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道了全國首例搶生家庭就社會撫養費起訴衛計部門一審勝訴的消息。在全面二孩政策年初放開、新舊生育政策交替的背景下,這個案例傳達出豐富的信息,值得剖析探究。
案情回放
當事人曾女士與蔣先生是湖北黃石的一對“單獨”夫婦(夫妻雙方一人為獨生子女),他們的第二個孩子出生於2013年10月30日。孩子出生13天後的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表決通過“單獨二孩”政策,即夫妻雙方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2014年3月27日,新修訂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可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2015年6月29日,黃石港衛計局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認為蔣先生的第二個子女是在“單獨二孩“政策發布前出生,適用的是2009年修訂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屬於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並被征收社會撫養費96120元。
對此,蔣先生不服。2015年12月底,他和妻子將黃石港衛計局告上法庭。
7月2日,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下達行政判決書,要求被告黃石港衛計局撤銷對原告蔣先生作出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
法院認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規實施以前,具體行政行為做出在新法規實施以後,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一般遵循程序法從新、實體法從舊的原則,但是,如果適用新法規對保護行政相對人權益更有利的應做例外處理。”
判決書給出的判決理由是,“因2014年3月底修訂出臺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新舊法規的銜接與適用未作出明確規定,包括未對‘單獨夫婦’在新法規施行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情形作出追征規定,考慮到被告黃石港衛計局作出征收在新法規實施後,參考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及行政訴訟中的謙抑原則,應認定使用新法規顯然對保護兩原告的權益更為有利。”
因此,法院判決對原告蔣先生和妻子要求撤銷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8月,黃石港衛計局向媒體確認了這一判決結果,並表示不服,目前已經提起上訴。
搶生如何處罰存在很大爭議
所謂搶生,指的是孩子在生育政策調整之前出生。如果按照調整後的生育政策,這個孩子是合法出生;但是若按照調整前的生育政策,這個孩子被衛計部門界定為“超生”。問題的關鍵是,從孩子出生到被衛計部門發現,到予以處罰,有一個時間差。於是就出現了孩子出生時生育政策尚未改變,但當衛計部門對其家長進行超生處罰或執行超生處罰時,生育政策已經改變的現象。這就導致各方對於搶生如何處罰存在很大爭議。
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6年1月1日開始全面二孩政策生效,於是,當天在全國不少產科病房出現這樣奇怪的現象:二孩在零點之前出生的家長滿面愁雲,有的產婦甚至以淚洗面;而二孩在零點之後出生的家長,則如釋重負,連贊孩子爭氣。
對於搶生這件事,從搶生群體來說,他們認為既然政策已經放開了,國家已經鼓勵生育二孩了,還揪著之前生的孩子不放是不合適的,只是早生了幾天就要被處罰,太不公平了。
從衛計部門來說,對搶生群體如何處置也頗感棘手。“單獨二孩”之後,有的省對於搶生過往不究,有的省則繼續追繳社會撫養費。所以有了包括湖北黃石案在內的多起單獨家庭起訴衛計部門的案件。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情況也類似。湖南省衛計部門表態說對於搶生將不做實質性處理,立刻被國家衛計委叫停。之後,國家衛計委做出了一條相對模糊的規定:對於搶生行為,已經處理完畢的就這樣了,不允許再翻燒餅;尚未處理完畢的,由各省根據法規具體決定。
