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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跟踪了

http://magazine.caixin.cn/2011-09-16/100306078.html

   一起北京最大的非法出售、提供、獲取個人信息案,揭開一個隱秘市場的冰山一角。面對不設防的個人信息體系和失控的電信業,高官和庶民同憂
財新《新世紀》 記者 羅潔琪 趙何娟
你可能被跟蹤了——無論你身處何方,手機定位系統都能如影隨形。Petar Kujundzic/Reuters

 

  你可能被跟蹤了——無論你身處何方,手機定位系統都能如影隨形。只要你的手機處於開機狀態,然後輸入你的手機號碼,幾秒鐘之後,你的行蹤就變成電子地圖上一個移動的小紅點,精確度達到5米-50米。

  電腦屏幕前的窺視者,可能是某個「私人偵探」調查公司,或者與你有情感、財產和利益糾葛的人。「1000元定位一個月」,這是行情;通過QQ聊天,就能匿名完成交易。

  這不是電線杆上的小廣告,而是北京的真實案例。一起導致23人走向被告席的案件,被稱為北京最大的非法出售、提供、獲取個人信息案。目前,此案正在二審中,終審判決即將做出。

  此前的8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這起非法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案子作出有罪判決。23名被告中,部分是江湖上的「私家偵探」,1名是中國移動授權單位的職員,5名是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的客服人員和電信營業廳的服務員。

  法院認定,他們利用工作之便,將手機用戶的定位信息、電話清單、姓名和家庭地址等個人信息非法出賣給私家偵探,以作調查婚外情和討債用。

  知情人士告訴財新《新世紀》,這起案件由一名「嫉妒的官太太」無意中揭開。一名退休副部長的妻子,因懷疑丈夫有外遇,委託私家偵探調查追蹤丈夫,最終導致前副部長的隱私被洩露。

  這揭開的不過是一個隱秘市場的冰山一角。近幾年來,在全國各地,此類案件早已不新鮮。

  2008年,北京市公安局等機構頒發《關於辦理偵探公司討債公司違法犯罪案件工作會議紀要》稱,偵探公司和討債公司從事法律禁止的調查個人隱 私、代人追討債務活動,通常非法使用竊聽、竊照、跟蹤、定位等專用設備,實施監視、恐嚇等違法行為。這兩類公司共享資源,正向著產業化、網絡化、聯盟化的 方向蔓延。

   針對日益氾濫的犯罪,法律對於個人隱私和利益的保護明顯滯後。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明確規定了新罪名,即「非法獲取、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在此項罪名之下,每年都有零星的私家偵探和電信公司的基層工作人員被定罪入獄。

   但是,「光打蝦米,不打老虎」,迄今還沒有一個電信運營商作為單位犯罪被告走上法庭,為客戶隱私被外洩而負責。由於利益毫髮無損,電信運營商的神經並沒有真正被觸動,其內控機制未能有效發揮作用。面對不設防的個人信息體系和失控的電信業,部長和庶民同憂。

陽光下的犯罪鏈

  「幫你追蹤老公、發現『小三』、為離婚取證、逮住『老賴』,請聯繫楊總。」無論是報紙還是網絡,均可見類似廣告。在騰訊QQ的虛擬空間上,也有類似「全國偵探調查群」的交易平台。私家偵探和電信公司職員的關係人就活躍在上面,尋找客戶,開拓信息來源。

  謝新沖是這個交易鏈條上游的賣家。他是北京京馳無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運維部經理,其公司獲中國移動北京授權,從事手機定位業務。他本人可以出售手機定位軟件,也可以根據手機號碼進行定位。

  據法院認定,從2009年3月至12月,謝新沖先後對90餘個手機號碼進行定位,獲利9萬元。所有的交易,都是私家偵探通過各種關係自動找上門來。

  儘管中國移動對京馳無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有明確要求,如果對某個手機定位,機主必須知情。但在實際操作中,這樣的要求僅僅停留在紙面上。

