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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權」 張華峰籲設「日落條款」

1 : GS(14)@2017-12-26 13:00:28

【明報專訊】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議員張華峰發文,表示議論多時的「創新板」諮詢終於有了定案,一向被香港拒諸門外的「同股不同權」新經濟新股,未來終可名正言順地落戶主板。但是他對於拒絕引入「日落條款」這點有保留。他認為引入日落條款較恰當,因為「新經濟」企業經過10年發展,理應已建立一套完善的內部營運和管理制度,不用再過度倚靠一個或一小撮始創人。

企業上軌道後應平衡投資者利益

不少金融界人士均對「同股不同權」不設日落條款表關注,證券業協會主席張為國日前指出,有需要設立日落條款保障投資者。

張華峰發表的文章則認為, 儘管「同股不同權」本質上難言公平,但這次證監會和港交所合力訂定的上市要求和監管措施,總算可釋除投資者部分疑慮,令「市場發展」和「有效監管」不再相互排斥,得以雙軌並行。然而對於港交所以擔心敵不過海外交易所競爭為由,拒絕引入日落條款,這點他有所保留。

他在諮詢回應中提出加設日落條款,建議「同股不同權」公司在上市一段時間後(例如10年),須交由全體股東表決應否延續「同股不同權」制度。他指上市公司在公開市場籌集資金,有責任平衡始創人和投資者利益,在適當時候交由全體股東檢視和表決「同股不同權」制度的存在價值,絕對合情合理。假如投資者認為始創人的存在和貢獻對公司發展至關重要,需要靠「特殊權益」去保障,自然會投票支持保留「同股不同權」制度。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7283&issue=20171221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5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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