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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違法?看眾籌融資平台的出身與出路問題

http://www.iheima.com/archives/43641.html

平台T合投模式是怎樣的?

大致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創業者上傳項目信息,建立項目檔案,並提交融資意願的申請和其它平台T需要其提交的文件。

第二部分,平台T審核項目後,會通過自己互聯網上經營者的網站在30天內對外持續發佈該企業的相關信息、包括本次融資的金額、企業團隊、商業模式介紹等等。

第三部分,篩選意向投資者。為雙方洽談合作牽線搭橋,幫助投資人最終成功投資相關企業。

平台T合投模式的法律風險

圍繞平台T的模式,目前比較常見的觀點是認為平台T模式涉嫌觸犯刑法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理由具體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合投模式是一種面向不特定公眾發行證券的模式,就是我們所說的「公募」。

這裡的公開表現在類似於云遙科技(該化妝品導購經營方)這樣的企業通過平台T網站這樣的互聯網工具(含移動互聯網)向社會公眾傳達了自己需要融資的信。

互聯網的傳播速度、傳播面乃至習慣於從互聯網上獲取信息的人群都是驚人的,其傳播影響人群甚至可能超過一些傳統的合法發行渠道。

從發行的角度的講,包括投資人在內的任何人(請注意是任何人)都可以通過互聯網工具瞭解到這個新創公司融資的消息,並通過網站接洽項目方,實現投資。

其次、合投模式中募集資金的企業未經相關部門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因此,我們仔細查詢一下所有的這些參加合投融資的項目,就會發現它們都沒有獲得相關部門的批准。已經違反了我國的法律。

最後、合投模式已經觸犯刑法。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2)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即「公開發行」,(3)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各地在這一條的適用上,依據的標準不同)

根據上述法律解釋,所有參與合投模式的企業,都有可能觸犯刑法,依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平台T的合投模式的建議

中國早期公司缺乏足夠的資金發展自己,另一方面融資渠道的匱乏的原因,都是導致平台T這種合投模式產生的客觀原因。不可否認,已經成功幫助不少企業完成了項目融資的企業,但是,這不代表國家證券監管部門就會放之任之。為了確保平台T的小宇宙不至於半路破裂,自爆而亡。針對其模式,筆者提出以下建議,這些建議的目標就是希望平台T能不要去踩向不特定公眾發行的雷區:

第一、建立線下會員制。首先將現有投資人和創業者全部發展為會員,建立個人檔案內容包括領域等。為了確保投資人的質量,把沒有相當抗風險能力和從業經驗的朋友暫時平排除出去。最好採用邀請制。

第二、定期安排相關領域的創業者、投資人小範圍內的線下見面會。事實上,平台T若是一個真正專業的投融資服務機構,就不該是一個依靠高曝光率換投資額的平台,而是依靠數據和信息,進行有針對性的有限範圍內(最好只做一對一的推薦)的推薦的服務機構。

其實,還有一種更加極端的辦法,就是開會,告訴相關領域的從業者和投資人,有一個小範圍的見面會,大家歡迎參加。然後,什麼也不管了……平台T只負責收點會員費就好了。

在這些模式中,網站在取得投資和項目方的同意後,仍然可以披露已經完成的交易。平台T無法是希望通過這些項目證明自己」行「 ,這樣也可以證明,還不用再向過去那樣冒著向不特定人發行的風險了。

第三、針對創業公司提供更多的服務,比如幫忙註冊一個公司,搞一下icp備案……通過這些簡單有效的服務吸引創業者加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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