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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亟需修改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1-29/100351121.html

   藥品安全事故頻發,原因在於市場機制扭曲,監管體系失靈。亟需修改法律,使「政府之手」與「市場之手」同時發揮作用
周漢華
 

  近年來,國內藥害事件、藥價虛高、假藥等現象不時出現,藥品安全形勢面臨嚴峻挑戰。一方面,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對藥品必須有一套專門的管理制 度;另一方面,藥品歸根結底還是一種商品,必須符合市場規律,由市場發揮基礎性調節作用。藥品安全管理其實就是處理好藥品的上述雙重特性之間的關係,使 「政府之手」與「市場之手」同時發揮作用。

  解決現階段中國藥品安全問題,亟需在與市場化改革、監管制度重建、治道變革等整體改革同步推進的前提下,修改完善《藥品管理法》,實現制度創新,不能簡單寄希望於嚴刑峻法。

藥品安全問題成因

  中國藥品安全事故頻發,首要原因在於藥品市場機制扭曲,使市場無法發揮其基礎性作用。首先,中國的藥品生產與經營環節已經高度市場化,但是,由 於醫藥不分和現行的醫療機構管理體制,使藥品使用環節一直壟斷在醫療機構手中,終端用藥者無法做主,公平競爭規律難以發揮作用。壟斷環節成為整個制度的瓶 頸,扭曲整個藥品流通的市場秩序。其次,中國藥品生產企業多達4000多家,數量居世界之冠。這與藥品生產所需要的高投入、高風險、高收益要求格格不入, 導致大量低水平重複和惡性競爭,難以形成有序競爭格局。這在很大程度上源於行政審批過多,每一項審批都會為行政權力干預市場主體的自由意志提供新的機會。 這在其他受到過度管制的行業已得到反覆證明。由於市場機制在生產與使用環節均被扭曲,藥品安全顯然失去了「看不見的手」所能提供的保護。

  同時,中國藥品監管體系也存在諸多「失靈」問題。首先,地方政府出於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父愛情結」,使藥品監管部門的公正執法、獨立監管 受到很多影響。其次,《藥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監管目標)可以基本歸結為「保障藥品安全」,儘管它也規定了類似於藥品價格這樣的問題,但在實踐中,社會 各界詬病最多的藥價虛高問題與藥品監管部門關係不大;至於保障藥品高投入的回收,不但《藥品管理法》沒有做任何規定,也難以受到藥品監管部門充分關注。過 於有限的監管目標,必然造成實踐中的價值衝突以及無法可依的局面,使有限的監管目標也無從實現。此外,由於缺乏對藥品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督和制約,導致藥品 領域惡性腐敗大案時有發生,進一步損害了其公信力、權威性和獨立性。

現行法律之弊端

  《藥品管理法》對於什麼是藥品、什麼是新藥、什麼是輔料、什麼是使用、什麼是假藥、什麼是劣藥,這些最為基礎的概念都缺少清晰、明確的定義,對於假藥和「按假藥論處」的關係處理也未能保持一致,由此導致實踐中存在很大的認識差異,無法有效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藥品管理法》過於依賴事前審批和事後的責任追究,對於過程監管的規定非常薄弱,法律依據非常有限。藥品信息披露機制是各國藥品過程監管中最為 重要的環節,但在《藥品管理法》中只有非常簡單的規定,執法實踐中更是充滿各種各樣的阻力。監管部門更願意行使事前審批權和事後處罰權(實質是罰款權), 不善於也缺乏能力進行過程監管。此外,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經常只在有死亡等嚴重不良反應發生後才予以通報,很難做到快發現、快報告、快調查、快處理、快公 佈。

  《藥品管理法》重行政處罰,輕民事責任追究。加之中國民事侵權法在懲罰性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等方面的侷限性和民事訴訟機制的高成本、低收益,使 藥品民事法律責任追究機制設計無法調動民眾的積極性,參與對違法行為的監督。至於國外藥品法律中以犯罪加以制裁的行為,《藥品管理法》或者「以罰代刑」, 行政責任吸收刑事責任;或者只規定行政法律責任,使大量應追究刑責的行為逃避於刑事責任體系之外。

  《藥品管理法》集中規範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經營企業的行為,對於醫療機構的藥品使用則缺乏實質規定。由於中國醫藥不分,藥品使用環節的80%以 上都集中在醫療機構,但卻長期處於藥品管理部門的監管範圍之外,而衛生部門由於管辦不分,也難以真正監管醫療機構的用藥行為,形成管理真空。

  《藥品管理法》以行政權力為中心,而不是以風險管理為中心,諸如風險預警、監測和評估,不良反應報告、安全標準,安全事故處置等重要的內容既沒有在實體內容中,也沒有在法律責任部分得到體現。

  《藥品管理法》對於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行為沒有作故意與非故意的主觀情節區分,明顯不符合法律責任追究的法理基礎;對於違法主體、危害性、 風險程度和監管方式都大不相同的假劣藥「生產」與「銷售」兩種特性不同的行為,也不做區分,以同樣的責任加以追究,其效果可想而知。法律責任規定過粗,不 但沒有產生執法人員創造性適用法律的局面,反而導致裁量權的濫用以及守法主體的守法成本上升,使法律的可預期性目標無法實現。

  《藥品管理法》雖然授予了藥品管理部門大量的實體性權力(實質應該是職責或義務),但對於這些部門怠於行使權力的不作為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卻缺乏責任追究的規定,導致有義務可以不履行,或者法律規定的責任難以落實,使法律責任制度失去應有功效。

  《藥品管理法》簡單照搬《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處罰種類方面,對於那些實踐證明能夠派上用場的處罰手段(如責令暫停銷售、信息強制披露等)沒有明確規定,難於把握;在處罰適用方面,缺少藥品管理的特點,導致藥品執法與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