  同案犯劉海亮是北京雷霆九州商務調查中心的負責人。當他招攬到生意後,就會找謝新沖購買定位軟件。劉海亮只要瞎編機主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然後 把手機號碼告訴謝新沖,就可以買到定位軟件。激活後的軟件,瞬間成為精準的監控中心。所有能上網的計算機,都能成為運行的平台。

  剛開始時,謝新沖會讓對方提供被定位人的身份證和書面的同意書。交往多了後,這些手續都在默契中被偽造,而中國移動對此環節缺乏有效監管。

  劉海亮不僅僅是買家,同時還是「販子」。程春郊是劉的同行,北京市安信達信息諮詢中心負責人。最初,程通過劉海亮從謝新沖處購得定位軟件,價格是1200元,一個月可以對一個手機號碼做50次定位。事後,謝返回介紹費200元給劉海亮。

  熟絡之後,程春郊又成為「二道販子」,為北京龍江君威信息諮詢中心的劉紅波提供定位信息。劉紅波主要利用騰訊QQ,註冊了「騎驢裸奔」「別理我 煩」等暱稱,通過QQ群發佈信息,在網上尋找客戶和獲取個人信息的渠道。法院認定,2009年3月至12月期間,程春郊一共提供了29個手機定位給劉紅 波。

  同時,劉紅波又向程春郊出售座機通話水單(業內行話,即清單)、座機名址、車輛檔案信息、手機通話水單等。至於交易行情,250元購買三個月的固定電話水單,500元購買兩個月的移動手機通話水單。

  劉紅波提供的信息,來源於中國移動10086客服、中國電信客服部投訴處理中心的職員,以及中國聯通營業廳的工作人員。這些職員在上班期間,把辦公系統上的手機用戶信息,以短信的方式直接發給男朋友或者親戚等關係人。

  在本案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電信運營商工作人員,均是勞務派遣人員。其勞動關係在勞務派遣公司,和電信公司只是用工關係,無論薪水還是待遇,都處於公司的最底層。

  一位曾任職於中國移動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的人士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公司大量使用勞務派遣的員工,約佔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他們的薪水比合同制員工低很多,隨時有被退回的風險,所以積怨甚多,流動性很大。

  這部分群體及其親戚朋友,成為眾多「私家偵探」盯上的消息源。其中一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派遣勞工,在中國移動擔任營業廳職員,從2009年3月 至12月,共出售200多條機主信息,每條50元,獲利1萬餘元。他供述,出售客戶信息是因為「工資少,想賺外快」,儘管他和中國移動簽署了保密承諾書。

  另一個是來自中國聯通門頭溝區營業廳的引導員。他使用營業廳空著的電腦查詢信息,然後出售座機、手機的機主名址和通話記錄。

  這樣的交易網絡,在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這三大電信運營商中均存在。

定位如影隨形

  近年來,隨著LBS(Location Based Service,位置服務)從技術到商用的成熟,商業化的定位服務已從早期的GPS簡單車載定位,發展到如影隨形的移動定位技術,在大眾生活中無孔不入。

  移動定位即在無線狀態下,基於通信位置的定位服務。手機用戶可以通過這項服務,方便且精準地知道自己所處的準確位置;同時,他人也可以對手機用戶進行定位並進行實時監測和跟蹤,有的甚至可以使被控對象實時顯示在監控中心的電子地圖上,一目瞭然。

  「精度為5米-50米;在所有呼叫環境中,只需要幾秒鐘即可啟動第一次定位;靈敏度極好,可突破高阻擋環境的阻礙,每隔2秒鐘連續定位。」這是流行的GPSONE定位方案,該技術是無線網絡輔助GPS和CDMA三角定位的結合。

