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鹽湖集團是否存在「國企門檻」,是詐騙罪能否成立的關鍵。鹽湖集團原話:「優先選擇國有企業」。辯護律師:「法律問題只能以法律的規定為準」。
公訴案件一審的審限最長為三個月,延長需得到批准。張克強被羈押超過三年,此案一審程序超過兩年。昆明中院:「法院不可能做違法的事。」
「1135天。」
福布斯富豪、廣東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精準地記得失去自由的每一天,一字一頓。
2014年2月21日上午9點30分,「鹽湖股權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再次開庭。晚上10點45分,審判長楊忠敲響法槌,宣告庭審結束,擇日宣判。
一審程序,走了足足兩年。此案2011年12月30日第一次開庭,2012年1月4日戛然而止。
這起案件被定性為重大經濟詐騙案件。公訴方稱,「鹽湖集團」的股東只能是國企,張克強等人通過信託方式,入股云南國企「興云信投資」,以認購青海國企「鹽湖集團」股權,構成詐騙,受害者是國家。此言一出引發外界爭議。
兩年的漫長休庭後,檢方這次新追訴單位行賄罪。
2014年2月21日晚上7點半,昆明中院第二審判大廳依然燈火通明。庭外的大堂沒有照明,身影模糊的旁聽者和辯護律師三三兩兩聚在一起,十幾袋麥當勞全家桶堆放在大堂的入口處。
一小時前,審判長楊忠在徵詢訴辯雙方意見後,決定加班夜審。
同案被告人、原云南煙草興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云投資」)總經理董曉云先撐不住了,他患有糖尿病,法警不得不前往10公里之外的云南省看守所取胰島素。開庭時間又推遲了30分鐘。
檢方稱,董曉云涉嫌受賄,而首次開庭時他們又發現了單位行賄的「漏罪」。呈堂的直接證據是一份A4紙打印的協議。
2007年6月的一天,在昆明翠湖賓館,廣州華美豐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美豐收」)法定代表人宋世新將夾著協議的牛皮紙信封交給興云投資總經理董曉云。
這紙由宋世新草擬、加蓋華美豐收公章的協議書約定,在深圳興云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云信投資」)股權變更相關手續辦理完後,乙方將享有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湖集團」)500萬股的收益權。
協議書還限定:在鹽湖集團股權上市並獲得流通權一年後中止;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華美豐收」是廣東華美集團控股的一家資產投資公司,後來為收購鹽湖股份與他人組成三方聯合體。
「興云信投資」是興云投資在深圳的一家子公司,董事長為曾擔任過興云投資總會計師的楊承佳,不過,興云投資總經理董曉云才是真正的決策者。
檢方認定,「乙方」指的就是董曉云,其收受了華美豐收贈送的500萬股鹽湖股票收益權,參考價值約1億餘元;檢方進而指控「甲方」華美豐收構成單位行賄罪,張克強、宋世新等華美集團5名高管作為直接責任人,應予追責。
華美豐收和5名高管的律師,對單位行賄罪均作無罪辯護。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擔任華美豐收的辯護人。他指出,這其實是一份無效的協議:只有甲方簽章,乙方是空白;且該協議早已自動終止,並未履行。因此,華美豐收客觀上沒有實施行賄行為。
趙秉志同時認為,華美豐收主觀上也不存在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的行賄故意,因為將興云信股權轉讓給華美豐收本身是正當的,不是「不正當利益」。他還指稱這份協議書是為了盡快辦理股權過戶手續,應董曉云的索要「被迫無奈而採取的手段」,「謀取」的是有效的民事合同約定的利益。
張克強的律師朱征夫則以沒有策劃、組織、批准或參加所謂「行賄行為」,甚至「毫不知情」等理由,為張克強辯護。
國企幹部董曉云和民企大佬張克強的交集,據後者在法庭上陳述,只有唯一的一次。「2007年他們來廣州,請他吃過一頓飯。不是後來在看守所裡看材料,連他的名字都想不起來。」
在興云系與華美系多年的生意往來,華美豐收法定代表人宋世新是關鍵的中間人。
宋世新是張克強的湖南同鄉,1998年應聘為華美集團投資部經理,因「天才」的出色業績受到張克強賞識。後來華美豐收的日常管理也由其一手操持,張克強很少過問。
2000年前後,通過朋友介紹,宋世新結識興云投資的高層,並幫助後者的證券業務扭虧為盈,賺得上億元利潤。這也俘獲了董曉云的信賴。
上述受益,全部來自一隻叫「鹽湖鉀肥」的股票。
投資嗅覺敏銳的宋世新在大學時代就盯上了鹽湖鉀肥。或許也因為這只股票,鹽湖鉀肥的母公司鹽湖集團也進入他的視野。在上世紀90年代末,鹽湖集團曾有高達57%的股權被作為不良資產劃撥到信達和華融。宋世新曾主動上門去購買鹽湖集團被處置的股權,但被拒之門外。目前沒有證據表明宋當時被拒是否有類似國企門檻的因素。
在成功幫忙興云投資理財後,2004年年中,宋世新說服了後者去認購57%鹽湖集團股權。董曉云後來在筆錄中佐證:「如果不是對宋世新投資能力的信任及其與鹽湖集團的私人關係,我們不會去投資鹽湖集團。」
興云投資的母公司——云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中煙」)也派人一同去鹽湖集團所在地格爾木做前期考察,並達成投資意向。
然而,2005年11月,國務院發文控制煙草企業對非主業的多元化投資,一夜之間,鹽湖股權項目被云南中煙否定。
興云投資不甘心。「我覺得項目很有潛力,放棄很可惜。」第一次開庭時,董曉云說。
此後,興云投資的子公司興云信投資「替父上陣」,承續認購鹽湖任務。
2006年6月20日,興云信投資與青海省國資委簽訂了優先認購信達持有的鹽湖股權的協議。十天後,青海省國資委下發「118號文」同意鹽湖集團向戰略投資者增資擴股13157.89萬股。7月8日,興云信投資與鹽湖集團簽訂了增資擴股的框架協議。
簽了字,麻煩到。因為該項目已被否定,偷偷單干的興云「父子」不可能尋求母公司云南中煙的資金支持。找錢的任務,交給了幫他們理財的宋世新。宋世新把項目書遞給了自己的老闆張克強。
此後,代表興云信投資與鹽湖集團接觸的,實際上就是宋世新。後來他在庭審時辯稱,青海方面其實知道他的真實身份,「他們都叫我廣東華美的老宋。」
2006年9月18日,興云信投資與鹽湖集團簽訂增資擴股協議,約定出資2億元收購那13157.89萬股股權。加上「青海國投」轉讓的3818萬股,興云信投資的持股量逾1.69億股,佔鹽湖集團增資後總股本的7.56%。
認購這1.69億股,耗資達3.69億元。興云系的實際出資僅4000萬元。佔大頭的3.29億元,來自華美豐收、宋世新之妻王一虹和深圳禾之禾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禾之禾」)組成的三方聯合體(以下簡稱「華美聯合體」)。
在成功入股鹽湖集團後,為保障資金安全,華美豐收決定收購興云信投資這個「殼資產」。
2006年11月24日,華美聯合體與興云信投資的股東興云投資、云煙展銷部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前者以7030萬元(剔除華美聯合體的信託資產和興云信投資自己出資的4000萬元鹽湖股權收益)收購興云信投資全部股權。
不過,第一次股權轉讓失敗。興云信投資總經理崔偉向董曉云匯報稱,出售由國資持有的興云信投資需要云南中煙的批文,辦理工商變更時卡在了批文上。
折中的辦法是,2007年2月12日,華美聯合體與受託人興云信投資、擔保人興云投資、云煙展銷部簽訂了一份信託協議,將其出資及投資所形成的鹽湖集團股權作為信託財產,委託興云信投資代持和管理。
