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著改革的東風,上海國企ETF一經問世便以152.2億元的規模震驚業內。
上海國企ETF是基於中證上海國企指數開發的產品。ETF尚未建倉,掛鉤的指數早已站上風口,在剛剛過去的7月份中證上海國企指數大漲4.84%,而8月以來漲幅也達到了2.02%,遠超同期上證綜指的漲幅。
市場行情如此,也引來了一批大資金買盤的進場。近日,在上海國企改革ETF發行之際,多位成分股的重要股東通過現金和股票換購的形式持有了上海國企改革ETF。這背後的投資邏輯也引起了外界的關註。
為何認購火爆?
一經發行,上海國企改革ETF便引來了市場的熱捧。
匯添富基金公告稱,成立伊始,上海國企改革ETF募集金額152.2億元。150多億的規模使得這只ETF輕松躋身於國內第七大ETF。排在它前面的是華夏滬深300ETF,半年報顯示,其規模為157.5億元。目前最大的兩只超過200億的ETF是華夏上證500ETF和華泰柏瑞滬深300ETF,規模分別為268.5億元、209.7億元。
東方證券一位渠道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稱,這只產品發行勢頭尤為火爆,簡直可以用秒殺來形容,短短一天時間,東方證券就賣了3.77億元。
值得註意的是,在上證國企改革ETF認購大軍中,還存在一類以成份股換購ETF份額的投資者。7月29日,上港集團、交運股份同時公告稱,各自的國資股東上海城投、久事集團分別將持有的3億股和3449.49萬股上市公司股份換購上海國企ETF份額。
除了股票換購之外,蘭生股份以自有資金3億元認購上海國企ETF基金。
以股票換購ETF份額在中國市場上由來已久,但操作行為僅適用於ETF發行期。中國第一只ETF——華夏上證50ETF發行時就已試水股票認購。該基金招募說明書顯示,股票認購以單只股票股數申報,用於認購的股票必須是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和已經公告的備選成份股。
截至目前,從中證上海國企指數來看,它的成分股多達66只,其中上汽集團、上海建工、上海電氣、上港集團、綠地控股、隧道股份為前六大成分股,所在權重分布為9.06%、8.09%、6.8%、6.6%、4.95%、4.62%。
歷史事實證明,用股票換購ETF確實起到了維護股價穩定的作用。早在2012年華泰柏瑞滬深300ETF發行之時,成分股海康威視的股東就成有過如此經歷。當時海康威視公告稱,其股東新疆威訊投資管理有限合夥企業曾於2012年4月26日將持有的600萬股海康威視換購等值華泰柏瑞滬深300ETF,占其持有海康威視股份數的4.68%,占海康威視總股份數的0.6%。盡管遭遇大肆減持,但當日海康威視股價卻獲得了上漲。單日漲幅達到2.51%。
“上市公司的股東一般會選擇大盤ETF來進行專業的操作,因為只有規模足夠大,才能吃進上億級別的股票。” 劉亦千續稱,但只要的行為僅限於ETF發行期,一旦ETF上市之後投資者只能用一攬子成分股加現金替代的方式來申購ETF。
會否紛紛仿效?
從歷史上看,國有企業已經進行過三輪改革,從上世紀80年代經營層面上的放權讓利,到90年代制度層面上的股份制改造,再到2003年以來國資委體系下形成的世界級央企集團,每一輪改革都提升了國有企業的價值。
作為地方國資改革的排頭兵,上海國企改革的最新進展也備受外界關註。
7月18日,上海國資委召開三季度工作會議,強調圍繞上海自貿試驗區和科研中心,全力推進重要領域關鍵環節改革發展,改革進入全面加速期。而上海市委書記韓正在26日調研遠洋海運集團時也表示,上海要堅定不移深化地方國有企業改革,下一步的關鍵是通過深化國資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管好國資、放開企業,把企業推向市場,使之真正成為市場的主體。國資管理部門的改革、國有企業的改革、國有資本運作平臺的改革,三者必須同步進行,形成科學高效的工作機制。
幾位機構本報采訪人士稱,上海國企改革在有其獨立性,首先國企質量和基礎較好,另外上海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有其天然的優越性。而且歷史上上海國企改革也有過成功的經歷。上海國企改革的模式可能並不適用於其它地方國企改革。
隧道股份重組即是一個上海國企改革成功的案例。2012年6月28日,隧道股份順利完成重大資產重組,控股股東上海城建(集團)公司將旗下工程設計施工板塊的市政、場道、管線等子公司和基礎設施投資板塊的投資、基建公司和PC板塊的物流公司等註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總資產由重組前的約225.9億元增加至441.33億元,凈資產由48.44億元增加至103.75億元,總股本由7.33億元增加至12.99億元。東方證券程,重組之後隧道股份業績增長逐漸加快,未來城建集團仍有進一步註入資產,實現整體上市的願景。
在上海國企改革穩步推進之時,上海國企改革ETF發行也被寄予厚望,並引發了市場的追捧。近日一些賣方分析師紛紛發布研究報告,推薦上海國有企業改革題材。市場對其關註度在熱辣的7月逐步發酵。在剛剛過去的7月份,一批上海國企改革概念股走勢活躍,如上海臨港等漲幅在20%以上。
上海一家公募基金內部人士對本報稱,上海國企ETF為中國資本市場提供了創新產品。上海國企ETF是中國首只以“上海國企改革”為投資主題的基金,也為此後國資股權改革提供示範性方案。
亦有業內人士指出,上市公司“集體”認購上海國企ETF主要出於兩方面原因,首先,ETF與單只股票相比,流動性更佳,持有同等市值的ETF相當於優化了其資產結構;其次,在眾多基金產品中,選擇認購上海國企ETF無疑是對上海國企改革前景的堅定看好。
上海城投發給上港集團的函件中稱,參與上海國企ETF,進一步豐富所持的資產組合,降低非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分享上海國資國企改革過程中的價值增長。
然而,也有一些業內人士對上海國企改革主題保持了謹慎情緒。上海一家銀行系投資總監付娟稱,新的上證國企改革ETF基金對板塊整體而言會有正面影響,但不排除個別個股因為風格轉換的問題也不一定出現確定性的上漲。
能源企業聯手反對地方文件,這在能源領域並不多見。
由於遭到華能、水電十四局、華電、中廣核、三峽新能源等15家國企的新能源子公司的集體反對,雲南省計劃將可再生能源標桿電價由火電價格改為水電價格的方案仍處於爭議中。
“雲南省的這事各有各的道理,雲南省政府首先要保證當地經濟的發展;企業得吃飯,得生存。”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中國太陽能學會秘書長孟憲淦在8月4日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說,“那麽這到底誰之過?到底誰對誰錯?地方政府有過,企業有過,各打五十大板。”
若調價企業難獲應得利潤
此前的7月14日,雲南省物價局曾召開會議,就“在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電價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參照雲南省水電企業平均撮合成交價作為雲南省風電、光伏標桿上網結算電價”政策征求意見,包括中國華能集團公司雲南省分公司、中廣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雲南省分公司等在內的8家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參加。
雲南省的方案提出,在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電價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參照雲南省水電企業平均撮合成交價作為雲南省風電、光伏標桿上網結算電價。
但這一政策提議迅速遭到華能、水電十四局、華電、中廣核、三峽新能源等15家央企、國企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反對。他們在7月15日聯合署名發布了一份名為《關於征求雲南風電、光伏發電價格政策意見的反饋》對此意見的反饋書,並傳遞出”不予認可“、”嚴重錯誤解讀“等關鍵詞。同時表示,保留向國家有關部委申訴的權利。
按照雲南省物價局的看法,《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的參考依據是常規能源。而對於雲南省來說,水電已經是雲南省的常規能源。據雲南省能源局提供的數據,2014年全省發電裝機容量7257萬千瓦,發電量2550億千瓦時,以水電為主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占7成以上。
但新能源企業卻認為,《可再生能源法》對常規能源的定義是站在全國電力結構的角度上考慮的,因此火電仍然是我國的常規能源,而火電也就是脫硫燃煤上網電價約為0.33元/度,水電僅為0.2元/度,這樣一來,每度風電和光伏發電的價格就會無形中下調0.13元。
有研究人士指出,一般來說,(上網)價格每下調1毛,對該板塊(新能源)的營收收入的影響約為5%-10%。對雲南省這種光伏、風電沒有形成規模效應的地區來說,價格下調1毛對企業收入的影響非常大。而且原來企業上項目時都是按照地方政府核定和許諾的價格體系測算的投資,現在政府說變就變,已經實施的項目必然面臨收入下滑的困境。
華北電力大學能源與電力經濟研究咨詢中心主任曾鳴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雲南省政府出臺這樣的意見,是全方面考慮到相關因素和平衡各方面利益後提出的,地方政府對地方發電企業、能源企業和地方國民經濟發展都有訴求;國企對上網電價有異議,主要考慮到從目前的利用小時數和當時投資的成本來看,這樣的價格難以獲得應有的利潤,也是正當的。在當前產能過剩、用電需求下降的情況下,物價部門和發電企業從不同角度提出訴求各有道理。
昆明石林太陽能光伏並網實驗示範電站
不調價則雲南省無法消納過去新能源過度發展的負擔
曾鳴認為,造成這一現象與過去規劃不當和發電企業投資不理性有關,“風電光伏發電企業明顯過多,過去的規劃性較弱且有失誤,投資不理性造成明顯產能過剩。”
孟憲淦進一步解釋,一是企業盲目擴張;二是地方政府一味的把產值規模做大,忽略了地方經濟發展的需求。“我參加很多地方政府的光伏計劃(會議),(都在)拼命做大,做到千億產值的規模。”
數據顯示,從2014年起,雲南省風能資源開發利用增速加快,全省新增103.3萬千瓦裝機容量,增幅達47.2%,截至2014年,已核準建設的雲南省風電裝機容量累計達795.85萬千瓦。2015年雲南省風電產業累計並網裝機容量達到412萬千瓦,風電發電量94億千瓦時,風電累計核準容量939萬千瓦,同比增長143.15萬千瓦,累計在建容量527萬千瓦,同比增長53.45萬千瓦。從累計核準和累計在建容量來看,2013年-2015年雲南省風電產業累計核準容量逐年增長,2014年同比增長118.04%,2015年同比增長17.99%。
這已經引起了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的註意。國家能源局在今年下達的《國家能源局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指出,對不具備新建光伏電站市場條件的甘肅、新疆、雲南停止或暫緩下達2016年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光伏扶貧除外)。
事實上,早在2012年,孟憲淦就提出警告:“可再生能源發展要控制盲目擴張”。
孟憲淦向記者分析,盡管中國十三五能源發展規劃還沒有出臺,但屆時水電的發展規模有望增加。他表示,目前可再生能源中的風電和光電還存在棄風棄光、輸送消納以及財政補貼等很多問題,“不能操之過急”。
針對風電和光電的輸送接納問題,他此前向媒體表示,中國的經濟發展是粗放型的。所謂粗放型就是沒有科學性的調研和計算,所以發展經常會出現不平衡。在不平衡的背後,一個是我們的管理水平比較差,沒有實行科學的計劃管理;另一個是利益集團的糾纏不清。近幾年發展過程中,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非常快,規模成為世界第一。但是電網建設跟不上,根本問題是電力體制問題。
雙方應冷靜面對雲南水電富裕、供需突出的現實
值得註意的是,即便此次雲南省不選擇調價,光伏、風電項目在雲南省也將直面項目審批已經收緊的現實。
早在今年2月,雲南省能源局便印發了《關於推進太陽能光伏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指出,雲南省水能資源豐富,從電源結構上看,並不需要大力發展光伏發電。《意見》同時指出,雲南省不再發展地面光伏電站,未來發展重點主要在光伏農(林、牧、漁)業、光伏提水、光伏制冷(脫水、保鮮)、光伏制熱(烘幹、食品加工)、戶用光伏扶貧及城市、工業園區的屋頂分布式光伏領域。
