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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圍城

2013-04-22  NCW
 
 

 

鳳凰古城“進城收費”模式折射出我國旅遊經濟乃至整個經濟發展的一些弊端:缺乏人本主義取向;權力為資本鋪路;政府與民爭利

◎ 鄭戈 文

鳳凰古城因沈從文而知名,但沈先生卻很少著筆于鳳凰古城的風光。 《邊城》敘事的背景是小鎮茶峒,而不是他的家鄉鳳凰縣。在 《湘行散記》和 《湘西》中,他提到鳳凰古城的故人,提到鳳凰屯墾兵子弟,提到鳳凰縣苗巫主持的大儺酬神儀式。他寫道: “活在這片土地上的老幼貴賤,生死哀樂種種狀況,我因性之所近,注意較多,也較熟習。 ”鳳凰古城的旅遊價值,也恰恰在於那裡的人,他們的居住環境、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習俗儀式。與杭州、麗江等地方不同,鳳凰古城里多數人願意買門票進去一看的單一景點並不多。吸引人們到此一游的是這裡的古樸民居、民俗和與自然融為一體的生活方式。保持這樣的人居環境,才能保持鳳凰古城的旅遊價值。近日來,鳳凰古城被當地政府“圍城賣票”的事情成了輿論關注熱點。

其實,在此之前,烏鎮、周莊、平遙等古鎮便已經實行了“進城收費”而不是單一景點門票的收費模式。 2007年,當麗江把 “古城維護費”提高到每人每天80元的標準時,也曾引起“圍城”爭議。只不過,鳳凰古城事件發生在“微博時代” ,其受關注的程度和被評論的次數自然遠勝從前。

鳳凰古城模式折射出我國旅遊經濟,乃至迄今為止整個經濟發展道路的一些特點。首先是缺乏人本主義的取向,當地居民被物化,被當成道具,甚至看成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其次是政府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用權力為資本鋪路,或者直接用 “全民所有”的資產 入股,成為股東,全民所有變成國家所有,國家所有變成政府所有,而政府所有容易淪為官員所有,化公為私,導致合法性危機;最後,由於上述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喪失了中立、無偏私的管理者或規制者品格,變成下場踢球的裁判,乃至與民爭利。 “焚林而田,竭澤而漁”的現象反復出現,發展的意義以及可持續性成為令人焦慮的問題。

上述三個特點在鳳凰古城事件中體現得十分明顯。古城居民黃田帶女友回家見父母,因女友是外地人而被要求買門票的事情雖然是個孤例,但卻戲劇性地凸顯出了政府單方面出台的政策對當 地居民正常生活的負面影響。即使不用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與自由來度量這種影響,其妨害民生之弊已是十分明顯。另一個引起輿論詬病的因素是政府以國有土地入股,與商人共同經營當地旅遊資源,而未能充分考慮和保護當地居民的私權。

點綴在沱江兩岸的吊腳樓,它們的主人至少是享有長期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的吧?居住在古城的人民,他們和他們的客人總該享有無障礙的通行權吧?政府在私人的物權上設置負擔,一方面應徵得權利享有者的同意,另一方面應給予補償。不把私權保護納入考慮範疇,無成本地行使行政權力,這顯 然不是法治政府所當為的。

片面重視門票收入也暴露出鳳凰政府的短視。與杭州市政府自2002年以來逐步免費開放西湖大部分景點的做法相比,鳳凰政府顯然更急切地想要直接獲取收入,在一次分配時就切蛋糕,而不是從當地經濟增長和稅費方面獲益。

近年來,由於過度城市化和商業化,鳳凰古城作為一個旅遊景點的吸引力正在下降。這種背景下,驟然出台全城一票制的收費政策,對當地旅遊業的影響很可能是負面的。與當地居民因利益受損而聚集抗議的反應不同,遊客更多會採取“用腳投票”的方式,選擇不來鳳凰古城。政府本來應該先投入、再收益,採取措施維護和修復古城風貌,抑制過度商業化,對商舖和服務業進行整頓和管理等。這些都屬於公共服務的範疇,是政府的應盡職責,本不待收門票費便應行之。只有在本地吸引力提升到很高水平的情況下,旨在增加門票收入的措施才不會適得其反。

這些道理本來是顯而易見的,在公開、透明的決策過程中也很容易得到揭示和論證。鳳凰古城 “圍城收費”之所以陷入如今騎虎難下的窘境,與當地政府的決策未遵守相關程序也有關係。首先,鳳凰縣政府未遵守 《價格法》的規定,未在制定門票新規時召開聽證會,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其他利益相關人士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其次,聽證、徵求意見以及可行性論證不僅是價格法的要求,也是我國依法行政基本國策的題中應有之意。除此以外,包括提前通知、公佈在內的信息公開制度也是依法行政的必備要素。正在審議中的《旅遊法》便貫徹了信息公開的原則: “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佈。景區應當明示另行收費的遊覽項目。景區部分核心遊覽項目因故不能開放或者無法提供服務的,應提前告知並相應減少收費。 ”這部法律雖然還沒有通過,但將門票變動提前公佈、免得遊客到了地頭才知道,卻是一個為民著想的政府理應做到的基本步驟。

最後,政府應當對人民負責,對民衆意見有積極的回應,而不是在錯誤的道路上固執己見、堅持到底。鳳凰古城門票新規實施至今,輿論和公衆的反饋基本是負面的,鳳凰政府雖然也承諾了相應的改進措施,但在最核心的門票政策上卻 “咬定青山不放鬆” 。這種單方面作出武斷決策後又拒絕給民衆一個交待的態度,顯然不符合 “執政為民”的要求。

作者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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