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向縱深推進的關鍵一年,特別是下半年將召開黨的十九大,做好保險工作意義重大。全系統要把學習貫徹總書記講話精神作為重要的政治任務抓好抓實,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準確把握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的精神實質,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講話精神上來,全面領會中央對金融形勢和金融風險的分析判斷,深刻認識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極端重要性,深入貫徹中央關於推進金融改革、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決策部署,切實把防控金融風險貫穿到保險監管工作的全過程。
會議指出,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要加強和改進保監會黨委領導保險工作的體制機制,把黨對金融工作的領導在保險業落到實處。要狠抓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重構保險監管系統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要切實強化監管,認真抓實當前保險監管重點任務,特別是要把近期出臺的監管措施真正落到實處。要梳理排查監管漏洞,彌補監管短板,督促市場主體健全內控制度,形成依法合規經營的長效機制。要突出責任擔當,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保險市場亂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要堅持引導行業回歸風險保障本源,充分發揮保險服務實體經濟、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作用。要大力加強監管機關作風建設和紀律建設,切實強化內部管理,打造業務過硬、作風過硬的高素質監管幹部隊伍。
會議要求,保險監管系統要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按照中央關於經濟金融工作的統一部署,堅定信心、奮發有為,切實抓好保險監管和保險業改革發展各項任務的貫徹落實,促進行業穩定健康發展,以全新的行業面貌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項俊波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工作紀律,為謀取個人政治利益,濫用審批權和監管權,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員工錄用、幹部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項俊波身為中央委員,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宗旨意識,政績觀扭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項俊波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項俊波,男,1957年1月出生,重慶人,1974年8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研究員。
1993.01—1996.04 南京審計學院院長助理、副院長(1994.02任)
1996.04—1996.11 審計署審計管理司副司長
1996.11—1998.05 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副特派員(主持工作)
1998.05—1999.12 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特派員
1999.12—2001.02 審計署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1.02—2002.02 審計署黨組成員、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2.02—2002.11 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兼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2.11—2004.07 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
2004.07—2007.06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兼上海總部主任、黨委書記(2005.08)
2007.06—2008.12 中國農業銀行行長、黨委書記
2008.12—2011.10 中國農業銀行(改制後)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1.10—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黨委書記
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簡歷摘自人民網)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原組長、財政部原黨組成員莫建成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莫建成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參加全國人大會議和中央“兩委”人選考察期間,多次外出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幹預和插手財政部有關業務部門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莫建成身為中央候補委員,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莫建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莫建成,男,漢族,1956年3月生,浙江嵊州人,197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畢業。
1985年至1991年分別任共青團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府秘書長、市委秘書長,1991年至2004年歷任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鄉鎮企業局副局長、通遼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2004年12月至2006年11月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2006年11月至2010年4月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2010年4月至2013年7月任江西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其間: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兼任江西省委統戰部部長),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任江西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任江西省委副書記、省政府常務副省長,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任江西省委副書記,2015年12月任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財政部黨組成員。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簡歷摘自財政部官方網站)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6日消息,近日,江蘇、天津、重慶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涉嫌受賄案,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涉嫌受賄案,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項俊波利用其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崇勇利用其擔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虞海燕利用其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鋼廠廠長、酒鋼集團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總經理、董事長、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中共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2018年6月14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席項俊波受賄一案。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項俊波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案件處理、貸款發放、資質審批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楊光(另案處理)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42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項俊波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項俊波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江蘇省、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