7月21日,雲南省發改委下發通知,為緩解電力供求矛盾突出的問題,按照優化電源建設布局、嚴格控制增量的原則,以擬建項目為重點,對雲南全省已建和擬建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進行第三方評估。通知特別提到,風電擬建項目嚴格限定在2014年經雲南省政府同意的全省恢複風電建設名單中的項目。
在15家企業反對雲南省的調價要求後,雲南省物價局在8月4日接受媒體采訪時回應稱,“若不能及時調整風電、光伏發電結算電價,大規模棄風棄光將難以避免。”
這被行業內解讀為,雲南省可能希望這些企業能在價格和電量中做出有效選擇。
雲南省方面進一步解釋到,調整風電、光伏發電結算電價有足夠政策依據,既符合可再生能源法相關規定,也符合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同時也是減輕社會用電負擔的客觀需要。調整新能源上網電價主要是為了利用價格信號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擴大用電,減少薪柴砍伐和煤炭等一次能源消耗,進一步釋放電力體制改革紅利。
除了地方的限制之外,按照未來爭取兩年內建立電力現貨市場的要求,可再生能源會進一步參與同其他電源的競爭。特別在雲南省,光伏風電要面臨水電的直接競爭,價格關口恐怕是很難守住。
雖然在管理層發布的《關於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中提出,各地安排年度發電計劃時,充分預留發電空間。其中,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全額安排發電,水電兼顧資源條件、歷史均值和綜合利用要求確定發電量,核電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兼顧調峰需要安排發電。但雲南省光伏和風電要面臨的是與同屬可再生能源的雲南省水電的競爭,無論從未來的價格和發電量來說都面臨不小的壓力。
曾鳴表示,風電、光伏即將進入市場進行交易,預計進入市場後的用電成本和電價都會降低,“此前國家發改委的多個文件明確,風電、光伏電價是由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和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兩部分構成。但從整體趨勢來看,補貼會越來越少。電改中,化石能源先參與競價,未來可再生能源也要參與市場。可再生能源真正的市場價值是現有環境下體現不出來的,因此,目前各種發電方式很難共同競價。但電價唯一的出路是各種發電方式都進入市場進行競價,體現其應有的價值,形成各自的價格。”
但曾鳴強調,雲南省政府出臺的文件中的規定還不是電改的模式,只是用行政手段來調節各方利益,雲南省和能源企業應該在堅持市場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協商。
8月5日,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上海市人民政府近日發布《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意見》。意見提出以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為重點,著力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要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改革與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聯動,加快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金融服務業開放。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我國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戰略舉措,是解決經濟發展深層次結構性矛盾的必然要求。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上海推動創新驅動發展、經濟轉型升級,打好改革攻堅戰,培育經濟增長新動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現就本市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解放思想,銳意改革,擴大開放,勇於創新,緊緊圍繞提升供給體系的質量和效率全面深化改革,緊密結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和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以下簡稱“科創中心”)的國家戰略實施,堅定不移、有力有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促進要素優化配置和自由流動,進一步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著力增強供給結構對需求變化的適應性,提高全要素生產率,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和生態環境需要,繼續當好全國改革開放排頭兵和創新發展先行者。
二、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著力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以上海自貿試驗區為重要平臺,堅持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加快建立健全與國際投資貿易規則相銜接、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制度規範,形成開放型經濟新優勢,進一步發揮好改革開放的示範引領作用。
(一)深化與高水平開放相適應的投資管理制度創新。以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為核心,全面實施外商投資備案管理制度,完善外商投資服務和監管體系,營造透明、規範、可預期的制度環境。積極爭取擴大服務業開放,推動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將利用外資與轉方式、調結構相結合,更加註重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提升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健全跨國公司總部經濟支持政策,加快吸引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研發中心等功能性機構集聚。
(二)深化貿易便利化制度創新。進一步創新貿易監管制度,不斷提升口岸通關效率和服務水平。拓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功能,擴大進出口申報、運輸工具申報、支付結算、企業資質、貿易許可等業務覆蓋範圍,提高企業申報效率。擴大貨物狀態分類監管試點,針對不同類型企業和各類新興業態的發展需求,逐步增加試點類型。深化通關一體化改革,推進口岸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擴大貿易便利化措施的集成效應。深化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打造一批強輻射、高能級的市場和平臺。
(三)加快形成國際產能合作新機制。積極開展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把產品輸出、產業輸出與資本輸出相結合,深度融入全球價值鏈。優化境外投資管理體制,全面落實以備案制為主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方式,確立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探索建立上海國際產能合作服務平臺,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全面參與國家“一帶一路”戰略,支持企業開展國際工程總承包,推動產品、裝備、技術、標準和服務“走出去”。優化投資貿易促進支持服務體系,為各類企業“走出去”提供高效專業服務。
三、以科技創新為引領,著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加快實施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著力完善創新驅動發展的體制機制,進一步發揮企業作為創新主體的作用,不斷破解科技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制度瓶頸,推動經濟增長由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轉換,加快建設科創中心。
(四)構建市場導向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技術產權交易、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協同的制度,確立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在技術市場中的主體地位。推進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下放科技成果管理、使用和處置權,突破對外投資、成果定價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體制機制瓶頸。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孵化機制。培育發展公共技術服務創新平臺,完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促進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交易。推進知識產權“三合一”行政管理和執法體制機制改革,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查處快速反應機制,健全知識產權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探索建立知識產權資本化交易制度。
(五)實施激發市場創新動力的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尊重知識、尊重創新、讓創新主體獲益的創新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創新業績考核、長期激勵和職務晉升制度,激發市場主體創新動力。完善職務發明法定收益分配制度和股權激勵制度。實施股權獎勵遞延納稅試點,加強和改進相關配套管理措施。創新國資創投管理機制,允許國有創投企業按照市場化方式確定考核目標。推動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改革,建立適應科研活動規律的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機制。
(六)健全企業為主體的創新投入制度。強化企業作為創新主體的作用,建立健全有利於激發市場創新投入動力的制度。健全創新投融資體系,進一步發揮金融財稅政策對科技創新投入的放大作用。推動科技和金融緊密結合,增強多層次資本市場對創新的支持,健全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開展投貸聯動試點,探索實施債券和股權相結合的金融服務模式。加快發展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創新板”,支持科技創新企業掛牌。建立財政科技投入統籌聯動機制,提高財政科技資金的使用效率。