收購計劃暫且受阻,好消息先從天而降。2007年初,A股開始了氣勢如虹的上漲歷程,這時,又傳來鹽湖集團積極上市的消息。傳言雖有不確定性,但華美系和興云系共同持有的7.56%鹽湖股權賬面價值已大幅上升。也正從此時起,它們原本堅固的盟友關係開始出現裂縫。
宋世新在筆錄中稱,2007年5、6月份,在深圳,他曾與興云信投資董事長楊承佳有過一次暢談。「楊承佳說,他很清楚,他有權力處置華美豐收公司、禾之禾公司和王一虹三家託管在興云信投資名下的股權,還說他曾經做過賣掉和別人合作取得的東西,獨自取得收益的事情,但他會保證本金安全。我聽了他的話很擔心。」
宋世新還表示,興云信投資的子公司深圳興云誠實業公司(以下簡稱「興云誠實業」)總經理潘捷也向他表達過類似態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宋世新曾在一次宴會上拿啤酒瓶欲追打潘捷,「打了潘捷,也就是得罪了楊承佳。」興云誠實業的董事長也是楊承佳。
在得罪潘捷、楊承佳之後,宋世新直接去找這倆人的頂頭上司董曉云,於是,有了其在翠湖賓館拿出贈送500萬股鹽湖鉀肥股權收益協議書的一幕。
儘管董曉云沒有在協議書上籤字,但似乎不影響股權轉讓手續在被擱置一年後順利重啟。
2007年12月20日,華美集團、華美豐收和興云信投資的股東興云投資、云煙展銷部簽訂協議,約定以8050萬元的價格收購興云信投資100%股權,華美集團佔30%,華美豐收佔70%。
2008年2月29日,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工商過戶手續後,華美集團和華美豐收正式成為了興云信投資的股東。這家國有企業也變為民營企業。
一顆「地雷」也悄悄埋下。
根據興云信投資總經理崔偉的供述,當他再次表達工商變更需要云南中煙的批文時,董曉云說,「我們生活在農業社會,深圳是一個商業社會,你們會有辦法的。」
最終,興云信投資的員工找到一家辦理工商登記的中介機構,在支付23萬元之後完成工商變更手續。日後云南省公安機關查明,該中介機構在向工商部門提供的全套文件中,轉讓協議、云南中煙的批覆文件及產權交割單均為造假。
張克強剛剛將鹽湖集團股份穩穩地收入囊中,僅過了一個星期,2008年3月6日,鹽湖集團成功借S*ST數碼的殼登陸上交所,更名作「ST鹽湖」。興云信投資持有的鹽湖集團1.69億股,折為2.25億股ST鹽湖。
此時正趕上中國牛市高峰的尾巴。2008年5月7日,以收盤價31.87元/股計算,興云信持有的ST鹽湖股票已升值至七十多億元。
不過,隱身的出資人還沒有來得及分享不斷翻紅的賬面帶來的驚喜,媒體曝光和內部舉報接踵而至。
2008年5月13日,《證券市場週刊》刊文《ST鹽湖重組幕後:70億國資以7000萬賤賣》披露,持ST鹽湖股權市值超過70億元的國企興云信投資實已被民企買下,買主僅付近7000萬,「這個價格低得讓人難以置信」。報導稱,新當選的全國人大代表、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及其親信是最大的受益者。
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下,2008年6月6日,興云信投資通過ST鹽湖發佈公告,為其先前未如實披露公司所持ST鹽湖股份系信託財產,向廣大投資者道歉。
與此同時,2008年5月左右,一封舉報信寄往云南中煙,控告其曾孫公司興云誠實業董事長楊承佳和總經理潘捷低價賤賣國有資產股權、侵吞國有資產、挪用公款炒股等違法違紀行為。據南方週末記者核實,舉報人為興云誠實業的合作夥伴,一位周姓深圳地產商。
2008年7月,云南中煙等上級企業進駐深圳調查,初步查明興云投資「國有資產安全存在重大隱患」,「個人違法犯罪行為跡象明顯」。2010年12月20日,昆明市中級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和受賄罪判處潘捷有期徒刑20年,楊承佳因受賄罪獲刑11年。兩人上訴後均維持原判。
潘、楊二人被查,已涉及國資變賣議題,楊承佳更曾親自參與認購鹽湖股權工作。但總之案件到了這裡似乎未再繼續深入,董曉云一度安然無恙。
「云南中煙同意給我們善後,畢竟我們這筆投資有10多倍的收益。」時隔三年之後,董曉云在庭審時陳述。
2009年3月,形勢突變。云南中煙再次收到三封舉報信,由云南省紀委轉來。舉報直接引爆之前埋下的「地雷」:稱楊承佳等人偽造上級機關文件和批覆,賤賣70億元鹽湖集團股權。
此後,審計署昆明特派辦進行審計,中央領導批示要求查處相關責任人。
2010年4月11日,時任華美豐收總經理宋世新被云南警方刑拘,理由是涉嫌濫用職權。
2011年1月12日,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在北京被云南警方控制,從此失去人身自由。按照代表法,除非是現行犯,刑拘人大代表須報請人大批准後方可實施。
據張克強在法庭上敘述,他當時以全國人大代表身份要求和律師通電話,但手機被搶走。「直到半夜兩點鐘,公安都在要求我辭去全國人大代表。」
張克強堅稱自己沒有犯罪,拒絕辭職。第二天,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罷免張克強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云南警方隨即作出刑拘決定。三個月後,董曉云落馬。
鹽湖股權案路徑和關鍵三人 (李伯根/圖)
2011年12月30日9點半,昆明市中級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鹽湖股權案。
庭審持續整整三天。控辯雙方激烈交鋒,火力點集中在詐騙罪名上。辯方打出「借腹生子」的比方,「孩子長大了,就不是爸爸的兒子了?」公訴方立即拋出「狸貓換太子」的典故予以還擊。
公訴人首先擺出立論前提:青海鹽湖集團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股東資格進行了限定,只能是國有企業。然後認定:不具備鹽湖集團股東資格的張克強等人,面對巨大的經濟利益並不甘心,「產生了非法佔有國有股權的目的」。在興云信投資股權轉讓及後來工商變更手續中出現的偽造批覆文件等行為,則被歸為具體的詐騙手段。
據此,檢方指控張克強、宋世新等華美系高管利用深圳興云信的國有企業身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高達44.66億元國有資產,構成詐騙罪;而董曉云、崔偉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華美豐收謀取「不正當的非法利益」,被訴以受賄罪。
「國企門檻」是否存在,是詐騙罪能否成立的關鍵。
檢察院在開庭一週前才獲得相關證據,即2011年12月23日鹽湖集團出具的《關於2006年增資擴股招股條件情況的函》。函件中有如下原話:「青海省政府和鹽湖集團歷來都重視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對於鹽湖集團的戰略投資者,我們優先選擇國有企業。」
對於被公訴方當做證據的同一句話,辯方有不同理解:「優先選擇」國企,並不排斥民企。
「法律問題只能以法律的規定為準,」張克強的辯護律師朱征夫說,我國當時的法律和政策層面均未對鹽湖集團或鹽湖鉀肥項目的投資設置門檻。「退一步講,即使地方政府和鹽湖集團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的設置也是違法的。」
律師還揪住了控方的兩處「硬傷」:一是找不到受害人,二是各方其實都賺了錢。
自第一天開庭,7位辯護人便輪番追問公訴人:本案的被詐騙對象到底在哪裡?直到2012年1月4日,法庭進入辯論階段,公訴人終於拋出「謎底」——國家。旁聽席一片嘩然。
