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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堅持不給立委資料 遭法務部打臉 《個資法》竟淪為黑心廠商保護傘?

2014-11-03  TWM
 

 

在食安風暴中,相關單位屢次拒絕提供資料給立委,但法務部認為,《個資法》並不適用於公司法人。在法務部發表意見後,未來衛福部、農委會恐不宜再阻礙立委調閱資料。

撰文‧何欣潔

接連幾次食安風暴後,台灣社會驚覺食品源頭追溯、海關稽查漏洞百出,亟須「補破網」的當下,政府竟又以《個人資料保護法》、《關稅法》為由,拒絕立委索取可疑廠商的相關資料,讓追查黑心廠商工作難上加難。

立委林淑芬調查黑心食品時,便曾經這樣被「卡住」。二○一三年底,富味鄉油品混摻棉籽油案中,農委會便以「個資保密問題」為由,拒絕提供資料;一四年十月的頂新工業用油、越南大幸福油品案中,衛福部食藥署也同樣搬出《個資法》,拒絕提供進口可疑油品貨號、清單。

對此,法務部在十月六日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對於農委會、食藥署的作法,顯有不同意見。

法務部認為,《個資法》規範僅保護個人,並不包含公司法人,只要將「進口人之個人資料」遮掩即可;立委索取相關資料,乃是「為落實民意機關之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並無違反《個資法》。」成立調閱委員會 門檻過高除了《個資法》之外,在頂新案中備受矚目的海關資訊揭露問題,關務署一貫的說法都是,「請立法院成立調閱委員會並經院會同意才能提供資料」。根據《關稅法》第十二條規定,海關人員對於進出口廠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但若是「依法得向海關要求提供報關資料之機關」,便有權索取相關資料。法務部認為,立院委員會以決議方式,要求提供統計資料,而不洩漏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之姓名或名稱,便不違反《關稅法》。

關務署在《今周刊》詢問也強調,可以提供資料給立法院調閱委員會;但若是個別委員索取資料,仍須依法拒絕。此一說法乍聽之下合理,實際上卻困難重重。

一四年九月,民進黨團一度要求立法院成立院級食安調閱委員會,國民黨團卻堅持須等朝野協商,故遲未成立;如此一來,在野黨立委於十月初追查頂新案時,便再度陷入困境中。未來《關稅法》該如何在廠商資料保護、食品安全稽查與海關保密義務之間取得平衡,還需須相關單位盡快研議,取得共識。

儘管《關稅法》部分還待討論,但《個資法》顯然就清楚多了。嫺熟政府法務的律師指出,《個資法》主管機關是法務部,相關行政單位應尊重法務部解釋,恐不宜再以此為由,拒絕提供相關廠商資料。

3大黑心油 追真相受阻——近1年官員拒絕提供資料的理由2014/10 越南大幸福油品案關務署:請立法院成立調閱委員會並經院會同意才能提供資料。

2014/10 頂新進口工業用油案食藥署: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關稅法》,不得提供。

2013/11 富味鄉進口棉籽油案農委會:個資保密問題不能提供。

關務署:請立法院成立調閱委員會並經院會同意才能提供資料。

整理:何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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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檢察機關對周永康案提起公訴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8713

資料圖:周永康。 (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2015年4月3日,新華網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周永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中共四川省委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部長、國務委員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周永康簡歷

周永康,男,漢族,1942年12月生,江蘇無錫人,1964年11月入黨,1966年9月參加工作,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1961-1966年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學習

1966-1967年留校待分配

1967-1970年大慶油田六七三廠地質隊實習員、技術員

1970-1973年遼河石油會戰指揮部地質團區域室技術員、黨支部書記、大隊長

1973-1976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處處長

1976-1979年遼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1983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長兼鉆井指揮部黨委書記、物探指揮部黨委書記兼指揮

1983-1985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局長、黨委副書記,遼寧省盤錦市委副書記、市長

1985-1988年石油工業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1988-1996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其間:1989-1990年兼任塔里木石油會戰指揮部指揮、臨時黨委書記;1989-1990年兼任勝利石油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和山東省東營市委書記)

1996-1998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1998-1999年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

1999-2002年四川省委書記

2002-2003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黨委書記

2003-2007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2007.10.28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黨委書記

2007年-中央政治局常委(至2012年11月),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至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

第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五屆、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2014年7月,鑒於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

經查,周永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幫助親屬、情婦、朋友從事經營活動獲取巨額利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泄露黨和國家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親屬收受他人大量財物;與多名女性通奸並進行權色、錢色交易。調查中還發現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周永康的所作所為完全背離黨的性質和宗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極其惡劣。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央紀委《關於周永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將周永康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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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总经理:深港通方案已准备 待监管机关批准】 上兵伐谋zgz

http://xueqiu.com/6078380931/41849007
【深交所总经理:深港通方案已准备 待监管机关批准】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22日在台北表示,深港通方案已准备好,但仍有待监管机关批准。她指出,深交所在深港通开通前还要解决停牌制度问题,以期可吸引国际投资者参与。为了与港交所的制度对接,深交所接下来要处理停牌问题。


