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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8-03/100419152_all.html

 此時距加拿大皇家銀行前首席風險官辭任中行獨立董事已有近六年時間,當時困擾她的那個問題,至今依然存在。

  「中國銀監會為什麼一定要堅持列席商業銀行的董事會?」這是Suzanne Labarge女士辭職時的疑問。此前,因為難以理解董事會與黨委會的關係等諸多中國特色的公司治理現象,這位個性耿直的外籍銀行高管不止一次地與當時所效力的中行「吵得面紅耳赤」,並親自去銀監會溝通卻無果而終。這成為她最終辭職的導火索。

  2005年9月,銀監會發佈《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提出銀行業監管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列席商業銀行董事會。但此類做法在國際銀行同業中十分鮮見。財新記者瞭解到,在中國證監會和保監會,並沒有類似情況。

  有業界高層人士表示,加強監管是危機後的大勢所趨,各國的具體做法不同,重要的是各方各自守好邊界。

  業界代表性的意見認為,監管人員的角色類似交通檢查,對違規者進行處罰,但是將監管檢查直接搬進駕駛室,甚至直接監視、指揮、評點車輛行駛,是否合適?「監管部門來個處長,行長在的話都要出面恭迎。監管者直接列席董事會,是否會對駕駛員造成不必要的壓力?」

  有監管高層對財新記者表示,「列席(銀行董事會)確有必要,也並非每會必到,只參加必要的會議即可。」他未談及這種必要性的理由。但可以想見,在一些商業銀行違規違紀甚至違法的現象比較嚴重的情況下,監管部門如此而為,或有其充分理由。

  「監管還是需要主動保持和監管對象一定的距離。否則董事會如果真的違規或做出了錯誤決定,列席的監管者是不是也有責任?又是否會因此在處理違規 過程中有幫忙掩蓋的動機?」一位銀行監管專家表示。而在主要商業銀行都已上市的今天,不止一位銀行高管和監管專家提出,列席董事會的監管人員,本身已經成 為內幕信息相關人,但相關的備案和問責制度尚存空白。

  2011年下半年,銀監會發佈了《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徵求意見稿)》,其第130條規定,銀監會可以派員列席商業銀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 事會和年度經營管理工作會等會議。商業銀行召開上述會議時,應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商業銀行應將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記 錄和決議等文件及時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今年3月底,國務院有關會議決定,相關《指引》年內將會頒佈。

  時至今日,銀監會列席商業銀行董事會的做法,是否應長期固定下來,其利弊應如何取捨決斷?

列席衝突

  Suzanne Labarge女士出任中行獨立董事前,曾是加拿大皇家銀行副董事長兼首席風險官。

  加拿大是國際上對獨立董事監管最為嚴格的國家之一。Suzanne Labarge亦秉承獨董需盡心盡責的理念,以一己之力,就自己認為不符合國際慣例和公司治理程序的「中國國情」,與相關方面進行了很多探討甚至「衝突」。

  接近中行的知情人士透露,Suzanne Labarge認為,銀監會派員列席銀行董事會在國際銀行業上市公司中基本絕無僅有。監管機構的存在,干擾了獨董的履職,令他們無法暢所欲言。

  與此同時,Suzanne Labarge提出,監管當局每次都派人參加,當屬銀行商業機密和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瞭解董事會的決策過程,在發生問題或風險時,是不是也該承擔相應責任?

  接近中行的知情人士並透露,當時列席中行董事會的是銀監會監管一部的一位副主任,為人頗為強硬,會上常積極發言,會後不時要求與董事長、行長面 談。這雖有其積極盡責的一面,但也給銀行帶來一些困擾。後經中行與銀監會溝通,銀監會雖未改變監管列席董事會的做法,但此後列席董事會的銀監會官員表現相 對「低調」了。

  列席商業銀行董事會的官員,通常是銀監會監管該商業銀行有關處室的處長,鮮有監管機構更高級別的官員列席董事會,在會上要不要「有所作為」,也因人而異。

  而一部直接負責四大行的監管官員級別較高,均為副主任一級,這是銀監會成立前,當時負責監管銀行的央行為提高對四大行監管的有效性,確定下來的監管者級別。迄今為止,四大行的董事長、行長均為副部級。

  經過了前述中行獨董抗議事件之後,銀監會列席官員通常傾向於在會上觀察,事後表態,通過其他監管渠道做出反饋。

  監管者列席董事會,有熟悉國際上市公司運作規則的銀行高管透露,此舉一定程度上有效仿香港之意,但又有很大不同。他介紹稱,由於香港的監管機構要對銀行監管做出反饋,所以每年會有一兩次列席董事會,但不會介入銀行的商業決策。

所依何據

  監管者提出要列席董事會,一個良好的初衷就是希望把公司治理落到實處,並瞭解到商業銀行真實的「內幕」,而不限於銀行報上來的材料,以便更有效地進行監管。

  在個案中,這種做法也曾起到了積極作用。如 2006年,銀監會對民生銀行的公司治理提出過明確的整改意見,解決了其部分股東巨額關聯貸款的披露及清理等舊賬。

  有大行董事認為,監管派員列席通常是為瞭解情況,而不是干預決策;有些議案經過股東大會同意後,還要再向銀監會報批,所以監管當局屆時會通過審 批結果來做出表態。他還表示,董事會討論和表決時,董事會對此事的看法,以及多少人讚成,是否存在十分激烈的反對意見,都可能成為監管審議時的重要參照。

