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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個人繳費8%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7/4662060.html

山東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個人繳費8%

一財網 李攻 2015-07-29 15:55:00

為保證改革的平穩過渡,避免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的大幅波動,山東省這次改革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確定,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

今日(29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該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進展情況。

記者了解到,28日,山東省財政廳與人社廳共同印發了《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標誌著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經明確,正式進入了改革的實質性啟動階段。

山東省是最早一批進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制度改革的省份之一,山東的做法具有一定的指向意義。

山東省人社廳廳長韓金峰介紹說,山東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遵循“一個統一,五個同步”的原則進行。

所謂“一個統一”是指,改革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建立與企業職工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統一的繳費標準、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機制,從制度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五個同步”是指: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二是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四是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省範圍同步實施。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同步調整,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統籌安排,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機制。”韓金峰說。

在具體在繳費政策上,總的原則是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個人按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項目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按規定計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和企業一樣,實行“3倍封頂、60%托底”的政策:超過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確定與繳費年限、繳費水平、退休時間等多種因素掛鉤,這種計發辦法充分體現了基本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長得’的價值取向。”韓金峰介紹說。

改革後,山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基礎養老金主要體現了“長繳多得”,繳費時間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務院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包含歷年個人繳費的本金與利息。

韓金峰說,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基數與企業還是略有差別的,主要是因為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中包含了現行規定不納入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部分,例如一些獎勵性補貼、特殊崗位津貼等,還包含了編外人員的工資,這些部分需要在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中予以扣除。

對於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山東省是這樣規定的,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以及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其它項目暫不納入個人工資繳費基數。

為保證改革的平穩過渡,避免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的大幅波動,山東省這次改革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確定,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

具體來說,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今後的待遇調整政策;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按這次改革確定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對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實行新老辦法對比。

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算待遇高於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例如,若按老辦法計發4000元,按新辦法計發3900元,老辦法高於新辦法,則按4000元計發。若按老辦法計發3900元,按新辦法計發4000元,則過渡期內第一年退休的人員按3910元計發,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計發,以此類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計發。

編輯: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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