  《藥品管理法》自1984年制定,2001年修訂以來,出現了異地設庫、網購、郵寄藥品、連鎖經營、出口、輔料管理等新情況、新問題,對此現行法律都缺乏規定,有必要盡快修改。

修改建議

  根據前述分析,《藥品管理法》修改應在如下幾個方面有所創新。

  ——加大刑事責任的處罰力度和有效性。更有效地發揮民事責任機制的作用,調動社會監督力量。優化行政責任設計,提高行政執法的有效性,包括確立累犯加重處罰制度;確立對法人和自然人的「雙罰」制度;建立有效的行業禁入制度;優化罰款處罰設定方式;完善沒收制度。

  ——加強行政問責力度,從事後的行政責任追究入手,倒逼管理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實現從權力中心到責任中心的轉變。

  ——加強對過程監管的要求,從事後責任追究向事前風險預防,從管理型向服務型,從直接權力行政向信息披露行政轉變,從事後處罰型模式向事前、事中、事後全程信息披露型模式轉變。

  ——對於現行《藥品管理法》中有義務性規範而缺乏法律責任的,應在法律責任中直接銜接上相應的責任;有法律責任規定而缺乏實體義務性規定的,建議其他部分在修改時補充相應的義務性規定。同時,也應加強《藥品管理法》與《實施條例》《流通辦法》等的銜接。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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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博弈五年 徵地補償條款獨自闖關

http://www.infzm.com/content/85258

強拆、低補償,過去多年來,這樣侵犯農民土地權益的事件越來越多,修訂《土地管理法》的呼聲也水漲船高。但看不見的阻力讓這部修正案過去曾連續兩年列入立法計劃後無疾而終。現在,這部法的修正案終於進入審議階段,但它究竟能否通過尚未有定論。

一部5年前就被列入本屆人大常委會審議日程的法律修改草案,終於在半個月前擺上了人大常委們的案頭。

2012年12月24-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召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首次上會審議。這已是本屆人大常委會的倒數第二次會議。

作為中國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基本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頒佈後,只在1998年作過一次修訂,距今15年之久。土地管理法修訂在2009、2010年連續兩年進入當年人大立法計劃,但每到年末均還不見蹤影。

相比2009年國土資源部洋洋灑灑修改了數十條的內部徵求意見稿,最終面見人大常委們的修正案只剩下了一條改動——有關徵地補償標準的第47條。

「大修內容多,意見分歧大,短期內難有結果;只上一條,容易通過。」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宏觀室主任黨國英如是理解。

聚焦「補償標準」

即便只有這一條修訂,《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2012年年末上了人大常委會作初次審議時,也並未表決。

遵照立法法設定的立法程序,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要經過三次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不過,如果是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也可初審表決。

土地管理法當屬部分修改,因為只改了一條——刪去了「按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總和不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改為「公平補償」這一基本原則,就是按市場價格或同類土地的價格進行補償。

在長期代理拆遷官司的律師王才亮看來,已公佈出的上述修訂,突破意義有限。

因為現有的土地管理法已經賦予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30倍」補償上限的權力。實際操作中,不少沿海發達地區也早已身體力行。

「文字上刪除30倍上限,更多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固定。」王才亮律師指出。

正因為此,包括黨國英在內的一些專家原本估計一次通過的可能性很大。「給出的只是單一的修改,原則性的提法,不該有什麼爭議」。

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賀雪峰卻反對修改第47條。他給出的理由是,一邊是東部發達地區對於「30倍」的事實突破,徵地農民一夜暴富;另一邊是中西部地區遠未達到30倍的上限,拆遷矛盾突出。「既然如此,取消30倍上限的實際意義在哪裡?根本不需要改。」

最近的這一次常委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接受《南方都市報》採訪時給出的說法是,目前關於徵地補償標準的設定仍存在不同意見,二審可能要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徵地補償的計算方法。本屆任期內尚有一次常委會,將於2013年2月召開,是否連續審議未定,但審議工作並未擱置。

條例坐等修法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能否在年內表決通過,還直接關係到另一部相關政府條例的出台時間表。

半個月前閉幕的常委會上,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對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做了這樣一句說明:「當前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第47條涉及的徵地補償問題。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後,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北大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指出,這一條例就是《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條例》——溫家寶總理2012年3月提出的本屆政府任期最後一年「一定要做,不留給後人」的五件難事之一。

2012年年中,媒體曾遍傳該條例已由負責起草工作的國土資源部上報至國務院,業界樂觀估計這件難事有望年內解決。

當時的樂觀者忽略了關鍵的一點,條例出台的必要前提是,作為其上位法的土地管理法在相應的基本原則上作出修訂並給出授權。「修改第47條並上會就是為瞭解決條例出台的法理問題。」姜明安分析道。

在第47條的修改中,確定補償基本原則的同時,也授權國務院負責制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下次會議時間是2013年2月,屆時將是上述目標能否在本屆政府任內完成的最後機會。

但從法律流程分析,北大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對此毫不樂觀。「即便2月的會議表決通過,國務院還要走公開徵求意見等法定流程,技術時長就要一個月。理論上有可能,現實的可能已經不大。」

「既然條例本屆有可能出不來,要等下屆了,修改一次法律不容易,應該系統性地修改,多考慮一些現實問題。都等那麼久了,不急這幾月了。」姜明安顯然並不贊同這一次的臨門小修。

從大修到小修

2008年納入本屆人大立法規劃後,2009年國土資源部就拿出了第一版的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業界就此展開討論。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嚴金明,也是從那一年開始不斷接到各個相關部門牽頭的研討會邀請。

在嚴的印象中,提出修改的遠遠不止第47這一條,「修訂量很大」。當時有媒體獲得了這份內部徵求意見稿,報導稱覆蓋了集體土地流轉、使用權到期處置、宅基地權利、土地交易、徵地及其補償、土地調查登記等方方面面。

