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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點滴(8) :專業? 脫苦海

http://notcomment.com/wp/%E5%B0%88%E6%A5%AD/

有公司以這個定義來詮釋專業:

occupation, esp one requiring advanced education and special training

職業;(尤指需要接受高深教育及特殊訓練的)專門行業

坦白講,用一本中學生常用的字典作為宣傳廣告的根據,筆者就覺得不很「專業」了,以下是一名社會學家對專業的定義:

http://www2.hkedcity.net/citizen_files/aa/bl/ta3388/public_html/professional.html

六十多年前,Carr-Saunders and Wilson (1933) 已經對專業的定義作出討論,近代的社會學家一般的見解認為界定為「專業」的「職業」(occupation) 需合符以下的要求:﹝COX, 1987﹞

  • 行業擁有獨有的知識。

  • 知識由舊有的會員 (members of that profession) 傳授與新的會員 (new member)。

  • 在專業的實務 (professional practice) 中有「壟斷」或「專利」(monopoly) 的權利,如有關會員需經學員階段,考核後經登記程序,被正式接納才可正式入行。會員的稱為(professional title) 受到法律的規範,非合資格的人使用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 由資深的會員界定和評核其會員的水準是否合符合理的專業水平。

  • 明確列出「道德守則/專業操守」(ethical code) 並作為基石,一般會明確訂出客戶 (Client) 的利益需凌駕於本身(會員)利益之上。

又很坦白地講,在這名社會學家的眼中,經紀(包括地產證券基金保險之類)作為一個生意中介的行業,又未必每一點都符合,尤其是最後的一點。

筆者大學副修社會學,當中有結構學派(structuralist)、功能學派(functionalist)之分(當然仲有好多乜派物派)。社會有其特定 的結構,但對於人們來說功能比結構更重要。社會結構現時規定某些商品交易要經過某些人,並不表示這些制度及人等能發揮其應有的社會功能。正如律師本應具有 維持法治、促進社會公平公義的功能,這些法律人仕選舉時常用的口號,放在社會功能上只會令人啞然失笑。同樣道理,各行業的經紀又能夠達到多少社會功能?

作為一個經紀(無論賣甚麼產品),起碼要做到以下功能:

  • 促進市場流通,減低買賣雙方價格分歧
  • 提供市場資訊予客戶參考
  • 協助客戶以符合法規及行業習慣的方式完成交易
  • 於交易過程中盡力維護客戶的最大利益

香 港部份地產經紀能夠做到多少這些起碼的要求?大家從各種渠道聽過關於地產經紀的報導,絕大部份是負面的,當然有人認為這是傳媒「隱善揚惡」,有人讚無人出 聲,一有投訴就大大聲。問題的根源是:究竟業內人仕有幾多係清楚客戶比佣金,是為了獲得服務,而不因為有牌就老馮收錢,甚至自視為釣魚郎把客戶當成上鈎的 魚?大多數人的經驗是,經紀只關心完成交易及收取佣金,為了搶得生意,可以收埋d盤或者收埋d客,金額少唔願做,客戶承受力不足也游說客戶買大單位,甚至 賣新樓不看售樓書之類。任何行業都希望得到別人認同及尊重,但先要自重。

面對市場現實,樓宇買家最緊要係清醒:你們比佣,不一定能得到 應有的服務,甚至可能被誤導。買家能夠做的只是自求多福,多做功課,不單要親自搜集資料,最好能到實地觀察。或者有人問:我明明要比佣,點解仲要自己做功 課?不如我直接同業主傾,或者千方百計避佣。問題係:香港政府耐唔耐就亂花納稅人的錢財,是不是表示有權唔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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