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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息轉費整肅難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7-13/100410603_all.html

 銀監會主動治理銀行的「亂收費」。但財新記者調查發現,這一現象並不是簡單的合規和違規的問題。

  今年1月20日,銀監會下發了《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下稱「3號文」),提出「為有效服務實體經濟,糾正部分銀行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和收費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在銀行業系統全面開展「不規範經營」專項治理工作。

  「用考核推動中間業務收入佔比一窩蜂地提高不足取。」某大行高層對財新記者表示,不少銀行的分支機構在息轉費上動腦筋,主要為了提高中間業務佔比。雖然對企業而言,總成本一定,但對銀行而言,提高了中間業務收入,分支機構也得到了相應的費用和績效的激勵,很自然地選擇將部分利息收入轉為財務顧問或融資安排費。

  「3號文」核心內容包括:不得以貸轉存,不得存貸掛鉤,不得以貸收費,不得浮利分費,不得借貸搭售,不得一浮到頂,不得轉嫁成本。

  不得以貸轉存、存貸掛鉤的提出,是因為銀監會發現,部分銀行業機構利用其在貸款談判中的強勢地位,違反「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基本原則,硬性要求借款人將部分貸款轉為在本行的存款,或將借款人在本行存款作為貸款發放的前提條件。

  對於以貸收費、浮利分費,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個別機構與客戶簽訂貸款合同的同時,還要附加服務子協議,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的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收取額外費用。或在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銀行將部分利息轉化為其他名目,如授信承諾費、財務顧問費等,

  上述問題在小微企業貸款中尤其嚴重。「國務院在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九條金融財稅政策中,對上述費用的收取進行了嚴格限制。銀監會要求,今後各機構要杜絕此類不合理收費。」前述銀監會人士稱。

  天津銀監局副局長王俊壽坦承,雖然去年監管當局就出台了穩健績效考核的相關指引,但法人層面迫於資本金壓力,分支機構層面又面臨考核指標的激勵,就出現了上下博弈、科目套利現象,就難免有機構鋌而走險。

財務顧問費調查

  今年春夏之交,財新記者跟隨銀監會檢查組,走訪了京津兩地,對當地的銀行法人機構和部分分支機構進行了採訪調研。

  初步的調研發現,各家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較為相似,如在貸款過程中有「浮利分費」現象,即將部分原本以利息形式收取的費用,以財務顧問費、授信安排費等方式收取,並附加一定的存貸掛鉤政策。

  渤海銀行行長助理梁建法透露,該行自查發現,部分分行存在收取授信安排費、授信承諾費的問題;個別分行在授信業務過程中存在收取財務顧問費,但沒有保留服務過程材料,或未按協議提交財務顧問報告的問題;還有個別授信批覆中,存在設置存款餘額最低限制或要求貸款業務配比一定的負債業務、中間業務等表述。

  梁建法介紹,對2011年至2012年2月底收取的財務顧問費已經要求各業務部門補齊相關協議;對2012年3月1日後收取的財務顧問費,要求必須提供實質性服務,有據可查,且不得與貸款掛鉤。而對於授信批覆中不符合規範經營要求的,已執行的立即整改;未實施的,立即停止執行;新的授信批覆中對不合理條款自動廢止。

  天津銀行也通過自查發現,該行個別外地分行在2011年對大型客戶發放貸款時,應企業要求,將通過定價辦法計算出來的貸款利率上浮部分,轉為財務顧問費的形式收取,以滿足企業融資需求。另外極個別外地分行在放貸時,存在推銷代理保險的情況。

  天津銀行坦承,在信貸緊縮形勢下,不少企業存在融資難問題,能夠貸到款已經殊為不易,而銀行為滿足考核要求,將部分利息收入轉而以財務顧問費等方式收取,企業綜合成本並未相應提高,所以企業並非無法接受。

  其他機構自查也發現類似情況。工行北京分行存在個別支行未提供實質服務收取小微企業貸款承諾費、個人貸款資金託管費、個人貸款融資顧問費等情況,現已進行整改退費。

價格博弈

  天津銀監局副局長王俊壽坦言,目前仍有部分銀行機構薪酬考核辦法制定欠科學,部分機構對上級行有關考核層層加碼,部分銀行仍存在存款等指標沖時點的現象。

  突出在定價方面,部分銀行對小企業貸款利率上浮存在「一刀切」的問題,無法充分體現風險定價、成本定價原則;部分銀行對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定價優惠的政策力度體現也不夠。王俊壽舉例稱,某些機構對同質同類客戶、風險程度基本一致的客戶發放貸款時,採取不同的利率定價。如一個客戶在不同時點獲得的貸款利率不同,同類客戶貸款利率也有差別。而相關機構作出的解釋是,貸款發放時間不同,銀行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成本也存在較大差異。

  此外,個別銀行在辦理授信業務時,通過財務顧問費、投資諮詢費等方式收取費用,但存在未提供實質性服務或收取費用質價不對等問題。

  王俊壽透露,他們的檢查重點是「該不該收、合不合理、明不明示、對不對價」。

  根據目前的價格體系,中國銀行業的收費項目分為三類,一類是政府定價;一類是政府指導價;一類是市場調節價。目前實行政府定價的項目僅佔很小的比重。

  王俊壽建議,適當擴大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範圍。他坦言,當前政府定價覆蓋範圍偏少,佔全部銀行收費項目比例過低,建議擴大政府定價範圍,將支付結算、銀行卡等部分業務納入其中,以加強政府對銀行基本業務收費行為的規範。

  某大行高層對財新記者表示,服務收費應該是一種是市場行為,政府和監管部門不應行政干預,但一定要反對壟斷和欺詐,在此基礎上應該允許銀行明碼標價和隨行就市,接受客戶選擇。