那是包括嚴金明在內的不少土地學者最期待的修法走向。「終極目標是城鄉同地同價同權;按照緊迫性排序的話,先修徵地制度和集體土地流轉,再做地籍管理,也就是明確產權。」 

這跟國土資源部內部最初的大方向並無二致。2008年的一次座談會上,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也提出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核心是在農村集體土地財產權實現的形式和制度上的改革。

回溯過去5年的公開報導,修法範圍的縮小恐怕在2011年就已確定。

當年4月,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在透露修法工作正式啟動時,表了一個態:「在我看來,中國目前完善徵地制度的重點,主要應該放在對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上,這是更為急迫的問題。」至於此前各方同樣重點關注的集體土地流轉問題,甘藏春的觀點是「複雜,時機不成熟」。

幾乎完全相同的表述出現在本次常委會土地管理法修訂說明會上,之所以只修改第47條,主要考慮是當前土地管理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土地徵收的補償安置問題,這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問題之一。

2012年12月中國社科院發佈的《2013年社會藍皮書》稱,近年來,每年因各種社會矛盾而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多達數萬起甚至十餘萬起,而對各類群體性事件的形成原因的分析表明,徵地拆遷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佔一半左右。

至於更大範疇內的土地管理法修法訴求,相關修法領導小組經過調查和反覆論證,認為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關係重大,涉及的問題較多,有些問題還在探索試驗,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以分步解決為好。

「儘管與期待有些距離,我還是要承認,不管修多修少,至少還是修了,大方向是好的。」儘管覺得突破意義不太大,嚴金明還是認同哪怕些微的修改。

修法博弈

土地管理法修訂工作啟動5年,現在看來,落到紙面的只有土地補償標準問題。

對於這個階段性結果,全國政協委員、清華教授蔡繼明直言其「避重就輕」。在他看來,徵地補償標準只是徵地制度改革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界定徵地的範圍、明確徵地的主體、改變徵地的方式等等一攬子問題。

嚴金明表示,如果單純地提高徵地補償標準,而沒有後續的配套措施以及產權主體的明確,可能導致修訂徵地補償標準的受益方反而不是最需要保護的農民,矛盾同樣得不到解決。「這將是最糟糕的一個結果。」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周其仁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他已經在一篇文章中表明了觀點——希望「明確誰是土地交易主體的問題」,特別要讓「農民成為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明確了參與土地市場各交易主體的法律地位,把不當徵用的土地還給市場配置,假以時日,我們或有機會看到一個「價格機制配置土地」的市場。

但現實的情況是,即便只是對徵地補償標準這一條進行原則上的修訂,依然存在意見分歧。「這是一個零和遊戲,徵地和賣地收入之間的級差,主要就是進入地方財政。農民收益的上升,必然帶來地方收入的減少。」王錫鋅直接點破。

如果本次土地管理法修訂通過,本屆或者下屆政府就可以緊接著根據原則出台具體的執行條例,更明確和清晰地實現上述目的,利益受損方必然會設法繼續拉鋸。這或許是條例最終可能很難在本屆政府任上達成的深層次原因。

中國需要一部一攬子解決土地問題的基本法律,但現實情況是,中國在土地方面問題很多,在緊迫性上是有差別的。那勢必經過漫長的利益博弈,立法過程會拉得很長。在王錫鋅看來,「只要立法部門仍然堅持系統性考慮解決土地問題的大方向,現階段先各個擊破,不妨看作一種修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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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心管理法 蔡東豪 Tony Tsoi


2013-08-01  NM
 
 

 

麥肯錫香港區負責人倪以理勇敢地在《蘋果日報》「金融中心」版談一個企管人不願公開談論的課題——偏心,文章標題是「偏心才留得住中層菁英」。倪以理指,企業面對的一大難題,是年資長員工流動性近零,有潛力中層員工卻流失嚴重,管理層要留得住中層精英,無可避免要偏心。從商業理論看,倪以理打開潘朵拉盒子。

不只企管人、父母、老師或所有具權威的人,都不願公開承認偏心,因為偏心帶有不公平含意。同一環境,以不同標準看待不同人,偏心的俗稱「大細超」,更能反映偏心的負面意思。偏心不單代表某人受特別優惠對待,同時意味另一些人受到不公平對待。由細到大,我們學會公平的重要,作為一個人,一個組織,甚至一個國家的基本信念,例如美國夢就是基於公平。怎嘗試把偏心合理化,也難消除偏心製造出不公平的負面感覺。雖然不肯公開承認,但偏心確實存在於飯廳、課室、辦公室。不少人不自覺地偏心,口中卻不肯承認。就以倪以理的企業案例為例,客戶面對的問題是,高潛力年輕員工流失率特別高,管理層應否以不同方式栽培不同潛力的員工。支持偏心的企管人,出發點通常是要做對的事,即是說,偏心有理。上司認為某些下屬表現明顯比較出色,顯露巨大潛力,特別栽培是應該的。企管人眼中,一視同仁是怕事表現,有獎有罰更能提升團隊整體表現,因為員工知道做出成績,可得到上司賞識,有助日後升職加薪。因此,所謂偏心,沒負面意思,只是上司勇於認同某些員工的工作表現。企管人認為被特別栽培的員工,曾付出過勞力,成績有目共睹,讓這些高潛力員工感到高人一等,可鼓勵其他人加倍努力,支持偏心是理所當然。

