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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一千天,休庭兩年,「鹽湖股權案」再開審 民營企業家張克強的「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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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鹽湖集團是否存在「國企門檻」,是詐騙罪能否成立的關鍵。鹽湖集團原話:「優先選擇國有企業」。辯護律師:「法律問題只能以法律的規定為準」。

公訴案件一審的審限最長為三個月,延長需得到批准。張克強被羈押超過三年,此案一審程序超過兩年。昆明中院:「法院不可能做違法的事。」

「1135天。」

福布斯富豪、廣東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精準地記得失去自由的每一天,一字一頓。

2014年2月21日上午9點30分,「鹽湖股權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再次開庭。晚上10點45分,審判長楊忠敲響法槌,宣告庭審結束,擇日宣判。

一審程序,走了足足兩年。此案2011年12月30日第一次開庭,2012年1月4日戛然而止。

這起案件被定性為重大經濟詐騙案件。公訴方稱,「鹽湖集團」的股東只能是國企,張克強等人通過信託方式,入股云南國企「興云信投資」,以認購青海國企「鹽湖集團」股權,構成詐騙,受害者是國家。此言一出引發外界爭議。

兩年的漫長休庭後,檢方這次新追訴單位行賄罪。

「罪加一等」

2014年2月21日晚上7點半,昆明中院第二審判大廳依然燈火通明。庭外的大堂沒有照明,身影模糊的旁聽者和辯護律師三三兩兩聚在一起,十幾袋麥當勞全家桶堆放在大堂的入口處。

一小時前,審判長楊忠在徵詢訴辯雙方意見後,決定加班夜審。

同案被告人、原云南煙草興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云投資」)總經理董曉云先撐不住了,他患有糖尿病,法警不得不前往10公里之外的云南省看守所取胰島素。開庭時間又推遲了30分鐘。

檢方稱,董曉云涉嫌受賄,而首次開庭時他們又發現了單位行賄的「漏罪」。呈堂的直接證據是一份A4紙打印的協議。

2007年6月的一天,在昆明翠湖賓館,廣州華美豐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美豐收」)法定代表人宋世新將夾著協議的牛皮紙信封交給興云投資總經理董曉云。

這紙由宋世新草擬、加蓋華美豐收公章的協議書約定,在深圳興云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云信投資」)股權變更相關手續辦理完後,乙方將享有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湖集團」)500萬股的收益權。

協議書還限定:在鹽湖集團股權上市並獲得流通權一年後中止;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華美豐收」是廣東華美集團控股的一家資產投資公司,後來為收購鹽湖股份與他人組成三方聯合體。

「興云信投資」是興云投資在深圳的一家子公司,董事長為曾擔任過興云投資總會計師的楊承佳,不過,興云投資總經理董曉云才是真正的決策者。

檢方認定,「乙方」指的就是董曉云,其收受了華美豐收贈送的500萬股鹽湖股票收益權,參考價值約1億餘元;檢方進而指控「甲方」華美豐收構成單位行賄罪,張克強、宋世新等華美集團5名高管作為直接責任人,應予追責。

華美豐收和5名高管的律師,對單位行賄罪均作無罪辯護。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擔任華美豐收的辯護人。他指出,這其實是一份無效的協議:只有甲方簽章,乙方是空白;且該協議早已自動終止,並未履行。因此,華美豐收客觀上沒有實施行賄行為。

趙秉志同時認為,華美豐收主觀上也不存在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的行賄故意,因為將興云信股權轉讓給華美豐收本身是正當的,不是「不正當利益」。他還指稱這份協議書是為了盡快辦理股權過戶手續,應董曉云的索要「被迫無奈而採取的手段」,「謀取」的是有效的民事合同約定的利益。

張克強的律師朱征夫則以沒有策劃、組織、批准或參加所謂「行賄行為」,甚至「毫不知情」等理由,為張克強辯護。

曲線入股

國企幹部董曉云和民企大佬張克強的交集,據後者在法庭上陳述,只有唯一的一次。「2007年他們來廣州,請他吃過一頓飯。不是後來在看守所裡看材料,連他的名字都想不起來。」

在興云系與華美系多年的生意往來,華美豐收法定代表人宋世新是關鍵的中間人。

宋世新是張克強的湖南同鄉,1998年應聘為華美集團投資部經理,因「天才」的出色業績受到張克強賞識。後來華美豐收的日常管理也由其一手操持,張克強很少過問。

2000年前後,通過朋友介紹,宋世新結識興云投資的高層,並幫助後者的證券業務扭虧為盈,賺得上億元利潤。這也俘獲了董曉云的信賴。

上述受益,全部來自一隻叫「鹽湖鉀肥」的股票。

投資嗅覺敏銳的宋世新在大學時代就盯上了鹽湖鉀肥。或許也因為這只股票,鹽湖鉀肥的母公司鹽湖集團也進入他的視野。在上世紀90年代末,鹽湖集團曾有高達57%的股權被作為不良資產劃撥到信達和華融。宋世新曾主動上門去購買鹽湖集團被處置的股權,但被拒之門外。目前沒有證據表明宋當時被拒是否有類似國企門檻的因素。