這個規定引起了地方衛計部門在執行上的差異。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調查,有的省市實際上已經暫停了對搶生人群繼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工作,而有些地方則對搶生繼續征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界對於搶生二孩的處罰也存在爭議點。有些律師認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沒有做出處理決定的行為,按照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是有權利做出處理決定的。有些律師則認為,當新舊法律沖突時,應適用有利於當事人原則,新法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就不應該在新法實施後繼續對搶生的二孩父母征收社會撫養費。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在接受第一財經專訪時表示,從立法本意上來說,對於《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以前搶生二孩的家庭,不應該繼續征收社會撫養費。他分析,《立法法》第五章確實有“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但是有個例外。《立法法》中的原文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這就是說,盡管法不溯及既往,但是適用“有利於當事人”原則時例外。湖北黃石市黃石港區法院作出原告勝訴的一審判決就是依據上述法理。
勝訴背後的漣漪
作為全國第一起勝訴並且被公開報道的搶生案件,湖北黃石案讓很多搶生家長重燃法律維權的信心。
浙江一位搶生二孩家長說,自己一直在猶豫要不要起訴,之前主要是擔心打官司太消耗精力,尤其是這樣的民告官案件。黃石案勝訴之後,他決定提起訴訟,以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據一位法律學者介紹,過去超生案件的立案審理,相關群眾依法維權非常困難。但現在,從黃石案勝訴看,這種情況確實在改觀,“這是依法治國、社會進步的一個表現”。
黃石案的判決對於其他正在進行中的案件將產生重要影響。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至少有十幾起搶生案正在等待判決。今年4月28日開庭的全國非獨搶生第一案至今仍未宣判,法院工作人員稱“正在等待上級法院批複”。上述法律學者分析,由於相關法規不明確,或許在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會對此類案件作出一個相對統一和明確的指示。
細心的蘋果粉絲應該註意到,蘋果的電子產品大多數以i開頭,如iPhone,iPad,iMac,iPod等,但蘋果推出的智能手表卻以Apple Watch命名,這是因為蘋果身陷“iWatch”的商標權之爭。根據英國廣播公司BBC的報道,英國知識產權辦公室(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在經過4月的聽證會後,本周正式通過了瑞士手表制造商Swatch(斯沃琪)提交的上訴材料,蘋果將無法在英國註冊“iWatch”商標。
早在2014年3月蘋果公司尚未推出智能手表之際,Swatch就提出“iWatch”與本公司的"iSwatch" 和"Swatch"商標過於相似,容易造成混淆,向英國提出反對蘋果註冊"iSwatch" 商標的請求。同時Swatch向蘋果已註冊“iWatch”的所有國家的商標局接洽,並表示抗議。綜合考慮之後,2015年蘋果推出首款智能手表時,為其取名 "Apple Watch"。9月7日,蘋果在舊金山舉行新品發布會,推出了Apple Watch Series 2。
根據美國政府的備案,Swatch過去曾采取過行動阻止其他公司註冊iWatch的商標,目前蘋果已在日本、墨西哥、土耳其等國註冊iWatch商標。
從河北省商務廳獲悉,在美國對華發起的維生素C反壟斷訴訟案中,華北制藥集團二審勝訴。
據悉,美國紐約時間9月20日,美國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根據國際禮讓原則作出判決,撤銷美國紐約東區布魯克林聯邦法院針對河北維爾康制藥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華北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的維生素C反壟斷判決。
一直關註、支持此案的河北省商務廳政策法規處處長、公職律師解永法說,這是一場歷時近12年、涉案金額達1.5億美元的案件,經過河北維爾康制藥有限公司堅持不懈的上訴,終於取得今日成果。
據介紹,這起反壟斷訴訟始自2005年,當時包括維爾康在內的4家生產維生素C的中國藥企被美國公司提起訴訟,控訴其通過達成固定價格協議,共同實施了對美出口維生素C產品的價格共謀行為,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
2013年11月,一審法院判決中國企業賠償美國原告1.5億美元。出於多種因素,其它3家公司在一審判決前與美方達成和解並給予賠償,只有河北維爾康制藥有限公司一家企業堅持未和解。
在河北省商務廳等有關部門支持下,河北維爾康制藥有限公司提出上訴。此間,商務部對此案也給予了支持,向美國的法院以“法庭之友”信函的形式陳述意見。