時隔兩年,庭審氣氛遠不如第一次劍拔弩張。在長達數十個小時內,除開法律程序規定的發問,三名年輕的女性公訴人未追問過被告人。到了晚上,旁聽席上不少人頭枕椅背睡著了。
10點45分,審判長宣告庭審結束,擇日宣判。被帶離法庭時候,張克強頷首微笑,一臉平靜。
2011年12月31日,同樣的地點,走出審判庭時,張克強曾仰天高喚,「我的2011年終於結束了。」他的家屬和同事甚至也跟他道「元旦快樂」。他或許未料到,2012年、2013年也結束了。
按照新刑訴法規定,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一審,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上級法院可批准延長三個月,需要再延長的,只能報請最高法院批准。張克強第一次受審時,新刑訴法尚未實施,當時的審限是一個月(最多不超過一個半月)。
張克強的另一位辯護律師劉麗娟認為,不管是按照新刑訴法,還是舊刑訴法計算,司法機關對張克強已超期羈押。
南方週末記者曾發短信給昆明中院院長羅朝峰,詢問此案審理期限,羅請記者聯繫該院辦公室主任王翁陽,王當面表示,「法院不可能做違法的事。」
在等待判決的3年裡,瑜伽是張克強每天的必修課。羈押他的云南省看守所與著名的海埂體育基地僅一路之隔,基地每週末對外開放,在靜得令人發慌的看守所大院,可聽到球場上的笑聲和呵斥一陣蓋過一陣。監舍位於航線上,天氣好的時候,抬頭還可見銀色的飛機飛翔。
對於張克強而言,投資鹽湖集團,令其失去的不僅是自由。
離開張克強的華美陷入停頓狀態。在庭審中,張克強稱,3年裡,華美及其旗下學校、企業直接經濟損失超過30億元。2013年,張克強在福布斯中國富豪榜的排名落到了第177位。6年前與其並肩的馬化騰高居第5位,許家印排第13位,王傳福也跑到了第27位。
「我不是暴發戶,更不是土豪。」張克強說。他行伍出身,1993年由辦學起家,逐步建立起龐大的民營教育集團。2007年,因參與發起併入股保利地產,張克強初登福布斯中國富豪榜,就排到了第41位,緊隨馬化騰,排在王傳福和許家印之前。那時,鹽湖集團還未上市。
此次開庭時,那部分「騙來」的鹽湖集團股權(2011年ST鹽湖與鹽湖鉀肥合併為鹽湖股份)的賬面價值,已從最高時的70億縮水至7億左右。
在最後的陳述中,張克強說,如果能被無罪釋放,他將在國內外宣傳云南、推廣云南、投資云南,為云南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釋放正能量,「這是我的中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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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入股門檻,迫使身列胡潤富豪榜的張克強曲線收購雲南中煙孫公司進行代持,孰料股權市值超過70億元後,身陷囹圄◎ 財新記者 王和岩 文wangheyan.blog.caixin.com 被羈押三年半的張克強,終於等來了一審判決。 6月13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對曾經轟動資本市場的「鹽湖投資案」做出宣判:對檢方最初詐騙罪的指控未予認定,認定張克強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單位行賄罪的最高刑期為五年。判決書稱,張克強的刑期截至2015年1月12日。這意味著,一審宣判七個月後,張克強就將刑滿出獄。 生於1960年的張克強,下過鄉、當過兵、留過學、做過移民。上世紀90年代初,張克強和幾個留學生回國創業,辦教育、搞投資。案發前,張克強是廣東華美國際投資集團(下稱華美集團)董事長。 2011年1月13日,昆明警方以涉嫌詐騙罪將張克強刑拘。其詐騙因由,系張克強的華美系買殼投資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鹽湖股份,000792.SZ)一事。除張克強,還有另外6人也被昆明警方以此罪名抓捕,他們或是張克強昔日的同事,或為曾經的合作夥伴。 2011年12月30日,昆明市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檢方指控張克強等7人涉嫌詐騙鹽湖集團44.66億元國有資產。時隔兩年多之久,2014年2月21日,昆明中院第二次開庭,昆明檢方追訴張 克強等人還犯有單位行賄罪。從2013年9月至今,華美系五名涉案高管中,已有四名被先後獲准取保候審,只有張克強仍在羈押中。 一審判決稱,檢方對張克強等人最初的詐騙罪 「指控有誤,不予認定」 。 華美集團的子公司廣州市華美豐收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華美豐收)以及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被法院認定犯有單位行賄罪。 法院認定:華美豐收 「為實現非法佔有國有興雲信公司名下的鹽湖國有股權,謀求不正當利益」 ,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性利益, 「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並直接致使國有資產權益嚴重受損」 。 但法院同時稱,華美豐收所送的巨額財產性利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未能實際控制或支配, 「該單位行賄罪屬犯罪未遂」 。據此,昆明市中院判決華美豐收犯單位行賄罪,處罰金2000萬元;除張克強,其餘涉案人員所獲刑期從3年到4年不等。 華美集團代理總裁陳金龍稱,該次判決已經認定詐騙罪不成立,也就意味著所謂的鹽湖股份的投資門檻並不存在。 「我們謀取的是正當的投資利益,而非不正當利益。 」他在接受新京報記 者採訪時說。 華美集團方面及張克強的律師均已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將提起上訴。 入股鹽湖 曾位列胡潤財富榜的張克強,1993年回國創辦廣州華美英語實驗學校,學校規模不斷擴大。2001年7月,廣東華美教育集團成立(後變更為廣東華美國際投資集團) ,張克強任董事長。次年,恰逢保利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張克強和其控股90% 的華美集團成功入股。其時,張克強為資本市場初識。 2007年7月,保利地產(600048. SH)上市,張克強身價飆升,以55 億元位列2010年胡潤富豪榜第227位。 彼時無論是張克強的財富,還是他的華美集團,都達到了頂峰。致張克強等人身陷囹圄的 「鹽湖集團詐騙案」 ,始於幾年前與華美集團有關聯的一次股權轉讓。 2006年6月30日, 經 青 海 省 國 資 委批准,中國最大的鉀肥工業生產基地——青海鹽湖工業集團(下稱鹽湖集團)因二期建設需要增資擴股,對外募集資金10億元。與鹽湖集團一些領導熟悉的華美豐收法人代表宋世新獲知後頗感興趣。 宋世新與張克強早年相識,加入華美國際後,主要從事資本運作,後來成為張克強的合作者,華美豐收有張克強45.5%的股份。 2001年,宋世新認識了雲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雲南中煙)的下屬企業雲南煙草興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雲投資)總經理董曉雲。