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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集會涉暴力即僭越法律界線

1 : GS(14)@2017-08-18 07:46:48

【本報訊】「暴力」一詞在整份判詞中出現100次,法官潘兆初指《基本法》保障集會自由,但此權利並非絕對,集會人士不可藉行使權利而為所欲為,強調集會一旦牽涉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擾亂公共秩序,即僭越法律界線,應受嚴懲,若果法庭不維護公眾秩序,社會便容易陷於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判詞更寫上英文anarchy(無政府狀態))。集會是否涉暴力、如何暴力是判監關鍵因素,而上訴庭認為,本案明顯涉及暴力之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潘官指法律對集會權利設有限制,不得藉集會「干擾或威脅干擾公共秩序或破壞社會安寧」和「非法干擾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前者旨在維護公共秩序,後者則尊重和保護他人依法享有權利和自由,兩者均是文明社會的標誌,故市民享有集會自由的同時必須守法。


指煽惑年輕人犯法極不負責

潘官引述終院案例指法律設有界線,用予區分何謂和平示威、何謂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若示威一旦牽涉暴力,則超越了受憲法保障的和平示威界線,進入非法活動領域。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曾謂重奪公民廣場中的「奪」字有暴力意味,潘官直指本案明顯涉及暴力之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並詳細列出8點逐一點出箇中嚴重及暴力之處。潘兆初法官指出,雙學三子的所作所為經過商議,並非一時興起的突發行動,他們向參與行動的人士派發「被捕須知」,可見行動是違法,可預期與保安和警方爆發衝突,衝突如同暴力。當保安和警方作出勸喻,更甚展示紅旗警告使用武力,他們仍然繼續不法行為,自以為是,漠視法紀,即使最後只有10名保安受輕傷,亦不能因而斷定暴力程度輕微。他強調三子是學生領袖,有一定號召力,卻煽惑年輕人一同犯法,羅冠聰當時高呼「你封一次,我哋爆一次」及「有人有心臟病警方唔畀救護車入場」等沒事實基礎及極挑動情緒的說法,極不負責,所以以本案的嚴重及暴力程度而言,法庭必須嚴懲犯案者,以儆效尤。■記者楊思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818/2012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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