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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23億就夠? 你我健康只值100元

2013-11-04  TCW
 
 

 

一連串食品安全事件,受害的消費群眾往往看到那些懲罰數字,最心有不甘的就是,這些黑心商人為了斂財,傷害了上百萬的消費者,為什麼不能讓他們傾家蕩產,再沒能力害人,也遏阻其他想要作弊的業者,我們的法律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這次大統長基(簡稱大統)、富味鄉事件,「尚方寶劍」終於出鞘了。在龐大的輿論壓力下,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首度引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簡稱食管法)中「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的條款,重罰油商大統十八億六千萬元、富味鄉四億六千萬元,合計約二十三億元,寫下台灣史上對黑心食品商的最高裁罰紀錄。換算這筆罰鍰,相當於全台二千三百萬人每人的健康只價值一百元,你覺得夠嗎?

其實在此之前,彰化縣衛生局已裁處大統「史上最高紀錄」的三千零四十萬元罰鍰,新北市衛生局也罰了富味鄉「史上次高紀錄」的八百萬元。這與兩公司長期欺騙民眾所賺得的大筆利潤,顯然不成比例。當時為什麼不能罰更多?

再看今年來多件食品弊案,パン(音胖)達人(簡稱胖達人)「假天然」麵包案被罰十八萬元、山水米等「假米」三案共被罰四十四萬元,甚至牽連多家業者使用違規添加物的「毒澱粉」案,每家多半只罰六萬元。這些案子,又為何罰得這麼少?

執法單位不敢罰!挑食管法最輕的罰,最多二十萬

這些疑問的背後,是民生法令的疏漏,以及執法慣性下的保守心態。

先來了解「尚方寶劍」是什麼。它是今年六月公布實施的食管法新增條款(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把內容翻成白話的意思是,當黑心商人獲得的黑心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上限(食管法最高罰鍰額度是每件一千五百萬元),而且中央機關衛福部認定情節重大時,地方衛生機關可以裁處將那些黑心利益全數充公。

山水米、胖達人等事件爆發,是在六月新法施行後,且不要說沒請出「尚方寶劍」,連在食管法的一般處罰範圍內,主管機關對他們也都手下留情。玄機在於,食管法對「標示不實」的罰鍰(四萬至二十萬元)最輕,但主管機關卻偏好以此來處罰。

例如農委會對山水米等品牌以進口越南米混充台灣米,採罰鍰最高額度才二十萬元的「標示不實」處罰,卻不引用食管法最高罰鍰一千五百萬元的「攙偽或假冒」;胖達人用假天然香精、富味鄉把純麻油摻棉籽油也分別只被台北市、新北市衛生局以低標的「標示(宣傳)不實」論處。

該如何區分「造假」或「標示不實」?同樣以不純油當作純油來欺騙消費者,台北市衛生局的說法是,要「長期惡意摻雜、情節重大者」,處罰依據才會從標示不實改為較重的「攙偽或假冒」。

彰化縣衛生局局長葉彥伯也解釋,標示不實在行政上最容易找到證據,所以立刻就能用最高額二十萬來罰,若假油案都要以摻假來處罰,「那標示不實的處罰條款不就用不到了(意指該條將形同虛設)?」

法源不同差很大!罰則上限從二十萬變二千五百萬

然而,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認為行政機關的看法有問題,標示不實應該是諸如「該列的項目未列」,而混充棉籽油、混充越南米,則都應認定為攙偽或假冒,兩種處罰的分辨並不困難。

更奇怪的是,就算只能認定為標示問題,《公平交易法》(簡稱公平法)對於商品標示、廣告內容不實,可處最高額二千五百萬元的罰鍰,為何前述黑心食品不引用公平法來處罰?

了解內情的官員透露,行政院曾經協調,食品廣告不實,究竟該由公平會還是衛福部管,對衛生部門而言,廣告不實並非食品安全問題,不是衛福部核心業務,但對公平會而言,委員會審查的案件太多,食品案若能切出去當然好。最後高層決定交給衛福部,罰則上限因此從二千五百萬變成二十萬元,差了一百多倍!

再比較國外的例子,今年二月美國蜂蜜供應商Groeb Farms因標示不實,同意以兩百萬美元(約合新台幣六千萬元)罰款換取緩起訴,數月後聲請破產;台灣同樣是食品標示不實,處罰卻小兒科。七月惠氏藥廠因某款藥物誇大療效,被美國司法部重罰四億九千萬美元(約合新台幣一百四十四億元);約當同時,我國公平會也裁罰「雲南白藥牙膏」廣告不實,罰多少錢?新台幣四十萬元。

所以,問題其實不是罰則不夠高,而是政府不敢罰得高。

此外,彰化縣衛生局在大統案建立一個參考標準,也就是對大統的問題產品,採每一品項、每一觸犯法條都累計處罰,五十二項標示不實各罰二十萬元、三十四項違法添加各罰十萬元、八項假冒各罰兩百萬元,加上不配合稽查罰六十萬元,合計三千零四十萬元。「胖達人如果也是用每一款問題麵包去計算罰鍰,就不會只有十八萬元,」葉彥伯說。

由此可見,衛生主管機關在一般情況下要重罰黑心業者,並非沒有合法的「撇步」,只是長期以來都低罰的慣例,直到大統事件延燒後才改觀。

然而,假油案能請出「尚方寶劍」,關鍵還在於,這次彰化地檢署用超乎尋常的效率偵辦兩家油商,以其搜索、調查金流的公權力,才能計算出兩家公司的不法利益共達約二十三億元。

吹哨制影響成敗!成立安全基金、專款專用是解方

因此,與其期待檢方常態性高效率介入食品安全事件,更重要的,還是身處第一線的衛生官員在一般額度內就要「敢罰」。

尤其是,熟知內情的員工、合作廠商(即吹哨人),往往是揭發黑心商品的重要關鍵,這次假油案,就是拜吹哨人之賜而查獲。法令規定,吹哨人可獲得罰鍰額度五%的獎金,但過去「分母太低」,若只罰個六萬、二十萬,如何鼓勵內部人吹哨檢舉、遏阻黑心業者。

至於消費者,既無法從衛福部的重罰中獲得賠償或補償(罰鍰歸入國庫),又在先前塑化劑集體民事求償的一審判決中大失所望,該怎麼辦?

張智剛認為,應成立消費安全基金,將黑心企業的罰鍰專款專用,除了協助民眾檢驗問題商品,消費者受害時也可先用基金定額賠償,以免官司冗長且還要看碰到什麼法官。

值得關切的,還有即將登場的胖達人消費者團體訴訟,因為人工香精麵包對人體健康的損害,比塑化劑還難證明,但食管法第五十六條提供了消費者在「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仍可請求每人每事件五百元至兩萬元的賠償。它將是我們相信知名品牌或宣傳,卻受騙「傷心」而非傷身時,能否從法院獲得正義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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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塑化劑和毒澱粉因上下游業者陸續遭各地方政府裁罰,本表僅統計可取得資訊,不代表實際遭罰總額整理:田習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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