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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零容忍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3-09/100366126_all.html

因種種原因,證券稽查留給外界的形象頗為神秘。最近數月來則有很大改觀。中國證監會連續公佈了大批案件的細節和查處情況,從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到內幕交易案不一而足,稽查執法透明度大大提升,市場對此頗為震動。

  由此,外界期望,新任證監會主席郭樹清的到來,將進一步釐清證監職能,減免不必要的行政審批權,更多成為市場秩序的維護者。

  但這一理想狀態,距離現實有多遙遠?

  自2007年國務院啟動證券執法體制改革至今,已經過去四年,證監稽查隊伍的規模有了明顯充實,專業性有了提高。但是,各類案件高發,稽查隊伍超負荷運轉,現有社會法治生態帶來的一些體制性困難,使得證券稽查仍然面臨嚴峻挑戰。

  證監會內部如何重新分配監管資源,從稽查到司法,相應的系統性改革如何推進,一切都迫在眉睫。

   「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欺詐上市等違法違規行為,不僅嚴重扭曲了投資者追求投資回報的正常路徑,更極大地傷害了投資者信心,嚴重影響市場功能的正常發 揮。」證監會主席郭樹清近日在證監會2009-2010年度稽查立功頒獎典禮上表示,要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並稱內幕交易案已被列為證券稽查的 重點。

  雖然中國證券市場給外界的印象仍是審批有餘、監管力度不夠,但回顧證券稽查十多年的歷史,曾有觀點認為證券執法過於嚴格影響了市場活躍度。實際上,只佔證監會人員六分之一的證券稽查隊伍,在證監會內部難稱是真正的核心部門。

  郭樹清強調,要把證券執法納入證券監管的中心工作,「稽查執法是證監會的天職,是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詳解「偷與騙」

社會需要增加對老鼠倉和內幕交易的犯罪羞恥感,老鼠倉和內幕交易的行為,都是盜竊;欺詐上市和操縱市場都是欺詐

  「簡而言之,內幕交易、老鼠倉、欺詐上市、市場操縱這四種主要的市場欺詐違法犯罪行為,可分成偷和騙兩類:一類是竊取,即內幕交易、老鼠倉;一類是詐騙,即欺詐上市、操縱市場。」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副局長毛畢華在接受財新記者專訪時說。

  內幕交易案件的典型特徵是違法者具有信息優勢——提前獲知內幕信息,並利用該信息買(賣)相關證券,待信息公開股價上漲(下跌)後賣出獲利(避損)。

  近年來證監會查處的內幕交易案成倍增長,從以前僅限於上市公司高管擴大到了保薦人甚至地方政府官員,如廣東中山市前市長李啟紅案、中信證券保代 謝風華和華泰證券安雪梅夫婦案、東北證券保代秦宣案等;浮出水面的案情也趨於嚴重,國美電器前董事局主席黃光裕因中關村(000931.SZ)重組時的內 幕交易罪,獲刑九年,被判處罰金6億元,創下內幕交易案之最。

  老鼠倉案件的典型特徵,是違法者利用職務便利獲取金融機構即將大量買入某隻股票等非公開信息後,提前買入相應股票,待機構買入股價上漲後率先賣出獲利。這類現象在券商、基金公司發生較多,2005年前曾拖垮了一代券商自營業務。

  2007年,證監會開始對公募基金的老鼠倉施以重手,行政處罰了前上投摩根基金經理唐建、前南方基金經理王黎敏等案。待2009年2月老鼠倉入 刑後,前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韓剛因老鼠倉獲刑,亦出現了西南證券自營部負責人季敏波的碩鼠案。今年3月15日,交銀施羅德前投資總監李旭利案將開庭審 理,該案以千萬元盈利刷新了老鼠倉案最高記錄(詳見本刊2012年第9期「李旭利:最大老鼠倉案」)。儘管在人們的感覺中,市場中內幕交易無處不在,規模 遠比這些被揭開的案情巨大、嚴重得多。

