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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一審宣判廣藥與加多寶「紅罐之爭」案 加多寶構成侵權並賠償損失1.5億元 -- 但斌

來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78b4ee0102v9vf.html

首發 廣東高院一審宣判廣藥與加多寶“紅罐之爭”案 加多寶構成侵權並賠償損失1.5億元
2014-12-19 林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有“中國包裝裝潢第一案”之稱的廣藥、加多寶“紅罐之爭”一審結果今見分曉。12月19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糾紛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構成侵權,並賠償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5億元以及合理維權費用26萬余元。

自廣藥集團收回加多寶公司對“王老吉”商標的使用許可,雙方合作分道揚鑣後,便摩擦不斷,在全國各地發起多起訴訟。在廣東高院互訴的這兩起案件則是重中之重,因為該兩案的成敗意味著誰有權利在包裝上使用紅罐。這兩起案件均發起在2012年7月,先是加多寶把廣藥全資子公司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犯並索賠3096萬元。接著,廣藥集團又把鴻道(集團)有限公司、加多寶告上法庭(後又撤回對鴻道集團的起訴),要求停止侵犯並索賠1.5億元。

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該兩案於2013年2月5日統一由廣東高院受理,案號分別為(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和第2號案,兩案案由均被確定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並合並審理。同年4月15日、5月8日,合議庭兩次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5月15日,廣東高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廣東高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內容、權益歸屬的認定,使用該包裝裝潢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

法院審理認為,該兩案所涉知名商品為“王老吉涼茶”,該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內容是指:標明在王老吉紅罐涼茶產品的罐體上包括三個豎排的黃色字體“王老吉”等文字、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在內的整體內容。法院認為,在“王老吉”商標被許可給鴻道集團使用之前,該商標已是中華老字號和廣東省著名商標,在公眾中已享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在紅罐涼茶包裝裝潢上突出使用“王老吉”就承載著相應的巨大商譽和價值,這種商譽和價值是從廣藥前身開始一脈相傳。盡管加多寶公司在後來確實對王老吉紅罐涼茶知名度提高做出了貢獻,但由此所產生的商譽仍然是附屬於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的。而此時的“王老吉”商標已與紅罐涼茶包裝裝潢的其他要素緊密結合、密不可分,一並構成本案包裝裝潢,換句話說,紅罐包裝是不能脫離王老吉商標而單獨存在。因此,廣藥集團在收回王老吉商標時,附屬於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就應一並歸還給廣藥集團。

法院還認為,加多寶公司生產、銷售的一邊標註 “王老吉”、一邊標註“加多寶”的紅罐涼茶、兩邊均標註“加多寶”的紅罐涼茶,與王老吉紅罐涼茶包裝裝潢的各種構成要素,包括文字、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屬於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加多寶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停止侵權並賠償廣藥集團的損失。而對於賠償數額問題,審計結果顯示加多寶公司從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31日止獲利數額已經超過廣藥集團訴請的1.5億元賠償額,法院據此認為廣藥索賠數額應予以支持。

綜上,經廣東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法院在第1號案中依法判決駁回了加多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在第2號案中,法院判決加多寶公司於判決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與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紅罐涼茶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停止生產、銷售上述包裝裝潢的產品,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停止使用並移除或銷毀所有載有被控侵權產品的廣告以及各種介紹、宣傳材料等,並在7日內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5億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65210元且須連續七天在指定媒體上刊登聲明(聲明內容由本院審定),公開消除影響。


案情鏈接:紅罐之爭的由來

據悉,王老吉牌涼茶具有百年歷史,原系王澤邦於1828年在廣州創立。1956年,公私合營時改組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1992年又轉制為廣州羊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8月廣藥集團成立,王老吉商標等無形資產劃歸廣藥集團持有,2012年2月廣藥集團成立全資子公司大健康公司。而加多寶公司則是陳鴻道在香港設立的鴻道集團於1998年9月在東莞投資成立的。 