中新网4月23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沪港通开通半年终显威力,市场人士都期望深港通的推出,再为两地股市加把火。深交所[微博]总经理宋丽萍22日在台北表示,深港通方案已准备好,但仍有待监管机关批准。她指出,深交所在深港通开通前还要解决停牌制度问题,以期可吸引国际投资者参与。
  据台湾媒体消息,宋丽萍22日在台北一个论坛上表示,为了与港交所的制度对接,深交所自4月8日起增加了挂牌公司的早间公告,接下来就是要处理停牌问题。
  她指,由于股份停牌会影响衍生商品的交易效率,同时会增加投资者成本,加上部分挂牌公司因组织架构重组,停牌时间长达几个月,或会令国际投资者却步。
  她又指,深港通要迫切解决停牌问题,如果股份停牌太多,会令国际投资者看不懂市况。对于深港通开通时间,她表示,开通方案已准备好,但尚待监管机关批准。
  此外,沪港通中也有不少限制交易的情况,如单日额度用尽、两地假期不同、两地收市时间不一样等,沪港通都已有相关处理细则,应可作为深港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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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計劃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7/4647527.html

令計劃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新華社 2015-07-20 22:12:00

7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令計劃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令計劃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令計劃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令計劃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查辦案件中發現的線索,2014年12月2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召開會議,決定對令計劃立案審查。

經查,令計劃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違紀違法獲取黨和國家大量核心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其妻收受他人錢物,為其妻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與多名女性通奸,進行權色交易;對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力斂財牟利負有重要責任。調查中還發現令計劃其他涉嫌犯罪線索。令計劃的行為完全背離了黨的性質和宗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2015年7月20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央紀委《關於令計劃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令計劃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令計劃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編輯:姚逸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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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個人繳費8%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7/4662060.html

山東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個人繳費8%

一財網 李攻 2015-07-29 15:55:00

為保證改革的平穩過渡,避免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的大幅波動,山東省這次改革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確定,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

今日(29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該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進展情況。

記者了解到,28日,山東省財政廳與人社廳共同印發了《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標誌著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經明確,正式進入了改革的實質性啟動階段。

山東省是最早一批進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制度改革的省份之一,山東的做法具有一定的指向意義。

山東省人社廳廳長韓金峰介紹說,山東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遵循“一個統一,五個同步”的原則進行。

所謂“一個統一”是指,改革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建立與企業職工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統一的繳費標準、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機制,從制度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五個同步”是指: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二是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四是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省範圍同步實施。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同步調整,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統籌安排,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機制。”韓金峰說。

在具體在繳費政策上,總的原則是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個人按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項目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按規定計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和企業一樣,實行“3倍封頂、60%托底”的政策:超過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確定與繳費年限、繳費水平、退休時間等多種因素掛鉤,這種計發辦法充分體現了基本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長得’的價值取向。”韓金峰介紹說。

改革後,山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基礎養老金主要體現了“長繳多得”,繳費時間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務院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包含歷年個人繳費的本金與利息。

韓金峰說,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基數與企業還是略有差別的,主要是因為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中包含了現行規定不納入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部分,例如一些獎勵性補貼、特殊崗位津貼等,還包含了編外人員的工資,這些部分需要在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中予以扣除。

對於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山東省是這樣規定的,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以及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其它項目暫不納入個人工資繳費基數。

為保證改革的平穩過渡,避免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的大幅波動,山東省這次改革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確定,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

具體來說,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今後的待遇調整政策;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按這次改革確定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對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實行新老辦法對比。

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算待遇高於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例如,若按老辦法計發4000元,按新辦法計發3900元,老辦法高於新辦法,則按4000元計發。若按老辦法計發3900元,按新辦法計發4000元,則過渡期內第一年退休的人員按3910元計發,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計發,以此類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計發。

編輯: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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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證券、《財經》雜誌社、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員被公安機關要求協助調查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8/4677050.html

中信證券、《財經》雜誌社、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員被公安機關要求協助調查

新華社 鄒偉 2015-08-25 22:23:00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某等8人涉嫌違法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財經》雜誌社王某夥同他人涉嫌編造並制造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劉某及離職人員歐陽某涉嫌內幕交易、偽造公文印章,上述人員已被公安機關要求協助調查。

據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某等8人涉嫌違法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財經》雜誌社王某夥同他人涉嫌編造並制造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劉某及離職人員歐陽某涉嫌內幕交易、偽造公文印章,上述人員已被公安機關要求協助調查。

新華社:中國的金融證券市場不是法外之地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新華社記者) 根據有關部門25日晚間披露的信息,中信證券徐某等8人涉嫌違法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財經》雜誌社王某夥同他人涉嫌編造並制造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劉某及離職人員歐陽某涉嫌內幕交易、偽造公文印章,已被公安機關要求協助調查。此舉釋放出一個清晰信號:相關的證券市場違法犯罪線索已被公安機關掌握。