又歷時近3年,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認定:中國法律要求被告協商定價,削減維生素C出口數量,因此中國的法律體系與美國的反壟斷法相沖突,這種沖突導致了被告的法律責任。根據國際禮讓原則,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發回原審法院並指令原審法院撤銷案件。
解永法說,該案具有示範意義,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此案一旦敗訴成為判例,還會有其它參與預核簽章的中國出口企業在美國面臨著同樣的反壟斷訴訟威脅,因此這次的訴訟結果將直接影響其他中國企業類似案件的結果。
記者 徐燕燕 實習生 王天然 發自北京
超日公司債投資者索賠案一審判決結果日前公布,超日債投資者勝訴,法院判決協鑫成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鑫集成”,曾用名超日太陽)(002506.SZ)向數十位超日債投資者賠償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的損失。這是國內首例公司債虛假陳述索賠案件的勝訴。
“對於公司債投資者的索賠具有示範和標桿意義。”“11超日債”投資人代理律師、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峰認為。業內人士看來,此案從債券市場的發展角度對於打破剛性對付以及市場化處置違約,尤其是監管和司法的邊界的劃定以及相互聯動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10月24日,首批債券投資者收到南京中院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協鑫集成向“11超日債”投資者賠償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的損失。
“11超日債”是國內債市首只出現違約的債券。該債券是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日太陽”)於2012年3月7日發行的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為8.98%,續存期限為5年,每年的3月7日為年度起息日。
2014年3月4日晚,*ST超日宣布,“11超日債”本期利息將無法於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額支付,僅能夠按期支付共計人民幣400萬元。至此,“11超日債”正式宣告違約。
2010年11月18日超日太陽在深交所上市; 2014年5月28日,*ST超日因經營不善,面臨破產重組而暫停上市;2015年2月,經過破產重整後的超日太陽更名為協鑫集成,並於當年8月12日重新上市交易。
2015年6月6日,*ST集成公告稱,該公司收到了中國證監會對上海超日太陽能股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日太陽”)的《行政處罰判決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因公司前身超日太陽存在多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證監會對超日太陽處以60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判決書》指出,*ST集成共涉嫌6項虛假陳述行為。
隨後就有投資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公司追討損失。據媒體報道稱,許峰提出的索賠條件為: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並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後賣出證券或繼續持有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提起索賠。該案訴訟時效到2017年6月5日屆滿,在此之前投資者可提起索賠。
據了解,此次朝日債案件所涉及的投資人是第二批投資人,共計40位左右。在此之前,今年9月中旬,南京中院發布了股票投資人與協鑫集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涉及第一批投資人共60人左右,結果是股票投資人勝訴。不過,已經給以一審判決的兩個案件並沒有終結,目前投資人和協鑫集成都提起上訴。許峰稱,後續還會有更多的案件立案。
“11超日債”投資者一審勝訴標誌著公司債投資者索賠案在國內出現了首次勝訴判決。
一位接近證監會公司債券部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因為虛假披露是證券法獨有的規定,不在這個框架下很難使用,所以超日債投資者的勝訴意味著,司法認定公司債屬於‘證券’範疇。”在他看來,超日債一案的意義,一是對於監管和司法的邊界劃定和相互聯動有很好的借鑒;二是對於司法體系的專業性提高有推動;三是為規範警示債務融資人合規經營提供案例和操作空間。
