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誠信董事長毛振華:中國債務增長快 存量債務償息達8.66萬億
中誠信集團董事長毛振華表示,穩增長政策所積累的風險正在逐步顯現,中國總債務率(總債務與GDP之比)今年估算達到266%。
12月8日,毛振華在上海舉辦的穆迪—中誠信國際2017年中國市場信用風險年會上,表達了中國債務增長過快的擔憂。他表示,2008年後的7年間我國債務規模接近翻兩番,債務率增加了107個百分點,這在美國需要大概30年的時間。
而且,毛振華稱,中國債務問題核心不是企業債務,而是政府債務,如果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企業債務作為廣義口徑的政府債務,那麽中國政府的負債率就達到了109.5%,超過100%警戒線。
不過,11月3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地方債務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較低,地方債風險總體可控。同時,新預算法實施以後,地方國有企業(包括融資平臺公司)舉借的債務依法不屬於政府債務,其舉借的債務由國有企業負責償還,地方政府不承擔償還責任;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目前市場普遍認為中國債務增長過快主要是企業債務增長過快,而政府債務和居民債務相對合理。
財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末,全國政府債務規模26.66萬億元,如果考慮可能償還的政府或有債務,2015年全國政府債務占GDP比重為41.5%,低於歐盟60%警戒線,也低於不少國家。
毛振華認為,人們對企業部門的債務認識上有很大的誤區。中誠信通過對企業債務的梳理發現,很大一部分企業債務都來自於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毛振華說,這些企業債務應當歸並到政府債務內。如果這樣計算,“中國政府的負債率就達到了109.5%。這個數據在全世界不低了。”如果再把政府信用支持的國有企業的債務囊括進來,該數字將攀升到163%。
除了債務率偏高,償債負擔過重也令人擔憂。
毛振華稱,即便近兩年利率有所下降,但我國的基準利率仍高於世界主要經濟體,中誠信測算結果顯示,我國存量債務付息金額達到8.66萬億元,占2015年GDP的13%。
今年下半年以來,居民貸款占比一直在50%以上,7月份新增貸款的98.68%來自於居民貸款,其中主要是住房貸款。
“我們要防止債務在政府、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部門之間輪番上漲,按照這個速度個人部門負債率也將不低。”毛振華說。
他表示,未來中國應該將防風險作為穩增長的前提。當下中國正在遭遇雙重風險。一個是經濟增長的周期性壓力,一個是債務工具無限被放大的局面。毛振華建議,要在政府、國有企業、私人企業和個人部門之間進行債務騰挪,防止某個部門引致系統性危機的爆發。國家應建立一個中長期的償債責任監督機制。
同時,毛振華強調,改革在債務風險的化解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中國債務的風險來自於巨量的貨幣投放,這麽大的貨幣量通過債務工具放出來,可能會沖擊所有市場,直到找到一條通道釋放出去,現在國有企業的債務形成了一條大河,它還沒有到海洋去,沒有消化掉,還在大地上尋找最終的出路。”
對此,毛振華認為,我國應建立債務蓄水池機制來對沖巨大的貨幣總量。“我們能不能尋找到沒有貨幣化的領域來對沖貨幣供給,不讓巨大的貨幣量去制造泡沫,或者提高消費物價,這還是有一定的空間。”他認為有兩個領域可以加以利用,一個是農村改革,特別是農村土地的交易,另一個是國有企業產權的轉讓。
長毛脫罪, 郁個官!
看到坊間有律師討論長毛案的脫罪, 鼓吹律政司應該對長毛沒有申報收受了黎智英250,000元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後脫罪一事上訴, 嚇我一跳, 以為自己弄錯了, 於是今天把該案的判詞速讀一次。我相信這律師是不懂刑事案的, 也許只懂做申請佔領清場宣讀法庭文件, 然後繞場拍照。否則, 連控方不能對法官的事實裁斷作出上訴也不知, 就有點無知了。
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這判辭, 寫得洋洋灑灑, 交足功課, 判辭中對各項法律觀點都作出充足分析, 儼然是一篇高院的判辭。以我猜測, 他應該很快可以上高院暫委, 這篇判辭, 是考核功夫的功課。控方對法官在案情事實上的判斷, 把合理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 根本就不能以上訴來扭轉結果, 因為大原則是寧縱無枉。相反而言, 定了罪的被告反而可以由上訴庭重新審視案情事實而上訴得直。
當然, 如果李官要把長毛定罪, 我相信他同樣可以洋洋灑灑寫一篇。問題是法官不是要千方百計找理由把他定罪, 只要他覺得條友雖然古惑可疑, 佢代個黨收錢的講法並非絕無可能, 咁就唔應該釘。相反, 如果李官聽完吳文遠含糊不清的證供, 覺得是鬼話連篇, 既不可信也不可依賴, 那就另計。這就很多時要看法官對事實的推論。控方可對法官事實裁斷的案件上訴可謂絕無僅有, 譬如法官明顯搞錯了案情事實而採用錯誤的法律觀點。
在判辭的第105段, 李官分析了構成合理疑點的理據, 而並非法官只憑自己的喜好和印象(impression)來判斷。該段這樣寫:
105. As regard the nature of the 1st Payment, with respect there is force in the closing submission of Mr Pun, SC (who argued this part of the defence for the defendant) that there were similarities between that payment and the other payments from Mr Lai in that none of them had stayed in the defendant’s bank account. To the contrary, all of them had been withdrawn in their entirety almost immediately upon receipt. The proceeds of the 1st Payment were withdrawn by instalments within a few days upon receipt and transferred to Ms Tong who, according to Mr Ng, was helping the defendant in matters relating to the NTE Branch of LSD. The proceeds of the 2nd Payment were paid into the bank account of LSD four days after it was received by the defendant. There is evidence before this court, not contradicted by the prosecution, that the proceeds of the 3rd Payment were used for the legal costs of LSD members. As regards the 4thPayment, the cashier order in the defendant’s favour was subsequently replaced by a cashier order in favour of LSD. Before that, there was evidence that the defendant had tried to pay his cashier order into the bank account of LSD. Therefore, there is a discernible pattern which provides some circumstantial support to Mr Ng’s assertion that the 1st Payment, even though having been paid into the defendant’s account, was in fact intended for LSD and used for its purposes.