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舉報違《基本法》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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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08-19 06:44:07【本報訊】港獨派被選管會剝奪參選立會資格,有大學生發現部份獲准入閘的候選人,其言行和政綱與《基本法》條文不符。他們在facebook成立專頁集合網絡力量「響應」選管會集體舉報。
諷刺選管會以言入罪
20歲的Herman是浸大歷史系學生,他和友人成立fb專頁,「選管會要以言入罪,我哋就配合佢」,透過專頁「響應選管會:禁止所有違反《基本法》人士參選」召集3,600多人,部份網民表明響應。
Herman舉例稱,工聯會王國興多次反對立會議員在大會點人數,與《基本法》就立會開會人數下限的規定相左;鄉事派侯志強提倡取消丁權,違反《基本法》保障新界原居民傳統合法權益的條文;工黨李卓人等泛民議員曾表態力拒23條立法,亦和《基本法》條文相違背,「冇理由只着眼喺第1條(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其他150幾條呢?」法政匯思召集人梁允信認同,舉報行動可凸顯選管會選擇性確認提名的荒謬,或有助成為將來提出選舉呈請的理據。選管會沒回應接獲多少宗舉報,只強調選舉主任根據法例和所有資料決定提名是否有效。選舉事務處則未有回應。該區其他參選名單,請參閱本報立會選戰網站
http://hk.apple.nextmedia.com/legco2016/region■記者馬志剛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819/19742454
今開學 9校學生派港獨傳單 吳克儉提「三不」 指須深化《基本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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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09-01 06:15:46【本報訊】今天開學日,多個中學本土關注組擬向同學派發探討港獨傳單,宣揚「香港民族」,質疑一國兩制名存實亡。教育局長吳克儉昨重申學校須「深化」《基本法》教育,強調「港獨絕不正確,沒有甚麼需要討論」。有學生表明不擔心校方阻止;教協則稱該由老師專業判斷,勸教局少講為妙。記者:蕭洛汶 葉偉東
政府高調封殺校園港獨,卻越多越多學生成立校內本土關注組。學生動源昨宣佈,截至前天全港共28間學校成立本土、政治前途、港獨等關注組,當中23間與學生動源合作。據了解,當中最少9間學校在開學期間統一派發探討港獨傳單,包括英華書院、沙田培英中學及皇仁舊生會中學等。
■多個中學關注組今起派發港獨傳單(右圖);左圖為學生動源日前設於蔡章閣中學外的街站。
籲參與二次前途討論
傳單題為「一國一制?一國兩制?香港獨立?」,指上一代人於1997年前途問題缺席「令香港沉淪至今」,呼籲同學參與二次前途討論。單張又以銅鑼灣書店事件、剝奪選舉權等為例,斥一國兩制名存實亡,港人要另尋出路。文末有「尊文尚武.衞我本土」口號。慈幼本土關注組發言人Tom回覆《蘋果》查詢時稱,今日將於校內放置傳單及貼紙,供同學取閱。該組目前有3名校內成員,將積極參選班長及各學會等選舉,並擬參與校內學生代表大會,與理念相近的同學監察學生會及校方,「可以更政治化,同利用學生代表大會提案權利,喺學生被打壓時,維護言論自由」,他個人則希望提出「要求學校尊重學生政治權利」議案。開平本土關注組稱暫未決定何時派傳單,惟稱不擔心校方阻止,強調「無論打壓與否,我們都將會繼續作我們所認為是對的事」。吳克儉昨日撰文重申「三不」,港獨「不符」《基本法》;港獨「絕不正確」,沒有甚麼需要討論;港獨「不應」在校園出現,冀學校加強和深化《基本法》教育,「讓學生明白甚麼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又藉回歸20周年「期望老師能夠弘揚中華文化」。
教協:教局少講為妙
教協會長馮偉華批評吳克儉語意不清,「唔知佢講乜」,質疑吳自知理虧,未能言明校園禁談港獨有否足夠法律基礎。馮認為學校應教則教,不會宣揚政治理念,目前中小學《基本法》課程足夠,「如果局長覺得要推多啲,覺得唔夠,就要提出理據」。馮偉華指吳的言論令人擔憂或淪為洗腦教育,促教局「不宜再出聲」,少講為妙,將教育交回專業判斷。早前吳克儉稱學校可與警方合作,應對校外派港獨傳單。據悉,教育局至今未與警方商討處理方法,若校方向警方求助,警方會派員了解,「但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喺公眾地方派發宣傳單張,並冇違法,除非相關人士對其他人造成嚴重滋擾,發生糾紛衝突,警方先會介入處理」。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901/19756390
葉劉:不查特首是建制底線 林卓廷轟不問是非保皇 違《基本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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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09-13 00:13:52■葉劉淑儀昨在《講清講楚》節目上承認,建制派要保護政府。無綫電視畫面