“王老吉”商標則是1997年8月,廣藥集團從原註冊人廣州羊城滋補品廠轉讓取得。“王老吉”牌清涼茶飲料則是1991年底就由廣州羊城藥廠生產、銷售。1993年,“王老吉”商標被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2009年4月又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鴻道集團和廣藥合作始於1995年。1995年3月28日、1997年2月,羊城藥業與鴻道集團分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鴻道集團獨家使用“王老吉”商標,限於紅色包裝涼茶飲料,而羊城藥業生產、銷售的王老吉清涼茶的包裝顏色則不能取用紅色,包裝設計圖案不得與鴻道集團相同。

2000年5月2日,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訂《商標許可協議》,約定:廣藥集團許可鴻道集團使用 “王老吉”商標,範圍為生產及銷售紅色罐裝王老吉涼茶,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2002年11月27日,雙方再次簽約將許可協議延長至2020年5月1日。2003年5月2日,雙方又簽訂《商標許可協議》,約定廣藥集團許可鴻道集團使用“王老吉”商標,許可期限為2003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

1995年12月、1996年6月,陳鴻道分別申請名稱為“飲料盒標帖”、“罐貼”的外觀設計專利,1997年2月、7月獲得授權。1996年5月,鴻道開始委托加工生產“王老吉”紅色易拉罐。

2003年,鴻道集團投資數億元競標拿到中央電視臺3個黃金時段“標王”廣告播放權,啟動“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品牌廣告語宣傳,以後長達近十年時間在中央臺不間斷進行廣告投放。從2006年,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王老吉紅罐涼茶先後獲得了許多榮譽,如2008年度至2012年度,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罐裝王老吉飲料連續名列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頒給的上年度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第一名。

2003年2月,加多寶公司在佛山中院一審、廣東高院二審的一起訴訟中,知名商品“王老吉”紅罐涼茶特有包裝裝潢權得到了司法確認。

2011年4月,廣藥集團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1.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於2002年11月27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和2003年6月10日簽訂補充協議無效;2.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2012年5月9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上述兩份補充協議無效,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

從2011年12月開始,加多寶公司開始生產、銷售一面標註有“王老吉”、另一面標註有“加多寶”的紅罐包裝裝潢的涼茶產品。從2012年5月10日開始,加多寶公司開始生產、銷售兩面均標註有“加多寶”紅罐包裝裝潢的涼茶產品。2012年5月25日,廣藥集團與大健康公司簽訂《商標許可合同》,約定廣藥集團將“王老吉”商標許可給大健康公司使用。廣藥集團於2012年6月3日授權大健康公司開始生產、銷售紅色易拉罐裝王老吉涼茶。雙方遂引發對於紅色罐裝包裝裝潢歸屬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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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鑫案一審宣判 陳怡套取10億獲刑死緩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2/4575121.html

泛鑫案一審宣判 陳怡套取10億獲刑死緩

一財網 田享華 2015-02-11 15:01:00

法院宣判後,被告人陳怡、江傑未當庭提起上訴。

(圖為一審宣判現場:左為陳怡,右為江傑)

因跑路而“聞名”圈內的美女老板陳怡,11日再次走上被告席,聽取她命運的判決。上海市一中院就原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下稱“泛鑫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江傑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陳怡、江傑因集資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及無期徒刑。

3000人損失8個億

2010年初,陳怡、譚某(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另案處理)與時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劉某簽訂協議,掛靠泛鑫公司開展壽險代理銷售業務並支付管理費用。此後,陳怡、譚某以泛鑫公司江蘇路營業部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由陳怡任負責人並負責財務,譚某任市場總監並負責業務、人事管理。

陳怡與譚某經合謀,將保險公司20年期的壽險產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財產品對外銷售,騙取投資人資金,並對相關保險公司謊稱該資金為泛鑫公司代理銷售的20年期壽險產品的保費,通過保險公司返還手續費的方式套現。通過此類“長險短做”業務,泛鑫公司迅速發展。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怡。2012年6月,劉某與陳怡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由此,泛鑫公司江蘇路營業部以及收購之後的泛鑫公司實際由陳怡及譚某控制。