“證監會一直在積極推動證券市場法制化的進程,也在與公安司法部門積極協調,將證券市場的糾紛違約引入司法的正常軌道上來,只有通過法制化的深入發展,才是解決中國債券市場深層次的根本,也就打破剛性兌付、完善風險定價的基礎要素。”該人士對本報記者稱。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自身保險理賠律師唐春林對本報記者表示,財務問題的不透明在我國的金融市場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只是很多金融產品沒有發生風險,就沒有被太多人關註。這一事件是一個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投資爭端的很好的範例,債券市場打破剛性兌付是大勢所趨,有風險就要通過正常手段來處理問題。
據新華社報道,備受關註的中國“專車第一案”——陳超訴濟南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客運管理行政處罰一案,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上訴,維持原判,即撤銷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專車”司機陳超的行政處罰。
2015年1月,濟南市民陳超在使用滴滴專車軟件開“專車”送客時,被濟南客運管理中心認定為非法運營的“黑車”,予以查扣並處2萬元罰款。不滿處罰結果的陳超一紙訴狀將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此案是針對“專車”這一新生事物的首例行政訴訟案,因而被稱為中國“專車第一案”。
2015年4月,此案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雙方就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做出的行政處罰依據事實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等焦點問題展開了討論。由於案情複雜,此案先後四度延期審理。
2016年12月30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對此案進行宣判。一審判決認為,雖然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行為可以依法進行處罰,但在現有證據下,其將行政處罰所針對的違法行為及其後果全部歸責於陳超,並對其個人做出較重的行政處罰,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存在明顯不當。另外,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載明陳超違法事實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的具體情節等事項,判決撤銷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專車”司機陳超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審判決後,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不服一審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上訴稱,行政處罰決定並不存在處罰畸重的情形,原審判決認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存在明顯不當,應予以撤銷的理由不成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載明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超越案件事實,基於網約車系新業態的特殊背景做出判決,明顯不當。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陳超訴訟請求。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超的行為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但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存在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以及處罰決定書記載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原審判決據此予以撤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濟南客運管理中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新華社報道,根據美國有關方面22日發布的損害終裁,中國贏得了卡客車輪胎的“雙反”案,這是中國輪胎行業對美取得的首次勝訴。