在成功幫忙興云投資理財後,2004年年中,宋世新說服了後者去認購57%鹽湖集團股權。董曉云後來在筆錄中佐證:「如果不是對宋世新投資能力的信任及其與鹽湖集團的私人關係,我們不會去投資鹽湖集團。」

興云投資的母公司——云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中煙」)也派人一同去鹽湖集團所在地格爾木做前期考察,並達成投資意向。

然而,2005年11月,國務院發文控制煙草企業對非主業的多元化投資,一夜之間,鹽湖股權項目被云南中煙否定。

興云投資不甘心。「我覺得項目很有潛力,放棄很可惜。」第一次開庭時,董曉云說。

此後,興云投資的子公司興云信投資「替父上陣」,承續認購鹽湖任務。

2006年6月20日,興云信投資與青海省國資委簽訂了優先認購信達持有的鹽湖股權的協議。十天後,青海省國資委下發「118號文」同意鹽湖集團向戰略投資者增資擴股13157.89萬股。7月8日,興云信投資與鹽湖集團簽訂了增資擴股的框架協議。

簽了字,麻煩到。因為該項目已被否定,偷偷單干的興云「父子」不可能尋求母公司云南中煙的資金支持。找錢的任務,交給了幫他們理財的宋世新。宋世新把項目書遞給了自己的老闆張克強。

此後,代表興云信投資與鹽湖集團接觸的,實際上就是宋世新。後來他在庭審時辯稱,青海方面其實知道他的真實身份,「他們都叫我廣東華美的老宋。」

2006年9月18日,興云信投資與鹽湖集團簽訂增資擴股協議,約定出資2億元收購那13157.89萬股股權。加上「青海國投」轉讓的3818萬股,興云信投資的持股量逾1.69億股,佔鹽湖集團增資後總股本的7.56%。

認購這1.69億股,耗資達3.69億元。興云系的實際出資僅4000萬元。佔大頭的3.29億元,來自華美豐收、宋世新之妻王一虹和深圳禾之禾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禾之禾」)組成的三方聯合體(以下簡稱「華美聯合體」)。

從信託到收購

在成功入股鹽湖集團後,為保障資金安全,華美豐收決定收購興云信投資這個「殼資產」。

2006年11月24日,華美聯合體與興云信投資的股東興云投資、云煙展銷部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前者以7030萬元(剔除華美聯合體的信託資產和興云信投資自己出資的4000萬元鹽湖股權收益)收購興云信投資全部股權。

不過,第一次股權轉讓失敗。興云信投資總經理崔偉向董曉云匯報稱,出售由國資持有的興云信投資需要云南中煙的批文,辦理工商變更時卡在了批文上。

折中的辦法是,2007年2月12日,華美聯合體與受託人興云信投資、擔保人興云投資、云煙展銷部簽訂了一份信託協議,將其出資及投資所形成的鹽湖集團股權作為信託財產,委託興云信投資代持和管理。

收購計劃暫且受阻,好消息先從天而降。2007年初,A股開始了氣勢如虹的上漲歷程,這時,又傳來鹽湖集團積極上市的消息。傳言雖有不確定性,但華美系和興云系共同持有的7.56%鹽湖股權賬面價值已大幅上升。也正從此時起,它們原本堅固的盟友關係開始出現裂縫。

宋世新在筆錄中稱,2007年5、6月份,在深圳,他曾與興云信投資董事長楊承佳有過一次暢談。「楊承佳說,他很清楚,他有權力處置華美豐收公司、禾之禾公司和王一虹三家託管在興云信投資名下的股權,還說他曾經做過賣掉和別人合作取得的東西,獨自取得收益的事情,但他會保證本金安全。我聽了他的話很擔心。」

宋世新還表示,興云信投資的子公司深圳興云誠實業公司(以下簡稱「興云誠實業」)總經理潘捷也向他表達過類似態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宋世新曾在一次宴會上拿啤酒瓶欲追打潘捷,「打了潘捷,也就是得罪了楊承佳。」興云誠實業的董事長也是楊承佳。