今天,我們應善於用法治思維來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用法治力量來維護市場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用法治手段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活力。當前,要切實貫徹違法必懲、違規必究原則,嚴厲打擊資本市場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大幅提高違法和失信成本,震懾不法分子,讓資本市場環境得到進一步凈化,讓投資者更好地享受經濟發展以及資本市場發展的成果。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需要用法律和制度來維護,確保各市場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中國是法治國家,中國的金融證券市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任何組織違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懲處。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隨著偵查的深入,會有更多的違法犯罪人員及其深藏幕後的違法犯罪行為暴露在陽光之下;我們也堅信,不管涉及什麽人,司法機關都會一查到底、依法懲處,給資本市場參與者一個負責任的交代,使中國股市風清氣正,開創健康、穩定、可預期的未來。

編輯:顏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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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破獲系列地下錢莊案 涉案金額數百億元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8/4676971.html

公安機關破獲系列地下錢莊案 涉案金額數百億元

新華社 鄒偉 2015-08-25 20:33:00

記者近日從公安部獲悉,自今年4月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法、最高檢、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以來,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機關已破獲一批重大地下錢莊案件。

記者近日從公安部獲悉,自今年4月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法、最高檢、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以來,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機關已破獲一批重大地下錢莊案件。

令人矚目的是,廣東、遼寧、北京、浙江等地近期接連破獲多起涉案金額達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地下錢莊案,成功打掉一批地下錢莊窩點,有效遏制了地下錢莊違法犯罪高發勢頭。同時,在案件背後,如何對猖獗的地下錢莊違法犯罪予以進一步打擊治理,從而更加有力地維護金融安全、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也令人深思。

銀行“內鬼”潛逃 詐騙案牽出地下錢莊大案

“行動!”6月2日淩晨5時許,隨著一聲令下,深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和寶安分局組成的專案組對一起代號為“3?06”的特大地下錢莊案展開統一收網,抓獲犯罪嫌疑人31名,繳獲涉案銀行卡300多張,凍結涉及18家商業銀行的1087個賬戶;經初步查明,涉案金額達120多億元人民幣。

該地下錢莊進入警方視線,其實是源自一起詐騙案。

83歲的陳達是一名香港籍商人,已在大陸經商多年。2012年初,陳達出售了在內地的工廠,打算將6000多萬元資金轉回香港養老。一次飯局上,他將此事告訴了認識多年的朋友、某銀行深圳寶安支行行長沈某生。

“沈某生主動告訴我,他可以弄到外匯結算指標。”陳達說,2012年8月,他分三筆、每筆2000多萬元,將錢匯入沈某生指定的境內銀行賬戶。前兩筆款項都如約匯入陳達的香港賬戶,但最後一筆卻少給了800萬元人民幣。雙方幾經交涉,沈某生又給了175萬元,之後突然辭職逃匿。

感覺被騙的陳達將沈某生訴至寶安區人民法院。法院審查發現,沈某生涉嫌詐騙罪,將案件移交到寶安區公安分局。縝密偵查之下,一條涉及地下錢莊的重大案件線索浮出水面。

“沈某生根本沒有所謂的外匯管控指標,他是通過地下錢莊把數千萬元資金轉移出境的。”專案組民警曹啟南介紹。根據資金流向的脈絡,專案組發現涉案的大量銀行賬戶呈現出“金字塔”式的結構:沈某生指定的銀行賬戶收到陳達的款項後,短時間內即向5個賬戶轉移資金,該5個賬戶隨後又各自向100多個賬號轉移資金。

犯罪嫌疑人、36歲的廣東汕頭籍男子葉某城,就是5大賬戶其中之一的實際控制者。

“參與沈某生轉移陳達的資金出境,是我做的生意中比較大的一筆。”在看守所內,葉某城向記者表示,自己從2006年起跟著姐姐從事地下錢莊活動,在深圳尋找有外幣兌換需求的人,然後聯系下家,自己從中收取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的手續費。他進一步轉移資金的眾多銀行賬戶,分別是借用妻子、姐姐、姐夫、老鄉等人的身份證辦的,均由他本人控制。

葉某城的姐姐、犯罪嫌疑人葉某蓮證實,她平時在深圳某步行街擺攤兌換外幣。接下“生意”後,她就聯系香港那邊經常“合作”的下家談好手續費;然後,“客戶”將錢打到葉氏姐弟控制的境內賬戶,葉氏姐弟轉賬給香港下家控制的賬戶,香港那邊迅速完成港幣兌出。

專案組查明,該團夥以葉某城、鄭某生等汕頭籍人員為首,以家族關系為紐帶,既各自經營、又相互合作,在深圳羅湖、寶安的8個窩點開展家庭作坊式的非法經營地下錢莊活動,通過境內外網上銀行以及境內本外幣現金交易,在非國家指定交易場所非法從事資金結算和外匯買賣活動,涉嫌非法經營罪。目前,案件已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各類資金混雜 不排除貪腐贓款和股市“熱錢”