(七)完善積極靈活的創新人才發展制度。加大松綁放權力度,建立健全集聚人才、培養人才的體制機制,為各類人才發展營造更加寬松的環境。完善海內外人才引進制度,開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出入境等便利服務試點。完善戶籍和居住證積分制度,突出人才業績、實際貢獻、薪酬水平等市場評價標準,加大對企業創新創業人才的傾斜力度。完善科研人才雙向流動機制,鼓勵科研人才在科研院校與企業之間雙向流動。改革高校人才培養模式,加快構建現代大學制度,落實並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
四、多措並舉降成本,著力減輕企業生產經營負擔
主動適應上海經濟轉型和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切實加強統籌,抓住關鍵,通過落實結構性減稅、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調整優化社保費率、降低能源資源成本等舉措,分類分步精準施策,有效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八)降低企業稅費負擔。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全面實施“營改增”,減少重複征稅,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負。落實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物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等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實施非資源類和非補償類收費項目取消、停征和降低收費標準等措施。規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進一步縮小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範圍。優化口岸進出口環節收費和通關流程,降低通關成本。
(九)調整優化社保費率。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體系,調整優化職工社會保險費率結構,降低費率水平,適時調整繳費基數。著眼長遠發展,探索建立社保基金可持續發展機制。
(十)深化價格機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價格形成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有序放開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促進資源高效配置、合理利用。穩妥推進電力、天然氣價格改革,逐步理順價格形成機制,繼續實施煤電價格、天然氣價格聯動調整。建立健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成本規制和成本信息公開制度。加強價格監管和反壟斷調查,逐步發揮競爭政策的基礎性作用,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五、加快政府管理制度創新,著力提高行政效率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著力破除制約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優化配置的制度性瓶頸,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十一)最大限度減少行政審批。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進一步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能夠取消的審批事項一律取消,對關聯審批事項實行全鏈條聯動改革。全面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試點,使各類社會資本可以平等進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和領域。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試點,通過取消審批、審批改備案、實行告知承諾等方式,分類改革行政許可事項,提高辦證的透明度、便利化和可預期性,切實解決企業辦證難問題。
(十二)深化以企業為主體的投融資體制改革。全面深化企業投資體制改革,最大限度地縮小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範圍,下放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權限,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積極推進民間投資,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優化企業融資服務,大力發展直接融資,改善間接融資結構,拓展保險、社保基金等機構資金的投資渠道。推進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決策和審批行為。
(十三)建立事中事後監管制度體系。建立健全信息互聯共享、部門監管協同、誠信自律結合、行業社會共治、風險預警及時的事中事後綜合監管體系。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市場主體誠信檔案、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進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全面推廣“雙告知”“雙隨機”抽查制度,建立跨部門、跨區域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逐步建立全覆蓋、分領域、強協同、高效率的行業監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市場監管,發揮專業服務機構和媒體的監督作用。
(十四)提升政府服務效率。創新政府服務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快提高行政辦事效率。推動網上政務大廳與各類實體政務大廳有效聯動、線上服務與線下服務深度融合,實現政務服務一體化。梳理公共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編制辦事指南,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推進公共服務制度化、標準化、規範化。推動政務數據資源充分共享和有序開放,促進政務數據資源科學配置和充分利用。深化無紙化及移動辦公應用,推動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檔案以及對外審批、服務與監管等方面的無紙化應用,拓展移動互聯技術在行政辦公、執法監管、公共服務的應用範圍。
六、加快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著力擴大有效供給
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以新的有效供給引領消費結構升級,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化提升現代服務業能級,大力培育“四新經濟”,鼓勵企業創建和提升自主品牌,不斷提高品牌質量、產品附加值和生產效率。
(十五)培育服務業優質供給。深化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推動生產性服務業向專業化和價值鏈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務業向精細化和高品質轉變。完善服務業發展制度環境,加快發展高品質的金融、信息、專業服務、文化、環保、健康、教育培訓和養老等服務業,著力形成新的消費供給。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優化住房供應結構,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推進文體旅等有機融合,提升文化創意、體育健身、旅遊休閑、時尚等產業競爭力。鼓勵康複醫療、遠程醫療、醫療旅遊等新型業態發展。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教育培訓體系,大力發展互聯網教育。加快發展老年護理、家庭服務等產業。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加快發展分享經濟,推進平臺經濟、移動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新興經濟加速發展。
(十六)擴大制造業高端供給。積極落實“中國制造2025”戰略,推進信息技術與制造技術深度融合,發展基於工業互聯網的新型制造模式,加快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邁進。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項目,突破一批國家亟須、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關鍵核心技術。進一步提升自主發展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發展壯大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等產業。實施精品創造計劃,推進以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為核心的“三品”戰略,支持細分市場領導企業和行業領先企業發展。實施工業強基工程,強化核心基礎零部件、先進基礎工藝、關鍵基礎材料、產業技術基礎等工業基礎能力。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統籌做好軍地相互支持的重點項目,增強先進技術、產業產品的競爭力。
(十七)改造提升傳統優勢制造業。實施“+互聯網”行動,推動設施裝備智能化改造,加快生產方式向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柔性化轉變。實施企業技術改造提速計劃,以設備更新換代、質量品牌提升、智能制造應用、綠色升級改造和服務型制造為重點,推動企業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開展技術改造,加快向價值鏈高端轉型。推動汽車產業向智能網聯汽車和新能源汽車升級,船舶產業向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產業升級,鋼鐵、石化產業向新材料領域延伸產業鏈。
(十八)大力調整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推進重點行業和重點區域調整淘汰計劃,統籌產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汙染源防治、人口規模控制等因素,加快調整淘汰高耗能、高汙染、高危險、低效益的企業、產品和工藝。研究梳理環保、能耗、質量、安全、技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產業政策,形成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合力。對限制類、淘汰類裝置及單位產品能耗超標的生產裝置、汙染排放超標的企業,推進實施差別化的能源價格和排汙收費,促進落後產能的調整淘汰。
(十九)加快推動農業結構調整。轉變農業發展方式,重點在調結構、提品質、促融合、降成本和補短板上下功夫,著力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全要素生產力。以農業資源環境承載力為基準,“宜糧則糧,宜經則經”,優化農業產業布局和結構。大力培育以家庭農場、農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為主體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積極推進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加快發展現代化的多功能都市農業。