2016年2月19日,美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自中國進口的卡客車輪胎發起“雙反”調查。2017年1月24日,美商務部作出終裁,最高稅率超過80%。2月22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布損害終裁,認定中國輸美卡客車輪胎並未對美國內產業構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威脅,意味著中國未來輸美的卡客車輪胎不再被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
23日,據商務部網站消息,美國東部時間2月22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認定自中國進口的卡客車輪胎並未對美國內產業構成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據此,美國海關將不對自中國進口的卡客車輪胎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王賀軍局長就此發表談話。
王賀軍指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無損害裁決符合客觀事實。中美之間的輪胎貿易是互補的,兩國的輪胎產品優勢互補,有效滿足了美國內不斷增加的市場需求。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能夠尊重客觀事實,做出公正的裁決,中方表示贊賞,希望兩國輪胎產業加強對話與交流,共同維護開放、公平的貿易環境,實現互利共贏,增進兩國人民的福祉。
被外界稱為“共享單車”第一股的永安行,其上市之路註定充滿艱辛。
6月26日,在蘇州和南京起訴永安行專利侵權並被蘇州中院一審宣判敗訴的顧泰來,在北京召開“單車可以共享,專利不可共用”共享單車法律問題新聞發布會,並稱已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再次起訴永安行。
對此,永安行於6月27日淩晨在官網回應稱,有充分法律和事實依據證明,顧泰來先後在三地向永安行提起訴訟,涉嫌濫訴,是對處在上市靜默期的永安行的糾纏,其目的是阻止永安行上市。
同時,永安行方面明確表示,“將保留對別有用心損害我司商譽和惡意阻撓我司正常發展的個人及機構采取進一步法律措施的權利”。
實際上,顧泰來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承認,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阻止永安行上市。不過,對於選擇在永安行上市靜默期提起訴訟的原因,顧泰來方面表示,一是讓共享單車行業在爆發式的發展中關註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二是如果在永安行IPO成功後提起訴訟,將影響永安行的股價,並最終損害股民的利益。
不過,記者從ofo等共享單車企業處了解到,這些公司的技術方案,也與顧泰來的專利權要求保護的範圍不同。
“顧泰來和永安行的專利權糾紛,背後有著更深層次的原因。”有業內人士稱,“永安行一旦上市,不但影響整個單車行業的估值(永安行估值遠低於摩拜和ofo)、融資,甚至可能打破目前兩家獨大的局面,而之所以目前共享單車這麽受資本青睞,實際上是大家對於線下支付入口的爭奪”。
此外,有業內人士指出,從目前的情況看,未來一段時間一、二線城市將由ofo和摩拜主導無樁,三、四線及以下城市因城市規模較小、有效需求不足、管理難度較大、運營成本較高等原因,會繼續由永安行主導有樁單車。相對來說,永安行向上攻的難度較小,畢竟共享單車與有樁單車相比,門檻低了很多。
三地起訴
2017年4月14日,二度沖擊IPO的永安行,終於如願拿到了證監會的上市發行批文。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這是一個可以讓老板、員工開心好久的事情。不過,永安行董事長孫繼勝的好心情卻僅僅持續了3天。
4月17日,美籍華人顧泰來以永安行侵犯其持有的“無固定取還點的自行車租賃運營系統及其方法”專利為由,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天,顧泰來以相同的專利、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訴訟請求再次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月28日,顧泰來又向中紀委舉報證監會,要求暫停永安行上市。
迫於輿論壓力,孫繼勝在公司網上路演的前夜(5月5日),按下了IPO暫停鍵。
6月7日,蘇州中級人民法院就上述侵犯專利權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永安行的共享單車系統和公共自行車系統不涉侵權。
在此期間,雙方仍動作頻頻。顧泰來於4月20日向蘇州中院提出撤訴,但蘇州中院於5月15日作出“不準許原告撤訴”的裁定;而在顧泰來於南京訴永安行案中,永安行向南京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也被駁回。目前雙方均已向江蘇省高院提出上訴。