“地下錢莊是一種俗稱,並非法律概念。近年來公安機關重點打擊的地下錢莊,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從事跨境匯款、買賣外匯、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等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經偵局反洗錢處副處長束劍平說。

他告訴記者,目前國內的地下錢莊主要有三類:跨境匯兌型、非法買賣外匯型、支付結算型。深圳“3?06”案中查處的地下錢莊,正是“跨境匯兌型”的典型代表:

——內外勾結、主動招攬,完成“客戶”與地下錢莊對接。銀行高管、普通員工和低層級的地下錢莊成員長期在銀行、鬧市區招攬生意,一旦發現有人需要辦理外匯、承兌等業務就主動推銷。例如,身為行長的犯罪嫌疑人沈某生主動提出替陳達轉移資金至境外,實際上是利用地下錢莊的渠道進行。大量涉案“客戶”證實,他們之所以找到地下錢莊,是因為有銀行員工或其他熟人朋友介紹。

——境內外協助,資金各自循環。地下錢莊在境內外都有合夥人。境內的“客戶”將錢交給地下錢莊,境內合夥人便通過微信、QQ等即時通信工具通知境外合夥人,按照匯率將相應數額的外幣(如港幣、美元等)打入“客戶”指定的境外銀行賬戶。“客戶”如果要將境外賬戶的錢打到境內賬戶,操作過程則相反。

“表面上看,境內的人民幣留在境內,境外的外幣也沒有進來,但實際上交易已經完成了。”束劍平說,對於地下錢莊來說,境內資金和境外資金各自循環,通過“對敲”(平賬)的方式實現“兩地平衡”。

——家族性、老鄉圈的特點明顯。很多地下錢莊的犯罪嫌疑人呈現出親屬帶親屬、老鄉帶老鄉的關系,群體逐漸發展壯大,形成一個專門從事地下錢莊活動的龐大網絡。網絡越龐大,非法經營的規模就越大,其非法獲利也就越多。

“地下錢莊一般不問客戶的身份,不問錢從哪里來的,手續比銀行簡便,基本上沒有什麽審批。一些不法之徒正是看中了這一點,將地下錢莊作為企圖轉移贓款的‘暗道’。”專案組民警劉明介紹。

“借道”地下錢莊的資金魚龍混雜,犯罪資金是其中重要的一類。深圳“3?06”案中,鄭某生等犯罪嫌疑人曾協助另一起合同詐騙案的犯罪嫌疑人陳某祥將8532萬元人民幣贓款轉移至香港。具體做法為:鄭某生將贓款通過其控制的公司賬戶,以虛假貿易的形式轉移至其控制的香港離岸公司賬戶,再將贓款轉賬至陳某祥名下。

另據介紹,曾引起關註的高山案中,中國銀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長高山就是通過地下錢莊將巨額贓款轉至國外。周口中儲糧案中,曾任中儲糧河南周口直屬庫主任的喬建軍等人,也是利用地下錢莊將贓款轉移到國外。

專案組民警介紹,借道地下錢莊往來的資金中,還有企業的“賬外賬”等“灰色資金”,以及一些個人用於出境旅遊、留學、購物、大額投資等資金。部分資金可能是正常的,但為了隱瞞真實去向,不想留下痕跡,一般也會選擇地下錢莊。部分涉案“客戶”稱,他們選擇地下錢莊轉賬,是因為地下錢莊“誠信度”高,比銀行更加靈活優惠,而且收取的手續費較低,交易額大的話還有優惠。

專案組民警指出,這些看似便利之處和“誠信”招牌的背後,實際上潛藏著巨大的風險——

有地下錢莊騙“客戶”的,如陳達通過沈某生轉錢,被騙走600多萬元;也有“客戶”騙地下錢莊的,鄭某生就曾經被“客戶”騙了20萬元港幣。“大家都知道這一行是違法的,所以我們也不敢報案。”鄭某生供述。

“我們這一行風險高,所以一般做熟人或者熟人介紹過來的生意。”犯罪嫌疑人葉某城也供述,“我一直有一種僥幸心理,現在才認識到,做違法犯罪的事總有一天要被抓的,心里十分後悔。”

另有案例表明,地下錢莊經常出現逃單、卷錢逃跑的情況。還有一些地下錢莊看中客戶的錢多,由此出現非法拘禁、搶劫等嚴重犯罪。

涉案“客戶”之一、深圳某外貿公司的老板廖某向記者表示,其實她知道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是違法的。因為她的公司經常會收到一些港幣支票,後來經人介紹,為了圖一時方便,多次通過地下錢莊進行港幣支票提現。現在賬戶因涉案被凍結,公司正常經營受到影響,她才感到後悔不叠。