  老鼠倉的本質,是利用其受託管理資產的非公開交易信息,在受託資金賬戶投資之前,自己的賬戶早於或同步於基金等受託賬戶買賣而獲利。

  「資產管理者本應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委託人的利益應置於第一位。但這些人往往將受託賬戶和自己的賬戶進行對倒交易,實際是用基金的賬戶替自己的證券投資托底。」毛畢華分析,「委託人的資產交易信息和利益被盜取,養肥了這些老鼠。」

  毛畢華認為,社會需要深化對老鼠倉和內幕交易市場危害的認識:「這兩種行為不僅僅違背市場公平交易原則,而且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它們本質上都是竊取,只是內涵略有差別。」

  他分析,理論上講,整個證券市場的交易都是基於對上市公司公開信息和基金投資等基本面的判斷,內幕信息是沒有被披露、會影響股價、屬於相關上市 公司所擁有的重大商業機密和財產,「作為受託人的上市公司高管、作為上市公司受僱的中介機構人員,以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誰在有關信息公開披露前運用這 些信息牟利,誰就是竊賊;老鼠倉行為竊取的則是金融機構信託資產的未公開交易信息」。

  《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受託信義義務,但這種觀念要在金融機構深入人心,真正形成誠信文化,還需切實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執法打擊力度。

  郭樹清表示,當前內幕交易發案率偏高,需要把打擊內幕交易放在突出位置,「要使得內幕交易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

  毛畢華同時分析了操縱市場的欺詐本質。欺詐上市和操縱市場都是基於編造、製造虛假信息詐取投資者錢財。擬上市公司為發行上市編造虛假信息,或是 上市公司沒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都將使普通投資者處於信息不對稱的不利境地,都是欺詐投資者的行為。操縱市場行為實質與街頭騙術無異,是通過 二級市場上欺詐性的交易,製造虛假供求假像,如大量買盤或大量賣盤,扭曲價格或者成交量,製造一些虛假的上漲或者下跌現象,誘導投資者作出與實際情況相反 的選擇以獲利。

  中國證監會稽查總隊副總隊長歐陽健生介紹,與過去橫行一時的莊股行為相比,現在市場操縱行為有了全新的特點,比如賬戶資金越來越分散,市場操縱 者向多人借用賬戶,簽訂私下的利益分成協議,使得賬戶之間表面上沒有關聯;包括操縱行為造成的價量影響,如何證明因果關係,證實其欺詐性,也都是查處難 點。

  「聽風跟莊之後最終受損害的永遠是普通投資者。市場操縱就是零和博弈。」毛畢華說,「一個充滿欺詐的市場必將損害投資者市場信心,損害市場發展誠信基石。沒有誰是心甘情願受騙的。證監會監管執法職責的重中之重是維護市場公平,實現市場正義。」

「搶帽子」爭議

「搶帽子」,在國外就是典型的「剝皮」手法,定性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無疑。但在中國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

  「2005年股改後,像以前一家集中持股的惡莊現象已基本銷聲匿跡,而『搶帽子』交易等短線操縱行為和變種的『合謀操縱』莊家較多。」在稽查局工作超過十年的毛畢華說。

  目前證監會查處的操縱市場大案主要有兩類:「搶帽子」與虛假申報。「搶帽子」是指證券公司、證券諮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 持有相關證券,並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薦股,通過薦股效應產生的市場波動獲利。自2008年以來,證監會先後查處了汪建中案、廣東中恆信案、 百靈信案、湖北國貿盛乾等案。虛假申報則以張建雄案為典型。

  其中,廣東中恆信案可謂「搶帽子」的登峰造極之作。在歷時三年半的時間裡,薛書榮等人以70個自然人名義在44家證券營業部開立112個資金賬 戶,使用148個證券賬戶,動用超過20億元,通過多家電視台、多家券商的超過30名分析師,對所控制賬戶預先買入的股票進行公開推薦,在節目播出當日或 第二個交易日將股票全部賣出,通過這種方式共交易股票552只,累計交易資金571.76億元,非法獲利4.26億元。