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is no evidence to contradict Mr Ng’s evidence that the 1st Payment had been used for the purpose of LSD. 那些要求律政司上訴的人, 可惜得把口講(甚麼破壞香港廉潔形象、黑金政治等), 不如實際寫個上訴理由出來, 讓大家觀摩一下。
長毛脫罪, 無得郁
昨日律政司發聲明, 表示長毛收受黎智英250,000萬捐款沒有申報一案, 脫罪後律政司不能上訴, 解釋十分清楚, 我是看明報這報導的:
長毛收款案 律政司棄上訴 稱裁決基於法官考量事實證供。其中一段這樣講:
律政司發言人指,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對區域法院法官就某裁定無罪的裁決,律政司長只能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而該類上訴只限法律事宜(matters of law)。
在另一段, 明報這樣報導: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一般而言,刑事檢控案件的被告被判無罪後,除非律政司發現裁判官錯誤演繹法例,否則一般不能上訴,故今次律政司不能上訴亦屬「正路」。
我在《
長毛脫罪, 郁個官!》一文已評論過, 現在再講是提出案例出來印證。Happy Zenith在該文的留言引用了大公報的一篇評論來問我, 我寫這一篇是順便回應該文的看法, 而並非對號入座。
《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 跟《裁判官條例》第105條都涉及案件呈請式的上訴(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 雖然兩條例所用的字眼不相同, 目的及背後的法律理念卻是一樣, 都是涉及法律觀點(point of law)才可以用呈請的方式來上訴。法律觀點其實也可以包括案情事實, 如果法官在案情事實方面作出有悖於常理的看法, 也屬犯了法律上的錯誤。這看法當然不是我講的, 而是殿堂級的法官的看法。終審法院在李民偉(音譯)一案, 在這方面作了分析, 請看判辭這兩段:
18. An 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 under s.105 of the Magistrates Ordinance is not an appeal by way of rehearing. (See Lord Widgery CJ in Harris Simon & Co. Ltd v. Manchester City Council [1975] 1 All ER 412, 417b dealing with a similar provision in England.) It is a review by the appellate court on the limited ground that there is an error of law or an excess of jurisdiction.
19. Where a magistrate has come to a conclusion or finding of fact which no reasonable magistrate, applying his mind to the proper considerations and giving himself the proper directions, could have come to, this would be regarded as an error of law. Such a conclusion or finding is often described as "perverse" (See Lord Goddard CJ in Bracegirdle v. Oxley [1947] 1 KB 349 at 353; Lord Widgery CJ in Harris Simon & Co. Ltd v. Manchester City Council at 417d; and Lord Bingham of Cornhill CJ in R v. Mildenhall Magistrates' Court, ex parte Forest Heath District Council (161) JP 401 at 410 E-F.) This is the case where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 magistrate, in reaching his conclusion or finding, has misdirected himself on the facts or misunderstood them, or has taken into account irrelevant considerations or has overlooked relevant considerations. (See Lord Denning MR in Re D J M S (a minor) [1977] 3 All ER 582 at 589c-e.) In such a case, the court is entitled to intervene and the magistrate's conclusion or finding would not be allowed to stand.LI MAN WAI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FACC No. 6 of 2003
李運騰法官在判辭中詳細分釋了判長毛無罪的理據, 我在先前的評論也引用了該判辭中李官所指的疑點所在, 李官的結論並非“perverse”, 並無違反常理, 所以不屬法律犯錯(error of law), 控方就不能上訴了。
如果控方在不悖於常理的事實裁斷上可以上訴, 就等同叫法庭介定甚麼叫合理疑點, 合理疑點是從來都沒有人介定過的一種虛無的法律概念, 這概念與寧縱無枉的刑事舉證責任息息相關。但李官在判辭裏清楚分析了法理及案情, 理由並不虛無。那位中小型律師會會長, 恐怕只用了中小型的智慧, 沒有全面理解判辭及刑事法的法律理念, 就大聲疾呼叫律政司上訴, 豈不是在自暴其醜。我覺得律政司也應該常規性地多發一些訊息, 使大眾更清楚了解法庭的判決, 以免那些盲毛胡亂鼓動幾句, 市民就熱烘烘起來。The blind leads the blind....As the lost lead the way, another heart is led astray.