(二十)提升土地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加快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進一步完善經營性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與減量化指標掛鉤機制,推進規劃集中建設區外低效建設用地減量化。完善節約集約用地標準,實行建設用地規模、開發強度雙控機制,促進土地混合和空間複合利用,加強土地利用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積極推進城市有機更新,通過統籌規劃、優化城市設計、創新土地利用機制等方式,提升土地利用水平。
七、以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為重點,著力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以深化國資改革帶動國企改革,深入推進國資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積極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弘揚企業家精神,促進各類企業不斷提高產品、服務的供給質量和效率。
(二十一)推動開放性市場化重組。推進國資與產業聯動調整,以資本為紐帶推動企業縱向整合與橫向聯動,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營效率。加快落實“創新發展一批、重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清單,推動國有企業新增投資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基礎設施和民生保障等領域集聚。以發展公眾公司為主要實現形式,深化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利用國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集團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經營機制市場化。優化完善國資流動平臺運營機制,加快股權運作,做好增量,盤活存量,實現資源、資產、資本、資金的良性循環。
(二十二)完善國有企業激勵約束機制。落實支持和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的考核、激勵和評價機制,提高國有企業創新能力。深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薪酬制度改革,選擇符合條件的競爭類企業,對職業經理人和市場化選聘管理的國有企業經營者試行差異化的薪酬分配辦法。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推進董事會、市場化選聘經營者、職業經理人、員工持股等改革試點,健全選人用人和激勵約束機制,激發國有企業各類人才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二十三)優化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環境。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進一步廢除不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規定,拓寬市場準入渠道,消除各種隱性壁壘,激發非公有制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推出適合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特點和融資需求的金融產品,解決非公有制企業融資難問題。完善有利於非公有制企業創新創業的體制機制,加快建立面向非公有制企業的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健全產權保護制度,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權益。
八、推進金融開放創新,著力防範金融風險
加強上海自貿試驗區金融改革與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聯動,積極推進金融開放創新,加快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金融服務業開放,拓展跨境投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不斷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
(二十四)深化金融開放創新試點。加快建設面向國際的金融市場,健全以自由貿易賬戶為基礎,以人民幣跨境使用、投融資匯兌便利、利率市場化、外匯管理改革為主要內容的金融改革創新框架體系。加快人民幣產品市場建設,擴大跨境人民幣融資渠道和規模,拓寬人民幣投資回流渠道,促進人民幣資金跨境雙向流動。積極拓展自由貿易賬戶功能,支持市場主體通過自由貿易賬戶開展涉外貿易投資活動。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資機構擴大開放。健全金融市場體系和金融基礎設施,建設面向國際的金融市場平臺,拓寬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市場的渠道,提升上海金融市場資產定價能力。
(二十五)健全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適應構建創新型經濟發展的要求,積極推動金融創新,不斷提升金融服務能力。積極爭取新設以服務科技創新為主的民營銀行,探索設立服務科技創新企業的專業證券類機構,研究開發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務和產品。發起設立重點產業並購基金。支持保險機構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風險保障和資金融通。加大政策性融資擔保支持力度,充分發揮上海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的功能。鼓勵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服務平臺與金融機構加強合作。大力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產業基金、碳排放權交易等綠色金融。
(二十六)切實防範金融風險。完善金融監管體制,探索建立符合國際規則、適應中國國情的金融監管框架。加強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構建與國際接軌的統計、監測體系。加大對金融失信行為和市場違規行為懲戒力度。研究探索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新機制,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市場金融業務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探索本外幣一體化監管體系,提升監管效能。加強金融風險防範,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分析機制,建立健全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
九、聚焦城鄉發展一體化,著力補齊薄弱環節短板
城鄉之間的發展不平衡問題是現階段本市面臨的最大短板。要全面落實“三傾斜一深化”,優化完善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不斷縮小城鄉發展差距,推動實現高水平的城鄉發展一體化。
(二十七)強化以水、大氣為重點的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全面提升水環境質量,推動城鎮集中建設區和郊區集中生產點全面實現截汙納管,郊區集中居住點實現汙水全收集、全處理,郊區分散居住點和生產點實施歸並拔點,提高農村汙水處理率,加強農業面源汙染防治。有效改善空氣質量,加快燃煤電力機組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推進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深化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揚塵等汙染控制。聚焦違法用地、違法建築、違法經營、違法排汙、違法居住等“五違”問題,滾動實施重點區域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建立環境綜合整治長效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基層治理、網格化管理等體制機制作用。
(二十八)完善交通基礎設施體系。加快實施新一輪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構建一網多模式的軌道交通體系。加快推進軌道交通擴能增效,提高既有線網運輸能力。推進軌道交通網絡和公交線網融合銜接,動態優化調整公交線路網絡和站點布局。優化完善骨幹路網結構和功能,繼續完善高速公路網和國省幹線公路網,提高公路網絡連通度。加強區區對接道路建設,打通“斷頭路”,提升路網整體通行效率和服務能力。繼續實施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公交專用道。完善慢行交通設施,擴大和優化慢行交通空間。完善農村公路網,改善郊區居民出行條件。完善道路建設、運行和養護體制機制,提升道路綜合管理水平。
(二十九)支持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深化農村改革,逐步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規範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及農村土地改革,鼓勵農民向城鎮集中居住,切實維護和保障農民合法權益。落實純農地區發展支持政策,促進財政支農專項政策整合,增強純農地區內生發展能力。擴大和穩定非農就業,提高就業服務有效性,增強離土轉移農民的就業能力。完善幫扶機制,促進經濟薄弱地區低收入農民增收。
(三十)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清單制度,完善基本公共服務標準,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推進城鄉基礎教育均衡發展,以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標準化、均等化為目標,實施全市基本統一的義務教育標準。優化城鄉醫療資源合理布局,完善基層基礎醫療服務網絡。構建“五位一體”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提高農村地區綜合為老服務水平,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構建城鄉一體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農村教師、醫生等專業人才建設,在收入和福利激勵政策、職業發展通道等方面進一步向郊區農村傾斜。
各區縣、各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主動作為,註重運用創新思維和改革辦法,著力破解供給側、結構性和體制性問題。市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能,研究制定具體的推進落實措施,確保政策落地。各區縣要結合實際,細化、落實目標任務,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各區縣、各部門要建立常態化的組織協調和督查落實工作機制,註重加強宣傳引導,凝聚社會各方共識,共同營造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良好環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國企改革進行時,“1+N”政策體系基本成型,試點工作全面鋪開。一些地方和企業先行先試,將“路線圖”變成“施工圖”,形成了一些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