公開偏心牽涉兩個問題:一、好與不好是主觀概念,做得好與否,由誰決定?在上司眼中,某同事做得特別好,以為是公論,但實情是其他同事可能不同意,認為此人只懂拍馬屁。上司以為有理偏心,但這種偏心原來得不到其他人認同。二、工作環境通常是有獎無罰。上司公然偏心的理據是,有獎有罰,是公平做法,但罰的情況其實不多見。倪以理的客戶情況我卻見得多,年長員工穩如泰山,年輕員工轉工轉到眼花繚亂。時間長了,公司累積一大批年資長、人工高、生產力不高的資深員工。在有獎無罰的環境,偏心難以服眾。

最為企管人津津樂道的有獎有罰制度,是韋爾奇(Jack Welch)年代的通用電氣,強制性每年辭退每個部門表現最差員工,比例高達一成。老實說,我從未聽過(遑論見過)有公司做得出,讀者遇過請告知。獎容易,罰很難,人有惻隱之心,總會作出不同藉口,為表現欠佳的同事辯護。理直氣壯地偏心的企管人須妥善處理以上兩個問題,否則偏心會被視為大細超。我認為以上兩個問題甚棘手,因此我十分小心處理偏心這回事。企管人總是高估自己公平處事的能力,並嘗試說服自己,只要透明度高,同事便清楚知道上司偏心的條件,只要上司不偏不倚地偏心,員工便不會出現心理不平衡,可是我對自己的偏心技術,缺乏信心。換句話說,我又怕痕又怕痛,想偏心但信不過自己。退一步,我採取「另類偏心」行為,不公開刻意關照某些人,但儘量令這些有潛質的人感到工作環境是公平的。高潛質員工最看不順眼的,是公司容忍表現差勁員工,散發不公平氣氛,代表公司一是有眼無珠,一是懦弱怕事。我未必敢公然偏心,但肯定不容忍劣行。總有同事求情「他工作不錯是欠佳,但他沒破壞性,給他留下吧。」一個表現欠佳的員工對公司的最大影響,是打擊高潛力員工的工作態度,因為劣行有可能傳染。公司不公然關照也罷,起碼有責任製造一個公平的工作環境。我的經驗是,上司長時間容忍一個充斥二流員工的工作環境,高潛力員工火速say goodbye。

蔡東豪 Tony Tsoi

現任上市公司精電國際行政總裁,他曾任職投資銀行,在《信報》以筆名原復生撰寫財經專欄,對投資及求知有無限渴求,習慣早上四時起床寫作找樂趣。http://www.facebook.com/TONYTONGHOOTS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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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拖拉拉管理法 蔡東豪 Tony Tsoi

2014-03-06  NM
 
 

 

看到一個訪問,成功企管人談企管生涯,由初出道到爬上頂峰,由打硬仗到處理小風波,無所不談。企管人身經百戰,自信過人,看似無畏無懼,原來他的死穴是,跟同事當面談難以啟齒的事情。公司曾經打算關閉一個海外辦事處,須辭退同事,事前他為此失眠。他承認這是他的弱點,完成億元交易,他面不改容,向同事宣佈壞消息,他只想逃避。

這現象不出奇,企管人成功之路主要跟理性有關,我不是指企管人像機械人,欠缺感性一面,但面對一些困難兼牽涉人的情況,對任何人來說,也不易應付。當一些情況的分析框架,不是理性工具,須摻入情感,甚至是強烈情感,很多企管人投降。企管人拚命修身齊家,在自己控制到的範圍,做到最好。拚命控制的事情,包括自己的情緒,例如企管人懂得處理脾氣,不在別人面前動氣。又例如企管人注意自己表露的喜怒哀樂,儘量不讓別人看穿自己內心感受。不過,這一切都是關於自己,做得怎好,也幫不到處理別人的情感。試看剛才成功企管人提及的例子,公司當初決定設立海外辦事處,聘請員工,員工辛勤工作,但礙於一些跟同事表現無關的原因,公司須關閉辦事處,企管人的感覺夾雜著內疚、憤怒、羞恥、害怕、面懵和後悔,這時候企管人最想自己突然消失,不用面對現實。企管人想到須面對接獲壞消息員工的情感,包括失望和不忿,逃避是最常見做法,例如把責任推卸於人事部。可能有人問,處理困難的人事問題,不應該是成功企管人應具備的條件?企管人質素應該是整體和全面,而不是把某部分分割出來。以我經驗,答案是Yes and No。Yes是企管人處事決斷,敢於作出困難決定,這肯定是基本成功;企管人欠缺決斷力,根本不能上位。No是當困難決定牽涉別人的情感,拖拖拉拉未必是壞方法。不少讀者會柴台,請試看下去,細聽我這套拖拖拉拉管理法。企管人處理別人情感,我留意到做法傾向極端,一端是徹底逃避,當看不見,以為能欺騙全世界。另一端是決斷力滿溢,忽然覺得問題嚴重,不立即處理便鑄成大錯,重點是「立即」。企管人認為,兩極端的中間是猶豫不決,是最不理想的狀態。企管人一是當看不見,不要接近,一是須立即動手,總之不可拖延。拖拖拉拉的反面是這兩個極端,我提出拖拖拉拉是一種有效企管方法,是因為我不讚同這兩個極端。試舉最常見牽涉到情感的企管例子:炒人。我看過很多關於炒人的企管書(對,這是我消閒方法之一),重點都是提醒企管人須坦誠,不要轉彎抹角,不要用上企管術語。至於態度,一定要客觀,不要加進情感,整個過程一定要保持冷靜。冷靜?談何容易,如果被炒同事反應不冷靜,企管人怎辦?想到這可能性,企管人解決方法,多數是,由HR處理吧。

