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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手機預裝軟件需可卸載,禁止擅自收集用戶信息

據工信部網站12月23日消息,工信部網站當天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提出,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此外,規定第七條明確: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

為推動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網絡環境,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動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發展,鼓勵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相關企業積極開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產品,豐富信息消費內容,引導企業健全相關管理機制。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預置和分發行為,維護網絡安全,加強用戶權益保護。

第二條

本規定規範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規定對全國範圍內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各地通信主管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按照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管理。

第四條

生產企業和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或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依法依規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網絡安全,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預置軟件(以下簡稱預置軟件)的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自覺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實施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三)為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提供代收費的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計費、收費行為的管理,杜絕不明扣費;收費企業應對用戶確認信息和計費原始數據至少保存5個月,並為用戶查詢提供方便。

(四)生產企業應約束銷售渠道,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動智能終端中安裝應用軟件,並提示用戶終端在銷售渠道等環節被裝入應用軟件的可能性、風險和應對措施。

第六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通過用戶提示、企業網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信息,包括名稱、功能描述、卸載方法、開發者信息、軟件安裝及運行所需權限列表等,明確告知用戶應用軟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內容、目的、方式和範圍等。

(二)生產企業應在終端產品說明書中提供預置軟件列表信息,並在終端產品說明書或外包裝中標示預置軟件詳細信息的查詢方法。生產企業在提交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申請時,應提供相關產品符合前述要求的聲明。

(三)涉及收費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應嚴格遵守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明示內容真實準確、醒目規範,經用戶確認後方可扣費。

第七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一)移動智能終端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應用軟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統基本組件、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基本通信應用、應用軟件下載通道等。終端中預置的實現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軟件,至多有一個可設置為不可卸載。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軟件之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由用戶方便卸載,且在不影響移動智能終端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附屬於該軟件的資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戶數據文件等也應能夠被方便卸載。

(三)生產企業應確保已被卸載的預置軟件在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升級時不被強行恢複;應保證移動智能終端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預置軟件的一致性;移動智能終端新增預置軟件或有重大功能變化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八條

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以下管理責任:

(一)應登記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應建立應用軟件管理機制,對應用軟件進行審核及安全、服務等相關檢測,對審核和檢測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等違法違規軟件,不得向用戶提供;對所提供應用軟件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軟件,建立完善用戶舉報投訴處置措施等。

(三)應要求應用軟件提供者在提交應用軟件時聲明其獲取的用戶終端權限及用途,並將上述信息向軟件下載用戶明示。

(四)應留存所提供應用軟件,以及該軟件有關版本、上線時間、功能簡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驗值、服務器接入等信息以備追溯檢測,相關信息的留存時間不短於60日。

(五)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應用軟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相關企業應予以及時下架。

(六)應加強網絡安全防護以及對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保障自身系統安全和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九條

通信主管部門應對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本規定相關要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通信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生產企業預置的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件開展監督檢測和惡意應用軟件認定工作,相關企業應給予配合,並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

(二)檢測機構應及時將檢測和認定報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門。通信主管部門依據報告,要求並監督相關企業進行整改,通知並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下架惡意應用軟件。

(三)通信主管部門向社會通報監督檢查和檢測情況。

(四)對於緊急情況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時下架違法應用軟件的,通信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要求有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十條

相關企業和社會組織應進一步完善服務保障措施,提高用戶權益保護水平。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投訴舉報方式,接受、驗證和處理用戶投訴舉報。如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要求,可向相關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用戶發現惡意應用軟件,以及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簽名;指導相關企業對已簽名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驗證並顯著標識。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相關社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形式,建立惡意應用軟件黑名單,實現黑名單信息在相關企業、專業檢測機構以及用戶之間的共享。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通信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並將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記入信譽檔案,向社會公布。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用軟件線索,各單位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和卸載應用軟件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英文簡稱APP)包括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過網站、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

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是指網站、應用商店等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平臺。

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是指由生產企業自行或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作在移動智能終端出廠前安裝的應用軟件。

惡意應用軟件是指含有信息竊取、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系統破壞等惡意行為及其他危害用戶權益和網絡安全的應用軟件。

商業性電子信息是指利用電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一、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目的和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移動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為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一些損害用戶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為保護廣大用戶合法權益,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維護網絡安全,促進信息通信行業健康發展,我部依法制定《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重點對智能終端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簡稱APP)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進行規範。