近日,國資委深入調研上海、廣東、山東、江西、重慶5省市國資監管部門。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五地的國企改革成果有一定的標桿效應,為其他省份的改革提供借鑒,進而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由點及面,全面推進。
李錦認為,當前國資國企改革的一個特點是,央企改革與地方國企改革相結合,試點推進與總結經驗相結合。地方國企改革走在前面,在探路中提供經驗。地方拉動成為改革向前的動力,地方的經驗和樣本使當前的改革更具活力,支撐人們改革的信心,增加民眾對改革的獲得感。
顯然,各地在落實中央政策的基礎上,正在逐步探索出個性化的改革之路。
上海:最符合國企改革方向
作為地方國資重鎮,上海在分類定責分類改革、管好資本加強監管、加快企業轉型等重點領域的靈活創新,提供了地方國資國企改革的“上海範本”。
李錦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上海國企改革堅持探索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使企業成為市場主體,“放虎歸山”、“放水養魚”,這最符合國企改革的方向。
上海率先推行了分類改革,將國企分為競爭類、功能類、公共服務類、混合型4種類型。創新國資管理,從管企業轉向管資本,是上海新一輪國資國企改革一條重要主線。國資委負責資本監管、國資流動平臺負責資本運作、企業集團負責日常經營的格局已基本形成
上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國資委主任金興明表示,下一步將以創新資本運作為突破,加快國有資本有序流動,將按一定權重,選擇上海地方國有控股A股上市公司組成上海國企指數,設立“上海國企ETF基金”,鼓勵投資者通過換購基金份額,實現股份流轉。同時,還將籌建不良資產處置平臺,用市場化手段加強余值管理。
江西:激發企業改革內在驅動力
李錦認為,江西抓住了改革的痛點和難點,在企業放權、混合所有制改革、員工持股、不良資產處理等棘手的問題上改革力度大,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江西省國資委還組織企業面向境內外市場化選聘了9名省出資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市場化的管理和激勵約束方式。
突出問題導向,形成倒逼機制,激發企業改革內在驅動力,是江西省抓國企改革的一條主要做法。針對國企主體意識不強、資產流動不暢、布局結構不優的問題,江西省以激發企業活力為核心,一企一策紮實深化國企改革。
比如江西建工集團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實施員工持股,剝離企業辦社會,構建全新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市場化經營機制,激發了企業活力,混改後企業資產總額增長了40.5%。
此外,江西大力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實現更大範圍、更高層次的國有資本配置運營。推動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搭建集中統一監管“大屋頂”,省屬企業國有資產實現了統一監管制度、統一統計評價、統一領導人員管理“三統一”。
重慶:探索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管控模式
李錦表示,重慶國資國企改革最大的亮點是分類搭建了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平臺,理清國資監管機構與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權責邊界,探索出了一套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本運營的有效模式。
渝富集團啟動股權類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改革試點,成為為重慶市國資國企改革推動平臺、國有資本優化布局操作平臺和“股權投資、資本運作”的市場化運作專業平臺。通過股權投資,渝富集團共參控股企業55戶,管控資產規模達928億元,凈資產收益率達8%左右。
重慶市國資委按照“一企一策”原則,將企業重大決策、董事會依法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層、經營層薪酬管理等權利授予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這兩類公司依法自主開展國有資本運作,對所出資企業按授權依法行使股東職責,並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重慶市還通過市場化方式大力去除無效供給,以資本為導向積極培育新供給,優化國有資本布局,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
山東:省屬一級企業股權多元化
李錦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山東作為北方重化工業省份的代表,其國企改革中承擔的去產能的壓力較大。山東全面啟動了統一監管工作,加速調整原有不合理資本布局結構,推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進一步激發了企業發展活力。
山東省從治理結構入手,監管部門不再涉足具體經營活動,轉而構建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模式,實現省屬一級企業股權多元化。山東已分兩次把省管企業30%的國有資本,劃轉山東省社保基金理事會持有。國有資本劃轉後,使國企在股東層面形成多元化利益格局,從而在決策層面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十八屆三中全會後,山東省政府制定出臺了19個與國有企業改革相關的文件,並將文件細化分解為20類70項改革任務。山東省國資委表示,除了員工持股需要中央明確相關政策外,其余69項已全部完成預定目標。
此外,山東在組建改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高管人員契約化管理、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實施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建立防止利益沖突機制等改革舉措走在了全國前列。
廣東:搭建國企與社會資本對接平臺
廣東省國資委主任李成表示,自2014年廣東開展國資國企體制機制改革創新試點、規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以來,廣東率先在全國推出12項創新舉措,大力探索改革發展新途徑。
廣東國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礎上,大力開展不同所有制企業間資本對接試點,在兩次與民間資本對接大會中,廣東共推出對接項目200多個,引入民間資本超過800億元,搭建了國有企業與社會資本對接的平臺。廣東省還開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試點,試點範圍包括經營者和員工持股試點、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企業體制機制創新試點等。
記者還了解到,廣東率先實行了監管、報備、獎懲三類清單管理制度。2014年12月發布的《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省直部門權責清單(第一批)的決定》,確定了省國資委43項權責事項,未列入清單的,由企業自主決策,充分釋放企業自主權。
(中誠信國際董事長閆衍)
2014年中國債券市場打破剛兌至今,違約率快速攀升,從2014年的0.07%,預計今年將超過0.5%,信用債違約將成為常態。與此同時,國企和央企子公司的違約,也將所謂的國企信仰一一打破。
信用評級反映了企業信用風險水平,準確而有預見性的評級是債券市場發展的重要基石。近日,在“中誠信債券市場論壇2016”舉行期間,中誠信國際董事長閆衍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面對這些新的變化,國內評級系統的一些“明規則”和“潛規則”正在悄然發生變化。尤其是對國有企業發行人的政府信用的支持要重新看待。同時,他也提出警示,未來一到兩年,公司債集中兌付將到來,交易所債市將成繼銀行間債市之後的下一個“雷區”。
國內信用評級並非“事後諸葛”
在不少市場人士看來,已經發生的一系列違約事件,很多是在違約之後,信用評級才發生急劇下調,國內的信用評級有如“事後諸葛”,預見性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對此,閆衍向本報記者表示,評級變化反映企業信用風險水平變化,總體來看,中國的違約問題相對複雜,既有基本面、行業等因素,又有公司治理等非經營性因素和很多偶發因素,前者評級機構可以做出一定的預判,但後者預測確實存在難度。不過,在他看來,當前評級行動基本表現出高等級企業違約可能性小於低等級企業。
根據中誠信的統計,從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公募債券市場共有約33家企業發生主體違約,其中除去12家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的發行人,共有21家。從這21家企業發債時的評級分布來看,目前出現違約的企業有17家在發債時的初始信用等級集中在AA和AA-,在國內的市場環境下屬於中低級別發行主體;有4家屬於中高級別的AA+企業,尚沒有獲得過高等級的AAA級企業出現主體違約。
“考慮到AA-企業存量遠遠小於其他等級,目前的情況基本可以表現出高等級企業違約可能性小於低等級企業。”閆衍稱。
與此同時,超過70%的違約主體在違約發生至少一年前,就已經出現了評級的調整,表明信用風險出現擡升。而且,針對風險暴露較早的企業,後續的評級行動也更多。
閆衍也指出,確實存在一些違約事件,是在違約發生不久之前才出現評級的斷崖式下跌,這更多是因為一些突發事件和外部影響帶來的風險,在事件發生前,評級公司比較難預警。比如,去年的山東山水水泥違約,主因是公司治理方面的糾紛,相對來講是一個非經營性因素所致的問題,很難在之前做出趨勢性的判斷。
重新評估政府信用支持
2014年債市打破剛兌以來,違約金額超過300億元,而僅今年上半年,違約金額就已經接近250億元。從發行人來看,民企多於國企和央企;但從違約金額來看,國企和央企所占份額遠遠大於民企。
面對這種趨勢,閆衍表示,民企和國企在信用評級上存在很大的差異。隨著市場上違約案例的增加,尤其是國企和央企違約事件的增加,對政府支持的因素要重新看待。
“民企更多看重的是基本面信息,比如企業的經營、管理的情況等,這是最基本的。但是對於國企,除了考慮基本面信息之外,還要考慮支持的評級。”閆衍稱。所謂支持的評級,比如國企背後政府信用的支持。他坦言,在今年國企和央企子公司發生違約之前,投資人以及評級機構等市場主體可能會把這些支持放在重要的位置;但是,隨著國企信仰的打破,目前評級機構將重新考量政府支持對企業信用評級的影響。
首先,會分開來看,哪一些是能夠得到政府支持的,哪一些是相對有限的。目前已經可以看出,有些地區的政府對國企支持相對比較大,而有些地區則相對較弱,這受到地方財力、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也和國企轉型發展有一定的關系。
其次,還要對“支持”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只是概念上的支持,而是要看到真正可以量化的支持因素,只有可以量化的支持,才能真正反映到評級里去。
以山西省為例,近期該省在支持當地龍頭企業發債融資方面表現的尤為積極。既有省長站臺路演,又宣布即將推出省版CDS(信用違約互換)。那麽,這些或隱或顯的政府背書,對於當地企業發債的評級能夠起到多大的作用?
