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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乎情:妄想廿三

1 : GS(14)@2012-05-04 23:42:00

http://www.sharpdaily.hk/article/sup/20120504/86028
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商標、專利等,正因是產權,可被剝奪,有需要保護。其他有形產權,例如動產與不動產,有保護私有產權法律,可循民事程序追究侵權者,更早已有清晰明確刑法保護,例如,不誠實地永久剝奪屬他人財產,即構成「盜竊罪」。惟無形知識產權,卻在相對後期才有刑事條文保障,出翻版碟(較技術性描述為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最高可被判罰五十萬及判監八年。
這次擬修例最大爭議的所謂「戲仿」或「惡搞」,理論上從對上一次修例起一直有刑事責任,不過之前沒有明文伸延至網上(無需經過實物媒體)的「惡搞」。
社會科技日新月異,法律也需與時並進。口頭誹謗必須證明有實際損失方可起訴,發表文章誹謗則不設該門檻。隨着科技日新月異,電台、電視台廣播越趨流行,法律也跟着改,經電台、電視台發佈的口頭誹謗亦當作文章誹謗論。
知識產權,一直是已發展國家與尚在發展國家角力戰場。政府執法公正性一旦失卻市民信心,任何有可能有意或無意地收窄自由空間的法律條文,即會刺激市民神經。以「非法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為例,一旦被濫用,可用作檢控身懷螺絲批者,即使被告為裝修工人有合理辯解,也有被先檢控後被迫上法庭辯護的風險。政府一直解釋條例非為政治打壓,惟受累於其民望低及一些不合理前科,難怪一直未能令網民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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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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