還有一名因涉案被凍結銀行賬戶的“客戶”稱,他原本計劃在6月股市下跌前拿出200萬元入市,結果銀行卡被凍結,導致自己沒有如願。“逃過了股市大跌,我要感謝警方。”

據了解,由於地下錢莊的交易資金量大且隱蔽,不排除一些股市資金通過該渠道流出我國,從而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如今年7月中旬,上海市公安機關在查處某外資貿易公司涉嫌操縱股市犯罪案件中,就發現由邱某控制的地下錢莊,為該外資公司向境外轉移非法所得達數億元人民幣。

 

日前,遼寧丹東破獲“11?06”特大地下錢莊案,涉案金額超過400億元;廣東佛山破獲嚴某等人地下錢莊案,涉案金額達200億元;浙江溫州破獲李某等人跨境地下錢莊案,涉案金額達數億美元……近期查處的地下錢莊案件中,涉案金額動輒數十億、數百億元,資金規模驚人。

公安部經偵局反洗錢處處長李明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處長歐陽雄等人士表示,目前地下錢莊案件在全國所有省份均有發生,涉及外貿進出口、房地產、建築、體育文化等各行各業,其危害全面加深加重——

一方面,地下錢莊日益成為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轉移贓款的通道。金融、證券、涉稅、商貿、侵權偽劣、涉眾等幾乎所有經濟犯罪案件均涉及地下錢莊,網絡賭博、電信詐騙、黑社會性質組織、偷渡、販毒、走私等重大刑事犯罪活動中,地下錢莊也屢屢出現。

另一方面,地下錢莊還直接危及國家安全。有的成為暴力恐怖組織轉移資金的“幫兇”;有的被貪汙腐敗分子所利用,成為其向境外轉移贓款的工具。

“需要強調的是,地下錢莊活動比較隱蔽,其數量和資金吞吐量難以準確統計,大量性質不明的跨境資金遊離於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形成巨大的資金‘黑洞’,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危及國家金融安全。”歐陽雄說,要警惕一些“灰色資金”通過地下錢莊跨境流動,對我國金融資本市場和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和沖擊。

“當前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的猖獗,實際上反映了上遊犯罪的猖獗。換句話說,旺盛的市場需求,也是地下錢莊屢打不絕的一大原因。”束劍平說。

“地下錢莊對國際社會來說也是一大‘毒瘤’。”李明照說,地下錢莊絕非中國獨有,也不是現階段才出現的,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可能表現為“地下哈瓦拉”“地下匯款機制”等,但無論是什麽形態,國際社會都始終對其“零容忍”。

據介紹,當前我國多個部門聯手強化對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治理工作。下一步,公安機關、人民銀行等部門將繼續深化合作,強化線索核查、資源共享、協同打擊,爭取再破獲一批重大地下錢莊案件。廣東省公安機關正在加緊偵辦的5起案件中,有2起涉及中紀委發布的100名“紅通”人員的轉移贓款活動。

同時,打擊工作中也反映出了一些監管漏洞,如:一些銀行對交易主體調查不夠認真、對交易真實性審核不夠細致、對一些企業個人的外匯收支背離真實情況報告不夠及時等,甚至有銀行員工利用單位資源參與地下錢莊的非法交易。歐陽雄表示,有關部門將進一步加大監管和檢查力度。

李明照指出,當前我國各地司法機關掌握的相關證據標準不一,對犯罪嫌疑人非法經營的認定金額一般較低,最終在量刑時對被告人輕判,對地下錢莊犯罪活動的刑事處罰力度弱,對犯罪分子缺乏震懾力,導致重新犯罪率較高。

記者了解到,針對這一問題,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相關司法解釋。

“個人轉移資金出境的一般性需求,如旅遊、留學等,都是可以走正規渠道完成的。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不僅風險高,也屬違法行為。”歐陽雄呼籲,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提醒和警示教育,強化上述認知。

編輯:余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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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話”2015】機關:有些事兒不要多問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5331

我們也不互相串門,同事之間見面就是講些客套話。 (東方IC/圖)

在我們這里,有些東西也不能問,比如不能問別人結婚了沒有,小孩多大也別問。

我是去年轉業去政協工作的,之所以選擇去政協,是因為不想去街道工作,街道會直接面對老百姓,很瑣碎,我本身學歷高,擔心去了之後挨罵,所以我就來了政協。

我在政協主要從事程序性、事務性的工作,大多數工作難度不大。但從普通地方大學招考來的人很努力,他們年輕,基本上只要願意幹,像我這個年紀都是處長了,但我才是個科級幹部。

政協的工作基本上以文字、協調、視察、會務等工作居多。稍微有難度的是協調,要靠人脈,比如你跟教育局、環保局的人都很熟就好辦。當然你可以官方發函協調,但很多情況下不如私下協調快,雖然兩個方法最後都會成功,但關鍵是效率問題。我們委員會每年都有視察調研報告,我最拿手寫這個,他們覺得難度很大,我覺得很容易。

