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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下述事項的指引:(i) 提交的大致完備申請版本的披露要求;及 (ii) 申請版本及聆訊後資料集在聯交所網站的登載 (於2013年9月、2014年2月、3月、6月、9月及2015年8月更新) (GL56-13)

1 : GS(14)@2015-09-06 23:13:57

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tr_8936_10623.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2145

傳對沖基金向聯交所施壓 讓股東鬆綁長期停牌股研設時限

1 : GS(14)@2016-02-03 14:40:48

■聯交所或檢討長期停牌公司的規定;圖為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 資料圖片



【本報訊】路透引述消息,指聯交所受對沖基金施壓,將在今年稍後諮詢市場,檢討長期停牌公司規定,包括限制股票停牌時間,及設立讓投資者退出長期停牌股份的機制。分析認為檢討有必要:「咁長期(停牌),係咪理想?」但料出於監管考慮,制度未必會採用美國的場外交易制。記者:黃翹恩



港交所(388)上月公佈三年戰略計劃,重申會繼續檢視上市公司監管,當中包括長期停牌公司、除牌及相關規定。截至1月底,共57隻港股停牌3個月以上,歸類為長期停牌,數字與2014年相若,涉及的問題包括財困、違規、公眾持股量不足等(見表)。最「老資格」屬09年起,停牌至今6年的第一電訊(865)。去年的風頭躉漢能薄膜發電(566)、涉造假賬的基金愛股四環醫藥(460)、被沽空機構踢爆造假、昨日被聯交所決定周四起取消上市地位的中金再生(773),以及擬將媒體業務售予阿里巴巴的南華早報(583)亦榜上有名。



研投資者退出機制

路透昨引述多名消息人士,指證監會、港交所正與另類投資管理協會(AIMA)磋商,討論限制股票停牌時間,並設立一個能讓股票遭凍結的投資者退出的機制。導火線來自去年7月漢能遭延長停牌,等候調查,但沽空漢能的基金遲遲未能沽貨套現,反因事先借貨沽空而需每日支付利息。基金向聯交所施壓,要求檢討機制,例如參考美國做法,停牌股份至規定時間需自動復牌。



讓劣質公司有序除牌

證監會發言人不評論傳聞。聯交所發言人指去年交易所內部曾檢討長期停牌公司事宜。鑑於市場日益關注,交易所認為有需要採取更有效除牌政策,讓劣質公司有秩序地離開市場,及對其他違規公司起阻嚇作用,實與其他主要市場看齊,正繼續研究,若有需要,例如建議修改《上市規則》等,會就建議諮詢市場意見。市場普遍認同檢討股份停牌時間太長。立法會議員(金融服務界)張華峰建議應為停牌時間設一合理上限,但他指出需留意主板、創業板及未來或設的第三板是否同樣處理。吳惠恩律師行顧問律師鄭孟揚提議,可於股份代號中,特別標示長期停牌股份並容許交易,與標記第二上市公司做法相似。標記可提醒投資者風險自負,亦令持貨者有出路沽售。另亦有意見認為應仿傚美國,設場外交易制(OTC)。但美國OTC只供獨立經紀之間交易,亦不屬美國證監會規管。鄭孟揚認為場外制「監管者未必歡迎,始終係灰色地帶」。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0203/19477084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5123

批評聯交所處理危機慢

1 : GS(14)@2016-06-06 03:00:25

【本報訊】入股只一年,林炳昌即踢走涉及可疑交易的原任銘源(233)董事會,他認為全仗自己熟悉法律,但過程依然氣上心頭,提出4大建議促聯交所改善。林回想,以股東身份與聯交所交涉,「雖然最後成功咗,但過程都係好艱辛。」投訴乏人跟進,「話保密,保密到連投訴人都唔知處理成點。」建議聯交所應仿傚公營機構訂下服務承諾。



增加追討失款難度

作為前廉署調查人員,他認為聯交所處理危機反應太慢,令證據被破壞,「你見到核數師辭職、話唔見咗4億,仲唔係一個危機?反應唔夠快,文件好容易冇咗!」新董事局接手公司,發現文件散亂、電腦遭毀壞「並不愕然,預咗」,但追討失款更難。若果股份已停牌,當局「調查工作更加會放慢,好似覺得責任少咗」,關鍵或在於人手並無與上市公司數目按比例增加,未能適時跟進突發事件。說到興起,他慨嘆問題「絕對係中港矛盾」,「國內人士對虛假國家文件好重視,但虛假私人文件,You are welcome咁滯,總之唔好爆煲,整咩文件都接受,呢方面係好大的文化差異。」監管機構對中資公司「一係你唔好畀佢嚟,畀得佢嚟,必需要有全盤的保障計劃」。他表示無意與聯交所「搞對抗」,上述建議全屬善意。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0602/1963726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1891