2012年,陳怡還夥同江傑以收購的方式先後實際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下稱“永力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下稱“中海盛邦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陳怡、江傑先後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義,與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等簽訂了《保險代理協議》,並在滬、浙兩地招聘了400余名保險代理人組成銷售團隊,由代理人或通過銀行員工在滬、浙等地向4400多人推銷上述虛假的保險理財產品計人民幣13億余元,並利用上述手續費返還的方式套取資金10億余元。至案發,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億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陳怡、江傑發現資金鏈將斷裂,遂將近5千萬港幣轉至香港後,攜帶83萬余歐元等巨額現金和首飾、奢侈品等財物潛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陳怡、江傑在斐濟群島共和國被抓獲。

2014年5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過程中,陳怡對起訴指控其犯罪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其實施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而構成職務侵占罪。江傑亦辯稱其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則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江傑實施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窩藏罪。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陳怡、江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兩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雖有區別,但尚不足以區分主從犯,綜合到案後各自的認罪態度、犯罪數額,可在裁量刑罰時予以體現。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陳怡、江傑及其辯護人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采信。

為維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怡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江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億余元,不足部分責令退賠: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等依法處置後予以發還,相關數額折抵上述違法所得。

法院宣判後,被告人陳怡、江傑未當庭提起上訴。

主審法官詳解三大焦點

本案主審法官吳循敏表示,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爭議的本案是否屬於單位犯罪、陳怡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江傑的行為是否構成窩藏罪等三個焦點問題,一審判決逐一進行了分析和回應。

其一,本案並非單位犯罪而應認定個人犯罪

本案被告人陳怡等的違法所得不歸單位所有,“長險短做”的經營模式不能創造任何利潤,單位並未獲益,且陳怡將套現部分中的1.2億用於個人揮霍。同時,自2010年2月至案發,泛鑫公司等公司經營的唯一業務就是銷售虛假理財產品,屬於“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解釋》第二條之規定,本案不屬於單位犯罪而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其二,陳怡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並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而被告人陳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騙的行為及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詐騙等特點,系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故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其三,江傑的行為不構成窩藏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

窩藏罪系指行為人實施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前提條件是行為人與犯罪人無事前的通謀。而根據被告人江傑進入泛鑫公司的時間、工作職責、實際工作內容及其他涉案人員的供述等,依法能夠認定江傑主觀明知泛鑫公司人員拆分壽險產品作為理財產品進行銷售的實際情況。作為具備專業知識的保險行業從業者,江傑應當明知公司操作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還幫助陳怡收購兩家保險代理公司擴展業務範圍,維持資金運作,泛鑫公司資金鏈斷裂之後,與陳怡共謀攜款潛逃,共同聯系辦理移民手續、通過非法渠道將國內資金轉移境外等,最後與陳怡攜帶大量現金逃往斐濟。綜合該些事實認定,江傑的行為不構成窩藏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

編輯: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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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一審被判17年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9039

4月17日,福州中院在第二法庭公開宣判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濫用職權、受賄一案。 (福州中院微博截圖/圖)

2015年4月17日早上,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濫用職權、受賄一案。陳柏槐被判有期徒刑17年。

中新網報道,陳柏槐,1950年8月12日出生,湖北省武漢市人,漢族,在職碩士研究生學歷,原系湖北省政協副主席,曾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於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2014年12月23日8時30分,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濫用職權、受賄一案。

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柏槐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廳長和湖北省政協副主席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授意、批準將農業廳下屬單位的國有劃撥地非法轉讓用於經營性開發,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6.1億多元,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83萬多元。

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陳柏槐曾表示,起訴書指控其濫用職權沒有證據證實,其審批都是依照程序進行,也未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在偵查階段關於受賄的有罪供述系特定情況下作出的虛假供述,從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過利益,認定其受賄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福州中院官方微博消息,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陳柏槐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違反國有資產和土地管理有關規定,擅自決定將下屬單位湖北畜禽育種中心國家劃撥的畜牧科研用地非法轉讓用於經營性開發,並弄虛作假幫助受讓方競得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6.1億余元。

