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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大修接近尾聲 地方舉債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106559

昨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審預算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這是三審“開閘”地方債後,對地方債首度提出的具體要求。(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新華社提到,財稅專家普遍預測,四審表決通過的概率非常大。按照流程應該是8月25日開始審議,會議的最後一天也就是8月31日進行表決。

從去年開始,地方債問題尤為引人註目。按照現行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不得自行發債,但實際上地方政府已經突破了法律的限制。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各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超過20萬億元。

今年4月,預算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三審。前三次審議,地方債經歷了開閘、關閘、再開閘的過程。與三審稿一樣,四審稿規定地方債發債主體是“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債方式就一種“發地方政府債券”,但在舉債用途上,四審稿修改為“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並嚴格限定“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新京報提到,四審稿從預算公開、預算審議、資金用途、風險機制四方面,增加了四項地方債新規。

預算公開,要求地方政府公開預算時,同步公開債務情況,“對本級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預算審議,各級人大審議預算時,重點審查“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同時,四審稿限制了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用途,“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並要求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另外值得註意的是,四審稿恢複了“央行經理國庫制”。現行預算法采用的是“央行經理制”,即“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但二審稿、三審稿都刪除了這一條款,規定“國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新華社曾提到,預算法有“經濟憲法”之稱。這部法律關系著對政府每一筆支出的分配和監督,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有著“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作用。

現行預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部專業性強但影響力大的法律,每一處細微的修改都牽動社會各界的神經。

這部法律從2005年啟動修訂,其修訂已經跨越三屆人大。

東方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邵宇在英國《金融時報》撰文認為,《預算法》是當下中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核心交匯點,關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運行效率、關涉民生改善、關涉中央和地方政府關系調整梳理。

《預算法》準確地說就是政府支出法,是約束政府花錢的規矩。《預算法》不僅是上級政府管理下級政府的工具,更是人民對政府支出的約束。它是約束和監督政府行政行為的制度規則,更是構建和塑造現代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的法律依據。

可以預見,包括《預算法》案在內的系列公共財政法案的修改通過,將昭示著中國公共財政改革的大步邁進,它會有效的揚棄GDP錦標賽,使得政府真正看得見、可以監督、可以問責,並轉向為服務型、民生型和發揮更好作用的政府。推進民主理財,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管理制度將標誌著中國經濟和政治改革在關鍵環節上的雙重啟動。它提供的全過程監督必將使得工程腐敗、建設腐敗受到的強力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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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原料和施工環節,不限使用有機溶劑 “問題跑道”背後,“問題國標”待大修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7972

2016年6月17日,中國北京,北京實驗二小白雲路分校操場陷入異味操場風波,引發社會關註。當日,經過實驗二小白雲路分校家長、專家和區教委多次協商,在得到絕大多數家長認同的基礎上,經西城區實驗二小白雲路分校操場問題聯合工作組認定,西城區教委開始對實驗二小白雲路分校操場進行全場拆除,工期計劃至本周日。(東方ic/圖)

頭暈、惡心、流鼻血……孩子們用身體力證跑道“有毒”,為何跑道仍被檢“合格”? “問題跑道”檢測結果符合國家標準,成了很多家長難以接受的結論。

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9月至今,已有25所中小學和幼兒園被報道存在異味操場或跑道。而在公開報道中,經檢測後顯示相關指標不合格或超標的,僅有2例。

“科學認知有限,達標前提下存在問題,這很正常。”塑膠跑道國標主要起草人、中國環保協會理事師建華說。隨著對有害物質檢測技術的提高,一些有害物質得以被發現,“這些都是必須進行限量的。”

塑膠跑道在中小學的鋪裝面積大幅增加,而當年由“強制性”變為“推薦性”、放寬有害物質限量的國家標準,註定已無法為質量提供“兜底”保障,行業迫切需要新標準出臺。

國標博弈

目前,校園操場建設普遍適用的,有兩部標準——2011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體育場地使用要求及檢驗方法第6部分:田徑場地》和《合成材料跑道面層》(GB/T 14833-2011),後者通常被業內稱為“國標”。