長毛脫罪, 無得郁之二
我本來以為這課題已完結了, 已沒有討論的餘地, 因為律政司表示了在法律上不能為長毛案上訴, 殊不知有讀者在上一篇把陳律師鍥而不捨的討論連結給我看, 還要我評論。我猶豫, 因為我不想挑起筆戰, 要挑也要找個值得挑的課題, 否則只會浪費時間。反正以前為這課題寫過兩篇, 我就再寫這篇作結。
為了方便討論, 我引用「港人港地」報導陳律師的講法:
陳曼琪質疑,立法會議員權力過大,不受法律約束,法治制度及根基被動搖,有走向人冶的危險,法律的公信力也受到嚴重打擊。她促請立法會需盡快堵塞立法會議員申報制度的大缺口。
陳曼琪建議律政司基於該案判決對社會負面影響極大,需鍥而不捨地再次重新考慮。「其實,我覺得有一個法律觀點需釐清的。一個人以立法會議員身分收錢的法律定義是什麼?『個人』的法律定義是否包括與他立法會議員身份有連繫的第三者呢?associated third party ? 這是法律問題需釐清!」
如果陳律師講的是政治評論, 我就一定不答嘴。每個市民都可以對立法會議員的行為作出批判, 如果現行規管立法會議員不端行為的規則不夠, 而應加強堵塞漏洞, 以建立足夠公信力, 有誰會提出異議? 但以律師身分來提出需要釐清法律問題, 那就需要嚴肅正視了。陳律師提出來要釐清的法律問題在長毛這件案是其中一個課題嗎? 我恐怕不是。
長毛這件案的審訊過程中有不少法律爭議, 沒有一點涉及陳律師倡議律政司去上訴由上訴庭去釐清這一點。控辯雙方對於議員可以收取及「代收」捐款毫無爭議, 議員收取了捐款必須申報, 立法會已有清晰的「個人利益登記指引」, 如屬議員「代收」對政黨的捐獻, 卻無需申報, 控方對這些原則沒有爭論, 控方只是游說法官否定長毛收黎智英這250,000屬「代收」。判辭第78段介定了這些基礎:
“Accepting on behalf” (代收)
78. There is one proposition raised by the evidence of PW1 which appears to be common ground, that is to say that if a Member received a donation which was in fact intended for someone else rather than the Member personally, in other words if the Member only received the donation on behalf of a third person (“代收”), then Rule 83 of ROP would not be engaged and there would be not a duty to make disclosure of that donation pursuant to that rule. PW1 in his evidence cited a precedent concerning LegCo Member Alan Leong to that effect. In that incident, it was accepted that Mr Leong had received a donation on behalf of Alliance for True Democracy and he had not made any disclosure of that donation as a Member. The CMI looked into the matter and resolved that the non-disclosure was not a breach. I say that the proposition appears to be common ground firstly because the prosecution has not asked the court to reject the proposition whilst the defence relies on the proposition in the defendant’s defence. The prosecution’s attack on that defence is on the factual level, submitting that the defence evidence in this aspect should be rejected. Secondly, I note that the prosecution has laid no charge and raised no question in respect of the 2nd Payment (HK$50,000) from Mr Lai through Simon, even though the defendant was named as the payee on the payment cheque,[87] there being evidence that the defendant had subsequently withdrawn the money and paid it into the bank account of LSD. Thirdly, apart from PW1’s evidence, I also take into account the common stance of the parties. Lastly, as a matter of construction of the relevant rules of the ROP, I agree that if a Member receives a donation on someone else’s behalf, then he is not accepting the donation “as a Member” and in those circumstances Rule 83 would not be applicable. I note that there may an interesting legal issue which has not been addressed by counsel, namely “who is to decide whether an interest was required to be disclosed pursuant to Rule 83 of ROP, is it a matter for the court or is it within the exclusive cognizance of LegCo?” However, since my view on the proposition is the same as that of CMI, the point does not need to be resolv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trial.