我討厭一句說話:「我明白你的感受。」你是你,我是我,我怎能明白別人的感受?被炒同事的感受,我認為我不可能明白,同事反應可能處之泰然,可能晴天霹靂,但我不肯定外表反應就是代表內心感受。沒可能明白的事,我不想估,我不想把一些嚴肅事情付諸運氣。不可能明白,又不想去估,我應做的是,儘量控制我能控制的事情。同事須接收壞消息,我怎耍花樣,都是壞消息。壞消息是會製造壞後果,某程度失望難以避免。我相信期望落差是把壞消息變得更壞的主要原因,同事和公司的期望,原來可能有這麼大的差別。拉近(很難完全消除)期望落差,是企管人應做的事,傳遞壞消息時,同事反應失望,通常是因為雙方期望有別。企管人最佳朋友,是時間。失望是難免,時間是處理失望最有效工具。讓自己有足夠時間去訂立期望,讓別人有足夠時間接收期望,由時間發揮沖淡和沉澱的功能。我的經驗是,拉近期望落差過程切忌速戰速決,最好是拖拖拉拉。

蔡東豪 Tony Tsoi現任上市公司精電國際行政總裁,他曾任職投資銀行,在《信報》以筆名原復生撰寫財經專欄,對投資及求知有無限渴求,習慣早上四時起床寫作找樂趣。http://www.facebook.com/TONYTONGHOOTS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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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中醫藥法》草案管理法、保護法還是建設法?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4109

 

浙江嘉興市中醫院,一名病人正接受針灸等中醫傳統療法治療。中醫藥法草案的出臺,被視為對這一“國粹”的保護性措施。 (CFP/圖)

中醫存廢之爭已久,中國第一部中醫藥法律《中醫藥法》尚未出臺,就已陷入爭議。支持者認為,鼓勵、保護性措施,對陷入困境的中醫藥猶如久旱甘霖,十分必要;而反對者,則擔心不尊重科學的特權保護,或為醫藥安全帶來新隱患。

談《中醫藥法》色變。

“沒仔細研讀過,不宜評論。”一位中國工程院院士拒絕談論。

“不想被卷入中西醫之爭。”南方周末記者聯系了數十位中醫藥領域的專家和學者,幾乎都遭婉拒。

這是一部剛剛走出國務院、走進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12月21日,《中醫藥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一旦草案獲得人大立法表決通過,中國將誕生第一部關於中醫藥的國家法律。

消息一出,旋即引起廣泛關註。

“中藥現代化和中藥國際化或將迎來與以往不一樣的發展。”中醫界人士相信,即將面世的《中醫藥法》會給整個中藥行業帶來利好。

但更多的卻是質疑,“除了要錢要名要待遇,還要特權。”

“中醫診治必須建立明確、公認的醫療規範,中藥的毒副作用必須接受現代醫學的鑒定。獨立於現代醫學而獨舞,即使有專門立法,也無前途。”醫療圈大V劉曄在微博上寫道。

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解讀,《中醫藥法》將著重解決中醫藥特色與優勢淡化、服務領域趨於萎縮、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創新不足、中醫藥人才匱乏等問題。

但這部意在解決中醫藥發展困境的法案,仍舊一出世,便陷入輿論的風波。

中醫藥法=中醫藥促進法?

“看以前的《征求意見稿》,還不如直接改名叫《中醫藥促進法》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貴松表示,法案政策性內容多、規範性內容少,手段多為“鼓勵和支持”,更像“行動綱要”而非立法草案。

不過,他不願過多評論——草案全文將在全國人大一審後才對外公布,“現在談論為時尚早”。

此前公開的《征求意見稿》分為總則、中醫藥服務、中藥發展、人才培養、繼承創新與文化傳播、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六十六條。業內人士預測,草案在此基礎上會略有改動,但不會有顯著區別。

法案在醫院資本布局、中醫人才培養、加大扶持力度等方面做出了諸多有利於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硬性規定,由此也引發爭議,如第十四條:在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和具備條件的專科醫院設置中醫藥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醫病床,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設置中醫藥科室。

“配置多少數量的中醫病床,這應該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四川某高校藥學院教授許添(化名)說,“老百姓會用腳投票,如果中醫的安全性和療效有保證,大家幹嘛不去看中醫?”

考慮到在不少醫院,輸液、開抗生素、B超檢查已成為中醫師的慣用手法,許添有些擔心,一旦法案獲得通過,中醫院是否會借法律保護之名,大搞西醫和西藥,形成不平等競爭?

法案的重權利、輕責任亦招致批評——如第三十五條規定:為了滿足臨床需要,醫療機構可以憑本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炮制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在本機構內使用。醫療機構炮制中藥飲片,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哈爾濱市兒童醫院外科醫生李清晨在博文中寫道,“一個現代藥物的研發和推廣過程多麽複雜,中藥居然僅在縣級政府備案就可炮制。如果中藥不經嚴格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檢驗就輕易地進入人體,將造成多少悲劇?因此而產生的醫療糾紛,將通過何種途徑申訴?”

在反對者看來,以立法手段扶持中醫藥發展並不合適,因為“國家對中醫藥的管理已經相當寬松”。以藥物命名為例,根據《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命名規則》,藥品的商品名不得直接表示藥品的功能、用途等,更不能暗示療效,但中藥命名卻不受此限制。

按照規定,中成藥命名不應采用誇大、自詡的用語,如“寶”、“靈”、“強力”、“速效”等,或含有“禦制”、“秘制”等溢美之詞,但在批準上市的中成藥中,類似的違規命名卻屢見不鮮。

“且不說廠商因此在營銷上大占便宜,更重要的是,藥品的安全問題也被華麗的名稱掩蓋。”許添說。

一個典型案例是,2011年,中成藥“感冒清膠囊”因被檢測出含有西藥成分“撲熱息痛”,被香港衛生署勒令召回。在美國、歐盟等國,因可能導致患者超量服用從而引發藥物中毒,中成藥或植物藥被禁止添加化學成分;而在大陸,類似的中西藥複方試劑卻在“中藥特權”的掩護下,依然擁有療效神話。