在得罪潘捷、楊承佳之後,宋世新直接去找這倆人的頂頭上司董曉云,於是,有了其在翠湖賓館拿出贈送500萬股鹽湖鉀肥股權收益協議書的一幕。

儘管董曉云沒有在協議書上籤字,但似乎不影響股權轉讓手續在被擱置一年後順利重啟。

2007年12月20日,華美集團、華美豐收和興云信投資的股東興云投資、云煙展銷部簽訂協議,約定以8050萬元的價格收購興云信投資100%股權,華美集團佔30%,華美豐收佔70%。

2008年2月29日,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工商過戶手續後,華美集團和華美豐收正式成為了興云信投資的股東。這家國有企業也變為民營企業。

一顆「地雷」也悄悄埋下。

根據興云信投資總經理崔偉的供述,當他再次表達工商變更需要云南中煙的批文時,董曉云說,「我們生活在農業社會,深圳是一個商業社會,你們會有辦法的。」

最終,興云信投資的員工找到一家辦理工商登記的中介機構,在支付23萬元之後完成工商變更手續。日後云南省公安機關查明,該中介機構在向工商部門提供的全套文件中,轉讓協議、云南中煙的批覆文件及產權交割單均為造假。

遭遇曝光和舉報

張克強剛剛將鹽湖集團股份穩穩地收入囊中,僅過了一個星期,2008年3月6日,鹽湖集團成功借S*ST數碼的殼登陸上交所,更名作「ST鹽湖」。興云信投資持有的鹽湖集團1.69億股,折為2.25億股ST鹽湖。

此時正趕上中國牛市高峰的尾巴。2008年5月7日,以收盤價31.87元/股計算,興云信持有的ST鹽湖股票已升值至七十多億元。

不過,隱身的出資人還沒有來得及分享不斷翻紅的賬面帶來的驚喜,媒體曝光和內部舉報接踵而至。

2008年5月13日,《證券市場週刊》刊文《ST鹽湖重組幕後:70億國資以7000萬賤賣》披露,持ST鹽湖股權市值超過70億元的國企興云信投資實已被民企買下,買主僅付近7000萬,「這個價格低得讓人難以置信」。報導稱,新當選的全國人大代表、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及其親信是最大的受益者。

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下,2008年6月6日,興云信投資通過ST鹽湖發佈公告,為其先前未如實披露公司所持ST鹽湖股份系信託財產,向廣大投資者道歉。

與此同時,2008年5月左右,一封舉報信寄往云南中煙,控告其曾孫公司興云誠實業董事長楊承佳和總經理潘捷低價賤賣國有資產股權、侵吞國有資產、挪用公款炒股等違法違紀行為。據南方週末記者核實,舉報人為興云誠實業的合作夥伴,一位周姓深圳地產商。

2008年7月,云南中煙等上級企業進駐深圳調查,初步查明興云投資「國有資產安全存在重大隱患」,「個人違法犯罪行為跡象明顯」。2010年12月20日,昆明市中級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和受賄罪判處潘捷有期徒刑20年,楊承佳因受賄罪獲刑11年。兩人上訴後均維持原判。

潘、楊二人被查,已涉及國資變賣議題,楊承佳更曾親自參與認購鹽湖股權工作。但總之案件到了這裡似乎未再繼續深入,董曉云一度安然無恙。

「云南中煙同意給我們善後,畢竟我們這筆投資有10多倍的收益。」時隔三年之後,董曉云在庭審時陳述。

2009年3月,形勢突變。云南中煙再次收到三封舉報信,由云南省紀委轉來。舉報直接引爆之前埋下的「地雷」:稱楊承佳等人偽造上級機關文件和批覆,賤賣70億元鹽湖集團股權。

此後,審計署昆明特派辦進行審計,中央領導批示要求查處相關責任人。

2010年4月11日,時任華美豐收總經理宋世新被云南警方刑拘,理由是涉嫌濫用職權。

2011年1月12日,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在北京被云南警方控制,從此失去人身自由。按照代表法,除非是現行犯,刑拘人大代表須報請人大批准後方可實施。

據張克強在法庭上敘述,他當時以全國人大代表身份要求和律師通電話,但手機被搶走。「直到半夜兩點鐘,公安都在要求我辭去全國人大代表。」

張克強堅稱自己沒有犯罪,拒絕辭職。第二天,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罷免張克強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云南警方隨即作出刑拘決定。三個月後,董曉云落馬。

 

鹽湖股權案路徑和關鍵三人 (李伯根/圖)

激辯國企門檻

2011年12月30日9點半,昆明市中級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鹽湖股權案。

庭審持續整整三天。控辯雙方激烈交鋒,火力點集中在詐騙罪名上。辯方打出「借腹生子」的比方,「孩子長大了,就不是爸爸的兒子了?」公訴方立即拋出「狸貓換太子」的典故予以還擊。