在江蘇省高院審理這兩宗上述案的同時,顧泰來又以永安行在北京地區有新的侵權行為為由,將永安行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目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也已受理了該案件。
兜底承諾的底氣
面對顧泰來一波又一波的攻勢,永安行始終對外表示,自己並沒有侵權行為。
永安行方面表示,“就顧泰來起訴我司發明專利侵權案,我司早已正式委托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李佳銘律師和王芳律師全權處理應訴事宜,經過專業分析對比,我司堅信永安行的技術方案與顧泰來的專利權要求保護的範圍不同,不構成侵權”。
根據蘇州中院的判決書顯示,原告顧泰來在本案中未有充足證據證明被訴的無樁共享單車租賃運營管理系統、有樁公共自行車租賃運營管理系統使用了被訴專利,依據被告永安公司的證據可以認定前述被訴租賃運營管理系統均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故駁回原告顧泰來的訴訟請求。
技術出身的孫繼勝也頗為自信的向記者表示,永安行的技術和顧泰來的不一樣,不會涉及侵權,這也是自己敢於向證監會做出願意承擔全部風險承諾的原因之一。
據悉,該兜底承諾的條款是,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其產品侵害顧某擁有的發明專利,導致任何費用支出、經濟賠償等損失,孫繼勝無條件全額承擔賠償責任;或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必須先行支付該等費用的情況下,及時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給予全額補償,以保證不因上述費用致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公司未來上市後的公眾股東遭受任何損失。
被告指責原告濫訴
永安行代理律師王芳認為,顧泰來的訴訟中有兩點蹊蹺的事實,一是在明知永安行的主要業務是有樁公共自行車,其共享單車規模遠小於摩拜、ofo的情況下,仍然以無樁共享單車專利起訴永安行;二是其提供的侵權證據根本沒有達到專利侵權訴訟證據的基本要求。
招股書顯示,政府付費投資的有樁公共自行車系統業務是永安自行車最大的收入來源。目前,永安行業務模式主要包括公共自行車系統銷售、公共自行車系統運營服務、用戶付費共享單車、騎旅業務四種。2016年上述四項業務的收入分別為2.39億元、5.33億元、36.8萬元和96.5萬元,占總營收的比重分別為30.9%、68.9% 、0.05%和0.12%。
其中,前兩者統稱為銷售和運營公共自行車系統業務,後兩者則是用戶付費的共享單車業務,即大家口中的“共享單車”。而前兩者占到永安行整體收入的99%以上。
實際上,自2010年成立後,永安行的主營業務一直是有樁自行車租賃系統的出售,和當下火爆的“共享單車”完全是兩個概念。現階段,永安行主要布局在中國的三、四線乃至五線城市周邊地區,通過與地方政府簽約,墊資建設並運營當地的市政自行車租賃服務。
因此,對於“共享單車第一股”的說法,孫繼勝內心並不認可,“我們和共享單車的商業模式完全不一樣”。
而相比尚處於商業模式探索階段的ofo和摩拜,永安行在最近3年均實現了盈利。
永安行的招股書顯示,2014年—2016年,永安行實現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為6830萬元、9336萬元、1.16億元。期末總資產從2014年的7.59億元增長到2016年的13.08億元。而這一切,全部來自於有樁公共自行車系統業務,和用戶付費的共享單車業務毫無關系。
不過,正是這不足營收1%且需要燒錢的“副業”,讓孫繼勝不得不暫緩了公司的IPO。對於永安行來說,不甘心是一件顯而易見的事情。
此外,讓孫繼勝不滿的還有顧泰來撤訴的理由。
據悉,5月11日,蘇州中院就原告撤訴事由進行聽證,顧泰來及永安行的代理律師均出庭並各自陳述,顧泰來的代理律師承認撤訴是因為“之前提交的證據缺乏系統性”,“起訴時候的證據不完善”,“需要繼續補充證據”,“是否在南京撤訴這要看後續的證據收集情況“。永安行則認為,“原告是以發明專利侵權糾紛作為工具行阻撓被告首次公開發行之實,因此堅決反對原告的撤訴請求”。最終蘇州中院沒有同意原告的撤訴申請。
但顧泰來方面表示,撤訴事實上不需要理由,因此申請撤訴時便隨意擬定了理由。
同時,對於蘇州中院不予撤訴的問題,在顧泰來方面召開的研討會上,絕大多數專家認為,起訴與撤訴是專利權人的一項基本民事權利,不存在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當事人均可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
永安行稱應訴到底
“從目前的情況看,雙方肯定是要打到底了,而時間拖得越久,對於永安行來說越不利。”上述業內人士稱。
不過,永安行方面表示,公司一定會應訴到底。