宋世新為興雲投資代理理財業務,收穫頗 豐,贏得了董曉雲及其下屬公司深圳興雲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深圳興雲信)董事長楊承佳的信任。深圳興雲信為興雲投資的控股子公司,興雲投資佔90% 的股權,興雲投資的另一家子公司雲煙展銷部佔10%的股權。 宋世新將鹽湖集團募股的消息告知楊承佳。2004年七八月間,他們專門前往鹽湖集團所在地格爾木實地考察。同行的還有興雲投資的母公司雲南中煙投資部副總經理魯寧。 宋世新、楊承佳沒想到,考察後雲南中煙沒有同意入股鹽湖集團。陳金龍介紹,據他瞭解雲南中煙不同意入股的原因有二: 第一,當時鹽湖集團還是虧損 企業,雲南中煙不看好; 第二,與國家對煙草行業的政策調整有關,2005年11月國務院曾發文控制煙草企業對非主業的多元化投資。兩個因素疊加到一起,雲南中煙否決了投資鹽湖股權的項目。 一直看好該項目的董曉雲和楊承佳不甘心。於是,董曉雲、楊承佳與宋世新商議,決定讓興雲投資控制的雲南中煙孫公司深圳興雲信,替代興雲投資承續認購鹽湖集團股權。 2006年6月30日,青海國資委下發文件,同意鹽湖集團向戰略投資者增資擴股13157.89萬股。同年7月8日,楊承佳代表深圳興雲信與鹽湖集團簽訂增資擴股框架協議。 背著母公司雲南中煙,興雲投資和深圳興雲信承續了鹽湖集團股權投資項 目。但曾寄希望資金雄厚的雲南中煙支持的設想已成泡影,當務之急是湊足認購鹽湖股權所需的5億元資金。一度想自己與董曉雲、楊承佳承攬該項目的宋世新,不得不向張克強求助。對宋世新的投資眼光,張克強也比較認同,遂決定投資。 2006年11月24日,華美豐收、宋世新之妻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創業投資公司與深圳興雲信的原始股東——興雲投資、雲煙展銷部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 書》 ,以7030萬元收購深圳興雲信的所有股權,並通過深圳興雲信對鹽湖集團進行投資。 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間,華美系主要高管和內部股東30餘人共同籌集資金,以華美豐收、宋妻王一虹的名義,再加上深圳禾之禾創投公司,共計出資3.288億元,興雲投資也出資4000萬元,由深圳興雲信分批支付鹽湖集團的股權投資款。兩項合計,通過深圳興雲信支付給青海國資委和鹽湖集團的資金達3.688億元。 收購興雲信 但2006年的這次轉讓卻被擱淺。沒有雲南中煙的批文,深圳興雲信公司作為國企,沒法在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2006年12月5日,S*ST 數碼停牌。 半月後,資本市場傳出消息,鹽湖集團有意對其重組。如鹽湖集團重組成功,S*ST 數碼重新上市,意味著華美系對鹽湖集團的投資將產生巨大收益。 轉眼進入2007年,A 股開始節節高昇,華美系和興雲投資通過深圳興雲信持有的7.56% 鹽湖集團股權賬面價值大幅增值。資本金及收益的安全成了華美系最關心的事。據華美集團代總裁陳金龍回憶, 「其實, (華美系)一開始入股的時候就不放心,就想完成對代持者深圳興雲信的收購」 。 華美系決定另闢蹊徑。2007年2月12日,華美集團、華美豐收與深圳興雲信簽訂信託協議,將其實際出資及所形成的鹽湖集團股權權益,以信託財產的方式委託深圳興雲信代持和管理。 然而,華美系精心設置的這一權益保障措施,並沒能令其高枕無憂,坐等變現。這年中,宋世新與楊承佳的下屬潘捷因個人恩怨,關係惡化。而楊承佳與潘捷作為深圳興雲信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交情深厚,於是,宋世新與楊承佳之間開始變得緊張。宋世新找楊承佳要求繼續履行協議。楊承佳卻多次暗示宋,自己隨時可能處置託管在深圳興雲信名下的鹽湖集團股權,他可以保證華美系的投資本金和利息,但不保障收益。這一情況在該案的第一次庭審中,多名被告均予以證實。 宋楊交惡,讓華美系的權益安全顯得岌岌可危。華美系要求宋世新儘快完成對深圳興雲信所有股權的收購。於是,宋世新直接找到楊承佳的上司董曉雲求助。 據 《南方週末》的一篇報導披露,2007年6月的一天,在昆明翠湖賓館,宋世新將一份協議交給董曉雲。協議約 定:甲方深圳興雲信股權變更相關手續辦理完後,乙方將享有鹽湖集團500萬股的收益權,該股份由深圳興雲信出資代持;鹽湖集團股權上市並獲得流通權一年後協議中止;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這份後來被檢方認為是向董曉雲行賄證據的協議,由宋世新擬定,蓋有華美豐收合同章。但無宋世新簽字, 「乙方」則完全為空白。 半年後,華美系終於 「如願」完成收購。2007年12月20日,華美豐收、華美集團和深圳興雲信的股東興雲投資、雲煙展銷部簽訂協議,以8050萬元的價格收購深圳興雲信100% 股權,其中華美集團佔30%,華美豐收佔70%。 但是陳金龍稱,這8050萬元收購的僅僅是深圳興雲信公司在深圳的兩處房產,包括信託資產在內的其他資產之前已被剝離。 工商過戶手續很快完成。2008年2月29日,華美集團和華美豐收成為深圳興雲信公司的新股東,由此,深圳興雲信從國企雲南中煙的孫公司變更為民營企業。然而,之後經深圳市公安局鑑定,深圳興雲信工商變更手續中涉及的相關文件和印章,均系偽造。據該公司經理崔偉供述,為儘早辦妥轉讓手續, 「經董曉雲暗示」 ,他花23萬元委託了一家中介機構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這家中介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員,在此案中被控涉嫌偽造印章罪。 一週後,鹽湖集團成功借 S*ST 數 碼的殼登陸上交所,更名作 「ST鹽湖」(後更名為鹽湖鉀肥,現為鹽湖股份) 。 深圳興雲信持有的鹽湖集團1.69億股折為2.25億股ST鹽湖。 兩個月後,這部分 ST 鹽湖股票市值飆升至70多億元。 牢獄之災 令張克強始料未及的是,一路飄紅的 A 股帶給他們的不是預期中的豐厚回報,而是牢獄之災。 2008年5月13日, 《證券市場週刊》刊登 「ST 鹽湖重組幕後」報導,稱持ST 鹽湖股權市值超過70億元的國企深圳興雲信,以「低得讓人難以置信」的7000萬元被賤賣給民營企業,涉嫌巨額國有資產流失,其中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及其親信是最大受益者。張克強及其華美系被置於輿論的風口浪尖。 同年6月6日,深圳興雲信通過 ST 鹽湖發佈公告,就此前未如實披露公司所持 ST 鹽湖股份系信託財產向投資者道歉。 幾乎與此同時,有舉報信開始寄往雲南中煙,控告深圳興雲信董事長楊承佳和總經理潘捷低價賤賣國有資產股權、侵吞國有資產、挪用公款炒股等違法違紀行為。 2008年7月,雲南中煙等上級企業進駐深圳調查,稱興雲投資 「國有資產安全存在重大隱患」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跡象明顯」 。這令華美系深感不安,為保障投資 ST 鹽湖股權及收益,華美繫於2008年11月17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做出《民事調解書》 ,確定各方對ST鹽湖的股權分割。 2009年年初,雲南省紀委連續收到舉報信,稱楊承佳等人偽造上級機關文件和批覆,賤賣70億元鹽湖集團股權,審計署昆明特派辦開始進行審計。據未經證實的消息稱,在最終形成的審計報 告中,前述《證券市場週刊》的報導被作為主要內容引用,並上報中央有關領 導。時任國務院領導在報告上批示,要求嚴查相關責任人。 陳金龍強調, 《證券市場週刊》報導的並非事實。 「他們的記者對事實沒瞭解清楚。