  在證監會的集中嚴厲打擊後,市場中「搶帽子」行為大為收斂。2010年7月,廣電總局下發了《關於切實加強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通知》。 2010年8月,證監會出台了《關於協同做好廣播電視證券節目規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證監局協同各地廣電部門監測電視台的證券節目要符合規範,不得出 現無證券分析資格的薦股等類節目。

  財新記者另從相關部門人士處瞭解,電視台被要求保留節目資料超過三年,解決了過去電視台聲稱電視節目資料保留不超過三天、案件調查難以取證等問題。

  然而,對「搶帽子」是否屬於操縱市場行為、如何判斷操縱市場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法規尚顯空白。如北京首放控制人汪建中用「搶帽子」的 手法買賣工商銀行等38只股票權證,累計獲利1.25億元,被處以同倍罰金1.25億元,罰沒金額總計2.5億元,移交司法後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但 「搶帽子」行為尚未被納入《證券法》,雖然證券法第77條規定了「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未規定哪些行為屬於「其他手段」。當時 法學界有意見認為,由於刑法中並無明文禁止「搶帽子」,該案或許不能適用於兜底條款。

  廣東中恆信案在證監會移送公安部後,地方公安部門也已完成主要取證工作。但該案迄今尚未進入審查起訴程序,對相關當事人也沒有採取強制措施。

  陳傑通過私募基金國貿盛乾為平台,僱用數名券商分析師和研究員公開薦股,有預謀、有組織地進行「搶帽子」交易行為獲利。案發後採取各種方法阻礙調查,包括毀滅證據、串供、收買證人作偽證、攛掇關鍵人員拒不配合調查等,情節相當惡劣,目前卻也尚未進入審查起訴程序。

  張建雄案則體現了虛假申報這一鮮明的市場操縱手法。2008年7月3日至2008年7月4日,張建雄在交易「ST源藥」(600656.SH) 過程中,以逐筆升高的價格大量申報買單,造成該股票買入申報量很大、價格逐漸上升的假象,然後迅速撤單,最短的買入申報駐留時間僅有21秒鐘。「單獨看每 筆交易似乎沒有問題,放在一起來看,就是典型的市場操縱了。因為他頻繁大量買入申報並不以實際買入成交為目的,而是為了影響其他投資者對相應股票供求和價 格走勢的判斷,誘導其他投資者跟進買入,推高股價,隨後自己可以相對較高的價格賣出持有的股票。」該案的一位調查人員表示。

  證監會於2009年4月宣佈對張建雄行政處罰,沒收非法所得134萬元並處以同倍罰款,但該案目前也尚未以市場操縱罪移交司法。

  實際上,2007年3月證監會對內發佈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中,就「搶帽子」行為有明確界定。一些法學界人士介紹,「搶帽 子」行為在美國稱SCALPING,以欺詐認定;而在中國台灣地區和歐盟法中,被認為是操縱行為;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曾在2003年就斯圖加特「搶帽子交易 上訴案」作出判決,裁定「搶帽子」交易是市場操縱行為,並確立了審判「搶帽子」交易案的指導原則。

  一位在華爾街投行工作多年並富有監管經驗的資深人士分析稱:「搶帽子在美國投資界的特指用語是Pumping and Dumping,指少數證券分析師廉價購入股票,接著在報紙文章和電視或者電台廣播吹捧他們手中的股票,當然別人不知道他們買了這些股票或者跟這些股票有 利益關係。他們散佈虛假的信息吹捧股票以拉抬股價,這個動作叫做pump,然後在股價上揚時賣出持股,這個動作叫做dump,賣出持股時使股價下跌、其他 投資者利益受損。這是不公平的交易,當然是操縱市場。」

  「搶帽子,在國外就是典型的『剝皮』手法,肯定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白建軍表示,「面對層出不窮的新型操縱手法,現有法律主要針對傳統老莊股操縱特點的明確規定,已遠遠不能適應現實需要。」