對中藥審評的“特殊”政策也廣受詬病。根據《中藥註冊管理補充規定》,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複方制劑可以只進行藥學和非臨床安全性研究,就能豁免臨床試驗,直接申報生產。

“經典一定經得起推敲嗎?對於科學來說,未經驗證的東西都不可靠。”有專家質疑。

爭論折射中醫存廢之爭

以強制力扶持中醫藥發展從而引發爭議,這並非頭一遭。事實上,這也是《中醫藥法》“懷胎”三十多年卻始終“難產”的重要原因。

“中醫藥立法,究竟是立成管理法、保護法還是建設法?”中國工程院院士、中藥藥理學家李連達曾參與過17年立法討論,他回憶,意見從一開始就分為鮮明的兩派:以老大夫為首的中醫界專家主張立保護法,確保中醫藥事業發展不受排擠和歧視;而以原衛生部和中醫藥管理局為代表的官方機構則主張立管理法,實現對中醫藥事業的管理,“爭論不休,一直拖著”。

從某種程度上,對於法案性質的分歧,也是“中醫存廢之爭”的延續。鴉片戰爭後,隨著西學東漸,西醫學在中國落地生根,兩種異質醫學體系並存,沖突在所難免。原上海中醫藥大學校長嚴世蕓介紹說,在日益激化的中西醫論爭中,中醫藥發展逐步受到壓制,“尤以國民政府時期為甚。”

1929年2月,國民政府召開第一屆中央衛生委員會議,通過了余雲岫等人提出的“廢止舊醫以掃除醫藥衛生之障礙案”,並規定了6項消滅中醫的具體辦法。曾留學日本學習西醫的余雲岫,是廢止中醫派的代表人物。他提出“廢醫存藥”——中醫廢止,而中藥作為醫學研究資料尚可加以利用。此案一出,中醫界在全國掀起反廢止風潮,引發了20世紀最大的一次“中醫存廢之爭”。

解放初期,全國衛生工作會議再次拉開了“中西醫論爭”的大幕。這次會議上,針對我國醫藥衛生條件落後的狀況,黨中央制定了衛生工作的三大方針,其一便是“團結中西醫”。

不過,衛生系統的一些領導並沒有真正重視中醫。上世紀50年代初,時任衛生部副部長王斌提出,中醫是封建醫,應隨封建社會的消滅而消滅;中醫要想進醫院,必須學習包括解剖學在內的西醫知識。兩位副部長王斌、賀成最終被撤職。

近幾年,存廢之爭余熱未燼。支持者認為,中醫的存在價值用不著西醫來證明;反對者則堅稱,中醫不能用現代科學的方法來檢驗,“偽科學”、“江湖騙術”等質疑聲不絕於耳。

“這些聲音似乎發自學術界,實則是政治偏見和文化偏見。”嚴世蕓認為,所謂的“科學主義者”將西方現代科學作為衡量一切事物的標準,這並不妥當。

在他看來,中醫藥“存廢之爭”的根源就在於缺乏國家層面的法律保護。雖然中醫藥發展得到了黨和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但“以言代法”的現象依然嚴重,往往某個地方領導的一句話就可以決定一個中醫機構的存亡,“有法了,至少會有所顧忌”。

中醫藥之殤

“西醫在朝,中醫在野”,這是不少醫藥人士對於目前中醫藥環境的描述。

一次座談會上,嚴世蕓向一位領導訴說中醫藥發展中的困難,後者回答:“雖然面臨困境,不還是有發展的嘛。”

“當然有發展,但是吃大魚大肉長大的,和吃樹皮草根長大的,能一樣嗎?”嚴世蕓反問。在他看來,一部專門針對中醫藥的法律,才可能讓中西醫發展重回同一起跑線。

以醫療事故處理為例,按照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鑒定書中必須明確陳述醫療行為是否違反診療常規。中醫理論多為自然哲理,難以找出事實依據,陰陽離決、氣滯血瘀等理論無法鑒定死傷原因。因此一直以來,中醫醫療事故往往參照西醫診療常規處理。出於自我保護和免責的考慮,中醫師往往會先給患者開具西藥,中藥不過是放在後面“擺擺樣子”。

放眼臨床,“中醫的處方、西醫的靈魂”已成為普遍現象。嚴世蕓擔憂,長此以往,中醫將名存實亡,最後剩下的只是“西醫理論指導下的自然藥物”。

原上海中醫藥大學基礎醫學院院長李其忠對此亦深有感觸。最近,他承擔了上海市衛計委的一項分支課題——“丁甘仁學術成就與教學思想研究”。回顧20世紀上半葉中醫臨床家、教育家丁甘仁的中醫辦學史,對比目前中醫院校教育現狀,李其忠感慨頗多。

“國粹之可虞也,生命之攸系也,氣質之不同也,利權之外溢也”——上世紀初葉創辦“上海中醫專門學校”時,丁甘仁洋洋千言的宣言書,既抒發了對歐風美雨、中醫危亡的痛心疾首,也表達了“昌明醫學、保存國粹”的辦學宗旨。

反觀如今中醫院校的辦學宗旨——外向型、跨越式、多元化,“越時髦的詞匯越好。”在此導向下,一些中醫院校開設非中醫藥類專業的趨勢愈演愈烈。“按一定比例布局中西醫院校,所占份額已經較少的中醫院校還不斷‘註水’,談何中西醫並舉?”李其忠說。

從中醫院校的課程設置看,中醫藥類課程也遠未達到“為主”的程度——在校期間,西醫院校的中醫課程僅占總課時數的1%-2%,而中醫院校的西醫課程占總課時的近半。

李其忠將此理解為“大環境驅使”。新近實行的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期間,各科輪轉及理論考核均以西醫為主,中醫院校畢業生僅有的“中醫信念”也蕩然無存——培訓經歷讓他們相信,即便在中醫醫院,中醫中藥似乎也僅是點綴而已。

中醫藥的“春天”來了?

