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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奪公民廣場案 年輕人純真 勇於表達意見 官:法庭應寬容理解

1 : GS(14)@2016-08-16 06:20:57

■因參與重奪公民廣場而被檢控的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昨在判刑後離開法院。謝榮耀攝



【本報訊】前年9月26日重奪公民廣場一役掀起佔領運動序幕,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早前被裁定3罪成立,昨日判刑。裁判官張天雁強調,不應以事後其他更激烈的政治事件來重判3人;又指年輕人勇於表達意見,可貴之處是較為純真,但易流於偏激衝動,法庭應以較寬容及理解的態度,3人非為一己私利而犯案,僅希望進入對他們而言充滿歷史意義的公民廣場,分別判黃、羅兩人80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則判入獄3周,緩刑1年。記者:戴國輝



黃之鋒(19歲)早前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罪名不成立,但他爬欄進入公民廣場,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23歲)不斷在台上呼籲集會人士進入廣場,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同是爬欄入廣場的周永康(25歲)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索閱3人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昨日判刑。辯方昨求情指黃一直關注政治議題,當日犯案僅希望喚醒市民對運動的關注,對有保安員受傷感到不安,他與羅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兩人的報告正面,均獲推薦做社會服務令。周不獲推薦,但他有很強的責任感及公義感,不需輔導或其他形式來協助反省。



■羅冠聰、黃之鋒及周永康前年9月26日發起重奪公民廣場,大批市民到場聲援。

指3人關心社會問題

裁判官張天雁一開始形容3人是學運領袖,來自基層或小康之家,求學期間表現良好,從沒犯上刑事罪行,關心社會問題,對政治滿腔熱誠,熱心參與學運。她強調本案與一般刑事案件截然不同,除考慮案件嚴重性,需要考慮犯案動機,3名被告犯案只因關心社會現狀,表達他們的政治理念,並非為了一己利益或傷害他人。張進一步解釋,年輕人和學生或會因對政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沒違法,本身並無不對,法庭絕對尊重言論及集會自由。年輕人可貴之處是往往較純真,不須顧實際利益,可能較衝動偏激及不想後果,就如錢幣兩面,有美好一面,亦有缺失一面。當年輕人為了表達意見而犯法,法庭除考慮行為及引致的後果,亦應採取較寬容及理解的態度,嘗試了解背後的犯案動機。張官又指重奪公民廣場,早於佔中及往後其他更激烈的政治事件發生。若她考慮後來的政治環境而判3人阻嚇性刑罰,對他們並不公平,何況3人的行為相對後來不同的政治事件而言其實溫和得多。3人一直主張和平理性非暴力,當晚最可能受傷的是他們及其他集會者。



行為鹵莽但非十分暴力

張官稱無忘記有保安員因阻止集會人士入廣場而受傷,當大批集會人士從圍欄跳下及強行推閘,的確有機會令在場人士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3人的行為鹵莽,但並非十分暴力,也沒有刻意傷害警員或保安員。張又指羅冠聰的刑責較重,不斷煽動他人擾亂秩序,但他亦在台上不斷呼籲集會人士要遵守秩序,注意安全,又提醒他們有法律風險。儘管3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但張官認為他們在被捕、調查及受審期間一直表現合作,承認所做的行為,僅就有關行為是否構成罪行提出抗辯。張指他們就保安員受傷一事致歉,願意承擔法律後果,羅更向感化主任稱會有所反省,將來以其他合法方法表達政見,故認為可判3人社會服務令。張官判黃80小時社會服務令,羅則判120小時,由於周已被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取錄,將於下月修讀為期一年的碩士課程,他實難以履行社會服務令,考慮他的例外情況,判他緩刑。案件編號:ESCC2791/15羅冠聰在今屆立法會選舉港島區參選,該區其他參選名單,請參閱本報立會選戰網站http://hk.apple.nextmedia.com/legco2016/region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816/1973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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