《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明確了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的管理責任,還規定了通信主管部門的相應管理職責。

二、《規定》制訂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組織調研,擬定工作思路。對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及分發情況進行調研,擬定了重點針對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行為,加強行業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思路。

二是綜合各方意見,起草《規定》。我部就《規定》制訂問題廣泛聽取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企業、基礎電信運營商、地方通信管理局等的意見,擬定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是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我部於2015年11月通過部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將《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對《規定》的制定給予了積極評價,也提出了很多建設性意見。我部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的反饋意見,對《規定》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此外,我部還按照國際慣例,將《規定》向WTO/TBT進行通報。

四是在上述工作基礎上,我部按照規定流程正式發布《規定》。

三、用戶使用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提示終端調用聯系人、用戶位置、建立數據連接等敏感行為,《規定》如何對這些行為進行規範?

答:《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等行為。其中的“用戶個人信息”包括用戶基本資料、身份證明、生理標識、聯系人信息、位置信息等。具體可參考通信行業標準YD/T 2407《移動智能終端安全能力技術要求》、YD/T 2781-2014《電信和互聯網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定義及分類》、YD/T 2439-2012《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描述格式》。

四、如何界定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行為?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五、監督檢查中要求企業配合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應如何理解?

答: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是指企業應配合提供應用的原始安裝包、下載鏈接、應用的相關信息或說明等監督檢查所必備的條件,不包括提供源代碼等企業內部信息。

六、哪些軟件屬於基本功能應用軟件?

答:本《規定》中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操作系統基本組件:如系統內核應用、虛擬機應用、網絡瀏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如藍牙、GPS、指紋傳感器應用等;三是基本通信應用:如短信、撥號、聯系人等;四是應用軟件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

七、移動應用軟件分發平臺應掌握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哪些信息?

答: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應登記其平臺內的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信息,並區分企業開發者與個人開發者。應用軟件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企業,需記錄工商局註冊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登記註冊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自然人,需記錄有效證件信息,可包括身份證、護照、居住地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境外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需提供所對應的真實的銀行帳戶信息、電子郵件信息等。

八、應用軟件電子簽名是強制要求嗎?

答:為引導APP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避免APP被惡意篡改,加強對惡意APP的溯源,保障開發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我部鼓勵APP使用符合國家《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九、用戶如何進行申投訴和舉報?

答:對於當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可向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電話為:010-12300、省會城市區號-12300)。

用戶發現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規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電話為:010-12321、省會城市區號-12321)。

十、此規定發布後有過渡期嗎?

答:本《規定》正式發布後將有半年的過渡期,從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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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私募基金遇上CRS:躲不掉的金融賬戶信息收集與披露

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國大陸啟動與部分國家和地區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CRS)《共同申報標準》工作的相關程序。其中,要在2017年完成的最主要的工作有兩件,一是從1月1日起,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需完成對新客戶開戶流程的改造,對新開戶賬戶展開盡職調查。其次是在12月31日前,完成對高凈值(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大於100萬美元)存量個人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其中的非居民賬戶。

CRS出臺之後引起了高凈值人士的廣泛關註,但其實CRS的影響不僅僅局限於高凈值人群,諸多金融機構也都將受到影響,其中就包括私募管理人。然而,在中國人民銀行2014年發布的《金融機構編碼》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是否屬於金融機構,僅僅出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2012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的表述一致)。

目前,私募基金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股重要力量。據基金業協會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我國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為17433家,備案私募基金數量達到4.65萬只,認繳規模達10.24萬億元,實繳規模7.89萬億元,總規模已接近公募基金。

那麽,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屬於CRS下有義務進行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為執行CRS而開展的盡職調查將會對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產生怎樣的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盡調的主要目標又是什麽?應當如何展開盡調,以及若未按規定開展盡調將面臨何種後果?帶著這一系列問題,第一財經記者在業內采訪了相關機構、法律界人士。

私募基金管理人屬於盡調義務主體

事實上,在CRS框架下,並非所有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都需要進行盡職調查。中倫律師事務所(上海)高級合夥人陳芳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只有屬於CRS下所規定的四類金融機構,即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實體和特定保險機構才有進行盡職調查、識別及信息報送的義務。私募基金與存款機構、托管機構和保險機構關系不大,而CRS所規定的投資實體有三類:為客戶投資或者運作金融資產的投資實體、受專業管理的投資實體和以金融資產投資或交易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

