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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勝訴後再遭原告起訴 公司指原告濫訴將應訴到底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6-30/1122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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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外界稱為“共享單車”第一股的永安行,其上市之路註定充滿艱辛。

6月26日,在蘇州和南京起訴永安行專利侵權並被蘇州中院一審宣判敗訴的顧泰來,在北京召開“單車可以共享,專利不可共用”共享單車法律問題新聞發布會,並稱已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再次起訴永安行。

對此,永安行於6月27日淩晨在官網回應稱,有充分法律和事實依據證明,顧泰來先後在三地向永安行提起訴訟,涉嫌濫訴,是對處在上市靜默期的永安行的糾纏,其目的是阻止永安行上市。

同時,永安行方面明確表示,“將保留對別有用心損害我司商譽和惡意阻撓我司正常發展的個人及機構采取進一步法律措施的權利”。

實際上,顧泰來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承認,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阻止永安行上市。不過,對於選擇在永安行上市靜默期提起訴訟的原因,顧泰來方面表示,一是讓共享單車行業在爆發式的發展中關註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二是如果在永安行IPO成功後提起訴訟,將影響永安行的股價,並最終損害股民的利益。

不過,記者從ofo等共享單車企業處了解到,這些公司的技術方案,也與顧泰來的專利權要求保護的範圍不同。

“顧泰來和永安行的專利權糾紛,背後有著更深層次的原因。”有業內人士稱,“永安行一旦上市,不但影響整個單車行業的估值(永安行估值遠低於摩拜和ofo)、融資,甚至可能打破目前兩家獨大的局面,而之所以目前共享單車這麽受資本青睞,實際上是大家對於線下支付入口的爭奪”。

此外,有業內人士指出,從目前的情況看,未來一段時間一、二線城市將由ofo和摩拜主導無樁,三、四線及以下城市因城市規模較小、有效需求不足、管理難度較大、運營成本較高等原因,會繼續由永安行主導有樁單車。相對來說,永安行向上攻的難度較小,畢竟共享單車與有樁單車相比,門檻低了很多。

三地起訴

2017年4月14日,二度沖擊IPO的永安行,終於如願拿到了證監會的上市發行批文。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這是一個可以讓老板、員工開心好久的事情。不過,永安行董事長孫繼勝的好心情卻僅僅持續了3天。

4月17日,美籍華人顧泰來以永安行侵犯其持有的“無固定取還點的自行車租賃運營系統及其方法”專利為由,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天,顧泰來以相同的專利、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訴訟請求再次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月28日,顧泰來又向中紀委舉報證監會,要求暫停永安行上市。

迫於輿論壓力,孫繼勝在公司網上路演的前夜(5月5日),按下了IPO暫停鍵。

6月7日,蘇州中級人民法院就上述侵犯專利權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永安行的共享單車系統和公共自行車系統不涉侵權。

在此期間,雙方仍動作頻頻。顧泰來於4月20日向蘇州中院提出撤訴,但蘇州中院於5月15日作出“不準許原告撤訴”的裁定;而在顧泰來於南京訴永安行案中,永安行向南京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也被駁回。目前雙方均已向江蘇省高院提出上訴。

在江蘇省高院審理這兩宗上述案的同時,顧泰來又以永安行在北京地區有新的侵權行為為由,將永安行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目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也已受理了該案件。

兜底承諾的底氣

面對顧泰來一波又一波的攻勢,永安行始終對外表示,自己並沒有侵權行為。

永安行方面表示,“就顧泰來起訴我司發明專利侵權案,我司早已正式委托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李佳銘律師和王芳律師全權處理應訴事宜,經過專業分析對比,我司堅信永安行的技術方案與顧泰來的專利權要求保護的範圍不同,不構成侵權”。

根據蘇州中院的判決書顯示,原告顧泰來在本案中未有充足證據證明被訴的無樁共享單車租賃運營管理系統、有樁公共自行車租賃運營管理系統使用了被訴專利,依據被告永安公司的證據可以認定前述被訴租賃運營管理系統均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故駁回原告顧泰來的訴訟請求。

技術出身的孫繼勝也頗為自信的向記者表示,永安行的技術和顧泰來的不一樣,不會涉及侵權,這也是自己敢於向證監會做出願意承擔全部風險承諾的原因之一。

據悉,該兜底承諾的條款是,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其產品侵害顧某擁有的發明專利,導致任何費用支出、經濟賠償等損失,孫繼勝無條件全額承擔賠償責任;或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必須先行支付該等費用的情況下,及時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給予全額補償,以保證不因上述費用致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公司未來上市後的公眾股東遭受任何損失。