公訴人首先擺出立論前提:青海鹽湖集團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股東資格進行了限定,只能是國有企業。然後認定:不具備鹽湖集團股東資格的張克強等人,面對巨大的經濟利益並不甘心,「產生了非法佔有國有股權的目的」。在興云信投資股權轉讓及後來工商變更手續中出現的偽造批覆文件等行為,則被歸為具體的詐騙手段。

據此,檢方指控張克強、宋世新等華美系高管利用深圳興云信的國有企業身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高達44.66億元國有資產,構成詐騙罪;而董曉云、崔偉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華美豐收謀取「不正當的非法利益」,被訴以受賄罪。

「國企門檻」是否存在,是詐騙罪能否成立的關鍵。

檢察院在開庭一週前才獲得相關證據,即2011年12月23日鹽湖集團出具的《關於2006年增資擴股招股條件情況的函》。函件中有如下原話:「青海省政府和鹽湖集團歷來都重視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對於鹽湖集團的戰略投資者,我們優先選擇國有企業。」

對於被公訴方當做證據的同一句話,辯方有不同理解:「優先選擇」國企,並不排斥民企。

「法律問題只能以法律的規定為準,」張克強的辯護律師朱征夫說,我國當時的法律和政策層面均未對鹽湖集團或鹽湖鉀肥項目的投資設置門檻。「退一步講,即使地方政府和鹽湖集團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的設置也是違法的。」

律師還揪住了控方的兩處「硬傷」:一是找不到受害人,二是各方其實都賺了錢。

自第一天開庭,7位辯護人便輪番追問公訴人:本案的被詐騙對象到底在哪裡?直到2012年1月4日,法庭進入辯論階段,公訴人終於拋出「謎底」——國家。旁聽席一片嘩然。

「中國夢」

時隔兩年,庭審氣氛遠不如第一次劍拔弩張。在長達數十個小時內,除開法律程序規定的發問,三名年輕的女性公訴人未追問過被告人。到了晚上,旁聽席上不少人頭枕椅背睡著了。

10點45分,審判長宣告庭審結束,擇日宣判。被帶離法庭時候,張克強頷首微笑,一臉平靜。

2011年12月31日,同樣的地點,走出審判庭時,張克強曾仰天高喚,「我的2011年終於結束了。」他的家屬和同事甚至也跟他道「元旦快樂」。他或許未料到,2012年、2013年也結束了。

按照新刑訴法規定,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一審,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上級法院可批准延長三個月,需要再延長的,只能報請最高法院批准。張克強第一次受審時,新刑訴法尚未實施,當時的審限是一個月(最多不超過一個半月)。

張克強的另一位辯護律師劉麗娟認為,不管是按照新刑訴法,還是舊刑訴法計算,司法機關對張克強已超期羈押。

南方週末記者曾發短信給昆明中院院長羅朝峰,詢問此案審理期限,羅請記者聯繫該院辦公室主任王翁陽,王當面表示,「法院不可能做違法的事。」

在等待判決的3年裡,瑜伽是張克強每天的必修課。羈押他的云南省看守所與著名的海埂體育基地僅一路之隔,基地每週末對外開放,在靜得令人發慌的看守所大院,可聽到球場上的笑聲和呵斥一陣蓋過一陣。監舍位於航線上,天氣好的時候,抬頭還可見銀色的飛機飛翔。

對於張克強而言,投資鹽湖集團,令其失去的不僅是自由。

離開張克強的華美陷入停頓狀態。在庭審中,張克強稱,3年裡,華美及其旗下學校、企業直接經濟損失超過30億元。2013年,張克強在福布斯中國富豪榜的排名落到了第177位。6年前與其並肩的馬化騰高居第5位,許家印排第13位,王傳福也跑到了第27位。

「我不是暴發戶,更不是土豪。」張克強說。他行伍出身,1993年由辦學起家,逐步建立起龐大的民營教育集團。2007年,因參與發起併入股保利地產,張克強初登福布斯中國富豪榜,就排到了第41位,緊隨馬化騰,排在王傳福和許家印之前。那時,鹽湖集團還未上市。

此次開庭時,那部分「騙來」的鹽湖集團股權(2011年ST鹽湖與鹽湖鉀肥合併為鹽湖股份)的賬面價值,已從最高時的70億縮水至7億左右。

在最後的陳述中,張克強說,如果能被無罪釋放,他將在國內外宣傳云南、推廣云南、投資云南,為云南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釋放正能量,「這是我的中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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