目前,我國的私募基金主要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陳芳律師稱,對於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等金融資產為主的私募基金,無論其采用合夥企業型、公司型還是契約型基金的形式,由於其設立的目的均是在利用金融資產進行投資、再投資或交易,均滿足上述第三類投資實體的判定標準。

因此,這類私募基金需要對金融賬戶持有人(如基金投資者)履行盡職調查程序,進行非稅收居民身份識別,並進一步進行信息申報的工作。

然而,陳芳律師解釋稱,由於各國金融監管體系及對金融機構的分類差異,僅僅依靠CRS中的標準來判斷在實踐中操作難度較大。因此為指導和規範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以《標準》核心內容為基礎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其中對有義務進行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範圍、調查對象金融賬戶、需進行信息收集申報的賬戶信息等進行了明確規定,以指導相關金融機構展開盡職調查。

《管理辦法》第六條對金融機構進行了分類,明確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以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屬於“投資機構”。不僅如此,《管理辦法》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合夥企業”,進一步明確了該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屬於在我國需要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的義務主體。

私募機構盡調工作尚在起步階段

第一財經記者近日問詢多家私募機構後發現,目前已有規模較大的外資私募機構按照CRS的標準向客戶發送郵件,進行相關信息的征集。記者從某私募機構發出的信息收集表中獲悉,征集的主要信息包括:客戶個人信息(姓名、出生年月、現住地址等)、客戶的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其目前所居留的司法管轄區和稅務編號,或者具有同等功能的識別編號(Tax reference number & Tax reference number type)。同時,如果賬號持有人持有多個身份,還須羅列出所有居留管轄區的全部信息。

然而,對於眾多小型的、主要服務於國內客戶的私募機構來說,大多都尚未開始進行收集信息的工作。某機構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其財務部門目前尚未收到稅務局下達的通知,因此並沒有進行任何對賬戶信息排查及收集的工作。

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孟言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雖然對大部分境內金融機構來說,其主要客戶都是中國的稅收居民企業或個人,這些信息無需報送,但作為履行盡職調查的一部分,必須對所有賬戶持有人進行調查才能識別出非居民金融賬戶。由於目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還在征求意見稿的階段,所以大部分的中資金融機構準備工作還未全面鋪開,相對而言,外資金融機構基於集團的要求很多早已根據OECD要求就緒,只需再按照中國最終出臺的相關規定的不同要求進行修改即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如何展開盡調?

《管理辦法》對於盡調程序進行了非常細致的規定,並對個人賬戶及機構的盡調程序進行了進一步的區分。通過對《管理辦法》的深入研究,陳芳律師認為,對私募投資基金來說,無論其基金份額持有人是非居民,還是非居民作為控制人通過消極非金融機構間接持有基金份額,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應當在盡職調查完成後,識別出其中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收集並報送該等賬戶相關信息,為下一步與其他國家稅務當局交換信息奠定基礎。

對於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對2017年1月1日後的新開個人賬戶和截止2016年12月31日由金融機構保有的、由個人持有的存量個人賬戶規定了不同的盡調方法。

陳芳律師解讀《管理辦法》稱,對於新開個人賬戶來說,考慮到賬戶申請人為開立賬戶本就需提供若幹身份材料到場或委托其代理人簽署相關賬戶開立文件,此時要求其一並簽署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在實踐中具有相當的可操作性,可以此種方式識別該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而對於存量個人賬戶,則主要以金融機構依據現有客戶資料進行主動審查為主。對該等賬戶的盡調主要通過電子、紙質記錄檢索進行,識別其中是否存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非居民標識。在進行主動檢索識別後,還需要與客戶經理確認是否存在其負責的客戶為非居民個人的情況。

關於非居民賬戶的定義,《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將其定義為在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的金融賬戶或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而居民則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稅收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並習慣性居住或在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一年的居民),另一類是稅收居民企業(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因此,不屬於上述範圍的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為《管理辦法》中所述的非居民,但明確排除了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孟言倫則對機構賬戶的盡調作出了解讀,他表示,對於機構賬戶的盡調程序與個人賬戶類似,《管理辦法》將新開機構賬戶與存量機構賬戶區分進行,但不同的是,對於機構來說,不僅要核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企業,還要核查其是否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根據信息表明為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再根據至2016年12月31日賬戶加總余額是否超過600萬元的標準進一步進行區分審查。