最難「盜竊案」

內幕信息的傳遞過程、資金和賬戶的來源取證,都是難點

  「內幕交易案在股改前幾乎鳳毛麟角,近兩年卻上升到立案數量的一半。」毛畢華分析說,打擊內幕交易是當前稽查工作的重中之重。2011年,證監會共受理違法違規線索290件,立案調查案件94起,其中內幕交易案48起,佔一半以上。

  但市場無人不曉的是,內幕交易幾乎是伴隨證券市場設立而來的現象。初期人們對此不以為意,許多人都以「打探消息」為交易依據,內幕交易亦非常露 骨。到2007年以後,打擊內幕交易才逐漸成為監管者中心工作,但內幕交易亦開始日趨隱秘,調查取證難始終是證券稽查面臨的最大挑戰。而舉證責任倒置原 則,即由被控方來自證清白,業界呼籲頗多,但現實中無途徑實現。到目前為止,內幕交易犯罪案仍只能主要採用直接證據,證券稽查部門需要承擔全部的舉證責 任,提供完整的直接證據鏈,才能移交司法。這意味著,證券稽查從內幕信息的獲取、資金來源、交易記錄等多方面都要做到鐵證如山。

  黃光裕內幕交易案是中國內幕交易案中入刑的第六例。財新記者瞭解到,調查人員最先發現一個異動賬戶的所有人是一個山東農村女孩,到其戶籍地查訪 後發現,此人是黃光裕的家庭保姆。後發現此賬戶和黃光裕的公司賬戶有資金往來,以此為突破口,查實了黃光裕在重組中關村時的內幕交易行為。該案2008年 4月立案稽查,11月移交司法,2010年5月,黃光裕因內幕交易、非法經營、行賄數罪並罰,共獲有期徒刑14年。

  在「投行高管內幕交易第一案」中,謝風華曾任職中信證券、國信證券投行部高管,經手數十個上市公司重組項目,利用了內幕信息交易,借用其妻安雪 梅親戚的賬戶操作,非法獲利767萬元,並出逃海外。稽查人員花費很大精力才找到謝風華夫婦內幕交易的確切證據。最終,從海外主動歸案的謝風華被上海浦東 新區法院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處以罰金800萬元;安雪梅犯內幕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處以罰金190萬元。

  東北證券保薦代表人秦宣內幕交易案中,秦宣作為西南合成(000788.SZ)重組項目的主辦人,是確認的29名內幕信息人之一。她向周某洩露 了重組消息,周某夥同他人動用資金逾億元買入西南合成,獲利近900萬元。案發時秦宣痛哭失聲,稱己交友不慎。但後來調查人員發現,秦宣本人也購買了西南 合成的股票,涉嫌內幕交易。調查人員通過調查,發現了其旅行時一住處與股票的下單地址重合的證據,秦宣的銀行卡上也有一筆資金轉賬用於了相關交易,獲利 23萬元。由此,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下單地址全部都吻合。財新記者瞭解到,此案已由檢察院審查完畢準備起訴。

  歐陽健生認為,市場上的反調查意識越來越強,「像內幕信息的傳遞知悉過程,從哪裡、從誰那裡知道的,這是難點。賬戶也越來越隱蔽。」「規避調查的資金劃轉行為更加隱蔽,原來只需要查一兩道資金,現在往往要查四五道、甚至六七道資金。」毛畢華說。