聯交所偷步收緊監管 打擊啤殼暴炒創板新股控權掀延長禁售潮

1 : GS(14)@2016-07-06 07:46:44

【本報訊】創業板新股監管偷步收緊!有保薦人透露數間剛申請的創板新股接到聯交所「溫馨提示」,仿效星星地產(1560)大股東,「自願」延長控股權禁售期至3年,包括正招股的阿仕特朗(8333)。連同3間創板公司罕有提供公開發售,當局似乎在修例前遏止新股啤殼、暴炒。記者:黃翹恩 石永樂


上月聯交所點出7大「殼股」特徵,令市場感受到聯交所勢打擊啤殼的決心,新指引面世未滿月,聯交所似乎已接連出招收緊新股上市要求。一名投行高層直言,早前確收到上市科的電話,就該行正在保薦的一家公司之上市事宜溝通,「佢哋唔會直接要求公司做啲乜,所以就算有電話錄音都冇用,但會有明確嘅『溫馨提示』」。他形容上市公司是「被要求自願提高」上市要求,當中創業板更是主要「關注」對象。據他了解,短期內將有數家已遞交上市申請的創業板公司,會效法星星地產般「自願地」承諾將控股權的禁售期,由12個月延長至36個月。本報向聯交所查詢是否對上市申請人有上述提示,交易所發言人表示不評論市場消息。



要求公開發售遏炒風

另一東南亞資金的投行高層又表示,早前「翠如BB股」聯旺(8217)瘋狂炒上,觸發監管機構已等不及正式落實收例,先用行政手段干預,「比白紙黑字講明要收緊啲乜做法更聰明,起碼即時話畀市場知監管機構做咗嘢」。除延長大股東禁售期以釋除賣殼疑慮之外,另一招數為要求創板新股提供公開發售,避免股價被少數人舞高弄低。下周一(11日)信義香港(8328)及Classified Group(8232)同日上市。前者設公開發售,後者仍採全配售。另外,利駿(8360)、阿仕特朗亦正公開招股,後者除「自願」延長控股權禁售期至3年外,更罕有地為公開發售部份設回撥機制,IPO部份隨時佔集資規模的一半。事實上,上述新指引刊出後首隻公開發售的中國數字視頻(8280),掛牌首日股價潛水11%;同月全配售上市的利寶閣(8102)首日則大升5.4倍。



專家:爆升神話玩完

AMTD股票經紀業務部董事連敬涵直言公開發售令新股「爆升神話玩完」,因為「即使得10%(散戶參與)都影響好大,莊家唔可以任炒……升嘅話,幾十個巴仙好未」?資深細價股投資者詹劍崙亦提醒,「有得公開發售,就唔會有一日升20倍呢回事,玩法根本唔同」。耀才行政總裁許繹彬建議散戶只宜用現金抽新股,以免放大首日升跌幅的影響。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0705/19681803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2500

聯交所會否就甲公司的供股建議給予上市批准 (LD102-2016)

1 : GS(14)@2016-12-10 16:33:23

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tr_9247_11384.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9114

聯交所會否就甲公司的供股建議給予上市批准 (LD102-2016)

1 : GS(14)@2016-12-10 16:34:43

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tr_9248_11383.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9115

證監夥聯交所發聲明關注創板

1 : GS(14)@2017-01-22 02:14:26

【本報訊】針對創業板新股喪炒,證監會與聯交所發出聯合聲明,認為某些市場做法可使股份無法發展一個有秩序、信息靈通和有效率的市場,證監會更向保薦人、配售代理等發指引,重申參與創板IPO準則,如未遵守或會對其適當人選資格構成不利影響,及可能遭受紀律處分。聯交所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David Graham)表示,聯合聲明是初步對策,處理現時在創板新股一些備受關注的配售問題,未來會繼續對創板進行更廣泛改革,指一旦懷疑配售出現股權過度集中,會跟進查詢。證監會在多宗配售中發現,絕大多數獲配發股份都分予一小部份涉及該交易配售代理,該等配售代理只將該等股份配售予少數承配人,剩餘股份則分成小量配售予大批承配人。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70121/1990391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23521

