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證券遲報可疑交易 遭罰600萬
1 :
GS(14)@2014-07-11 15:24:01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0710/news/ea_eaa4.htm
【明報專訊】香港證監會調查平保(2318)旗下的平安香港證券,發現它違反洗黑錢守則,亦未有及時向當局舉報可疑交易,昨日被證監罰款600萬元。證監會表示,案件涉及嚴重的內部監控缺失,市場絕不容許如此輕率的態度。平安證券則回應指出,對裁決深感遺憾。
證監會表示,平安證券在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期間出現多項內部監控缺失,包括在2010年10月至11月期間,其客戶進行一連串可疑交易,但儘管已有多項明顯的可疑象,該行仍沒有即時跟進,更沒有依照規定在「在合理範圍內盡快」披露,而是拖延了4個月才舉報。調查更發現,該行並無制訂適當的防止洗黑錢內部政策,及為員工提供防止洗黑錢培訓。證監亦透露,有關調查獲中國證監會的協助。
另一方面,調查又發現平安證券沒有制訂有關處理第三方付款的內部政策。在部分個案中,平安在未取得有關客戶的書面指示的情下,執行第三方付款。亦曾試過從一名客戶的帳戶付款予該名客戶的女兒,但該名客戶的女兒當時是平安證券的客戶服務主任。
在各項違規情下,證監會向平安證券罰款600萬元。證監會表示,這罰則已考慮到平安採取的補救行動,包括聘請新的管理團隊及行政總裁。平安證券則表示深感遺憾,但尊重證監會決定。該行強調,近三年間已進行系統性改革,全面優化內部監控機制。
2 :
GS(14)@2014-07-11 15:24:46http://www.sfc.hk/edistributionW ... ws/doc?refNo=14PR87
中國平安証券(香港)有限公司(平安)因犯有嚴重內部監控缺失及其他事項,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600萬元(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於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間,平安沒有:
制訂防止洗黑錢活動的內部監控程序(註2及3);
主動辨識和及時向證監會及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可疑交易(註4及5);
為員工提供防止洗黑錢培訓;
制訂及遵循適當及有效的程序以在執行付款時保障客戶資產;
有效地傳達及執行有關僱員交易的內部政策;
執行有關地址證明的開戶程序;及
設定有效的合規職能。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平安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平安已就內部監控缺失採取補救行動(包括聘請新的管理團隊及行政總裁),以及平安同意委聘獨立審查員以確認其已執行新的程序及有關程序能妥善地運作。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本案涉及嚴重的內部監控缺失。平安採取了適當的應對措施,使其避免承受更嚴厲的處分。本案向業界發出了明確的警告訊息,就是市場絕不容許輕率的態度。”
對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調查本案,證監會謹此公開致謝。
完
備註:
1.平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2.證監會於2009年9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條發表的《防止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的指引》於有關期間內生效。由2012年4月1日起,該指引由證監會發出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及《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取代。
3.持牌法團應就辨識及舉報可疑交易制訂適當的制度及監控措施。首要步驟是充分了解客戶的業務及財政狀況(透過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及持續監控),藉以識別出屬於不尋常交易的一項或一連串交易。持牌法團亦應制訂就對內向高級管理層及對外向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舉報的相關程序。
4.聯合財富情報組由香港警務處及香港海關的人員組成,負責接收有關可疑金融活動的舉報。
5.《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規定,凡任何人懷疑任何財產是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曾在與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擬在與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該人“須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將該懷疑向獲授權人披露。
6.有關上述事宜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