2003年11月至2013年8、9月間,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湖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武漢佳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土地轉讓、項目開發、企業經營、工程招標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親屬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務功績折合人民幣283萬余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柏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早上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陳柏槐的行為分別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依法應數罪並罰,遂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柏槐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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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馳告華誼兄弟一審敗訴 因補充協議未正式簽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4/4606505.html

周星馳告華誼兄弟一審敗訴 因補充協議未正式簽

一財網 何天驕 2015-04-15 19:30:00

4月15日下午,周星馳控股公司崴盈投資有限公司起訴華誼兄弟索要《西遊降魔篇》的12.48億元人民幣票房分紅一案,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並宣判,法院下午一審宣判駁回周星馳公司全部訴求。

4月15日下午,周星馳控股公司崴盈投資有限公司起訴華誼兄弟索要《西遊降魔篇》的12.48億元人民幣票房分紅一案,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並宣判,法院下午一審宣判駁回周星馳公司全部訴求,原因是其中一份協議未簽字蓋章。

崴盈投資有限公司是《西遊降魔篇》的制作方,2012年制作了該電影。崴盈公司稱,公司讓華誼兄弟擔任發行方,並先後與華誼簽訂了合作協議書和補充協議。由於對影片市場評估較好,周星馳曾與華誼兄弟公司董事長王忠軍口頭商定,若票房收入超過5億元,華誼兄弟公司可給予原告票房分紅。後就票房分紅問題,雙方通過郵件簽了第二份補充協議。

截至2013年8月30日,該片實現票房收入12.48億元人民幣。因此,原告認為根據協議,華誼應給其分紅和收益共計1.77億,但被告只給了8000多萬。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收益分配款8610萬元人民幣。

庭審中,被告華誼否認第二份協議成功簽署並生效,且稱取得票房收入不足5億。華誼兄弟相關負責人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第二份補充協議僅通過郵件溝通過,協議應屬無效。另外,就算合同有效,周星馳方面所說的分紅基數與華誼兄弟方面的算法也有分歧。

華誼兄弟的說法得到法院支持,經審理,法院認為,合同的簽訂應以簽字蓋章生效,原被告間的第二份協議均是電子郵件往來,雖然寫明了有簽約意向,但最終未履行雙方簽字蓋章手續,合同無效,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周星馳方面索要8000萬元分紅暫時告敗。

編輯:陳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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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6/4631161.html

周永康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新華網 2015-06-11 18:14:00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周永康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進入司法調查以來,辦案機關依法辦案、文明執法,講事實、講道理,充分體現了我國司法的進步,使他認識到自己違法犯罪的事實給黨的事業造成的損失,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再次表示認罪悔罪。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鑒於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對周永康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法庭通過傳喚證人吳兵出庭作證,播放周永康長子周濱、妻子賈曉曄作證錄像,宣讀、出示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照片、鑒定意見等,證實周永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吳兵、丁雪峰、溫青山、周灝、蔣潔敏謀取利益,收受蔣潔敏給予的價值人民幣73.11萬元的財物,周濱、賈曉曄收受吳兵、丁雪峰、溫青山、周灝給予的折合人民幣1.29041013億元的財物並在事後告知周永康,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1.29772113億元;通過傳喚證人蔣潔敏出庭作證,宣讀、出示李春城等人證言、司法檢驗報告等,證實周永康濫用職權,要求蔣潔敏、李春城為周濱、周鋒、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使上述人員非法獲利21.36億余元,造成經濟損失14.86億余元,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出示、宣讀泄密文件等物證、曹永正證言、搜查筆錄等,證實周永康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在其辦公室將5份絕密級文件、1份機密級文件交給不應知悉上述文件內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對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證據均當庭表示屬實、沒有異議。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永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但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絕大部分賄賂系其親屬收受且其系事後知情,案發後主動要求親屬退贓且受賄款物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濫用職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但未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根據周永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周永康在庭審最後陳述時說,我接受檢方指控,基本事實清楚,我表示認罪悔罪;有關人員對我家人的賄賂,實際上是沖著我的權力來的,我應負主要責任;自己不斷為私情而違法違紀,違法犯罪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給黨和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對我問題的依紀依法處理,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