證監會與聯交所就創業板股份首次公開招股活動發表聯合聲明

1 : GS(14)@2017-01-22 03:19:38

http://www.sfc.hk/edistributionW ... ws/doc?refNo=17PR1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就在創業板上市的股份出現股價波動發表聯合聲明。證監會及聯交所認為,某些市場做法可能使有關股份無法發展一個有秩序、信息靈通和有效率的市場。

證監會同時發出了一份指引,向保薦人、包銷商及配售代理闡明,他們為在創業板新上市股份安排上市及配售時應達到的操守標準。

尋求在創業板上市的新申請人應確保已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所有相關規定,包括已確保尋求上市的證券能夠在上市時發展出一個公開市場,以及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交易環境。

申請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若未能設立適當的政策及程序,證監會或聯交所將在適當情況下對它們採取行動,以確保有關配售活動能夠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進行。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先生表示:“《創業板上市規則》及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所載的規定旨在確保本港的市場廉潔穩健、具質素、透明度和公平的。該聯合聲明及指引的對象是申請人、保薦人、包銷商及配售代理,因它們在維持本地上市市場質素方面均扮演著關鍵角色。 ”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女士表示:“當股份在創業板進行首次公開招股時,保薦人、包銷商及配售代理在上市及配售方面均擔當著重要角色。保薦人應就整體策略和配發基準向新申請人提供意見,藉以營造一個公開的市場及使其股份由不同方面的人士持有,而配售代理亦應制訂適當的政策及程序,以避免配售的股權過度集中。”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先生(Mr David Graham)表示:“今日的聯合聲明是一項初步對策,以處理現時在創業板新上市中一些備受關注的配售問題。我們會繼續對創業板進行更廣泛的改革。與此同時,一旦懷疑配售證券出現股權過度集中,證監會或聯交所亦會跟進查詢。 ”

投資者應注意,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創業板上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投資者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2 : GS(14)@2017-01-22 03:20:03

http://www.sfc.hk/edistributionW ... ews/doc?refNo=17PR9
  
有關創業板股份股價波動的聯合聲明

2017年1月20日


背景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一直監察在上市後股價波幅異乎尋常的創業板股份。
  在2015年上市的所有創業板股份的首日股價升幅1平均為743%,而在2016年上半年上市的創業板股份的相應升幅則平均為454%。相比之下,主板股份的升幅分別為5%及15%。
  在2015年首日升幅最大的十隻創業板股份中,有一半的股價在一個月內從最高位急跌逾90%。平均來說,在2015年上市的創業板股份的成交價在一個月內從最高位下跌47%。
  近期於創業板上市的股份的首日股價雖然急劇變動,但成交薄弱。平均來說,在2015年上市的所有創業板股份的首日成交額比率2為13%,而在2016年上半年上市的創業板股份的相應比率為15%。相比之下,主板股份的比率分別為42%及61%。
  幾乎所有在創業板的首次公開招股都僅以配售方式進行3。許多於創業板上市的股份都出現股權高度集中及股東基礎狹窄的情況。平均來說,在2015年全年及2016年上半年於創業板上市的首次公開招股中,首25名承配人合共取得提呈配售股份的96%,而整體發行的平均承配人數目為135。

監管方面的關注

  根據近期一項對在創業板的首次公開招股配售進行的檢討,證監會在多宗配售中觀察到以下情況:(a) 絕大多數獲提呈發售的股份均分配予一小部分涉及該交易的配售代理,而該等配售代理只將該等股份配售予少數承配人(首要承配人),(b) 而剩餘的發售股份則分成少量(通常為一或兩手)配售予大批承配人。儘管承配人數目超過100人,但最終的分配結果,與把發售股份只向首要承配人配售大致相近,並導致股權高度集中在首要承配人。此外,證監會觀察到有一撮投資者多次在表面上互無關連的創業板首次公開招股中成為首要承配人。
  證監會及聯交所認為,以上的市場發展和做法可能削弱《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條有關尋求上市的證券必須有一個公開市場的規定4,並可能使有關股份無法發展一個有秩序、信息靈通和有效率的市場。
  聯交所的主要職能是為證券交易提供一個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的市場5,而其法定職責是確保在其市場或透過其設施買賣的證券有一個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市場。證監會的法定職能是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6。
  尋求在創業板上市的新申請人(新申請人)應確保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所有相關規定,包括確保所需的條件都存在,令相關證券能夠在上市時發展出一個公開市場,以及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交易環境。就此而言,新申請人應就各類潛在投資者對獲提呈發售的證券的興趣和他們的概況等因素作出評估,並應訂定一個適當的分配基準,以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新申請人亦應確保在上市文件中充分披露向任何承配人提供的任何優惠待遇。