其在最新聲明里指出,顧泰來選擇在永安行發行上市的關鍵時間點,頻頻動作,在蘇州起訴後又撤訴,又在南京重複起訴,派專人到保薦機構、律師機構、證監會等單位投訴、舉報,連續不斷進行媒體報道,意圖終止永安行上市。考慮到永安行的共享單車規模遠小於摩拜、ofo等,顧泰來的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正常專利維權的常理。另外,其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不充分(其代理律師在5月5日庭審聽證中已經確認),根本沒有提供我公司侵權的任何實質證據和比對。通過顧泰來立案本身及隨後的行為,其利用法院訴訟程序達到阻擾我公司上市的目的昭然若揭。
“公司作為國內最早涉及公共出行領域的企業,一貫註重知識產權保護。公司目前的被授權專利數量,在所有共享單車企業中名列前茅。我們堅信法律會證明自身清白,同時將保留對別有用心損害我司商譽和惡意阻撓我司正常發展的個人及機構采取進一步法律措施的權利”。永安行方面稱。
圖/視覺中國
每經記者 張斯 實習記者 宗旭
每經編輯 盧祥勇
耗時三年之久的網易訴YY遊戲直播侵權案終於有了結果。11月13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華多公司(YY直播運營主體)停止通過網絡傳播《夢幻西遊》或《夢幻西遊2》的遊戲畫面,並賠償網易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
不過,案件背後的利益糾葛或許沒有這麽簡單。相關業內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指出,YY其實不僅僅是單純的播夢幻西遊,而是通過別的方式挖這些大人民幣玩家(業內稱“大R”)在他的平臺上消費,網易必須還手。同時記者梳理發現,起訴背後或存在網易為旗下直播平臺爭取利益。
起訴了YY直播,但網易並不排斥直播。對於網易來說,直播仍是推廣旗下遊戲的重要渠道。一位歡聚時代高管表示已經接到網易遊戲部門的要求,希望不要下架網易相關的遊戲。也有業內認為,由於起訴是3年前的行為,對如今的導向性仍需觀察。
在本案件當中,雙方爭論的焦點是遊戲直播的版權歸屬問題。網易認為《夢幻西遊》屬計算機軟件作品,遊戲運行過程呈現的連續畫面屬於類似攝制電影創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被告竊取其原創成果,損害了其合法權利;而YY則辯稱,網易公司並非權利人,涉案電子遊戲的直播畫面是玩家遊戲時即時操控所得,而且遊戲直播是在網絡環境下的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屬於個人合理使用。
最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YY侵害了網易公司對其遊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之著作權,判決YY直播停止通過網絡傳播遊戲畫面,並賠償網易經濟損失2000萬元。
記者梳理發現,從網易首席執行官丁磊在財報電話會議上的回答和業內人士的分析來看,遊戲用戶之爭是最初網易選擇起訴的重要原因。此前,丁磊在提到為何起訴YY侵犯《夢幻西遊》知識產權時表示,YY在直播網易《夢幻西遊》的時候,不僅插播大量廣告,而且還通過廣告將觀看《夢幻西遊》直播的用戶導流到一個網頁遊戲上。網易認為,該款遊戲質量差,傷害到了喜歡《夢幻西遊》的用戶。但由於交涉未果,於是啟動了起訴程序。
另外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進一步指出,《夢幻西遊》是一款生命周期非常長的傳統回合制遊戲,“大R”用戶高度集中且對網易整個公司的收入貢獻極為可觀 ,類似傳奇之於盛大。當初YY其實不僅僅是單純的播夢幻西遊,而是通過別的方式挖這些大R在他的平臺上消費,所以網易必須還手,而還手的方式就是版權限制。
而值得註意的是,從2014年起訴前後雙方發布的公告顯示,網易的目的並沒有那麽“單純”。2014年9月,YY直播運營團隊發布公告禁止YY直播平臺主播及公會在其他平臺有直播行為。此後,有YY女主播到網易CC直播演出,YY再發禁令,而網易針鋒相對曬出十分具有吸引力的招募聲明。同年11月,網易發出公告表示,期間歡聚時代(YY直播和虎牙直播母公司)從未獲得過網易公司關於直播的任何授權。不難猜測,網易收回直播權的行為也是在為自己的CC直播平臺吸引玩家。
然而三年之後網易的直播平臺並沒有進入到國內一線梯隊,行業環境也已經發生變化,遊戲直播成為了直播行業的新風口。歡聚時代董事長兼代理CEO李學淩也在財報分析師會議上表達了同樣觀點,他認為當前的判決結果與目前行業發展的大趨勢背道而馳,“如果說三年前,直播行業更像是遊戲產業的周邊行業;三年後,直播行業已經變成遊戲行業核心戰略的一環。”
該案一審判決結後,版權的風險對以遊戲語音起家的YY影響有多大?根據歡聚時代發布的2017財年第三季度財報顯示,報告期凈營收為人民幣30.923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48.0%,主要得益於流媒體直播服務營收的增長。第三季度流媒體直播服務營收第三季度同比增長60.4%,至人民幣28.716億元,其中來自於YY直播部門的流媒體直播業務營收為23.192億元,來自於虎牙部門的流媒體直播業務營收5.524億元,YY直播和虎牙為媒體直播服務營收的大幅增長做出了貢獻。
從以上財務數據可以看出流媒體直播服務對於歡聚時代未來發展的重要性,不過此次訴訟案件一審判決結果並沒有影響到歡聚時代的股價。第三季度財報發布後,歡聚時代股價大漲破100美元,截至發稿,市值達到67.20億美元。