  「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總有一些人火中取栗、鋌而走險。」郭樹清說。

違法成本太低

從司法定性、定刑到證券民事賠償,證券違法的成本太低,而收益太誘人

  「不就是內部價買點股票嗎,花的真金白銀,怎麼就是犯罪?」一位地方官員在內幕交易案發時如此說。

  也有投資者「現實」地認為,市場有莊很正常,甚至認為欺詐性的投機帶來的交易活躍,聰明人可以都受益,坐坐「轎子」賺錢。

  甚至有經濟發達地區的地方大員對欺詐上市不以為然:「這和抗日戰爭時期,一個14歲的少年,謊報說自己16歲可以參軍,有什麼區別?後來革命不也成功了嗎?」

  「查處是最有效的教育。」歐陽健生說。但過往類似案件的查處,似乎卻不具有足夠的威懾力。

  證監會主席郭樹清上任後不久曾公開表示,在菜市上偷棵白菜的人會被當做小偷扭送派出所,內幕交易是把手伸到股民錢包裡盜竊,卻很少引起重視。

  「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不同於自然犯罪。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帶來的損失,可能金額很大,但分攤到每個投資人的頭上顯得沒那麼大,因此痛感不強。」 歐陽健生說,尤其上市公司欺詐發行,受益方具體,對地方稅收、就業也有利。往往是全國的投資者受害,一個地方受益,有些地方政府對它的危害性認識不夠。 「一個案子,往往社會上呼聲很高,但有時辦著辦著就走樣了。」

  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002200.SZ)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詐發行案。綠大地虛增收入5.47億元,公開募集資金3.46億元。 據證監會的調查,*ST大地當事人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偽造銀行單據、虛構銀行交易、篡改財務資料等行為,涉及金額巨大,情節嚴重。但12月初,綠大 地收到的刑事判決書卻令市場大跌眼鏡:昆明市官渡區法院一審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ST大地罰金400萬元,僅為其IPO募集資金的1%;公司原董事長何 學葵和公司原財務總監蔣凱西兩人被判三緩四,當庭釋放。

  以現行《證券法》為基礎的規制市場操縱、禁止內幕交易的相關法律和規定,早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比如,現行法規對內幕交易主體的認定,也是在證監會的推動下逐漸擴大,經歷了漫長的過程。

  內幕交易的主體認定,證券法僅定義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而非法獲取是指包括竊聽、竊取、刺探、收買等非法手段,這其中存在 嚴重空白。證監會2007年發佈了《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把內幕交易的主體進一步具體化,即將參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或在內幕信息形成 中起決定、批准等主要作用的人及其配偶、有共同利益關係的親屬,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管,上市公 司併購重組參與方及有關人員以及基於職務或者控制原因知悉內幕信息的人,都被涵蓋在內。

  財新記者獲悉,最近高法將出台有關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內幕交易主體將進一步擴大,並將認定證監部門提供的間接證據,信息獲取的認定也會有更詳細更易操作的規定。(詳見本刊2012年第8期「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將出」)

  新的司法解釋將內幕交易主體認定分為三類。一類是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發行人的董、監、高,只要買賣股票,就是內幕交易,如果不能自證清白,即 可認定內幕交易。第二類是與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有身份上關聯的親友,交易行為和內幕信息形成過程基本吻合,若提不出反證,可直接認定。第三類是和法定內幕 信息知情人有過接觸,交易行為和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的人士。例如,當日某隻股票形成內幕信息,此人在該股票停牌前買入,即可認定。

  但可預見,未來的內幕交易案以及老鼠倉案將更為隱蔽,如上市公司高管之間、基金管理人員之間互相交換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買入對方股票等現象 已經出現。行政調查的證據要求弱於刑事調查,行政調查以間接證據為主定案,是境內外內幕交易查處的共同特點。不同執法部門對於犯罪的認定標準不一致,司法 機關對新型證券犯罪認定的認識和理解,往往落後於行政機關,需要不斷地溝通推動形成共識。

  近年來,證監會與公檢法之間在打擊證券犯罪案件的合作上不斷推進。2010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 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印發至全國公檢法系統,對證監會稽查工作與公檢法系統如何銜接,做出了較為原則性的流 程規定。

  2011年7月13日,高法發佈《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允許通過推定的方式轉移證明責任,規 定電子證據採集的條件,規定專業意見如何使用,在有前提條件的情況下部分採納了內幕交易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所謂舉證責任倒置,即嫌疑人需要以合理理由和 證據自證並無內幕交易。

  但《紀要》和《意見》的位階較低,證監會正在推動高法出台相關司法解釋。財新記者從多方瞭解到,高法已經審議通過《內幕交易司法解釋》,不日即將公佈。有關市場操縱等司法解釋也正在議定當中。