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將周永康案起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據介紹,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向周永康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同時告知了其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周永康委托的兩位律師多次會見了周永康,查閱了全案卷宗。開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就管轄、回避、庭審方式、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是否申請證人出庭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展示。庭審中,法庭圍繞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了調查,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對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對周永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符合事實、於法有據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庭均予以采納。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周永康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

編輯:顧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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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師傅訴一財名譽侵權一審敗訴 1.8億索賠被駁回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0/4700432.html

康師傅訴一財名譽侵權一審敗訴 1.8億索賠被駁回

一財網 胥會雲 2015-10-21 21:16:00

康師傅方便面投資(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康師傅”)針對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下稱“第一財經”)及其所屬記者胡軍華提起民事侵權的起訴,一審被判敗訴,索賠1.8億的請求被駁回。

10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結果出爐,根據判決書,法院認為,康師傅要求第一財經及其所屬記者胡軍華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的訴請,依據不足,依法予以駁回。

判決書顯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

同時,法院對康師傅要求第一財經賠償經濟損失1.8億元人民幣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對康師傅要求第一財經刪除一財網上的侵權報道及轉載鏈接、連續一個月在全國有影響力的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刊登向原告賠禮道歉的書面聲明等訴訟請求,法院均表示不予支持

此外,該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0.03萬元,由康師傅承擔。

去年9月15日,一財網上刊發《康師傅被餿水油拖下水 絕不再犯誓言落空》的報道。康師傅方面稱該報道內容失實,而且報道中帶有主觀性評價意見,損害了康師傅的名譽。該報道發表後,康師傅母公司的股票價格下跌,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提出了更正報道、公開賠禮道歉,以及1.8億人民幣商譽損失賠償的要求。

2014年9月25日,康師傅對外公布稱,將起訴第一財經及其所屬記者胡軍華。

2014年9月25日晚間,針對康師傅的起訴,一財網發表聲明稱,該篇稿件內容分別來自康師傅發布的相關公告、2013年年報,以及臺灣媒體相關報道,均有據可查,不存在蓄意扭曲。一財網刊發上述稿件,立場中立,不存在所謂的“居心不良”,亦不存在被任何第三方“利用”的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送達後從次日起計算,有15天的上訴期,如果在上訴期內原被告均沒有上訴,該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編輯:應民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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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壽縣看守所“9·2脫逃事件”一審宣判 3名責任民警被判刑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215

2014年9月4日,央視公布3名逃犯勒死獄警越獄全過程畫面。圖為兩名犯人合力勒住獄警。 (央視視頻截圖/圖)

新華網哈爾濱11月20日電(記者梁書斌)20日上午,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對黑龍江省延壽縣看守所“9·2脫逃事件”3名責任民警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張閣群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範德延、張秀利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

2014年9月2日4時40分許,黑龍江省延壽縣看守所3名在押人員殺死一名民警後“越獄”外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閣群系延壽縣看守所所長,被告人範德延系延壽縣看守所主管獄政工作的副所長,被告人張秀利系延壽縣公安局主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長。張閣群擅自將看守所值班巡視和監控“二崗合一”“雙人雙崗”改為“單人單崗”。範德延在值班備勤時睡覺。2名被告人對已發現值班民警段寶仁曾違規提審在押人員,看守所存在的警服、警械隨意擺放等違規現象疏於監管。張秀利未按規定指揮看守所每月不少於兩次的安全大檢查。致使2014年9月2日,被依法關押在看守所的另案被告人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將段寶仁殺害後,逃出看守所。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閣群身為監管場所的負責人,違反規定,擅自決定無權處理的事項,致使被依法關押的3名人犯殺害1名管教民警後越獄逃跑,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範德延身為監管場所的值班負責人、被告人張秀利身為監管場所的主管副局長,不履行職責義務,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被依法關押的三名人犯殺害一名管教民警後越獄逃跑,其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據此,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張閣群當庭未表示上訴,被告人範德延、張秀利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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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中石化輸油管爆炸事故一審14人獲刑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414