我想陳律師提出要釐清的事項, 在上面這段判辭已講清講楚, 是一個事實裁斷的問題而並非法律問題(套用李官的原話:
The prosecution’s attack on that defence is on the factual level)。簡單講, 控方叫法官不要相信長毛在「代收」捐款, 控方認為長毛假借「代收」之名來「袋錢」。辯方卻叫法官接納長毛是「代收」捐款。整件案都沒有一個律政司可以以呈請方式提出上訴的法律事項, 上訴庭可以釐清一個在審訊過程中控辯雙方都沒有爭議過的法律議題嗎?上訴庭又怎樣可以釐清事實裁斷?
讀者問我陳律師的質疑站得住腳嗎? 我覺得陳律師除了要認真閱讀李官的判辭之外, 還要重新學習甚麼叫案件呈請式的上訴, 她在這方面的法律概念屬fundamentally faulted。
如果有人問我長毛扺唔抵釘, 我覺得條友呢件事根本係出古惑, 釘咗佢我就話你都有今日, 抵你死。但睇咗李官篇判辭, 寫到滴水不漏, 我又無話可說。咁講標少豈非搖風擺柳, 看風駛?。非也。法律的看法尚有案例可循, 事實裁斷卻沒有必然結論, 我會審視法官判案的心路歷程, 而不是看end result。昨天讀了女護士在迪士尼偷糖被定了盜竊罪而上訴得直的判辭(
HKSAR and PANG Shuk-king (彭淑琼)), 對於高院法官Campbell‑Moffat批評原審裁判官黃國輝的講法, 我向老伴講那是rhetorical nonsense, 我也不是在看end result。
長毛華叔恩怨
1 :
GS(14)@2010-07-11 23:00:142010-6-30 EW
詛咒癌上腦 惹公憤 揭長毛華叔 30年恩怨
政改大局塵埃落定,社民連大受挫敗,上周發瀾渣向民主黨發炮狂轟,怒火攻心的長毛梁國雄竟然借題發揮,帶領一班激青到民主黨大會踩場,煽動無知少年批鬥司徒華,自己更口出狂言,詛咒司徒華支持政改「會有報應,會癌症上腦」。
長毛的惡毒言行惹起全城公憤,直斥他「無人性」,民主黨與建制派也群起攻之,連社民連內部都有人叫他道歉。不過長毛至今死不認錯。
多名政圈中人對本刊透露,長毛早在三十年前就與華叔結怨,當時他是極左的「托派」人馬,多次想將激進勢力滲入華叔帶頭的民眾運動,欲搶奪社運陣地,經常指摘華叔不夠激,華叔一早就洞悉其陰謀,視他為破壞分子,力拒入侵,劃清界線。今次長毛等搞五區公投,欲搶民主黨地盤,其野心又被華叔打沉,新仇舊恨令他今次爆出大詛咒。不過,他亦將自己的人格徹底暴露。
長毛惡毒咒罵華叔「癌症上腦」,不論是民主派、建制派,甚至社會輿論均強烈譴責,要他道歉。他意圖自我開脫,在立法會上解釋說:「我認識司徒華,我唔想佢死,只係一時義憤,同義工一起嗌……」可是上周末一段在youtube曝光的短片,卻清楚見到長毛的狂態,實情並非如他所言是一時氣憤,而是有部署地和一班憤青一唱一和,至少罵了華叔十分鐘。
上周一,長毛帶領二、三十名憤青包圍銅鑼灣教協大樓,狙擊民主黨討論政改的大會。手持大聲公的長毛不斷高呼「司徒華」,憤青則接住大叫「X街」,長毛更說:「華叔,有報應㗎,癌症會上腦㗎!」更離譜是他上綱上線,把華叔的歷史胡扯一通,「司徒華之前是共產黨的人,參加過學友社,只不過八九年被共產黨趕走(佢係草委)。佢唔敢寫自傳,係因為佢一九七幾年到八幾年的歷史唔光彩,由佢帶領民主黨,係咪應該?」愈罵愈上腦的他繼續惡毒詛咒說:「我哋話X街係畀面佢,應該入地獄。」長毛「癌症上腦」論引起政圈強烈反彈,這段「咒罵全記錄」出街後,社民連亦有人覺得不妥,內部曾經有人施壓,要求長毛親向華叔致歉,不過長毛死撐不肯。
金禧事件初會長毛
司徒華上周接受本刊查詢時,笑笑口、不慍不火回應,「我無嬲,仲覺得好笑,他罵我有病罵我老,人人都會老,這正好暴露他個人的人格,現在坊間都說他不對。其實過去我出街也有人罵我,我會話多謝指教,這些指罵只是暴露他們的品行。」對於長毛死撐不道歉,華叔顯得沒有所謂,不過依然暗寸了句:「雖然不少黨友要求長毛收回說話,我不贊成他收回,記錄在立法會會議記錄最好,可以暴露他的人格。」華叔說,他與梁國雄相識三十多年,過往沒有太多積怨,「我對他印象一向無甚特別,之前也無過節,較多合作是始自他加入支聯會,但他也不見得積極。
「識長毛有三十年,第一次是金禧事件,當時見他走在最後面,膊頭上騎着個小孩,從大會堂走到政府總部一段長路,這個人都一直背着那小孩,我心想這人那麼好力,便向附近的人問:『他是誰?』才知道他是長毛。」華叔說,那是他第一次認識長毛。梁國雄當時屬極左思維、激進的「革馬盟」成員,屬於簡稱「托派」的托洛斯基主義信奉者,但與教協沒有任何衝突。
不過問到兩人可有合作,華叔卻劃清界線,坦承一直是各有各搞,談不上合作。
「記得有次教育展,我也記不起當時是否有長毛,只記得有『革馬盟』找人來派傳單,我於是叫糾察注意,任何來參觀的人士接到『革馬盟』傳單,都要跟他們講與今次展覽無關。」華叔說,與「革馬盟」劃清界線,是為了避免教育活動的主題被轉移。
「從前一齊遊行時,我會叫他們(長毛)行最後,若要抬棺材和做其他衝擊行動,都要在最後。」事實上,多位知情人士都向本刊透露,原來這兩個搞了三十年社運的人,無論思想或作風都存在極大分歧,基本上華叔搞社運最風光時期,長毛不過是初生之犢,華叔卻因「道不同」,從沒放長毛在眼內,加上華叔長期主控泛民大局,從來搶不到民主大旗的長毛,遂改為狙擊和惡搞,今次終於借勢發洩多年對華叔以致民主黨的不滿。
七五年加入革馬盟
