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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新規震懾資管圈:業內呼籲“新老劃斷”

近日,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發布的一則《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在整個大資管行業引起了廣泛的爭議。

這則被稱為財稅140號文的通知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納稅人。雖然該規定12月21日出臺,但執行期追溯到了5月1日。考慮到一些資管產品其間已到期,如果真要補繳增值稅,那資管機構恐怕需要以自有資金進行補繳。這對整個行業來說,將產生巨大影響,尤其是一些業績出眾又規模龐大的公司將貢獻金額不菲的凈利潤。

上海一家資管公司副總經理對《第一財經日報》稱,還在等具體的操作細則,截至目前行業還沒有一個清晰可行的版本出來;公司的審計人員已在加緊與國稅總局交流,希望盡早得到一些有效信息。“‘新老劃斷’的可能性還是有的,比如140文發布前已到期的產品得到豁免,正在運營或者日後的產品按照新規實施;或者,從5月1號起發行的資管產品適用於該規定。”在他看來,錘子未落地前,變數尚存。

新規影響頗大

2016年3月1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國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範。這是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財稅體制的又一次深刻變革。

盡管如此,資管行業涉及的增值稅業務規範仍有一些模糊地帶無法確定,一些業務稅收如何征收、納稅主體歸誰,還未有過公開的明確規定。比如,對於非保本類資管產品持有到期要否繳納增值稅問題上,業內表述不一。《第一財經日報》獲悉,在中部某省份的官方微信公眾號上,曾推送信息顯示持有到期金融產品的行為等同於金融商品轉讓,將征收增值稅。但其他一些地方則認為產品到期是清算概念,並不是簡單的金融商品轉讓行為,不需要繳稅。

由此,此次140號文的發布無疑是“營改增”政策實施後,增值稅征收標準的一次細化,並在業內引起了較大反響。

眾多周知,截至目前,國內的資管產品主要包括銀行理財、信托計劃、公募基金、基金專戶、券商資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證監會副主席李超日前在公開場合表示,截止2016年6月底,各大類資管產品的規模為:銀行理財26.3萬億元,信托計劃15.3萬億元,公募基金8.4萬億元,基金專戶16.5萬億元,券商資管計劃14.8萬億元,私募基金5.6萬億元,保險資管2萬億元,簡單相加後的規模總計88萬億元。由於在實際運作中,部分資管產品互相借用“通道”,產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等,剔除這些重複計算因素,資管業務規模約為60萬億左右,大體接近2015年GDP總量。

60萬億資管規模對應的盈利產品的納稅規模顯然也並不低。在一些機構看來,營改增的初衷應該降低企業稅負,讓企業更具競爭力。但考慮到140文追溯期始於5月,過去8個月到期產品收益的增值部分的稅收誰來負責目前不得而知。140號文明確了資產管理人為納稅主體。但在興業證券固定收益團隊看來,這意味著它無法將稅費轉嫁給產品購買者的情況下,它需要用自有資金補繳增值稅。對於近期受傷已經頗為嚴重的資管機構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目前針對這一條如何執行市場爭議頗大,還需要看到具體的操作細則。

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的一些資管人士表示,目前均未確定具體如何開展這個繳稅工作,不排除會對8個月間到期的產品進行“新華劃斷”的可能性,而還在運營的資管產品或者日後的產品適用於新規,或將在投資者贖回時一次性提取稅費。

影響幾何?

除了追溯期,140文還在某些領域進行了細化。通知第一條明確表示保本型資管產品需要繳納利息收入增值稅,非保本不收。興業證券稱,此前多數產品是不需要繳稅的,新規將增加保本產品管理者的成本。在其看來,受影響較大的是銀行保本理財。它雖然占比在持續回落,但承諾保本的銀行理財規模仍有6.1萬億,占比23%左右。其他資管產品由於原本在保本承諾這一塊受到較為嚴格的監管限制,影響相對較小。

相比第一條規定,140號文第二條,在業內看來無疑是個利好。對於非保本資管產品,只要持有到期,增值部分無需繳納增值稅。上海一家公募基金副總經理對《第一財經日報》稱,這意味著一些委外定制基金,比如定開債基金,委外資金只要持有到期,即便不分紅也無需繳納增值稅。這也可能刺激外部資金繼續湧入基金市場,在監管調控之後還能保持住委外業務相應的勢頭。

從更寬廣的層面來看,業內認為140文還起到了降杠桿的作用。考慮到納稅主體落在了管理人身上,降杠桿的壓力可能多集中在多層嵌套的資管產品中。

“嵌套型產品面臨重複收稅問題。”上海一位會計事務所人士向記者舉例道,比如A投資者買了B基金專戶,但B產品在運作過程中投資了C基金。如果A投資者中途贖回,其取得的收益將面臨雙重稅收:首先,B產品投資於C的部分,若有盈利,將由C進行繳稅;其次,A投資於B專戶獲得的收益,將由B來繳稅。

興業證券稱,理論上,如果管理者將稅費轉嫁給投資者承擔,那資管產品吸引力將打折,但如果讓管理人承擔,則意味著管理成本大幅上升。且按照目前的征稅方式,嵌套類資管產品會產生多次重複征稅的情況,成本提升幅度較大。以上兩個層面都不利於嵌套類產品業務的擴張,有管理層降杠桿的意圖。

不過,在去杠桿的同時新規可能也要對FOF等產品產生一定抑制效應。上述會計師事務所人士稱,目前的ETF聯接基金以及FOF這種“產品中的產品”也符合雙重收稅的問題,未來擴張的步伐可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也有可能會讓委外資金顧及成本而望而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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