閆衍認為,從地方政府的角度,發展地方經濟是其最首要的任務之一,尤其是在債券市場受到風險沖擊之後,地方政府給市場一個背書,是非常需要的,否則地方融資問題短時間難以化解,資金鏈斷裂,很容易導致區域系統性風險的發生,從這個角度來講,政府背書應該給予一定肯定。
不過,地方政府信用背書的方式上,就要一分為二來看。比如,山西要發展CDS市場,究竟能夠起到多大作用?這個地區的信用增進能力是評級機構關註的問題。如果山西成立的信用增進公司能力足夠強,評級也比較好的話,對發行人的信用增進肯定能起到信用提升的作用。與此同時,信用增進的能力還受到市場規模的影響,也就是信用風險分散度的影響。風險是局部在一個地區,還是分散到更廣的其他地方去,還需要從機制上做一些創新。所以,山西版CDS短期內有一定的作用,但長期看還需要機制的創新。
緩釋違約風險應當從源頭操作
目前,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在積極推進中國版CDS,閆衍表示,信用衍生品市場發展有利於在緩解企業融資難的同時對債券違約風險進一步分散。但是,在他看來,當下需重點關註的是如何看待違約的態度,以及違約的後續處置方案。緩釋違約風險應從違約的源頭——企業開始操作,無救助價值的企業應實現市場退出。
早在2010年交易商協會就推出了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M)的試點業務,但由於此前債券市場長期存在剛性兌付,加上市場參與者有限,CRM的市場存量和流動性表現均不佳。隨著近幾年違約事件的逐步增多,CRM市場再次獲得金融市場關註。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 信用衍生工具在流通性較好的情況下可以將信用風險轉移,相當於為企業債券提供了信用增級,在緩解企業融資難的同時對債券違約風險進一步分散。與此同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其持有的債權資產的風險隨著信用衍生工具的流通而轉移,降低了不良資產的損失壓力,此時若對不良資產進行轉讓或資產證券化,將大大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閆衍稱。
不過,他指出:“信用衍生品發展建立在準確的風險定價基礎之上,當前仍需完善相關制度,在風險能夠準確定價的前提下,信用衍生品的發展才會更加順利。”
閆衍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信用衍生品發展建立在準確的風險定價基礎之上,然而我國債券市場要真正實現風險定價還缺少兩個要素:一是作為定價基礎的無風險利率期限結構不完整。受限於1年期以內短期國債的規模較小,國債收益率曲線短期部分無法準確構建,不僅影響債券定價,對於更廣範圍的資本市場的定價也產生影響;
二是信用品種的等級覆蓋面較窄,AA級以下債券在市場上占比過低,且由於過去存在“剛性兌付”,信用風險難以有效識別。在這種既缺少定價基準,又無法有效識別風險的環境下,我國債券市場也就難以準確進行風險定價。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在保持現行國債發行節奏的基礎上,提高短期國債的發行頻率,增加短期無風險品種交易的活躍度,進一步構建完整的國債收益率曲線,從而為整個資本市場實現準確定價提供有效的基準。其次要擴大債券市場發行人範圍,完善風險定價體系。同時監管應取消對發行人的信用等級要求,讓市場通過信用評級對發行人進行風險評估,進而在無風險利率期限結構的基礎上進行定價。在風險能夠準確定價的前提下,信用衍生品的發展才會更加順利,並更好地發揮債券市場的融資功能。
在閆衍看來,當下需重點關註的是如何看待違約以及違約的後續處置方案。一方面,緩釋違約風險應從違約的源頭——企業開始操作,無救助價值企業應實現市場退出,避免無效率的資源占用,而有救助價值企業幫助其渡過難關,整體上提升存續企業的經營能力,增強資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完善違約退出機制,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加強投資者教育,鼓勵投資者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相應投資。
公司債風險明年開始顯現
2014年信用債市場打破剛兌至今,違約率不斷攀升。根據統計,2014年整個市場違約率只有0.07%,到2015年升至0.45%,2016年僅上半年就達到了0.49%,“全年來看將超過0.5%。”閆衍表示,未來信用債違約將常態化。
但是,他稱,也不必過於擔憂,這一規模對比美國次貸危機時的情況,還相差很遠,風險總體可控。據了解,美國在2007年~2011年次貸危機期間,整個信用風險違約率從0.49%上升到最高時候的5.7%。
我國目前發生的違約主要在企業債和債務融資工具市場,以及私募債市場。2015年私募債市場違約不斷加劇,總共172起。滬深兩市2016年到期私募債是278只,2017年還要到期332只。
“按照這樣一個趨勢,私募債違約仍是爆發的重心。2018年到期私募債有2500多億元。”閆衍表示,值得警惕的是,繼銀行間市場違約之後,2017年交易所公司債市場的風險將開始逐步顯現。
“公司債市場發展歷史相對比較短,真正的公司債市場是2015年才開始,目前公司債市場大部分是‘3+2’的期限結構,到2018年會有相當大的一部分需要還本付息,所以公司債的風險可能要到2017年才真正開始顯現。”他說。近期,證監會關於債券市場的監管,公司債風險防範已經成為監管的重心。經濟下行過程中,從信用發展風險來看,公司債市場風險應該重點關註三四線城市房地產業務比較多的房地產企業。
“未來,信用事件發生幾率比較大的主要還是集中在去產能、去杠桿這些行業的發行人當中。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相對來講,還是可控的。尤其是在經濟下行,地方融資平臺在地方經濟發展以及穩增長擴投資過程中,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因此,政府信用的隱性回歸,為平臺提供了擔保和支持。”閆衍稱。
隨著國企改革1+N方案的陸續發布,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三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改革時間表和路線圖,將在年內啟動試點。
根據安排,試點企業的推進方式是“成熟一戶開展一戶”,到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再適時擴大試點。首批試點中,央企子公司數量為10家,地方國企為5~10家。
國企改革專家周放生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意見》明確了員工持股的各項要求和具體措施,意義重大,“好比奧運會比賽中起跑的槍聲已經打響,很多試點、員工持股的方案都可以推進了。”
“在當前經濟下行、國企經營壓力加大的背景下,推動央企員工持股對改革脫困、企業降成本、激發企業活力會起到積極作用,是非常好的改革措施。”周放生說。
在周放生看來,與以往文件相比,此次的《意見》更詳細、具體,有十大亮點值得關註。總體來看,這十大亮點又詳細解釋了市場關心的三大問題:哪些企業能夠率先試點,哪些員工可以持股,以及減持、退出的機制。其中,對於防止公司被少數人控制,《意見》也有著明確的規定。
“市場化”成試點條件關鍵詞
十大亮點中有三條清晰地劃定了國企試點員工持股的界線。
首先,《意見》明確員工持股與混合所有制結合起來,同時要有民間資本的進入。換句話說,這個文件針對的是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
其次,試點企業須是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中,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制資本股東所持股份應達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
此外,試點企業應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於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其三,相比之前的消息,試點意見再次縮小了試點範圍。央企二級以上企業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一級企業暫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意見》發布後,國務院國資委和各省級國資部門將按照試點企業條件選擇少量企業開展試點。地方國有企業開展試點,由省級國資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在審核申報材料的基礎上確定。
對於市場關註的哪些行業或企業最有可能進入首批試點名單,周放生表示,符合試點要求的企業範圍非常寬泛,除了公益類、戰略類的行業不行,鋼鐵、煤炭、建材、水泥、機械制造、化工、電子科技等處於充分競爭的商業類企業都可以進入首批試點。
周放生還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根據《意見》,國有參股企業不適用於這個文件,並不是說國有參股企業不能進行員工持股的試點,而是對於國有參股企業來說是完全放開的,不受到《意見》的約束。
“以崗定股”鼓勵骨幹持股
《意見》中的另外四大亮點明確了可以持股的員工範圍、入股方式等。
首先,這既不是平均持股、人人持股,也不是只有管理層才能持股,而是骨幹持股,但必須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意見》明確,嚴防“撒胡椒面”式的激勵。在公司關鍵崗位工作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均有機會持股。
《意見》還嚴格規定了什麽人不能持股,即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
其次,《意見》明確了員工持股總量的比例,原則上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於總股本的1%。“30%、1%的紅線是為了防止公司被少數人控制。”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意見》還明確了員工持股的方式: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並按約定及時繳納;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此外,持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夥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但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桿融資。
其四,《意見》明確了“按崗持股”,這意味著崗變股變。以關鍵的管理崗位、技術崗位和業務崗位為核心,確定持股人員範圍。
鎖定期不少於36個月
以往的國企員工持股實踐中,出現過大量短期減持套現致富、對二級市場構成嚴重沖擊的現象。此次《意見》的十大亮點中有三條與此有關。
首先是設定了鎖定期。《意見》明確企業上市之前員工可以入股,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員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轉讓股份,並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不少於36個月的鎖定期。鎖定期滿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不得高於所持股份總數的25%。
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持股員工如果發生崗位調整,或是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被解雇等原因離開了,手里的股份怎麽辦?對此,《意見》明確了退出機制和退出價格,規定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可以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價格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價格不高於上年每股凈值。
《意見》在員工持股後減持及退出機制上第三個亮點則是明確了員工持股價格的變動方式: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表示,在國有企業實施員工持股,旨在使員工利益與企業利益緊密結合,激發企業活力。對員工減持做出明確規定,可以有效減少規則灰色地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使員工持股真正用於員工激勵。
這次改革與以往不同
對國企來說,職工持股並不是一個新鮮事物。但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員工持股後,市場對於新一輪改革如何實施卻是期待已久。
上世紀90年代初,主要是為了推進股份制改革,一些企業搞了職工持股會參與國企改革;90年代中後期為使某些國有企業改制退出,一些企業讓部分職工收購國有資產或進行持股等。
國資委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比較而言,以往的職工持股側重於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某個方面的問題,而這次員工持股的改革目標定位更高,是要通過員工持股這一制度安排,總結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進一步有效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激發國有企業內在活力。
同時,該人士認為,此次改革統籌性強,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不是一項單一的、孤立的改革政策。因此,與以往的員工持股不同,本次開展員工持股試點,與國有企業功能分類、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其他相關政策之間的銜接非常緊密,需要統籌推進。
此外,《意見》可操作性較強,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涉及的試點企業條件、持股員工範圍、出資入股方式、入股價格、股權結構、持股比例、股權流轉等關鍵事項,都提出了明確要求。有助於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使員工利益與企業利益緊密結合;還能吸引和留住人才,優化國有企業股權結構。
周放生表示,此次《意見》最大的“遺憾”是沒有提到分紅權改革。分紅權改革幾乎沒有門檻,不動產權,不動決策權;不動存量,不涉及改制,不涉及流失;不影響職工崗位,保持企業穩定。分紅權改革完全可以在競爭性領域國企廣泛實行,在虧損企業中也可以更大膽一些。
“《意見》的出臺積極意義重大,但部分內容還顯得趨於保守。員工持股已經實行了近二十年,積累了大量的經驗,改革的步伐可以繼續加快。”周放生說。
《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今天對外下發,第一財經制作14點速讀幫您理解這項改革。
1、四大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
二是堅持增量引入,利益綁定。
三是堅持以崗定股、動態調整。
四是堅持嚴控範圍、強化監督。
2、兩個前提:國企控股、混合所有
國有參股企業的員工持股不適用《試點意見》。