“草案在國務院通過釋放出一個強烈的信號:國家想弘揚傳統中醫藥。”上海某高校一位從事藥事管理的專家分析,今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規劃2015-2020》,規劃的實施需要《中醫藥法》保駕護航。

部分受訪專家亦表示,法案將為中醫藥市場註入一針強心劑,包括中醫藥養生、保健、醫療、健康養老、中醫藥文化、健康旅遊等相關服務將因此獲益。

不過,面對中醫藥發展過程中的種種困境,僅靠一部立法能否使頑疾藥到病除,迎來中醫藥發展的“春天”?

“法律只是提供政策保障,學術問題還需用學術手段解決。”李連達說。他以屠呦呦獲得諾貝爾獎為例,四十多年前的研究直到今天方獲認可,說明中醫藥發展的體制機制出了問題。“一旦有了《中醫藥法》,屠呦呦這樣的千里馬有望在短時間內脫穎而出,但並不意味著會出現一批千里馬。”

法律一旦出臺,配套規範的細化和落實同樣至關重要。此前,《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醫師分治”的規定就引發巨大爭議——“國家對中醫醫療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中醫醫療人員分為中醫醫師和傳統中醫師。傳統中醫師執業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實績考核、登記,在登記的地域範圍、執業範圍內開展中醫相關診療活動。”

李其忠認為,《中醫藥法》承認了民間中醫的地位,給民間真正有中醫醫療技術的人開辟了一條合法行醫的通道。不過,一旦備案即可執業,難免會有渾水摸魚者。因此,縣級部門的實績考核和具體辦法的制定尤為重要,“處理不好,患者的醫療風險將倍增。”——不過慶幸的是,最新的草案已將考核、登記部門,提至省一級。

期盼《中醫藥法》盡快出臺的還有中藥企業。近20年來,不少中藥企業試水海外,投入巨額資本,卻大多折戟於初級階段。迄今為止,傳統中藥無一獲得FDA認證。與此同時,中藥企業的“自家後院”卻屢遭“洋中藥”蠶食。

“立法先行是中醫藥創新發展的保障,《中醫藥法》將助力藥品研發,對中藥走向世界帶來利好。”上海現代中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卞化石說。

從2003年扶正化淤開啟“留美”之旅的那一刻起,卞化石無時無刻不感受到中藥創新的難度——國家對中藥研發的資金扶持力度小還在其次,最主要的是缺少社會主義“集中力量辦大事”的感覺,“各種協調問題也要企業自己解決,實在太累。”

在他看來,《中醫藥法》要想助推中藥創新,“接地氣”是關鍵——國家集中投資若幹基礎研究紮實、全球臨床治療缺藥的空白點,找準突破點、錯位競爭,在短期內實現突破。量變引起質變,進入國際主流醫學領域的品種越多,傳承與創新的解決方案和模式也會越成熟。

目前,扶正化瘀正在籌備FDA三期臨床試驗。卞化石非常羨慕屠呦呦參與的“5·23項目”:“如果扶正化淤也能像青蒿素集體攻關那樣,有中央直接領導的辦公室協調,那進展就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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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航總經理馬須倫:航班正常率遠低於歐美 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空域管理法》

全國人大代表、東方航空(600115.SH)總經理馬須倫,今年提交的議案是建議我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空域管理法》。由於缺少關於空域管理的統一立法,現行空域管理機制又限制了民航發展水平,目前我國的航空運輸增長量已經觸及保障能力的“天花板”。

根據官方統計最新數據,盡管飛行情報區面積與美國、歐盟大致相當,2015年期間中國的年運行民航航班量僅約歐盟的一半、美國的三分之一,航班正常率也遠低於歐美地區。如何平穩釋放市場需求、合理高效地分配以實現空域資源利用率最大化已成為空域管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的焦點。

馬須倫指出,現行的軍方主導、條款分割、固態使用、靜態管理的空域管理模式嚴重制約了我國民航業的發展。長久以來,我國關於空域管理的基本法一直處於缺位狀態。此外,我國空域管理體制框架下還存在軍民航法規依據較少、軍民航法規標準條款差異大等問題,不利於現代航空業的發展。

當前立法還使得飛行管制部門在面對通用航空器、無人機等新生事物時缺乏制度依據,空域管理工作面臨著巨大的挑戰。比如,大量的通用航空器將進入中國市場,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飛行活動予以嚴格規範,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系統,呈現明顯的碎片化特征。

又如,在對無人機的飛行管制方面,由於近年來相關技術不斷成熟,成本持續降低,全國多地頻繁發生無資質、未申請空域的遙控無人機“黑飛”事件,甚至有多起無人機飛入機場空域的航空安全事件。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和統一的管控系統,相關管理部門難以系統地解決無人機監管難的問題,因此應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標準。

馬須倫建議,我國制定統一的空域管理法,首先要平衡好三對關系:空域資源分配機制要與市場需求相匹配;空域的國防資源屬性與公共資源屬性應當兼顧;空域資源管理要協調好軍用需求和民用需求。目前,中國已經具備良好的管理基礎和技術基礎,軍民融合國家戰略的落地提供了重要的改革契機,有條件制定專門的空域管理法。