長毛七四年金文泰中學畢業後即投身社運,由於中學期間已狂「刨」馬克思主義,在社運道路上,他選擇走最激路線,「長毛應該是七五年加入『革馬盟』(革命馬克思主義聯盟),當時領袖是已故的吳仲賢,長毛只是『?』仔,不過好積極參加活動,好快成為中堅分子。」有資深社運分子說,「革馬盟」成員主張工人階級以最激進甚至是武力的方式抗爭,是左派中最激烈的一批人。
華叔參與社運的時間比長毛早得多,他七十年代初領導全港教師爭取權益運動,其後創立教協。與華叔稔熟的人士都說,他很有謀略,任何行動都有清楚的策略及部署,對長毛等只管衝衝撞撞的「托派」很有意見,覺得他們成事不足,只會搞亂檔。
華叔的徒弟張文光亦說,早年長毛好多時跟在華叔後面派發傳單,梁當時亦曾指華叔搞社運「不夠激進」,這是兩人根本的分歧。
二十年前
已狙擊華叔
到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長毛累積了一定的抗爭經驗,開始以狙擊華叔來搶風頭,「長毛可以講是第一代憤青,社民連現時用的狙擊策略,長毛三十年前已率先使用,當時佢其中一個狙擊對象正正就是華叔。」有資深社運人士說。
他續謂,華叔當年舉辦的示威活動,長毛一定渾水摸魚,插隊搶位,「長毛是典型好戰分子,凡有示威佢一定插隻腳入來做出位行為,煽動群眾跟佢那一套,當時華叔已經是社運領袖,對呢班激進青年頗不以為然,力阻他們干擾,嚴格來說,他們是敵對的。」華叔對長毛搶位轉移遊行主題心存不滿,但凡有示威,都要長毛等要衝要撞的人走在遊行隊伍的最尾,不要搞亂他的部署,就算他們衝擊搞事,一概與他的組織無關。
彼此分歧浮面,則要到八九年六四事件,當時長毛成立了「四五行動」組織,支聯會成為兩者第一次鬥爭的平台。一位有份參與成立支聯會的核心成員,向本刊說出鮮為人知的爭位內幕。
該人士憶述,六四事件後,不少香港人自發上街示威,當中更存在不同的政治團體,各有政治動機,有人擔心發展下去,會搞到好亂。
不滿支聯會
內被排擠
「有人搵阿石(劉千石),希望他協調各組織,同一時間華叔和張文光的教協亦準備出來統籌,最後大家同意華叔出面,支聯會因此成立,華叔擔起最重要的領導角色。」該人士說,粗略統計,當時加入支聯會民間組織約有一百個,包括「四五行動」。
「長毛當時已是『四五行動』阿頭,跟隨他的人行為都很激,好似古思堯等,核心成員更個個都是革馬盟成員。不過正因為這一政治背景,華叔十分顧忌。」該人士說,對政治歷史極熟悉的華叔,了解「托派」帶有國際政治組織背景,華叔不想支聯會被這類政治組織滲入,扭曲了支聯會成立宗旨,加上早期對長毛的示威手法不敢恭維,一開始就對「四五行動」持否定態度。
當年六月十一日一次常委選舉中,華叔把長毛踢出局,「當晚提名第一輪名單最少有六十人,長毛等人都有份,但最後定局的二十名常委名單中,長毛和『四五行動』一個都冇。」該知情人士說,被排擠出名單的幾乎清一色是激進派,即使翌年改選,長毛依然落選,令他極度冇癮,於是開始惡搞,但凡支聯會活動,他一是不到場,一是反過來踩場,「最激一次在旺角街頭派傳單、搞展覽時,長毛抨擊華叔和支聯會唔做嘢,只顧中產利益,激到華叔和其他常委好唔高興。」怪不得長毛今次咒華叔「癌症上腦」後,不忿地補多一句說,不怕華叔再踢他出支聯會,反映二人早有過節。
長毛示威為做戲
九十年代,香港處於回歸前中英政治爭拗夾縫,華叔帶領港同盟成立民主黨,手執泛民領導大旗,長毛的「四五行動」亦另闢途徑搵食,雖沒再正面交鋒,仍不難看出長毛對華叔掌控的民主黨等人有心病。
九六年,「四五行動」舉行內部集思會,包括長毛在內的多名核心成員一起商討組織未來發展。有知情者說,長毛當時斬釘截鐵說,「四五行動」無論如何都不能跟着由民主黨領導的泛民走,他甚至表示,即使與工聯會埋堆,亦不能附和泛民空泛的「反中」原則,「當時他沒點名鬧華叔,但大家都知佢好唔妥民主黨。」九七前後,「四五行動」示威以激出位,自創的抬棺材一招更成功搶盡風頭。民主黨一名地區人士透露,華叔與該黨高層其實甚不滿意長毛的做騷方法,「他示威演技愈來愈成熟,好識搵鏡頭位搶傳媒的注意,其實唔少抬棺材示威衝突場面,他事先都和警方傾掂數,佢衝一陣傳媒影完就會散,華叔對此頗不以為然。」
加入社民連搶地盤
雖然長毛視華叔為狙擊對象,不過華叔並沒有當為一回事,主要原因是雙方沒有真正的地盤之爭,事實兩人實力亦是強弱懸殊。不過這種河水不犯井水的情況,到○ 六年社民連成立而有所改變。
○六年由黃毓民牽頭成立的社民連,拉攏了當時已是立法會議員的梁國雄,以及民主黨前少壯派陳偉業加入,這兩個人在民主黨都有牙齒印,加上社民連將以往「散修修」的激進勢力組織化,無疑對以街頭抗爭起家的民主黨構成威脅,兩黨正式拉開爭鬥,司徒華與梁國雄兩人的恩怨亦因而激化。
華叔:「我反公投,佢懷恨在心。」「長毛咒罵我,估計最大原因是我反對五區總辭,社民連懷恨在心。」華叔一語道出長毛咒罵他的真正原因。
事實上,不少泛民核心俱向本刊證實,社民連黃毓民、梁國雄等人對司徒華打沉五區公投大計,一直懷恨在心。
○九年十一月,政府提交政改諮詢方案後,社民連即拋出五區總辭的公投運動,黃毓民聲稱公投運動的理念,是將普選訴求訴諸全港市民一人一票去表決,表面大義凜然,但暗裏社民連卻是機關算盡。
社民連的盤算是,借助民主黨參與五區總辭,在補選運動中利用該黨龐大的地區選舉機器助選,借此深入民主黨票倉撬走鐵票,此番機心卻被老謀深算的華叔洞悉,冷冷說了句:「總辭有如跳樓自殺」,並令民主黨否決參與總辭,社民連的如意算盤當堂敲不響。
沒有民主黨參與、建制派又杯葛,公投運動慘淡收場,社民連事後將炮火集中在民主黨甚至華叔身上,認為民主黨是公投失敗罪魁禍首。令社民連更火滾的是,華叔竟暗渡陳倉,與中央建立溝通,以溫和手法推進民主進程,成為兩黨決裂的導火線。
爭輸利益發爛渣
有民主黨核心向本刊透露,社民連不斷說的泛民大決裂,說穿了其實是不論政治角力以至選舉利益上,都輸給民主黨,佔不到好處的黃毓民、梁國雄才發爛渣,「政改新方案的確有利區議員人數多的民建聯及民主黨,社民連只有幾個區議員,提名門檻幾低對佢哋都冇意思。」該名核心說,薑是愈老愈辣,華叔即使帶病,仍在幕後操控泛民全局,華叔其實早在去年底社民連推公投期間,在內部一次「六人會議」中,已拋出區議會改良方案初稿,「華叔最初的構思是將全港十八個區議會選區整合成六個大區,再將六個區會功能組別議席全數變相直選,作為底線跟中央討價還價,爭取到今日的成果。」與華叔合作多年的戰友亦說,華叔在爭取民主道路上抗爭多年,他敢博一鋪,就是看到方案有利民主進程,但不妥協,不可能達成這一步,「華叔知道以他現時的健康,無可能看到有真普選的一日,但作為奮鬥幾十年的老人,點都希望有生之年看到些成果,點解會有咁多所謂民主派去批鬥他呢?」