中央企業二級以上企業(含) 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一級企業暫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違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有關規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業,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實施員工持股,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國有科技型企業的股權和分紅激勵,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已按有關規定實施員工持股的企 業,繼續規範實施。國有參股企業的員工持股不適用《試點意見》。
3、試點企業要滿足四大條件
一是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
二是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應達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 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
三是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
四是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於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4、入股範圍是骨幹
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 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且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黨中央、囯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持股。
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
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
5、入股必須真實合規出資
員工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並按約定及時繳納。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應提供所有權屬證明並依法評估作價,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
持股員工不得接受與試點企業有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的借貸或融資幫助。
6、入股價格不得低於每股凈資產
在員工入股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試點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員工入股價格不得低於經核準或備案的每股凈資產評估值。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入股價格按證券監管有關規確定。
7、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於總股本的30%
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於總股本的1%。
企業可釆取適當方式預留部分股權,用於新引進人才。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比例按證券 監管有關規定確定
8、員工持股必須保證國有股東控股地位
實施員工持股後,應保證囯有股東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34%。
持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夥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
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桿融資。持股平臺不得從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
9、股權流轉有36個月以上的鎖定期
實施員工持股,應設定不少於36個月的鎖定期。
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員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轉讓股份,並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不少於36個月的鎖定期。
鎖定期滿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不得高於所持股份總數的25%。
同時要求,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 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 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
10、轉讓價格多種確定方式
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份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辦理。
11、股權分紅不得承諾托底條款
員工持股企業應處理好股東 短期收益與公司中長期發展的關系,合理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分紅率。
企業及國有股東不得向持股員工承諾年度分紅回報或設置托底回購條款。
持股員工與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享有同等權益,不得優先於囯有股東和其他股東取得分紅收益。
12、破產清算以出資額為限
員工持股企業破產重整和清算時,持股員工、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應以出資額為限,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責任。
13、年內啟動、2018年底做階段性總結
首批試點原則上在2016年內啟動實施,成熟一戶開展一戶,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適時擴大試點。
14、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要追責
違法《試點意見》規定的,要求有關企業及時整改;對員工持股企業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掌握試點進展情況,總結經驗、查找問題並要求整改,定期通報有關情況,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隨著國企改革1+N方案的陸續發布,《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以下簡稱《試點意見》)已經在18日由國務院國資委對外下發。
這次改革與以往不同
對國企來說,職工持股並不是一個新鮮事物。但三中全會提出員工持股後,市場對於新一輪改革如何實施卻是期待已久。
上世紀90年代初,主要是為了推進股份制改革,一些企業搞了職工持股會參與囯企改革;90年代中後期為使某些國有企業改制退出,一些企業讓部分職工收購國有資產或進行持股等。
國資委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比較而言,以往的職工持股側重於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某個方面的問題,而這次員工持股的改革目標定位更高。是要通過員工持股這一制度安排,總結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進一步有效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激發國有企業內在活力。
同時,該人士認為,此次改革統籌性強,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不是一項單一的、孤立的改革政策。因此,與以往的員工持股不同,本次開展員工持股試點,與國有企業功能分類、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其他相關政策之間的銜接非常緊密,需要統籌推進。
另外,《試點意見》可操作性較強,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涉及的試點企業條件、持股員工範圍、出資入股方式、入股價格、股權結構、持股比例、股權流轉等關鍵事項,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最後,該人士認為,這次《意見》嚴格界定試點條件,提出規範性要求,並明確選擇少量企業開展首批員工持股試點,成熟一戶開展一戶,防止一哄而起。同時,要求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適當對擴大試點。
具體哪些企業會納入到試點,《意見》只是明確了有關條件但沒有明確具體名單。
該人士說,囯務院國資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將按照試點企業條件,分別從中央企業、地方囯有企業中選擇少量企業開展首批試點。
該人士強調,員工持股試點應註重試點質量和工作進度的有機統一,不得為了片面追求數量而強行在條件不成熟的企業中開展試點,也不得一味追求速度而忽視質量。
試點級別在央企三級及以下控股企業
雖然國資委此次沒有對外披露究竟哪些企業將開展試點,但卻明確了試點企業的條件。
首先,國資委相關人士明確,國有參股企業的員工持股不適用《試點意見》。同時中央二級以上企業(含)及省級國有一級企業原則上暫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該人士對此解釋,一般來說,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及其二級子企業、省級國有一級企業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企業資產規模大、從業人員多、管理層級多、業務種類多。二是大部分屬於國有獨資且主要職能為資本管控。省級國有一級企業有些還是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即將改組成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具體經營層面往往更多是在中央企業三級子企業和省級國有企業二級子企業以下。三是不少企業經營業務 還涉及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該人士稱,這些特點使得在中央企業二級以上企業及省級囯有一級企業實施員工持股操作具有較大複雜性。
必須是處於充分競爭領域的商業類企業
其次,《試點意見》也明確是針對“混合所有制”企業的試點,具體而言有四大條件。
一是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二是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應達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四是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於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根據這樣的試點條件,意味著往往以國有獨資形式存在的公益類企業並不在此次試點範圍之內。而工業收入和利潤九成以上來自企業集團外部市場也規避了較大關聯交易的可能性。
“以崗定股”鼓勵骨幹持股
對於試點企業什麽人能持股,《試點意見》進一步明確,不是高管持股,而是骨幹持股,遵守“以崗定股、動態調整”的原則。
對於“以崗定股”,國資委相關人士表示,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且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該人士進一步解釋,“以崗定股”是指持股員工的資格範圍和持股比例根據任職崗位來確定,即以關鍵的管理崗位、技術崗位和業務崗位為核心,確定持股人員範圍,依據崗位對企業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的重要程度確定持股比例,並根據崗位績效對具體持股比例進行上下浮動。
該人士強調,員工持股既不是全員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經營層持股,而是骨幹持股。
對於什麽人不能持股,《試點意見》也做了嚴格的規定。即黨中央、囯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
為了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試點意見》規定,實施員工持股後,應保證囯有股東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34%。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於總股本的1%。
增量引入:員工入股需要合規出資
《試點意見》明確,堅持增量引入,利益綁定。主要采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方式開展員工持股,並保證國有資本處於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勵約束長效機制,符合條件的員工自願入股,入股員工與企業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共擔市場競爭風險。
員工持股不是無償獲得,《試點意見》規定,員工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並按約定及時繳納。
為了防止不當入股,《試點意見》強調,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持股員工不得接受與試點企業有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的借貸或融資幫助。
“動態調整”實現股權有序轉讓
具體到持股的方式,《試點意見》強調,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夥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桿融資。持股平臺不得從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
對於股權的轉讓,《試點意見》強調,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份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辦理。
前述人士稱,這種股權的“動態調整”,強調的是持股員工應做到進退有序,離開企業的人員因不再是該企業員工而不再持有股權,新進人才可以獲得股權,崗位調整時所持股份隨之調整,真正實現讓符合條件的員工持有股權,持續調動骨幹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防止股權固化,影響激勵效果。
上市公司股票對價往往高於公司凈資產,股權退出的時候是否也需要按照《試點意見》實施?
