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塔實業11月29日晚間公告稱,公司股票 於 2016年 11 月 25 日、 11 月 28 日 、 11 月 29 日 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格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 20.28%,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經核實, 公司不存在重大事項, 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更正、補充之處。
2016 年 11 月 24 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最新《上市公司“高送轉”利潤分配和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的公告格式》,其中規定“原則上不支持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凈利潤同比下降 50%以上)公司高比例送轉”。
近三個交易日,有數十位投資者咨詢公司半年度披露的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方案是否受新的規定影響,經公司向深交所咨詢,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方案暫時不受新規則的影響,公司目前正在積極推進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事宜,並將於 2016 年 12 月 7 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此事項。
據中新社報道,國家網信辦11月4日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12月1日起實施,對直播平臺、主播、觀看者都做了要求。有分析指出,以後直播不能太“任性”,更不得色情“碰瓷”。
2016年,網絡直播爆炸式發展,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數據,截至今年6月底,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3.2億。這種情況下,網絡直播亂象層出不窮,吞燈泡、喝辣椒油、直播造娃娃……只有你想不到的,沒有直播關註不到的。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部分直播平臺傳播色情、暴力、謠言、詐騙等信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特別是給青少年身心健康帶來不良影響。針對網絡直播亂象頻發的現狀,《規定》對網絡直播平臺、主播和觀看者都做了要求,其中,網絡主播實行“實名制+黑名單”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主播禁止重新註冊賬號,這被稱為最嚴新規。
《規定》提出,不得利用直播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制作、複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網絡直播平臺應記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誌信息,保存六十日。
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副部長王四新表示,這相當於在網絡直播快速發展的階段註入了法律法規的基本框架,意義重大。“實名制和黑名單制度更是對主播有警示和引導作用,一些主播想靠色情‘碰瓷’時,就會有一定的顧忌。”王四新指出,“對網絡直播平臺而言,《規定》的實施對一些規模小的直播平臺影響較大,洗牌將至,直播用戶也將向大平臺轉移,強者恒強。”
除了直播平臺和主播,《規定》對直播觀看者也做了要求,用戶在參與直播互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規定》指出,直播平臺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王四新對此說道,這賦予了直播平臺刪除低俗評論的權利,相信《規定》實施後,直播中低俗評論數量會減少,但是完全杜絕比較難。
受此次《規定》影響,未來網絡直播行業將何去何從呢?搜狐董事局主席兼搜狐視頻CEO張朝陽在近日舉行的第三屆搜狐視頻出品人大會上表示,未來的直播將從“顏值直播”模式走向價值直播。
王四新說,新聞類直播,一些具有新聞性質的事件現場直播受《規定》影響較大,會越來越嚴格,先審後播的規定設置了一些門檻,但也是為了平穩直播;不過娛樂、情感類直播將繼續瘋狂生長。
近日,銀監會就《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則》)公開征求意見,《規則》要求商業銀行使用權重法或內部評級法計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並將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
銀監會表示,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國商業銀行衍生工具交易業務快速增長。《規則》的制定是為了增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監管的有效性,推動商業銀行提升衍生工具風險管理能力。
“《規則》借鑒國際經驗並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提高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銀監會稱。
工行風險部人士告訴第一財經,國內商業銀行衍生交易的產品類型以匯率類、利率類產品為主,交易類型以互換、遠期等簡單產品為主。“總體而言,目前國內商業銀行衍生交易的業務規模較小、結構相對簡單,但近幾年業務增長的速度較快。”
優化計量方法接軌國際
某大行資深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根據目前的市場狀況、金融衍生品發展階段等,《規則》樹立了規範,同時也與國際經驗更加貼近了,計量方法更加精細化,並且提高了敏感度。同時,也推動了監管的審慎性,能更全面地了解銀行相關風險。
對於出臺的背景,銀監會表示,根據2014年3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計量的標準方法》,銀監會起草了《規則》。
上述工行風險部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2007年以來全球金融危機期間,場外衍生品市場遭受重創,許多大型金融機構損失慘重。為此,2010年底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巴塞爾III: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的全球監管框架》提高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CCR)資本要求。
為進一步解決CCR資本監管框架的缺陷,2014年3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計量的標準法》(SA-CCR),要求各監管當局使用SA-CCR替代原有方法計量CCR風險加權資產。
“在此背景下,中國銀監會適時出臺《規則》,相關條款與國際監管標準基本保持一致。”上述工行人士稱。