  中國內幕交易入刑最高十年,這比美國同類犯罪最高判刑20年要低一半。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的孱弱和集體訴訟機制的缺失,更使得證券市場的違法成本大大降低。「讓違法者在民事賠償中賠個傾家蕩產」,這樣的威懾還是只能在美國等成熟市場才可能發生。

  2011年底,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18位股民訴程文水、劉延澤操縱中核鈦白股價民事賠償案,一審判決全體原告敗訴。判決理由是,案件雖 為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賠償糾紛,但對於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確定以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數額的範圍、損失的計算方法,現行法律法規、司 法解釋均無明文規定,也不能參照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規定來處理。北京二中院對其審理的股民王永強訴汪建中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一審判決王永強敗訴,判決理由 與前述案件大致相同。

行刑銜接難

不配合調查的有關處罰太輕,完全不能與公安人員執法遇到阻礙可以妨礙公務罪、襲警罪來制裁相提並論,威懾作用有限

  「30萬元就可以做掉一個人。」 一位稽查人員稱,在調查ST大水(000673.SZ)內幕交易案中,一位調查對象故意當面如此聲稱。另一位參加 S*S聖方(000620.SZ)虛假陳述案的調查人員說:「當事人接受調查後離開暴露了稽查人員的行蹤。忽然十幾個人來到旅館房間圍住我們,說如果不解決問題,就把我們從九樓扔下去。」

  《證券法》規定: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根據《刑法》規定,可追究刑事責 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如果未直接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追究行政責任,並給予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顯然,這些規定處罰力度太輕,完全不能與公安人員執法遇到阻礙可以妨礙公務罪、襲警罪來制裁相提並論,威懾作用非常有限。

  證監稽查部門找當事人詢問依然不順暢。證監會作為行政部門缺乏司法調查的強制力,沒有強制傳喚權,也不能監聽當事人電話,現實中甚至會遭遇犯罪嫌疑人或被調查對象的激烈反抗,給偵查增加難度。

  被調查者對證券稽查人員說假話、編故事,亦無嚴格規制,因為目前證券法和刑法尚未將向證券稽查說假話列為偽證罪。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賦予證監會七項準司法權力,包括現場調查、詢問取證、查詢資金賬戶交易記錄、凍結賬戶等權力,但這些權力在實際中尚難得到完全貫徹落實。

  財新記者從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採訪獲知,跨部門配合仍是證券稽查難點之一。證監會在證券公司等管轄範圍的查證工作相對順利,但當需要銀行賬戶、通 話記錄等證據支持時,必須依賴於與其他部門的合作,但目前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央行的反洗錢系統和銀監會的跨行結算等系統各自獨立運作,都未向證券稽查開 放。比如,財新記者瞭解到,證券稽查人員在調查綠大地案時,去云南當地信用社調取上市公司資金賬戶交易記錄時就曾被拒絕。

  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表示,證監會去年組織16家上市銀行開會,要求他們配合證券稽查。現正與銀監會積極協調,擬共同發文,加強執法合作,及時防範 化解金融風險隱患。據財新記者瞭解,過往案例中,由於銀行及員工與其大客戶利益互相牽扯,銀行和個別銀行員工為討好大客戶,也存在「通風報信」的行為,如 此容易「打草驚蛇」。

  美國威凱平和而德律師事務所周汀介紹說,美國證監會(SEC)可傳訊嫌疑人,而聯邦調查機關(FBI)經常與SEC共同行動。「美國FBI經常 介入內幕交易調查,他們有些成員兼具SEC工作人員的身份,比如我們去和SEC開會時,有些人就是雙重身份,佩槍出席。」例如,不久前偵辦對沖基金帆船集 團創始人拉傑·拉賈拉南時,美國當局採取了以往罕見的電話監聽,最終使這位「金融大鱷」原形畢露。

