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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耐換不到施暴者回頭美國律師教自保方法

1 : GS(14)@2017-04-29 23:41:30

根據亞太家庭中心(CPAF)的數據顯示,家庭暴力在美國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每三名女性有一名曾經受過家庭暴力,每七名男性中亦有一名受害者。根據統計,受暴者平均要「下定決心」試圖離開對方七次後,才會真正離開。而不少新移民及亞裔婦女更是礙於面子、語言、經濟能力、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都將問題收起來不訴諸於口,又或者不知道應如何求助,因而受暴多年。而對方非但不會「浪子回頭」,反而會越來越激烈。《蘋果》專訪兩位精於家庭法的加州律師,除了分享看過的案例,也教你正確的法律程序及離婚資訊。駐洛杉磯記者:張紫茵在加州執業多年的律師郝琦表示,就她處理過的個案,大概有25%的離婚導火線是因為家庭暴力。通常有幾種情況,第一種是已經結婚很久,一直生活在家暴的環境下,忍足二三十年孩子都長大了,才忍不住離婚;第二種是受暴新移民擔心離婚會拿不到綠卡,在跟施暴的美國公民結婚後,忍到綠卡拿到才訴請離婚;第三種則是對方已因家暴而被刑事起訴,然後申請離婚。「因為中國人的傳統是家醜不外揚,很多人他們被打以後藏着按着,不希望被人知道,也不希望報警,還有一點是,特別是有孩子的情況下,因為施暴大部份是男方,很多人不希望孩子的父親被抓去,然後有刑事犯罪的紀錄。」郝律師指就是因為這些想法,很多人都在家裏忍着,苦苦的過日子。由於施暴者行為並不像他們在事發後常說的「是一時忍不住」,通常家暴都是有往跡可尋。不過郝律師表示在結婚前很少人會做背景調查,而在結婚時雙方亦無須披露是否有刑事案底甚至精神狀況。所以交往時及婚後都要留意對方日常有沒有暴力傾向。律師強調,言語上、財政上、精神上或性方面的虐待,都算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專於家庭法的律師李維哲指,由於中美文化差異,很多時候雙方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都有所不同,「例如在半夜打電話給你十幾二十次,在亞洲可以不算是暴力,但在加州就已經足以申請禁止令。」不少嫁到美國的新移民,尤其是女性,往往因為較為弱勢而遭對方威脅,說要踢出家門等,這些在美國都很容易被視為家暴。李律師指,其實新移民無須因身份問題而感到惶恐,因為在移民法上,只要雙方是真誠結婚,如果後來出現家暴情況,受虐者可以自行申請綠卡。「由於家暴本身通常是刑事案件,刑案本身不是受害者去告施虐者,是由檢察官去告。所以第一時間要報警,警察覺得事情有一定的嚴重性再交給檢察官,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這個人。我們(律師)可以代當事人申請禁止令,說這個人不可以靠近你,如果他違反了可以去坐牢。」而家庭暴力並不一定需要婚姻約束,雙方只要是同居或有男女朋友關係,施暴都構成家暴。李律師指現時手機及電郵普及,在搜證去證明有家庭暴力不難,除了身體上的傷痕、文字上的紀錄外,亦可以找鄰居作證人。只要法官傾向較為相信受害人有機會再受到傷害,都很容易申請到禁止令,然後再進入刑事方面的控告,屆時對於證據的要求就會更高。不過,在加州家暴跟離婚財產分配沒有必然的關係。由於加州是「無過錯」州(no fault state),無論是外遇或家暴或任何原因,婚後所得的財產在離婚時是對分的,不會因為家暴而可以分到更多。但家暴會影響到子女撫養權;如果施暴者刑案被定罪,很難拿到撫養權,無法扶養孩子自然也難拿不到撫養費。李律師建議,如果受到家庭暴力,第一步要報警,警方的報告將會是有力證據。如果情況較為嚴重,警察會邀其中一方先行離開以策安全;第二步是暫時搬離施暴者。如果財政狀況許可,可在搬離後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若財務有困難,美國各地有很多幫助家暴受害者的機構,可以提供臨時的庇護所;最後一步是申請禁制令以及離婚。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70429/20005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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