據介紹,《規則》主要是對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暴露的計量方法進行了優化,包括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基礎定義和計算步驟,明確了凈額結算組合、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的確定方法,規定了不同保證金安排情況下風險暴露的計量公式等。
對於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的計量,銀監會要求銀行使用權重法或內部評級法。具體來看,采用權重法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為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暴露乘以交易對手的風險權重。采用內部評級法的,則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3計算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
對於凈額結算組合的確定,銀監會明確了三大標準。一是,銀行與交易對手簽訂合法的凈額結算協議。在交易對手違約或者被清算時,對包含收取權利和支付義務相關交易的盯市價值,商業銀行可采取凈額結算方式進行清算。
二是,商業銀行應確保凈額結算協議合法有效,並就凈額結算協議涉及的法律提供書面的審查意見,以確保凈額結算能夠有效實施。
三是,在凈額結算協議適用的法律發生變化時,商業銀行應確保相關協議仍合法有效。
同時,《規則》要求銀行將衍生工具劃分至相應的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內,並建立書面的衍生工具分類流程和標準。
其中提及的衍生工具的資產類別包括:利率類工具、外匯類工具、信用類工具、股權類工具和商品類工具。
銀監會表示,資產分類的依據是衍生工具的主要風險因子,由其參考標的工具決定。當一個衍生工具同時包含不同類型的風險因子(如多元資產或混合衍生品)時,銀行應根據不同風險因子的敏感性和波動率來確定主要風險因子。
《規則》要求銀行在資產類別劃分的基礎上,建立抵消組合劃分標準,並將各類資產類別的衍生工具劃分至抵消組合內。同時也區分保證金衍生品交易和無保證金衍生品交易。
“新方法中考慮了危機時期的市場波動性,計量結果更為審慎。”工行上述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
納入全面風險管理
在規則的第十條中,銀監會也要求銀行將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產品風險治理的政策流程等。
“目前,中國衍生品市場處於發展的階段,不斷推出一些新的衍生品,市場建立還需要一段時間,不過發展速度是很快的。”上述大行資深人士對第一財經稱。
今年10月31日,中國版CDS(信用違約互換)在銀行間市場交易試水,首批名義本金規模為3億元,這意味著銀行參與的衍生品市場在擴充,其市場風險外延也在擴展。
據前述工行風險部人士介紹,商業銀行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包括金融機構和企業客戶。衍生產品交易面臨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市場價格不利變動帶來的可能損失,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是指交易對手出現違約或破產導致銀行面臨的潛在損失。
面對如上風險,銀行可以通過風險限額、風險緩釋、風險監控、風險報告等手段對上述風險進行管控,並計提相關資本。
若《規則》出臺之後,銀行將需要做哪些調整?
“SA-CCR方法較原方法產品維度更細、考量因素更多、計算過程更為複雜,銀行需要升級管理系統、更新計量方法、實現監管資本的準確計量。”前述工行人士稱。
《規則》除了要求銀行將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還要求強化信息系統和基礎設施,提高數據收集和存儲能力,確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資本計量的審慎性。
上述大行資深人士也表示,《規則》的相應要求,根據監管更審慎的目的,銀行會對系統進行改造。銀行此前也有相應的準備,並不會對銀行帶來很大的影響。
上交所12月9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針對“上交所此次修訂兩融規則目的”的提問,上交所表示,近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滬深兩所對《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將靜態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為負數A股的可充抵保證金折算率下調為0%,此舉可提高融資融券擔保物質量,降低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有利於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價值投資;同時,兩所標的股票數量由現有的873只擴大到950只,進一步拓寬標的股票的覆蓋面,滿足投資者多樣化投資需求。上述調整自2016年12月12日起實施。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條件的可依相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日前,山西省公安廳微信平臺發布消息,《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該《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居住的人員,但本省設區的市所轄各區常住人口跨區居住的除外。
《辦法》規定,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國家相關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一人一證,有效期為五年。
《辦法》還指出,居住證持有人住址變更的,或在居住地記為常住戶口的,應在1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手續;離開登記居住地市、縣範圍內不再居住的,應在離開前10日內辦理登記證註銷手續;在30日內返回登記居住地的,不辦理註銷手續。
對於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經營性服務場所住宿的人員,在醫院住院就醫的人員,在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人員,以及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依據《辦法》則由相關單位按規定登記。
根據該《辦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聘用流動人口的單位,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經營管理機構以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單位,均應在流動人口入住、聘用及入駐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離開、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也應在10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的罰款。