  香港證監會可以在嫌疑人不聽傳訊時申請法院傳票,兩次不到場即可以妨礙司法罪論處。而在中國內地,監管部門尚不具備這些帶有強制性的權力。

稽查退與進

雖然證監會稽查力量較幾年前大大加強,但案多人少問題突出,更彰顯目前證監會監管資源分配的不合理

  為瞭解決證券稽查行刑銜接難的問題,2002年,在時任國務院總理朱基的推動下,公安部設立證券犯罪偵查局,與證監會稽查二局合署辦公。

  目前,證券犯罪偵察局仍在證監會二樓辦公。不過,2006年因公安部內部機構改革,原證券犯罪偵察局的四個處、隊已被納入經偵局序列,將其專門負責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六個直屬分局合併為經偵局的三個直屬總隊。

  雖然證監會與公安部仍在努力加強執法協作,加大對證券市場違法犯罪的刑事追責打擊力度,但前述機構變遷「導致雙方執法銜接面臨了新的挑戰,甚至被業界看作是證券執法刑事打擊的一次退步。」一位長期研究證券稽查的法律專家直言不諱。

  但此消彼長,證監會獲得機會加強了總部的稽查力量。2007年底,國務院批准證券執法體制改革,證監會設立首席稽查以統率稽查局和稽查總隊;合 併稽查一局、二局為稽查局,負責立案、督導、協調等工作;批設成立稽查總隊負責調查案件;另設獨立的行政處罰委員會,對調查完畢的案子進行聽證和審理、做 出行政處罰,全面實施查審分離,以確保各個環節的相對獨立公正性。當年A股創下6124點新高,市值創下30萬億元的天量。

  原稽查一局、二局合併後共40人左右,增設170人編制的稽查總隊後,證監會的稽查力量相對增強。「稽查局是指揮中樞,稽查總隊是直屬的野戰部隊,各地方局及稽查處室為地方部隊,交易所對市場交易進行一線監控,這是當前的稽查執法流水線。」一位稽查局人士解釋說。

  自2008年稽查執法體制改革以來,證監會新增立案案件387起,四年來,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累計92起,2008年20起,2009年19起,2010年28起,2011年25起。

  雖然證監會稽查力量較幾年前大大加強,但案多人少問題仍然突出,更彰顯證監會現有監管資源分配的不合理。

  財新記者瞭解到,證監會稽查總隊編製為170人,實際到位140人,加上各地派駐機構稽查人員近300人,共有稽查執法人員500人左右,不足 證監會機構總人數的六分之一。深圳、浙江、北京、江蘇等市場發達地區稽查人員配置嚴重不足,深圳局稽查人員19名,浙江局稽查人員13名,北京局稽查人員 12名,江蘇局稽查人員10名,與承擔的稽查任務嚴重不匹配。

  相較之下,美國SEC共有執法人員1300名,佔總人數的34%;香港證監會共有執法人員120名,佔總人數的22%。

  北大法學院教授郭靂橫向比較各國證監預算稱,截至2010年底,美國證監會(SEC)僱員3748人,當年財政預算為15.71 億美元;英國金管局(FSA)僱員3300人,財政預算7.48 億美元;香港證監會僱員544人,財政支出約1億美元。中國證監會同期共有人員2598名,財政支出6.6億元,折合每百萬人口的監管人員數不到2人,遠低於國際水平。

  財新記者亦從其他渠道瞭解到,稽查總隊處以下工作人員的身份是事業編制,而非證監會其他部門的參公(參照公務員)編制。

  中編辦有關人士告訴財新記者,2007年證券執法體制改革之時,證監會急於加強這一部門建設,但有關部門需要考慮其他金融部委的人數以保持平衡。

  「我理解,會裡為了盡快加強打擊證券違法的力量,以變通的方式申請成立這樣一個機構。因為要申請到正式編制是非常難的。」一位監管人士表示。

  證監會主席郭樹清表示要直面這一難題。他在1月6日參加稽查人員立功頒獎典禮時,明確提出了要盡快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抓緊配齊配強稽查人員、 鼓勵稽查人員成為特定領域的「專家型」人才,並提高稽查工作的保障水平、優先保證辦案條件、優先保護人員安全、切實保持隊伍穩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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