華美系花8050萬元收購的只是深圳興雲信的兩處房產,其他資產全部被剝離了,但文章把信託資產也算到裡面,混淆了(事實) 。 」陳金龍認為,就是這篇「70億元國有資產被7000萬元賤賣」的文章,才引發了後面的這些風波。 2010年4月11日,宋世新、董曉雲被雲南警方以涉嫌濫用職權刑拘。之後,華美集團副總裁羅峰、華美豐收副總經理曹迅毅、華美集團總會計師李葦相繼因涉嫌詐騙罪被刑拘。 當年12月20日,潘捷因職務侵佔罪和受賄罪,被昆明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楊承佳因受賄罪被判11年。兩人上訴後,被雲南高院駁回,維持原判。 2011年1月12日,張克強在北京被雲南警方控制。次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罷免張克強全國人大代表職務,雲南警方將其刑拘。 無罪辯護 董事長張克強在內的五名高管被抓,華美集團群龍無首。據陳金龍介紹,集團的人只知道張克強等人涉嫌詐騙罪,其餘一無所知;雲南警方一直不允許五名高管的律師會見當事人,直到2011年9月昆明市檢察院以張克強等人涉嫌詐騙 向昆明中院提起公訴後,律師們才得以會見。12月30日,該案第一次在昆明中院開庭審理。據公訴書指稱,自2001年起,張克強、宋世新等人看到作為國家稀缺資源鹽湖鉀肥的巨大經濟利益,一直策劃要購買鹽湖鉀肥的股份。但鹽湖集團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其股東資格限定為國有企業。顯然,張克強等人不具備這一條件。 起訴書稱,面對巨大的經濟利益,張克強等人並不甘心, 「產生了非法佔有國有股權的目的」 。檢方指稱張克強等人,利用深圳興雲信的國有企業身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高達44.66億元國有資產,構成詐騙罪;為得到興雲投資的配合,張克強、宋世新、羅峰等人還許諾事成後給董曉雲及其下屬崔偉一定份額的鹽湖鉀肥股份。其中,董曉雲獲得500萬股鹽湖鉀肥的收益權,崔偉獲得63萬元的鹽湖鉀肥股權。檢方稱董、崔二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華美豐收謀取「不正當的非法利益」 ,被控犯受賄罪。 對於檢方的指控,張克強等華美系五名高管及其他們的律師均做了無罪辯護。 庭審中,公訴方出具了一份開庭前獲得的鹽湖集團《關於2006年增資擴 股招股條件情況的函》 ,函件稱:青海省政府和鹽湖集團歷來重視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對於鹽湖集團的戰略投資者,優先選擇國有企業。 張克強的辯護律師朱徵夫說,國家當時的法律和政策層面都沒有對這一項目的投資設置國企門檻,國家發改委發佈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 年本)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6 年) 》 ,都將鉀肥項目納入鼓勵外資和民營企業投資的項目,國務院批准,發改委下發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 業目錄(2004年修訂) 》更進一步明確地將 「鹽湖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列為青海省鼓勵利用外資投資的優勢產業目錄。朱徵夫還補充說,即使地方政府和鹽湖集團確有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也是違法。 控辯雙方分歧明顯,交鋒激烈,庭審進行三日,至2012年1月4日休庭,法官宣佈擇日宣判。 然而,此後兩年多,該案一直沒有下判。直到2014年2月21日。此次開庭,昆明檢方追訴書稱,董曉雲收受華美豐收贈送的500萬股鹽湖股票收益權,參考價值約1億餘元。檢方據此指控華美豐收構成單位行賄罪。張克強、宋世新等華美集團五名高管是直接責任人,應予追責。 但五名華美高管及其代理人對單位行賄罪還是都做了無罪辯護。華美豐收的辯護人是北京師範大學刑法學教授趙秉志。他認為,檢方認定華美豐收向董曉雲行賄的證據,是宋世新擬定的那份「乙方」空白的協議,宋世新本人也沒有簽字,而且該協議是已在案發前終止的「協議」 ,本身沒有任何效力。 庭審中,宋世新也辯稱,他製作的只有單方蓋章的 《協議書》原本就是權宜之計,並沒打算兌現和履行。公訴機關所稱給崔偉的63萬元鹽湖股權,是宋世新代崔偉墊資購買,之後崔偉分兩次歸還了這筆款。 另外,宋世新承諾贈送董曉雲500 萬股 ST 鹽湖股份的收益權,張克強稱是宋的個人行為,既非張克強所為,也不是在張克強的指使或授意所為。宋世新自己在供述中也說是其個人所為,未與張克強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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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從這樣的湖水中提取出鋰資源,是鹽湖“點水成金”的秘密所在。提取的技術和成本,則決定著利潤的多少。 (CFP/圖)
通過改造提鋰工藝,讓鹽湖真正變成一個“金湖”,並以此謀取國際市場的定價權,這是紮布耶鹽湖改造者的大膽打算。但這一技術改造是否可行,是否具有商業前景,尚未得到驗證,就隨著鹽湖的股權轉讓而懸在半空。
一家坐擁巨大鋰資源的公司,卻在近十年經營中陷於連續虧損;而在鋰礦資源市場需求面臨爆發式增長之際,上市公司卻坐任母公司將相關業務股權轉讓給潛在的競爭對手。
這一系列蹊蹺背後,究竟隱藏著怎樣的故事?南方周末記者跟蹤調查中,意外地拉開了一幅技術博弈圖景。
在經年虧損的數據背後,是“另一個紮布耶”——一位過去數年中直接參與紮布耶鹽湖提鋰技術改造的紮布耶公司董事,向南方周末記者描述說。
盡管紮布耶鹽湖獨特的鋰資源優勢早已為業內公認,但要把這些鋰資源快速而低成本地提取出來並不容易。
平安證券的研究報告顯示,此前紮布耶鹽湖的多年虧損,來自原有提鋰工藝“成本過高”:高達每噸6萬余元的攤銷成本,使紮布耶鋰業在碳酸鋰價格處於歷史高位的年份里,依然處於虧損狀態。
“原有的鹽湖提鋰技術難以實現真正的盈利。”西藏金浩總經理余昊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實際上日喀則紮布耶早在2012年就通過決議,暫緩了原有技術的擴大生產規模,並“另起爐竈”重新組織研發一整套鹽湖提鋰的工業化生產流程。
西藏金浩提供的資料顯示,這一包含工業化提鋰技術、光熱光電利用和熱能回收技術以及固液分離三大核心內容的系統技術,在2011年底開始正式組織研發。到現在,“整個鹽湖提鋰的工業化生產技術準備已基本完成,隨時可投入大規模量產”。
據新工藝創始人之一,中南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院長易丹青教授介紹,新的生產工藝將過去長達數月的生產周期縮短到了兩個半小時以內,同時鋰鹽回收率和品位均大幅提高。
余昊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券商分析師對投入新生產技術後的紮布耶估值令他們吃了一驚,高達百億之巨。他同時表示,在技術改造過程中他們一直與西藏礦業保持著良好溝通,而如今西藏礦業總公司在掛牌轉讓時的相關股權評估價格,令他“難以理解”。
不過,因為這些新技術涉及商業機密,金浩方並未詳細披露。而南方周末記者聯系的相關業內人士,也因此難以對這一系列技術作出評判。
2013-2015 年四家寡頭產能規劃(碳酸鋰當量,萬噸) (曾子穎/圖)
“如果不是到現場親眼看見,你都沒法相信作為鋰電池的核心原料的碳酸鋰,竟然是用這樣的方法生產出來的。”金浩執行董事朱彬元向南方周末記者感嘆。