【本報訊】剛於港島區立法會選舉成功連任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昨日指,建制派底線就是要保護政府,不可用特權法調查特首、索取行政會議文件,因此給人罵是保皇黨並非沒有道理。民主黨候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批評葉劉不問是非地保皇,甚至違反《基本法》訂明立法機關監督政府的精神:「葉劉嘅意思就係唔理特首做過乜,只要佢係特首就要保皇到底。」記者:姚國雄
泛民主派已打算在新一屆立法會,動議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UGL5,000萬元涉貪案,又會調查廉署高層人事調動、離職的風波是否與廉署調查UGL事件有關,但葉劉昨接受無綫節目《講清講楚》訪問時稱,做建制派就是要保護政府,不可支持立法會以特權法調查特首、索取文件:「建制派俾人鬧保皇黨唔係冇道理,我哋係保政府,最終嘅底線係保政府,例如唔可以用特權權力去查特首,唔可以用特權權力去攞行會文件睇,呢個係最基本嘅底線。」但葉劉淑儀不認同梁振英在選舉後指「反對我(梁)嘅人都冇當選」的言論:「因為好多反對佢(梁)嘅人都當選,有一個明顯反對佢嘅人(王維基)唔當選,但係咁係好多原因,因為王維基俾好多人圍攻佢,連泛民都圍攻佢,佢自己都犯咗好多選舉錯誤。」
指容海恩不及陳玉娥
她指,要令「保皇黨」建制派受歡迎,首要責任是政府做好一些。對於今屆立法會選舉,建制派在超級區議會界別得票率較上屆低,葉太認為責任在政府,要解決困局,應增加特首的認受性:「經過一場普選,(特首)有民意授權,經過選舉嘅洗禮,就增加佢嘅公信力,我相信中央係有誠意嘅,除咗行政管理,施政嘅努力,仲要畀佢更多嘅公信力。」至於新民黨在新東當選的容海恩被指在選舉論壇中表現不濟,又被指因是西環契女、獲中聯辦動員支持才能當選,葉太不諱言自己也不滿意容在選舉論壇的表現,甚至認為她與陳玉娥、李偲嫣「冇得比」:「佢要多下苦功,始終佢嘅從政時間短,而且佢唔係牙尖嘴利、識得攻擊人,佢同劉小麗冇得比啦,佢同陳玉娥、李偲嫣冇得比啦。」
林:扭曲香港是非觀念
民主黨候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葉太的言論令人吃驚,形同不問是非地保皇,扭曲香港是非黑白的觀念:「葉劉嘅意思就係唔理特首做過乜,只要佢係特首就要保皇到底。」他指《基本法》訂明香港的立法機關職責是要監督政府,如今葉太表明立法會的建制派要保政府、不能查特首,明顯違反《基本法》精神。前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李鵬飛則指,林卓廷進入議會追究梁振英收取UGL5,000萬元及廉署人事變動等是好事,直言建制派阻撓調查將是千古罪人。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912/19768249
中聯辦違《基本法》田北俊:阻周永勤參選 越權為何君堯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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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09-17 16:05:30田北俊
【本報訊】自由黨新界西候選人周永勤早前大爆遭北京人士威脅被迫棄選,震動政圈,該黨榮譽主席田北俊昨再爆料,早在周受威脅前,中聯辦今年3月至7月5次約見田,圖阻止周參選,以免影響有「西環契仔」之稱的何君堯選情,田更指摘中聯辦配票予何是越權。民主黨候任立會議員林卓廷批評若田所言屬實,中聯辦就是公然違反《基本法》、赤裸裸地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記者:呂浩然
特首梁振英早前回應周永勤受壓棄選事件,曾經批評周自稱受到北京人士施壓而棄選,屬毫無事實根據及臆測。田北俊昨接受電台訪問,再被問到周永勤曾說遭中聯辦勸退一事時,竟直認中聯辦曾與他多次見面,企圖阻止周參選,「中聯辦有勸過我,你(田北俊)叫周永勤唔好選喎,即係7月嗰陣時」,理由是中聯辦認為民建聯兩名參選人、工聯會及新民黨田北辰選情「掂嘅」,但何君堯當時支持度只有3%、周永勤會影響到何選情。田續指,他即時反駁對方:「你點知(周永勤)贏唔到?」因為自由黨曾經於2004年派出周梁淑怡並且高票當選,12年前自由黨田北辰即使並非用上自由黨名義,不過憑自由黨樁腳幫助亦當選,因此田北俊覺得周今年有機會在新西取得第5席,不過田形容中聯辦此舉只是「協商」。
曾鈺成改口風稱難評論
田北俊又表明相信周永勤的說法,對於外界質疑,周最後僅得1%支持度,何須「咁大動作」勸退,周亦表示不理解,不過田北俊重申,為免事件不了了之,分別為港區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的自由黨榮譽主席劉健儀、周梁淑怡,早前已經去信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及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要求中央政府考慮到香港選舉的公信力,以及中聯辦有否超越其「聯絡辦公室」的角色查個水落石出。田北俊事後接受《蘋果》查詢時,雖然未有透露涉事的中聯辦官員身份,不過田表明中聯辦勸退行動早於今年3月已經開始,一直到7月,每個月也約他見面要求勸退周永勤,「總之成個選舉過程都係咁」,又強調對方只是「協商」,「即係傾偈,冇威脅嘅,總之話你贏唔到㗎」。田覺得這種協商「冇乜所謂」,因為自由黨最終沒有接受中聯辦的要求,反而最不滿中聯辦為其「契仔」、「契女」配票,直指是越權行為,「但係你話配票畀(新民黨)容海恩,咁我覺得有所謂喇,後尾配票畀容海恩、何君堯,嗰啲梗係超越咗佢工作範圍」。曾質疑周永勤說法的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昨改口稱難以評論事件,覺得詳情應該問田北俊,又指不認為周永勤是「毫無價值」。
林卓廷:復會後必跟進