由不同方面的人士持有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條訂明,尋求上市的證券,必須有一個公開市場。《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2)條進一步說明(其中包括),就所有股本證券(權證除外)7而言,於上市時,該等證券必須有不同方面的人士持有。數目將視乎發行的規模及性質,惟作為指引而言,於上市時,公眾持有的股本證券須最少由100個人持有(包括透過中央結算系統持有其證券的人士)8。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2)條清楚指出,須由100名公眾人士持有的最低要求純粹作為指引。單單符合最低要求並不表示已履行《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條有關公開市場的規定。證監會及聯交所認為,若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過度集中,即使該等證券已由100個人持有(即《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條規定承配人的最低數目),營造一個公開市場所需的條件可能亦不存在。
  在配售中代其他為最終實益擁有人的人士認購或持有證券的代理人,不得被視為獨立承配人9。在評估該等股票發行是否已由不同方面的人士持有時,應考慮這個情況。

股份“由公眾人士持有”

  根據規定,獲提呈發售的證券的某個最低訂明百分比應由公眾人士持有。《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條文載列持有人不會被視作“公眾人士”,或證券不會被視作“由公眾人士持有”的各種情況10。
  與《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原意一致,就《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條而言,凡收取任何《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11)條附註2所指人士的直接或間接利益(無論是以資助或其他方式)的承配人,均不會被視作“公眾人士”,而任何由該等人士持有的證券都不會被視作“由公眾人士持有”。
  假如根據任何建議、安排或協議,有一名或以上人士(a)在某項配售中代《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11)條附註2所指的任何人士認購證券、(b)代其持有證券或(c)按照其指示而作出其他行為,藉以避免《創業板上市規則》下任何規定得以適用,則證監會及/或聯交所(視情況而定)將就該等建議、安排或協議採取適當行動。

優惠待遇

  新申請人不可就其建議配售的任何證券向任何承配人提供價格上或其他方面的優惠條款或待遇,除非上市文件內已就有關條款或待遇作出充分披露。上市文件必須至少披露《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3.02(1)條所規定的資料11。聯交所保留拒絕任何該等建議安排12的權利。為免生疑問,不論優惠條款是否由新申請人或其他人士(例如包銷商或配售代理)所提供,或不論承配人是否《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0.12條附註1和2所指的人士,本條文一律適用。
  優惠條款或待遇可包括保證獲分配證券、異常大量的配發、協議在另一宗首次公開招股中分配證券、豁免或回贈經紀佣金、在上市後購回配售證券的認沽期權或要約,或任何其他換取承配人認購獲提呈發售的證券但不符合公平商業原則的安排。

新申請人、保薦人及包銷商/配售代理(包括所有分包銷商及分配售代理)的角色

  新申請人的董事負責確保申請人完全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13,而新申請人必須符合所有基本的上市條件,作為股本證券上市的先決條件14。新申請人及其董事亦必須協助保薦人履行其職責,包括進行盡職審查15。在確保尋求上市的證券必須有一個公開市場時:

(a) 除其他事項外,新申請人經徵詢保薦人的意見後,應小心謹慎地就下列事項作出決定16:

(i) 上市方式,特別是除配售部分外,新申請人應否採取發售以供公眾人士認購或向公眾人士發售現有證券的上市方式;

(ii) 目標投資者類別及承配人組合(例如,新申請人或會表明其屬意配發予長期投資者而非短期投資者,或配發予機構投資者而非散戶投資者的股份比例);

(iii) 整體策略和配發基準,藉以營造一個公開的市場及使其證券由不同方面的人士持有,並確保由公眾持有的股份百分比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這一般也包括在考慮包銷商或配售代理的客戶基礎、勝任能力、資源、往績和配發策略後,挑選適當數目的包銷商或配售代理;

(iv) 提供予承配人的任何優惠待遇(在財務或其他方面)及上市文件的相關披露;及

(b) 新申請人應尋求包銷商及配售代理的協助,以採納一個適當的策略和配發基準,藉以營造一個公開的市場及避免其股份出現股權過度集中;

(c) 招股章程應列出所有已獲委任的包銷商和配售代理以及其聯絡詳情,以便向投資者提供關於可用的分銷渠道的額外資料。

新申請人應就上文(a)所述的事項保留適當的文件。

  當證券在創業板進行首次公開招股時,保薦人、包銷商及配售代理在上市和配售方面均擔當著重要角色,而它們在行事時應維護其客戶(包括新申請人)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的整體廉潔穩健17。證監會今天發出指引,訂明保薦人、包銷商及配售代理(作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參與在創業板的首次公開招股的證券上市和配售活動時應具備的操守準則。
  保薦人、包銷商及配售代理各自必須保留載明他們各自參與配售過程的妥善紀錄,包括(如適用)以下紀錄:(a)所有向客戶發出的通知、(b)所有收到的認購申請、(c)證券的分配理據和拒絕認購申請的理由及(d)向聯交所呈交的承配人名單18。