革馬盟.托派小檔案
革馬盟全名「革命馬克思主義聯盟」,七十年代在香港冒起的激進左翼組織,創辦人是當年的學運領袖吳仲賢,成員除了長毛外,另一較為熟識的是劉山青。不過,後來因組織內多名骨幹相繼在國內被捕,長毛又自立門戶成立「四五行動」,革馬盟最後於八九年解散。
革馬盟本附屬於另一共產主義政治體系的分支──「第四國際」,第四國際的創始人是與列寧一齊打天下的前蘇聯共產黨其中一個開山祖師托洛斯基,他主張建立工人階級政權的鬥爭路線,與斯大林分歧,最後被謀殺,但「第四國際」則一直存在至今,成為國際性的政治組織,全球各地追隨者一律被稱為「托派」。
公民黨泡沫化
與社民連聯手抗爭的公民黨,形勢卻一百八十度大改變,據黨內核心說,余曾辯論時,該黨仍士氣高漲,以為政改一定推倒重來,結果卻慘成徹底輸家。
上周一,公民黨舉行內部會議,據了解有部分黨員質疑該黨日後還要與社民連合作,繼續被社民連牽着鼻子走。
有核心透露,公民黨最近發現,該黨在新一年度的籌款數額僅得二十萬元,比起去年的一百三十萬元勁減八成,相當於公民黨慳慳哋一年的經費,「以往捐錢的人今年全部失蹤,那二十萬元,只是公投期間的街頭籌款。」城大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指出,在政改進程上,公民黨的確成為最大輸家,夾在溫和及激進泛民陣營之間,裏外不是人。中央已將公民黨定性為激進派,該黨與民主黨、社民連的立場亦不一致,若不重新思考定位,發展免不了泡沫化。
維園阿哥招募死士
社民連的狙擊新招陸續有來,據悉維園阿哥任亮憲已在網上發起新一輪狙擊行動,「他在網上組織一百個死士,參加明年區議會選舉,狙擊對象全部係泛民地頭,不計輸贏,即使拉散票源益咗民建聯,都要同民主黨、民協的區議員同歸於盡。」
2 :
我是毛主席!(2965)@2010-07-12 10:01:53看到司徒华这么大年纪还在为追求而奋斗,令人年轻人汗颜。不管社民连也好,维园激进哥哥们也好,大家想一想,如果司徒华都能在此问题上想一想,转一转,我们是不是应该也动脑分析一下,究竟政治是什么?
3 :
reference(1610)@2010-07-16 15:42:59長毛有勇無謀, 對香港民主發展唔會有貢獻.
跟股壇長毛駁火
1 :
GS(14)@2010-12-02 22:24:552010-12-01 HT
跟股壇長毛駁火
「臉書」書友私下傳訊,再撰文發炮,部落客的名稱是「亂博」,至於臉書稱號「復活居屋」更充分表態,「亂博」今次「單挑」的對象是股壇長毛。
「多謝唐兄登了之前送上的貼文,今天又想再借唐兄地盤跟David Webb駁火,11月26日,David Webb在其網頁批評香港政府於11月19日提出的額外印花稅,在唐兄的臉書點擊了該網頁的連結,發現其中很多的論點都很牽強,不吐不快。」
向政府納稅 未違基本法105條
誰來付?
其實,我也曾經質疑過究竟此項額外印花稅是由誰來付呢?買家還是賣家?理論上,此稅項是針對打擊短炒,應該由持貨少於六個月至兩年的賣家付的,但買家卻是要負責完成交易,如果不預先講掂數,最終繳稅的人會是買家,打擊短炒便會變成打擊買家,有違稅項本身原意;這點與David Webb睇法相近,沒有異議!
違反基本法第105條的精神嗎?
當中寫到:The Government is basically saying to any purchaser of a home︰ if you sell it within 2 years, then part of it is ours. It is against the spirit of Article 105 of the Basic Law。
其實所有稅項如個人入息稅、公司利得稅、都有類似的意義:如「你的個人入息於2009/10年高於 1,518,000港元,你要繳交15%標準稅,即是你的15%收入是政府的,你公司賺錢嗎?16.5%是政府的等等。是否也違背基本法105條的精神?不明白為何只指出額外印花稅才是違背基本法105條的精神!
如此類推,將個人入息稅、公司利得稅的稅率也推算到極端的100%,也等同 100%掠奪個人或公司收入,那麼,香港以致全世界也不應徵稅,因為當中都存在Confiscate「掠奪」意味,你或會說付了稅後你也得到福利,但蘋果不等同橙呀,你付出的稅值是否得到等同數值的福利,不大可能吧!都只是能者補貼非能者,是「掠奪」嗎?
針對買賣時間 不屬雙重徵稅
至於額外印花稅和物業稅是否屬於雙重徵稅(Double Taxation),我認為物業稅是向買賣樓宇賺取的盈利(earnings)徵稅,而額外印花稅是對買賣的時間(time)徵收累進稅,沒有在盈利上徵稅,兩項徵稅層面不同,不應該是雙重徵稅!但現有印花稅再加入累進稅,是加稅味濃!
不過,想深一層,如果我們可將個人入息持有兩年便免繳入息稅都幾好,這項「額外印花稅」加不加稅,見仁見智。向來買樓如投資,風險自負。(二之一)
http://hk.myblog.yahoo.com/luan-invest/article?mid=454
www.facebook.com/hktongwing
2 :
GS(14)@2010-12-02 22:25:152010-12-02 HT
數字各取所需——續反駁長毛
繼續「亂博」反駁股壇長毛的文章︰
文中Deceptive statistics,一大堆理論質疑政府以驚人短炒數字嚇人,這點我不排除有此可能,但對於他的觀點是無法認同的。
持物業2年內轉售 料增約22%
政府公布2010年頭9個月,持有物業24個月或以內的短期轉售個案急升32%,David Webb的論點是︰2010年頭9個月住宅買賣合約成交宗數103,709宗較2009年同期的87,471宗上升18.6%,當中短期轉售個案升 32%,由於2010年成交多了,短期轉售也因而水漲船高,因此政府應以這兩年的短期轉售與買賣合約成交總數的比例來比較。David以2009年=1作為單位,2010年短期轉售增加32%即(1+0.32)=1.32,2010年住宅買賣成交宗數增加18.6%即(1+0.186)=1.186,2010年短期轉售與買賣成交宗數的比例是1.32/1.186,再跟2009年=1比較,得出1.32 /1.186-1=11.3%,他的結論是短期轉售按買賣合約成交宗數比例只上升了11.3%!