曾鈺成又認為田北俊應將事件講清楚,讓大家可以分析,若果涉及違法事件,可在法律上追究,「有啲嘢講啲唔講啲,引起各方面嘅猜測,我覺得效果就好壞嘅」。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林卓廷批評,《基本法》第22條列明,中央政府各部不得干預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而立會選舉顯然是香港內部事務,中聯辦勸田北俊不要派周永勤參選,已違反《基本法》,指中聯辦應被譴責,立會復會後必跟進事件。本身為大律師的公民黨楊岳橋亦批評,香港選舉完全屬特區內部事務,中聯辦要田北俊勸退周永勤參選,又是另一中聯辦越權例證,中聯辦在今次立會選舉干預較以往粗暴,「以前就安排自己友去選,先有西環契仔契女,今次直頭拖住想唔畀人入閘」,批評中聯辦無法無天,猶如「香港嘅太上皇,凌駕咗特區政府」。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915/19771501
中聯辦涉違《基本法》梁特拒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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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09-28 04:51:35【本報訊】特首梁振英因外界指中聯辦干預特區事務及立法會選舉,令人關注會否影響他爭取連任部署。梁昨日不肯正面回應中聯辦做法有否違法,亦未有回應會否如之前對傳媒所說,會於本月內決定及宣佈競逐連任,只說一有決定就會盡快向傳媒交代。港大民意研究計劃公佈梁振英及特區政府民望調查,雖較9月低位有上升,但仍然處於警戒線水平。
未交代何時角逐連任
梁振英昨日出席行會前,被問到中聯辦在立法會選舉為建制派配票,以及有建制派議員承認中聯辦就立法會主席人選進行「摸底」工作,有關行為是否已違反《基本法》。梁回應時拒絕評論,只稱特區政府根據香港選舉制度和選舉法例進行選舉;其後再有記者追問相同問題,梁振英仍然不肯回應,只說:「剛才問題已回答。」梁振英今年6月接受《南華早報》專訪時,曾經公開表明最早會於9月就是否競逐連任特首一事有定案,現時離9月結束只有3天,梁被問到會否在未來幾日正式宣佈角逐連任時,同樣不肯作交代,他只說有關特首選舉問題,「有決定後盡快通知大家」。雖然梁振英仍未宣佈參選,但港大民意研究計劃公佈特首最新民望評分顯示,梁最新評分雖較9月低位有回升,但仍然只得38.7分,只略為上升2.2分,仍然低於45分警戒線。他的最新支持率為22%,反對率為65%,民望淨值為負43%,較上次調查升3個百分點。至於特區政府表現方面,最新滿意率為25%,不滿率為47%;滿意率淨值為負22%,微升3個百分點。特區政府5個施政範疇方面,以滿意淨值計,5項指標繼續全部錄得負值,其中推行民主步伐表現最差,滿意淨值為負35%,是自2003年7月以來新低。■記者林俊謙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928/19784235
范太:港無三權分立法律界怒轟歪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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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0-21 05:08:19■范徐麗泰力挺梁振英申覆核禁議員宣誓。資料圖片
【本報訊】特首梁振英漏夜提司法覆核阻青年新政議員再宣誓,遭立法會議員及法律界人士批評破壞三權分立,但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力挺梁的做法可以理解,除炮轟港獨派議員外,又不點名批評法律界和民主派人士誤導市民,強調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公民黨楊岳橋譴責范太的說法才是嚴重誤導及錯誤。記者:呂浩然范徐麗泰昨回應港府以司法覆核阻游蕙禎和梁頌恆宣誓時,先批評二人宣誓時「用一種兒戲嘅態度,用一種冇誠意、冇承擔嘅態度,而且出言有侮辱成份」,又指梁頌恆回應傳媒提問時「用各種藉口,包括自稱鴨脷洲口音」,之後力挺梁振英做法,指特首考慮自身職責而提出司法覆核,做法可以理解。對於外界批評當局此舉有違三權分立,范太反駁在《基本法》框架內說三權分立「未必係完全正確嘅講法」,歸咎法律界和民主派人士「不斷咁講」,「所以令香港大部份人都以為係《基本法》保障我哋三權分立,其實裏面冇講呢一樣嘢」。惟立法局前主席黃宏發接受傳媒訪問,形容當局提司法覆核是「好儍嘅做法」,「俾人印象係要快刀斬亂麻,你要將佢全面滅聲,唔准佢哋嘅聲音再出現」。香港律師會會長蘇紹聰昨出席活動後,被問到梁振英入稟覆核會否破壞三權分立時指,既然法院已批出許可,說明法院也覺得申請非全無理據,法院會公正、公平處理,以往也判過政府敗訴,可見香港有非常獨立的司法制度。對於范太指《基本法》沒寫三權分立,蘇稱《基本法》已寫得很清楚,將行政、立法、司法寫於不同段落。
楊岳橋:終院案例常提及
楊岳橋則譴責范太說法「嚴重誤導亦都係錯誤嘅」,指終院的案例不下一次指香港有三權分立,最近的例子就有去年的梁國雄案;過往法律年度開啟時,終院首席法官都有提及香港享有三權分立。法律界郭榮鏗亦指,三權分立為香港實行的普通法內重要概念,《基本法》亦清楚指行政、立法、司法獨立行事、互相監察,促請范太「唔好再混淆視聽」。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021/19807674
