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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可以成為上市公司董秘(20) 唐宋_元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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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十八屆三中全會日益臨近,新一輪改革即將啟動。近期,人民日報評論和肖鋼主席又提及「真正捍衛市場公平和平等的原則,就必須旗幟鮮明地保護中小投資者」,讓人歡欣鼓舞。其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類似理念本身已經不太重要(因為這就是天經地儀的事),重要是有實際意義的措施和保證手段。措施重在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又需要內部控制體系來保證,內控又需要加大實際控制人行為約束,管理層責權清晰,哪一環節錯失又會讓「保護中小投資者」成了一句空口號,循環往復。

      站在宏觀視角來看中國公司的公司治理,已經呈現出體系化的完整架構,這是經歷了資本市場早期的各種陣痛換來的最大成果。曾經時有發生的,諸如:大股東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違規關聯交易、各種利益輸送、無視中小股東利益的決策、大股東違規套現、違規使用募集資金、違規擔保等惡意行為,通過不斷健全監管措施、加大違規者的違規成本、推進公司治理建設,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遏制,極大淨化了我國資本市場環境。

      但站在微觀的操作層面,我們的公司治理真的完善了嗎?答案不言自明,這些前進中的缺陷雖瑕不掩瑜,但卻不能視而不見、掩耳盜鈴。本章將從一些操作細節出發,嘗試思考從公司治理環節中一些關鍵風險點找到對應辦法,補充完善我們現行的公司治理體系。

      1、完善股東大會的召開方式,擴大網絡方式召開股東大會的適用範圍。

      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但股東大會本身既是一個公司權力機構,也是一種決策形式。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這是現代企業契約管理精神的精髓所在,但在股東大會層面以下的事項,除有委派董事的股東外,其他股東無法也無需直接參與到公司的決策程序中來,沿著《章程》授予董事會、經營層的權限和日常經營慣性,自然不需事事均直接體現每一個股東的意志。

      但現實留給中小股東的困惑是:既然是股東,那就應該是公司的老闆,但這個「股東大爺」只有名義上的老闆,即使到了公司也可能沒人搭理,更不要說參與決策了。按理說股東授權董事會代為自己體現意志,但董事根本不是自己的推薦提名的,何來代表著自己呢?因此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大決策的最後一到關口,就應該有更多的保障手段來體現自己的意志。

      目前世界上最著名的股東大會可能是巴菲特先生伯克希爾.撒哈韋公司的股東大會了,每年的股東大會舉世矚目,爭相與會以聆聽巴菲特老人的教誨,以求覓得巴老的投資真經。這種盛會已經不是股東去履行表決權,而是演化成了投資大講堂。而我們大多數公司股東大會的與會人員僅是與公司有關聯的股東、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少數媒體人員,一般不會超過15人左右。最節省的公司股東大會連會議形式都省了,董事們聚在一起簽簽會議決議就完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變成了一種固定的程序性形式,中小股東行權成本太高,如對議案有意見,即使你想用腳的投票,上市公司連你腳都看不見,也根本無法變化部分股東控制的決策走向的現實。於是其他股東漸漸越來越趨於投機化,不斷揣測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意圖,以取得先發制人的投資優勢。很多公司研究員和行業分析師也定位成了通過各種調研手段,以探知公司實際控制人意圖的工具,這就是我們殘酷的現實。

      2006年4月,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台了《上市公司網絡投票實施細則》(2010年2月進行了修訂),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新的手段,一定程度上為中小股東體現自我意志提供了一條可行的表決手段。但是相關細則僅為交易所的部門規章,其強制力不夠,規則體現出的口徑更多是鼓勵上市公司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服務,明文規定的適用範圍為:「股東大會議案按有關規定需要同時徵得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通過的,或根據上市公司章程規定需要進行網絡投票的,除現場會議投票外,上市公司還應當向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從上述明文規定中可以看出,其實網絡投票的適用範圍仍然由上市公司自行決定,細則中「按有關規定」的尺度把握,上市公司一般只將重大融資行為、重大資產重組和重大交聯交易等事項納入網絡投票範圍,這種由上市公司自治的態度,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網絡投票推行的有效性,也影響了中小股東參與的積極性。

      如果將股東大會的網絡投票實用範圍予以擴大,並有更多明細的強制性規定,將更大地發揮網絡投票對股東大會決策的作用,也能更好地促進中小股東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有效性和積極性。從技術上來說,擴大網絡投票的適用範圍,不會影響上市公司決策的及時性,亦不會大幅增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運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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