其中,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基本信息的,其房屋出租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將被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未組織、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未報告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將被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經營管理機構以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將被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文化部12日印發《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法要求,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采取面談、錄制通話視頻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
辦法明確,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應當明確包括網絡表演;不具備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能力的網絡表演經營單位,不得開通表演頻道。
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規範網絡表演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絡表演是指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是指通過用戶收費、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向公眾提供網絡表演產品及服務的行為。
將網絡遊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的經營活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自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的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應當明確包括網絡表演。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五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對本單位開展的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承擔主體責任,應當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和《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內容審核管理制度,配備滿足自審需要並取得相應資質的審核人員,建立適應內容管理需要的技術監管措施。
不具備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能力的網絡表演經營單位,不得開通表演頻道。未采取監管措施或未通過內容自審的網絡表演產品,不得向公眾提供。
第六條網絡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內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暴力、低俗,摧殘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用戶的;
(四)以偷拍偷錄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以虐待動物等方式進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準文號或備案編號的網絡遊戲產品,進行網絡遊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
第七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參與的網絡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第八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要加強對表演者的管理。為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與表演者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
第九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采取面談、錄制通話視頻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護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第十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為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表演者(以下簡稱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並向公眾提供網絡表演產品的,應當於開通網絡表演頻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為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為境內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當於表演者開展表演活動之日起10日內,將表演頻道信息向文化部備案。
第十一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表演頻道內及表演音視頻上,標註經營單位標識等信息。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表演者信用等級、所提供的表演內容類型等,對表演頻道采取針對性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完善用戶註冊系統,保存用戶註冊信息,積極采取措施保護用戶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服務協議,加強對用戶行為的監督和約束,發現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巡查監督管理制度,對網絡表演進行實時監管。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記錄全部網絡表演視頻資料並妥善保存,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向公眾提供的非實時的網絡表演音視頻(包括用戶上傳的),應當嚴格實行先自審後上線。
第十四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發現本單位所提供的網絡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立即停止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立即向本單位註冊地或者實際經營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季度的自審信息(包括實時監運情況、發現問題處置情況和提供違法違規內容的表演者信息等)報送文化部。