譚惠珠:《基本法》無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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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0-24 03:18:16【本報訊】對於政府入稟法院覆核立法會主席決定,被法律界批評為破壞三權分立,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圖)昨早出席港台節目時,聲稱三權分立只是香港法院判案原則,並非香港政治架構,反指「行政主導」才是香港奉行的制度,但有大律師反駁,《基本法》同樣沒有寫行政主導,強調終審法院過去判決已講明,三權制度是互相監察及制衡。
稱行政主導遭反駁
譚惠珠昨早接受港台訪問時指,特區政府的憲制架構,是以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立法互相配合與制衡,三權分立只是法院判決原則,並非屬於憲制安排。譚惠珠又批評,某些人不斷鼓吹「三權分立」,是沒有看清楚《基本法》的相關文獻,亦漠視了歷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和中央官員過去20年一貫重申香港是行政主導的說明。譚又認為政府就兩名青年新政議員再宣誓提出司法覆核有法理依據,即使有議員未完成宣誓程序亦不影響大會進行。至於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是否有權應建制派議員要求,在下周大會調動議員宣誓議程,譚認為梁君彥應顧及大多數議員看法。不過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昨日接受本報查詢時批評,譚惠珠口中的「行政主導」,其實亦無明文寫在《基本法》,本港最權威的終審法院過去判案時,已多次講明香港奉行「三權分立」,當中核心思想是行政、司法、立法機關「互相監察、互相制衡」,「行政機關唔可以霸道、肆意干預立法、司法機關,呢個先係重要」。■記者林俊謙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023/1980969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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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1-08 05:36:59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資料來源:新華社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08/19826595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就《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所作出的說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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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1-08 05:37:00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參選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1984年6月,鄧小平同志就明確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於甚麼是愛國者,鄧小平同志指出,「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及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組成人員的規定,貫穿着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理香港的原則,其中一項重要的要求是: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基本法具體條文起草過程中,這一要求與香港通行的就職宣誓制度結合起來,形成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依法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香港基本法頒佈後,對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是這樣理解和執行的。1996年成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在其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中,都規定行政長官參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設立的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機構,其所作出的決定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按照香港基本法和籌委會上述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6條和《立法會條例》第40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並在歷任行政長官和歷屆立法會選舉中得到遵循。