問題會診

  一系列收費背後,各銀行總行對中間業務佔比的追求和激勵導向,導致分支行行為扭曲的問題正日益凸顯。

   一位曾在多個業務部門工作過的大行高管表示,中國銀行業改制上市前,雖然也有發展中間業務的目標,但沒有多少人當回事,更不會絞盡腦汁想如何增加中間業務收入。

  上市激勵中國銀行業自覺應與國際接軌。國際先進銀行的中間業務佔比通常在30%—50%,而一味靠利差收入盈利的中國銀行業似乎相形見絀,也使得中國銀行業「奮起直追」。

  前述人士透露,某大行前一兩年當年新增中間業務收入份額和絕對額一度逼近當時領先的另一家大銀行,於是後一家銀行備感壓力,開始研究為什麼自身網點眾多,卻意外失地,在學習了同業是如何增加中間業務收入之後,重新找回失落的份額。

  前述銀行高管坦言,「去年國內很多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增速高達30%—50%,顯然是不真實的。」銀行碰到的一個尷尬是,雖然企業在大銀行的融資成本一定,甚至並不算高,但由於一部分收入是以手續費等方式存在的,一旦相關部門進行檢查,不僅要退費,還要處以不低於5倍以上的罰款,對銀行的收入和形象都有不小的衝擊。

  前述高管直言,監管檢查有利於為企業減負,短期內銀行必然不敢再鋌而走險,亂收費現象會大大減少,企業的融資成本也會隨之降低。但同時銀行也不太會直接將利息收入大幅提高,一方面有利率約束,另一方面如果在中間業務收入降低後,銀行的利差收入大幅激增,無疑會在國際投資人眼中造成過去的中間業務收入來源不實的印象。

  有監管高層坦言,目前中國銀行業的中間業務收入大有水分,在整個經濟面臨下行走勢時,中國銀行業的盈利如果依然一枝獨秀,恐怕也是有問題的,畢竟金融是經濟的縮影。

源頭治理

  監管檢查只能治一時之亂,規範銀行業經營行為,顯然還要從源頭著手。現在看來,對中間業務收入佔比的追逐和經營轉型的壓力,是一系列不規範經營的源頭。

  一位銀行高層直言,中間業務佔比已經成為管理者刻意追求的目標,其實銀行收費的內容與價格,應該是由市場需求決定的,做多少業務才有多少佔比,而非相反。

  北京銀監局副局長逯劍透露,北京銀監局已督導轄內法人機構,改革片面追求中間業務收入增長的考核機制,遏制「浮利分費」等不規範經營衝動。

  逯劍稱,華夏銀行已從年度經營計劃和績效考核辦法入手,規範對中間業務收入的考核。該行2011年中間業務收入增速為40%,2012年該項指標已經調降至32%;而中間業務考核權重,則較上年降低3個百分點至5個百分點。

  中行北京分行也從考核指標和獎勵等方面,向總行提出建議,促使中行總行取消了「中間業務專項人事獎勵費用」和「淨息差改善專項獎勵費用」,設立了經濟價值增加值綜合效益獎勵費用,使考核指標更趨科學合理。

  民生銀行副行長趙品璋對財新記者直言,中國銀行業在海外上市後,中間業務收入漸成國際投資人衡量其業務表現的重要指標。一些中資銀行為滿足投資者的訴求,開始在利轉費上做文章,將部分應以利息形式收取的費用,轉為財務顧問費,以期增加中間業務收入。

  趙品璋表示,該行將中間業務的增長目標較年初調低了15%,全年增長目標為16%,與去年實際增長基本持平。

  對於中間業務增長放緩是否會影響國際投資人對中國銀行業表現的判斷,民生銀行資產負債部總經理張昌林認為,一方面這种放緩是行業性的,有其特定背景;另一方面,依然有其他多項指標可以衡量一家銀行的表現。他相信國際投資人可以理性判斷中資銀行的投資價值。

未盡爭議

  「目前經營者也很困惑。按照國際會計標準,銀行的利轉費是合規的。但按照國內的價格管理條例,中資銀行收取的很多所謂財務顧問費、融資安排費都是需要退還的。如果實現了利率市場化,優質客戶的成本會繼續下降,而一些缺少抵押,經營不夠穩定的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還會進一步增加。」一家城市商業銀行行長直言,中間業務收入到底多少才合適?對一些需要扶持的小微企業,是否可以有更明晰的定價標準?

  他認為,為服務實體經濟,商業銀行承擔一定社會責任,減費讓利是應該的,但須平衡經營壓力和社會責任。

  一些銀行人士甚至表示,雖然銀行收了財務顧問費,但企業的實際融資成本仍顯著低於其他渠道的融資成本,且是企業可以承擔的。但現在銀行卻可能因此受到處罰。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一旦違反相應的價格管理原則,將處以不低於超出部分5倍以上的罰款,而且「要承擔較大的聲譽風險」。

  另外一個重要的分歧在於,當前執行的政府定價和指導價,是基於多年前人民銀行發佈的相應價格標準,目前上述標準已經與實際發生很大的偏離,但相應法規還在繼續執行,所以就造成很多收費可能符合現狀,但違背了法規。而在法規未廢止前,又必須比照執行。

  目前相應的管理權限已經不在當初制定上述法規的部門,而掌握管理權限的部門,又無法制定新的法規,於是便出現了上述問題。

  北京銀監局副局長逯劍坦承,由於當前銀行業服務收費相關政策法規體系繁雜、數量眾多,大部分規定較為原則,且散見於不同部委及地方文件中,各政府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往往理解不一致、執行不統一。 在要求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背景下,銀行按照「減費讓利」原則對特定對象實施價格優惠,能否適當突破政府指導價規定範圍、是否存在合規風險,目前也尚未有統一明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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