第十六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系統,主動接受網民和社會監督。要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舉報受理,建立有效處理舉報問題的內部聯動機制。要在其網站主頁及表演者表演頻道頁面的顯著位置,設置“12318”全國文化市場舉報網站鏈接按鈕。
第十七條文化部負責全國網絡表演市場的監督管理,建立統一的網絡表演警示名單、黑名單等信用監管制度,制定並發布網絡表演審核工作指引等標準規範,組織實施全國網絡表演市場隨機抽查工作,對網絡表演內容合法性進行最終認定。
第十八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網絡表演市場的事中事後監管,重點實施“雙隨機一公開”。要充分利用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轄區內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指導、服務和日常監管,制定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根據查處情況,實施警示名單和黑名單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時公布查處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網絡表演行業的協會、自律組織等要主動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範,開展行業培訓,推動企業守法經營。
第二十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未申請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予以查處;未按照許可證業務範圍從事網絡表演活動的,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提供的表演內容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為未經批準的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逾期未備案的,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予以查處。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本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向文化部提交申請或備案。
第二十三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有關規定,未按規定保存網絡表演視頻資料的,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有關規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審責任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通過信息網絡實時在線傳播營業性演出活動的,應當遵守《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發布的一則《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在整個大資管行業引起了廣泛的爭議。
這則被稱為財稅140號文的通知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納稅人。雖然該規定12月21日出臺,但執行期追溯到了5月1日。考慮到一些資管產品其間已到期,如果真要補繳增值稅,那資管機構恐怕需要以自有資金進行補繳。這對整個行業來說,將產生巨大影響,尤其是一些業績出眾又規模龐大的公司將貢獻金額不菲的凈利潤。
上海一家資管公司副總經理對《第一財經日報》稱,還在等具體的操作細則,截至目前行業還沒有一個清晰可行的版本出來;公司的審計人員已在加緊與國稅總局交流,希望盡早得到一些有效信息。“‘新老劃斷’的可能性還是有的,比如140文發布前已到期的產品得到豁免,正在運營或者日後的產品按照新規實施;或者,從5月1號起發行的資管產品適用於該規定。”在他看來,錘子未落地前,變數尚存。
新規影響頗大
2016年3月1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國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範。這是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財稅體制的又一次深刻變革。
盡管如此,資管行業涉及的增值稅業務規範仍有一些模糊地帶無法確定,一些業務稅收如何征收、納稅主體歸誰,還未有過公開的明確規定。比如,對於非保本類資管產品持有到期要否繳納增值稅問題上,業內表述不一。《第一財經日報》獲悉,在中部某省份的官方微信公眾號上,曾推送信息顯示持有到期金融產品的行為等同於金融商品轉讓,將征收增值稅。但其他一些地方則認為產品到期是清算概念,並不是簡單的金融商品轉讓行為,不需要繳稅。
由此,此次140號文的發布無疑是“營改增”政策實施後,增值稅征收標準的一次細化,並在業內引起了較大反響。
眾多周知,截至目前,國內的資管產品主要包括銀行理財、信托計劃、公募基金、基金專戶、券商資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證監會副主席李超日前在公開場合表示,截止2016年6月底,各大類資管產品的規模為:銀行理財26.3萬億元,信托計劃15.3萬億元,公募基金8.4萬億元,基金專戶16.5萬億元,券商資管計劃14.8萬億元,私募基金5.6萬億元,保險資管2萬億元,簡單相加後的規模總計88萬億元。由於在實際運作中,部分資管產品互相借用“通道”,產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等,剔除這些重複計算因素,資管業務規模約為60萬億左右,大體接近2015年GDP總量。
60萬億資管規模對應的盈利產品的納稅規模顯然也並不低。在一些機構看來,營改增的初衷應該降低企業稅負,讓企業更具競爭力。但考慮到140文追溯期始於5月,過去8個月到期產品收益的增值部分的稅收誰來負責目前不得而知。140號文明確了資產管理人為納稅主體。但在興業證券固定收益團隊看來,這意味著它無法將稅費轉嫁給產品購買者的情況下,它需要用自有資金補繳增值稅。對於近期受傷已經頗為嚴重的資管機構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目前針對這一條如何執行市場爭議頗大,還需要看到具體的操作細則。
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的一些資管人士表示,目前均未確定具體如何開展這個繳稅工作,不排除會對8個月間到期的產品進行“新華劃斷”的可能性,而還在運營的資管產品或者日後的產品適用於新規,或將在投資者贖回時一次性提取稅費。
影響幾何?
除了追溯期,140文還在某些領域進行了細化。通知第一條明確表示保本型資管產品需要繳納利息收入增值稅,非保本不收。興業證券稱,此前多數產品是不需要繳稅的,新規將增加保本產品管理者的成本。在其看來,受影響較大的是銀行保本理財。它雖然占比在持續回落,但承諾保本的銀行理財規模仍有6.1萬億,占比23%左右。其他資管產品由於原本在保本承諾這一塊受到較為嚴格的監管限制,影響相對較小。