原有的鹽湖提鋰技術,用比亞迪代表的說法就是“農耕模式”:在連綿數百畝的“曬鹽(結晶)池”內,通過長達數月的自然日曬,令鹽湖水多次蒸發並形成鋰精礦,再通過人工在鹽池中鏟收。
由於紮布耶地處高原無人區,長期缺電缺水,因此早期形成這一“曬鹽工藝”有其客觀歷史原因。但此後多年的運營實踐顯示,這一“農耕”式提鋰工藝,在實際操作中不僅鋰礦回收率遠遠低於設計目標,而且只能形成50%左右的鋰鹽混合物,必須通過下遊工廠高成本的“二度提煉”才能形成具有市場價值的高純度鋰礦。
更加值得關註的是,在“曬鹽”制鹵過程中,形成了大量的難以回收的板結鹽,使得曬池的維護成本遠遠高於設計預期,成為整個曬鹽提鋰模式難以克服的“虧損之源”。
在入股日喀則紮布耶之初,他們本來是想在原有工藝上做一些改良,以扭轉虧損。但在經歷了大半年的資源調查與工藝分析之後,金浩與比亞迪均獨立得出了一個共同的結論,那就是原有生產工藝存在重要缺陷,必須重新研發新的工業化提鋰技術。
因此他們聯合提出議案:暫緩二期工程建設,同時迅速展開工業化生產的技術研發。
身為金浩技術研發負責人的朱彬元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工業化提鋰雖然是一個系統技術,但“不外乎就是結晶方式、光熱使用效率和固液分離等技術的結合”。
像穿針引線一般,金浩搭建了一個跨行業的技術攻關小組,並取得了一系列“沒想到的結果”。
在位於東莞的工程化實驗基地,朱彬元指著掛在墻上的拱形廠房設計圖興奮地向南方周末記者描繪說,在他心中,未來的紮布耶鹽湖周邊大片的“鹽田”,將被這些結構緊湊、效率驚人的“鹽湖工廠”所升級和取代,而擁有豐富光熱和鹽湖資源的西藏自治區,也將在新工藝的推動下,成為新能源時代當之無愧的“鋰都”。
不過,隨著鹽湖股權轉讓的啟動,工程化實驗的後續工作突然陷於停滯。
2014年5月中旬,紮布耶鹽湖工業化提鋰的技術研發進入了工程化試驗階段,為此工程化實驗小組曾要求西藏礦業從紮布耶鹽湖的結晶池中提供符合標準的濃縮鹵水十余噸,並將鹵水從西藏運送到7000公里外東莞的工程化試驗基地。
試驗的結果很成功。據試驗小組的一位主要成員透露,後來才發現,由於某些“特殊原因”,此次運到實驗基地的鹵水,實際上並沒有達到傳統工藝中進入結晶池的成鹵標準——實驗小組用並不符合預期濃度的鹵水制成了高品質碳酸鋰。
在不解與後怕之余,實驗小組成員們卻陷入了更大的驚喜:“這意味著什麽!意味著中國的鹽湖鋰資源將在國際市場中,與國際鋰業巨頭展開全方位的市場競爭,因為提鋰的能力更強了,可以從更低濃度的鹵水中提取。”事隔近一個月後,研發團隊成員們在向南方周末記者說起時,依舊抑制不住興奮。
這與鋰業市場的格局有關。
國際鋰業市場的定價權,在過去長久掌握在四大國際巨頭手中(其中之一泰利森公司於2012年被天齊鋰業收購)。
一位鋰業人士如此描述這一“定價權缺失”對中國企業的威脅:“SQM(四巨頭之一)要漲價,甚至會提前三個月發通知,然後整個產鏈就必須按照新的定價重新調整成本,本來賺錢的業務可能轉眼就變成虧損項目了。”
而在這一寡頭式的壟斷市場結構背後,中國本身卻是世界排名前列的鋰資源大國:統計數據顯示,中國擁有的鋰資源儲量占全球總儲量的27%,其中的絕大部分儲量位於西藏和青海等地的鹽湖之中。
龐大的資源儲量卻並未轉化為國內鋰原料市場的供應,2012年的一項統計資料顯示,當年國內制鋰原料75%以上來自進口鋰輝石和鹽湖鹵水,而儲量豐富的國內鹽湖僅提供了8%的制鋰原料供應。
龐大的資源儲量和羸弱市場供應能力之間,橫隔著一個巨大壁壘就是:提鋰技術。
在鋰業中,因技術變革而帶來提鋰產業鏈“格局之變”的故事,並非首次上演——1996年,SQM正是憑借自己研發的新型鹽湖提鋰技權,使得碳酸鋰生產成本從3000美元/噸降至1500美元/噸,直接導致當時的礦山提鋰巨頭Gwalia和FMC停產,並一舉成為掌控國際定價權的鋰業巨頭。
如今,金浩們顯然也夢想著相同的故事能再次上演。但現在,天齊鋰業進入紮布耶湖,讓這一夢想突然懸在半空。這一提鋰工藝的商業前景究竟如何,也依然難以知曉。
曾經對此寄予厚望的朱彬元,則已經不願意提起此事。
全球鋰業格局:“三份鹵水一份礦”
據瑞銀證券、天相投資等多家知名投資研究機構近期發布的研究報告顯示,隨著電動汽車市場的爆發性增長在即,作為汽車動力電池關鍵原料的碳酸鋰,也將由原來在醫藥、化工領域“工業味精”式的小規模應用,轉向“新能源載體”這一急劇擴大的需求市場。
天相投資預計2020年全球鋰市場年度需求量將達到近30萬噸,比2012年增長約13萬噸。
而與這一急劇膨脹的市場需求相比,全球碳酸鋰的供應和定價權卻掌握在四家國際鋰業巨頭手中。其中三大鹵水廠商(鹽湖提鋰)SQM、Rockwood、FMC合計占據了全球鋰市場45%的份額,唯一的鋰精礦供應商泰利森(Talison)在2012年被國內鋰業上市公司天齊鋰業收購後,依托中國市場的強勁需求,市場占有率躍升至35%。
按業內人士的說法,“三份鹵水一份礦”占據了全球80%以上的鋰供應市場,並牢牢地把控著碳酸鋰市場的價格控制權。
而在這四大鋰業巨頭中,由於鹽湖提鋰相對於礦石提鋰有著明顯的成本優勢,因此實際國際鋰市場定價權基本掌握在以SQM為代表的三大鹵水廠商手中。國內的許多鋰業公司,其制鋰原料也都是從三大廠商所進口的鹽湖鹵水。
(黃河 整理)
隨著新能源革命的突破,對鋰資源的需求日益火爆。圖為一位工人在鋰電池生產車間中。 (CFP/圖)
中國第一大鹽湖,牽動三家上市公司。隨著新能源革命引爆對鋰資源的需求,一場落子布局的大戲正在拉開帷幕。
鋰業霸主四川天齊鋰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2466,下稱天齊鋰業),向中國第一大鹽湖紮布耶伸出了手。
面積達247平方公里的紮布耶鹽湖,位於距拉薩1100公里的西藏高原腹地日喀則仲巴縣。這里海拔4400米,年平均氣溫零度以下,人跡罕至、遼闊壯美。
更重要的是,這里是世界上鋰資源量豐富的三大超大型鹽湖之一,並富含豐富的鉀、硼、銣、銫等礦產資源,被鹽湖學權威、中國工程院院士鄭綿平稱為“用鬥量金的金湖”。
鋰是一種重要的工業原料。隨著電動汽車行業引發的新能源革命,對鋰資源的需求正在迎來爆發式的增長。
一場圍繞著這個“金湖”的股權轉讓,正是發生在這一背景下。
從2014年7月中旬的公開掛牌,到8月20日近乎底價成交,一系列默契下,擁有紮布耶鹽湖20年開采權的西藏日喀則紮布耶鋰業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日喀則紮布耶)20%的股權,以3.11億的低價,從一家西藏國企順利轉到了四川富豪蔣衛平旗下上市民企手中。
正是這次轉讓,引發了多層股東之間的極大爭議。
日喀則紮布耶成立於1999年,曾歷經多次股權變更及債轉股轉制改革,2010年引入外部股東比亞迪和西藏金浩。
這次轉讓之前,上市公司西藏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0762,下稱西藏礦業)持有日喀則紮布耶50.72%的股份,處於絕對控股地位;日喀則紮布耶的第二大股東,是西藏礦業的母公司西藏自治區礦業發展總公司(下稱西藏礦業總公司,隸屬於西藏國資委),持股比例21.21%。
四年前,經由西藏地區招商引資和隨後的債務重組,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2594,下稱比亞迪)和西藏金浩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西藏金浩),以近2.5億元現金參股日喀則紮布耶,分別持股18%和4%;剩下6.07的股權,則分散在中節能新材料投資有限公司等三家機構手中。
當時,西藏金浩和比亞迪是以聯合競標形式,獲得日喀則紮布耶股權。西藏金浩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當地企業,股東主要來自廣東。其實際控制人鄭曉軍,是中國證券市場上一位老牌投資人,現在創辦了一家名為長金的私募基金公司。