從人事關系角度看,在政協工作比較好處理。不過在我們這里,有些東西也不要多問,比如不能問別人結婚了沒有,小孩多大也別問。我們這邊有個領導一直沒結婚,你就不能問,哎,你孩子多大了。這就是機關里的文化,前輩告訴我,一不要問人家結婚沒有,二也不要問他老婆幹啥工作。除非有領導問你,你必須如實回答。有的領導就沒結婚,有的領導已經離婚了,他周圍的人都知道。你如果傻乎乎的,像在部隊那樣問:嫂子在哪工作?那肯定壞事兒。

我們也不互相串門,見面就是講些客套話。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群體,你要是成為他們自己人之後,掌握的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

我的工作本質上就是服務委員,他們都是社會精英,素質很高。我們跟環保信訪街道等單位相比,工作壓力小一些,沒有指標,沒有GDP壓力,還沒有追責問題,也沒有說一年要拜訪多少委員,出多少報告。

我們單位級別高,但人不多,我就是幹活的命,一個處就四個人,你不幹誰幹?政協基本不加班,八項規定出臺後,忙的人跟閑的人一樣,都是拿同樣的陽光工資。

市級兩會開完之後,我們開始等著過年放假了。市工會統一規定,每個單位一年以工會的名義發1000塊錢的福利,中秋節單位發了點米和油,今年春節也應該發點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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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們靠政府捐助成立 卻不受監管 悄悄搬運》盈餘轉基金、換主管機關……

2016-03-07  TWM

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常發生的爭議是,有的把盈餘轉基金,稀釋政府捐助占比;有的則是再出資設立新的財團法人,開枝散葉之後,竟變成民間財團法人。種種手法,都讓政府單位無法監管。

捐贈比率被稀釋?

教育部枉捐14.2億納稅錢 管不到蔣經國基金會頂著前總統蔣經國之名,外界普遍以為「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是屬於政府的基金會,甚至是政治團體,還有老兵到基金會要錢,說要立塑像紀念蔣經國。但其實這是個學術獎助機構,成立的原始資金的確來自教育部,卻一直被定位為非公設財團法人組織,究竟是怎麼回事?

原始由政府出資、日後卻脫離政府掌控的案例中,蔣經國基金會是國人較為陌生的一個。

二○○九年,時任監察委員的趙榮耀與葛永光所提糾正案中,認定蔣經國基金會「創立時政府捐助一○○%」;但行政院一五年八月發布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一○三年度行政監督總報告》中,蔣經國基金會並不在「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之列,顯然官方認定也有歧異。

蔣經國基金會究竟是不是公設財團法人,牽涉到教育部的捐助金額,在它的成立基金占比,有沒有達到五○%以上的問題,此即爭議所在。

且先回顧基金會成立起源,是因為中研院院士許倬雲觀察日本設立文化基金會,向國際推廣日本文化有成,遂建議時任總統的蔣經國,應設立類似單位。此議在蔣經國一九八八年去世後,由繼任的李登輝總統實現;翌年,由教育部出資三億元作為成立基金,占原始基金一○○%,向法院登記設立,登記書上記載募資目標為二十億元。

當時,教育部即承諾捐助十五億元,後來三年內完成,總捐助金額為十四億兩千萬元。

蔣經國基金會解釋,成立之初,首筆匯入的原始捐助確為教育部的三億元,基金會藉此向法院登記設立,往後幾周內,已承諾的民間捐助款也陸續匯入,成立的首年,共募得創立基金十二億元,「當中九億元為民間捐助,包括企業家辜振甫、徐有庠等人士,一直到最近幾年,企業與熱心人士仍持續捐助。」根據一五年五月最新登錄於台北地方法院的資料,蔣經國基金會目前財產總額為三十六億兩千萬元。

換言之,蔣經國基金會認定,教育部第一年捐助三億元,僅占當年基金的二五%(十二億中占三億元),累積捐助也僅占目前財產總額的三九%(三十六.二億占十四.二億元),不屬《預算法》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五○%的財團法人(即公設財團法人)」。

應被視為「公設財團法人」原因:原始基金 全來自教育部但關鍵在於,蔣經國基金會向法院登記設立的原始基金,全來自教育部捐助,即使以登記書記載的募資目標為二十億元,教育部總捐助金額為十四億兩千萬元,也已超過五○%;因此,蔣經國基金會才會被視為「公設財團法人」。

監察院在○九年通過時任監委趙榮耀與葛永光所提糾正案,批評行政院「長期漠視累計政府捐助基金之認定所衍生出之問題」,即點名蔣經國基金會,「創立時政府捐助一○○%」、「以盈餘轉基金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造成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降為低於五○%。

遭質疑稀釋占比

基金會:績效好 才將盈餘轉入基金基金會逐步將歷年結餘的錢轉入基金,使政府捐助比率低於五○%,這樣就可避開《預算法》中,政府捐助比率超過五○%者,必須將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的規定,亦無須遵循須有半數官派董事的規範。由於蔣經國基金會投資報酬率頗佳,盈餘轉入基金,被監委質疑,此舉是在稀釋政府出資於基金中的占比。