相比第一條規定,140號文第二條,在業內看來無疑是個利好。對於非保本資管產品,只要持有到期,增值部分無需繳納增值稅。上海一家公募基金副總經理對《第一財經日報》稱,這意味著一些委外定制基金,比如定開債基金,委外資金只要持有到期,即便不分紅也無需繳納增值稅。這也可能刺激外部資金繼續湧入基金市場,在監管調控之後還能保持住委外業務相應的勢頭。
從更寬廣的層面來看,業內認為140文還起到了降杠桿的作用。考慮到納稅主體落在了管理人身上,降杠桿的壓力可能多集中在多層嵌套的資管產品中。
“嵌套型產品面臨重複收稅問題。”上海一位會計事務所人士向記者舉例道,比如A投資者買了B基金專戶,但B產品在運作過程中投資了C基金。如果A投資者中途贖回,其取得的收益將面臨雙重稅收:首先,B產品投資於C的部分,若有盈利,將由C進行繳稅;其次,A投資於B專戶獲得的收益,將由B來繳稅。
興業證券稱,理論上,如果管理者將稅費轉嫁給投資者承擔,那資管產品吸引力將打折,但如果讓管理人承擔,則意味著管理成本大幅上升。且按照目前的征稅方式,嵌套類資管產品會產生多次重複征稅的情況,成本提升幅度較大。以上兩個層面都不利於嵌套類產品業務的擴張,有管理層降杠桿的意圖。
不過,在去杠桿的同時新規可能也要對FOF等產品產生一定抑制效應。上述會計師事務所人士稱,目前的ETF聯接基金以及FOF這種“產品中的產品”也符合雙重收稅的問題,未來擴張的步伐可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也有可能會讓委外資金顧及成本而望而卻步。
(新華社 梁誌強/圖)
根據三部法律所修訂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近日發布。在此《管理辦法》中,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並首次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等納入責任主體範圍。
據央行網站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央行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經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金融翻閱2006年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舊版《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其中規定,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大額交易。
而在剛剛發布的《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並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對此,有銀行相關負責人指出,上報標準的調整說明了金融機構反洗錢任務的迫切性。“從目前的經濟形勢發展和犯罪分子的操作手法來看,大額交易報告的標準起點降低很有必要。金融機構反洗錢需要執行更嚴格的條件,以增加甄別的數據量。犯罪分子化整為零的手段比較多。”
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董希渺在接受人民金融采訪時表示,從目前來看,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越大。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進行嚴格監控是反洗錢工作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也有現實需要。
然而,提高了監管標準,意味著將給金融機構增加許多工作。董希渺建議,“金融機構一方面要嚴格履行監管要求,進行如實上報;另一方面要采用技術的手段,盡量減少和降低金融機構因此產生的工作量和成本。”
新版《管理辦法》新增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 的適用範圍,並表示《管理辦法》同樣適用於非銀行支付機構。
近些年來,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在此次修訂《管理辦法》首次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上報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體責任範圍。第二十五條中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央行數據顯示,第三季度,非銀行支付機構處理網絡支付業務440.28億筆,金額26.34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06.83%和105.82%。根據易觀數據顯示,支付寶和財付通(包含微信支付、QQ錢包)分別占據移動支付交易份額前兩位,兩者在2016年三季度的市場規模占比分別為50.42%和38.12%。
多位業內人士認為,責任主體擴容至非銀行支付機構很有必要。“就應該將物理網點和網絡電子渠道都納入其中。消費者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服務已經普遍,這也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與2006年相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作為修訂《管理辦法》的基礎,央行此舉大有深意。”董希渺說。
不僅如此,修訂後的《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即以“合理懷疑”為基礎開展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來源:人民網)
1月11日消息,據華爾街日報報道,歐盟在網絡廣告方面已提出新法規,要求限制谷歌和Facebook等公司追蹤用戶以投放針對性廣告,歐盟將引入的立法可能削弱網絡廣告公司及其他網站出版商的關鍵收入來源。
歐盟委員會周二提出新規,將要求這些公司允許用戶自主選擇是否同意使用“cookie”,這是一種存儲在網頁瀏覽器上的小型代碼,這些代碼可用於追蹤個人的網上活動。
該委員會稱,該草案旨在保護用戶隱私,提高有關企業如何獲得用戶數據的透明度。據歐盟稱,約80%的歐洲受訪者認為,瀏覽器cookie等工具只應在得到用戶允許的前提下使用,這點很重要。
在安裝瀏覽器或其他任何允許進行電子訊息溝通的軟件時,用戶都必須選擇是允許還是拒絕用作廣告目的的追蹤,之後才能繼續安裝。
目前,歐盟委員會的上述提案將交由歐洲議員和成員國討論,在正式通過前可能會進行修改。歐盟委員會表示,希望上述新規在2018年5月之前被正式通過,屆時歐盟其他數據保護規定將輔助實施。
據食藥監總局官網消息,為進一步規範中成藥的命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起草了《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中成藥命名不應采用誇大、自詡、不切實際的用語,如:“寶”“靈”“精”“強力”“速效”等,以及“禦制”“秘制”等溢美之詞。
意見稿提出,中成藥通用名稱應科學、明確、簡短、不易產生歧義和誤導,避免使用生澀用語。一般字數不超過8個字。中成藥名稱一般不采用人名、地名、企業名稱命名,也不應用代號命名;不應采用固有特定含義名詞的諧音,如名人名字的諧音等。
意見稿明確,中成藥應避免采用可能給患者以暗示的有關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治療學的藥品名稱,如名稱中含“降糖”“降壓”“降脂”“消炎”“癌”等字樣。
對於市場上已有的中成藥,意見稿提出,該指導原則不僅適用於中藥新藥的命名,也適用於規範原有中成藥的不規範命名。對於沿用已久的藥名,如必須改動,可列出其曾用名作為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