值得註意的是,2011年版標準的起草工作,早在2004年就已啟動。“耗時七年,因為標準太嚴,很多企業做不到,爭論特別大。”師建華說。

2011年的修訂版,首次增加了對產品的環保性能要求及檢測方法,規定了塑膠跑道中苯、甲苯和二甲苯總和、遊離甲苯二異氰酸酯,以及重金屬鉛、鎘、鉻、汞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最高限量。

師建華告訴南方周末記者,2011版國標開始起草時,起草團隊調查了各國對塑膠跑道的要求,“有物理性能方面的要求,但尚沒有環保方面的要求。”

無奈之下,起草者參考“室內裝飾裝修材料、膠黏劑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3)”中對有害物質的限定指標,制定了2011版國標的指標。

而這恰恰成了日後爭論的焦點。“室外場地的檢測數據,怎麽能套用室內的標準來衡量?這太嚴格了!”一些生產商在碰面時抱怨。

“報批稿的要求太嚴格了,大多數企業都沒辦法做到。”師建華說。當時,參與國標起草的,除了化工類專家,還有幾家大型企業和檢測機構。在多方利益博弈下,國標最終被迫作了讓步。

參與標準制定的華東理工大學教授陳建定披露,最終頒布的標準中,刪除了報批稿中關於有機溶劑的限量,而對苯類溶劑、甲苯二異氰酸酯(TDI)的限量也作了放寬調整。

“這確實導致後來廠商在鋪設塑膠面層時,大量使用有機溶劑,甚至使用毒性臭味溶劑。”在一篇名為《我們如何才能遠離“塑膠毒跑道”》的文章中,陳建定寫道。

“當時我們編制的時候,是按照強制性標準編的。但最後上報的時候,還是維持了1993年版的推薦標準。”國標第一起草人郭龍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原因是,國家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針對跑道有害物質的規定,不具備強制條件。

不過,考慮到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跑道質量會有明確要求,因此,“如果使用了國標,那麽它對甲乙雙方都具有強制性。”

新國標已在探討

“在符合國標的前提下出現問題,說明標準需要完善了。”師建華透露,新國標已在探討階段,將對包括原材料、施工過程在內的整個流程進行規定。

不過對於絕大多數家長而言,他們並不了解塑膠跑道的技術參數和指標。跑道是否有“毒”,往往僅憑其散發刺激性氣味的程度。

而於2016年5月在深圳正式試行的《合成材料運動場地面層質量控制標準》,就新增了“氣味評定”作為兜底防範。

“化學成分千變萬化,不管以後增加了什麽新的化學成分,只要氣味很明顯,評定肯定通不過。”該標準主編、深圳市建築科學研究院工程師任俊說。

參照環境和食品檢測標準,氣味評定分成5級——1級無氣味,2級有輕微氣味,3級有氣味但無不適性,4級有不適氣味,5級有刺激性不適氣味。1級和2級沒有問題,若達到4級或5級,跑道必須鏟除。

在參與了深圳標準制定的師建華看來,“工程建設標準”才是其最大亮點。

現行國標只對跑道產品最終驗收是否達標進行參考,不涉及原材料和施工環節。而深圳標準對過程控制有著嚴格要求——材料進場按標準抽檢,必須達到環保指標;在施工環節,禁止施工隊私自采購材料,避免中間倒手,也避免施工隊不懂、亂進材料;不是廠家承認的材料,一律不準進場。

不過,爭議仍存。深圳標準增加了TVOC(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釋放率、遊離甲醛、多環芳烴(18種總和)等的限量值,接近歐盟兒童玩具類標準。“標準越嚴,費用越高,腳底下踩的東西,是不是非得達到這個級別?”有人質疑。

此外,深圳新標準尚未明確主管單位。該標準由住建局發布,但發布之後如何執行,尚無明確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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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大修 學者稱缺了“生物多樣性”