蔣經國基金會高層則強調,依規定,政府捐助之基金投資,僅限銀行定存、購買公債或短期票券,因長期低利率,根本無法達成年度支出四.五%的目標。

反觀民間捐助的基金,運用靈活,可以買股票、公司債、可轉債、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等,每年平均有八%到九%的投資報酬率,投資績效較好時,達成年度支出目標後,還可有盈餘。基於文教團體「支出不低於基金孳息及收入之六○%」的免稅規定,教育部認為該基金會累積盈餘太高,所以有幾次把盈餘轉入基金。重點是,累積盈餘都是源自民間捐助的基金之投資收益。

儘管如此,立委管碧玲直言,「組織屬性在設立登記時就確定了。」也就是財產總額是以設立登記時,法院所發登記證明書之財產總額作為基礎;所以,蔣經國基金會預算不送立法院審議、不受監督,當然不對。

「二○○○年首次政黨輪替時,總統陳水扁與歷任教育部長確實有疑慮,經當面解釋後,基金會才能維持教育部僅派一席董事、不介入人事的獨立運作。」蔣經國基金會執行長朱雲漢強調。

但原始登記基金的三億元來自教育部,財產總額中的十四億元取之於公,都是不爭的事實,即使蔣經國基金會在占比的解釋與監察院意見相左,仍應受《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範,由教育部指派過半數董事。

運作應受政府監督

原因:資金含民脂民膏

目前蔣經國基金會以每年一億多元的孳息運作,補助漢學或台灣相關研究,並延請學術地位崇隆的學者擔任董監事與諮詢委員會成員,在國際漢學界頗具影響力。即使蔣經國基金會回復公設財團法人定位,教育部仍應尊重其獨立運作的精神。至於這類公帑捐助卻脫離官方掌控的組織該何去何從,以符合民眾對於轉型正義的期待,值得深思。

(陳柏樺)

公產轉私產?

糖協80億資產「換手」 張有惠纏訟至今二月四日,位於台北市精華地段仁愛路的「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由四樓電梯口步出,左右兩邊辦公室約八十坪,不到中午十二點,辦公室空蕩蕩,僅見不願具名的祕書長一人,談及台糖與武智的官司,他說:「糖協董事任命權已全歸回給台糖管理並指派。」關於武智案,歷經十幾年纏訟,台糖已循法律途徑,要求武智基金會回復原有章程,並改回「台灣糖業協會」,但事情還未了結,根據經濟部二○○六年至武智基金會進行查核,該財團資產有五十五億元。十年來,不動產價值飆漲,目前資產應高達八十億元。這筆公產,到底在哪裡?

回顧歷史,一九五五年國營事業台糖公司奉經濟部核准,設立「台灣糖業協會」(編按:一九五六年正式登記為財團法人),承受三九年由台灣製糖株式會社社長武智直道捐出的二十萬日圓成立基金,人事權及產權皆由台糖管理。

然而,自九七年起即擔任該會董事長的張有惠,遭控疑將公產轉為私產,引發經濟部、台糖與武智基金會一連串的官司。

董事長一當17年

手握人事、投資大權,備受爭議事實上,糖協脫離台糖主導,龐大資產淪為少數人控制的第一個關鍵點,是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糖協董監聯席會議通過修改章程,將台糖聘派董監事之規定改為由糖協「自行聘任」,時任經濟部長王志剛並在四月五日迅予核准;當時正值政權交接前的關鍵時刻,動機可議。第二個關鍵點是○三年,第五屆董監事改選,全由糖協「自行聘任」,未保留董監事席位給台糖,也未與台糖進行協商,完全脫離掌控。

據悉,○四年張有惠將糖協先更名為「台灣武智紀念糖業協會」,○五年再改名「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六年此案被媒體揭露,台糖才提告展開護產動作。

根據○六年武智案調查處理報告指出,武智基金會董事會成員長年由少數固定人士把持、人事費用支出劇增、財務收支失衡等流弊;行政院隨即對該基金會做解散處分。

立委鄭麗君國會辦公室主任游毅然表示,張有惠擔任糖協╱武智董事長,一當就十七年,不只握有人事大權,武智轉投資海外投資開發公司,都與發展糖業目的無關,備受爭議。

早在一二年十一月由經濟部商業司編印的《經濟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名冊》,將武智基金會歸類於「民間捐助」,顯示當時武智已「由公轉私」;直至一四年台北地方法院最後裁定名稱改回「台灣糖業協會」,並由經濟部派任新董事。

這場官司,目前仍由法院審理中。台糖祕書處公關組組長劉宗憲說,雖然主案已結,但台糖與武智還有六件官司進行中,包括追償不當得利。張有惠則透過轉述:「一切尊重法律判決,因年事已大,只想安穩過日。」「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每年每人人事費用超過百萬元,若無具體作為,根本無存在價值。」鄭麗君說。期盼新政府上台後立法規範,妥善管理。 (許家峻)鑽監管漏洞?