前述人士表示,囯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仍然按照《關於印發<囯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該人士表示,《試點意見》針對員工持股試點可能出現的囯有資產流失風險提出一系列防範措施,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一是明確選擇少量企業開展試點。囯務院國資委和各 省級國資委按照試點企業條件,分別從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中選擇少量企業開展試點。
二是規範員工持股涉及的關鍵環節。明確主要釆取增 資擴股、出資新設方式引入員工持股,不減少國有資本存量。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為主,入股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 估值,且國有股東、試點企業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 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也不得向員工承諾年度分紅回報或設置托底回購條款。企業破產重整和清算時,持股員工、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應以出 資額為限,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責任。
三是防止利益輸送。要求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骨幹和業務骨幹,且與本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國有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業集團內的員工 持股企業輸送利益,對囯有企業和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 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加強審計監督。
四是強化信息公開。要求試點企業應將持股員工範 圍、持股比例、入股價格、審計評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規定 充分披露,切實保障員工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要求國有企 業與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由一級企業以適當方式定期公開。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要求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按 《試點意見》規定,對試點企業員工持股方案進行備案管理,對不符合《試點意見》規定的,要求有關企業及時整改;對員工持股企業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掌握試點進展情況,總結經驗、查找問題並要求整改,定期通報有關情況,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隨著國企改革1+N方案的陸續發布,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三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改革時間表和路線圖,將在年內啟動試點。
根據安排,試點企業的推進方式是“成熟一戶開展一戶”,到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再適時擴大試點。首批試點中,央企子公司數量為10家,地方國企為5~10家。
國企改革專家周放生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意見》明確了員工持股的各項要求和具體措施,意義重大,“好比奧運會比賽中起跑的槍聲已經打響,很多試點、員工持股的方案都可以推進了。”
“在當前經濟下行、國企經營壓力加大的背景下,推動央企員工持股對改革脫困、企業降成本、激發企業活力會起到積極作用,是非常好的改革措施。”周放生說。
在周放生看來,與以往文件相比,此次的《意見》更詳細、具體,有十大亮點值得關註。總體來看,這十大亮點又詳細解釋了市場關心的三大問題:哪些企業能夠率先試點,哪些員工可以持股,以及減持、退出的機制。其中,對於防止公司被少數人控制,《意見》也有著明確的規定。
“市場化”成試點條件關鍵詞
十大亮點中有三條清晰地劃定了國企試點員工持股的界線。
首先,《意見》明確員工持股與混合所有制結合起來,同時要有民間資本的進入。換句話說,這個文件針對的是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
其次,試點企業須是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中,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制資本股東所持股份應達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
此外,試點企業應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於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其三,相比之前的消息,試點意見再次縮小了試點範圍。央企二級以上企業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一級企業暫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意見》發布後,國務院國資委和各省級國資部門將按照試點企業條件選擇少量企業開展試點。地方國有企業開展試點,由省級國資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在審核申報材料的基礎上確定。
對於市場關註的哪些行業或企業最有可能進入首批試點名單,周放生表示,符合試點要求的企業範圍非常寬泛,除了公益類、戰略類的行業不行,鋼鐵、煤炭、建材、水泥、機械制造、化工、電子科技等處於充分競爭的商業類企業都可以進入首批試點。
周放生還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根據《意見》,國有參股企業不適用於這個文件,並不是說國有參股企業不能進行員工持股的試點,而是對於國有參股企業來說是完全放開的,不受到《意見》的約束。
“以崗定股”鼓勵骨幹持股
《意見》中的另外四大亮點明確了可以持股的員工範圍、入股方式等。
首先,這既不是平均持股、人人持股,也不是只有管理層才能持股,而是骨幹持股,但必須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意見》明確,嚴防“撒胡椒面”式的激勵。在公司關鍵崗位工作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均有機會持股。
《意見》還嚴格規定了什麽人不能持股,即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
其次,《意見》明確了員工持股總量的比例,原則上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於總股本的1%。“30%、1%的紅線是為了防止公司被少數人控制。”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意見》還明確了員工持股的方式: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並按約定及時繳納;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此外,持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夥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但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桿融資。
其四,《意見》明確了“按崗持股”,這意味著崗變股變。以關鍵的管理崗位、技術崗位和業務崗位為核心,確定持股人員範圍。
鎖定期不少於36個月
以往的國企員工持股實踐中,出現過大量短期減持套現致富、對二級市場構成嚴重沖擊的現象。此次《意見》的十大亮點中有三條與此有關。
首先是設定了鎖定期。《意見》明確企業上市之前員工可以入股,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員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轉讓股份,並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不少於36個月的鎖定期。鎖定期滿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不得高於所持股份總數的25%。
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持股員工如果發生崗位調整,或是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被解雇等原因離開了,手里的股份怎麽辦?對此,《意見》明確了退出機制和退出價格,規定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可以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價格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價格不高於上年每股凈值。
《意見》在員工持股後減持及退出機制上第三個亮點則是明確了員工持股價格的變動方式: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表示,在國有企業實施員工持股,旨在使員工利益與企業利益緊密結合,激發企業活力。對員工減持做出明確規定,可以有效減少規則灰色地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使員工持股真正用於員工激勵。
這次改革與以往不同
對國企來說,職工持股並不是一個新鮮事物。但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員工持股後,市場對於新一輪改革如何實施卻是期待已久。
上世紀90年代初,主要是為了推進股份制改革,一些企業搞了職工持股會參與國企改革;90年代中後期為使某些國有企業改制退出,一些企業讓部分職工收購國有資產或進行持股等。
國資委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比較而言,以往的職工持股側重於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某個方面的問題,而這次員工持股的改革目標定位更高,是要通過員工持股這一制度安排,總結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進一步有效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激發國有企業內在活力。
同時,該人士認為,此次改革統籌性強,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不是一項單一的、孤立的改革政策。因此,與以往的員工持股不同,本次開展員工持股試點,與國有企業功能分類、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其他相關政策之間的銜接非常緊密,需要統籌推進。
此外,《意見》可操作性較強,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涉及的試點企業條件、持股員工範圍、出資入股方式、入股價格、股權結構、持股比例、股權流轉等關鍵事項,都提出了明確要求。有助於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使員工利益與企業利益緊密結合;還能吸引和留住人才,優化國有企業股權結構。
周放生表示,此次《意見》最大的“遺憾”是沒有提到分紅權改革。分紅權改革幾乎沒有門檻,不動產權,不動決策權;不動存量,不涉及改制,不涉及流失;不影響職工崗位,保持企業穩定。分紅權改革完全可以在競爭性領域國企廣泛實行,在虧損企業中也可以更大膽一些。
“《意見》的出臺積極意義重大,但部分內容還顯得趨於保守。員工持股已經實行了近二十年,積累了大量的經驗,改革的步伐可以繼續加快。”周放生說。
國企經營投資有了一張“負面清單”,一旦發生清單上的 9大方面54種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就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 並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也應當納入責任追究範圍。
23日,國務院辦公廳對外發布《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明確劃定了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範圍、資產損失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方式等。以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意見》提出,到2017年底前,基本形成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到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意見》明確了國企經營投資中9大方面54種情形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這為國企高管開了一張經營投資行為的負面清單。這些具體的規定所涉及到的違法違規行為就是一條底線,也是國企改革與發展的保護線。
李錦認為,對於國企違規經營投資追責,過去都分散在各個方面,而此次做了系統性的制度規定,有助於國有企業規範投資,有效防止國有資產的濫用和流失。
根據《意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較大或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追責範圍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並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
李錦指出,在近10年來,包括國企在內的過度投資行為為當前我國經濟產能過剩、利潤下滑埋下了伏筆。特別是2008年後,國企掀起一波投資高潮。這階段國企規模過度擴張,大量投資驅動的發展不可持續,甚至會反過來造成資源浪費。但此前卻從來沒有哪位國企負責人為投資失誤承擔過任何責任。
《意見》指出,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問責。
其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扣減薪酬。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意見》還提到了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也將被納入責任追究範圍。
李錦表示,國企投資決策終身追責,這是首次提出。由於國企管理人員崗位調動頻繁,任期都比較短,所以部分管理人員通過大量投資獲取短期效益。終身追責制度就是要求管理人員不僅為自己的任期績效考慮,還要著眼於企業長遠發展。
《意見》出臺後,有業內人士擔心,如此嚴厲的問責機制可能會挫傷國企負責人改革創新的積極性。李錦表示,這些具體的規定所涉及到的違法違規行為就是一條底線。在此之上,經營管理人員仍有充分發揮才能的空間。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一直以來是國企改革中關註的重心。今年5月,中央深改辦督察組赴企業督察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深改辦專職副主任陳一新在講話中指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首當其沖和當務之急。
去年下半年發布的《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也同樣明確要求加強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李錦認為,防止國資流失是下一步國企改革的發力點。而此次《意見》能有效地規範國有企業的經營和投資行為,防止國資的濫用和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