“YY起家雖然是靠YY語音,但是YY直播已經成為一個綜合類的直播平臺,不再單純靠遊戲輸血。”互聯網產業觀察家張書樂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如此表示,一審判決對於YY的影響並不大。
速途網遊戲事業部總經理王佩進一步指出,當下直播平臺百花齊放也是因為每個直播平臺定位有差異、內容側重,擁有自己的獨家資源,比如說主播等。
不過一直以來,遊戲廠商和遊戲直播平臺都是夥伴關系而非敵人,遊戲直播對於中國遊戲的發展,對於遊戲品牌的推廣、傳播和用戶教育也有著不可代替的作用。在李學淩看來,目前遊戲行業已經發生深刻變化,從以前的自己遊戲發展到遊戲電競,下個階段可能更像電視綜藝,“超過10倍的用戶,實際是以看綜藝的心態來看遊戲的直播反饋。”在他看來,“今天是遊戲行業的研發公司更需要直播支持的時候。”
在上述財報分析師會議上,虎牙直播CEO董榮傑表示,公司會積極上訴,也希望二審法院根據遊戲直播行業新的發展趨勢做出公正的判決。董榮傑還表示,已經接到網易遊戲部門的要求,希望不要下架網易相關的遊戲。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訴上海海利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案,近日由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投服中心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
投服中心首例“股東訴訟”勝訴,意味著在解決反收購條款的合規性問題上,司法層面空白得到彌補。
2017年4月17日,投服中心以普通股股東身份向海利生物發出《股東質詢建議函》,就其《公司章程》中對單獨或合計持股3%以上股東的董事提名權增加“持股90日以上”條件提出質詢,認為該條款涉嫌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合理地限制了股東對董事的提名權,違反了《公司法》及相關規定,建議取消此限制類條款。
同年4月24日海利生物回複稱,《公司章程》相關條款未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投服中心認為其回複理由不成立,遂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改正。
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規定,只要具有公司股東身份,就有選擇包括非獨立董事候選人在內的管理者的權利,在權利行使上並未附加任何限制條件。被告海利生物在有關《公司章程》中設定“連續90天以上”的條件,違反了《公司法》規定,限制了部分股東就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出臨時提案的權利,相關條款內容應認定為無效。
“寶萬事件”之後,一些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中反收購條款,如提高持股比例或設置持股期限限制股東權利,增設股東的披露義務,增加公司收購特別決議、設置超級多數條款,限制董事結構調整,賦予大股東特別權利,設置“金色降落傘”計劃等。
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類反收購條款本身是否違反《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僅困擾相關交易當事方,也受到市場各方的密切關註。首例反收購條款司法確認案件的形成,為解決反收購條款的合規性問題提供有效借鑒,也彌補了司法層面的相關空白。
據了解,作為證監會管理的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投服中心已完成A股市場近3500家上市公司的全面持股。立足於維護廣大中小股東合法權益,投服中心針對可能存在的侵權問題,綜合運用發聲質詢、訴訟等手段進行體系化維權。目前,其“全面知權、積極行權、示範維權”業務模式已成體系化,且漸趨成熟。
2016年以來,投服中心向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侵權行為受損的投資者提供支持訴訟業務,截至目前已提起10起支持訴訟案件。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繼續以支持訴訟為主、股東訴訟為輔,充分行使股東的法定權利。
業界評價認為,針對公司治理監管中暫時難以覆蓋的領域,投服中心以“內部人”身份提出質詢或提起訴訟,行使股東知情權並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是對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的有益補充,有助於與監管形成合力,共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4樓提及
都唔明呢D敏感案件,點解唔揾過好既官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