中興基金會謀拔官派董事 歐晉德惹爭議閃人公設財團法人換主管機關,就可能從此脫離政府監管,問題出在哪裡?

二○一五年底,總資產三.四六億元的公設財團法人「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中興基金會),遭揭露在同年三月自行改選董事,並由台灣高鐵前董事長歐晉德擔任董事長;因違反主管機關教育部要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須有半數官派董事的規定,該會竟申請將主管機關改為經濟部以規避規定,引發外界質疑,該會是否有意規避公部門監督?

中興基金會一九八七年由公設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捐助成立,目的為從事工程研究和教育獎助;可見,該會由教育部主管不成問題。

中興基金會有九席董事,一五年三月改選六席,但改選的董事均非官派,因而未獲教育部核准;教育部承辦單位表示,確實是因該會官派董事不符合規定,才無法同意。但中興基金會迅即提出申請改隸經濟部主管。

這份「最惹議」的改選名單為中興基金會第十屆董事會名單,經調查,早在一四年九月中興基金會就已呈文教育部,要求更改新任董事。而對照《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及《經濟部審查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經濟部並無像教育部一樣,明文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須有半數官派董事的規定,導致有漏洞可鑽。

也就是說,一旦中興基金會改隸由經濟部主管,該會就不受官派董事須過半限制,政府機關再也無法主導基金會運作及決策。

由於爭議不斷,董事身分不被政府承認的董事長歐晉德,上任不到十個月即悄然求去。對事件演變,歐晉德深表遺憾;他說,「原本單純希望以一己之長,替工程學術界盡點心力,卻被有心人士捲入政治操控。不管中興基金會改隸哪個主管單位,我都尊重。」不過,審計部早在一四年六月即行文至各機關說明:「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再捐助之機構組織,仍為政府捐助。」中興基金會執行長姚長春也表示,中興基金會既然為中興工程顧問社捐助成立,那就是政府捐助。

既然如此,中興基金會就應遵守教育部規定,董事須官派過半。而政府機關也應統一對公設財團法人的規範,或由立法院另立《財團法人法》,不讓有心人士有鑽漏洞的機會。(許家峻)撰文 / 陳柏樺、許家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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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中央國家行政機關一審被告一年上升4.5倍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6847

 

(視覺中國/圖)

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一年來,以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共計1866件,同比上升450.4%;以北京市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526件,同比上升525%。

各層級行政機關涉訴案件普漲

4月29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該市法院實施新行政訴訟法一周年情況進行通報。

從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開始實施,到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法院共受理各類行政案件同比上升99%。

北京市高級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婁宇紅說,行政案件的大幅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新行政訴訟法加大保護訴權力度的規定——特別是立案登記制實現了落地生根,行政訴訟救濟渠道更加暢通。

由於新法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後維持的案件,複議機關和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均為被告,使得各層級行政機關涉訴案件實現普漲,其中,層級較高的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和北京市政府涉訴案件漲幅更為突出。

一年來,以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共計1866件,同比上升450.4%;以北京市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526件,同比上升525%。

從案件涉及的領域來看,行政案件相對集中於涉民生領域。其中,有近五成的一審行政案件相對集中於公安、城建、工商、稅務、教育、食品藥品監督、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生命健康安全等息息相關的領域。

從類型來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占比最大,約占全部一審行政案件的20%。

判決的案件,行政機關敗訴率29%

婁宇紅還介紹,新法明確將化解行政爭議作為行政訴訟發展的重要方向,過去一年,北京法院加大了行政糾紛協調和解調解力度。全市法院一審行政案件協調撤訴案件達1459件,占全部一審結案數的16.7%,同比上升6個百分點。

過去一年審結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總體敗訴率為10.7%,在法院作出判決的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率達29%。

從敗訴案件類型上來看,除了相對集中於前述涉民生領域外,還有兩類案件敗訴率呈明顯上升趨勢。一是行政行為因程序問題被判決確認違法的案件有明顯增多,占全部一審敗訴行政案件的13.1%。二是行政不作為類案件敗訴率有所上升,在一些行政管理領域較為突出。

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少

新法實施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數量有明顯上升,達587件,其中,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的60件,行政機關副職出庭應訴的529人。

婁宇紅介紹,通州區區長嶽鵬、順義區區長盧映川、門頭溝區區長張貴林等區縣政府以及市規劃委主任黃艷、市審計局局長吳素芳等市級政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主動帶頭出庭應訴,有效地帶動了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應訴工作。

但總體來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仍然較低,與新行政訴訟法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少,副職出庭應訴的占絕大多數;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極不均衡,相對集中於個別區域和某些領域,而且全部集中在區政府及市政府職能部門以下行政機關。

區政府及市政府職能部門以上的行政機關行政涉訴案件數並不少,尚未出現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例。為此,北京法院一年來發出司法建議88份,回函70件。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9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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