比亞迪和金浩的入股,一度成為市場投資者關註的焦點。短短半年時間內,西藏礦業股價便從23元左右飆升至51元的歷史高位。
到了2011年年底,平安證券更以“崛起中的世界級碳酸鋰生產商”為題發布推薦研究報告,預期未來兩年內紮布耶的碳酸鋰產能將提高10倍,同時成本下降60%,成為與國際四大鋰生產商相提並論的世界級鋰業巨頭。
其預測依據在於,紮布耶鹽湖碳酸鋰儲量中國第一、世界第四,而高品質的鹽湖鹵水和全球最低的鎂鋰比例,使得紮布耶鹽湖成為全球唯一一個不需要化學反應,只需物理提純即可獲得碳酸鋰的“超級鋰礦”。
但平安證券的這一樂觀預測並未成為現實。
實際上,西藏礦業對紮布耶鹽湖鋰資源的開發項目,早在2003年便已動工。不過,受制於交通因素和開采難度,日喀則紮布耶自2005年投產以來,便長期陷於虧損,公司靠銀行貸款維系。
在比亞迪與西藏金浩入股的當年,西藏礦業一度也在股市上募資近10億元重金投入,但開采業務依然未見起色。
2013年年報顯示,日喀則紮布耶的鋰礦開采業務營業收入近1億元,但凈利潤僅為68萬元。從2014年半年報看,收入萎縮到只有1100萬元,虧損卻高達800萬元,報告中未披露這一顯著變動的原因。
紮布耶鹽湖的資產價值也因此而止步不前:2014年7月11日,西藏礦業總公司在西南聯交所掛牌出售日喀則紮布耶20%股權,掛牌公告稱,轉讓標的評估值2.78億元,掛牌底價3.10億元。以這一價格計算,折合每股價格1.67元,甚至低於2010年比亞迪和金浩的入股價格(2.45億元收購22%股權,折合每股價格2.6元)。
此次轉讓的股權定價,公告中明確表示系由合規資產評估公司所評估,並報西藏國資委備案。但卻引來了西藏紮布耶其他股東的嚴重質疑。
“守著全世界最好的鹽湖鋰礦資源卻賺不了錢,就像是捧著金飯碗還討不到飯!”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股東代表向南方周末記者尖銳地表示,“討不來飯不去檢討自己的問題,卻把金飯碗也給扔了,我不知道這是什麽樣的經營理念!”
對於這次股權掛牌出售目的,西藏礦業總公司給出的公開說法是:支持大股東西藏礦業對旗下鋰業資源開采及加工業務戰略整合,利用市場化方式將日喀則紮布耶的資源優勢與行業內優秀企業的管理和技術優勢相結合。
巧合的是,7月19日,競爭對手天齊鋰業公告稱,董事會通過決議,在2014年股東大會召開之前,在總額不超過10億元範圍內參與公司主營業務(含上下遊)相關標的的競拍,並提請股東大會授權。
天齊鋰業是四川富豪蔣衛平旗下上市公司。
56歲的蔣衛平,過去長期在中國農業機械西南公司任銷售工程師,1990年代創業。天齊鋰業原是四川遂寧市射洪縣國企,後通過改制在2004年被蔣衛平收得,這次改制曾招致媒體諸多質疑。2010年,天齊鋰業成功上市,並迅速擴張成為具有國際話語權的跨國鋰業公司。
兩條先後發出的公告,雖未把日喀則紮布耶和天齊鋰業直接相連,但已經開始讓資本市場把兩者聯想在了一起。
尤其是在7月下旬,西藏礦業董事會通過決議,向包括天齊鋰業母公司天齊集團在內的三個公司,非公開發行超過4915萬股公司股票,其中天齊集團以現金2億元,認購了近1914萬股。
借此可以計算出,天齊集團將持有3.6%的西藏礦業股份,超越杭州華泰信成為西藏礦業第二大股東。
果然,8月7日,天齊鋰業召開董事會,全票通過參與競購日喀則紮布耶20%股權的議案,董事會授權公司管理層,在3.10億元掛牌價基礎上,在不超過4億元的範圍內參與競購。
天齊鋰業的競購動機並不難理解,公司稱,如果競購成功,“將有助於豐富鋰精礦原料來源,完善產業鏈布局”。
而南方周末記者獲得的日喀則紮布耶內部會議材料顯示,該公司5月即已通知股東,“西藏礦業總公司擬向天齊鋰業出售其持有的西藏紮布耶21.21%的股權。天齊鋰業使用現金進行收購。”
“我們認為在鋰資源對新能源戰略的影響日益關鍵之際,上市公司試圖向競爭對手轉讓鋰業業務的做法極為不妥,而且對公司未來的發展戰略也極為不利。”夏德忠對南方周末記者說。他是西藏礦業當時的二股東杭州華泰信公司的法律顧問。
二股東的反對並沒有生效。
8月9日,天齊鋰業通過網絡競價方式,出價3.11億元成為這次掛牌的最高報價人。相關各方並未公布競價情況,不過看起來“爭奪”並不激烈,天齊鋰業的最高報價,只比之前西藏礦業總公司的掛牌底價高出100萬元。
看上去,上市公司將嚴重虧損,遲遲不能增值的資產轉讓給其他企業,並將套現資金投入其他更有發展前途的項目,符合情理。而且,這部分評估價只有2.78億元的股權,賣出了3.11億元,還實現了國資收益。
但一位會計專業人士指出了其中端倪:在市場化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以“成本法”和“收益法”兩種資產價值評估的模式。“國企資產轉讓大多以成本法評估,尤其是企業處於虧損狀態時,成本法可比較準確地估算出國有資本的前期投入,從而避免轉讓過程中的低價流失。但是日喀則紮布耶這樣的企業,評估時還應該考慮到未來的(開采)技術進步和市場前景蘊含的潛在巨額利益,進而準確地判斷應該采取哪一種資產評估模式。”
正是在對未來的收益判斷上,股東之間產生了巨大的分歧。
紮布耶鹽湖股權變化圖 (曾子穎/圖)
盡管天齊鋰業公司與西藏礦業總公司已於8月9日簽署了《產權交易意向書》,但這筆交易並未落定,因為日喀則紮布耶的現有股東,在一定條件下享有對這20%股權的優先購買權。
根據7月11日西南聯交所公布的“受讓方資格條件”,現有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條件主要包括:不得以聯合體形式申請受讓,不得以委托或信托方式申請受讓,受讓轉讓標的後三年內不得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以及公告到期前繳納5000萬元保證金等。
當時聯交所公告還顯示,日喀則紮布耶現有七個股東里,掛牌時持股比例加起來不超過3%的兩個最小股東中節能新材料投資有限公司和西藏自治區投資有限公司,已經放棄了優先購買權,而西藏礦業、比亞迪、西藏金浩和中國地質科學院鹽湖與熱水資源研究發展中心此時並未放棄。
天齊鋰業成為最高報價競購者後,西南聯交所發函稱,在掛牌期滿之前,向其提交申請並符合條件的只有西藏礦業。
在這之前,西藏礦業曾於7月下旬曾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交易價格不超過5.56億元範圍內董事會“擇機”行使優先購買權,目的是“確保公司鋰資源的戰略安全”。
從當時一些活躍在網絡上的西藏礦業中小投資者反應來看,很多人都理解為只要價格在這個範圍內,西藏礦業就會行使優先購買權。
實際上,“擇機”二字,意味著如果報價在5.56億元範圍內,是由董事會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價格超過這個金額,則直接放棄。
西藏礦業有十天時間,來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根據交易規則,只需要支付3.11億元,西藏礦業就可優先獲得日喀則紮布耶這20%的股權——這大大低於股東大會給董事會授權的行使優先購買權金額上限。
但是,8月19日,西藏礦業董事會表決,除了回避表決的關聯董事、西藏礦業總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泰,剩下8位董事以7票同意1票反對的表決結果,決定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告給出放棄的理由是:引入天齊鋰業有利於西藏礦業對旗下鋰資源的業務戰略整合……提升業績,保護投資者利益。
看起來,在西藏礦業與天齊鋰業之間,這是一樁默契的交易。