國家林業局官網消息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6年修改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見,截至時間為10月25日。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現行《森林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8年進行過一次修改。國家林業局表示,《森林法》對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建立健全,現行《森林法》已不適應現代林業發展的要求。

有關專家對記者表示,林業的發展方式正在由傳統的木材生產向生態保護轉變,林業部門的重要職責就是保護好青山綠水。所以相關的制度就要做出調整,比如林地的保護制度、林木的采伐管理制度、生態保護制度、林業補貼制度等,都要向保護生態的方向做出調整。

8日,中科院動物研究所副研究員、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物種生存委員會執委解焱對本報記者表示,森林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載體,《森林法》作為國家新時期的一部重要法律,應該成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實體法之一,應當把森林的生物多樣性生態服務功能作為第一重要的價值來定位。

“看到《森林法》正在進行修訂的消息,非常高興和興奮,這是關乎到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極其重要的工作。”解焱說,但征求意見稿對於“生物多樣性”的重視不夠。

本報記者的查詢結果,在征求意見稿中,只有一處提及“生物多樣性”,在第三章“森林保護”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國家實行基本林地保護制度。下列林地應當根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劃入基本林地,嚴格保護,可持續經營。”其中包括“國家重要的天然林地及生物多樣性保護地”。

解焱說,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生存和延續具有關鍵性的作用與意義,這在國際社會已經日益得到廣泛的認同,但是全球生物多樣性迅速下降的危機也日益嚴重。根據2015年世界自然基金會(WWF)發布的《地球生命力報告》,全球陸生脊椎動物的種群在過去40年下降了約50%,淡水生態系統生命力指數下降了76%,這個危機的嚴重性和緊迫性仍然沒有得到全球性的足夠警醒。

她介紹,建國以來,我國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開展了退耕還林、天保工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我國的森林覆蓋率從50年代初8.6%提升到2014年21.36%。但是因過去不同發展階段的局限,“造林綠化”中一直把森林覆蓋率作為最重要指標,無法兼顧生物多樣性的指標和價值。因此在全國森林覆蓋率大幅提升的同時,局部區域存在的森林單一化、外來林種等問題與未來的發展要求極不協調。

“森林作為生物多樣性的載體和最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發揮著巨大的生態服務功能和價值。”解焱說,在過去的理念中,森林的主要作用以木材、林下產品等價值存在和體現,但是隨著整個地球生態系統功能價值日益被重視,森林的其他方面功能價值形式應得到全社會更充分認識和保護。《森林法》的有關條款,應當充分考慮這些價值的保護、改善和提高,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健康生活提供更加重要的服務功能。

8日,解焱發起成立的“保護地友好課題組”聯合提出修法建議,建議將生物多樣性系統要求的理念模式充分引入《森林法》,以生物多樣性價值角度對現有森林進行評估和分類、分階段系統性地予以優化,整體提升我國現有森林的生物多樣性服務功能和價值。

解焱對本報記者表示,具體內容還包括:強化現有自然保護地體系及其連通性建設,明確以生物多樣性為保護目標;避免森林單一化,合理利用當地物種,減少外來物種威脅;充分認識野生動物對於森林健康的價值,避免采用大規模化學性殺蟲等方式;推行碳匯經營、綠色產品、可持續林業管理和認證等友好型的生產發展中要充分兼顧到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要求;涉及森林中野生動物保護方面,應當與剛頒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具體條款融合。

該課題組還建議,在管理體制上也需要引入更科學的管理理念,征求意見稿中林業部門不僅代表國家行使森林所有權、使用權,制定所有經營規則,也是林業經營的主要實施主體,同時是保護、經營狀況的監督者。因此希望在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發揮更積極的推動和監督作用。

森林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載體。攝影/章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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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大修 確立排汙許可制核心地位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環境保護部獲悉,環保部部務會議日前審議並原則通過《水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強化水汙染源頭預防,強調“防在前,治在後”。推行排汙許可制並確立其核心地位。