鑑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中,出現了公開宣揚「港獨」的人參選並當選的情況,有必要明確參選或者出任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公職的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為此,本解釋(草案)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香港宣揚和推動「港獨」,屬於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從根本上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第十二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等規定。宣揚「港獨」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含義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有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按照法律規定及其實踐,這一規定至少具有4個層次的含義:第一,宣誓是該條規定的有關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有關公職人員不得就職,從而也不得行使相應的職權和享受相應的待遇。第二,宣誓是一項莊嚴的聲明,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即宣誓人的行為方式必須真誠、莊重,在宣誓內容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誓言準確、完整、莊重地進行宣誓。第三,如果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也應認定該宣誓行為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實質要求,從而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資格。至於不是出於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可允許宣誓人進行再次宣誓。第四,宣誓必須有監誓的安排。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相應地也具有對宣誓是否有效作出決定的權力。對故意違反宣誓要求者,不得為其重新安排宣誓。為此,本解釋(草案)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述解釋內容是依法宣誓的必然含義,也是香港歷來有關宣誓的基本要求。香港回歸後,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絕大部份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能夠按照基本法的要求依法進行就職宣誓,但個別立法會議員背離宣誓的基本要求,而且愈演愈烈。特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過程中破壞莊嚴的宣誓儀式,呼喊與宣誓無關的口號,不按法定誓言宣誓,甚至侮辱國家和民族。這些人的行為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違反依法宣誓的要求,嚴重挑戰「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因此,進一步明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規定,是維護香港基本法和法律尊嚴的要求,也是恢復立法會議員宣誓秩序的需要。三、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依法宣誓的法律約束力及其法律責任宣誓是宣誓人以公開聲明的方式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誓言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而言,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項法律承諾。宣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行為,宣誓人必須真正贊同、真誠信奉誓言要求,並決心遵守誓言,同時也公開表明如果違反誓言,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題中應有之義。據此,本解釋(草案)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資料來源:新華社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08/19826602
指《基本法》地位高於立會高院判詞:三權分立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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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1-16 05:27:36■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表示,今次判決可助日後處理議員宣誓問題。馬泉崇攝