西藏礦業董事會上,唯一的反對票來自天齊進入之前的第二大股東、杭州華泰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杭州華泰信)的副總經理劉光芒。
他在董事會上提出,鋰業是西藏礦業最有前景的一塊業務,理應盡可能提高控股比例,在已確定了5.56億元範圍內擇機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下,更不應該在4億元範圍內就放棄。
事實上,杭州華泰信在這樁交易上的反對態度早已公然。
在這之前,杭州華泰信法律顧問夏德忠就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對這次日喀則紮布耶的股權掛牌,深感“吃驚與不滿”。他說,早在股改期間便巨資入股西藏礦業的杭州華泰信,看中的並不是公司主業鉻鐵礦開采——“這就是塊吃飯的資源而已”,而是其屬下以日喀則紮布耶鹽湖為核心的鋰業業務——資源品位極高的紮布耶鹽湖,杭州華泰信認為這將帶來難以估算的未來市場價值。
不過,耐心持股多年所期待的“黑馬”——眼見新能源產業即將引發鋰資源需求的爆發性增長之際,卻要被礦業總公司掛牌出售,令杭州華泰信氣急交加。夏德忠說,這是對小股東利益的損失。
7月下旬,杭州華泰信曾向西藏礦業董事會發去臨時提案,要求公司在5.56億元基礎上,適當提高交易價格限制的最高值,並請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無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杭州華泰信提案上稱,近幾年鋰電行業發展迅速,鋰資源需求快速增長,而日喀則紮布耶是西藏礦業最重要的子公司,代表著西藏礦業的未來,戰略意義重要,但目前西藏礦業對日喀則紮布耶的持股只有50.72%,現在西藏礦業總公司轉讓股份,正是西藏礦業增強控股權的絕佳時機。
對此,西藏礦業獨立董事也發布《獨立意見》稱,如果西藏礦業無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可能導致沒有其他意向受讓方申請受讓,未必符合西藏礦業總公司掛牌目的,以及可能導致交易價格虛高等,讓公司面臨巨大資金壓力,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
最終,西藏礦業董事會以1票同意8票反對否決了這個提案,理由是“在不明確限定交易價格最高額的情況下”,這麽做“不符合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的相關規定”。
杭州華泰信並不是唯一的反對者,一些無法左右局面的中小投資者,也在西藏礦業的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上,向西藏礦業提出與其類似的觀點。
而西藏礦業8月中旬在平臺上的回答已透出端倪:公司行使優先購買權是為了保證鋰資源的戰略安全,在鋰資源不安全的情況下,公司才會行使優先購買權。
微妙的是,在這一系列變化中,2010年進入的股東比亞迪和西藏金浩,都是沈默以待。沒有任何公告提及,為何不在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範圍——是沒有提交申請,還是提交申請後不符合條件被刷掉,外界均不得而知。
2010年,同樣是在西南聯交所,比亞迪和西藏金浩是組成聯合受讓體,以2.46億元的價格獲得了日喀則紮布耶22%的股權。
當時,股權持有者西藏礦業和西藏礦業總公司,曾指明受讓方須是由一個日喀則紮布耶下遊行業的戰略投資者和一個對鋰行業有深入理解和投資經驗的投資機構組成聯合受讓體。再加上對受讓者凈資產等方面的苛刻限制,那次交易被看做是為比亞迪“量身打造”。
但是,在這次股權掛牌的受讓方資格中,卻明確要求“不得以聯合體形式申請受讓”,這意味著比亞迪和西藏金浩不能再以聯合受讓體的方式行使優先購買權。
不過比亞迪和西藏金浩並非不能曲線救國:根據交易規則,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主張就轉讓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在過去幾年里,西藏金浩和比亞迪為了紮布耶鹽湖提鋰技術的改造,花費了頗多心血。
在2014年7月,西藏金浩總經理余昊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基於對紮布耶鹽湖開采技術提升和市場前景的樂觀,西藏金浩曾希望和比亞迪繼續擴大股權。但是,到了8月份,交易結果卻是他們最終均保持沈默,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值得留意的另一層微妙關系是,產業鏈上比亞迪處於天齊鋰業的下遊,後者長期為比亞迪供應電池級碳酸鋰。
8月20日,天齊鋰業收到西南聯交所回函稱:西藏礦業已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根據交易規則,天齊鋰業以3.11億元成為日喀則紮布耶20%股權的最終受讓方。
隨後,天齊鋰業與西藏礦業總公司簽署了《產權交易合同》。
算上這樁交易,天齊鋰業在過去短短三個月里,已豪擲42億元,在鋰產業鏈上連續完成了三單收購,被外界視為正在大舉構建“鋰業王國”。
天齊鋰業的目標不僅限於此,來自日喀則紮布耶內部的會議材料還顯示,早在2012年,西藏礦業方面就曾計劃把旗下白銀紮布耶鋰業有限公司(下稱白銀紮布耶)51%-60%股權轉讓給天齊鋰業。
白銀紮布耶是專門與日喀則紮布耶對口的下遊公司,主要從事精煉與銷售業務,實際上控制著日喀則紮布耶的利潤。目前西藏礦業持有白銀紮布耶約63%的股份,剩下由日喀則紮布耶持有。
不過,當時此建議被比亞迪以“技術獲得重大突破,公司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會”,以及轉讓給競爭對手存在“利益沖突”等原因而拒絕。
盡管交易未成,但已經讓比亞迪和金浩心生警惕。
金浩方面認為,就算這次比亞迪和西藏金浩憑借優先購買權,硬從天齊鋰業手上搶下日喀則紮布耶的股權,日後一旦白銀紮布耶落入天齊鋰業“口袋”,還是可以借助產業鏈關系反過來對比亞迪形成制約,“搶”就沒有意義了。
至9月8日,工商總局網站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上查詢顯示,新股東天齊鋰業尚未正式註冊成為日喀則紮布耶的股東,而老股東比亞迪和西藏金浩也還未退出股權,白銀紮布耶也還沒有股權變更發生。
鹽湖股份發布公告,公司與青海省國資委、建設銀行簽署《市場化債轉股合作框架協議》。建設銀行及/或其關聯方以權益性投資等多種方式與青海省省屬重點企業提供資金,共同成立降杠桿基金和並購基金(暫定名)。上述基金合計金額約200億元左右。
公告顯示,合作方案具體包括:1、用於置換鹽湖股份及其下屬公司存量負債,從而降低鹽湖股份整體負債壓力,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減少財務費用支出,增強鹽湖股份的資本實力。2、用於鹽湖股份優化財務結構,以股權投資等權益性投資方式投資鹽湖股份內外部優質資產,增加鹽湖股份權益性資金,置換存量負債、補充流動性或新項目投資。
公司表示,本協議的簽署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需要,由於公司近年來財務負擔較重,影響了公司的經營業績,公司從自身實際出發,積極爭取市場化債轉股的機遇,符合國家相關的產業政策,如能實現債轉股,有利於優化公司資本結構和降低公司財務費用,促進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