對於“消極非金融機構”的定義,《管理辦法》雖然有三條判斷標準,但實則只有兩類機構會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一是不屬於積極經營活動的收入或據以產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資產的轉讓收入或金融資產的價值占收入或總資產50%的非金融機構,二是稅收居民國(地區)不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投資機構。

同時,《管理辦法》也對如何判定非居民“控制”消極非金融機構亦作出了相應規則,對公司、合夥企業、信托、基金的控制人進行了分別規定。其中,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或者其他對基金進行控制的個人。

值得註意的是,控制人是指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實施控制的個人,因此僅非居民個人能被認定為非居民控制人,而非居民企業則不會被認定為控制人。即使非居民企業達到了控制標準,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實現了控制,該等由非居民企業控制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也不能認定為非居民賬戶。

未按規定開展將受處罰

《管理辦法》對未按照要求建立實施監控機制及進行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制定了嚴格的罰則。特別是對於故意錯報、漏報客戶信息的,以規避《管理辦法》規定為目的、幫助客戶隱藏真實信息或者偽造信息的,以及存在違規行為且拒絕糾正的金融機構,稅務機關將記錄相關納稅信用信息,該等機構納稅信用級別不得評為A級,情節嚴重的則將直接判為D級。

孟言倫表示,鑒於《管理辦法》為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部門性規章,而國家稅務總局並非金融機構的主管部門,無權直接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或對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嚴重違規的金融機構,其只能向有關金融主管部門建議采取上述措施。

同時,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屬於行業自律協會,證監會才是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有權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罰款、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等處罰的監管機關。但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於情節嚴重的,基金業協會也只能移交證監會處理。

陳芳律師也認為,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此次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中發生違規行為,按《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向證監會建議采取處罰措施。即使僅在基金業協會層面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暫停受理基金備案措施,也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若情節嚴重的,不排除基金業協會會註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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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基金合夥人稅率提高至35%?中基協正在收集意見

一則稅率上浮的消息,整個創投行業“一夜難眠”。

“個人覺得,這個政策本身會導致新設VC和PE基金規模減少至少20%。”一家VC機構的負責人與第一財經記者交流時表示。

某創投機構大佬甚至認為,投資類合夥企業按35%征稅一旦實施,會導致人民幣LP進一步減少,人民幣創業投資大幅萎縮,創業企業轉向美元融資,A股市場優質創新企業供給進一步減少……

上周五,坊間流傳一個消息,中國基金業協會(以下稱為“中基協”)正在收集意見。消息稱,中基協已經與國稅總局進行了交流,中基協也表態,“和行業一起努力,我們一直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稅收制度”。

“稅收本來就是用以調解貧富差距的一種必要手段,公司職員也是按照35%的累進稅率對自己的勞動所得繳納個稅,投資基金的高凈值客戶本就不應該作為豁免的對象。”該VC機構總經理也表示。

稅率上浮至35%

上述VC機構負責人透露,稅率上浮至35%一事稅務總局已經定調,但一些地方稅務部門暫時還在觀望,暫未嚴格執行。

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自行規定投資類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按照“利息、姑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征收個人所得稅。

8月30日,國稅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在回答有關問題時表示,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夥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國家稅務總局的這份檢查工作指導意見中,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各地方政府過去普遍實行的對有限合夥制基金征稅的政策,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予以糾正。而且,基金過去歷年的稅收也需按新標準追繳。

將“股權轉讓所得”列入“合夥企業收入”,是按照2000年的91號文的規定。根據規定,收入部分(包括合夥企業轉讓所持股權所獲得的轉讓款項)按照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征稅。超過人民幣10萬的部分即按照最高的稅率35%征收。

“原來的依據是,個人參與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所獲得的收入,按照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現在把股權投資類的有限合夥制企業認為是合夥企業,是有法律依據的。”某PE副總經理分析。

與有限公司形式相比,合夥企業在商事管理及法律關系上處理相對靈活,以及在稅法體系中的透明體作用,而被廣泛應用到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上。

此前,出於招商引資的目的,一些地方政府以政府部門文件(如金融辦、招商局)的形式,在招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條款中自行規定合夥企業如果是主要從事股權投資,自然人形態的有限合夥人(LP)分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20%征收個人所得稅。