  無論中國移動、中國電信還是中國聯通,均將此技術應用於發展位置業務,其定位目標包括車載和人。

  以中國移動開發的家庭成員定位業務為例,服務的初衷是方便監護老人和兒童。一般來說,兒童家長或老人子女為定位發起者,老人和兒童為被定位者。 被定位人去營業廳或者發短信授權,就可以辦理監護人對其進行位置查詢的業務。監護人獲得授權之後,就可以對被監護人發起定位,以後,無需被定位人另行同 意。

  中國移動各省的子公司負責委託各類合作夥伴,尋找業務平台,共同運營家庭成員定位業務。合作夥伴負責平台的開發、升級和運維等運營支撐工作。謝 新沖所在的北京京馳無限通信公司,就是獲得中移動授權的合作夥伴之一,該公司對外提供定位服務,包括企業外勤人員的考勤,智障人員、老人、兒童的監護。向 此類位置業務公司購買了定位軟件之後,就可以實現跟蹤。

  謝新沖作為運維部的經理,負責銷售定位軟件與維護。當他與私家偵探達成交易默契之後,就可以架空中國移動的各項保密規定。謝承認,他為調查公司做定位就是為了掙錢,把應有的手續省略。可見,在「被定位者知情」的關鍵環節,中國移動的監管完全失效。

  事實上,LBS的應用領域已非常廣泛,目前較普遍的商業用途包括四大方面:一是上述小孩和老人手機定位跟蹤服務;二是用戶已普遍頗為熟悉的電子地圖;三是公司用於管理員工工作狀態、車輛調度等;四是全面應用於公安、安全等特殊領域。

  定位服務的巨大市場前景,也為電信運營商所看重。早在2007年,中國移動就在遼寧瀋陽成立了位置產品基地;中國電信也力圖在這場競爭中瓜分市場。其廣告宣稱:擁有更高的捕獲靈敏度、首次定位快、定位精度高等。

失控的隱私

  業內人士分析說,由於涉及個人隱私,定位服務的很多功能並未在社會上做廣泛宣傳,但已實際應用到很多領域。由於法律和監管滯後,其合法邊界非常模糊。

  2011年,中國移動和北京市政府合作了一個重大項目,建立「北京市市民出行動態信息平台」。這個平台是以中國移動北京的1700萬手機用戶數據為基礎,通過位置技術獲取手機用戶的實時定位信息。這是否會造成個人隱私被侵犯,曾引起巨大爭議。

  毫無疑問,前述四大方面的定位技術應用領域,需要分類監管。對於其合法界限要從法律上予以釐清,並輔以相應的監管制度和懲處。

  例如,人們可能不太熟悉的第四類「特殊領域的定位監控」,因涉及權力機關,更容易被濫用。這樣的案例在實際生活中並不鮮見。如2010年,山西 夏縣教育局長短信舉報縣長後,半個月內遭遇電話被監聽、手機被定位跟蹤。此案中,夏縣公安局即是在縣長指示下,違法濫用了定位監控措施(參見本刊2010 年第45期「舉報之殃」)。

  今年8月下旬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有關「技術偵查」內容,涉及包括手機定位等秘密偵查措施。學界擔憂,這些手段會嚴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隱私等權利,必須加以嚴格限制。

  除了公權力濫用,定位服務市場的核心環節——電信業,也還處於極為混沌的狀態。

  在北京審判「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的同時,陝西西安又破獲更大規模的同類案件。西安、咸陽等七個城市共計1394萬手機用戶的個 人信息被非法出售,包括機主姓名、家庭住址、生日等個人隱私。這個數目佔陝西全省手機用戶的70%左右。警方偵查結果顯示,犯罪的源頭再次指向電信運營商 及其關聯方的「內鬼」。犯罪嫌疑人周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技術人員,為陝西省一電信運營商研發和維護計費經營系統。他利用工作的便利,進入電信公司的客戶數 據庫,輕而易舉地獲取信息並賣給「下線」,獲利3萬多元。

  案發後,電信運營商沒有對公眾作出任何道歉或者承擔單位違法的責任。這已經成為中國電信企業對客戶隱私洩露事件的慣常態度。

誰的責任?