可能導致的後果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0.12(5)條,承配人的清單必須在證券買賣開始之前提交予聯交所。為免延誤審批配售結果的公佈,新申請人及其保薦人應在有意向《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0.12(4)條附註1和2所述的人士配售證券之前通知聯交所。證監會或聯交所可能以未能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2)(b)條的規定為理由,拒絕接納向有關人士配發證券。證監會或聯交所若關注到配售證券可能會集中於少數人手中,或大部分承配人可能各自持有極少量證券,或維持一個公開市場的條件可能不存在,便可能會作出查詢。請參閱《證監會指引》第13(c)段所載的清單,當中以非詳盡無遺的方式列舉可能導致查詢的情況。在有關情況下,新申請人、保薦人、包銷商及配售代理應能提供所有關於配售程序及所有承配人的相關資料,以避免上市時間表出現任何不必要的延誤。
  新申請人、保薦人及包銷商或配售代理若未能設立適當的政策及程序,證監會或聯交所將在適當情況下對它們採取行動,以確保在創業板的首次公開招股的任何配售活動能夠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進行。

警戒聲明

  公眾人士應注意,創業板乃為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的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創業板的較高風險及其他特色表示創業板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經驗豐富的投資者19。
  由於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性質所然,在創業板買賣的證券可能會較於主板買賣的證券承受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創業板買賣的證券會有高流通量的市場20。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1 首日股價升幅 =首日收市價與招股價之間的價差/ 招股價

2 首日成交額比率 = 在首日買賣的股份 / 配售股份

3 在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合共49宗在創業板的首次公開招股中,有48宗僅以配售形式進行。

4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及11.23(2)條

5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1條

6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1)(a)條

7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2)及(3)條

8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2)(b)條

9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0.12(1)條

10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11)條附註2及3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11)條附註2規定,“無論何時,本交易所不會視以下人士為「公眾人士」(the public):(a) 就中國發行人以外的及中國發行人任何附屬公司以外的發行人而言,該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或任何該等人士的緊密聯繫人;或 (b) 就中國發行人而言,該中國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或任何該等人士的緊密聯繫人。此外,本交易所亦不會視任何由上述人士持有的股份為「由公眾人士持有」(in public hands)。”

附註3規定,“本交易所亦不會承認下列人士為「公眾人士」:─ (a) 任何由上文附註2所指人士直接或間接資助購買證券的人士;或 (b) 就發行人證券作出購買、出售、投票或以其他處置,而慣常聽取上文附註2所指人士的指示的任何人士,不論該等人士是以自已的名義或以其他方式持有該等證券。”

11 《證監會指引》第11(a)(v)段

12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3.02(1)及10.12(3)條

13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03條

14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01條

15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A.05條

16 《證監會指引》第11段

17 《證監會指引》第10段

18 《證監會指引》第13(f)段

19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12條

20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12條附註2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年1月20日
3 : GS(14)@2017-01-22 03:20:15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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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會否豁免甲公司就分拆建議遵守股份分配保證權利的規定 (LD104-2017, 取代LD72-2013)

1 : GS(14)@2017-01-26 09:29:25

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tr_9263_113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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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要吳天海交學歷

1 : GS(14)@2017-05-19 05:18:38

【明報專訊】新股上市接連出事,令聯交所嘅審批都一切從嚴,連商界鼎鼎大名嘅九倉(0004)主席吳天海(Stephen)亦不得不就範。話說噚日Stephen同一眾傳媒會面,談到九倉正在研究分拆投資物業上市,因為涉及刊發招股書,聯交所都會按例問長問短。招股書唔少得嘅係一眾董事嘅資料,通常都會如數家珍,列出董事嘅年齡、學歷、工作背景等等。Stephen話,自己大大話話做咗上市公司董事都30幾年,冇諗過?家喺新公司做董事,聯交所都會要求佢攞出畢業證書,嚟證明佢自己喺某某大學畢業。

董事資歷深厚 冇得例外

翻查九倉年報,原來Stephen今年都六十有四,要搵番40年前張沙紙,的而且確有一定難度。不過,大家都明白近年上市公司被揭假學歷者大有人在,聯交所從嚴審批都情有可原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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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琴密語]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1953&issue=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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