比如根據滬金融辦通[2011]10號文的規定,在有限合夥形式的股權投資基金中,執行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稅率;不執行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適用20%稅率。

但易後臺創始人姚寧也撰文指出:“這樣的規定並不是國家稅務總局或地方稅務機關頒布的,這也是這次風波的關鍵所在,國稅總局並沒有朝令夕改,而是對現行稅務政策的明確,糾正某些地方錯誤的稅務解釋而已。”

中基協收集意見

從20%到35%,增幅高達75%,這也是“創投基金稅負暴增”一說的來源。

有人算了一筆賬,一個自然人客戶認購一個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100萬基金份額,經過5-6年的投資周期,如果有2倍的投資回報,35%的稅率下投資人到手拿到約67萬。也就是說,該投資人的年化收益率約為11.2%-13.4%。

“我們去稅務部門了解了一下,的確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在執行了。”日前,上述PE副總經理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上述VC機構負責人認為,稅率從20%到35%,從認定為資本利得到認定為個體工商戶,稅率上浮了75%,因此有不同的聲音出現也很正常。

“個人LP參與到有限合夥企業,我們認為是一種投資行為,因為個人LP沒有參與經營的權力,因此作為投資行為更符合實際情況。”有機構人士表達了不同觀點。

有消息稱,中國基金業協會已經與國稅總局進行了交流。中基協也表示,“和行業一起努力,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稅收制度”。

上周五,網上流傳的一個通知顯示:“轉中基協通知:各位委員,關於‘投資型合夥企業過往按照20%征繳所得稅,以後要改成35%’相關政策引起行業廣泛關註。協會高度重視並一直通過各種可能的渠道與相關部門溝通之中。您所在的機構或了解到的相關機構,如已接到稅務部門執行此政策的征繳通知或單據,希望請務必盡快向協會提供匯總。”

在上述VC機構負責人看來,對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基金沒有影響,這個政策主要是針對有限合夥制投資基金中的投資人,會對VC和PE基金以後的資金募集造成非常大的影響。”

“稅收本來就是用以調節貧富差距的一種必要手段,公司職員也是按照35%的累進稅率對自己的勞動所得繳納個稅,投資基金的高凈值客戶本就不應該作為豁免的對象。”該VC機構總經理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上述PE機構副總經理也認為,國稅地稅剛合並,這個階段在梳理、規範之前的稅務政策也是應有之義,重要看怎麽降低短期對行業的負面影響,以及這個階段過去後的行業稅收政策的導向。

在8月30日召開的國常會指出,減稅降費是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保持宏觀經濟穩中向好的重要舉措。今年以來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減稅降費措施,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創新等積極效應不斷顯現。

“國家對創業投資一直是支持態度,將來不排除會有針對創投的特殊政策。”上述VC機構負責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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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向東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7997

趁每次調整收集港股 施慧雅

1 : GS(14)@2012-08-17 10:35:55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 ... mnist/ek2_ek2a1.htm
【明報專訊】經過前周上升後,港股上周繼續反彈,全周共升了470點,並以20,136點告收,算了上破了20,000點這心理關口。基本上,恒指已在19,000點至20,000點水平來回了好幾次,且看香港今回是否能終於能取得突破。從成交的角度看,現時港股是尚未取得突破,蓋港股在上周的成交,仍是徘徊在四、五百億元的水平,成交最高的一天,也只是略高於500億元,顯示仍不是有很多資金願意入市。
不過,雖然港股的成交是尚未取得突破,但慧雅的觀察是,市場的「風險胃納」(Risk Appetite)可能已有一些改善,一些略具風險的股票也有一定承接,顯示市場的情並非如早前般,只是有資金不斷撤離股市。慧雅的觀察是,市場上有些資金在收集,但現時未能確定這些資金有多大和多投入,以及會否市場上一有什麼震盪,它們就會退下。
港股短期具挑戰 中長期不差
以慧雅之見,港股的後市是要端視三大變數﹕ 第一是環球投資界的資金流向,第二是內地的經濟情和資金的流向,第三則是本港企業的發展與前景,以及外國投資者怎樣看香港和中國的經濟和企業。基本上,慧雅的判斷是,雖然港股在短期可能仍要面對不少挑戰,但以上三個因素對香港的中長期影響似乎都不差。數年之後回望,我們可能會說今天很多股票的估值都很廉宜。
從創造力,生命力和財政實力而言,本港大企業其實都不差,亦不見得一定比外國企業的平均水平遜色,不過不少外國投資者對亞洲企業不大信任,似乎亦是事實。但總的而言,慧雅認為港股是有不少條件可以在環球和中國投資市場中爭一席位,宜趁每次調整收集。
施慧雅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1055