  中國銀監會前任主席劉明康在談及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時曾表示,無論是現行《公司法》還是銀行章程都規定得比較原則,留給董事會職能定位的「想像空間」較大。

  劉明康同時表示,董事會的履職如何得到保證,如何防止董事會被架空,陷入空洞化而成為「會議董事會」,或過度干預銀行日常經營陷入事務化而成為「經營董事會」等情況,都需要進一步審視。

  對於監管者是否應該列席董事會,目前在中國現行公司法和監管法中都沒有明確規定,屬於模糊地帶。

  2011年7月,中國銀監會發佈了《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引》徵求意見稿)。2012年3月,國務院批轉國家發改委 關於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時表示,要強化國有控股大型金融機構內部治理和風險管理,年內將出台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其中監管部門列席董事會的內 容亦在其中。

  在《指引》徵求意見稿發佈時,銀監會表示,治理有效性是商業銀行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基石,也是銀監會對法人監管的重點。列席董事會被認為是監管部門評估、指導與干預的重要舉措。

  前述大行董事對銀監會要求列席董事會的「良苦用心」表示理解。他對財新記者表示:「董事的履職情況,如不親自參與是很難真正瞭解的。」

  「通常各上市公司都要披露董事的出席情況,但到底是親自出席,還是電話參與,或請人代為表決。」他舉例稱,有的董事雖然親自出席了,但由於平日 事務繁忙,甚至連董事會要審議的相關材料都來不及看完,更不要說提出有質量的相關看法或進行獨立表態。該行曾經有一位知名獨立董事幾乎只舉手不發言。

  前述大行董事認為,由於當前有些獨立董事仍然只是「花瓶」,而董事會也不過是「橡皮圖章」的現象仍不在少數,監管當局對董事的專業性和盡職情況「不太放心」,情有可原。

  他透露,某大行非執行董事集中換屆時,監管當局曾舉行了專業測試,但當時某大股東派駐的幾位非執行董事因缺乏商業銀行的管理背景,對商業銀行的 相關經營管理缺乏基本認知,竟然都未能通過。後來上述大股東所在機構的高層親自致電監管高層,進行相應的溝通後,銀監會同意「補考」,適當降低試題的專業 性,才得以過關。

雙刃劍

  有監管專家認為,並不能保證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業務判斷和道德操守方面一定比公司的管理層高明和優秀,因此不能保證在事前能夠發現和制止公司的失誤或不軌行為。

  但是,既然監管部門參與和知曉決策過程,一旦產生不良後果,監管部門必須承擔責任。這時候,監管部門恰恰又是查處違規責任的職能部門,如何保證監管部門的無私和公正?

  更重要的是,由於監管部門深深介入了被監管企業的日常經營和決策過程,監管人員被監管對象俘獲的現象就很難避免。

  有熟悉董事會工作的銀行高管稱,銀監會人士列席董事會,也對商業銀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辦法構成挑戰。他直言,既然列席,就屬於內幕信息知情 人,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將自己及親屬的相關情況和股票債券投資賬戶及交易情況,在銀行備案管理,「但商業銀行能否反過來要求監管服從銀行的管理,相關人員 是否同意,即便走漏了風聲,是否可以向相關責任人問責」?

  他還稱,在大型銀行上市過程中,有的銀行上市信息前期的保密工作都做得很好,但在上報主管機構後,有些信息就會不脛而走。因為管理機構通常管理 鏈條較長,相關文件和材料的申報鏈條較長,又沒有按「涉密」文件進行處理,信息很容易外洩。這也使得一些銀行對非董事會成員列席存憂。

  通常董事會上涉及銀行機密且比較有爭議的是資本補充方案和收購兼併等事項,但亦有大行董事直言,由於「給管理層的授權額度越來越大,董事會會議有越開越少的跡象」。

  為了確保議案在董事會上能夠順利通過,通常各方都會做很多事前工作,此舉一方面確保重大議案基本可以通過,另一方面也減少了會上對重大經營信息 的過度探討。有股份制銀行高管透露,由於上會議案多且繁雜,他們通常在會前通過各種方式與股東和董事們事前溝通,這也是有時候上會表決的議案和最初討論的 議案略有不同的原因。前述大行董事也稱,現在各行在董事會召開前,都會舉行專門委員會,進行上會前的「思想統一」。

  也正因如此,一些銀行的董事會現場爭論並不激烈,一些列席會議的監管者甚至對董事會的質量存疑,直呼「沒意思」。

  中金公司董事長李劍閣曾撰文指出,要解決監管者列席董事會帶來的種種衝突,又解決監管者所擔心的問題,可以考慮按照國際通行做法,要求企業、特 別是金融企業在企業內部建立專門的部門(compliance office),任命相關的管理人員(Compliance Officer),專門負責企業執行相關監管規定。他認為,在市場經濟中,只要遵紀守法,一個人(包括法人)在市場中的一切損益,應該全部由他本人負責, 而與他人和國家無涉。這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原則。背離了這個原則,即使出於良好的願望,由政府部門過多地去承擔本來應該由個人和企業承擔的責任,過度保護 和過度壓抑,同樣對市場機制的培育是有害無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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