但我認為2009年的頭4個月仍然受金融海嘯影響,樓市淡靜,短期轉售必然很低,因此2010年的短期轉售不應是1+0.32,而是應該扣取頭4個月即打個六折0.60+0.32=0.92,結果0.92/1.186-1=22%,大概跟政府的數字相差不太遠!
另外,政府公布2010年頭9個月,持有物業12個月或以內的短期轉售個案更是急升114%,由於政府在2010年5日25日立法會說過「2009年,九成以上的2,000萬元物業成交人均持有多於24個月」,換句話說,2009年只有10%的2,000萬元物業成交人是持有少於24個月,David用了很多數字說明2010年頭9個月對上的12個月是在2009年,2,000萬元物業的短期轉售不應多於10%……其他也是一樣。我則認為2009年頭4 個月受金融海嘯影響,樓價大跌3成,往後8個月,買了樓的人也要等樓價升到有得賺才會賣,那麼2009年持有物業少於12個月而轉售的人不會多,而政府說的是2010年頭9個月,持有物業少於12個月的短期轉售個案,這9個月內有人買樓1個月、3個月、甚至12個月後轉售,有些人可能在2009年年尾才買樓,然後2010年9月出售,都是持貨少於12個月,短期轉售急升114%說法根本沒有問題,大家都在玩弄數字吧!
用家成立公司接貨 難成氣候
至於政府公布2010年上半年,300萬元以下物業成交中,84%是持有物業少於12個月,David認為應該是要以比例示人,而我認為這種比例只會大幅扁低真正數字。如每月有10,000宗物業成交,當中只有1,000宗是300萬元以下的物業成交,當中84%即840宗是短期轉售,但當840宗放在 10,000中計出比例,變成8.4%是短期轉售,大幅扁低短期轉售情況,這大概又是數字遊戲,香港政府和David Webb各取所需吧!
公司易手避稅難成氣候!
David Webb認為「額外印花稅」沒有包括公司或海外公司透過轉換公司持有人來轉售物業是會引發公司炒樓潮,其實公司要找另一間公司接貨才可避過此稅,用家要成立公司或買殼來承接,機會很微,因為用家多數要做樓按,沒有財務報告的空殼公司做不到樓按,最終都要用家自己的入息來做擔保,做法麻煩,按揭成數又不高,用家多不會這樣做。少了用家搶着承接的市場,只是靠公司易公司,此風難成氣候!
有一點可以肯定,炒家、地產商齊狠批政府,證明政府終於認真了!(二之二)
http://hk.myblog.yahoo.com/luan-invest/article?mid=454
www.facebook.com/hktongwing
長毛當選社民連主席
1 :
GS(14)@2012-02-13 23:49:29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6064882
社民連會員昨以 85票信任, 3票不信任及 6票棄權,大比數通過梁國雄出任黨主席,副主席續由吳文遠及鄧徐中出任,前主席陶君行則留在內閣任行政委員。梁國雄當選後表明該黨要堅持抗爭路線,又指該黨或會在年底立法會選舉中,於五大直選選區派員參選。
該黨昨日的大會宣言也再次批評民主黨及民協不參與公投,甚至指民主黨主席何俊仁是民主開倒車的「千古罪人」。社民連亦自知被標籤為「暴力政黨」,因此呼籲會員日後行動時要更有耐心說明理據,並在行動上多花心思,減輕暴力成見。
2 :
草帽(1253)@2012-02-14 11:53:50佢做黨主席真係奇怪. 我估肥佬黎背後發功.
3 :
GS(14)@2012-02-14 21:48:052樓提及
佢做黨主席真係奇怪. 我估肥佬黎背後發功.
唔是同司徒華唔對的咩?
4 :
草帽(1253)@2012-02-14 22:36:413樓提及
2樓提及
佢做黨主席真係奇怪. 我估肥佬黎背後發功.
唔是同司徒華唔對的咩?
同一條水喉, 最尾司徒華臨瓜前肥佬黎做和事佬叫長毛握手言和.
5 :
GS(14)@2012-02-14 22:41:534樓提及
3樓提及
2樓提及
佢做黨主席真係奇怪. 我估肥佬黎背後發功.
唔是同司徒華唔對的咩?
同一條水喉, 最尾司徒華臨瓜前肥佬黎做和事佬叫長毛握手言和.
咁就了結一個心事?