對沖國度:發掘冷門股收集等收成 黃國英

1 : GS(14)@2013-12-09 22:46:35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31209/00376_004.html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4228

民意收集日 凝聚留守者共識

1 : GS(14)@2014-11-13 23:08:46



【本報訊】過去46日的佔領,衝與不衝?撤或不撤?留守者意見紛陳,惟缺乏溝通渠道,爭論不休令人憂慮內部撕裂。有人聯合金鐘大部份物資站,發起大型民意收集日,冀通過理性討論凝聚留守者共識,共同研究運動下一步對策。發起「雨傘民意日」的港大法律系學生鄭諾銘(Jason)表示,一直有熱心人收集各種意見,但規模較小,接觸的人有限,容易分散焦點。經過多日游說,他成功聯合金鐘佔領區26個物資站,協助舉辦民意收集活動,希望所有支持佔領行動的人,可集中討論未來運動方向。



問題圍繞四大主題


民意日在周五起一連三日舉行,意見書問題圍繞四大主題,包括進一步升級行動、退場條件、第二輪對話及佔領者身份認同問題,例如留守原因等,全部設開放式選項供寫下不同意見,預計最少收集1,000份意見書,亦會在銅鑼灣及旺角佔領區同時進行。
Jason強調民意日不是要作任何決定,而是要激發起市民討論及思考,故會設立討論區,豎起白板自由發表意見,建議先討論再填寫意見書。所有意見書會先由義工拍攝記錄,再放在收集區供現場人士翻閱,全面公開透明,「睇吓唔同人嘅諗法,了解多啲,縮窄分歧」。
Jason不認同民意日會淪為「左膠式小組討論」,認為每個人的意見都應得到尊重,「呢個運動冇大會,靠討論去傾下一步係必須嘅,唔同意佢意見你咪提出嚟囉」,未來將繼續舉行多次民意日。清場消息越吹越烈,Jason稱若佔領區不復存在,實體民意收集行動勢必夭折,或會轉為網上形式,但認為這樣的討論是勢在必行,「政府對民意視而不見,即使你用行動清場,呢個問題始終存在,隨時會再佔多次」。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1113/18933528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6455

破天荒微信收集問題

1 : GS(14)@2015-03-05 19:47:06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0305/news/ec_ecd1.htm

【明報專訊】家資訊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好似科網巨人騰訊(0700)主席馬化騰噚日北京開記者會,就別開生面咁利用微信收集問題,諗住可以更容易交換資訊,不過記者一見馬生就拋諸腦後,企晒起身爭住問問題。

記者會現場相當墟,主持人請記者開微信,「各位,我們來一個面對面建群,輸入0304進入」。入群記者數目幾分鐘內達到100的群組人數上限,進入後現場突然安靜,所有記者都低頭把問題輸入群組,主持人亦隨即把新聞稿放到群內。不過馬化騰一入會場之後,呢個高科技畫面即刻煙消雲散。

適逢今個農曆新年微信紅包內地大熱,有記者問馬生自己派幾多微信紅包。馬生停一停諗一諗,話紅包主要派畀同事,短短個零星期,竟然派二十幾萬人仔!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8243

向銀行收集資料金管局查樓按中介

1 : GS(14)@2016-03-06 02:24:38

【本報訊】樓按中介公司「食水深」,金管局近日向銀行發問卷,了解業界使用中介公司轉介按揭的情況。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指,銀行須於3月底前提供有關中介公司收費等資料,但強調目前僅處於資料收集階段,暫未確定會否叫停銀行使用按揭中介服務。