  在謝新沖等人的案件中,他所任職的京馳公司在一份情況說明書中稱,公司未開通SIM卡語音功能,謝新沖私下為他人所做的個人手機定位,非公司經營業務,其行為與公司無關。

  京馳公司尚且「無責」,那麼授權其從事手機定位業務的中國移動,就更容易撇清責任了。

  此案中,電信運營商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均是具體涉案的基層員工。比如黃偉帆,一位中國移動北京公司的10086客服中心職員,將工作中獲得的機主信息以每條50元的價格非法出售。

  中國移動向法庭提交了職員的《保密承諾書》等內部文件。據承諾書,員工必須嚴守保密義務,不得隨意透露客戶保密信息,更不允許出賣這些信息。

  這些客戶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通話記錄、話單信息、短信和彩信內容、客戶訂購關係等。這些信息分別存儲於電信運營 商的多個系統,包括BOSS系統、網上營業廳系統、經營分析系統、廠家OMC系統、位置服務定位平台、移動定位系統、綜合信息查詢平台等35個系統或平 台;在這些系統或平台工作的人員,都有相應的權限接觸這些信息。

  中國移動還有《移動電話查詢規定》《客戶信息保密規定》等管理制度。《客戶服務中心間接合同員工管理辦法》中亦有專門的「安全管理辦法」。中國 移動北京公司客服中心綜合部2008年10月出具的一份《關於員工遵守<客戶信息保密規定>的點評》稱,「員工如有違反將根據情節嚴重給予處理,更為嚴重 者將負法律責任」。

  但相比於唾手可得的利益,這些內部協議和管理規定實施起來並不得力,反倒可以成為公司面臨相關案件時的「擋箭牌」。

  一位中國移動前員工說,由於客戶信息存儲涉及的鏈條很長,接觸洩密信息的人員眾多,加之層層利益關係,很多時候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相互吃回扣」,監管容易落空。

  謝新沖的辯護律師姜少衛也稱,電信行業存在嚴重漏洞。規則缺失和監管不到位,是導致謝新衝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如果中國移動對被定位人不僅要求書面確認,更要求被定位人以手機短信確認,那麼謝新沖還有機會犯罪嗎?

  北京郵電大學教授婁耀雄認為,電信業的信息保密,在技術上完全可以實現。最關鍵的措施是追究電信企業高管責任,讓洩密事件與其職業生涯掛鉤。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認為,「單位如果放任員工的違法行為,那就是間接故意」。如果電信企業只是白紙黑字地制定一些內部制度,高高掛在牆上,而對員工的監管不到位,對普遍出現的問題不追究,就應該負責任。

  刑法修正案(七)對非法獲取、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規定了包括對單位犯罪的制裁——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相應處罰。但迄今為止,全國沒有一起單位犯罪被追究的案例,也沒有電信企業主管人員或相關負責人為此被追究刑責。對不斷被曝 光的洩露客戶信息事件,相關電信企業均保持沉默,鮮有公開道歉或對外公佈內部問責情況。

  周漢華對財新《新世紀》記者說:「迫切需要加強對電信行業的監管和懲罰。光打蝦米,不打老虎,很難解決問題。」他認為,不能讓違法的電信大鱷逍遙法外,如果某個地方的公檢法機關走出這一步,那將成為革命性的判決。

  企業缺乏自律時,政府的外部監管和事後問責,乃至相關立法均缺席。迄今,中國尚未出台《電信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前者難產二十多年,後者的立法在近十多年間徘徊不前。

  甚至,中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還沒有「隱私權」的字眼,實踐中對侵犯隱私的保護只能適用有關名譽權的規定。周漢華稱,應盡快將相關立法提上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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