2013 年底,青島“11·22”東黃複線燃爆事故的整治現場。 (東方IC/圖)

新華網青島11月30日電(記者張旭東)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30日對青島“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相關的4起刑事案件一審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8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適用緩刑;當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員6人犯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時25分,位於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秦皇島路與齋堂島街交叉口處的東黃輸油管道原油泄漏現場發生爆炸,造成63人遇難、15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75172萬元。

經青島“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現場處置人員采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打孔破碎,產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

事故調查組認定,間接原因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管道保護工作不力、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事故風險研判失誤、應急響應不力等。以上多方面原因導致該次爆炸事故發生。

法院認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濰坊輸油處原副處長邢玉慶等8人作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系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該事故致使多人傷亡,並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危害了生產、作業安全,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原任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處負責人兼監察大隊負責人李本哲等6人作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員,在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原油泄漏事件接報、處置過程中,未能全面盡職地履行職責,系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該事故致使多人傷亡,並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6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

宣判後,邢玉慶等10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李本哲等4名被告人表示將考慮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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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中央國家行政機關一審被告一年上升4.5倍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6847

 

(視覺中國/圖)

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一年來,以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共計1866件,同比上升450.4%;以北京市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526件,同比上升525%。

各層級行政機關涉訴案件普漲

4月29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該市法院實施新行政訴訟法一周年情況進行通報。

從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開始實施,到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法院共受理各類行政案件同比上升99%。

北京市高級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婁宇紅說,行政案件的大幅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新行政訴訟法加大保護訴權力度的規定——特別是立案登記制實現了落地生根,行政訴訟救濟渠道更加暢通。

由於新法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後維持的案件,複議機關和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均為被告,使得各層級行政機關涉訴案件實現普漲,其中,層級較高的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和北京市政府涉訴案件漲幅更為突出。

一年來,以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共計1866件,同比上升450.4%;以北京市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526件,同比上升525%。

從案件涉及的領域來看,行政案件相對集中於涉民生領域。其中,有近五成的一審行政案件相對集中於公安、城建、工商、稅務、教育、食品藥品監督、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生命健康安全等息息相關的領域。

從類型來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占比最大,約占全部一審行政案件的20%。

判決的案件,行政機關敗訴率29%

婁宇紅還介紹,新法明確將化解行政爭議作為行政訴訟發展的重要方向,過去一年,北京法院加大了行政糾紛協調和解調解力度。全市法院一審行政案件協調撤訴案件達1459件,占全部一審結案數的16.7%,同比上升6個百分點。

過去一年審結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總體敗訴率為10.7%,在法院作出判決的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率達29%。

從敗訴案件類型上來看,除了相對集中於前述涉民生領域外,還有兩類案件敗訴率呈明顯上升趨勢。一是行政行為因程序問題被判決確認違法的案件有明顯增多,占全部一審敗訴行政案件的13.1%。二是行政不作為類案件敗訴率有所上升,在一些行政管理領域較為突出。

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少

新法實施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數量有明顯上升,達587件,其中,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的60件,行政機關副職出庭應訴的529人。

婁宇紅介紹,通州區區長嶽鵬、順義區區長盧映川、門頭溝區區長張貴林等區縣政府以及市規劃委主任黃艷、市審計局局長吳素芳等市級政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主動帶頭出庭應訴,有效地帶動了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應訴工作。

但總體來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仍然較低,與新行政訴訟法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少,副職出庭應訴的占絕大多數;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極不均衡,相對集中於個別區域和某些領域,而且全部集中在區政府及市政府職能部門以下行政機關。

區政府及市政府職能部門以上的行政機關行政涉訴案件數並不少,尚未出現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例。為此,北京法院一年來發出司法建議88份,回函7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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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競爭的正當邊界大眾點評訴百度地圖一審獲勝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7477