23泛民議員離場 譴責政府湯家驊無參加 長毛留低拉布
1 :
GS(14)@2015-04-23 08:19:10■政府昨早在立會公佈政改方案,泛民批評方案是假普選離場抗議,公民黨湯家驊雖沒有跟隨,但表明會否決。謝榮耀攝
【2017政改方案】【本報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昨到立法會公佈政改方案,除遭人民力量議員舉示威牌狙擊外,23名泛民成員亦集體離場抗議及譴責政府提假普選方案,部份泛民議員雖未有參與,但堅持會否決任何人大8.31決定下的方案,多名建制派議員讚方案符合民意,力撐立會應通過。記者:林俊謙 白琳
泛民議員昨身穿有黃色交叉T恤出席會議,以示反對政改方案。當林鄭月娥宣讀完政改聲明後,泛民飯盒會召集人梁家傑即讀出抗議聲明,批評政府推出假普選方案,存心欺騙港人袋住先,表明泛民議員必定會否決政改,之後23名泛民成員即集體離場抗議。不過,部份泛民議員未有參加行動,亦有多人未有出席之後的記者會,其中會計界議員梁繼昌和獨立議員黃毓民缺席會議,兩人均指不滿政改方案,所以選擇杯葛會議。社民連「長毛」梁國雄和公民黨湯家驊,則分別因要參與拉布和不想參加抗議而留在議事廳,而兩人亦表明會否決政改。湯家驊直指今次政改已「冇得救」,一定會否決;梁國雄發言時也批評政府不是「有商有量,落實普選」,而是「無稽無恥,落實篩選」,反建議林鄭若深信民意支持政改通過,可按《基本法》50條,否決政改後解散立法會重選,令不支持方案的議員被淘汰,但未獲林鄭正面回應,只呼籲梁以積極務實態度參與政改討論。
建制派讚方案符合民意
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民主黨單仲偕及人民力量兩名議員,在離場後未有出席泛民記招,但他們5人事後均表明,未有出席記者會與他們對政改立場無關,表明會否決政改方案。至於留在議事廳的建制派,則大讚方案符合民意,工聯會王國興讚揚特區政府努力推動政改,揭開「香港歷史上的里程碑」,但因發言時間過長,會上被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喝止,要求他停止發表議論。工業界議員林大輝質疑,政府企圖以民意讓泛民轉軚支持政改,但支持政府方案的市民大多並非泛民的支持者,認為政府的想法天真、自欺欺人;保險界議員陳健波希望,有國家高層人士作某種承諾或肯定說法,說明現時袋的是一個中途方案;不過林鄭在回應時稱,進一步修改普選辦法的法律基礎和程序,已相當清楚,看不到在這基礎上,要再作甚麼表述。另外曾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政改諮詢報告的長洲居民郭卓堅,在政改方案公佈前一天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特區政府沒向中央政府如實反映,人大常委會的8.31政改決定屬違憲及行政失當,他要求特區政府尋求人大撤銷和改變人大常委的決定。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423/19122604
聲言新東新西奪四席侯志強組黨 稱搶長毛范國威票
1 :
GS(14)@2016-03-09 16:13:11【本報訊】正在籌組政黨「新進步聯盟黨」的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日前特別趁北京召開兩會期間赴京,聲稱與部委見面。侯志強昨聲言有北京老朋友支持組黨,但拒透露是否官員,指新黨將在春夏之間成立,聲言可新界東及西兩區各搶兩席,更或搶走社民連梁國雄及新民主同盟范國威支持。記者:許偉賢 林俊謙侯志強昨於港台節目《千禧年代》大談組黨進展,據知侯若參選立法會,極有可能循新界東直選。剛赴京的他在主持人追問下拒絕透露與他見面的人是否官員,反覆稱「見乜人,都係朋友」,「係老朋友,本身識得」。他稱北京老朋友對他組黨反應正面,「反對嘅聲音聽唔到」,但亦不透露表達了甚麼意見。他形容組黨萬事俱備,只欠東風,會在春夏之間宣佈成立;至於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早前稱鄉議局不能組黨,他亦沒有參與籌備,侯志強承認有關政黨與鄉議局是兩個不同架構,「而家分開做」。問及9月立法會選舉是否劍指3席(新東、西各一席及鄉議局議席),侯豪言:「好多界別可以諗,非政黨專利,但而家唔方便講,搞得好、有團結性,分分鐘(新東及西)衝兩席都唔出奇。」被問到是否劍指5席,他直言「不嬲做人都唔謙虛」,又指公務員及專業人士也是吸納對象,「如果需要發聲、支持正義,覺得合情合理,支持我,都唔出奇」。被問到一旦參選有何搶票目標,他直指:「我言論比較出位、敢言、真實,搶邊個啲票?長毛同范國威要小心嘞(梁國雄及范國威現為新東立法會議員,兩人均屬激進泛民主派)。」他又指其他政黨也是目標,「(議員)唔係啱又吠、唔啱又吠,選佢哋嚟做乜呀?」主持直指他與梁國雄意識形態不同,他回應指:「我係比較乞人憎,長毛范國威都係乞人憎,大家都係非洲和尚,咁係咪有競爭吖?」
長毛:都唔同level
長毛回覆時直指侯的言論「搞笑」:「叫佢唔好真係帶刀呀,我好驚呀」,指選舉最重要是為選民服務,「選民投邊個咪投邊個囉」,強調與侯志強分別很大:「我同佢都唔同level,我喺三樓、佢喺二樓,連搭枱都搭唔到啦!」范國威則指被點名挑戰,反映過去工作影響侯代表的既得利益,形容今次是「正邪之爭」:「我同佢嘅分別,係佢滿口歪理,純粹見錢開眼,唔會講社會公益,我講緊嘅係香港人想要嘅社會發展,要政府正視新界不恰當使用土地問題」,他相信選民懂得選擇,「其實佢同建制派叠得仲犀利」。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309/19522087
曾鈺成寸長毛:掟蕉掟到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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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03-16 14:28:13■長毛梁國雄(上圖)及曾鈺成早前到波蘭拍攝ViuTV節目《跟住矛盾去旅行》。互聯網圖片
ViuTV將於下月6日正式開台,王牌節目《跟住矛盾去旅行》昨日於facebook上載全新預告片,主角是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及長毛梁國雄,他們於聖誕期間到波蘭旅行,當中不乏精采的對話。長毛甫到機場便向曾主席施下馬威:「你着得咁隨便,我仲似主席過你!」曾鈺成反擊取笑長毛姿整過女人。旅程第二天,二人到超市買聖誕禮物,長毛突然拿出香蕉來吃,曾鈺成即暗寸:「點解你仲有蕉,掟蕉掟到嚟波蘭!」網民看後熱烈討論,有人還留言終於有睇電視的理由。此外,早前到意大利拍《跟》節目的葉蘊儀與連詩雅,昨日在沙田出席座談會,蘊儀自爆事前不認識對方,指連詩雅於旅途中遺失兩個行李箱,曾被她訓示,而連詩雅亦不諱言過程中二人發生過爭拗。採訪:黃曉妍攝影:陳慧安
曾鈺成
■葉蘊儀(左)與連詩雅昨自爆在拍攝《跟》時曾發生爭拗。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entertainment/art/20160316/195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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