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龍酒店集團專區
1 :
GS(14)@2018-10-21 04:59:38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N201810191141_C.pdf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本公司向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表格(表
格A1),以申請批准新龍酒店集團有限公司之股份上市及買賣(「上市」)。
建議分拆
建議分拆涉及將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新龍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新龍酒店」,連
同其附屬公司(「分拆集團」))之股份分拆獨立上市。新龍酒店為一間於二零一五
年二月十六日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並為主要從事日本
物業投資(現時專注於酒店物業租賃及營運)(「日本房地產投資業務」)之若干附屬
公司之控股公司。
建議分拆須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達成後方可作實:(i)本公司股東(「股東」)於股
東特別大會上批准;(ii)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新龍酒店之已發行股份及就建議分
拆可能發行之任何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及(iii)董事會之最終決定、市
場條件及其他因素。
建議分拆及上市將會作實,新龍酒店已發行股本中之一部分將因此透過實物分派
及全球發售新龍酒店新股份之方式,按本公司現有股東(「現有股東」)各自於本公
司的股權比例分配予彼等。根據計劃,於建議分拆及上市完成後,本公司將擁有
不少於50%之新龍酒店權益,因此,新龍酒店將仍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
於建議分拆完成後,分拆集團之業務與本集團之餘下業務之間將有明確劃分,本
集團之餘下業務包括:
(a) 對香港及新加坡的經挑選物業(包括商業、住宅及工業物業)進行投資;
(b) 在亞洲分銷流動及資訊科技產品,惟不包括(i)由新龍移動集團有限公司及其
附屬公司在香港經營的流動電話產品分銷,及(ii)由SiS Distribution (Thailand)
Public Company Limited及其附屬公司經營的資訊科技分銷業務;及
(c) 對上市及非上市證券、具增長潛力的業務及資訊科技公司進行投資,
(統稱「保留業務」)。
此外,新龍酒店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採納一項受限制股份獎勵計劃(「受限
制股份獎勵計劃」),據此,依據受限制股份獎勵計劃之條款及條件,新龍酒店若
干數目之股份將於新龍酒店上市時授予經選定之僱員。就上市規則第十七章而言,
受限制股份獎勵計劃並不構成購股權計劃或與購股權計劃相類似之安排。該計劃
為新龍酒店之一項酌情計劃。
倘建議分拆作實,根據全球發售發行新龍酒店新股份所得之款項淨額將由分拆集
團主要用於(其中包括)收購日本之酒店物業及償還於新龍酒店之日常及一般業務
過程中為就物業收購撥資而取得之部分銀行借款和債券。有關全球發售所得款項
最終用途之詳情將於新龍酒店之招股章程內披露。
...
建議分拆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會認為建議分拆及上市對本公司及新龍酒店獲益的原因如下:
(i) 建議分拆及上市將令本公司及新龍酒店均將彼等各自之經營及財務表現與責
任及管理問責更直接掛鈎。預計此將加強對彼等各自業務之管理專注及提高
新龍酒店招募、激勵及挽留主要管理人員之能力,以及增強其決策程序及應
對市場變化的能力;
(ii) 由於日本房地產投資業務與保留業務之業務重心及地理位置不同,建議分拆
及上市將令投資者能更有效了解及評估本公司及新龍酒店(作為獨立實體)
各自之業務策略、風險及回報,並作出相應之投資決定;
(iii) 建議分拆及上市將令本公司及新龍酒店均更有效針對彼等各自之股東基礎,
以更具競爭力基準提高集資以及改善資本分配,從而推動各公司成長;
(iv) 建議分拆及上市將使本公司及新龍酒店可以彼等各自優點為其股東提供更大
股東價值,原因是(i)新龍酒店將能更靈活發展其業務而不會因其作為全資附
屬公司受到實際或預期限制,(ii)新龍酒店將可利用其股份作為收購貨幣,增
加收購能力,及(iii)本公司將透過持有分拆集團之控股權益,繼續受惠於新
龍酒店業務的任何潛在增長;
(v) 建議分拆及上市將令新龍酒店能直接及獨立進入股本及債務資本市場,以及
有助其取得銀行信貸融資,從而將提升本公司及新龍酒店之整體償債能力,
原因為此將令整體業務及本公司及新龍酒店各自之相關財務狀況更清晰;及
(vi) 上市將提升分拆集團於其客戶和業務夥伴間之形象以及招募優秀人才之能力。
考慮到上述原因,董事認為建議分拆符合股東之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