【宣誓覆核】【本報訊】梁頌恆及游蕙禎一方多番強調香港實行三權分立,司法機關不得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包括議員的宣誓事宜。但法庭對此並不同意,強調《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地位高於立法會,而是次宣誓風波中所涉及的第一百零四條除了規範立法會議員外,還包括特首、行政會議成員、各級法院法官等,質疑何以只有立法會議員的宣誓行為不在司法管轄內。記者:楊思雅法官區慶祥並不接納梁、游一方基於「不干預原則」的抗辯理據,指出「不干預原則」是源自英國實行的三權分立原則,但英國與香港不同之處是英國沒有明文憲法,但香港有《基本法》,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形。
■公民黨郭榮鏗與黨友昨見傳媒,指判詞稱今次判決並無考慮人大釋法,證明案件與法律爭議無關,釋法是大錯特錯。
引案例指法庭有最終裁決權
區官引述鄭家純控訴李鳳英案例,內文提及《基本法》在香港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立法會是《基本法》框架下一個獨立個體,獲法例賦予權力和責任,只要立法會在制定法例及運作上沒抵觸《基本法》,立法會原則上「不受干預」,否則法庭可介入裁決。由此可見,《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地位是高於立法會。而根據梁國雄訴立法會主席剪布的司法覆核案,終審法官指出應用「不干預原則」時,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的憲制規定;當法例賦予立法機關權力及責任時,法庭有最終裁決權,裁定立法機關是有否擁有某一權力、特權、或豁免權。由此可見,法庭認為受《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範的宣誓事宜不屬立法會內部事務,梁、游一方不能以「不干預原則」抗辯。
■大批記者昨在高院門外等候判決。易仰民攝
第104條非只規範議員宣誓
區官另指出,第一百零四條除了規範立法會議員外,還包括特首、行政會議成員、各級法院法官等,若只有立法會議員的宣誓行為不在司法管轄內,並不合理。再者,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身分行事資格為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區官指法庭受理案件時,必須裁定相關議員是否已喪失資格,故根據該條例,立法會已確立了法庭對此絕對有司法管轄權。資料大律師梁家傑認為,即使英國與香港兩種司法制度有別,不代表三權分立、互不干預的精神應該退讓。梁家傑又質疑除了宣誓層面,到底法庭何時不適用「不干預原則」,他期望終審法院能夠澄清。
宣誓及釋法風波事件簿
10月12日(立法會首次大會):青政梁頌恆與游蕙禎宣誓時將中國稱為「支那」,又披上寫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披肩,被秘書長陳維安指宣誓無效10月18日:‧梁君彥中午裁定5名議員宣誓無效,包括梁頌恆、游蕙禎、劉小麗、姚松炎及黃定光,但准翌日大會重新宣誓‧政府入稟申請司法覆核,阻止梁為青政兩人監誓,指兩人應被撤銷議員資格。法官受理,但拒絕頒發臨時禁制令禁制兩人宣誓10月19日(立法會第二次大會):‧黃定光、姚松炎宣誓後,建制派集體離場策動流會,除梁游外,劉小麗亦未完成宣誓‧政圈開始傳出中央或釋法,袁國強稱中央雖有權釋法,但可按本港司法系統處理,毋須提請人大釋法10月25日:梁君彥稱為免立法會運作停頓,推翻原有決定,押後青政兩人宣誓,直至法院就覆核作裁決10月26日(立法會第三次大會):梁游在部份泛民議員護送下進場,要求重新宣誓不果,大會休會收場,劉小麗續未能宣誓11月1日:梁振英稱不排除人大釋法解決宣誓風波
11月2日(立法會第四次大會):劉小麗完成宣誓;梁游衝入會議廳自行宣誓,混亂期間與保安推撞,6名保安受傷送院11月3日:高院就宣誓案開審,法官區慶祥押後判決;特區政府晚上接獲通知,人大常委會將釋法11月6日:民陣發起反釋法遊行,1.3萬人參加
李飛
11月7日:人大釋法,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上僭建條文,指宣誓要真誠及莊嚴,並準確、完整讀出誓言,道具、口號等一概不容,否則監誓人須裁定宣誓無效,不允重新宣誓。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其後表示,釋法是「對法治的維護」。11月10日:有市民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裁定在宣誓時加料的梁國雄、羅冠聰、鄭松泰、邵家臻、陳志全及朱凱廸6名議員宣誓有效的決定,同時質疑梁君彥上月18日准許劉小麗及姚松炎重新宣誓,要求法庭頒令上述8名議員宣誓無效及議席懸空11月11日:「長洲覆核王」郭卓堅針對梁振英及3名建制派議員包括黃定光、蔣麗芸及石禮謙提司法覆核,指4人讀漏或讀錯誓詞,梁振英就任時更把「特別行政區」前讀漏「香港」二字,要求法庭宣告4人宣誓無效,喪失公職資格昨 日:高院裁定政府勝訴,梁游議席懸空。判詞指兩人行為客觀及清楚地顯示,不論在形式或內容上,都不願依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故裁定宣誓無效,取消議員資格。法庭又指推翻梁君彥早前准許兩人再宣誓的決定,及頒令禁止主席為兩人監誓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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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16/1983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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