環保部介紹,現行《水汙染防治法》施行以來,水汙染防治標準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各項制度措施進一步完善,水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及水環境保護壓力的日益加大,現行《水汙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防治思路、制度設計、責權規定、手段措施等方面已難以適應新常態下水汙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

據本報記者了解,修訂草案新增了八方面預防性規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預警體系和機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態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增加規劃環評規定,與建設項目環評協調發揮好空間和行業準入作用;建立重汙染企業退出機制。

此外,修訂草案還增加了體現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要求;制定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加強風險防範;借鑒《大氣汙染防治法》,在部分產品質量標準中明確水環境保護要求;在地下水保護、良好水體保護方面進一步落實保護優先原則。

環保部介紹,修訂草案理順和協調了水汙染防治監管制度體系。圍繞排汙許可、總量、環評、監測、監察等多項制度的系統設計和有機銜接,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推行排汙許可制並確立其核心地位。明確了排汙許可對象和許可證內容的確定依據。同時,簡化行政審批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刪除排汙申報登記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制度。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汙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作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標的銜接。建立科學、規範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制度和水汙染物排放監測制度。統一水環境監測的網絡、規範、數據共享、質量評價、信息公開等規定。

環保部介紹,修訂草案堅持以水環境質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包括實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基於以往研究實踐成果,國家建立流域-生態功能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體系。完善水汙染防治規劃體系,明確國家水汙染防治總體規劃、流域和區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的功能定位,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水環境質量目標;編制地下水汙染防治規劃和重點行業或領域水汙染防治專項規劃。

修訂草案還創新了水汙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根據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和地方經濟、技術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基於技術經濟評估和基於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的兩類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完善目標評價考核規定,增加了評價考核、限期達標、區域限批、環保督察和離任審計等要求。

針對落實各方責任,修訂草案還提出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借鑒《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經驗,將對水環境質量負責的政府層級拓展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大水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評估和追責力度,實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明確了排汙單位主體責任,要求其按證排汙、依法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定期執行報告、公開相關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水汙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修訂草案明確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加強水汙染防治,包括補齊義務性規定的責任條款、加大違法處罰力度、調整不合理懲處措施等規定。增加綠色信貸、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水生態環境補償等經濟手段規定。落實《環境保護法》中公眾參與的權利。運用司法手段,重點解決水汙染損害賠償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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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24年首次大修 增加針對互聯網行業條款

22日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今天上午在北京舉行。會上,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會議審議。這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近24年來的首次修訂。

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從1993年12月1號開始施行,共5章33條。修訂草案共35條。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修改:

第一,對哪些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準確界定。

草案明確,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如果經營者違反這些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競爭秩序,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草案還增加了兜底認定條款,對於嚴重破壞競爭秩序、確需查處的市場交易行為,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意見,報國務院決定。這就為查處未來可能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二,針對實踐中一些突出問題,草案補充、完善了應該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

比如,商業賄賂方面,除交易相對方以外,草案還規定經營者也不得賄賂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同時,除非有證據證明屬員工個人行為外,經營者的員工利用賄賂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另外加強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增加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以及前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還增加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律師、註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對其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也負有保密義務。增加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款。這部分內容在此前修訂的過程中備受關註。

草案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從事影響用戶選擇、幹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比如,未經同意,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實際上,該種行為屬於典型的流量劫持。

又比如,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在2010年騰訊訴搜狗不正當競爭案例中,搜狗拼音輸入法軟件通過彈出窗口方式,誘導用戶在“修複”輸入法時刪除QQ拼音輸入法在語言欄上的快捷方式,就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還包括幹擾或者破壞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實施不兼容等等。

另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中還有幾處修改,首先理順了與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的關系,刪除了反壟斷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中已有的相關規定。同時,為了與商標法相一致,增加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也屬於不正當競爭。

其次,完善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包括明確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增加了對違法行為人的信用懲戒。

按照預訂日程,常委會將在本周五分組審議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對草案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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