2016年5月26日,上海浦東法院對大眾點評訴百度地圖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百度地圖構成不正當競爭。(浦東法院官方微博截圖/圖)

“現在的互聯網企業都是經營自己的生態圈,基本上什麽業務都會涉及。核心目的都是把用戶吸引到自己這里來,然後再通過各種方式變現。因為都跨界,競爭時的合理邊界在哪兒,就會成為一個問題。”

在大眾點評訴百度地圖的一審判決中,法院確認這樣的規則:競爭本質上是對客戶即交易對象的爭奪。即使雙方的經營模式存在不同,只要雙方在爭奪相同的網絡用戶群體,即可認定為存在競爭關系。

折騰了兩年,大眾點評訴百度地圖不正當競爭一案終於走完了一審程序。

2016年5月26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百度地圖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以不正當的方式使用大眾點評網的點評信息,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大眾點評主張的賠償高達9000萬。對此,其代理律師傅鋼表示,這主要是為了表達一種態度。“我們也知道根據現有的證據規則,法院不太可能賠這麽多錢,原本估計會判500萬左右。實際上互聯網行業的人都知道,每增加一個用戶的成本大概在幾塊錢,更何況願意花時間去評論的都是優質用戶,9000萬已經是少說了。”

百度方面給南方周末記者的回複,僅僅是一份“官方口徑”:法院認定百度地圖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務,遵守了國際通行Robots協議。此判決結果體現了法院對互聯網信息共享的支持。百度將更合理地控制來源於第三方網站信息的使用範圍和方式,進一步提升用戶體驗。對於浦東新區法院認定百度地圖侵權部分,我們將提起上訴。

這意味著,在二審終審判決之前,百度地圖並不打算停止使用來自大眾點評的信息。截至發稿,南方周末記者打開百度地圖搜索時發現,來自大眾點評的信息依然大量存在,並完整呈現。

“競爭”的本質:搶用戶

這個案子是2014年4月起訴到法院的。

起因是,大眾點評發現,從百度地圖搜索商家時,絕大部分的用戶評論都來自大眾點評網,並且是完整呈現。雖然用戶也可以根據百度地圖提供的鏈接進入大眾點評網,但必要性已經大大降低——因為所有信息在百度頁面上都能看得到,用戶也可以選擇來自百度糯米的團購。

原告大眾點評網2003年在上海成立,主要為網絡用戶提供商戶信息、消費評價、優惠信息、團購等服務。註冊用戶可以對商戶進行評論,評論通常包括環境、服務、價格等方面,並可附上照片。

大眾點評網提供給法院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3年第三季度,其收錄商戶數量超過600萬家,覆蓋全國2300多個城市,點評數量超過2800萬條,月活躍用戶超過7500萬,移動客戶端累計獨立用戶數超過8000萬。

作為被告的百度地圖,除了提供定位、地址查詢、路線規劃、導航等常用地圖服務外,也為網絡用戶提供商戶信息查詢、團購等服務。

百度方面以兩家公司的類型差異來應訴:大眾點評網自稱是“城市生活消費平臺”,而百度公司是搜索引擎服務商,百度地圖、百度知道提供信息都是其百度搜索服務的一部分,百度地圖提供的是基於位置的服務,故兩個公司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

浦東法院作出的定性是:百度公司不僅是搜索服務提供商,還是內容提供商。理由是:百度公司通過搜索技術從大眾點評網等網站獲取信息,並將這些信息直接提供給網絡用戶,和大眾點評網一樣都向網絡用戶提供商戶信息和點評信息。百度公司通過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與大眾點評網爭奪網絡用戶,可以認定存在競爭關系。

在法院看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競爭關系,不限於同業者之間,還包括為自己或者他人爭取交易機會所產生的競爭關系,以及因破壞他人競爭優勢所產生的競爭關系。對於競爭關系的判定,不應局限於相同行業、相同領域或相同業態模式等固化的要素範圍,而應從經營主體具體實施的經營行為出發加以考量。