被告指責原告濫訴

永安行代理律師王芳認為,顧泰來的訴訟中有兩點蹊蹺的事實,一是在明知永安行的主要業務是有樁公共自行車,其共享單車規模遠小於摩拜、ofo的情況下,仍然以無樁共享單車專利起訴永安行;二是其提供的侵權證據根本沒有達到專利侵權訴訟證據的基本要求。

招股書顯示,政府付費投資的有樁公共自行車系統業務是永安自行車最大的收入來源。目前,永安行業務模式主要包括公共自行車系統銷售、公共自行車系統運營服務、用戶付費共享單車、騎旅業務四種。2016年上述四項業務的收入分別為2.39億元、5.33億元、36.8萬元和96.5萬元,占總營收的比重分別為30.9%、68.9% 、0.05%和0.12%。

其中,前兩者統稱為銷售和運營公共自行車系統業務,後兩者則是用戶付費的共享單車業務,即大家口中的“共享單車”。而前兩者占到永安行整體收入的99%以上。

實際上,自2010年成立後,永安行的主營業務一直是有樁自行車租賃系統的出售,和當下火爆的“共享單車”完全是兩個概念。現階段,永安行主要布局在中國的三、四線乃至五線城市周邊地區,通過與地方政府簽約,墊資建設並運營當地的市政自行車租賃服務。

因此,對於“共享單車第一股”的說法,孫繼勝內心並不認可,“我們和共享單車的商業模式完全不一樣”。

而相比尚處於商業模式探索階段的ofo和摩拜,永安行在最近3年均實現了盈利。

永安行的招股書顯示,2014年—2016年,永安行實現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為6830萬元、9336萬元、1.16億元。期末總資產從2014年的7.59億元增長到2016年的13.08億元。而這一切,全部來自於有樁公共自行車系統業務,和用戶付費的共享單車業務毫無關系。

不過,正是這不足營收1%且需要燒錢的“副業”,讓孫繼勝不得不暫緩了公司的IPO。對於永安行來說,不甘心是一件顯而易見的事情。

此外,讓孫繼勝不滿的還有顧泰來撤訴的理由。

據悉,5月11日,蘇州中院就原告撤訴事由進行聽證,顧泰來及永安行的代理律師均出庭並各自陳述,顧泰來的代理律師承認撤訴是因為“之前提交的證據缺乏系統性”,“起訴時候的證據不完善”,“需要繼續補充證據”,“是否在南京撤訴這要看後續的證據收集情況“。永安行則認為,“原告是以發明專利侵權糾紛作為工具行阻撓被告首次公開發行之實,因此堅決反對原告的撤訴請求”。最終蘇州中院沒有同意原告的撤訴申請。

但顧泰來方面表示,撤訴事實上不需要理由,因此申請撤訴時便隨意擬定了理由。

同時,對於蘇州中院不予撤訴的問題,在顧泰來方面召開的研討會上,絕大多數專家認為,起訴與撤訴是專利權人的一項基本民事權利,不存在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當事人均可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

永安行稱應訴到底

“從目前的情況看,雙方肯定是要打到底了,而時間拖得越久,對於永安行來說越不利。”上述業內人士稱。

不過,永安行方面表示,公司一定會應訴到底。

其在最新聲明里指出,顧泰來選擇在永安行發行上市的關鍵時間點,頻頻動作,在蘇州起訴後又撤訴,又在南京重複起訴,派專人到保薦機構、律師機構、證監會等單位投訴、舉報,連續不斷進行媒體報道,意圖終止永安行上市。考慮到永安行的共享單車規模遠小於摩拜、ofo等,顧泰來的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正常專利維權的常理。另外,其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不充分(其代理律師在5月5日庭審聽證中已經確認),根本沒有提供我公司侵權的任何實質證據和比對。通過顧泰來立案本身及隨後的行為,其利用法院訴訟程序達到阻擾我公司上市的目的昭然若揭。

“公司作為國內最早涉及公共出行領域的企業,一貫註重知識產權保護。公司目前的被授權專利數量,在所有共享單車企業中名列前茅。我們堅信法律會證明自身清白,同時將保留對別有用心損害我司商譽和惡意阻撓我司正常發展的個人及機構采取進一步法律措施的權利”。永安行方面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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