此外,縱觀歐盟、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先進的民航發達國家或地區對空域資源管理問題的探索歷程,我國可以在立法技術、機構設計、管理原則等多個方面進行借鑒和吸收:第一,對空域進行統一立法,有利於國家從宏觀層面對空域進行全面監管。例如澳大利亞,出臺了專門的《空域法案》,詳細地規定了空域管理機構、規則,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二,明確統一的空域管理機構,一個特定空域由一個管理機構負責,有利於實現高效監管。例如美國,法律規定由聯邦航空管理局負責統一制定和執行空域管理政策;第三,平衡國防安全保障和民航發展之間的關系,促進空域資源的高效利用。例如歐盟,制定專門規定推行空域的靈活使用政策;第四,建立政策協調機制,妥善解決政策執行中產生的分歧,促使政策落地。例如歐盟設立單一天空委員會,有權就歐盟成員國之間跨境功能性空域分區發生的爭議出具意見,該意見對相關歐盟成員國具有法律約束力。

具體來看,馬須倫建議設立專門的空域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具體的空域管理政策,建立民用空域與軍用空域管理協調溝通機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確保空域資源得到安全、有序和充分利用,以滿足不同空域用戶的需求,對我國空域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同時對標國際,科學劃設基本空域類型。使得空域管理區域應盡可能一致,航線設計和規劃更趨於合理,以便靈活調配航線網絡中各用戶及使用者的飛行活動。註重融合,增強軍民協調效應,追求空域靈活使用。擴容增效,完善空中交通管理,緩解民航空域緊張。劃設空域應當兼顧民用航空和國防安全的需要以及公眾的利益,而空域流量管理應當保證可用空域資源實現橫向和縱向上的最佳配置。

此外還應加強空中交通服務與基礎設施建設,突出為民服務理念。落後的技術手段現難以較好地承擔現代化航空發展需求,空域改革的落地離不開相配套的通信、導航、監視及空中交通管制等服務與配套設施的協調、發展與更新。同時,空管的深化改革應當強調服務精神,積極適應市場需求,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尊重市場規律,確保空域規劃、分配和使用的有效性,保障空域用戶利益。

眾所周知,空域問題與航班準點率問題也息息相關,上周五民航局局長馮正霖也表示,去年在整治航班正常上做了一些工作,航班正常率達到76.4%,比2015年提高8.4個百分點,其中在各種影響因素中,天氣因素成為主要因素,但他“依然不滿意”,認為航班正常還有空間可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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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東航集團總經理馬須倫:建議盡快制定空域管理法

全國人大代表、東航集團總經理馬須倫日前建議,伴隨著我國民航業的快速發展,應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空域管理法》,以明確空域管理主體及其職責和權限,合理劃分並制定各類空域管理制度,促進、保障我國空域的有序、高效使用。

馬須倫表示,空域是重要的國家資源,應當得到合理、充分、有效的利用。當前,中國正處於由民航大國向民航強國邁進的關鍵時期,全世界每年進行跨境旅行的旅行者一半以上由航空運輸,空域利用率的高低直接影響著一個國家或者地區民航運輸業的發展水平。

中國民航局局長馮正霖近日表示,2016年我國航班正常率比上一年提高了8個百分點以上,特別是因空管原因造成的不正常率下降。“當然,我知道大家還不夠滿意,今年我們會繼續努力”,馮正霖當時說。

2016年中國的航班正常率為76.4%,比2015年提升了8.4個百分點。《中國民用航空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稱,到2020年航班正常率力爭將達到80%。

馬須倫稱,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及利用我國空域以實現資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已成為空域管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的焦點。根據國際經驗,世界上幾乎所有主要的航空大國或地區都從國家法律層面對空域管理進行統一立法,明確主管部門及其權限、空域劃設基本制度、空域管理與協調原則等基本內容,有利於國家從宏觀層面對空域進行全面監管。

馬須倫還表示,空域管理的改革,要突出和完善頂層設計,為改革創新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礎與環境。但長久以來,我國關於空域管理的基本法一直處於缺位狀態。

在馬須倫看來,目前我國已有《民用航空法》相關條文數量少而且籠統,規定過於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飛行基本規則》在空域管理上權威性不夠,無法有效規範和支撐我國的空域管理工作。《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僅對某一類空域用戶進行規定,法律效力有限,不能對空域管理進行宏觀規範。

馬須倫認為,當前的立法狀況,還使得飛行管制部門在面對通用航空器、無人機等新生事物時缺乏制度依據,空域管理工作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截至2015年底,我國通用航空企業在冊航空器總數為1904架,國務院《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2020年要達到5000架以上。

馬須倫表示,隨著民航業的不斷發展,容量和流量之間的矛盾會更加明顯。因此,進行有效、系統性的空中交通容量和流量管理,成為一項十分迫切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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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今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將報國務院

備受關註的土地管理法修訂又有了新的進展。

國土資源部24日發布消息稱,《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2017年工作要點》明確,今年國土資源政策法規工作要全力推動《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的修改起草,跟蹤總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研究形成《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報送國務院;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改審議工作,同步開展相關配套法規的修訂起草工作。

此前,國土部部長姜大明在今年全國兩會“部長通道”上接受采訪時表示,國土部在試點的過程中也同步進行修法。現在已同有關部門一起起草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送審稿,經過一定程序批準後,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姜大明介紹,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經全國人大法律授權,從2015年開始,全國有33個地區開展了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兩年多來,各試點地區堅守底線、大膽實踐,已經探索總結出一批可複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

“按照立法與改革同步原則,我們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待批準後,將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姜大明表示,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充分吸收了改革試點成果。在農村土地征收方面,體現了縮小征地範圍,規範征收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等改革經驗;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體現了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同等入市的改革要求;在宅基地制度方面,體現了依法公平取得、節約集約使用、自願有償退出等制度安排。同時,對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也作出了相關規定。探索農村集體組織通過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改革措施,已寫入今年中央1號文件。

“希望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多提寶貴意見。”姜大明稱。

現行《土地管理法》上一次修訂是在2004年,至今已經過去了十三年。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現行土地管理法已難以適應現實需要,亟待進行修改,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等問題成為外界重點關註所在。

此前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呼聲和實踐層面的探討,已經持續多年,但進展並未滿足外界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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