在現代市場經營模式尤其是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市場主體從事多領域業務的情況實屬常見。在互聯網行業,將網絡用戶吸引到自己的網站是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的基礎。因此法院認為,競爭本質上是對客戶即交易對象的爭奪。即使雙方的經營模式存在不同,只要雙方在爭奪相同的網絡用戶群體,即可認定為存在競爭關系。

“現在的互聯網企業都是經營自己的生態圈,基本上什麽業務都會涉及。你是靠搜索、支付,還是點評起家的,現在已經不那麽重要。核心目的都是把用戶吸引到自己這里來,然後再通過各種方式變現。因為都跨界,競爭時的合理邊界在哪兒,就會成為一個問題。所以現在互聯網企業間的不正當競爭案件特別多。”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副教授朱巍說。

在朱巍看來,浦東法院對競爭關系的認定並不意外。之前的“3Q大戰”,法院就認定,騰訊的即時通訊軟件和360的殺毒軟件存在競爭關系。獵豹瀏覽器屏蔽優酷的視頻貼片廣告,同樣也被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所以法院的這個結果我是認同的。但關於百度的行為是不是搜索,技術上的討論還是不夠清楚,我覺得這部分說理二審法院可以完善一下。”朱巍說。

明確的規則比百萬賠償更重要

“我們做了大量公證,因為百度地圖上的侵權信息太多了,只能采取隨機抽樣取證的方式,就這樣公證書摞起來還有一人高。很多商家的評論中只有大眾點評用戶的評論,有的商家一百多條評論里面,來自百度地圖自己的只有兩三條,剩下的都是大眾點評的。”傅鋼說。

大眾點評網搜集的這些證據得到了法院的采納。判決書在說理部分寫道,“百度公司在我國互聯網行業中處於領先的地位,擁有龐大的用戶數量,其尚且不能憑借自己的用戶獲取足夠的點評信息,由此亦可見點評信息的獲得並非易事。”

法院發現,點評類網站很難在短期內積累足夠多的用戶點評,因為每一條點評都需要由用戶親自撰寫。

在百度地圖中,餐飲類商戶的點評信息主要來源於大眾點評網等網站。百度地圖也有點評功能,百度的用戶也可以直接發布點評。但在很多類別的商戶中,直接來源於百度用戶的點評只占很小的比例。

而網站具有集聚效應,即網站商戶覆蓋面越廣,用戶點評越多,越能吸引更多的網絡用戶參與點評,也越能吸引消費者到該網站查找信息。

因此,法院認為,在靠自身用戶無法獲取足夠點評信息的情況下,百度公司通過技術手段,從大眾點評網等網站獲取點評信息,用於充實自己的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此種使用方式實質替代了大眾點評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損害了其交易機會,故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書還使用了“搭便車”“不勞而獲”這樣的詞,來形容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大量使用其他網站點評信息的行為。

而對於百度地圖先後發布的不同版本,法院也做了區分。浦東法院發現,在百度地圖早期的安卓版本中,只是在謹慎地少量使用來自其他網站的點評信息。

如2013年的一個版本中,百度地圖商戶頁面僅顯示了三條來自大眾點評網的點評,且每條點評信息都未全文顯示,每條信息都設置了指向大眾點評網的鏈接。在法院看來,此類使用方式,不足以替代大眾點評網向公眾提供點評信息,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書還進一步“表態”:企業應當充分尊重競爭對手在信息的生產、搜集和使用過程中的辛勤付出。如果不能維護其權利,將沒有經營者再願意投入巨額成本進行類似的創新性、基礎性的工作,從而抑制經營者創新的動力。

“對於百度和大眾點評這樣規模的企業來說,300萬還是3000萬,其實差別沒有那麽大,因為這種對交易機會的侵犯,具體損失和獲利都很難計算,在全世界都是個難題。英美法系因為存在懲罰性賠償,類似的案子可能會判賠很高,但數額基本上是陪審團決定,也不穩定。”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偉光說,“大家更關註的還是規則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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