中介收費高昂

金管局繼去年8月份叫停銀行使用中介公司,轉介私人貸款等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後,近日再向銀行了解使用樓按中介公司情況。阮國恒指去年無一同叫停銀行使用中介轉介樓按等有抵押貸款,主要由於看到中介公司有規模且運作有規範,相信其服務有需求。不過,近日留意到有中介收取高昂收費個案,雖與銀行無關,但該局亦希望向銀行了解日常管控中介公司的做法。阮國恒強調,目前指處於資料收集階段,銀行會於3月底前提供有關資料,暫未能確定會否叫停銀行使用按揭中介服務。阮國恒又指,樓價下跌令負資產個案重臨屬正常,目前負資產個案主要涉及銀行員工的高成數按揭貸款。港銀貸款增長減慢,阮國恒指,今年首兩個月貸款增長有持續放緩趨勢,相信企業因為市況不穩而減少借貸,而且內地減息後,借貸成本較本港低,吸引企業轉移至內地借貸。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0305/1951742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6886

Student.com冀收集數據作室友配對

1 : GS(14)@2016-05-24 05:05:20

【明報專訊】長和(0001)主席李嘉誠私人公司維港投資向來鍾愛前端科技,早前亦入股投資Student.com,為留學生在校舍附近物色宿舍,被形容為「學生版Airbnb」。Student.com聯席創辦人兼維港投資顧問Shakil Khan(圖)表示,長遠目標希望收集數據,甚至做到室友配對。



Student.com會在網站列出海外宿舍,供亞洲留學生免費選擇,向房東收取「小量」佣金。雖然只向房東收佣,但公司去年訂單總額已超過1.1億美元(約8.58億元),學生來自逾100個國家,開業至今服務逾1萬名學生,宿舍覆蓋22個國家。

與Airbnb相比,Shakil Khan形容公司販賣的是「概念」,更有意利用數據來配對宿舍,認為「室友配對」這類服務很重要,希望未來可按學生資料來建議住宿地點,但強調是較長遠的目標。

雖然客戶暫時以內地及香港人為主,但Shakil Khan希望成為全球公司,未來盼望更多學生到亞洲交流,尤其香港、內地都有不少優秀大學,但今年內未必能在兩地開通宿舍。他提到,公司現時處於投資期,但在部分城市已錄得盈利,更承認有考慮上市,惟強調當前目標仍是增加宿舍地點及學生人數。

「學生版Airbnb」考慮上市

Student.com前身為Overseas Student Living,由Luke Nolan創辦,及後招攬在上海修讀普通話班的同學Shakil Khan加入成為創辦人之一,2015年改名為Student.com。公司今年2月宣布合共6000萬美元(約4.68億港元)的C輪融資名單,其中維港投資是在去年首季注資,整筆資金將用作開拓海外業務。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60523/news/ec_ecc1.htm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1157

金管局收集銀行低按息資料

1 : GS(14)@2016-09-17 16:11:17

【本報訊】銀行按息越減越低,有傳金管局向銀行發問卷收集近日新批按揭數據。有銀行向本報證實相關消息,金管局要求銀行分3個按息層級,分別提交自8月起的新批按揭宗數及佔比。


銀行最遲下周一滙報

第三季起銀行陸續減按息爭客,目前市場按息普遍已低至H加1.4厘。銀行消息透露,金管局本周向銀行發問卷收集新批按揭數據,要求銀行分別提供高於H加1.5厘、H加1.4至1.5厘、H加1.4厘以下,共3個層級的批出宗數及比例分佈,最遲於下周一滙報。事實上,滙豐及中銀香港(2388)為爭做按揭一哥,近日齊降H加1.4厘按揭貸款門檻至200萬元。有按揭中介指,曾為客戶向兩行爭取按息低過H加1.4厘,惟未有實際批出個案。中銀香港就指,會密切留意市場發展,並不時檢討提供予客戶的按揭服務條件,以保持業務的競爭力,最終按揭條件會視乎個別客戶情況而定。滙豐亦稱,會定期留意按揭市場,優惠利率視乎個別客戶與銀行關係而定。金管局發言人回覆本報指,當局與銀行就不同議題不時有溝通,釐定按揭息率是銀行的商業決定。作為監管機構,金管局一向要求銀行以審慎原則經營按揭業務,包括以審慎方式釐定相關息率和優惠,使其業務可長期持續,並有足夠利潤承受經濟轉差時可能面對的壞賬風險。金管局會密切留意市場發展,並與銀行業界保持聯繫,確保銀行在經營按揭業務時審慎管理有關風險。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0915/19771227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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